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教育与社会发展的关系论文大全(23篇)
总结是一个机会,它让我们重新审视自己的成长和进步。在总结中要突出重点,展示自己的发现和收获。虽然这些范文并不完美,但它们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启发和思路。
教育与社会发展的关系论文篇一
语文教育,越来越推崇“技术”。
教师上课凭“技术”,诸如什么开课的技术、结课的技术、板书的技术、朗读的技术、调动学生情绪的技术乃至极为详尽的几课型、几步法、几环节等等。你进入语文教育圈内看看,参加语文教育会议,翻翻提交的论文,许多是在讲这些非常具体的技术;阅读语文教育方面的刊物书籍,发表的许多论文,不少是在传播这样的技术;听听一些老师做课、做报告,是在手把手地教给人这些技术。我们语文教师们俨然成了一批批纯粹的技术师傅(包括我自己),夜深人静时,我常常为我和我的同仁们的“变异”感到震惊---但这是无可奈何的事!
学生在语文课上也基本是学“技术”,诸如什么叙述的技术、描写的技术、议论的技术、说明的技术、起承转合的技术、夹叙夹议的技术、渲染和升华的技术,甚至抒情的技术,在书本上、课堂上都能学得到。我们的孩子们也已经变成了一批批小小的熟练的语言技术工人!他们熟练地答着试卷,如同在机器旁熟练地处理着一批批的零件;他们熟练地写着抒情文章,但内心却已经不起半点情感的波澜;他们或高亢或深沉地忧国忧民,但他们自己心里却觉得好笑!
可是,我们的语文课正有逐步变成一门纯粹的`技术课的可能,语文教育正有异变为一项纯粹的技能培训和手艺磨练的可能!这,是传统中国语文教育,在向现代中国语文教育转型过程中,所发生的最深刻、最惊心、最骇人的“核变”!
我认为,技术是绝对重要的。没有技术,教师怎么具体上课?没有技术,学生怎么进行具体的言语表达?语文教育当然离不开“技术”。最具体的操作“技术”,永远是第一线教师上课的基本手段;学生语言听说读写,也存在基本的十分细致入微的操作“技术”。但,我们且不可由此,把语文教育异变为一门单纯学技术并基本用技术来驾驭的课程!
纵观几年的讨论,实际存在一个根本分歧,那就是语文教育到底应着重于语言技术之应用,还是应着重于奠定人的精神根底?或者说透一点,语文教育说到底是一门语言技术应用性课程,还是一门精神奠基课程?许多参加讨论的人到这里,就语焉不详或者各执一词。下面我想廓清这个问题。
语言(言语)是人的精神的最基本的构成物。没有语言(言语)就几乎没有人的精神(或说只有极为简单、肤浅的精神)。语言(言语)是“人的精神本体”。因而语文教育实际就是“精神培植”、“精神教育”。“语言(言语)”的本质即精神,人的精神的本质即“语言”,二者实际是“一体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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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与社会发展的关系论文篇二
一、成人教育与职业教育沟通与融合的可能性
成人教育主要是针对社会成员中被视为成年的人增长能力、丰富知识、提高技术和专业资格的普通教育后的教育。从成人教育的基本含义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成人教育具有鲜明的职业性,事实上是职后的继续教育。职业教育是指为使受教育者获得某种职业技能或职业知识、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从而满足从事一定社会生产劳动的需要而开展的一种教育活动。从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含义中,我们可以探寻到两者既有本质上的共通性,又有规定性的差异,成人教育与职业教育有着十分明显的相融性趋势。从教育目的上看,成人教育的根本目的是扩大教育机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施终身教育。职业教育是以注重学生的实践能力、企业的需求为目的,同时以保障学生的就业为根本目标,来进行职业教育培训。由此可以看出,成人教育与职业教育在提高国民素质、扩大就业机会等方面的目的基本上是一致的。因此,这一教育目的上的共同点为成人教育与职业教育的沟通与融合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从教育内容上看,成人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对在职从业人员、转岗人员和待业人员进行文化知识、专业技术和实际能力的教育和培训;二是对已经接受高等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的更新和扩展知识、提高能力的教育;三是为老年人、妇女乃至全体公民所开展的法律常识、妇幼卫生、美容美发、烹调营养、花卉栽培等丰富多彩的社会文化生活教育。而职业教育主要是针对职工的就业培训、对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培训以及对职业院校学生未来从事职业所需要的知识、技术、技能和职业能力所进行的培训等。通过对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内容的了解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成人教育与职业教育的部分内容是高度重合的。因此,这一教育内容上的重合为成人教育与职业教育的沟通与融合奠定了现实基础。从教育形式上看,随着社会科学技术和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人们想要提高自身能力和知识水平的愿望也越来越强烈,而成人教育刚好能帮助人们实现这一美好愿望。因为成人教育主要是针对在职从业人员所进行的教育和培训。其教学形式主要有成人高考(学习形式有脱产,函授,夜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自考)、广播电视大学(电大现代远程开放教育)和远程教育等,所有这些教学形式很好地满足了不同年龄阶段、不同知识需求的人的需要。而职业教育教学形式相对比较简单,其教学形式基本上沿用传统的课堂讲授,在传授基本理论知识和技能的同时也强调实践的重要性,要求学生不但动脑,而且动手。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不管是成人教育还是职业教育,都不能彻底抛弃传统的课堂教学方式,因此,课堂教学的特点与要求使得两者在教学形式上的沟通与融合成为可能。
