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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教育与社会发展的关系论文(模板20篇)

时间:2023-10-29 22:30:11 小编:翰墨

小说是一种以故事方式叙述人物活动并揭示人物性格和个性的文学体裁。时间管理不仅仅是为了完成更多的任务,更是为了提高生活的质量。想了解更多总结的经典案例,请点击查看。

教育与社会发展的关系论文篇一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刑法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对于刑法而言,在其制定与颁布后,其便拥有了凝固性,但社会在持续发展,因此,刑法规定和社会现实的矛盾日渐凸显。虽然刑法中所运用的语言文字具有高度的抽象性、简洁性与原则性,但其中的罪名与构成要件要素,难以涵盖复杂的生活情形,难以满足繁杂司法实践的需求。在此情况,国内外学者均十分关注对刑法的解释,但其涉及诸多的问题,如:解释方法、立场、原则等,近几年,通过学者的探讨,逐渐形成了两种观点,分别为实质解释论和形式解释论,为了明确二者的相关内容,本文对其进行了透析与批判。

二、刑法解释的概况

刑法解释主要是为了进一步明确法律文本的定义与概念等,通过对各条款规定的本质探讨与基本意义测量,以此有机联系了形式和内容,同时,借助演绎方法,挖掘法律文本的内容,进而提出相应的评价标准与判断准则。刑法解释具有一定的逻辑性,在其发展过程中,应遵循逻辑思维规律,并要将其结论融入到实践,在此基础上,实现了对某一生活现象或案件情节的归纳与判断。因此,在日常工作中,将刑法解释作为证伪方法,其具有积极的作用[1]。

三、实质解释论的透析与批判

此理论主要源于实质刑法观,它承认了罪行法定原则,补充了形式合理性原则,凸显了形式合理性价值,但在对实质解释进行理解时,其中的公平与正义等抽象性词语,难以统一。在语言文字方面,实质常见于各种场合,根据现代汉语词典可知,实质是由实与质构成的,其与本质一致,主要是指事物、问题等本质所在,通过其应用可知,其含义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为事物的材料或质地,即:实体事物;另一方面为事物的本质,即:人们对事物本质属性的认识,前者可称为物理或自然属性,后者可称为精神或思想属性,根据实践可知,在日常生活中第二种含义较常见,在此情况下,人们对事物观察的角度、立场与依据等均对实质有着不同的影响。对于刑法而言,其体现着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意志,其表现形式为语言文字,具体为具有一定专业性的法律名词,各名词均是某一现象概念的表现形式,而概念又是人们经过观察与思考后对某一事物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因此,实质解释论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不固定性与不规范性。在现代哲学方面,根据词语使用可知,事物实质确定了事物本质抽象后的概念,但从现代哲学角度出发,事物本质及其现象共同揭示了自然、社会及思维发展过程的本质与普遍联系。

因此,实质解释论中的实质不仅实质事物本质,也对应着相应的事物现象,并且其中的本质与现象有着紧密的联系。在此基础上,两种不同解释论虽然相对应,但二者也可结成一对哲学范畴,因此,二者具有一定的共性。两种理论存在的分歧主要表现在具有模糊性规定的法律条文方面,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是否应坚持罪行法定原则,是否应优先刑事违法性还是社会危害性,但通过哲学分析显示,二者作为现代刑法学的命题,其缺少理论支持。在立法方面,立法内容是由客观社会现象及主观意志决定的,通过司法实践可知,其呈现了立法者的主观意志,各项法律条文直接影响着客观事物的'发展。形式承载着一定的内容,如果内容超越了其承受限度,则会导致形式崩坏,随之也将生成新的形式。因此,形式解释论虽然卑微,但其体现了刑事的本质。在司法实践方面,刑法直接关系着群众的利益,在实践中始终坚持着罪行法定原则,但实质解释论混淆了刑事立法、司法及政策等,同时,它以保护社会利益理念,决定了刑罚的运用,此时其认定的结果将不具备稳定性[2]。

四、形式解释论的透析与批判

此理论主要是解释法条存在的形式,并对其内容展开挖掘,它以坚守法条形式为基石,体现了对法律的克制与尊重,但将其也存在不足,主要是由于其缺少可罚性内容,同时也未能体现刑事违法性本质。在哲学方面,国外学者提出实体包括形式、材料与具体事物,其中第一实体便是形式,相关学者也指出形式是事物的结构,对于物质而言,其个性主要是由差异化的形式体现的。对于人类来说,其认识目的主要是掌握与了解形式。在研究现代刑法过程中,为了保证认识的全面性,应融入形式和内容的逻辑关系。对于任何具体思维而言,其均是由内容与形式构成的,刑法条文作为思维结果,其不仅是一种形式,也是体现了其内容。

