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绩效协议书有法律效力(案例16篇)
总结可以帮助我们整理思绪,梳理逻辑,更好地表达我们的观点和想法。掌握写作技巧、方法和结构是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文章所必需的。下面是一些我们平时不容易总结出的经验和感悟,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示。
绩效协议书有法律效力篇一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的一部或全部,自愿协商达成如何执行的协议。
对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有的学者认为“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理由是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自行和解的结果,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仍要按原法律文书执行,只有原法律文书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
也有的学者主张,执行和解协议一经达成就具有法律效力,理由是该协议明确了执行的方式、内容、时限,对权利人义务人都具有约束力;只要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就不能再按原判决执行,当事人也不能再反悔。
笔者认为,达成和解协议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个条件就是和解协议得到履行。
具体理由有:
1、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已为法律所确认。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这条法律规范从反面肯定了和解协议的效力,即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和解协议,不是靠法院强制执行,并且规定了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处理,即仍要执行原判决。
2、执行和解协议是经过司法程序确认的。
和解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这种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就应当受法律保护。
但和解协议不仅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且依法要由执行员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认,体现了法院的意志,当然具有法律效力。
3、执行和解协议可以产生中止或终结执行程序的效力。
如果和解协议是当即履行,则执行程序也告终结。
如果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则在此期限内法院也不得按原法律文书执行。
如果在部分履行和解协议后当事人又反悔的,则已行部分仍然有效。
如果当事人已完全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这时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法院也不能依职权执行。
4执行和解协议生效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
和解协议是实践性的协议,而不是诺成性的。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则该协议就无法律约束力,这时只有原法律文书才具有法律效力。
反之,如果已经按和解协议履行,则原法律文书就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这时和解协议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笔者认为,如果全盘否定和解协议的效力,在实践上会放纵部分当事人随意违反和解协议,拖延执行时间;如果认为和解协议具有绝对确定的效力,则又会漠视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失去法律文书的制约任用,最终都不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绩效协议书有法律效力篇二
不知道有没有法律效力,除了上面写的还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急!!!谢谢啦!
投资协议
甲方:
乙方:
为共同发展,甲方计划对乙方经营的______________房地产开
发项目进行投资,为明确责任,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如下协议条款:
一、投资:甲方对乙方项目投资额的______________人民币(因
项目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可增,减投资额度),投资期限以项目全部结算完毕为准。
二、分红:按照项目完毕后决算的财务实际情况,以项目总投资额按比例分红。
三、撤资:甲方如需中途撤资,可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双方协
商一致后可作撤资处理,乙方投资期间的分红,等项目经营完毕后,再行结算。
四、共同责任: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原则共同经营
投资项目,在项目经营过程中共同承担责任和义务,风险共担,利益分成。
五、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担保人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担保人:
年月日
绩效协议书有法律效力篇三
诉前离婚协议的效力
一、离婚协议的概述
(一)、概念
所谓诉前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同意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协商一致,商定至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后未能办妥离婚登记而起诉到法院,或是商定直接到法院诉讼离婚,在起诉前达成的离婚协议。
(二)、内容及性质
离婚协议的内容一般应就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子女由何方抚养及抚养费的负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债务的清偿等作出明确的约定。离婚协议既具有婚姻法上的离婚内容,也具有民法上设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实质上离婚协议包含了两种法律关系,是一种混合合同。其中,离婚和子女抚养属于身份关系,而财产及债务处理则属于财产关系,这两种关系均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但离婚协议的订立是以离婚为目的的,故当事人虽对离婚达成协议,最后是否离婚却不受协议约束,待办理了离婚登记,法律才对离婚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法律不干涉当事人对离婚的反悔,不赋予离婚约定法律效果,法院也不会强制认可离婚约定,关于这一点,大家基本无争议。
但离婚协议中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的约定,相对独立而又与离婚约定有密切联系的。
对于离婚协议中有关子女抚养的约定,因为属于身份关系的内容,一般也认为不具有独立的效力。而对于财产及债务处理约定的效力,在司法实践和学术界存在较大的争议。