二、成人教育与职业教育沟通与融合的意义
(一)有利于建立相对独立完整的职业教育体系
近年来,职业教育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培养了一大批优秀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职业教育在取得令人瞩目成绩的同时,也存在许多突出问题。通常说来,一个完整的职业教育体系应该是在内部的各个层次能很好地衔接、在外部又能很好地与其他教育互联互通的开放性体系。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很多职业院校所招收的学生大都为普通中学毕业生,对学生的文化成绩及职业基础没有过多的要求,只要有意向来校就读就行了,这样一来导致学生的专业教育基本上是从零开始的,学生在校接受三年的教育后,虽然获得了一定的职业技术和技能,同时也拿到了诸多的职业资格证书,但形成了事实上的“断层教育”,这不利于职业教育的又好又快发展。为了建立完整的职业教育体系,党中央国务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如《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中就明确指出,国家必须建立起从初级到高级且结构合理、形式多样,同时还能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
(二)有利于实现成人教育的全面创新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高等教育的发展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当前,随着高校的不断扩招,上大学不再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这就给成人教育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一方面学历提升的教育任务已逐步完成,另一方面成人教育办学模式日益“趋同化”,缺乏应有的特色,久而久之,成人教育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逐渐失去了自己应有的地位。成人教育究竟应该何去何从?这是值得广大教育工作者深刻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唯有全面创新才能使成人教育摆脱目前的困境。当前,成人教育工作者首先要做的.就是转换工作思路,由原来的学历提高为主的教育,逐步转移到以更新知识和培训职业技能当中,以达到适应知识经济时代和学习型社会的要求。只有这样,成人教育才能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实现自己的新发展。
三、成人教育与职业教育沟通与融合的具体措施
(一)完善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管理
当前,我国成人教育与职业教育管理不完善,管理成人教育与职业教育工作分属两套不同的班子,且各自按照自己的管理办法和规定行事,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很多矛盾和问题(比如争抢生源、开空头支票、滥发证件等)。为确保成人教育与职业教育的有效沟通,就必须改革当前的这种多头领导体制。因此,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应加强宏观调控,而行业和县(市)则可以根据具体需要来安排两类教育相应的管理形式和管理办法,这样,就可以创设出一种新的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管理体制。
(二)盘活存量,优化资源配置
当前,我国的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在各个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但也存在着各自为政、自成体系、分割封闭、重复交叉等严重问题,浪费了大量的教育资源,同时也严重地制约了我国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教育质量和教育综合效益的提高。加强成人教育与职业教育的沟通与融合,以系统的、全面的视角来推进职前、职后教育一体化发展,通过对成人教育、职业教育及职前、职后教育的统筹规划,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教育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这样,能使有限的教育资源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从而达到提高教育质量和综合效益的目的。目前,我国的一些院校通过对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组织结构一体化整合后,调整了体系内部结构,优化了资源配置途径,克服了分割封闭、重复建设、教育规模偏小、教师工作积极性和学生学习热情不高等不足,大大盘活了资源存量,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实行双证书制,契合教育壁垒