五、总结

综上所述,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法治理念的树立是必要的,为了凸显法律的权威性,刑法解释理论日渐丰富。对于现代刑法而言,采取主动与客观解释,并保证既定语言文字规定的稳固性,同时也需要结合现实情况,对前置性法律进行适当的调整,以此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教育与社会发展的关系论文篇二

摘要:

由于历史原因,今天的艺术教育与传统的“圣贤”教育之间出现了严重的断层。回视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的文化遗产已有些陌生,更不知其是“本有的家珍”。今天的艺术教育中存在着“重技艺,轻人文”的现象。如果艺术教育仅仅停留在教授唱歌、画画的层面上,是难以完成其使命的,必须回过头来从已被扬弃的,被误认为封建的、过时的传统文化中吸取更多的营养来填补今天艺术教育的空洞。

关键词:

教育与社会发展的关系论文篇三

一、成人教育与职业教育沟通与融合的可能性

成人教育主要是针对社会成员中被视为成年的人增长能力、丰富知识、提高技术和专业资格的普通教育后的教育。从成人教育的基本含义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成人教育具有鲜明的职业性,事实上是职后的继续教育。职业教育是指为使受教育者获得某种职业技能或职业知识、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从而满足从事一定社会生产劳动的需要而开展的一种教育活动。从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含义中,我们可以探寻到两者既有本质上的共通性,又有规定性的差异,成人教育与职业教育有着十分明显的相融性趋势。从教育目的上看,成人教育的根本目的是扩大教育机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施终身教育。职业教育是以注重学生的实践能力、企业的需求为目的,同时以保障学生的就业为根本目标,来进行职业教育培训。由此可以看出,成人教育与职业教育在提高国民素质、扩大就业机会等方面的目的基本上是一致的。因此,这一教育目的上的共同点为成人教育与职业教育的沟通与融合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从教育内容上看,成人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对在职从业人员、转岗人员和待业人员进行文化知识、专业技术和实际能力的教育和培训;二是对已经接受高等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的更新和扩展知识、提高能力的教育;三是为老年人、妇女乃至全体公民所开展的法律常识、妇幼卫生、美容美发、烹调营养、花卉栽培等丰富多彩的社会文化生活教育。而职业教育主要是针对职工的就业培训、对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培训以及对职业院校学生未来从事职业所需要的知识、技术、技能和职业能力所进行的培训等。通过对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内容的了解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成人教育与职业教育的部分内容是高度重合的。因此,这一教育内容上的重合为成人教育与职业教育的沟通与融合奠定了现实基础。从教育形式上看,随着社会科学技术和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人们想要提高自身能力和知识水平的愿望也越来越强烈,而成人教育刚好能帮助人们实现这一美好愿望。因为成人教育主要是针对在职从业人员所进行的教育和培训。其教学形式主要有成人高考(学习形式有脱产,函授,夜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自考)、广播电视大学(电大现代远程开放教育)和远程教育等,所有这些教学形式很好地满足了不同年龄阶段、不同知识需求的人的需要。而职业教育教学形式相对比较简单,其教学形式基本上沿用传统的课堂讲授,在传授基本理论知识和技能的同时也强调实践的重要性,要求学生不但动脑,而且动手。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不管是成人教育还是职业教育,都不能彻底抛弃传统的课堂教学方式,因此,课堂教学的特点与要求使得两者在教学形式上的沟通与融合成为可能。

二、成人教育与职业教育沟通与融合的意义

(一)有利于建立相对独立完整的职业教育体系

近年来,职业教育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培养了一大批优秀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职业教育在取得令人瞩目成绩的同时,也存在许多突出问题。通常说来,一个完整的职业教育体系应该是在内部的各个层次能很好地衔接、在外部又能很好地与其他教育互联互通的开放性体系。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很多职业院校所招收的学生大都为普通中学毕业生,对学生的文化成绩及职业基础没有过多的要求,只要有意向来校就读就行了,这样一来导致学生的专业教育基本上是从零开始的,学生在校接受三年的教育后,虽然获得了一定的职业技术和技能,同时也拿到了诸多的职业资格证书,但形成了事实上的“断层教育”,这不利于职业教育的又好又快发展。为了建立完整的职业教育体系,党中央国务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如《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中就明确指出,国家必须建立起从初级到高级且结构合理、形式多样,同时还能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

