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律毕业论文(通用14篇)
总结不仅可以用于学习和工作,还可以应用于生活中各个方面,如家庭管理、情感处理等。写作是一个需要积累和坚持的过程,我们需要多练习才能写出较为完美的作品。想要更好地了解这个问题,可以参考以下给出的一些实践经验和成功案例。
法律毕业论文篇一
对工科类本科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和要求进行了概述和总结;对工科类本科专业建设进行了探索和思考;提出了一些有益的思路和方法,为工科类本科专业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标准建设提供重要的参考资料。
1引言
工科毕业实习与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之间的联系比较紧密。毕业实习可从生产实践中为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提供第一手的资料和信息,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可以解决生产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两者结合将有利于提高工科类学生的质量和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就每个本科高校而言,建立一套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实施标准显得尤为重要[2]。
2当前工科类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走过场现象比较普遍,学生没有真正地进入毕业实习的角色,没有达到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效果,很多学生最后也就是写个报告就算结束了,严重地忽视了该环节对学生动手综合实践能力的锻炼效果,对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产生很大的影响,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学生心理因素的影响。认为马上就要毕业了,急功近利比较普遍,很多学生直接在外就业了,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形同虚设。二、就业压力大。学生忙于找工作,参与毕业实习与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时间较少。三、师资因素影响。现在学校人数多,没有足够的专业教师从事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工作,很多教师还要从事其他理论课的教学工作,师资力量明显不足,对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难以做到精细化管理,以及传统管理方式的不足,也导致不能进行有效的管理。四、区域条件的限制。沿海经济发达,厂家比较多,能为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提供场所,而像内地高校所处地域经济社会发展程度比较低,没有足够的厂家,有的厂家也都是些劳动密集型企业,难以让学生与所学专业挂上钩[4]。五、经费的制约。高校院系在制定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实施方案时,规定了很多条条框框,但由于没有具体经费配套的落实,实施起来困难很大,很多实践性的毕业设计,由于没有经费让学生购买一些元器件等东西,使得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往往停留在理论层面,最多也就在仿真上,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产生很大的制约。六、管理制度的制约。当前院系为了管理方便的需要,对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作了很多硬性规定,不能充分发挥学生自己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例如统一为学生提供毕业论文题目,使得学生的选题空间受到很大限制,很多题目陈旧,学生不感兴趣,仍然要硬着头皮去做等。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前期、中期、后期检查形式多、实质性内容少等等[l]。
3提高工科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质量的措施
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
从人才培养方案入手,通过对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修订,保证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有效可靠运行,例如传统的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放在最后一个学期进行,学生的理论课上完了,使得很多学生没有上课的心理准备了,使得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管理难度加大,可以将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调整到第七学期进行,第八学期再上一些选修课程,这样管理起来更加有时间,有效性更好。对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也要制定教学大纲和进度表,细化内容,进行过程管理等。
加大教研、科研支撑力度
学校要加大教研、科研支撑力度,让教师和学生手中有研究项目以保证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有充分的内容质量保证。目前,各类学校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在方方面面加强内涵建设以保证人才质量。通过学校“本科教学工程”,投入大量资金,立项一批教研项目和实训基地。由于内地企业发展规模不大,科研能力不强,并且技术含量不高,对专业支撑力度不强,学校要花大量资金以教学研究立项形式进行实训基地建设,一个基地投入20-30万元,让专业教师负责实施,和企业联合建立实训基地,通过这些项目的实施,将有力地促进工科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建设,毕业实习有了具体的科目内容。同时,学校要利用高校“能力提升计划”大力进行建设,大力鼓励学生申报国家级、省级、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鼓励教师申报省级“质量工程教学”项目;利用高校“振兴计划”建设工程训练中心;利用“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建设”大力进行实验室建设;推进本科生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培育计划;通过学校“年度招标课题”项目等有力地推进了人才质量的提高,通过各专业负责人选聘工作,优秀教研室和优秀实验室评选活动等等。让我们的专业建设有声有色,内涵丰富,必将促进人才质量走上一个新的台阶,改变以往理论教学强,实践教学弱的局面。
综合推动各项举措
学校要综合推动各项举措,例如让企业界人士到校作报告,派遣大量教师进驻企业担任科技xxx,邀请企业的高级工程师进院系讨论人才培养方案,就企业对专业素质要求的着重点进行说明,在人才培养方案上着重进行强化、改进,教师与企业联合建立“科技创新平台”,优秀毕业生创业成功者回校设立奖学金,通过多方举措的开展,使得高校与企业之间的互动明显加强,各种教研、科研、参观交流等活动井然有序地进行,为大学生的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提供广阔的空间,其专业性、质量和深度都得到明显提高。通过加大电子设计大赛,机器人大赛,机械创意大赛等国内大赛投入力度[5],鼓励学生广泛参加,提高学生的动手实践能力。近年来,我校师生在各级各类比赛中获得了很多大奖,受到了教育厅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我校工科学生的发明专利更是屡见不鲜,有一个在校学生个人发表的论文和专利有十几项,给全校师生作了报告,可以看出学生学习能力很强,尤其是实践能力更强,能把知识与能力融会贯通。
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科学、规范化管理
经费的支撑
经费的支撑,要进行专项经费拨付,专款专用的方案,一定要明确,我觉得这一块是一个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现在模式是没有明确,很多都停留在意识上,实际中根本没有做到对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经费保障。这样广大师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才会表现出来,各项工作才能切实有效地运行下去[6]。
4总结
作为一所一般本科院校,皖西学院在近13年时间里,乘高等教育大众化之势而上,完成了由专科教育到本科教育、由师范教育为主到综合性、应用性本科教育的两大转变,实现了跨越式发展。2006年顺利通过了国家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并取得好的成绩,实现了学校中长期发展的第一步战略目标。2013年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审核评估,并取得好成绩;为深化学校内涵式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省内同类地方高校中名列前茅。
2013年我校接收教育部本科教学审核性评估,评估专家对我院毕业实习、毕业设计与就业工作提出殷切希望,提出很多意见和建议,这些意见和建议正是我们需要做的工作,学校对工科专业的毕业实习、毕业设计与就业工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非常清楚,并感受到了极大的压力,这些问题也是当前我国高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中普遍存在而又尚未解决的重大问题,已到了不解决不行的地步,皖西学院正在多渠道研究改革方案。学校对学生的毕业实习、毕业设计与就业工作非常重视,对此项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非常支持,在今年校院两级领导班子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已完成了对2013届毕业生的实习、毕业设计及就业工作总体教学改革的初步试验,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实践证明该方案可行。
项目课题组负责人具有宽厚的专业基础和长期的教改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改革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具有较强的课题主持能力和研究能力。课题组成员层次结构合理,涉及面较广,大都具有丰富的教育理论和教学管理经验,他们参加了工科专业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对我国工科专业的办学现状及课程指导委员会的要求比较了解,教学经验丰富。希望本文的观点能为高等工科本科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标准建设作出自己的贡献。
参考文献:
[l]丁立明,李寒旭。化工工艺专业毕业实习现状与教学改革探索[j].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
[2]李国锋,李云龙,张志刚,等。试论高校毕业实习的教学与改革[j].长沙大学学报,2007.
[3]李文红。浅谈高等学校毕业实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7.
