优质寄卖市场规范整治工作方案(汇总14篇)
在制定方案时,我们要注意合理分配资源和合理安排时间,确保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好的方案必须具备明确的目标和清晰的步骤。下面是一些相关的方案案例,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寄卖市场规范整治工作方案篇一
为保证我市驾培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切实保障学员合法权益,培养文明合格驾驶人,维护驾培市场秩序,促进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好转,制定本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全市驾培行业事中事后监管,排查和治理我市驾培市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损害学员合法权益等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我市驾培市场经营秩序,提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一)企业资质情况。是否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资质,资质是否在有效期之内,实际办公地点与登记注册地址是否相吻合等;
是否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建立安全生产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防护设备;
是否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
是否按照要求开展培训。
(二)教练员配备情况。是否按规定配备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和结业考核员;
是否按规定对相关教练人员进行职业素质培训;
是否及时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
(三)教练车辆使用情况。是否按规定配备教练车辆,所配备的教学车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
是否按规定维护和检测教练车辆,是否建立健全的教练车辆技术档案;
是否存在使用报废、脱审、检测不合格等违规车辆从事教学等问题。
(四)培训场地使用情况。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要求,检查培训场地的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国标要求;
是否存在安全设备损坏、丢失以及无人维护管理的现象;
对于租赁的教练场地,查看租赁合同是否在有效期内。
(五)培训活动情况。教练车是否按规定安装和规范使用驾培计时管理系统;
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练员是否能够熟练掌握驾培计时系统的维护和使用,是否存在私自关闭、屏蔽系统的行为;
是否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备案)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并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
是否建立学员档案,学员档案是否健全(学员档案主要包括:《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结业证书》复印件等)。
(六)保障学员合法权益情况。是否存在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培训活动;
是否允许非本单位的教练车辆以其名义进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不正当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
是否在注册地、招生、培训教学场所、互联网等公示收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训练道路、培训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学时和内容及要求、投诉渠道等信息;
是否使用驾驶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学员和驾校的权利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是否主动告知、提示学员培训进程、有效培训学时、科目考试前应当完成和达到的培训学时内容要求等,让学员充分掌握其培训和预约考试动态。
市区驾校整治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相关科室牵头负责,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派员参与,主要核查驾校按纲施训、教练场地、教练车、岗位及人员、教学设施设备和管理制度等内容,督促各驾培机构依法依规经营。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要进一步梳理热线受理的驾校方面投诉和举报问题,对于涉及非法经营的黑驾校、黑教练车、黑培训点等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维护驾培市场良好秩序。视情邀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各驾校驾培合同签订情况、合同执行情况、收费退费情况开展检查,及时纠正驾校违规行为,保障学员合法权益。
各区市参照市区模式自行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集中整治工作阶段结束后要形成工作报告,于10月31日前报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
(一)整治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2021年9月下旬)
通过媒体平台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和媒体监督,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驾校要做好本单位宣贯工作,层层传达落实,并严格对照标准开展自查自纠、查漏补缺,针对自查发现存在问题不足的项目条件,要在规定时间内对照标准整改到位。
2.集中整治阶段(2021年9月下旬至10月底)
由局相关科室牵头,相关单位参与,成立检查组,按照方案要求积极联动,对市区驾培市场开展联合检查。严厉查处各种违法经营、损害学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进一步净化驾培市场环境,保障学员合法权益,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3.巩固提升阶段(2021年11月以后)
通过专项整治,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建立驾培市场监管协作联动机制,根据举报投诉,互通信息,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巩固整治工作成效,促进我市驾培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二)组织方式
1.驾培机构自查自纠,即查即改。各驾校开展自查自纠,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对自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建立台账,逐项落实整改责任、措施、时限,能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
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报经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核准,限期整改;
严禁不具备资质的企业和从业人员、车辆开展经营活动。
2.管理部门集中检查,务求实效。由各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各相关部门对辖区企业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等方式,全面开展检查。坚持问题导向,对社会公众投诉集中、事故较多的企业加大检查频次和处罚力度。对非法从事生产经营、存在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的,依法停业整顿直至退出市场。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隐患,作为严重失信行为纳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严格落实惩戒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单位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讲安全、讲稳定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清驾培市场治理整顿的重要性、迫切性,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周密部署,加强协同,建立完善驾培市场治理整顿长效机制。
(二)多措并举,注重实效。各单位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采取得力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从严查处驾培机构使用报废、检测不合格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车辆从事驾驶训练的行为,从严从重处罚损害学员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宣传,正面引导。各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意义,宣传有关法规政策,讲明从事和参加“非法驾培”的危害,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非法驾培”。
(四)完善机制,保持长效。各单位要坚持“预防为主,惩防结合”的方针,从严从细构建驾培市场治理整顿长效机制,严厉打击非法驾驶员培训经营行为,保证驾驶员培训市场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
寄卖市场规范整治工作方案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第八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六)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的设立条件。
第九条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第十条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资建设加油站、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
第十一条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文件;
(三)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五)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六)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供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规划确认文件。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加油站(点)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
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水域监管部门签署的《加油船经营条件审核意见书》。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
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规范文本。
第十六条接受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七条商务主管部门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时,应当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
商务主管部门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不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说明不受理理由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受理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提出处理意见。需报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的,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上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章成品油经营许可审查的程序与期限
第十九条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进行新建、迁建、扩建油库等仓储设施,须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在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并办理相关部门验收手续后,报商务部备案。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迁建、扩建加油站(点)等设施,须符合城乡规划、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在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规划确认文件,并办理相关部门验收手续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经营单位的新建加油站项目,招标方、拍卖委托人等单位应取得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关于招标、拍卖标的物的规划确认文件,方可组织招标、拍卖活动;投标申请人和竞买人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并取得预核准文件后,方可参加投标、竞买。
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增加经营范围或外商并购境内企业涉及成品油经营业务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外商投资企业经商务部核准设立、并购或增加经营范围后,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二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批复文件,于10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备案,同时将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基本情况纳入成品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企业数据库。
第二十五条对申请人提出的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接受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六条成品油经营企业设立经营成品油的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办理申请手续。
第四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颁发与变更
第二十七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
第二十八条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请商务部审核。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条件的,由商务部换发变更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换发变更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二十九条成品油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有关事项的,应向申请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经营单位投资主体未发生变化的,属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附任职证明和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不涉及油库和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经营单位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新经营单位应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商务部。