(二)有利于实现成人教育的全面创新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高等教育的发展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当前,随着高校的不断扩招,上大学不再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这就给成人教育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一方面学历提升的教育任务已逐步完成,另一方面成人教育办学模式日益“趋同化”,缺乏应有的特色,久而久之,成人教育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逐渐失去了自己应有的地位。成人教育究竟应该何去何从?这是值得广大教育工作者深刻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唯有全面创新才能使成人教育摆脱目前的困境。当前,成人教育工作者首先要做的.就是转换工作思路,由原来的学历提高为主的教育,逐步转移到以更新知识和培训职业技能当中,以达到适应知识经济时代和学习型社会的要求。只有这样,成人教育才能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实现自己的新发展。

三、成人教育与职业教育沟通与融合的具体措施

(一)完善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管理

当前,我国成人教育与职业教育管理不完善,管理成人教育与职业教育工作分属两套不同的班子,且各自按照自己的管理办法和规定行事,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很多矛盾和问题(比如争抢生源、开空头支票、滥发证件等)。为确保成人教育与职业教育的有效沟通,就必须改革当前的这种多头领导体制。因此,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应加强宏观调控,而行业和县(市)则可以根据具体需要来安排两类教育相应的管理形式和管理办法,这样,就可以创设出一种新的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管理体制。

(二)盘活存量,优化资源配置

当前,我国的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在各个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但也存在着各自为政、自成体系、分割封闭、重复交叉等严重问题,浪费了大量的教育资源,同时也严重地制约了我国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教育质量和教育综合效益的提高。加强成人教育与职业教育的沟通与融合,以系统的、全面的视角来推进职前、职后教育一体化发展,通过对成人教育、职业教育及职前、职后教育的统筹规划,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教育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这样,能使有限的教育资源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从而达到提高教育质量和综合效益的目的。目前,我国的一些院校通过对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组织结构一体化整合后,调整了体系内部结构,优化了资源配置途径,克服了分割封闭、重复建设、教育规模偏小、教师工作积极性和学生学习热情不高等不足,大大盘活了资源存量,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实行双证书制,契合教育壁垒

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国高等教育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阶段,这就给成人教育的发展带来了巨大挑战。事实上,想要再以在职学历提高教育来支撑成人教育事业发展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成人教育究竟应该何去何从?这是值得广大教育工作者深刻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成人教育特别是成人在职教育必须转变办学思路,以原来的在职学历教育为主全面走向以市场为主导、以培养职业和能力为目标定位的方向转变。而在当前,我国成人教育无论是在教育观念上还是在教育体制和程式上都还没有做好充分的转轨准备。目前,我国成人教育与职业教育仍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调,这无形之中阻碍了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一体化发展进程。实行双证书制(学员证书与技术等级证书制度)是有效解决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一体化融合发展,消除教育壁垒的重要途径。双证书教育制度的实施所产生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一是使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办学方向更加明确;二是使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三是进一步完善了教学设备、设施,使得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一体化发展有了充分的物质保障。

(四)调动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积极性,实施重点建设项目补助机制

为进一步调动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积极性,加强县(市)一级对成人教育与职业教育的统筹,针对当前成人教育与职业教育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设置具体的建设项目和补助资金。项目补助不搞平均主义,而是通过申报、评审、公示等多个环节,以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以落实“成人教育与职业教育的现代化建设”为目标,推进中高职院校示范实训基地建设、省级骨干教师培训、校企合作产学研联合体建设、特聘兼职教师队伍建设等项目。通过这些项目的实施,引导各地各校在成人教育与职业教育的重点领域加强改革创新,提升内涵水平。

教育与社会发展的关系论文篇四

吴富丽

辽宁大学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法律推理是处于法律思维核心的法律认识论范畴。它所反映和处理的是人与人之间复杂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比其他推理更需要通过辩论、证明,以达到弄清事实真相、做出公正判决的目的。法律推理具有思维与实践相统一的辨证特点,它是主体在法律实践中从已知的前提材料合乎逻辑的推想和论证新法律结论的思维活动,是主体在法律实践中所进行的具有实践的创造性的思维活动。

目前我国的很多法理学者对法律推理问题的探讨和研究也在不断增多,可以说有关法律推理的问题是当代法理学研究的热点问题。虽然对于法律推理的概念仍然是众说纷纭,但关于法律推理的形式学者们基本达成共识。著名学者休谟认为:“一切推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证明的推理,亦即关于观念之间的关系的推理;另一类是或然的推理,亦即关于事实与实际存在的推理。”休谟的这两种推理后来被命名为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1美国综合法学的代表人物、《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的作者e?博登海默在“法律与科学方法”一章,他将法律推理分为分析推理和辩证推理两类。两位学者的表述虽然有所不同,但内在含义基本相同。所谓形式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根据确认的案件事实,直接援用相关的法律条款,并严格按照确定的法律条款的判断结构形式所进行的推理。在以成文法为主要甚至唯一法律渊源的制定法国家,形式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的最基本的、最常用的推理形式。2实质推理又称辩证推理,是指在两个相互矛盾的、都有一定道理的陈述中选择其一的推理。3实质的法律推理是以法律规范的内容、立法的目的和以立法基本价值取向为依据的推理。4这两种法律推理的方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本文拟从二者的联系与区别两个方面来加以详细阐述,已明确二者之间的关系,在实践中更好的应用这两种推理。