基金项目:皖西学院2013年度委托招标课题(项目号:2013zb86)资助;安徽省高校2013年度省级质量工程项目(项目号:2013jyxm182)资助。
法律毕业论文篇二
abstract4
目录5-8
第一章绪论8-12
1.1论文背景和意义8-10
1.1.1本论文的背景8-9
1.1.2论文的研究意义9-10
1.2.2论文研究实施方案11
2.1.1网络消费的概念12
2.2.1网络消费侵权的概念18
2.2.3网络消费侵权有关主体类别20
2.3.1网络消费中侵犯财产权表现22
2.3.3网络消费中侵犯精神权益表现23
2.4.1实现了网络消费者与传统消费者的平等、公平的`保护24
2.4.2有效维护网络消费者与网络经营者间的利益平衡24
3.2欧盟网络消费维权有所侧重,注重保护处于弱势的消费者权利26
4.2.1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救济体系建设发展现状29
4.3.1网络消费侵权救济法律的缺位30
4.3.3网络交易合同问题成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温床31
4.3.4网络交易的特殊性使网络消费者维权成本高31
4.3.5网络交易争议中消费者举证成本高31
5.4.1网络消费侵权事件中双方协议和解救济路径39
5.4.3网络消费侵权事件中行政申诉救济路径40
5.4.5网络消费侵权事件中司法救济路径41
致谢48
法律毕业论文篇三
摘要:信仰是在法律职业形成的过程中形成的,法律职业共同的精神追求。法律职业信仰的表现形态包括法律信念、法律理念、法律观念、法律意识等,其核心是一种对法治的精神追求。
关键词:法学;职业道德
一、我国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现状及其原因
1.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法律职业道德考核的分值偏低
从2002年开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将法律职业道德纳入考试范围,但是考核的分值始终徘徊在5分左右,与其他的内容动辄几十分相比较很难引起人们的重视。目前,很多高校在确定本校的法学专业教学计划时主动向司法考试中考核内容较多的科目倾斜。暂且不论这种做法的对错,但在实践中却直接导致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虚设,甚至有的高校根本就不设这门课程。有关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却在法理学、诉讼法或者司法制度概论等课程中讲解。这一点也显示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在高校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地位较低。此外,很多高校在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计划中设置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作为必修课,但没有专门设置系统学习法律职业道德的课程。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主要是讲解公共道德的课程。法律职业道德虽然属于道德的范畴,但不同于公共道德。法律职业道德具有主体的特殊性、规范的明确性和具有较强的约束力的特征。法律职业道德适用的主体主要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对于非法律职业人员没有约束力。法律职业道德不能停留在一般道德准则层面,必须形成具有明确权利义务内容的、具体的标准和可操作的行为规范。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约束法官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约束检察官行为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和中华律师协会通过的约束律师行为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这些基本规则都对相关法律职业的道德作出了特别的要求。而且,这些规范均具有实质性的约束力。如果违反了职业道德规范,均要求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甚至是法律责任。所以,思想道德修改课程不能完全取代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再加上思想道德修养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陈旧,教学效果欠佳,根本不能满足法学专业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要求。
2.法律职业道德领域的专业研究人员较少,师资缺乏
目前在法律职业道德领域内进行专业研究的人员较少,各高校中从事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师资严重缺乏。这也直接导致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开设的困难。部分高校在法学教学计划中将法律伦理学作为法学选修课程。但是因为缺乏专业的师资,该课程一直没有真正开设。有些高校虽然开设了该课程,但是多由法理学或诉讼法学方面的教师担任主要教学工作。这些人员没有真正研究过法律职业道德,因此,该课程的教授也只能限于对有关职业伦理规范的讲解。另外,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方面的教材和资料也相对较少,对于该课程的开设也有较大的影响,直接制约了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发展。
二、完善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措施
1.明确法律职业道德在法学本科阶段的目标和定位
我国目前司法改革中提到了“审判分离”,对于司法官不但要求具有成熟的司法经验、深厚的法学知识背景和一定的修养,还要求司法官具有公正清廉、忠于法律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者必备的素养之一,因此,法学教育必须重视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我们应该改变目前对法律职业道德的忽视态度,在设立法学本科阶段的培养目标时,明确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在确定法学本科专业核心课程时,法律职业道德应该成为核心课程之一。
2.加大法律职业道德在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的考核比重
设置法律职业道德门槛法律职业道德一直是各国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对法律职业群体具有重要的意义。英国大学的法学院除了比较重视对学生的基础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培训外,还有重点地安排教学计划来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如道德、法律伦理、职业素质、律己意识等。美国大部分州要求学生在获得律师职业资格之前必须通过律师职业道德考试。在通过律师职业道德考试和律师资格考试后,美国法科毕业生仍须通过由各州律师公会主持的“道德品格”考察和面试才能宣誓成为正式律师。与英美等国家对法律职业道德的要求相比较,我国对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的要求是比较低的。就律师职业来说,只要品行良好,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被开除公职、吊销律师执业资格,就可以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没有对法律职业道德做特别的要求。这也直接导致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在实践中得不到重视。因此,笔者建议应加大法律职业道德在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的考核比重,提高相应的分值,改变目前各高校中不设或者虚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现状。另外,在取得有关职业资格和执业资格时,提出高于普通大众公共道德的要求。
3.探索多种形式的教学方法,提高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教学效果
法律职业道德的教学必须使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内化成法律职业人人格的一部分。虽然不同的法律职业,具体的职业道德并不完全相同,但法律职业道德包括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廉洁公正以及行为端正自重等,这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遵守的职业伦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决定了在教学过程中不能单纯地对学生进行伦理道德说教,而是应该通过收集大量的法律实践资料,创设生动的法律职业场景,通过多种教学方法进行教学。大学本科阶段是法律职业道德培养和教育的关键时期,是法律职业人形成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阶段。在教学方面上,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等教学方法,为学生提供道德情感体验的环境,使法律职业道德真正内化成他们的信仰。此外,也可以聘请具有较高的法律威望的专业人士为学生做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的专题讲座,提高学生的道德认同。
4.培养法律职业信仰法律职业
信仰是在法律职业形成的过程中形成的,法律职业共同的精神追求。法律职业信仰的表现形态包括法律信念、法律理念、法律观念、法律意识等,其核心是一种对法治的精神追求。如果主体本身缺乏法律信仰和精神追求,没有规则至上的信念,没有权利本位与权力控制的观念,法治也很难实现。因此,在法学本科阶段的教学中,不仅是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其他法学课程包括理论性和应用的课程的教学中,都必须将法律职业信仰的培养作为其重要的内容。
参考文献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范文
法学毕业论文8000字
法律毕业论文篇四
工业革命以来,机器大生产取代传统手工作坊生产,机器在提高生产效率的同时,加大了对生产过程中的劳工的侵害可能,劳动的危险性与日俱增,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伤残事故频繁发生。在工业发展中,随着化学原料、物理材料的大量使用,劳动者在化工危险环境中工作,在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的侵害下,患上职业病的机会相对增大。因职业病发生在劳动过程中,故各国把职业病也纳入到工伤赔偿的范畴中。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亡或者患职业病,必然会导致其谋生能力的降低甚至丧失,从而使其本人或者供养家属的经济来源中断,生活陷入困境,进而威胁到生存。这种情况的大量出现,必然会形成社会问题。此即国外所称的职业灾害,也成为劳动灾害。广义的职业灾害泛指各种情况引发的妨碍正常职业进行的各种事故,包括损害到人,或者生产设施、财物。狭义的职业灾害,也称为职业伤害,仅指造成人员伤亡的各种事故,此即我国法律法规中所称的工伤。