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国高等教育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阶段,这就给成人教育的发展带来了巨大挑战。事实上,想要再以在职学历提高教育来支撑成人教育事业发展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成人教育究竟应该何去何从?这是值得广大教育工作者深刻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成人教育特别是成人在职教育必须转变办学思路,以原来的在职学历教育为主全面走向以市场为主导、以培养职业和能力为目标定位的方向转变。而在当前,我国成人教育无论是在教育观念上还是在教育体制和程式上都还没有做好充分的转轨准备。目前,我国成人教育与职业教育仍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调,这无形之中阻碍了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一体化发展进程。实行双证书制(学员证书与技术等级证书制度)是有效解决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一体化融合发展,消除教育壁垒的重要途径。双证书教育制度的实施所产生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一是使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办学方向更加明确;二是使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三是进一步完善了教学设备、设施,使得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一体化发展有了充分的物质保障。
(四)调动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积极性,实施重点建设项目补助机制
为进一步调动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积极性,加强县(市)一级对成人教育与职业教育的统筹,针对当前成人教育与职业教育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设置具体的建设项目和补助资金。项目补助不搞平均主义,而是通过申报、评审、公示等多个环节,以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以落实“成人教育与职业教育的现代化建设”为目标,推进中高职院校示范实训基地建设、省级骨干教师培训、校企合作产学研联合体建设、特聘兼职教师队伍建设等项目。通过这些项目的实施,引导各地各校在成人教育与职业教育的重点领域加强改革创新,提升内涵水平。
教育与社会发展的关系论文篇三
辽宁大学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法律推理是处于法律思维核心的法律认识论范畴。它所反映和处理的是人与人之间复杂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比其他推理更需要通过辩论、证明,以达到弄清事实真相、做出公正判决的目的。法律推理具有思维与实践相统一的辨证特点,它是主体在法律实践中从已知的前提材料合乎逻辑的推想和论证新法律结论的思维活动,是主体在法律实践中所进行的具有实践的创造性的思维活动。
目前我国的很多法理学者对法律推理问题的探讨和研究也在不断增多,可以说有关法律推理的问题是当代法理学研究的热点问题。虽然对于法律推理的概念仍然是众说纷纭,但关于法律推理的形式学者们基本达成共识。著名学者休谟认为:“一切推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证明的推理,亦即关于观念之间的关系的推理;另一类是或然的推理,亦即关于事实与实际存在的推理。”休谟的这两种推理后来被命名为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1美国综合法学的代表人物、《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的作者e?博登海默在“法律与科学方法”一章,他将法律推理分为分析推理和辩证推理两类。两位学者的表述虽然有所不同,但内在含义基本相同。所谓形式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根据确认的案件事实,直接援用相关的法律条款,并严格按照确定的法律条款的判断结构形式所进行的推理。在以成文法为主要甚至唯一法律渊源的制定法国家,形式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的最基本的、最常用的推理形式。2实质推理又称辩证推理,是指在两个相互矛盾的、都有一定道理的陈述中选择其一的推理。3实质的法律推理是以法律规范的内容、立法的目的和以立法基本价值取向为依据的推理。4这两种法律推理的方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本文拟从二者的联系与区别两个方面来加以详细阐述,已明确二者之间的关系,在实践中更好的应用这两种推理。
一、形式法律推理与实质法律推理的联系
1、追求的最终目的相同