一、形式法律推理与实质法律推理的联系

1、追求的最终目的.相同

适用法律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根据法规范对案件推出结论的推理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既要运用普通逻辑研究的那些推理形式和推理规则,又要深入探究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或最初的立法意图,考虑其他各种复杂的社会因素来解决疑难案件。所以,法律推理的过程实际上是综合运用两种推理方式的过程,二者都是为法律适用服务的。它们的最终目的都是要调节和指导人们的行为,解决争议或纠纷,调整法律关系,实现一定的法律秩序。

2、二者的适用步骤相同

适用法律有三个必经的环节:一是弄清案件事实,二是确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三是根据法律规定推理出对案件的判决结论。其中第一个环节不是纯粹推理的问题,而要靠实际调查取证来解决;第二、第三个环节则是在确定前提、进行推论,属逻辑分析和推理的范畴。5人们在实际生活中使用形式与实质法律推理一般都要经历上述三个环节才能得出最终的结论。只不过实质法律推理所运用的法律依据是概括、抽象的法律原则、公理或原理等。

3、二者的使用主体大体相同

有人认为,法律推理是一种司法行为,具有相当的正式性和规范性,并能够产生重要的法律后果的推理形式。6而另一些学者认为:法律推理是横贯于所有法律(立法、司法、执法、法律服务、法律研究等)活动之中“横断的”活动。7法律推理并非法官的专利,因为“法律在法院外的作用就象在法院内的作用同样繁多和重要:“法律是供普通的男男女女之用的,它被认为是他们对怎样生活而进行的某种结构”。8公民、律师和法学家们都可以使用两种法律推理方式来解决法律问题。只不过他们经推理而得出的结论不象法官那样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而已。笔者认为后一种观点是正确的,因为在实际生活中,人们(无论是否是法律职业人员)都在不同程度的应用法律推理,而且大量的法律推理是在非诉讼的过程中发挥作用的,人们通过法律推理可以对法律规范形成明确的认识,并不断强化自身对法律的理解,提高自己的守法与维权意识,可以说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更大程度上是在这一过程中实现的。当然,谁都无法否认的是司法推理(主要是法官的推理)在法的适用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毕竟它是最具效力的法律推理,对于不同主体的法律推理有指导、检验和最终判定的作用。

4、二者在适用过程中都要进行价值判断

[1][2]

教育与社会发展的关系论文篇五

教育的含义。教育就是旨在满足学习需要的各种有意识的、系统的活动,是导致学习的、有组织的和持续的交流。教育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教育是指凡是能增进人们的知识和技能、影响人们思想品质的活动;狭义的教育则主要指学校教育,即教育者根据一定的社会或阶层的要求,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对受教育者的身心施加影响,把他们培养成为一定社会或阶层所需要的人的活动。

教育经济理论即人力资本理论。人力资本理论被认为是教育经济学的主要基础理论。上个世纪,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舒尔茨对人力资本做了完整的理论阐述,即人力资本就是对人的投资形成的资本,是“在一国居民的教育与技术上的投资”。舒尔茨认为处于现代经济生产活动中的人力资本,其作用远比物质资本重要得多。运用这一思想可以得出结论:贫穷国家的经济落后的根本原因不在于物质资本的短缺,而在于人力资本的匮乏,因此变成经济增长的约束因素。人力资本理论揭示出作为人力资本主要因素的教育对于经济增长所起的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这种作用将随着科学技术在经济增长中作用的增强而日趋增强。

教育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教育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一般而言是正相关的,即教育促进经济发展,经济发展又促进教育水平的提高。具体来说,经济发展以教育为基础,教育水平提高,又促进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教育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是长期的、潜在的和综合性的,能为经济发展提供高素质的劳动者以及各种专门人才。教育的发展状况直接决定着一个国家劳动力知识存量的多少、国民素质的高低、人力资本的形成状况,从而决定该国经济的发展水平和速度。