何为工伤,目前尚无标准统一的定义。从字面上理解,工伤即因工负伤,“工”是指劳动者工作、履行职务的行为,并可扩大到与工作、履行职务相关的行为,“伤”是指各种急性伤害,包括负伤、致残、死亡,也包括各种慢性伤害,比如在各种有毒有害物质、气体、粉尘环境下,造成身体患职业性疾病。“工”与“伤”之间是一种因果关系,通常情况下,意外事故的发生必须与勞动者所从事的工作相关,包括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内、以及与工作相关的其他情形下发生的事故;而职业病,是劳动者在从事的工作或职业的时间、环境下,因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而导致发生的。此因果关系在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中简单概括为“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中国职业安全卫生百科全书》(1991年版)将工伤事故解释为“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岗位上,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急性中毒事故。但是职工即使不是在生产劳动岗位上,而是由于企业设施不安全或劳动条件、作业环境不良而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也属工伤事故”。此概念用了一个但书,将即使不在生产劳动岗位上,而是由于其他与工作有关的原因导致的职工人身损害,也界定为工伤事故。应该说,此概念将工伤事故的范围进行了一定程度地扩充。
我国学者杨立新将工伤定义为“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损害,以及罹患职业病的意外事故。”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发生的伤亡,虽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但此上下班途中行为是与工作相关的行为,为保障劳动者的利益,此伤亡亦应当是工伤。故为明确起见,工伤定义中的时间、地点条件中,应当加入“以及与工作相关的过程中”这一扩大性条件。
综上所述,本文笔者将工伤的定义概括为:工伤,即工伤事故,又称为职业伤害,指劳动者在工作以及与之相关的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导致的伤、残、死亡或患职业性疾病。
(一)工伤事故是发生于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中的事故
工伤事故存发生于各类企业之中。企业指我国境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各种形式的股份制企业、联营组织、合伙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在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将各类企业,称为“用人单位”,凡是雇用职工为自己提供劳务,从而使职工与自己形成劳动关系的各类用人企业,均称为用人单位。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属于企业的范围,但其职工同样受到相应的保护。《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可见虽然不属于企业的范围,但仍然按照相应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二)工伤事故是企业职工遭受人身伤亡的事故
企业组织依靠其职工提供的劳动力进行生产经营。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各种意外事故难免发生,给职工、企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有时这种损害还是十分巨大的。工伤事故中,所造成的损害是企业职工的个人人身损害,而不是财产损害。这种损害,可能是职工身体的受伤、残疾,也可能是职工生命的终结。
企业职工,即向企业提供劳务的劳动者,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合伙所雇用的职工、雇工。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将职工规定为:“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以此规定,在认定企业的职工时,应当以企业与职工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为准。职工与企业之间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可以直接认定为两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客观事实上职工向企业提供劳动,企业予以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下,同样认定为构成了劳动合同关系,此即为事实劳动关系。
(三)工伤事故是企业职工在执行工作职责中发生的事故
工伤事故发生后,在受害职工(职工死亡时则为其亲属)与企。
法律毕业论文篇五
随着我国近几年个行业的不断发展,施工企业也随之发展开来,发展后的施工企业的法律事务越来越多,涉及的方面也越来越广。合理的处理好施工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可以有效的进行施工风险规避,提高施工企业的竞争力,为企业的后续发展做好保障工作[1]。
1.1、对法律事务工作的认识不足
由于在市场经济下从事商业经济活动,任何活动的进行都存在着法律风险。对于施工企业的法律事务来说,最理想的状态就是涉及到对企业内部的管理和对外部的经营行为,即使由于某种原因达不到此种理想的状态,也应该事前对各种经济活动做好风险防范。一些施工企业对于法律事务工作的认识不足,并没有十分清晰的认识到法律风险对于施工企业发展的影响,没有从企业存亡的高度认识和重视法律事务管理的重要性。
1.2、对法律事务工作的认识不深
在施工企业现实工作的经营活动管理发展链条中,直接进行事务管理是施工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2]一些企业只是单纯的认为施工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就是解决矛盾纠纷,并未正确的区分施工企业的法律顾问和社会律师之间的区别,认为施工企业的法律顾问就是单纯的整理企业案件、拟定起诉文书、讨债、打官司等,并未认识到企业法律顾问对于企业管理的深层意义,为企业拟定各种管理文书、管理合同等重要的法律事务。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包括企业的事务经营管理,并非单纯的落在法律的层面之上。
1.3、法律事务人员的综合素质能力不高
为了使防范风险的措施达到最大化的要求,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必须加强对各个环节的把握,避免常规的风险反复性的发生。施工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能力不强,有很大的一部分原因是由于法律事务人员的综合素质能力不高,对于未来风险的决策性不强,不能很好的进行宏观风险把控,对于现有的风险不能采取及时的措施进行规避。这样就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施工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的政策的进行,对于施工企业的未来发展前景也会有致命性的影响[3]。
2.1、完善法律事务的相关制度
要完善法律事务工作的相关制度,使法律事务工作的进展可以有制度进行指导和约束。与此同时,制度的制定,可以提高施工企业对于法律事务工作的认识,从而加强法律事务参与企业的管理经验,为企业的未来发展做好相应的规划和决策。
对于施工企业来说,要设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的总法律顾问是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的,有施工企业亲自聘任的对企业实施全面的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因此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设立,对于企业为了法律事务的发展具有基础的奠定作用[4]。
2.2、加强施工企业法律事务的前瞻性认识
做好施工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对经济活动的法律风险进行防范,并将法律事务管理贯穿到每个施工企业工作的环节当中。法律事务的工作主是以预防性质为主要工作,其次是解决已经发生和不可避免的法律纠纷和法律事务。所以施工企业对于法律事务工作一定要加强认知度,加强法律事务的前瞻性认识,改变企业目光短浅的制约因素,允许法律事务管理参与企业内部管理和企业外部经营活动,这就使得施工企业的法律事务前瞻性能大大增强。
2.3、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起草
法律风险的产生是由于施工企业经济活动类型多种多样以及涉及面广等多种因素造成,但其中最为主要的影响因素是由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缺乏正确的法律作为引导造成的,包括企业的项目决策风险、企业的内部管理风险、外部经营风险等。企业的规章制度是针对企业的生产技术、生产项目活动,以及外部多种经营活动共同影响产生的,所以对于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来说,必须要将法律事务工作融入其中,起到一个监管保障的作用[5]。
目前我国的施工企业为了使得利益更大化,更好地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越来越多的施工企业将法律事务工作与企业内部管理相结合,使其更好的为企业发展服务。对于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来说,仍需要一段时间进行修复,这就需要各相关部门加紧配合,不断的进行探索和完善。
参考文献:
[1]段茂勇。新常态下石油施工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化工管理,20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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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廖敏。论新形势下施工企业法律合规工作的难点和对策[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5(04).
[5]崔吉顺。建筑施工企业基层工会工作面临的问题和解决对策[j].企业导报,2012(17).