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商务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三十二条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成品油供油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
(二)上年度企业成品油经营状况;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四)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情况。
第三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18个月,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6个月。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通知有关部门。
对因城市规划调整、道路拓宽等原因需拆迁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经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歇业时间。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及市场监督管理,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五条商务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名单以及变更、撤销情况进行公示。
第三十六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已变更或注销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应交回发证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存。
第三十七条成品油专项用户的专项用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量、用项及供应范围使用,不得对系统外销售。
第三十八条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
(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六)经营走si或非法炼制的成品油;
(七)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
(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三十九条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为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代销成品油。
成品油仓储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储成品油,应当验证成品油的合法来源及委托人的合法证明。
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的成品油。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的商务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应当撤销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
(一)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相应规定条件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
(五)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
(六)依法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批准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五)销售走si成品油的;
(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为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
(一)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五条已取得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但尚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企业,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应于本办法公布实施之日起18个月内、成品油零售企业应于6个月内进行整改;对于期满尚不符合条件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由行政许可机关撤销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颁布前,原有经依法批准的、符合国家政策的炼油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申领《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1月1日起施行,《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寄卖市场规范整治工作方案篇三
为切实推进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秋冬会战”专项行动不断深入,切实落实全省燃气安全管理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和副省长讲话要求,根据市燃气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安排和市局《市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结合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冬春季暨“元旦、春节”期间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相关部署,切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的放矢的做好市场监管领域相关燃气安全监管工作,防范遏制事故发生,特制订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决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为引领,强化红线意识、筑牢底线思维,坚守安全底线,坚持宁防十次空、不放一次松,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盯紧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工作重点加强监管检查,全力整治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防范遏制事故发生。
二、整治任务
开展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专项整治
三、检查内容
1、核查充装许可信息,充装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在充装许可范围内充装;
2、检查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是否办理自有产权气瓶登记,是否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
4、检查充装人员是否在充装前、后对气瓶进行严格检查并规范登记充装记录;
6、检查现场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制定应急预案等;
7、查处超范围充装,非法充装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报废气瓶、经修理或翻新后的报废气瓶、违法生产以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等违法行为。
四、责任分工
所负责的企业有1、液化气站、2、县江沿液化气站3、县液氧站。所负责的企业1、县洪源液化气站2、县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各基层所要严格按照此次专项检查的文件精神,督促整改、纠正问题隐患,对发现拒不整改以及违法违规的企业要及时移交给综合执法大队依法严厉查处。
五、时间步骤
整治从2021年1月12日开始到2021年2月30日结束。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整治责任
特设科负责本次整治行动综合协调和汇总上报。
(二)强化排查,细化整治痕迹
专项整治中,要切实细化检查措施,同时做好疫情防控防护,各基层所要建立此次燃气安全专项的两个清单,一是特种设备问题隐患清单、二是问题整改清单,健全整治工作台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整改一个销号一个,确保问题隐患、整改进程、处置结果等痕迹清晰。
(三)加强宣传,按时报送信息
要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和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引导和督促企业加强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加强舆论引导,鼓励社会监督。自1月20日开始至2月20日,每周五10时前报送本周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和附件表,2月24日报送本辖区整治行动总结、检查照片、电子版检查记录、电子版两个清单表格建立情况于特设科。
寄卖市场规范整治工作方案篇四
xx县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吸取安全生产事故教训,严防事故发生,依法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净化成品油市场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取缔无证无照加油站(点),严厉打击非法流动加油车辆,整治违法违规经营成品油行为,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成品油市场安全隐患再排查再整治行动。促进我县成品油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二、专项整治工作重点(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成品油的行为;
(二)非法使用流动加油车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生产销售劣质以及等级不达标成品油的行为;
(四)未经审批非法新建、迁建、改建、扩建加油站(点)的行为;
(五)不按照规定销售散装成品油的行为;
(六)经营主体存在安全隐患、安全管理不达标的行为。
三、方法和步骤 此次专项行动自2020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查阶段(11月16日至11月25日)。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全面启动专项行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乡镇政府立即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成品油市场进行拉网式摸底排查,掌握辖区内生产经营场所情况,实施方案和隐患排查清单在11月25日前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排查同时向违规经营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自行拆除相关设施、消除安全隐患。
(二)集中整治阶段(11月26日至12月20日)。根据摸底排查情况,对未按照要求整改到位的要重拳出击,依法集中整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依法查封、扣押、没收非法经营的成品油及其违法工具和设备。按照从严从快要求,依法集中处罚一批、停业整顿一批、关闭取缔一批。对整治过程中妨碍执法、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总结提升阶段(12月21日至12月31日)。对前两个阶段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回头看”,进一步巩固整治效果。对责令停业整顿、关闭取缔以及问题整改不到位的经营主体逐一复查。对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总结,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疑难重点问题,对整治不彻底的乡镇挂牌限期督办。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规范,不断完善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长效机制。
各乡、镇及相关部门成立专项行动组织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周密组织实施,形成全县上下齐抓共管、协同攻坚的工作格局。整治期间,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适时组织督促检查,定期通报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并将专项行动纳入县政府年度考核体系。
(二)落实责任,整治到位。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乡、镇负总责,明确工作任务,定期召开调度会议,及时通报工作进展,研究解决有关问题,成立专项行动检查组,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拉网式排查,实行销号管理,做到守土有责。各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专项行动实行包保督导责任制,县公安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分别包保督导14个乡镇。各乡镇要对所属村(居)及重点地段实行包保。中石化xx分公司、中石油xx分公司等企业要全面开展本系统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问题并落实整改,同时,要及时配合做好查处的成品油集中处置工作。各乡镇及各有关部门在专项行动中要做好《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监管工作。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专项行动期间,各乡镇及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成品油市场监管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大力宣传专项行动的必要性和紧迫感,宣传告知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的社会危害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要及时跟踪报道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及成效,大力宣传正面典型和经验做法,曝光成品油市场中违法违规行为。县公安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要建立健全举报和受理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做到有诉必接、有案必查、有查必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群众参与的良好氛围。