肯尼亚和坦桑尼亚教育比较分析

两国的教育概况。肯尼亚和坦桑尼亚都是位于非洲东部的发展中国家,其殖民经历、资源禀赋、经济结构和发展水平相似。上世纪60年代两国独立后,都试图为自己国家所有孩子提供7年的.初等教育,但随着初等学校毕业生数量的增长及对中等学校教育的需求的扩大,同时受经济发展限制,政府提供的教育经费出现不足,公立学校不得不采取一定的政策,对入学人数加以限制。两国相应采取不同的教育政策,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其教育情况出现不同的结果,人口相对较少的肯尼亚,其中等毕业生远远超过坦桑尼亚。肯尼亚中学生为30.288万,坦桑尼亚中学在校生才20.072万。20肯尼亚有著名高等学府6所,另有30个职业培训学校,3所技校和12所私立大学,而坦桑尼亚只有3所大学。

肯尼亚教育较坦桑尼亚发展快的原因。肯尼亚和坦桑尼亚的教育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发展中国家在教育方面的一种普遍现象,那就是教育需求不断扩大,而教育供给相对不足。对此两个国家采取了不同的教育政策,教育状况也相应有很大差异。坦桑尼亚因国家财政拮据,教育经费严重不足,针对教育需求量超过政府预算能力的情况,采取通过国家入学资格考试配给的政策,对中等学校入学名额实行严格控制。而肯尼亚针对相似的问题,采取不同的教育政策来满足对教育的过度需求。首先在教育体制政策上,采取比较宽松政策,鼓励私人办学,由于受教育人数的增加,中等学校的学生不得不接受比他们预期收入要低的工作,从而使收入差距缩小。其次在教育公平政策上,采取比较公平的政策,使来自工农阶层家庭的学生有机会接受中等教育,从而促进他们社会地位的改变。

对我国教育发展的启示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教育政策取向对教育的发展起至关重要的作用。从教育政策的角度出发,针对我国目前的教育问题,可得出以下启示:

在教育经费方面,要加大教育投资的投入力度。教育不足是目前国际上对发展中国家教育问题的概括。我国作为人口众多的国家,教育不足表现更为明显,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教育投资相对不足。据统计,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为2.79%,这一教育投资比例,远远落后于其他经济发达国家。作为人力资本形成的重要途径,教育投资会引起人口质量在很大程度上的改进。因此,增加教育投资、发展教育事业,从根本上摆脱经济落后的状况。

经济是社会发展的源泉,推动经济靠科技,科技需要人才,而人才的培养需要优秀的教育,教育是一切资源中最主要的资源。教育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缘于人的因素在经济发展中的特殊作用,教育通过对人的培养教育和改变而成为经济发展的最大资源。

教育与社会发展的关系论文篇六

摘要:为了有效克服传统“心身医学”教学的弊端,体验式教学模式的应用与改革则显得十分必要,本文首先对心身医学作了简要的介绍,然后对其发展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之后针对高校教学现状,对具体改革策略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心身医学;体验式教学模式;实践

1引言

心身医学是主要是针对心身疾病而发展的一门学科,心身医学也可称之为心理生理学,由于心身疾病的复杂性,致使心身医学也必然为一门综合性很强的学科,其涉及到生物医学、社会医学、心理学等,心身医学研究的主要内容为在心理、生理、和社会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下,人类疾病和健康的相关理论,探讨在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下人类疾病的发生、发展和转归上的作用。

2心身医学发展意义及必要性分析

心身医学发展的主要作用是服务心身疾病患者以及服务社会。首先,任何一名心身疾病患者的康复治疗都必须有社会的支持,尤其针对那些因觉得自身无法得到社会的公平对待而产生心理疾病的患者,更应该通过社会支持来帮助其身体康复。再者,心身疾病本就属于一种社会疾病,而对患者进行康复治疗,则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心身疾病的治愈,可以极大地减轻患者的心理压力,而且可以有力地推动精神文明的建设。所以,心身医学教学模式改革显得意义重大,促进了心身医学学科的建设和发展,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医学教育的发展。

3体验式教学内涵分析

伽达默尔在《真理与方法》一书中最先对“体验”的概念进行了阐述,发展至今,体验式教学越来越受到教育界的关注,对其在实际教学中的应用程度也在不断加深。我国学者认为体验式教学指的是,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根据学生自身的认知特点,通过进行相关的理论指导,然后设立特定的教学情境,使学生产生情感共鸣,通过教师指导,促使学生亲身去认识和领悟,并且将自己所学的理论在实践中得到证实。在开展体验式教学过程中,可以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不断增强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探究能力。体验式教学模式的应用有利于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对于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以及独立的人格具有重要的作用,有效地体现了对传统教学模式的改革和突破,在开展体验式教学的过程中,通过组织学生之间的积极互动,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竞争意识,从而对其后期走向社会产生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教育与社会发展的关系论文篇七

语文教育,越来越推崇“技术”。

教师上课凭“技术”,诸如什么开课的技术、结课的技术、板书的技术、朗读的技术、调动学生情绪的技术乃至极为详尽的几课型、几步法、几环节等等。你进入语文教育圈内看看,参加语文教育会议,翻翻提交的论文,许多是在讲这些非常具体的技术;阅读语文教育方面的刊物书籍,发表的许多论文,不少是在传播这样的技术;听听一些老师做课、做报告,是在手把手地教给人这些技术。我们语文教师们俨然成了一批批纯粹的技术师傅(包括我自己),夜深人静时,我常常为我和我的同仁们的“变异”感到震惊---但这是无可奈何的事!