法律毕业论文篇六
摘要:随着互联网和电子金融业的发展,网络保险发展迅猛。
然而网络保险交易大多依据保险双方的协议进行,存在着较大风险,故此应当构建起网络保险的法律制度,以解决网络保险所存在的问题。
网络保险和传统保险联系的紧密性为将传统保险法律制度适用于网络保险提供了可能。
本文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分析保险法律制度和保险协议的区别以及法律制度的不可替代性,通过成本-收益的方法来研究保险法律规范适用到网络保险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其效果,从而探究如何将现有的保险法律制度适用于网络保险以解决其当前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网络保险;保险法律制度;交易成本
一、保险发展的保障:法律还是协议
由于法律制度滞后,在我国的网络保险中,保险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交易大多是依据自定的保险协议来进行。
协议虽然具有灵活性强、效率性高的特点,却难以适应保险行业较高的专业性、规范性、强制性、社会性的特点,因而构建网络保险法律制度十分必要。
第一,在签约成本方面,成本的内容主要是交易关系的达成,保险法律制度是基于保险这一商业活动所制定的专门性法律法规,自然对保险的签约过程有着明确的规定,而协议则是基于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协商所达成,这种因人而异的协议缺乏专业性和规范性,从而引发恶意竞争,不利于保险市场的规范运行。
第二,在履约成本方面,成本内容主要是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项法律制度制定的目的之一即是对规范的对象所享有的权利和负有的义务进行明确。
保险法律制度对于保险参与人(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均可按照法律法规作出统一规定,而保险协议只能是依照当事人的约定来确认保险参与人相关的权利义务,被保险人横向比较,可能会提出新的要求,从而增加了履约成本。
第三,在违约成本方面,成本内容主要是交易中的违约责任,责任制度属于法律制度中的关键一环。
保险法律制度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故对于违约方的责任具有很好地约束作用,反之保险协议由于是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故而违约责任只能是合同上的责任,对于违约行为而言,只能通过民事手段进行诉求,缺乏规范性和强制性。
第四,在信息成本方面,成本内容主要是指对保险交易关系的第三人产生的影响,即是对被保险人的影响。
保险法律制度对于被保险人的知情权、请求权等其他权利均可做出明确的规定,而保险协议由于只由保险的直接当事人进行协商约定,故对被保险人身份的确定及其是否明确知情不能很好地进行约束,进而不能够充分地保障第三人的权益。
第五,在监督成本方面,成本内容是指对于保险交易过程的监督,在保险法律制度中,监督制度可以作为其附属法律制度来对保险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监督,一旦遇到问题即可立即予以纠正,而保险协议由于本身自治性,缺乏社会性和规范性,只能由双方当事人参与,这使得保险过程整体上得不到监管,以致出现问题时并不能及时得到解决,从而导致保险交易的失败。
通过对保险交易成本各环节的分析可以看出,相比保险协议,保险法律制度具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保险交易成本发生的五个环节里,保险法律制度的成本显然要远远小于保险协议,这也使得保险法律制度的引入在利益考量上占据优势,既可以节约成本,提升网络保险交易的效率,又可以保证安全,维护保险参与人的权益。
二、保险法适用网络保险:优势和不足
我国的《保险法》于1995年通过,至,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保险法》做了首次修改,至重新修改并且实施以来,至今也有近的历史,是一部较为完整、系统的保险法律。
现有的《保险法》总共四章九十三条,其规定涵盖了普通保险活动的整个过程,内容明确。
网络保险由普通保险衍生,性质上和特征上依然与普通保险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例如在保险关系当中,网络保险的主体、客体以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等相关内容均与普通保险相一致,传统保险法适用网络保险可以解决大部分问题。
但是,网络保险在交易时大多是依据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的协议来进行,使得网络保险的运作始终存在法律风险和安全隐患,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网络保险性质上属于电子合同,电子合同数据的提交和保存往往没有书面记录,一旦因此产生争议,举证起来也是相当困难。
由此也会使得网络保险合同在效力上更容易产生瑕疵,发生争议的可能性也会更大。
第二,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的签订建立在保险相对人信息情况的完整性上,而网络始终具有虚拟性的特征,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网络保险合同时并不能依靠传统的方式面对面的去核实投保人的身份信息和相关资料,投保人也不能通过保险公司的盖章签单来对合同相关事宜进行确定,这使得在网络保险的运作中容易出现虚假信息,进而产生假保单等典型问题,从而使得投保人担心会泄露其隐私,对隐私权进行损害,保险人则担心出现虚假的要约,降低了保险运作的效率,损害了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第三,从监管层面看,传统保险法律制度的监管主要在于实体场所的监管,而现阶段保险监管部门尚未出台针对网络保险规范发展的专门制度,对网络保险经营者监管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为少数不法分子利用网站非法销售假保单提供了操作空间。
综上,由于网络保险本身法律制度的欠缺以及网络的虚拟性,使得人们在办理保险业务时始终不能够完全信赖网络保险,尤其在保险额较大的合同签订中,被保险人更倾向于传统保险的面对面交易。
因此,建立网络保险的法律制度对于网络保险的发展至关重要。
三、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新建还是补充
法律同市场经济一样,存在着对收益最大化的追求,存在着不同主体的竞争以及资源分配、交换关系、交易成本,存在供给与需求、成本与收益的关系,也存在效率价值目标取向。
本文从成本-收益的角度来进行简单的分析,通过成本收益的方法来进行分析,即是在于分析引入该项制度所产生成本的各个环节和是否带来收益的预期,如果收益大于成本,则证实了引入网络保险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在保险法律的成本方面,第一,在立法成本上,由于前文所分析的可行性,所以相比重新建立一套与网络保险相关的法律,将现有的保险法律制度引入到网络保险中避免了浪费大量的法律资源,包括立法机关的办公费用、立法工作者的补贴费用等等,第二,在法律的运作上,主要在于法律的宣传推广以及实际操作方面,将现有保险法律制度引入到网络保险中,因为其本来对传统保险行业的影响力以及自颁布以来五年所形成的运行模式和套路,对于网络保险这一衍生于传统保险的新型交易活动而言,整体上现有的保险法律制度在适用时可以说是驾轻就熟。
相比之下,构建新的网络保险法律制度,实施运作和宣传推广等环节都是重新开始,既耗费了资源,也增加了投入,同样提升了成本。
在保险法律的收益方面。
首先,从收益的主体上讲,保险法律的收益主体主要是保险活动的参与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内,其收益的效果正如本文第二部分所述:将保险法律规范适用到网络保险中,可以减少交易成本(包括在签约、履约、违约以及信息成本等各方面),为当事人双方带来效益。
其次,从收益的内容上来讲,主要包括了经济收益、社会收益等。
在经济收益上,将保险法律制度适用于网络保险中,一方面可以规范和维护网络保险的交易市场,使得市场按照保险法律所期待的秩序进行运作,这可以有效的将法律资源的配置和市场资源的配置结合起来,从而规范了保险市场的整体环境,减少了资源的浪费,带来了经济效益。
另一方面,保险法律的适用使得原本有意于网络保险但对其风险始终心有芥蒂的参与者能够放心的投入到网络保险中,这也必然会扩大网络保险市场,进而带来经济上的收益。
在社会收益上,以法律为基础,建立起网络保险的新的秩序,可以极大程度上规避诸如不法分子通过互联网投保后诈骗保险金、利用互联网非法经营保险业务以及在网络支付环节盗划、侵占保险客户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使得交易主体可以在正规有序的环境中进行交易。
通过成本收益的综合分析可以看出,将现有的保险法律制度引入网络保险中,既可以减少法律成本的产生,也可以增加法律收益,符合保险乃至金融市场的需求,也为网络保险交易活动提供了公平、公开、公正的环境,有助于激励市场主体参与竞争,创造价值,因此其所带来的社会收益和经济收益将是长期的、巨大的,这将对我国的保险业和经济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法律毕业论文篇七
论文致谢一:
时光荏苒,研究生阶段的学习是短暂的,不知不觉间,我即将结束两年半的研究生生活,与培养我六年半的母校和恩师告别。,我来到北京理工大学学习法学专业,初到良乡校区的我们都还是稚嫩的,我现在依然记得那两年间我们是怀着多么激动和期盼的心情等待着回到中关村校区的日子。也是在这种心情的陪伴下,我一步一步地踏入法学的领域,开始热爱我所学的专业,形成了法律思维,充实了自己的学习和生活。
终于在大三那年,我们搬到了中关村校区,这边的生活较良乡更加丰富多彩,近在咫尺的人民大学和国家图书馆本可以成为我们得天独厚的有利条件,却竟然被我们浪费掉了。如今在中关村校区,我也已经生活了四年半的时间了,对这里,我再熟悉不过。即使马上就要毕业,就算若干年后回来,我也依然能够清楚的记得我住过的宿舍,吃过饭的食堂,学习过的教室。
本科毕业时,由于获得了保研的名额,我对毕业好像没有特别的感触,但现在不同了,这次是真的毕业了,真的要离开北京理工大学了。这六年半的时间是每个人人生当中最美好、最青春的时光,是北京理工大学的老师和同学们丰富了我们这段青春岁月的记忆。尽管在校期间,我们如何抱怨这个,埋怨那个,但是出了校门,北京理工大学仍然会是我们的家,这里的老师们仍然是关心我们的亲人。
跟随赵秀梅老师学习的研究生阶段,我不仅丰富了自己的专业知识,还从她身上学习到一种认真、踏实的学习精神。毕业论文写作期间,我在校外实习,赵老师在台湾,尽管无法见面交流,但每一封邮件,赵老师都会认真、及时地回复,仔细指导我论文中的每个细节。今天我能完成毕业论文并顺利毕业离不开赵老师这段时间的陪伴和指引,在这里要特别感谢赵老师在这两年半的时间里对我的包容和照顾。
现在已经是20xx年,我们即将踏入人生新的征程,但在北京理工大学学习的这段时间,将会是我一生当中永远铭记的美好回忆。除了赵秀梅老师,我还要特别感谢学院的其他老师对我的关照和爱护,感谢亲爱的同学们对我的支持和帮助,大学期间能有你们每个人的陪伴,我感到幸福,是你们让我在学习法律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最后,祝愿每位老师和同学能够在今后的生活中开心、顺利,祝愿我的母校越办越好,明天更加辉煌!