相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之间,都有不同的认识。这给法院的审判,律师办案,当事人的维权活动,都带来了很多的'不便,为法治建设带来了较坏的影响。司法实践中,对待诉前离婚协议的态度有很多种,没有相对统一的观点和标准。有的法官认为诉前离婚协议无效,因此对离婚协议不予采信;有得则完全采信该协议;还有的法官部分采纳协议内容。笔者主要就离婚协议中财产及债务处理的约定做如下法律分析。
1.离婚协议不同于婚内财产协议
现实生活中与离婚协议相似的是婚内财产协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对于这种约定,只要不具有法律所规定的无效情形,订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妻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撤销,如果确实需要变更撤销的,须经由双方协商一致。
2.诉前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配的约定不同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分割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如果已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是生效的协议。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诉至法院的,如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以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的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提交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已经确认的离婚协议,而不是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
二、诉前离婚协议应当适用的法律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有人据此认为,涉及婚姻关系的协议处理仅适用《婚姻法》、《民法通则》而排除《合同法》的适用。如前所述,涉及离婚的协议并非都是身份关系的协议,其中,有关财产关系的协议,应当适用《合同法》调整。
不过,婚姻关系中毕竟还包含了身份关系在内,由此导致的纠纷,也注定具有自身的特点。所以处理问题时,不能置身份关系于不顾,简单、全部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因此,诉前离婚协议应优先适用《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婚姻法》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三、诉前离婚协议是附条件生效的协议,其生效与否取决于所附条件是否成就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以下几个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诉前离婚协议是附条件的协议,其所附的条件就是以登记离婚方式解决离婚问题。如当事人起诉离婚,而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该离婚协议的条件未成就,协议未生效。
一种观点认为,诉前离婚协议是一种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就是要协议离婚,所附期限是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
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在订立时就生效。
经国家对离婚合意的确认才生效。当事人即使约定离婚协议不可撤销,该离婚协议也不具有效力。当事人订立离婚协议时一般不会像其他附条件协议那样对所附条件明确表达,但无可否认,离婚协议必然隐含着一个前提:“如果离婚,则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按本协议约定处理。”诉前离婚协议实为附生效条件的协议。以下从民法即合同法相关理论来分析:
(一)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上来分析诉前离婚协议属于何种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的是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并且把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奇诶的那个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可以分为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
延缓条件是指如果该条件成就,则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并不立即发生效力,其效力处于停止状态,条件成就后才生效,所以延缓条件也称停止条件。解除条件指民事法律行为已发生效力,但如果该条件成就,则其效力消灭。诉前离婚协议应属于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从合同成立的角度来分析,诉前离婚协议自双方签字时成立
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了合同关系,表明了合同订立过程的完结。合同的成立属于合同的订立范畴,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实问题,其意义仅是识别合同是否存在。
离婚协议亦是如此,男女双方在约定的离婚、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事宜的协议书上签字时,协议就存在了。因此,我们用上述合同成立的理论来分析,可得出离婚协议在双方签字时已经成立。
(三)从合同生效的角度来分析,诉前离婚协议的生效与否取决于所附条件是否成就
1.合同是否成立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实问题,而合同是否生效解决的是已经存在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其意义在于识别某一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因而能否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其判断结果为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和可撤销可变更四种。
2.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1)合同依法成立;
(2)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3)意思表示真实;
(4)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些合同还必须具备特殊要件方能生效,主要包括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合同生效意味着在订立合同各方之间,约定并形成了新的权利和义务,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他方可要求其全部履行合同,必要时可对另一方提起诉讼。
3.由上述合同生效的理论来分析离婚协议:
定该离婚协议已经生效,当一方在签订协议后,拒绝按协议约定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那么依据该生效的约定,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该离婚协议,并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违约方与其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而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须经双方自愿,基于此,法院将无从强行判决违约方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换言之,法院无法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协议。这是基于离婚协议已经生效的理论而得出的结果。因此可以得知,按照判定合同是否生效的理论,在离婚协议签订之后,一方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前,另一方不能向法院提出要求对方全部履行离婚协议的主张,由此也可以看出,诉前离婚协议在离婚诉讼中尚未生效。因而,由法院在离婚诉讼中确认诉前离婚协议的效力是不妥当的。
绩效协议书有法律效力篇四
1、协议也即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属于私法的范畴,对于私法来讲,法不禁止皆可为。只要该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协议在你们当事人之间就是有效的。
2、你所说的情况参杂了各种问题,但归根到底与法律的规定并不冲突,是你理解的问题。譬如你所说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对外承担全部责任,但协议约定双方分担责任,这个协议在你们双方之间是有法律效力的,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对于第三人,这个协议对其是无效的。
1、只要协议书的内容没有法律所禁止的规定,并且是在双方公平、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有法律效力。
2、如果协议中的内容涉及部分法律禁止的规定,也不能完全否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但对法律有禁止规定的条款将无效!
3、自行达成的协议是可以反悔的,但在诉讼中将做为一项考量的参照。经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公证部门等主持达成的协议完全有效。
律师:婚内忠诚协议是指夫妻之间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给付对方若干财产的协议。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应当作狭义理解,是指夫妻一方与第三方发生性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生自由权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与情投意合的异性自愿发生性行为,属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是一种基本权利,高于其他权利。夫妻忠诚协议,就是通过一纸协议,将夫妻双方一些基本人身权利予以限制甚至是剥夺,就其本质而言,是违背《宪法》的,因此无效。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双方互负忠诚义务,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违背这种义务要受到道德的谴责,但不能以法律加以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说明《婚姻法》第四条是一个宣言性的条款,它本身是不可诉的,法律对忠实义务没有强制执行力,只能与有关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条款一起援引提起离婚诉讼。
关于忠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如果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如双方自愿,无论按原协议,还是签订新的协议都没有问题。如果以诉讼的方式离婚,按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编辑:请结合本期案例谈一下违背忠诚义务后离婚产生的财产分割问题。
律师:法律为了维护公序良俗,保护受害者一方的利益,《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对无过错一方增加了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如果双方都违背忠诚义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期案例中,婚房的价款虽系由丁杰的母亲账户转账至开发商处,但在备案合同中为丁杰与姜玲两个人的签名,契税证亦记载为共同所有,应该认定为对房产权属的处分行为,房产不能视为借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丁杰是过错方,因此只获得了40%的房屋折价款。
绩效协议书有法律效力篇五
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因如下:
一方面,这是由于企业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决定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既不是司法、仲裁机构,也不是行政机关,而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专门处理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的职工群众组织。因此,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与审判、仲裁活动不同,调解活动参加人不具有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调解委员会没有对劳动争议的强制处理权,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也没有法律强制力保证。
另一方面,对调解协议的履行,《劳动法》第80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1条都是这样规定的: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如果不履行协议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也说明,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是主要依靠当事人之间的承诺、信任,以及道德规范的约束,依靠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因此,当事人任何一方反悔,不履行协议时,无论是另一方当事人还是调解委员会都不能强迫履行协议。
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并未规定法院调解应采用的方式。实践中最为流行的则是所谓“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即法官与当事人各自协商,在双方之间穿针引线,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的`意见。除此之外,还可以尝试调解应当公开进行,即从调解开始到达成调解协议都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这样有利于杜绝调解人员的暗箱操作,有助于双方当事人的自由协商达成协议。
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应处于中立、公正和消极的地位,法官不应发表个人意见让各方当事人接受,而是要居中主持调解,引导双方和平协商,互谅互让。不管用什么方式调解,法官一定要对自己调解的案件负好责任,不能“和稀泥”,不能强制或压制调解。鉴于我国群众法律素质不高的基本国情,如果当事人调解不成时,法官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的请求作出评价,并帮助他们了解诉讼中潜在的有利点和不利点,以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对案件作出评价时,注意不能以“法律就是这样规定”、“判决无非也是这样”等法律精神来迷惑或变相的威胁当事人,使其担心得不到利益而作出错误的判断。