(四)建章立制,常抓不懈。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在集中整治打击的同时,要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审批流程,提升服务效能,科学合理布局站点建设,满足全县经济建设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消费需求,做到疏堵结合。要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完善成品油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加快形成动态预警、常态监管工作机制,不断加大监管力度,坚决遏制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
专项整治期间,实行工作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于11月30日、12月15日、12月30日,将本单位工作进展情况报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整治结束后,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于12月30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报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xx,xx;
电子邮箱:xx@。
xx区成品油市场集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xx镇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年商务局成品油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成品油市场调查报告
环境整治“进市场”工作方案
寄卖市场规范整治工作方案篇五
(一)强化农资市场监管执法,集中力量查处和曝光一批违法典型案件,震慑不法分子。特别要严厉查处有明确线索、对农业生产危害面积大、造成减产甚至绝收、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维护农资市场良好秩序,为农资经营者营造一个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
1.规范种子市场经营秩序。各相关科室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种子市场监管工作,规范种子市场经营秩序,重点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1)净化种子广告市场。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种子法》《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严查种子广告虚假违法行为,重点查处利用种子广告作夸大宣传,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使用绝对化语言,以及主要性状描述等与审定登记公告不一致的广告违法行为。(责任科室:商广分局完成时限:2021年5月30日前)
(2)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以查处侵犯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涉外商标和老字号商标为重点,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责任科室:商广分局完成时限:2021年5月30日前)
(3)查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重点查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违法行为。(责任科室:公平交易分局完成时限:2021年5月30日前)
2.进一步强化农资市场的监管,重点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1)推进主要农业生产资料追溯体系建设,查处不建立台账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农资市场监管水平。同时,督促经营企业严格遵守有关法规规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追溯管理制度。(责任科室:各综合分局完成时限:2021年5月30日前)
(2)严厉查处种子、化肥、农药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不明码标价、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责任科室:价格分局完成时限:2021年5月30日前)
(3)查处肥料标识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gb18382-2001)的违法行为。对标识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应依据《标准化》法予以处罚。(责任科室:质量科完成时限:2021年5月30日前)
(4)依法查处利用广告、说明书、标签或者包装标识等形式对肥料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适用范围、有效期限和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责任科室:各综合分局、商广分局、公平交易分局完成时限:2021年5月30日前)
(二)加强流通领域农资商品质量专项执法,严格按程序进行抽检。
1.规范抽检程序。要按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和《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规范》规定的抽检的权限和抽检程序开展农资商品质量抽检,防止程序违法引发行政诉讼。(责任科室:消保分局完成时限:2021年5月30日前)
2.要针对抽检发现的涉嫌销售不合格农资的违法行为,认真立案调查,特别是要对主要指标和国家强制标准相差较大,对农业生产危害极大,容易造成减产、绝收的销售质量不合格的农资案件进行严厉查处。(责任科室:消保分局完成时限:2021年5月30日前)
(三)加强网络销售农资的监管。研究分析网络经营农资的形式和特点,通过运用技术手段和受理农民投诉举报,搜索、发现网络农资经营的违法行为,并按照网络监管工作流程和管辖权限及时查处或分流处理。(责任科室:网监科完成时限:2021年5月30日前)
(四)“战疫情、保春耕”规范农资市场活动期间,为畅通农民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渠道,做到有诉必接,有诉必查,让农民投诉有门,投诉有果。(责任科室:应急指挥中心完成时限:2021年5月30日前,并在以后工作中长期坚持)
寄卖市场规范整治工作方案篇六
2012
〕
12
号)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齐抓共管”的监管体系,坚持监督管理和扶持发展相结合,集中治理和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有效规范食品摊贩经营行为,有效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坚持
“属地管理、综合整治、疏堵结合、规范提升”原则,通过集中整治和规范引导,提升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条件,取缔未经允许的食品摊贩,规范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行为;逐步完善和创新监管机制,探索集中生产、统一配送、定点定时、连锁经营等模式,提升食品摊贩食品安全和经营规范化水平,环境卫生和加工条件有明显改善,基本消除食品安全突出隐患,建立健全食品摊贩日常监管机制。
重点区域:开发区主次干道两边、校园周边、旅游休闲区周边等人员聚集场所。
重点对象:区内经批准允许占道和集中规划的早、夜摊点,其他各类未经允许经营的食品流动摊贩。
。制定开发区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科学合理划定允许占道或集中规划的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建立申报备案管理制度,进行食品摊贩经营者信息登记;实施食品摊贩经营公示制度,签定规范经营和食品安全承诺书(附件2
),在开发区允许的区域内悬挂《食品摊贩临时占道经营登记证》(附件
1
)从事经营活动;按照“定点、定时、定人”的原则,公布划定区域、经营时间和经营人员,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从业人员的依法经营和食品安全培训。
。加强对食品摊位卫生状况、从业人员健康证、加工销售的食品质量等监督管理。开展对食品摊贩出售食品的抽样检验,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劣质食品、有毒有害食品、“三无”、过期变质食品等违法行为。
鼓励和引导食品摊贩逐步进入市场、店铺等场所,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对重点区域食品摊贩的监管,坚决取缔无证经营行为。2016
年
4
月
1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利用
6
个月时间对全区食品摊贩开展专项整治规范工作。
。利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营造工作氛围。各镇要落实专人,摸清各自辖区内食品摊贩底数,掌握食品摊贩现状,制订有针对性的整治规范工作方案,科学规划食品摊点和经营时间,并向社会公示。开展食品摊贩专项整治规范工作,积极推进食品摊贩备案登记;规范食品摊贩加工经营行为,将食品摊贩纳入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范畴;打击非法销售、加工、经营食品及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坚决取缔无证食品摊贩。各镇要查找问题和短板,落实长效监管机制,认真总结本次专项整治规范工作开展情况,并将工作总结及时报区社事局(食安办)。区社事局(食安办):牵头制订开发区食品摊贩整治规范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区域内食品摊贩整治规范工作,开展督查暗访和情况通报工作。
“定点、定时、定人”经营进行管理,并将摊点信息通报给市场监管分局,发现食品摊贩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应及时告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取缔未经允许的食品摊贩。
市场监管分局:负责监管临时划定的经营场所内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以及辖区内早餐、夜宵等生产、加工、配送单位的食品安全。
三镇: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整治规范工作。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鼓励食品摊贩进入农贸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开发区已将食品摊贩规范整治工作纳入到2016
年度开发区食品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职责,各镇要切实抓好食品摊贩整治规范工作的统筹领导,按照本方案的时间工作安排,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镇食品摊贩整治规范工作方案和推进计划表,包括辖区各类布局情况和食品摊贩数量、整治规范的计划进度。
。以镇为单位,对辖区范围内食品摊贩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摸清底数,建立辖区食品摊贩信息档案,并进行分类整治规范。在调查摸底基础上,对允许经营的食品摊贩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摊贩标准要求等专题培训,提高各经营者参与整治规范的积极性,并在规定时间内,对照标准要求尽快完善软硬件设施,实现合法经营。各镇要细化监管责任,实施网格化、规范化、痕迹化监管,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监管责任要将整治规范工作与食品安全放心镇街建设结合起来,统筹安排指导规范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要记录,违法违规要查处,切实达到整治规范目标。
。各镇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重要作用,、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深入农村、社区,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提高公众消费安全意识,及时发布整治规范工作取得的成效及先进经验,扩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制度,方便群众举报,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各镇要将食品摊贩的整治规范工作纳入食品安全放心镇街建设内容,切实加强督查考核。区社事局(食安办)将联合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各镇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暗访,并及时通报。各镇要定期汇总辖区内食品摊点基本情况和整治规范工作情况,及时上报食品摊贩整治规范工作表格(见附件3
、
4
、
5
),并于
2016
年
12
月底前上报区社事局(食安办)(联系人:金莹,联系电话(传真):
88132826
)。
寄卖市场规范整治工作方案篇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第八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六)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的设立条件。
第九条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第十条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资建设加油站、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
第十一条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文件;
(三)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五)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六)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供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以及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规划确认文件。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加油站(点)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
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水域监管部门签署的《加油船经营条件审核意见书》。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
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规范文本。
第十六条接受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七条商务主管部门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时,应当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
商务主管部门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不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说明不受理理由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受理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提出处理意见。需报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的,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上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章程序与期限