论文致谢二:
时光总是不知不觉在指缝间流逝,转眼就要告别硕士学习阶段。首先,我特别感谢导师江国青老师,他在百忙之中对我的论文写作提供了悉心、细致的指导。江老师在论文题目的选取以及论文写作过程中引导我对论文研究的问题进行深入挖掘,广泛、大量地收集写作资料,并严格要求论文的格式,仔细审查每个标点符号,让我形成严谨的学术研究态度和习惯。其次要感谢我的本科老师李英教授,她对我的论文写作给予很多的指导和帮助。
此外,还要诚挚地感谢法学院国际法专业的其他老师在我两年半的硕士学习生活中给予的关心和教诲。在最后,感谢与我共同生活的室友们、国际法专业的同学们在学习和生活上对我提供的帮助。
我坚信:在未来的学习和工作生活中,只要勇于挑战,世界总会让步。
论文致谢三:
时光飞逝,2年半的研究生生活仿佛我最美好人生里的惊鸿一瞥,一转眼又走进了毕业季。感谢我的导师杨成铭教授。杨老师平日教学科研繁忙,见面交流的机会虽然有限,但每一次都必定被杨老师温和谦善的为人与严谨治学的态度深深感染。本论文的选题、大纲的拟定以及撰写,都倾注了杨老师的大量心血,在各个环节都得到了杨老师悉心的指导。
在毕业论文的撰写过程遇到了许多的困难和障碍,是杨成铭老师对我的关心和支持帮我克服和跨越了这些困难和障碍。在此,我谨向杨老师致以最诚挚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
同时,我深刻地体会到杨老师给予我孜孜不倦教导的良苦用心,杨成铭导师不仅是我的成长和学习之路的导师,他的身上所展现的名仕之风和儒雅也是我树立人生观和生活态度的坐标和榜样。
在此,我要感谢江国青教授、李寿平教授和王国语老师、李华老师在研究生学业中给予我的教诲和培养,是他们传授给我国际法的专业知识和做人做事的道理。本论文的写作让我深刻地感受到在求学路上与我一同相随相伴的同学之情,由衷感谢同学们在我的论文撰写过程中给予我的帮助。同学们从论文资料的查找到论文格式的修改都给予了我诸多帮助,同时,也感谢同学们两年多来的陪伴,在北京认识一群同样有热情和梦想的同龄人感到非常幸福和知足。
最后,我要感谢我的父母和亲人。感谢他们这么多年来对我无私的关爱和支持,让我可以心无旁骛的完成我的求学之路,并在这个过程中体会到幸福和温暖。正是因为他们无私的关爱和支持,使我能够顺利的完成学业,让我在勤奋学习的路途中不知疲倦。父母亲的养育和教导之恩重于泰山,我唯有将感谢和感恩之情化作学习和工作的动力,继续孜孜不倦地学习和探索,以期能回报我的父母、亲人和社会。年轻总是美好的,呼啸而过的都是时间。
我的学生时代终于要划上明媚的句号,回望那尚不遥远的两年半研究生求学之路,于我而言它将定格为我心中最宝贵的回忆。
论文致谢四:
三年前,当我还没我寄出保研材料给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的时候,舍友告诉我她收到了面试通知,问我是否同去,就这样,我在没有收到面试通知的时候抱着材料来到了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那是来自大草原的我第一次来到首都北京,而很荣幸地被民商法学专业录取开始我的研究生生活。对于北京,对于我的研究生生活并不期待,开始新的学习生活之前一直带着一种不安,因此在此要首先感谢我的舍友,是他们用自己的热情、开朗为我消除了陌生感,让我慢慢在这里找到归属感。而在北理法学院的近三年的时间里,我感受到了各位老师深厚的学术功底以及人格魅力,在北京各个高校蹭课的过程中也了解到了一定的法学前沿问题,而这些在我就业的过程中给予了我很大的帮助。
在研究生生活中最荣幸的事情莫过于师从侯仰坤老师,侯老师不仅在学术上给予了很大的帮助,尤其是对于我的论文,哪怕是课程的小论文都会进行逐字逐句的修改,与我进行深刻的探讨,尊重我的观点和想法。在撰写硕士毕业论文的时候,侯老师远在国外,仍不忘指导和修改我的论文。在我的论文遇到瓶颈时,侯老师更是给予我充分的鼓励和支持,关于我的论文通过短信、微信充分的沟通,在了解我的观点和想法的基础上提出修改意见。即使是有时差的情况下,侯老师仍然坚持第一时间修改我的论文并反馈给我。我想侯老师在国外的工作也并不轻松,然而在我的论文的修改和指导上却仍坚持第一时间反馈给我。除此之外,侯老师也经常教诲我们深刻的人生道理,他曾经说对于研究生阶段的我们来说,更应该珍惜可谓是最后一段的学生生活,实习赚钱固然重要,但是我们将来会有很大一部分时间去工作和赚钱,而学习生活一去不复返。这段话几乎影响了我整个研究生生活,扎实的专业知识使得我在找工作面临专业笔试的时候能够得到足够的优势。师者,教书育人,传道解惑也。我想我的导师侯仰坤老师,他做到了,作为他的门下弟子感到骄傲。也对侯老师表示深深的感谢。
在研究生期间有幸和刘毅老师一同前往台湾政治大学访学交流,让台湾之行变得更加有意义。在访学期间,让我更多的学到了台湾的人文知识,明显区别于旅行。虽然刘毅老师一直不待见80后视为偶像的韩寒,但我认为刘老师可以试图读一下他的杂文,当然这并不影响我赞同王小波先生的书值得一读。我很幸运的在研究生阶段上了刘老师的课,由此养成了很好的阅读习惯,这种广而泛的阅读习惯以及访学期间的学术交流及知识积累也将是我这一辈子的财富。
时光如梭,我的研究生生活,我的学生时代已经进入倒计时,无论我如何不舍我也要离开校园步入社会。而我想社会这所大学还有很多东西等待我去学习。最后,要感谢我的父亲和母亲,感谢他们无论是精神上还是财政上对我的支持,最重要的是给予我最充分的信任。
法律毕业论文篇八
2、全文结构基本合理科学,逻辑思路清晰,观点表达准确,语言流畅,论证方法较合理,参考的文献资料符合主题要求,从主题到内容符合专业要求,部分与本分之间衔接的。比较紧密,但个别引文没有标著出来,真正属于自己创新的内容还不是很多,个别概念比较模糊,总体上达到毕业论文要求。
3、研究内容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选题社会热点问题,逻辑结构严谨。观点表达清楚,论述全面。语言平实简洁,通俗易懂。在论证过程中也能较好地将专业知识原理与现实问题结合起来。但论据还不够。总体上符合毕业论文要求。
4、选题较具时代性和现实性。全文结构安排合理。观点表达基本准确。全文内容紧扣行政管理专业要求来写,充分体现出行政管理专业特色。查阅的相关资料较多。但不足之处主要是属于自己创新的东西还不多。总体上符合毕业论文要求。
5、研究xxx为题,充分的体现时代特色性。能为中国行政管理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价值。全文结构合理,思路清晰,观点明显。在论证过程中能教好的将论证与案例论证结合起来。不足之处是部分论点的论据还缺乏说服力。
6、以xxx为题进行研究。能为解决xx的问题提供参考和借鉴作用。在全文结构中,首先要调整基本概念提出问题,然后在对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最后为xx提出有效的建议。全文体现专业特色要求,部分与本分之间衔接的比较紧密,真正属于自己创新的内容还不是很多。总体上达到毕业论文要求。
7、选题符合行政管理专业培养目标目标,能较好地综合运用社会理论和专业知识。论文写作态度认真负责。论文内容教充分,参考的相关资料比较充分,层次结构较合理。主要观点突出,逻辑观点清晰,语言表达流畅。但论证的深度还不够。
8、本文选题符合行政管理专业要求,又充分反映出社会现实的需要性。全文结构安排合理,思路清晰,观点正确,能很好的将行政管理专业知识与要分析论证的问题有机地结合起来。该文在写作的过程中查阅的资料不仅充分而且与主题结合紧密。但格式欠规范,案例论证不够。
9、本文立意新颖。全文以xxx为线索,结合各地的准规较全面的分析了xx的问题和原因。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内容论证也教科学合理。全文充分体现行政管理专业特色,格式规范。但创新点不够。
10、本文符合专业要求,反映社会热点问题。因此,该主题的研究有利于推进我国xxx的进一步发展。全文首先xxx的问题,然后分析xx的原因。在此基础上又分析出相关的xx。全文结构恰当,思路清晰,观点基本正确。
和借鉴作用。在全文结构中,首先对官员问责制的现实意义进行了分析,然后再对我国官员问责制的困境进行深入的分析,最后提出化解困境的有效建议。全文体现专业特色要求,符合行政管理专业培养要求,参考的文献资料符合论文观点与主题的需要,实践论证还不够,但,真正属于自己创新的内容还不是很多。总体上达到毕业论文要求。
法律毕业论文篇九
abstract4
绪论7-9
一、研究背景7
二、研究意义7-8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8-9
第一章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概述9-22
第一节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历史沿革9-11