学生在语文课上也基本是学“技术”,诸如什么叙述的技术、描写的技术、议论的技术、说明的技术、起承转合的技术、夹叙夹议的技术、渲染和升华的技术,甚至抒情的技术,在书本上、课堂上都能学得到。我们的孩子们也已经变成了一批批小小的熟练的语言技术工人!他们熟练地答着试卷,如同在机器旁熟练地处理着一批批的零件;他们熟练地写着抒情文章,但内心却已经不起半点情感的波澜;他们或高亢或深沉地忧国忧民,但他们自己心里却觉得好笑!

可是,我们的语文课正有逐步变成一门纯粹的`技术课的可能,语文教育正有异变为一项纯粹的技能培训和手艺磨练的可能!这,是传统中国语文教育,在向现代中国语文教育转型过程中,所发生的最深刻、最惊心、最骇人的“核变”!

我认为,技术是绝对重要的。没有技术,教师怎么具体上课?没有技术,学生怎么进行具体的言语表达?语文教育当然离不开“技术”。最具体的操作“技术”,永远是第一线教师上课的基本手段;学生语言听说读写,也存在基本的十分细致入微的操作“技术”。但,我们且不可由此,把语文教育异变为一门单纯学技术并基本用技术来驾驭的课程!

纵观几年的讨论,实际存在一个根本分歧,那就是语文教育到底应着重于语言技术之应用,还是应着重于奠定人的精神根底?或者说透一点,语文教育说到底是一门语言技术应用性课程,还是一门精神奠基课程?许多参加讨论的人到这里,就语焉不详或者各执一词。下面我想廓清这个问题。

语言(言语)是人的精神的最基本的构成物。没有语言(言语)就几乎没有人的精神(或说只有极为简单、肤浅的精神)。语言(言语)是“人的精神本体”。因而语文教育实际就是“精神培植”、“精神教育”。“语言(言语)”的本质即精神,人的精神的本质即“语言”,二者实际是“一体二名”。

[1][2][3][4]

教育与社会发展的关系论文篇八

辽宁大学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法律推理是处于法律思维核心的法律认识论范畴。它所反映和处理的是人与人之间复杂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比其他推理更需要通过辩论、证明,以达到弄清事实真相、做出公正判决的目的。法律推理具有思维与实践相统一的辨证特点,它是主体在法律实践中从已知的前提材料合乎逻辑的推想和论证新法律结论的思维活动,是主体在法律实践中所进行的具有实践的创造性的思维活动。

目前我国的很多法理学者对法律推理问题的探讨和研究也在不断增多,可以说有关法律推理的问题是当代法理学研究的热点问题。虽然对于法律推理的概念仍然是众说纷纭,但关于法律推理的形式学者们基本达成共识。著名学者休谟认为:“一切推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证明的推理,亦即关于观念之间的关系的推理;另一类是或然的推理,亦即关于事实与实际存在的推理。”休谟的这两种推理后来被命名为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1美国综合法学的代表人物、《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的作者e?博登海默在“法律与科学方法”一章,他将法律推理分为分析推理和辩证推理两类。两位学者的表述虽然有所不同,但内在含义基本相同。所谓形式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根据确认的案件事实,直接援用相关的法律条款,并严格按照确定的法律条款的判断结构形式所进行的推理。在以成文法为主要甚至唯一法律渊源的制定法国家,形式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的最基本的、最常用的推理形式。2实质推理又称辩证推理,是指在两个相互矛盾的、都有一定道理的陈述中选择其一的推理。3实质的法律推理是以法律规范的内容、立法的目的和以立法基本价值取向为依据的推理。4这两种法律推理的方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本文拟从二者的联系与区别两个方面来加以详细阐述,已明确二者之间的关系,在实践中更好的应用这两种推理。

一、形式法律推理与实质法律推理的联系

1、追求的最终目的相同

适用法律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根据法规范对案件推出结论的推理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既要运用普通逻辑研究的那些推理形式和推理规则,又要深入探究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或最初的立法意图,考虑其他各种复杂的社会因素来解决疑难案件。所以,法律推理的过程实际上是综合运用两种推理方式的过程,二者都是为法律适用服务的。它们的最终目的都是要调节和指导人们的行为,解决争议或纠纷,调整法律关系,实现一定的法律秩序。