第十九条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自收到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地市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地市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进行新建、迁建、扩建油库等仓储设施,须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在取得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并办理相关部门验收手续后,报商务部备案。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迁建、扩建加油站(点)等设施,须符合城乡规划、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在取得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规划确认文件,并办理相关部门验收手续后,报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经营单位的新建加油站项目,招标方、拍卖委托人等单位应取得所在地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关于招标、拍卖标的物的'规划确认文件,方可组织招标、拍卖活动;投标申请人和竞买人应当经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并取得预核准文件后,方可参加投标、竞买。
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增加经营范围或外商并购境内企业涉及成品油经营业务的,应当向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外商投资企业经商务部核准设立、并购或增加经营范围后,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二十四条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批复文件,于10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备案,同时将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基本情况纳入成品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企业数据库。
第二十五条对申请人提出的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接受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六条成品油经营企业设立经营成品油的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办理申请手续。
第四章颁发与变更
第二十七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
第二十八条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请商务部审核。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条件的,由商务部换发变更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地市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由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换发变更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二十九条成品油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有关事项的,应向申请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经营单位投资主体未发生变化的,属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附任职证明和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不涉及油库和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经营单位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新经营单位应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各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商务部。
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商务部及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三十二条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成品油供油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
(二)上年度企业成品油经营状况;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四)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情况。
第三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18个月,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6个月。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通知有关部门。
对因城市规划调整、道路拓宽等原因需拆迁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经企业所在地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歇业时间。
第三十四条各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及市场监督管理,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五条商务部和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名单以及变更、撤销情况进行公示。
第三十六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已变更或注销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应交回发证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存。
第三十七条成品油专项用户的专项用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量、用项及供应范围使用,不得对系统外销售。
第三十八条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
(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六)经营私运或非法炼制的成品油;
(七)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
(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三十九条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为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代销成品油。
成品油仓储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储成品油,应当验证成品油的合法来源及委托人的合法证明。
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的成品油。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的商务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应当撤销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
(一)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相应规定条件的;
(四)未参加或未通过年检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
(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
(七)依法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批准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五)销售私运成品油的;
(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为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
(一)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五条已取得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但尚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企业,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应于本办法公布实施之日起18个月内、成品油零售企业应于6个月内进行整改;对于期满尚不符合条件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由行政许可机关撤销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颁布前,原有经依法批准的、符合国家政策的炼油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申领《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寄卖市场规范整治工作方案篇八
自含三聚氰胺问题曝光后,**市工商局迅速启动“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并结合本市实际开展问题奶粉、液态奶专项清查整治活动。截止10月5日,共累计出动422人次,检查经营主体1420户,总共下架奶粉1776.7公斤,受理有关奶粉、液态奶的咨询、申诉、举报280件,消费者退换奶粉294.8公斤,有效确保了辖区奶制品市场消费安全。我们的做法是:
一、控制源头,彻查问题奶粉进货关。我局于9月12日第一时间彻查问题奶粉**总代理商,对位于黄龙洞市场的三鹿奶粉在**的总代理商进行检查,对该代理商仓库内的28.8公斤三鹿婴幼儿奶粉进行了封存,并要求该代理商根据销货台帐紧急召回60.4公斤三鹿问题奶粉。
二、全面普查,清查问题奶粉经销关。我局于9月12日迅速部署,对各奶粉经销点开展“地毯式”清查,责令经营户下架退市问题奶粉,对下架退市的奶粉,含三聚氰胺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就地封存并登记造册,不在公布的不合格名单内的要求经销商提供每批次的检验合格报告后方能再次上架销售,以防止问题奶粉再次流入市场。
统一口径,严把问题奶粉宣传关。我局一方面要求各所第一时间将问题奶粉的`企业名单和批次清单发放到辖区内的批发商和各超市、放心店,并在食品安全公示栏予以醒目警示。并与此同时,与总经销负责人和超市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立即停止销售问题奶粉,督促其认真落实不合格食品退市销毁制度,认真做好自查,确保问题奶粉及时撤柜。另一方面,与**电视台、报社主动联系,通过媒体将问题奶粉的名单、检查情况和有关投诉问题等予以公布,提醒消费者谨慎购买奶粉,防止发生社会恐慌。
四、妥善处置,把好问题奶粉投诉咨询关。我局一方面积极受理相关投诉咨询,稳妥解决消费纠纷,消除消费者恐慌心理,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另一方面督促相关超市认真落实无理由退货制度,如联华超市人民北路店实行无理由退货价值达1238元。同时做好预防,严格值班制度,畅通信息渠道。
五、公开承诺,把好社会稳定关。我局及时召开了奶制品经销商、大型超市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要求他们向社会公开承诺,并通过电视台、报社向社会公布。(详见承诺书)
六、签订责任,把好长效监管关。我局一方面要求工商所各片区责任人与奶粉经营户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进一步明确片区责任人和奶粉经营户的责任;另一方面加大无照奶制品经营户取缔、督办力度,完善经营户索证索票和台帐登记制度。
关于奶制品质量的承诺
全市广大消费者:
“三鹿婴幼儿配方奶粉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危害了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奶制品行业的健康发展,重塑奶制品安全保障体系。我们奶制品经销商会同**三大超市向社会作出以下承诺:
一、严把进货关,所有奶制品均从国家整顿规范合格的奶制品生产企业进货,索取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建立健全进销货台帐,并报工商部门备案,实现全程追溯。
二、严堵不合格奶制品,一旦发现,立即全部下架。并设立退货窗口,一律按原销售价格退货。
三、积极组织货源,妥善安排调运,确保市场供应,不随意涨价,稳定市场,保障供应。
四、建立奶制品质量公示栏,宣传普及奶制品安全知识,在公示栏及时公示合格及不合格奶制品的品牌、批次、价格和检测结果等信息。
五、建立奶制品质量全程负责制,对因购买、饮用不合格奶制品而造成了疾病的消费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先行赔付,并积极协助工商局12315、消保委妥善解决投诉事宜。
圣元经销商
施恩经销商
伊利经销商:
蒙牛经销商:
光明经销商:
星地超市
联华人民路店
联华溪西店
二oxx年九月二十三日
寄卖市场规范整治工作方案篇九
计划也可以是由下级或具体负责人形成的文件,对具体工作进行实施和落实,报上级或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写作要求同上。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整治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助力全面复工复产达产,切实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步发展,切实抓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治乱”工作,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订我局集中开展整治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深入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契机,2020年继续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针对社会关注度高、经营者和消费者反映强烈的市场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贿赂、商业诋毁、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等不正当竞争的突出问题,开展集中整治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行动,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和优化城区的营商环境。
二、工作重点(一)继续集中整治“保健”市场乱象,打击保健市场混淆、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切实维护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合法权益。
重点查处口罩、体温枪等商品未经授权擅自使用特殊标志,对企业或商品资质等作虚假宣传、市场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积极服务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网红代言人及团队、“刷单”公司等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互联网经营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加强重点、民生领域监管。重点查处教育、旅游、医疗(含药品、医疗器械购销)、房地产、金融、汽车销售、机制砂等领域的商业贿赂、市场混淆、虚假宣传、不正当有奖销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聚焦农贸市场、城郊结合部等重点地区,着重查处百货用品、家电、日用品、食品等领域存在的市场混淆、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工作步骤(一)宣传及摸底调查阶段(6月30日前)。积极向相关经营者宣传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违法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督促经营者开展自查自纠。同时加强对本辖区重点行业领域的经营者主体情况、网上网下的经营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积极指导规范经营行为,为下一步工作打下基础。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30日—11月30日)。加强市场检查,对前一阶段排查出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拒不改正或整改措施不到位的经营者,依法从严查处。