一、消费者反悔权的起源和发展9-11
二、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起源和发展11
四、国外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行使的法律效果34
二、扩大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范围48
三、细化非现场购物消费者反悔权行使的期间50
二、发挥消费者组织团体作用51
致谢59
法律毕业论文提纲范文二
内容摘要4-5
abstract5-6
目录7-12
三、社会效果说26
一、必须合理保护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27
二、避免买赃销赃行为猖獗,引发道德危机27
一、标的物为赃物32
三、受让人受让标的物时为善意33
五、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式34
二、回复请求权的主体36
一、金钱、无记名有价证券的善意取得问题38
后记44
法律毕业论文篇十
摘要:
德国法上的法律推定分为事实推定和权利推定。法律的事实推定是指通过适用法律的规定,推定未知的事实。在适用法律上的事实推定时,当事人应证明作为推定的基础事实(前提事实),只要前提事实能够成立,被推定的事实的真伪就明确了。而法律上的权利推定是指法律直接从基础事实推断某种权利存在,针对的是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也可以称之为法律状况推定。本文以《证明责任论》一书为基础,试图用更简洁易懂的文字从权利推定的概念和本质、权利推定的排除和权利推定的法律渊源,适用范围和体系地位三个大的方面对权利推定做一个详细的介绍。
关键词:
权利推定法律关系证明责任
一、权利推定的概念和本质
(一)概念
法律上的权利推定是对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直接推定。该推定是否成立与前提条件是否存在没有关系,但本质上法律上的权利推定与法律上的事实推定并没有什么不同。例如,对占有物行使权利的人,推定为合法行使权力的人。再如,对土地边界所设置的隔离物推定为共有物。当然,对这种推定仍允许对方提出反证予以推翻,但由于只有事实才能成为推定的对象,因而,不能采取直接证明权利是否存在的方法。要想推翻推定,只能对前提条件的不确定提出反证,一旦前提被证明是确定的时,便不允许推定被反证推翻,与法律上的事实推定相同,对方不可能对权力推定的结果直接予以证明。有关权利推定的例子很多,如《德国民法典》第891、921、1006、1362条等都是所谓的权利推定,他们都是针对权力或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的。
(二)本质
1.其中一些推定是以法院的自由裁判行为为基础的。例如,《民法典》891条的推定以在土地登记册中的记载或注销联系为前提。
如果权利推定应被适用的话,其前提条件必须得到证明。例如《民法典》第1362条第2款的推定以属于妇女个人专用的特定物为前提条件,这一点必须得到证明。
2.权利推定的对象是某种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现实存在,或某种权利的不存在,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点:
(1)只指向某种权利的获得或指向某种法律关系的产生的推定,仅涉及权利形成的事实的存在,必要时涉及权利妨碍的事实的不存在,但不涉及权利妨碍和权利消灭的事实的不存在,该推断仅考虑某种特定的产生要件。
(2)相反对某种权利的现实存在的推定,则不考虑从中可推断出当时存在这一权利的所有事实。
(3)同样权利不存在的推定,要多于权利消灭的推定,也就是说多于权利消灭事实的产生的推定,权利不存在的推定还包括下面的情况:由于不存在权利形成的事实或存在权利妨碍的事实,权利为成功地产生,但同样也不考虑法律能够也必须从中推断出某种权利不现实存在的事实。如果取决于权利或法律关系产生或消灭的时刻,那么其结果是,权利推定对此提供不了依据。
3.权利推定不是法律后果推定。法律后果不是被推定的,而是被规定的。权利推定更确切的说是法律状况推定,因此,将其称为法律状况推定会更好,更直观些。
4.权利推定的效果如下:
(1)受益于推定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就其主张的权利的存在或不存在作为权利主张来主张,相反,除推定的原始事实(在土地登记册中登记、占有、继承证书)外,它既不需要就权利产生的要件、权利消灭的要件提出主张,也不需要对其主张加以证明。也即,对于援引权利推定的一方当事人来说,它只需要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并证明此权利推定的基础事实,而不必主张产生权利或消灭权利的事实,更无需证明这些事实。然而权利推定规范的设置,并不能导致拥有权利外观之人终局确定地享有真实权利,只是减轻了他的证明负担,他因此无需积极证明自己权利的真实性,而是将举证责任移转给提出相反主张的人,由其举证反驳权利推定,也就是说对方当事人想反驳推定,他就必须提出说明推定不正确的主张,且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对其主张加以证明。
(2)对法官而言,法官不仅用不着对权利产生的要件或权利撤销的要件进行认定,而且如同在诉讼中的承认一样,也用不着进行法律适用,他只需要适用推定规范,并根据推定规范的前提条件,在反对的一方当事人就推定的正确性提出异议前,将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作为其判决的基础。
(3)权利推定的效果原则上有利于有理由提出权利推定所涉及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当事人,而不利于每一个被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人。但权利推定的效果有时候会受到限制,如《民法典》1362条第一款的推定只有利于丈夫的债权人。
权利推定属于典型的法律技术,它的出发点是客观事实,但又不绝对受此限制,而是在高度盖然性的经验基础上,用外在的事实状态推导权利存续的状态,即权利外观推定权利的存续、主体和内容。据此,拥有权利外观之人只要举起推定力的盾牌,就无需证明自己物权的客观存在性,并可防御他人对自己权利真实性的攻击;提出相反主张者则要负担该外观之人不享有真实权利的证明责任,以之来推翻相应权利推定。在此,拥有权利外观之人是防守者,其占据了有利的地位,提出相反主张之人是攻击者,其地位较为不利。
不过,尽管这种推定有利于拥有权利外观之人,让其“不证自明”地享有相应的权利,但它仍然顾及了权利外观与真实权利不一致的情形,使得真实权利人在这种情形中能通过“证伪”来推翻通过权利外观推定真实权利的法律效果,从而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利益。因此,可以说,权利推定规范结合了“不证自明”和“证伪”两种方式。
(4)权利推定与证明责任的关系。权利推定对证明责任的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对于提出被推定的权利存在或不存在的当事人来说,他只需主张推定规范的前提条件,且在该前提条件有争议的情况下必须加以证明。对于无需依赖基础事实的权利推定来说,连基础事实也不必主张和证明。第二、对推定所针对的对方当事人来说,想阻止推定或排除推定的效果,则需就以下事实负主张和证明责任:主张和基础事实不相容的事实;主张与被推定的权利不相容的权利状态。如主张自己通过买卖、继承等方式取得了物的所有权,因此该物不可能属占有物的对方所有。对于上述主张,该当事人应负证明责任。
(5)权利推定不同于解释规则和证明规则。对于大多数推定来说,从开始就不适合,因为它不涉及需要解释的意思表示和裁决,对于在土地登记册中登记和遗产法院的证明而言,解释可能是适宜的,但是,它并不像一个真正的解释规则那样,规定一个特定的解释结果。所以权利推定不同于解释规则;而相比较证明规则而言,权利推定想要的更多,它想推定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直接存在或不存在,之所以说它不是证明规则,是因为证明只以事实为对象,而不是以权利的直接存在或不存在为对象。所以权利推定也不同于证明规则。
二、权利推定的排除
1.以自由裁判行为基础的权利推定,可以以下列方式最终予以排除:例如,可根据《民法典》2362条的规定将继承证书交给遗嘱法院。根据894条的规定,更正土地登记册中的内容。