2、二者的适用步骤相同

适用法律有三个必经的环节:一是弄清案件事实,二是确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三是根据法律规定推理出对案件的判决结论。其中第一个环节不是纯粹推理的问题,而要靠实际调查取证来解决;第二、第三个环节则是在确定前提、进行推论,属逻辑分析和推理的范畴。5人们在实际生活中使用形式与实质法律推理一般都要经历上述三个环节才能得出最终的结论。只不过实质法律推理所运用的法律依据是概括、抽象的法律原则、公理或原理等。

3、二者的使用主体大体相同

有人认为,法律推理是一种司法行为,具有相当的正式性和规范性,并能够产生重要的法律后果的推理形式。6而另一些学者认为:法律推理是横贯于所有法律(立法、司法、执法、法律服务、法律研究等)活动之中“横断的”活动。7法律推理并非法官的专利,因为“法律在法院外的作用就象在法院内的作用同样繁多和重要:“法律是供普通的男男女女之用的,它被认为是他们对怎样生活而进行的某种结构”。8公民、律师和法学家们都可以使用两种法律推理方式来解决法律问题。只不过他们经推理而得出的'结论不象法官那样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而已。笔者认为后一种观点是正确的,因为在实际生活中,人们(无论是否是法律职业人员)都在不同程度的应用法律推理,而且大量的法律推理是在非诉讼的过程中发挥作用的,人们通过法律推理可以对法律规范形成明确的认识,并不断强化自身对法律的理解,提高自己的守法与维权意识,可以说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更大程度上是在这一过程中实现的。当然,谁都无法否认的是司法推理(主要是法官的推理)在法的适用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毕竟它是最具效力的法律推理,对于不同主体的法律推理有指导、检验和最终判定的作用。

4、二者在适用过程中都要进行价值判断

我国学者雍琦、金承光曾经指出,价值判断是区分形式法律推理和实质法律推理的标准,涉及法律的价值理由的是实质法律推理,否则便是形式法律推理。9这里,形式法律推理与法律分析推理,实质法律推理与法律辩证推理涵义相同。这一观点遭到了部分学者的反对。他们认为价值判断是法律推理的灵魂。没有价值判断就没有法律推理,有什么样的价值判断,就有什么样的法律推理。10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因为法律推理是逻辑推理在法律中的应用,法律规范本身就包含着即定的价值取向,并且人的思维活动也无法排除主观因素的影响,其中价值判断无疑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因为价值本身是客体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有用性,而人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追求一定的价值。因此在应用法律进行推理的过程中要完全排除价值因素是不可能的。

二、形式法律推理与实质法律推理的区别

作为法律推理的两种基本方式,二者是有明显区别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二者所体现的价值观念不同

形式法律推理主要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三种形式,而这三种形式也是形式逻辑中的三种基本形式。可以说形式法律推理是法律与形式逻辑的有机结合。法律就其形式而言是一种思想意志,而形式逻辑是思想意志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则;法律是一种稳定的思想意志关系,而形式逻辑是思维活动保持稳定性、确定性的根本保证。法律的确定性、稳定性和形式逻辑的稳定性有着相当一致性,两者的有机结合,就表现为稳定的法律程序,而法律程序的实质则是人类的重要活动都纳入了合法的轨道。11它所体现的价值观念是合法。所谓合法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律规范的设立要合法,即在程序、位阶等方面合法,形成井然有序、协调稳定的法律体系;二是执法和司法活动要合法,即严格依法进行,遵循严格规则主义原则,执法者和法官是“执法”而不是“造法”。12例如就演绎推理而言,它就是严格依照法律规范来进行的推理,它完全遵照法律进行,基本上保持了法律的“原滋原味”,是合法价值观念的完美体现。演绎推理或称三段论的推理方式,是从一个共同概念联系着的两个性质的判断(大、小前提)出发,推论出另一个性质的判断(结论)。事实和法律,就是法官在审理案件进行法律推理时的两个已知的判断(前提),法官必须根据这两个前提才能作出判决或裁定(结论)。具体到法律适用过程中来讲,法律规范(一般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二者构成)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结论就是判决或裁定。13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也是一样,虽然得出的结论可能是或然性的但其仍然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即是合法的。