(三)总结阶段(11月30日—12月1日)。对前两个阶段的工作进行梳理汇总,集中宣传报道执法成果,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四、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将此次专项行动作为规范市场、保障民生、促进发展的重要举措来抓。要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艰巨性、紧迫性、复杂性,做到有措施有安排有落实,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执法行动取得实效。同时,严格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履行监管职责,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制方式开展监管工作,增强职责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依法依规行使自由裁量权,进一步完善反不正当竞争监管体制机制,推动反不正当竞争监管工作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协同配合,加大案件查处力度。要充分发挥上下级、跨区域协同配合的作用,调动执法办案能手,整合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要加强内部协调沟通,密切协作,充分发挥整体职能作用。发现性质恶劣、影响范围广、具有典型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加大查处力度的同时,要及时形成典型案例材料上报,努力实现“查办一起案件,规范一个行业”的社会效果。
通过听取群众反映的情况,研究、分析有关不正当竞争活动中是否存在以暴力、威胁手段开展不正当竞争活动的情况,努力向公安机关提供一批高质量的涉黑恶问题线索。各市场监管所如在工作中发现有涉黑涉恶行为问题线索的,应及时按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要求及时将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扫黑办。
(四)加大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开展多种形式对此次专项执法行动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违法促销行为暂行规定》进行宣传,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及时宣传报道专项行动的进展和成果,曝光典型案例,提高专项行动的社会公众知晓度和参与度,以执法带动普法,提升反不正当竞争监管的社会效果。
附件2020年_月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情况统计表填报单位:填报人:填报时间:2020年月日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情况单位数量开展宣讲、培训、合规指导(次数)
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指导站(联系点)、示范企业、示范基地(个数)
开展跨区域、跨部门协作执法(次数)
反不正当竞争立案及案件查处情况立案数(件)
结案数(件)
案值(万元)
罚没金额(万元)
今年来,我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总体较好,但部分企业安全生产法治意识淡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风险辨识不深入、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反映出我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领域安全基础薄弱、本质安全水平较低,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复杂严峻。
为深刻吸取全国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事故教训,坚决遏制、杜绝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领域一般事故发生,特制定本方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通过采取职能部门监管执法与指导服务相结合方式,不断提升服务能力水平,推动企业自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营造安全生产和谐共治良好局面,促进全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通过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认真排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领域安全隐患,降低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风险,提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能力,有效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坚决杜绝、遏制一般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县应急管理局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股室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开展情况采取明察暗访的形式进行监管执法。
即日起至2020年3月底,分三个阶段开展。
(一)自查自纠自改阶段:即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企业自觉主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工作台账,自查自纠报安全隐患。
(二)监管执法服务阶段: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中旬。在企业自查自纠基础上,持续深化自查自改;
加强对企业的监管执法与服务,形成良性互动,着力提升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补齐企业安全基础短板。县应急管理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等方式,对企业前期自查自纠和自改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对未落实主体责任,导致事故或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的企业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确保岁末年初、元旦、春节期间的安全生产。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0年3月中旬至3月底。各企业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行动经验成果,形成工作长效,推进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领域安全高质量发展。
(一)推行清单制管理,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各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要亲自上手、亲自带头,认真抓好具体工作的落实。各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安全生产。要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清单和日常安全检查清单等,自觉主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到安全责任、投入、培训、管理和应急救援“五到位”,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二)贯彻《导则》《标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各企业要按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导则》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等要求,进一步排查本企业风险隐患,强化重点环节、区域和人员的监控。各企业要结合安全领导宁里,工艺特点、设施设备状况等要素,突出冬季安全生产特点,开展好季节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规范建立问题隐患整治台账。
(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扎实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各企业要认真组织员工学习全国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领域事故报告,扎实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学习。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以案促醒,坚决消除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
(一)提高思想认识,周密安排部署
各企业要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狠抓落实,全力做好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要加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照时间节点要求,细化任务,落实责任,确保此次专项行动工作落到实处。
(二)全面排查整改,狠抓责任落实
各企业要对照《导则》《标准》认真梳理,仔细排查,落实整改,切实把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做细、做扎实,并建立规范的台账清单,确保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严格监管执法,加大查处力度
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以集中整治强化日常监管,以日常监管巩固整治成果。加大违法查处力度,对忽视安全工作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造成后果的企业及负责人,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依法打击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填湖毁林开山建别墅、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严重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严格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家、省、市相关会议和文件精神,日前,我区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开展违建别墅问题清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
据了解,此次行动从7月15日开始,分自查自纠、集中整治和长效机制建立三阶段进行,重点整治严重破坏生态、群众反映强烈的违建别墅,对在各类自然保护地范围内,违反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规划、建设、水利等法律法规,未按规定履行环评、规划、用地、建设、销售审批手续以及有关单位和部门违法违规审批、越权审批的违建别墅进行查处。以及违建别墅占用公共资源,直接影响群众生产生活;侵占公共利益,长期有反映但得不到解决;严重超出法律和公德底线,舆论曝光后全社会高度关注;信访渠道反映的突出问题等。以“零容忍”管住新增问题,依法依规处置存量问题,严肃查处顶风违建严重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违建别墅问题,严肃查处严重失职失责问题及搞利益输送等严重腐败问题。但不影响合法合规的房地产项目正常开发建设和经营。
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我区成立了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违建别墅问题清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压实责任,主动作为,坚持依法依规,突出生态保护,明确处置政策,强化联合处置举措和督导问责,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严格按照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森林、草原等法律法规,根据生态环境破坏程度、违法问题性质、违法发生时间、违法责任主体,对涉及政府、用地、建设、销售等法律法规问题,依法采取拆除、部分拆除、没收、保留建筑物、没收销售别墅的违法所得、罚款等措施分类稳妥处置,严肃处置到位。对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严重破坏生态的市场主体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置到位;对有关单位和部门违法违规审批、越权审批的,明确责任,依法查处,注意保障无过错方权益;对市场主体和有关单位“互有瑕疵”的,厘清责任,严格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处置,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清查整治各项任务。
为推动河长制取得实效,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保护,落实水利部、省、市、县有关工作要求,根据《郴州市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郴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郴州市河道“清四乱”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郴河办发〔2018〕19号)和县河长制工作委员会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清四乱”专项行动范围为全县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其中河道采砂整治范围仍执行湘水办函〔2018〕47号明确的全市所有河道)。
全面摸清和清理整治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四乱”突出问题,发现一处、清理一处、销号一处。力求2018年底前“清四乱”专项行动见到明显成效,2019年7月10日前全面完成专项行动任务,河道面貌明显改善。在专项行动基础上,不断建立健全河道管理保护长效机制。其中,河道采砂专项要在2018年10月20日前完成对非法采砂、堆砂场和涉砂船船的执法打击和专项整治工作。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县委办、县政府办《安仁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以《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四乱”问题进行清理整治。
乱占主要包括:未依法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恳河道,非法侵占水域、滩地,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
乱采主要包括:河道非法采砂、取土。
乱堆主要包括:河道管理范围内乱仍乱堆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物,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乱建主要包括:河道水域岸线长期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滥占滥用,违法违规建设涉河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各村各成员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河长组织下,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清四乱”专项行动的具体实施,及时发现、查处各类涉河违法行为。各村级河长要积极上报镇河长办,再由镇河长办上报县河长办,由县河长办在河长领导下,负责协调水利、环保、住建、交通、农业等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共同推进,确保专项行动达到预期效果。