2.权利推定的效力可以通过对相对规范的前提条件的证明而在当事人之间予以排除。例如1006条,即对方当事人证明,他过去曾占有该物,后来被盗、遗失或因其他原因不再占有,或者占有人只是占有媒介人。
3.权利推定还可以通过对具备推定的前提条件的证据提出反证在当事人之间予以排除。
4.通过反面证明。反面证明为本证,任何当事人,只要推定指向他,他均可对权利推定进行反驳,只有当法院根据其心证积极地肯定:推定不真实,其对立面真实,也就是说,被推定存在的权利不存在,被推定属于对方的权利不属于对方,被推定不存在的权利存在,那么该反面证明就成功了。
可见反面证明是一种本证,他必须提出证据推翻依据法律推定的权利,也就是必须达到使法官确信推定的权利不存在的程度。
5.权利推定因相冲突的推定而失去效力。如果具有不同效果的数个权利推定均与同一个具体要件相适应,即构成权利推定的冲突。在此必须通过对相抵触的推定的效力的权横,来决定效力的优劣。只要一个推定必须回避另一个推定,随着它受到反驳,另一个推定会立即得到重新重视。
三、权利推定的渊源、适用范围和体系地位
1.权利推定的渊源只能是法律规范。法律行为不可能作为权利推定的基础。
2.权利推定不仅仅适用于民事诉讼,而且适用于任何一个以推定所涉及的权利存在或不存在为裁决的对象或前提条件的程序。例如执行程序、行政机关的程序、行政法院程序,尤其是享有自由审判权的机构的程序。
3.权利推定不属于程序法,而是属于实体法。
参考文献:
[3]陈康扬.法律逻辑原理.四川大学出版社.1998:127.
法律毕业论文篇十一
随着我国对国际业务开发力度的加大,我国跨国投资中的一些活动也涉及到法律适用的一些问题,加入wto以后,我国跨国投资和融资企业越来越多,与国家交流的范围也越来越大,法律冲突和规则适用不同的情况经常发生,那么我们应当如何认识这些冲突和规则并作出最有利的选择是我国跨国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本文从法律冲突及规则适用的相关角度探讨跨国证券投资中的法律适用的一些问题,希望能够为我国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借鉴。
一、跨国证券投资法律冲突的问题
为了更好的保障跨国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各国都针对跨国证券投资中的一些问题制定的专门的法律,但是这些法律规定并不具有世界性,而是各国从本国发展的角度制定的,其中的冲突也是非常多的。总的来说,这些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调整法律关系存在冲突
证券投资的认识各国本来就存在不同的理解,那么在制定法律和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自然也会存在很大不同,首先是证券发行主体、方法以及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别,在规定上认识是非常不同的;其次是对于证券交易的方式、支付等一些规则的制定存在出入;再次国有关证券监管结构、监管方式与措施、证券权益保护机制方面的不同规制;最后是各国对证券市场主体的法律规定亦存在差异,涉及证券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证券投资公司、上市公司、证券投资者的主体资格与身份确认方面的法律冲突。
(二)各国对于证券投资行为的规制存在不同
跨国证券投资中需要进行一系列的行为,在这些行为的规范和指定的标准规则方面是存在不同认识的,比如各国在规制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时,对于如何认识两种行为,以及在两种行为的实施过程中如何进行控制都存在不同的理解,在规制内容上也存在差异;在跨国企业上市的条件和对于该行为的监管也存在差异,这些都是跨国证券投资中世界各国对一些行为规制过程中存在的不同,这些不同的认识,也就产生了法律适用冲突的问题,不利于共同问题的有效解决。
在以上内容主要通过概括的方式对于跨国证券投资中各国法律存在的冲突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描述,其实在理论研究之中,对于这一问题的理解也是存在差别的,比如有一些学者在概述法律适用冲突的过程中将这一问题分为三个部分进行分析:发行主体的冲突、发行客体的冲突以及发行行为和管理的冲突,不论哪一种划分都冲根本上认识到跨国证券投资中存在法律适用的一些问题,也是未来需要我们重点解决的部分。
二、跨国证券投资中法律适用的冲突规范
世界各国对于跨国证券投资的行为都有规定,而且还存在着一些国际条约、多边条约等,那么在真正出现跨国证券投资问题时应当如何适用、如何选择?国际上对于这一问题的认识主要存在以下五种不同的问题,不论在证券交易还是发行都是存在的冲突规范。
(一)适用发行人的属人法
在跨国证券投资中,一旦出现法律问题,如何适用法律时有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了适用发行人的属人法,即由这个发行投资行为的跨国公司注册地的法律决定法律冲突应当适用什么样的法律,最主要的国家比如匈牙利,在其国际私法第28条第4款规定:"如果证券涉及社员权利,证券权利和义务的产生、转移、消灭和生效适用发行人属人法。
(二)根据发行地和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律解决纠纷
这就是典型的属地主义的思想,也是国家上比较多的做法,各国在规定一旦出现法律冲突如何解决时,许多情况下都是规定由营业机构所在地的法律解决冲突,这一规定的目的是因为发行地和营业机构所在地能够切实、准确的了解到一些跨国证券投资企业的情况,并可以通过登记情况的调查了解到及时的信息,也便于当事人举证和裁决机构对纠纷的解决。
(三)适用物所在地法律
跨国证券投资中,其发行和交易的对象是广范围的,那么在发生法律纠纷时,产生的问题也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各国对法律纠纷解决的规定是不同的,为了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利益,也同时为了实现权利的及时救济,比如韩国法律就规定了对于无记名证券的权利取得、丧失适用无记名证券所在地的法律。
(四)适用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发展
这是针对跨国证券投资过程中证券交易如何使用法律的问题规定,不同国家的规定存在区别,但是许多国家规定了在发生证券交易纠纷时适用交易进行地的法律对纠纷进行解决。《匈牙利国际私法》第27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订立的合同,适用证券交易所所在地法".《波兰国际私法》第28条规定:"在交易所所为的法律行为之债,依交易所所在地法。"《白俄罗斯共和国民法典》第1125条第3款第2项规定:"在拍卖、招标或股票交易中缔结的合同适用拍卖或招标举行地或股票交易所所在地国法律。"此外《波兰国际私法》第28条、《奥地利国际私法》第39条、以及加拿大《魁北克民法典》第3115条都有类似的规定。这些规定亦与"场所支配行为"的传统国际私法理念一致。
(五)由交易进行地法律进行调整
跨国公司证券交易不同于国内证券的交易,跨国证券投资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具有更多的灵活性,能够根据实际的需要进行证券交易,而且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也为证券交易的跨空间性提供了最大的可能,因此为了适应国际发展的状况,保障交易的正常进行,一些国家法律规定了对于纠纷的解决适用交易进行地的法律。比如阿根廷法律规定,债券和向持票人付款的票据,其转让,适用转让地国法。
此外法国民法典国际私法法规,规定"股票转让人与持有人之间的关系,及持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也可以适用指示证券支付地法。"
三、跨国证券投资中的法律适用的特点和发展
(一)证券交易的双重法律适用问题
在实际的工作和法律制定过程中可以看出,有关证券规定的法律其实是具有公法和私法双重性质的,而且各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也充分考虑的证券交易的双重适用的问题:强制法规定和直接适用法,在这两种不同立法思路的指引下,造成各国对于跨国证券投资中的交易问题规定不一。但是从主体和交易的强制性方面看,这是私法调整的领域,但是从国家规范证券交易和发行秩序以及管理行为上看,这又是公法的范畴。因此其是具有双重性质的法律适用。