调解书的制作要具备必要的说理和逻辑,应把证据的认定、适用的法律等写入调解书,因为调解的过程和理由所体现的是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和实体公平的实现过程,可以使外人足以相信得出的结论是令人信服和公正的,且减少了拒签调解书的频率和反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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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协议书有法律效力篇六
甲方:乙方:
性别:男性别:女
民族:民族:
出生日期: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甲方与乙方于年月至年月同居,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儿,名,因双方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友好协商同意____同居关系,双方在__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分手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自愿分手。
二、女儿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女儿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负责,男方一次性支付______元给女方作为女儿的各类费用以及由分手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并可带孩子出外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
三、双方共同财产的处理:同居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同居后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
四、债务的.处理:双方确认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即男女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时生效。
六、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________。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绩效协议书有法律效力篇七
甲方:性别:女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
乙方:性别:男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
甲方与乙方于年月至年月同居,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儿,名,因双方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友好协商同意____同居关系,双方在__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分手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自愿分手。
二、女儿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女儿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负责,男方一次性支付______元给女方作为女儿的各类费用以及由分手而产生的所有费用。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并可带孩子出外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
三、双方共同财产的处理:
同居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同居后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即男女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时生效。
六、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________。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绩效协议书有法律效力篇八
购房意向书是开发商与拟购房者为将来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签订的预约合同。《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意思表示真实,所以开发商与拟购房者签订意向书时双方在平等自愿、充分告知的情况下,应当能够签订购房意向书。
二、购房意向书的法律效力
开发商与拟购房者在签订购房意向书时应当格外慎重,购房意向书签订在开发商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那么在什么情况下签订购房意向书合法有效?本人认为开发商应在取得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后,由开发商对拟购房者进行充分告知后,双方经自愿签订购房意向书。
三、购房意向书的基本内容
购房意向书的内容不必像房屋预售合同的内容那样详细,购房意向书只是预约合同,只要具备合同基本条款即可,建议意向书有以下基本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认购面积、认购价格、认购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
张峰律师写到:在商品房开发过程中,一些开发商在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为在房屋销售时能够有一些稳定的购买群体,与有购房意向者签订购房意向书。对于该购房意向书的合法性实践中认识不一,现根据相关规定谈谈自己的看法。
1、开发商与拟购房人签订购房意向书的法律性质
购房意向书是开发商与拟购房者为将来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签订的预约合同。《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意思表示真实,所以开发商与拟购房者双方在平等自愿、充分告知的情况下,应当能够签订购房意向书。
2、购房意向书的法律效力
开发商与拟购房者在签订购房意向
书时应当格外慎重,购房意向书签订在开发商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那么在什么情况下签订购房意向书合法有效?本人认为,开发商应在取得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后,由开发商对拟购房者进行充分告知后,双方自愿签订购房意向书。
3、购房意向书的基本内容
购房意向书的内容不必像房屋预售合同那样详细,购房意向书只是预约合同,只要具备合同基本条款即可。建议意向书有以下基本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认购面积、认购价格、认购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
4、最重要的一点:如果开发商同客户签订的所谓购房意向书完全具备售房合同的条件,即应视为房屋买卖合同,其性质不再是购房意向书。
[购房意向书具有法律效力吗?]