专项行动期间,市河长办、市水利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查、暗访工作。县河长办、县水利局也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查、暗访工作。
“清四乱”专项行动包括调查摸底、集中整治、巩固提升三个阶段,相应的时间段和具体要求如下:
(一)调查摸底(20l8年8月1日-9月20日)
以乡镇为单元开展地毯式排查,全面查清河道“四乱”问题,逐河建立问题清单。在调查模底阶段,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做到边查边改,及时发现、及时清理整治。
镇河长办在9月18日前将调查摸底情况以及附件l、2的电子档及盖章的扫描件以电子邮件报送县河长办。
(二)集中整治(20l8年9月21日-2019年5月21日)
针对调查摸底发现的问题,要逐项细化明确清理整治目标任务、具体措施、责任要求和进度安排,对照问题清单建立销号制度,确保问题清理整治到位。同时,对专项行动期间群众反映强烈或媒体曝光的涉河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河长办应主动纳入专项行动整治范围。
镇河长办在2019年5月31日前将辖区内集中整治情况报县河长办,对于确实难以按期整治到位的要说明原因,作出具体整改安排,明确完成时限。
(三)巩固提升(2019年6月l日-7月10日)
对“清四乱”专项行动实施情况开展全面核查,重点核查漏查漏报、清理整治不到位、整治后出现反弹等问题。对核查时仍存在的涉河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整治。
要以“清四乱”专项行动为契机,按照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要求,进一步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河道管理保护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细化实化河长职责。建立巡查、保洁、执法等日常管理制度,落实河道管理保护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建立完善流域统筹协调和上下游、左右岸联防联控机制,加强河湖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长效机制。
镇河长办在2019年7月5日前将“清四乱”专项行动总结报告报送县河长办。
(一)切实加强领导。“清四乱”专项行动涉及面广,问题复杂,整治任务艰巨繁重,各村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与责任担当,切实抓好专项行动的组织工作。镇村两级河长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对非法采砂、侵占河道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镇河长办要将“清四乱”行动作为推进河道保护的重点内容,按期调度工作进展,及时向本级河长汇报进展情况。
(二)落实职责分工。根据县河长工作委员会的文件要求,明确水利、环保、住建、交通、农业等部门职责,要紧扣突出问题,结合河长制联合执法行动,切实形成工作合力河长办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协调推动重点问题整治、重大问题协调、重要矛盾协调。各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进一步制定本部门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倒排工作节点,强化行政执法,确保取得实效。
(三)深入排查问题。要进行全面细致摸底调查,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信息完整、问题准确,不留空白、不留死角,特别是对发现的“四乱”问题不得隐瞒不报。
(四)加强协同联动。对于跨行政区域河流,要积极主动对接,可按照下游协调上游、左岸协调右岸,协同开展跨界水域专项行动。
(五)加强明察暗访。河长办将“清四乱”专项行动纳入河长制督查和考核工作,会同水利等职能部门对辖区内各阶段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协调、督导检查、明察暗访,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县河长办。根据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县河长办、县水利局将不定期组织开展暗访、抽查、重点检查,发现隐瞒不报、弄虚作假,以及不作为、慢作为、工作组织不力的,将通报。并视情况通报给有关县级河长,提请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六)建立月报制度。为及时掌握各地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自2018年10月起,镇河长办每月18日前填写附件i报送县河长办。镇河长办要明确“清四乱”专项行动分管领导与责任人、信息报送联系人,在2018年9月26日前将附件3报送县河长办。
近日,为全面落实国家卫健委、市卫健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要求,中心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积极采取行动。第一,组织专项工作会议,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联络员,设立专项行动办公室,明确职责和工作计划。二是结合单位实际,认真制定中心三年专项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建立规章制度,弥补不足,堵塞漏洞,规范采购管理,不断完善采购长效机制,防范政府采购潜在风险。
根据省、市《关于印发医疗美容乱象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深入贯彻全省医疗美容乱象整治专项培训会议精神,有效遏制医疗美容乱象,净化我市医疗市场,6月19日,我市召开医疗美容乱象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部署会议,标志着专项行动全面启动。此次整治对象范围包括各级各类设置医疗美容科的医院,医疗美容门诊部、诊所,生活美容机构,非法开展医疗美容的机构及人员。重点整治内容包括打击美容医疗机构内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严厉打击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等无证行医行为。其中,重点检查医疗美容机构发布未经审批的广告或不按审批内容发布虚夸甚至虚假宣传广告;虚增服务项目(其实没有提供该项服务)且收取费用,涉嫌欺诈性收费;将常规诊疗项目换名包装成高新奇特项目,欺骗消费者;有租赁、借用、挂证注册《医师执业证书》等行为;虚构名医或专家坐诊,欺骗消费者;提供夸大病情的虚假诊断和虚假辅助诊断报告(如:虚假检验报告、虚假影像诊断报告等);不规范使用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胶原蛋白、透明质酸钠等相关药品或医用材料和医疗器械等;机构资质及主诊医师、医师、护士等资质和执业注册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机构超出执业登记范围和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使用无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相应专业医疗技术工作或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提供非本专业(本专科)的医疗服务;不书写病历文书或制作虚假病历文书等。生活美容机构以及在酒店、会所、写字楼、集贸市场、居民区等公共场所(以上统称:非医疗机构)擅自开展医疗美容行为。主要包括:非医疗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无医师资质的个人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医师到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非法购进和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在非医疗机构擅自开展注射美容、激光美容、手术整形美容等具有创伤性或侵入性的医疗服务等行为。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专项行动分工明确,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了《池州市医疗美容乱象整治专项行动工作任务清单》,明确各地各单位工作任务。市卫生健康委监督与法规科和市卫生监督执法处负责开展医疗美容监督专项培训,对全市医疗美容机构进行抽查、暗访和督导,举报线索进行核实排查,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各县区、九华山风景区卫生健康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医疗美容专业机构,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行为的查处整治工作。专项行动共分三个阶段,2019年5月至6月上旬为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6月至8月底为集中整治和督查阶段,2019年9月为总结交流阶段,力争通过专项整治行动,查处一批典型案件,曝光一批违法机构,惩处一批不法分子,全面整顿规范好我市医疗美容市场秩序。
寄卖市场规范整治工作方案篇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江山市加强地名文化保护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加强地名文化保护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国地名普查组发〔
2016
〕
1
2016
〕
1
号)及国务院、省加强地名文化保护暨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视频会议等文件、会议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的地名管理,加强地名文化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其他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地名工作的指示精神,紧密结合我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实际,切实加强地名文化保护,开展地名文化建设,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着力提升地名管理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地名在社会治理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服务百姓生活、维护国家主权、弘扬传统文化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标志》
等文件和法规为依据,以助力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工业强市、旅游富民”两轮驱动战略为出发点,充分调查、挖掘、整理地名文化资源,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集合政府、社会力量进行地名文化研究,通过公布《江山市地名文化遗产目录》、出版发行《江山市地名志》《江山市地名故事》等地名文化图书等形式,保护我市的地名文化遗产,传承和弘扬地名文化,讲好江山故事。做好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办法的宣传,强化地名管理执行力度,清理整治地名使用中存在的“刻意夸大、崇洋媚外、怪异难懂、重名同音”(以下简称“大、洋、怪、重”)以及随意更名等不规范现象,通过地名地址库建设、地名标志设置等工作,进一步规范地名命名、更名、发布和使用,提升地名法治化、科学化、标准化水平,营造规范有序的地名环境,使地名更好体现和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地名文化保护和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实施难度大,社会关注度高,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原则:
1.
结合普查、依法实施。把地名文化保护和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作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重要内容,与地名普查工作一并部署推进。坚持依法行政,严格遵循有关法规制度,依法保护地名文化、解决不规范地名问题。
2.
立足保护、传承发展。遵循地名命名和演化规律,坚决防止乱改地名,避免大量地名文化遗产快速消失。坚持社会主义文化前进方向,通过地名文化的发掘、研究,坚定文化自信,坚持文化自觉,继承和发展优秀传统地名文化。
3.
严格标准、稳妥推进。科学确定需要保护的地名和不规范地名的界定标准,正确处理清理整治和保持地名稳定之间的关系。在保持地名相对稳定前提下,按照“管好增量、整治存量”要求,严防新增不规范地名,逐步整治已有不规范地名,分类、分级、分层实施,依法、稳慎、有序推进,避免形成地名更名之风。
4.
为民便民、节约资源。按照为民服务、厉行节约的理念,对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和地方文化特色的地名要做好保护、传承和发展,对老百姓已经习惯、可改可不改的地名不要更改,对已有不规范地名标志要结合实际进行更正修补或逐步更换,不搞“一刀切”,做到既方便群众又节约公共资源。
5.
因地制宜、协调一致。坚持实事求是,重点整改有损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重背离公序良俗的不规范地名。加强行政指导和宣传教育,尊重当地群众意见,与有关方面协商一致,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社会矛盾。
1.
2017
年完成《江山市地名志》编纂发行工作。
2.
成立江山市地名文化研究会和江山市地名专家库。充分发挥社会力量,聚集我市历史、地理等方面的专家学者,成立江山市地名文化研究会,开展地名文化研究。在此基础上,选择一批致力于地名事业的专家学者,成立江山市地名专家库。
3.
2012
〕
117
号)要求,进一步健全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完善地名文化遗产评价、鉴定、确认标准,制定保护规划,建立科学有效的保护机制。做好《江山市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目录》调查摸底工作,及时上报市政府批准通过并予以公布。对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中仍在使用的地名,除因行政区划调整等特殊原因确需更名的外,要禁止更名;已不使用的地名,要采取就近移用、优先启用等措施加强保护和利用。
4.
1
个、千年古镇
1
个、千年古村落
16
个,在坚持“科学认定、突出重点、逐步推进”原则下,分批开展千年古县、千年古镇、千年古村落等地名文化遗产认定和保护工作,做到成熟一个参选一个。今年着重做好石门镇清漾村千年古村落的参选工作。
5.
开展地名文化研究,坚持优秀地名文化传承。充分挖掘我市人文历史资源,开展地名历史、文化、地理、环境等方面的研究,出版发行《江山市地名故事》《江山市地名溯源》等研究成果。同时,将优秀传统文化融入到新地名命名中,更好地体现地域特色,延续地名文脉。
6.
建立我市全国地名普查资料电子档案数据库。将第一次、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约
11
万张资料扫描成照片格式,建立地名普查资料电子档案数据库,方便地名信息的查阅,促进地名文化研究。
7.
1000
余部,正因保管等原因消亡,将各姓氏宗谱扫描成电子档予以保存,是件非常必要、有意义的事情。在此基础上,开展姓氏渊源、姓氏迁徙、文化传播等方面研究。
1.
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对于居民区、大型建筑物、街巷、道路、桥梁等名称中存在的“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要依照有关法规和标准进行标准化处理。对不符合地名命名原则、群众反映强烈的不规范地名,要及时依照地名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更名;对有地无名的,要及时进行命名;对一地多名的,要确定一个标准地名;对多地重名的,要通过更名或添加区域限制词等手段解决重名问题。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命名、更名的,要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补办命名更名审批手续。要加强对地名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在公共场合使用不规范地名的行为,重点清理整治地名标志、交通标志等公共标志,新闻、广告、广播等公共媒体,地图、工具书等公开出版物,公文、证件、车船机票等各类文书票证中使用非标准地名、使用不规范汉字书写地名、使用外文拼写地名等违反法规标准的现象,进一步规范地名命名、更名发布和使用,营造规范有序的地名环境。
2.