实质法律推理是辩证逻辑在法律思维中的体现,其所追求的价值观

念是合理。所谓合理,是指符合社会进步与社会发展、发展民主、保障人权和公序良俗的理念。实质法律推理正如有的学者所说的那样,适用法律实质推理的过程不可能象一架绞肉机,上面投入法律条文和事实的原料,下面输出判决的馅儿,还保持者原滋原味。14它是以立法目的和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为依据而进行的推理,往往是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法律规定明显不能适用的情况下所进行的,大多适用于疑难案件的处理。在一起轰动京城的医生秘密摘取尸体眼珠案中,该医生的行为已经具备了“非法盗窃、侮辱尸体罪”的形式要件;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考虑,器官移植是应该受到鼓励和支持的,在相关法律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医生出于解决患者痛苦以及推动该项事业发展的动机,做出了秘密摘取尸体眼珠的行为,它虽然不合法,但绝不是刑法所要惩罚的对象。因此,检察机关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在这里法律原则以及其他各种法律的非正式渊源是我国司法机关进行辩证推理时的依据。

2、二者的适用范围不同

形式法律推理适用范围远远大于实质法律推理。其中演绎推理在制定法国家的法律推理中占据重要地位,大多数的案件法官都是通过演绎推理来解决的。而归纳推理在判例法国家的法律推理中显得尤为重要。在判例法国家,法官处理案件时,需要将本案事实与先例事实加以比较,最终决定能否适用。这种推理,因为规则取自个案,所以适用面比较窄。类比推理是填补法律漏洞通常采取的方法之一。这种推理的前提是:该法律条文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该法律条文赖以存在的基本原理和原则却可以包含某一行为或事件。所以,对一个规则进行类推,是以一定的政策、公理和衡平的需要为基础的而不是法律的明文规定。在刑事司法领域,是不使用类推的。

3、二者所采用的推理方法不同

形式法律推理主要采用形式逻辑的推理方法,如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而实质法律推理采用的是辨证推理的方法。博登海默根据亚里士多德的观点,“辩证推理乃是要寻求‘一种答案,以解答有关在两种相互矛盾的陈述中应当接受何者的问题’。……由于不存在使结论具有必然性的无可辩驳的‘基本原则’,所以通常我们所能作的只是通过提出似乎是有道理的、有说服力、合理的论据去探索真理。”辩证推理的方法包括:“对话、辩论、批判性探究以及维护一种观点而反对另一种观点的方法来发现最佳的解决方案。”由于辨证推理需要受主体的主观意识的影响和支配,所以似乎没有形式法律推理那样有说服力,在成文法国家这种推理的适用范围极其有限。尤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不够健全,法官素质有待提高的情况下,使用辨证的方法进行司法推理要慎重。否则很可能加剧司法腐败,导致司法权的滥用,降低法律的威信。

4、价值判断在两种推理中所起的作用不同

价值判断在形式法律推理中的作用主要是既可以对大小前提的同一性进行确认,避免犯“四概念”的逻辑错误,又可以对小前提中的事实进行价值判断已区分出主要的案件事实,将“人的需要”或“立法者的价值判断”作为司法价值判断活动的标准,从而从案件事实中推出司法者的价值判断,打开由大小前提推出合理结论的逻辑通道。19充分发挥发现、比较、归类、定性和量裁、及价值导向功能。也就是说,在形式法律推理中价值判断和形式逻辑是相辅相成的,二者共同保障形式法律推理的顺利进行。

实质法律推理不像形式法律推理那样是从确认的案件事实和明确而完备的法律规定出发,凭借演绎推理模式就可以逻辑地导出裁决、判处结论,而是根据一系列“法律内”或“法律外”的因素综合案件事实进行实质内容上的价值判断,也就是说,实质法律推理主要涉及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本身实质内容的评价和价值判断。20可以说实质法律推理主要依据甚至可以说唯一的依据就是价值判断。因为实质法律推理主要适用于适用法律有困难的情况下,如果离开了价值判断案件就无法解决。可见价值判断在实质法律推理中的地位是形式法律推理所无法比拟的。

通过以上阐述可以看出,两种法律推理形式可谓各有所长,可以适用于不同的情况下。对于我国来说,由于形式推理中的理性和逻辑是不依赖于人的,而实质推理则是依赖于主体的,运用实质推理能否达到符合理性的实质正义取决于法官的专业水准、个人偏好等因素。21因此在我国现阶段应把法律推理的适用定位为以形式推理为主,以实质法律推理为补充。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两种推理的优势,为法治建设和司法公正服务,使我国早日进入完备的法治社会。

2张继成《价值判断是法律推理的灵魂》北京科技大学学报2001年3月65页

7张保生《论法律推理的本质特征》,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9年第3期,83页

9雍琦审判逻辑导论[m]成都: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143

11郝铁川《论逻辑思维与法律思维》现代法学,3期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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