绩效协议书有法律效力篇九
分手协议书有法律效力【一】
一、什么是分手协议书
所谓分手协议书,是指男女双方为解除同居关系,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所达成的书面协议。
我们通常所称“分手”仅指恋爱中的男女因感情无法继续发展下去,解除双方同居生活的行为。不包含“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状态下的分手。因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严格法律意义上的非法同居,诸如姘居、养情人等,是对我国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严重破坏,是对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的一种严重侵害,与我们此处所讲的`分手是不一样的。
一般而言,男女双方签署的分手协议书包括如下内容:
1、双方解除同居关系自愿分手的意思表示;
2、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的处理意见;
3、关于同居期间双方共有财产的分割意见。
4、其他分手协议需要约定的内容。
二、分手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恋爱中的男女在进行结婚登记之前所进行的同居行为虽未被我国法律所禁止,但它违背了传统的伦理道德、公序良俗,也不被我国法律所提倡。因此,同居行为本身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建立在同居行为的基础上当事人对同居行为的解除所达成的分手协议,自然也因缺乏法学理论基础而不受法律保护。
因此,分手协议和同居协议一样是无效的,自始无效。
虽然目前分手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很难得到法院的确认,但是男女双方为摆脱同居关系签署的分手协议仍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及解决双方纠纷的功能型。毕竟,男女双方签署的分手协议书代表了双方的真实意愿,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一致表达。
目前法律上,分手协议书是无效的,但是仍具有现实意义。
分手协议书范本【二】
男方:姓名、年龄、民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路号室
女方:姓名、年龄、民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路号室
男方与女方现因感情不合自愿分手,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男女双方非婚生子女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元抚养费,每月1日之前,女方将当月抚养费用打入男方指定的账号。
二、女方每月逢单周六上午九时到男方处接孩子探视,晚八时之前送回男方处。遇有长假及特殊情况的探视,由双方另行协商。
三、双方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位于北京市路号室房屋系男女双方共有房产,分手后属于双方的财产份额归女方所有,男方放弃自己在该房内的财产份额。
四、双方无共同债务,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五、男女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股票、保险及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已无其它财产争议。
立协议人:
男方(签字)女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绩效协议书有法律效力篇十
您好!
您好!
首先,你们签订的口头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qq、微信)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记载内容的形式。贵公司与某贸易公司的买卖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注:绝大部分合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另外,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因此,你们双方之间的口头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某公司必须履行协议,否则就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定金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五种担保形式之一。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是,结合你们的具体情况,30万元的定金已经实际给付对方,似乎定金条款已经生效,但是该定金有两个缺陷,一是数额超过了主合同标的额的20%,合同金额为100万元,定金最多为20万元,超过20%的部分无效;二是定金条款也只是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形式。因此,如果对方不认可的话,该定金的效力存疑。退一步说,如果对方认可也只能认定20万元为定金,多支付的10万元为预付款。贸易公司实际返还贵公司人民币50万元,其中40万元为双倍返还的定金,10万元为返还的预付款。
再次,违约金与定金不可以同时适用。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需要注意的是,选择权在未违约方。但是,如果某贸易公司的违约给贵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贵公司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贸易公司进行赔偿。
最后,如贸易公司坚持自己的主张,贵公司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和解
合同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问题。大家心平气和地进行沟通,摆事实,讲道理,消除误解,达成谅解,最终达成一致解决问题。
(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邀请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调解,在第三方的居中斡旋下,最终达成一致解决问题。
(3)仲裁
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来解决问题。仲裁的前提条件就是必须有书面的仲裁协议,其形式既可以是事先或者事后专门达成的仲裁协议,也可以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需注意的是,我国仲裁是一裁终局制,即一次裁决立即生效。当事人对仲裁裁决必须履行,否则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除非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具有法定情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撤销或者申请不予执行该裁决。
(4)诉讼
合同当事人如果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同时也没有订立仲裁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管辖的需要考虑周全,比如,选择上海等法制环境较好的大城市。另外,只能选择一个法院,而且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议最好听取律师等专业人士的建议。
我国法院实行二审终审制,及对一审法院的裁判不服可以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的裁判立即生效,但是,当事人可以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向法院提起申诉,要求再审;或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要求再审。