开展乡村二维码地名标志设置工作。以《地名标志》
为标准,设置乡
-
行政村
-
自然村等地名标志,同时,结合我市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工作,充分利用地名普查成果,做好各行政村的语音村牌标志设置工作,利用二维码等科技手段,通过手机摇一摇扫一扫可以收听地名的语音介绍,从地名的角度向游客介绍各村的人文历史、风俗风情。
3.
建立江山市地名地址数据库。结合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和我市实际情况,依托大数据应用,建立江山市地名地址数据库,加强地名地址管理,完善地名地址内容,健全地名地址管理机制,进一步提升社会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以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群众为前提,充分发挥标准地名地址在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中起到的重要作用。
积极支持引导地名文化产品和产业发展,通过图书、电视、互联网等多种载体,不断丰富地名文化产品和服务。积极搭建地名文化活动平台,广泛开展地名文化展览、征文、知识竞赛、视频征集等文化活动。
2016
年
8
月开始,到
2017
年
5
月结束,分
5
个步骤实施:
(一)动员部署(
2016
年
8
—
9
月)。召开我市加强地名文化保护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会议,制定加强地名文化保护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组织业务培训,学习地名管理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明确加强地名文化保护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意义及有关要求。通过网络、电视、报刊、广播等形式广泛进行宣传,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调查摸底(
2016
年
9
—
10
月)。结合本次地名普查,准确掌握我市地名文化资源以及不规范地名、不规范地名标志底数详情,分类梳理地名文化遗产和不规范地名、不规范地名标志情况,提出初步清单,为开展地名文化保护和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提供全面详实的资料。普查摸底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类地名文化资源;各类不规范地名;各类非国家标准地名标志和不按标准地名设置的标志;丢失、破损的地名标志和应设置而未设置的地名标志。
(三)清理整改(
2016
年
11
—
2017
年
2
月)。针对普查摸底结果,对存在不规范地名、不规范地名标志的问题进行清理整改。由市地名普查办组织相关专家对普查摸底提出的清单进行审核论证和风险评估,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举行社会听证。属于地名文化遗产的,按程序予以确认后纳入《江山市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并筛选出具有代表性的地名文化遗产向上级部门推荐;对确实需要命名更名的不规范地名,根据管理权限由相应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命名更名,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各类地名标志,根据管理职能,由各相关部门负责整改。
(四)健全制度(
2017
年
3
月)。以此次活动为契机,大力推进地名法制建设,积极开展地名文化研究,细化地名工作程序,规范各项地名管理措施,健全地名命名、更名、注销和使用的依法行政机制,防止随意命名更名,从源头上遏制新的不规范地名产生,切实保护好地名文化。特别是管好增量,探索出台专家论证、社会听证、媒体公示等相关程序,确保新生地名的文化内涵。
(五)总结验收(
2017
年
4
—
5
月)。认真总结地名文化保护和清理整治成果经验,将总结情况于
2017
年
4
月
15
日前报衢州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迎接省、衢州市对我市加强地名文化保护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的检查验收。
。按照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按照“谁命名(审批)或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管辖的地名文化保护和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工作。
。地名文化保护和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业务性强、涉及内容广、工作要求高、时间紧迫。要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分析我市地名管理工作现状,紧密结合我市实际和普查进度要求,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抓好落实,与地名普查工作同部署、同推进,统筹安排,确保此项工作高质量有步骤地顺利进行。
。坚持标本兼治,把阶段性活动和长期性制度建设结合起来,在认真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加大制度建设和地名文化培育力度,积极推进地名信息化建设,做好地名公共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地名管理法治化、科学化、标准化的长效机制。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和渠道,广泛宣传地名法规、标准和政策,大力宣传和弘扬地名文化,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不断增强社会各界自觉使用标准地名和保护地名文化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寄卖市场规范整治工作方案篇十一
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方案(2篇)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____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九旅字﹝____﹞____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旅游法》贯彻实施,针对长期以来影响我区旅游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____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九旅字﹝____﹞____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旅游法》贯彻实施,针对长期以来影响我区旅游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及《旅游法》正式实施以来旅游市场秩序出现的新情况,按照省旅游秩序专项整治方案的统一部署,区旅游局决定从即日起至____年____月在全区开展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
一、目标要求
按照“严执法与讲服务并肩行、严处罚与促发展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开展旅游市场专项整治活动,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培育旅游市场,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切实加强旅游执法队伍建设,努力实现“法律各项规定有落实、旅游市场秩序有好转、行业自律能力有提升、旅游执法队伍有加强和广大游客满意度有提高”的“五有”目标,推动我区旅游业健康发展,推动旅游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创机制、转方式、促发展。
二、整治重点
本次活动的重点是整治违反《旅游法》
收费等欺客宰客行为;四是严厉查处以“烧香、解签”等为名,诱导欺骗游客等违法行为。
三、专项整治阶段
为期半年左右的全区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分两阶段进行。
法、施法、执法的信心;二送政策措施到企业,对企业、从业人员落实《旅游法》遇到的难点问题进行指导。
(三)宣传引导。在专项整治期间,我局旅游投诉举报电话为。活动结束后,我局将通过媒体、网络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成效,自觉接受游客和社会监督。
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方案(二)
一、目标要求
按照“严执法与讲服务并肩行、严处罚与促发展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开展旅游市场专项整治活动,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培育旅游市场,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切实加强旅游执法队伍建设,努力实现“法律各项规定有落实、旅游市场秩序有好转、行业自律能力有提升、旅游执法队伍有加强和广大游客满意度有提高”的“五有”目标,推动我区旅游业健康发展,推动旅游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创机制、转方式、促发展。
二、整治重点
本次活动的重点是整治违反《旅游法》
三、专项整治阶段
为期半年左右的全区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分两阶段进行。
(三)宣传引导。在专项整治期间,我局旅游投诉举报电话为。活动结束后,我局将通过媒体、网络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成效,自觉接受游客和社会监督。
寄卖市场规范整治工作方案篇十二
2016
〕
6
号)和百色市民政局《全市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整治实施方案》(百民发电〔
2016
〕
11
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从
2016
年
3
月中旬至
2016
年
9
月底在全县开展五保村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从
2016
年
3
月中旬至
9
80%
以上,在用五保村平均入住率达到
60%
以上。
。各乡(镇)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所有乡镇敬老院、五保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排查内容包括:建设地址、建设和落成时间、投入资金、建成床位数、现入住老人数、管理人员情况、现有房屋设施情况(附前、后、内三张电子照片)、下一步整改意见等,并按照良好、较好、一般、闲置、破旧(危房)等类别做好分类登记,逐一录入全区低保系统的五保供养机构管理信息平台,统一进行建档立卡备查。对一些30%
的五保村改建为农村幸福院、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或老年活动中心;对入住率不高的敬老院可以结合老年服务活动进行投入使用,为辖区内的老人提供养老、日托、休闲娱乐等服务,避免资源浪费,充分发挥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在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机构支撑作用。
。对于入住率超过50%
的五保村,要通过升级改造把其作为乡镇敬老院的分院列入管理范围,接受敬老院的管理和指导,从制度上确保五保村的服务水平和持续发展。
。对于交通方便、辖区老年人比较多,但入住率不高的乡镇敬老院、五保村,在保证其养老服务性质不变、五保供养对象待遇不变、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引进民办养老机构进行公建民营改革,利用民办养老机构机制灵活、运营专业、服务到位等优势盘活资产存量。各乡(镇)要严格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按照10
∶
1
的比例配备乡镇敬老院、五保村工作人员。在短期实在难以解决人员经费的,要落实一名村委会干部负责五保村的日常管理。