适用法律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根据法规范对案件推出结论的推理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既要运用普通逻辑研究的那些推理形式和推理规则,又要深入探究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或最初的立法意图,考虑其他各种复杂的社会因素来解决疑难案件。所以,法律推理的过程实际上是综合运用两种推理方式的过程,二者都是为法律适用服务的。它们的最终目的都是要调节和指导人们的行为,解决争议或纠纷,调整法律关系,实现一定的法律秩序。
2、二者的适用步骤相同
适用法律有三个必经的环节:一是弄清案件事实,二是确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三是根据法律规定推理出对案件的判决结论。其中第一个环节不是纯粹推理的问题,而要靠实际调查取证来解决;第二、第三个环节则是在确定前提、进行推论,属逻辑分析和推理的范畴。5人们在实际生活中使用形式与实质法律推理一般都要经历上述三个环节才能得出最终的结论。只不过实质法律推理所运用的法律依据是概括、抽象的法律原则、公理或原理等。
3、二者的使用主体大体相同
有人认为,法律推理是一种司法行为,具有相当的正式性和规范性,并能够产生重要的法律后果的推理形式。6而另一些学者认为:法律推理是横贯于所有法律(立法、司法、执法、法律服务、法律研究等)活动之中“横断的”活动。7法律推理并非法官的专利,因为“法律在法院外的作用就象在法院内的作用同样繁多和重要:“法律是供普通的男男女女之用的,它被认为是他们对怎样生活而进行的某种结构”。8公民、律师和法学家们都可以使用两种法律推理方式来解决法律问题。只不过他们经推理而得出的'结论不象法官那样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而已。笔者认为后一种观点是正确的,因为在实际生活中,人们(无论是否是法律职业人员)都在不同程度的应用法律推理,而且大量的法律推理是在非诉讼的过程中发挥作用的,人们通过法律推理可以对法律规范形成明确的认识,并不断强化自身对法律的理解,提高自己的守法与维权意识,可以说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更大程度上是在这一过程中实现的。当然,谁都无法否认的是司法推理(主要是法官的推理)在法的适用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毕竟它是最具效力的法律推理,对于不同主体的法律推理有指导、检验和最终判定的作用。
4、二者在适用过程中都要进行价值判断
我国学者雍琦、金承光曾经指出,价值判断是区分形式法律推理和实质法律推理的标准,涉及法律的价值理由的是实质法律推理,否则便是形式法律推理。9这里,形式法律推理与法律分析推理,实质法律推理与法律辩证推理涵义相同。这一观点遭到了部分学者的反对。他们认为价值判断是法律推理的灵魂。没有价值判断就没有法律推理,有什么样的价值判断,就有什么样的法律推理。10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因为法律推理是逻辑推理在法律中的应用,法律规范本身就包含着即定的价值取向,并且人的思维活动也无法排除主观因素的影响,其中价值判断无疑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因为价值本身是客体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有用性,而人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追求一定的价值。因此在应用法律进行推理的过程中要完全排除价值因素是不可能的。
二、形式法律推理与实质法律推理的区别
作为法律推理的两种基本方式,二者是有明显区别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二者所体现的价值观念不同
形式法律推理主要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三种形式,而这三种形式也是形式逻辑中的三种基本形式。可以说形式法律推理是法律与形式逻辑的有机结合。法律就其形式而言是一种思想意志,而形式逻辑是思想意志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则;法律是一种稳定的思想意志关系,而形式逻辑是思维活动保持稳定性、确定性的根本保证。法律的确定性、稳定性和形式逻辑的稳定性有着相当一致性,两者的有机结合,就表现为稳定的法律程序,而法律程序的实质则是人类的重要活动都纳入了合法的轨道。11它所体现的价值观念是合法。所谓合法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律规范的设立要合法,即在程序、位阶等方面合法,形成井然有序、协调稳定的法律体系;二是执法和司法活动要合法,即严格依法进行,遵循严格规则主义原则,执法者和法官是“执法”而不是“造法”。12例如就演绎推理而言,它就是严格依照法律规范来进行的推理,它完全遵照法律进行,基本上保持了法律的“原滋原味”,是合法价值观念的完美体现。演绎推理或称三段论的推理方式,是从一个共同概念联系着的两个性质的判断(大、小前提)出发,推论出另一个性质的判断(结论)。事实和法律,就是法官在审理案件进行法律推理时的两个已知的判断(前提),法官必须根据这两个前提才能作出判决或裁定(结论)。具体到法律适用过程中来讲,法律规范(一般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二者构成)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结论就是判决或裁定。13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也是一样,虽然得出的结论可能是或然性的但其仍然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即是合法的。