尽管我国法律对绝大部分合同没有规定专门形式,本律师还是建议签订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比较好。万一有争议,口头合同有“口说无凭”的缺陷,维权起来较为困难。当然,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由律师参与把关就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绩效协议书有法律效力篇十一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一】
甲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身份证号码:×××,系乙方xx之夫。
乙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身份证号码:×××,系甲方xx之妻。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之有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协议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双方登记结婚之前的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登记在谁的名下则有谁承担。
1、甲方婚前个人财产包括:住房(位置、房产证号)、存款(金额,银行)、股票(名称、号码)、股权(持有××公司××%的股份)、车辆(××牌轿车一辆,牌照号为××××)以及其它财产(应一一说明,注明财产所有者的名字)。
2、乙方婚前个人财产包括:住房(位置、房产证号)、存款(金额,银行)、股票(名称、号码)、股权(持有××公司××%的股份)、车辆(××牌轿车一辆,牌照号为××××)以及其它财产(应一一说明,注明财产所有者的名字)。
第二条、双方自登记结婚之日起,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取约定夫妻财产制——即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详情如下:
1、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各自名下的债务归各自承担,在各自名下的债权和存款归各自所有,各自所得的财产收益【财产收益的范围详见第二条第3款的特别约定条款(3)】以及夫妻各自接受的赠与或继承的遗产等归各自所有。
2、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物品所有权归出资方所有(注:无法证明出资方的,登记在谁的名下则归谁所有);平时生活费用、孩子抚养费、老人赡养费用经双方确定数额后各自承担一半。
3、特别约定条款
(1)本协议签字之日前,双方共同使用的装修、家电包括、家具包括、其他生活用品包括系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一方给付或赠予另一方的财物归接受方所有。
(3)甲、乙双方财产收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a工资、奖金;b生产、经营的收益;c知识产权收益;d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e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f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g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买断工龄取得的费用以及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三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依据各自财产各自所有的原则处理,确实无法说清楚的按夫妻共有处理。
甲方:乙方:
离婚前先写的离婚协议有法律效律吗【二】
一、离婚协议是什么?
离婚协议,是指婚姻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以及离婚后财产债务如何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协议书。所以,离婚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等三项内容,其中关于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因此,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合同。这与离婚诉讼是一种复合之诉的道理是一样的。
二、离婚协议中涉及夫妻人身关系条款是无效的。
首先,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解除采登记要件主义和诉讼要件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即当事人既可以选择登记离婚,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两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经登记或诉讼离婚,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就不能解除。
其次,当事人关于离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随着时间、环境、对方言行、自我认识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因此,一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又反悔不同意离婚,是很正常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为一种证据,证明夫妻感情曾经出现过重大裂痕。
三、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双方同意离婚或者判决离婚的条件下应当认定其效力。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离婚,应当按双方约定分割财产。财产分割协议的成就条件即离婚。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所附生效条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附生效条件,因为其成就需要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决定其是否成就,可以单方面使财产分割协议不产生约束力且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除非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否则,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应当将协议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重要证据,即法院要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作出判决。
第1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效力。”虽然这里是指协议离婚中的“离婚协议”,且离婚的事实已经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的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才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
但我们仍可从中看到最高司法机关对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条款的效力的有条件的确认,即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的条款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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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协议书有法律效力篇十二
所谓分手协议书,是指男女双方为解除同居关系,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所达成的书面协议。我们通常所称“分手”仅指恋爱中的男女因感情无法继续发展下去,解除双方同居生活的行为。不包含“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状态下的分手。
二、分手协议有效吗?