。要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的管理使用,把五保供养机构日常运营维护经费和管理人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乡镇要加强对敬老院、五保村运营的业务指导,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对五保供养机构安全运营,不出问题。县、乡(镇)结合实际细化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整治工作方案,统一部署,加强宣传,确保此次整治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各乡(镇)要把开展整治工作措施方案报县民政局备案。
1
.开展排查。各乡(镇)要成立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排查工作小组,组织力量开展乡镇敬老院、五保村清理核查工作。
2
.录入信息。各乡(镇)要将乡镇敬老院、五保村排查情况资料建立一村(所)一档,并录入全区低保系统的五保供养机构管理信息平台。
3
.立行立改。对部分危旧乡镇敬老院要及时进行维修改造;对部分因年久失修被鉴定为危房或不具备入住条件的五保村进行撤销或合并。
各乡(镇)于
3
月
30
1
、
2
、
3
表)。
30%
的五保村转型为幸福院、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或公建民营进行运营;继续对年久失修被鉴定为危房或不具备入住条件的五保村进行撤销或合并。对入住率不高的敬老院可以采取公建民营方式结合农村老年服务进行投入使用,不断提高床位使用率。
9
月
30
日前将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整治总体工作情况报送县民政局。
进一步落实县乡政府五保供养工作的主体责任。健全五保供养机构管理工作责任制,并建立稳定的五保供养机构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有制度理事,切实提高全县五保供养机构管理水平。
。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整治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求高的工作,各乡(镇)要精心制定工作方案,周密组织实施,扎实细致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全面排查及各项工作顺利完成。为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成立全县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
长:黄
智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罗晓冬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辛娥芬
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陈继路
县民政局副局长
周晓锋
县财政局副局长
廖锦贤
县住建局副局长
班海鸣
平马镇人民政府镇长
韦昌政
祥周镇人民政府镇长
葛佳建
林逢镇人民政府镇长
农维慧
思林镇人民政府镇长
林
盛
印茶镇人民政府镇长
卢学贤
江城镇人民政府镇长
黄庭源
作登乡人民政府乡长
黄良高
朔良镇人民政府镇长
黄肖希
义圩镇人民政府镇长
苏忠烈
那拔镇人民政府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辛娥芬同志兼任。
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以确保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各乡(镇)要结合实际,根据活动的总体目标和活动内容,照单全收,把“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整治工作”的每一项工作内容落实到人,明确职责,把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县民政局要认真组织实施专项整治活动,组织工作组,深入乡镇、村调查研究,加强指导,狠抓进度,确保整治工作按期完成。2016
年
3
月、
9
月间,县府办将分别组织督查工作组,对全县五保供养机构规范化管理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情况汇报县政府。
寄卖市场规范整治工作方案篇十三
按照《xx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力推进新一轮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潭政办发〔20xx〕30号)文件中明确“xxxx年完成所有国道马路市场和50%以上省道马路市场的取缔搬迁任务”的整治目标任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马路市场管理,巩固和提升全市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成果,经研究决定,xxxx年在全市开展农村马路市场综合整治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加大专项整治力度,进一步提升马路市场整治效果,解决“无序、占道、管理缺失”的问题;规范农村集贸市场和集贸超市管理;彻底取缔国、省道马路市场;对其他农村小型赶集场按照“摆摊划线经营、交通有人维护、保洁专人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进一步巩固深化国、省道马路市场综合整治成果,xxxx年对全市内27个国、省道的农村马路市场(其中xxxx县5个,湘乡市18个,韶山1个,雨湖区3个),分别按照“迁入就近市场、划出空地提供经营、划线定点经营、取缔现有马路市场”整治目标,逐一完成综合整治,确保无反弹。每个季度由市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检查考核,年底进行考核验收。
1、落实责任,夯实基础工作。各县(市)区商务局要继续将农村马路市场综合整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领导具体抓、靠前指挥。县(市)区商务局、乡镇要加强队伍建设,配齐人员,优先提供保障工作正常运转的条件。乡镇实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联点干部、村干部包点责任制,完善市场保洁人员管理制度和工作职责要求。
2、整合力量,形成整治合力。农村马路市场的综合整治工作在市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县(市)区商务局、乡镇要对照年度目标任务要求,大力推进综合整治工作,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积极配合支持,提高集聚效应,形成整治合力。
3、完善制度,建立常态机制。按照马路市场综合整治的目标任务,由市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在继续坚持“月检查、季讲评、年总评”,明查与暗访、督查与督办、常规检查与专项检查“三结合”,以及按月通报、按季讲评等方式的基础上,将每个季度检查考核排名覆盖至每个乡镇,具体考核办法参照《xxxx市商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潭商发〔20xx〕44号)执行。
寄卖市场规范整治工作方案篇十四
岁末年初历来是安全生产的关键时期,抓好当前一段时间安全生产工作尤为重要。为进一步贯彻国家、省市安委会关于做好岁末年初安全防范工作的要求,确保全县人民过上一个欢乐、祥和、平安的新春佳节,全力打造持续稳定的安全环境,现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计划”和“秋冬会战”,制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对东北振兴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深刻吸取长春长生问题疫苗案件教训,按照“全覆盖、重实效、零容忍”的总体要求,以“压责任、强监管、补短板、防风险、保安全”为主线,深入开展冬春安全整治大会战,对责任再压实、问题再排查、隐患再整治,有效解决责任落实不到位、防范措施不到位、隐患整治不到位、监管执法不到位等问题,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切实减少一般事故,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任务目标
、街道、开发区(园区、集中区)、各行业领域研判冬春安全形势,排查事故和隐患易发多发环节和部位,科学、及时、有效落实安全整治措施。三、整治范围
对集中供热锅炉,危险化学品储存生产、经营、充装、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商场、宾馆、饭店内使用的电梯等开展重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制造、安装、使用起重机械等行为。
除上述重点行业领域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科室,要结合行业安全生产季节性特点,全面推进冬春安全整治大会战,落实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特别是强化热力管道、城市水厂、电力设施、燃气管道、液化气站等与群众生活息相关的行业领城监管执法,消除问题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四、工作措施
开展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是安全问题排查整改的持续延伸,是巩固安全生产形势的重要载体,切忌形式主义、摆花架子,要创新招法,实化措施,把握主动权,打好主动战,确保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持续“双下降”,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一)坚持综合施策。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从严、从实、从深、从细推进安全整治。落实责任告知机制,分行业领域制作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企业安全责任告知书,逐项列明企业应承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逐一发至各企业,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公开承诺,内部公示。落实隐患“清零”机制,建立隐患清单,强化隐患从排查、整改到销号的全过程闭环管理,限期未销号的作为督导检查的重点。落实暗查暗访机制,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重点对事故多发地、行业和高风险企业开展突击检查。
(二)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发挥电台、电视台、报纸等主流媒体作用,做好大会战信息发布工作,增加发声频率和幅度,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开设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栏,高频次、全覆盖播报工作进展情况。做好群众举报投诉的受理与反馈工作,动员企业职工和群众举报各类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
、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四个一律”等强制措施。强化“五个一批”,整治一批重大隐患,约谈一批责任领导
,问责一批责任人员,查处一批违法行为,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对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等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从融资、用地、供电、项目审批等方面实施限制和控制等联合惩戒措施。对大会战责任不落实、组织不得力、执法不严格、隐患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严肃追究企业
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加强安全
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坚决杜绝有案不移、有案不立和以罚代刑等行为。(四)严格廉洁自律。自觉遵守***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党风廉政建设等各项规定,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做到秉公执法、公正公开。严格检查标准、落实检查责任,做到从严从实、不走过场。坚持轻车简从,廉洁自律,切实以严的标准、实的作风,确保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