实质法律推理是辩证逻辑在法律思维中的体现,其所追求的价值观
念是合理。所谓合理,是指符合社会进步与社会发展、发展民主、保障人权和公序良俗的理念。实质法律推理正如有的学者所说的那样,适用法律实质推理的过程不可能象一架绞肉机,上面投入法律条文和事实的原料,下面输出判决的馅儿,还保持者原滋原味。14它是以立法目的和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为依据而进行的推理,往往是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法律规定明显不能适用的情况下所进行的,大多适用于疑难案件的处理。在一起轰动京城的医生秘密摘取尸体眼珠案中,该医生的行为已经具备了“非法盗窃、侮辱尸体罪”的形式要件;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考虑,器官移植是应该受到鼓励和支持的,在相关法律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医生出于解决患者痛苦以及推动该项事业发展的动机,做出了秘密摘取尸体眼珠的行为,它虽然不合法,但绝不是刑法所要惩罚的对象。因此,检察机关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在这里法律原则以及其他各种法律的非正式渊源是我国司法机关进行辩证推理时的依据。
2、二者的适用范围不同
形式法律推理适用范围远远大于实质法律推理。其中演绎推理在制定法国家的法律推理中占据重要地位,大多数的案件法官都是通过演绎推理来解决的。而归纳推理在判例法国家的法律推理中显得尤为重要。在判例法国家,法官处理案件时,需要将本案事实与先例事实加以比较,最终决定能否适用。这种推理,因为规则取自个案,所以适用面比较窄。类比推理是填补法律漏洞通常采取的方法之一。这种推理的前提是:该法律条文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该法律条文赖以存在的基本原理和原则却可以包含某一行为或事件。所以,对一个规则进行类推,是以一定的政策、公理和衡平的需要为基础的而不是法律的明文规定。在刑事司法领域,是不使用类推的。
3、二者所采用的推理方法不同
形式法律推理主要采用形式逻辑的推理方法,如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而实质法律推理采用的是辨证推理的方法。博登海默根据亚里士多德的观点,“辩证推理乃是要寻求‘一种答案,以解答有关在两种相互矛盾的陈述中应当接受何者的问题’。……由于不存在使结论具有必然性的无可辩驳的‘基本原则’,所以通常我们所能作的只是通过提出似乎是有道理的、有说服力、合理的论据去探索真理。”辩证推理的方法包括:“对话、辩论、批判性探究以及维护一种观点而反对另一种观点的方法来发现最佳的解决方案。”由于辨证推理需要受主体的主观意识的影响和支配,所以似乎没有形式法律推理那样有说服力,在成文法国家这种推理的适用范围极其有限。尤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不够健全,法官素质有待提高的情况下,使用辨证的方法进行司法推理要慎重。否则很可能加剧司法腐败,导致司法权的滥用,降低法律的威信。
4、价值判断在两种推理中所起的作用不同
价值判断在形式法律推理中的作用主要是既可以对大小前提的同一性进行确认,避免犯“四概念”的逻辑错误,又可以对小前提中的事实进行价值判断已区分出主要的案件事实,将“人的需要”或“立法者的价值判断”作为司法价值判断活动的标准,从而从案件事实中推出司法者的价值判断,打开由大小前提推出合理结论的逻辑通道。19充分发挥发现、比较、归类、定性和量裁、及价值导向功能。也就是说,在形式法律推理中价值判断和形式逻辑是相辅相成的,二者共同保障形式法律推理的顺利进行。
实质法律推理不像形式法律推理那样是从确认的案件事实和明确而完备的法律规定出发,凭借演绎推理模式就可以逻辑地导出裁决、判处结论,而是根据一系列“法律内”或“法律外”的因素综合案件事实进行实质内容上的价值判断,也就是说,实质法律推理主要涉及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本身实质内容的评价和价值判断。20可以说实质法律推理主要依据甚至可以说唯一的依据就是价值判断。因为实质法律推理主要适用于适用法律有困难的情况下,如果离开了价值判断案件就无法解决。可见价值判断在实质法律推理中的地位是形式法律推理所无法比拟的。
通过以上阐述可以看出,两种法律推理形式可谓各有所长,可以适用于不同的情况下。对于我国来说,由于形式推理中的理性和逻辑是不依赖于人的,而实质推理则是依赖于主体的,运用实质推理能否达到符合理性的实质正义取决于法官的专业水准、个人偏好等因素。21因此在我国现阶段应把法律推理的适用定位为以形式推理为主,以实质法律推理为补充。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两种推理的优势,为法治建设和司法公正服务,使我国早日进入完备的法治社会。
2张继成《价值判断是法律推理的灵魂》北京科技大学学报2001年3月65页
7张保生《论法律推理的本质特征》,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9年第3期,83页
9雍琦审判逻辑导论[m]成都: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143
11郝铁川《论逻辑思维与法律思维》现代法学,3期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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