1、一般来说,分手协议书无效。
恋爱中的男女在进行结婚登记之前所进行的同居行为虽未被我国法律所禁止,但它违背了传统的伦理道德、公序良俗,也不被我国法律所提倡。因此,同居行为本身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建立在同居行为的基础上当事人对同居行为的解除所达成的分手协议,自然也因缺乏法学理论基础而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分手协议和同居协议一样是无效的.,自始无效。
2、分手协议中的子女抚养条款,在判决时可供法院参考
如果分手后的男女因子女抚养问题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法院应当依照法律并可适当参照双方协议的约定进行判决。一方面,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的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比较双方的抚养条件;另一方面,法院也应参照当事人的主观意愿,毕竟当事人对抚养的态度是决定是否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要因素。而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分手协议中有关子女抚养条款的约定,正好是当事人对子女抚养态度的表达。
即便分手协议书无效,法院也应依照分手协议书的约定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如果分手协议书中约定拥有抚养权的一方对子女的抚养确无抚养能力,或抚养条件明显低于对方,此时法院才可以依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对约定抚养权进行适当调整。
3、分手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有效
分手协议中有财产处分的约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法律不应强行干涉,应当认定有效。无效的协议其效力及于协议的任何条款。由于分手协议书本身便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条款也自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由于男女双方在分手时关于财产的处理意见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法院在判决时应当作为参考。
三、签了分手协议书后,一方不履行怎么办?
1、签了分手协议书后,如果一方不履行子女抚养的有关条款,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中约定的义务。
2、签了分手协议书后,如果一方不履行财产分割的有关条款,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在分手协议中对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未予处理,起诉至法院请求分割的,那么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之规定进行判决。
绩效协议书有法律效力篇十三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一】
甲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身份证号码:×××,系乙方xx之夫。
乙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身份证号码:×××,系甲方xx之妻。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之有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协议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双方登记结婚之前的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登记在谁的名下则有谁承担。
1、甲方婚前个人财产包括:住房(位置、房产证号)、存款(金额,银行)、股票(名称、号码)、股权(持有××公司××%的股份)、车辆(××牌轿车一辆,牌照号为××××)以及其它财产(应一一说明,注明财产所有者的名字)。
2、乙方婚前个人财产包括:住房(位置、房产证号)、存款(金额,银行)、股票(名称、号码)、股权(持有××公司××%的股份)、车辆(××牌轿车一辆,牌照号为××××)以及其它财产(应一一说明,注明财产所有者的名字)。
第二条、双方自登记结婚之日起,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取约定夫妻财产制——即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详情如下:
1、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各自名下的债务归各自承担,在各自名下的债权和存款归各自所有,各自所得的财产收益【财产收益的范围详见第二条第3款的特别约定条款(3)】以及夫妻各自接受的赠与或继承的遗产等归各自所有。
2、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物品所有权归出资方所有(注:无法证明出资方的,登记在谁的名下则归谁所有);平时生活费用、孩子抚养费、老人赡养费用经双方确定数额后各自承担一半。
3、特别约定条款
(1)本协议签字之日前,双方共同使用的装修、家电包括、家具包括、其他生活用品包括系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一方给付或赠予另一方的财物归接受方所有。
(3)甲、乙双方财产收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a工资、奖金;b生产、经营的收益;c知识产权收益;d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e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f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g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买断工龄取得的费用以及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三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依据各自财产各自所有的原则处理,确实无法说清楚的按夫妻共有处理。
甲方:乙方:
离婚前先写的离婚协议有法律效律吗【二】
一、离婚协议是什么?
离婚协议,是指婚姻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以及离婚后财产债务如何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协议书。所以,离婚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等三项内容,其中关于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因此,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合同。这与离婚诉讼是一种复合之诉的道理是一样的。
二、离婚协议中涉及夫妻人身关系条款是无效的。
首先,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解除采登记要件主义和诉讼要件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即当事人既可以选择登记离婚,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两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经登记或诉讼离婚,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就不能解除。
其次,当事人关于离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随着时间、环境、对方言行、自我认识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因此,一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又反悔不同意离婚,是很正常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为一种证据,证明夫妻感情曾经出现过重大裂痕。
三、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双方同意离婚或者判决离婚的条件下应当认定其效力。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离婚,应当按双方约定分割财产。财产分割协议的成就条件即离婚。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所附生效条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附生效条件,因为其成就需要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决定其是否成就,可以单方面使财产分割协议不产生约束力且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除非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否则,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应当将协议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重要证据,即法院要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作出判决。
第1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效力。”虽然这里是指协议离婚中的“离婚协议”,且离婚的事实已经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的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才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
但我们仍可从中看到最高司法机关对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条款的效力的有条件的确认,即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的条款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质。
绩效协议书有法律效力篇十四
分家与析产是不同的,但二者往往合在一起称“分家析产”。农村的分家析产带有特殊性,往往包括析产、赠与、放弃、赡养等综合内容。因为分家的情况较复杂,必须全体家庭成员一致同意并签名。
二、基本内容
协议书基本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约人的基本情况,在家庭中的辈份称呼;
(二)分家的理由、原因和目的;
(三)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合意以及对原家庭债务清偿的安排;
(四)分割后的财产细目及其所有人姓名;
(五)见证人姓名,见证人不是必须的,可以自愿设立;
(六)立约人、证人签名和手印;
(七)立约的具体时间及执行日期。
绩效协议书有法律效力篇十五
劳动合同一式三份还款协议书属于合同,合同的成立生效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首先,双方要表意一致,这是合同成立的前提;其次,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这是合同有效的前提;若协议的缔约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所进行的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标的属于其所有等等。
最后,协议的生效条件达到,若没有约定生效条件的`,双方签字或盖章即生效,约定生效条件的,双方不仅不要在协议上签字或盖章,还需生效条件成就。
具体都还款协议时,首先双方应该具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其次,还款协议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最后,双方应规范签字或盖章。
欠款分期还款协议
甲方(债权人):电话:
乙方(债务人):电话:
乙方担保人:电话:
为了不增加债务人偿还欠款的负担,不给债权人带来经济损失,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还款内容
1.还款金额:人民币12600元(大写壹万贰仟陆佰元整。)
2.利率:按照6个月分期支付欠款,月利率5%执行。
具体每月支付欠款为:20xx元*(1+5%)=2100元。(学生打架调解协议书)
3.每月的还款时间:每月25号之前,逾期一天,每天以30元作为惩罚。
4.还款期限:乙方自签订此协议之日起至年月日全部还清债务。
第二条抵押物
乙方将作为还款的抵押,并提供文字材料证明。抵押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乙方还清甲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款项及利息为止。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1.对乙方交来抵押物的单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乙方到期还清所有本协议规定的款项后,将抵押物的单证完整交给乙方。
(二)乙方的义务:
欠款分期还款协议书欠款分期还款协议书
1.应按照本协议规定时间主动偿还甲方的欠款及利息。
2.乙方在签订协议之日起交付抵押物的文字材料证明。
第四条违约责任及其它事项。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给甲方欠款及利息的,乙方应负违约全部责任。按照欠款本金的双倍给予甲方赔偿(即违约后,偿付甲方贰万肆仟元人民币)。
2.如果乙方出现逃逸或者去向不明联系不到本人,则剩余的欠款由担保人予以承担。
第五条本合同经担保人见证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担保人留存一份。
甲方签字:签约日期:
乙方签字:
乙方担保人签字:签约日期
绩效协议书有法律效力篇十六
1、协议也即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属于私法的范畴,对于私法来讲,法不禁止皆可为。只要该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协议在你们当事人之间就是有效的。
2、你所说的情况参杂了各种问题,但归根到底与法律的规定并不冲突,是你理解的问题。譬如你所说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对外承担全部责任,但协议约定双方分担责任,这个协议在你们双方之间是有法律效力的,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对于第三人,这个协议对其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