(二)证券法的直接适用问题
各国对证券市场实行管理的制度属于公法领域的规制范围,应当不同于传统国际私法意义上的法律冲突问题。
证券监管领域中的这些问题,是各国证券法的直接适用领域,不存在当事人选择适用或传统的法律冲突。如违反证券监管法规,则应承担行政责任,如致他人损害还应承担民事责任。虽然证券监管属公法领域,但其所调整的证券发行与交易关系及其规则在性质上仍属私法内容,所以证券法是兼具私法与公法内容的特殊法律部门。证券法规范证券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而以民事责任为主的私法规制则是构建证券市场的法律基础。如前所述,各国对证券民事责任的构成的规定不同,导致了在证券跨国发行及交易的情形下产生一定的法律冲突,所以首先应对证券法中的具体规范内容进行识别,区分公法属性与私法属性,以采用不同的法律适用原则。
四、结语
跨国证券投资的发展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表现,也是实现国家、社会进步的标志,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通过这种方式与世界各国进行有效的经济链接,利用世界的资金以及其他资源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提供支撑,是一个可取之道。但同时也要看到其中的一些问题,比如我国在竞争力、经营方式上的差别,这些问题最终都是要依靠法律进行解决,只有做好法律适用的选择,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才能我国跨国证券投资业务的发展提供依托。
法律毕业论文篇十二
1.拟定毕业论文题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有关违约补救方法规定的研究
2.选题依据:(选题经过、国内外动态、初步设想及突破点)
1、选题经过:大四上学期开始接触国际法方面的知识,因为本身对国际法有一些兴趣,所以在论作文选题时较多的关注了这方面的论文题目。潘老师的国际经济法方面的题目有几个是我比较感兴趣的,后经过查找资料,对比分析之后选择了这一论文题目。
2、国内外动态: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目前世界上专门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之一。由于核准或参加这一公约的国家越来越多,它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作为该条约的缔约国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81年9月30日在公约上签字,并于1986年12月11日批准该公约。除声明保留条款外,该公约已对我国生效。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水平的不断提升,国际间的经济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该公约对我国的进出口贸易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违反当事人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的情况并不少见,对于违反合同后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进行研究就非常必要了。世界各国都对这方面进行了大量专门的研究,尤其像美、日、英、法、德等贸易大国。
3、初步设想及突破点:本文将从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三部分中第二章第三节、第三章第三节及第五章入手,对买卖双方中一方违反义务时另一方可以采取的补救方法及双方可以共同采取的补救方法的规定进行研究,从而更加透彻的了解《公约》中该方面的规定以及为我们日后从事实务工作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3.选题的意义(理论上、实践上的意义及可行性论述)
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有关违约补救方法规定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1、从理论上说,通过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有关违约补救方法规定的研究有利于我国法学理论研究的全面发展,尤其是关于违约时救济手段方面的研究的,借鉴国际上研究的有益成果充实我国《合同法》中这方面的不足。
2、从实践上说,通过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有关违约补救方法规定的研究有利于提高我国企业在对外经济贸易中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强企业在对外贸易中抵御风险的能力;有利于我国政府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促进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发展,更好地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我国企业更好地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有利于改善国际贸易往来的大环境,增进国家之间贸易安全。
3、关于该论文写作的可行性方面,自从1986年12月11日我国批准该公约以来,无论是各高校中国际法学专业的教授、学者,还是专攻涉外业务的律师都不同程度地从不同的角度对该公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经过二十多年的研究,其成果不容小觑。同时,实践中的案例更是数不胜数,这将有助于该论文的写作。另外,外国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及外国实务中的案例也是该论文在写作时的有益借鉴。
4.论文撰写过程中拟采取的方法和手段
本文拟采取的方法有:
(1)价值分析方法:通过认知和评价违约救济方法,从而确证其社会价值
(3)逻辑分析方法:运用于公约中关于违约救济方法的规定的法律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
(4)语义分析方法:通过对公约中所用的概念、表达的阐述明确其在公约中的应用及地位。
5.论文写作提纲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违约补救方法的规定
1.1买卖双方都可使用的违约补救方法
1.1.1预期违反合同时违约的补救方法
1.1.2分批交货合同时违约的补救方法
1.1.3损害赔偿
1.1.4根本违约时宣告合同无效
1.1.5支付利息
1.2卖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1.2.1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1.2.2交付替代货物
1.2.3通过修理对不符合同之处作出补救
1.2.4减低价格
1.2.5拒收货物
1.3买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1.3.1履行合同义务
1.3.2自己订明价格
2.《公约》中关于违约补救方法的规定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2.1我国《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
2.2二者的比较
2.3对我国《合同法》的有益借鉴
3.《公约》中关于违约补救方法的规定的不足之处及发展空间
3.1不足之处
3.2发展空间
6.计划进度及内容
20xx-20xx学年第一学期
第20周开题报告答辩以及下达毕业论文任务书;
20xx-20xx学年第二学期
第1~9周进一步搜集资料,研究资料,修订论文提纲;撰写完成论文初稿;
第10~12周提交论文初稿,在教师指导下,修改、完成论文二稿;
第13~15周在教师指导下,修改、完成论文三稿;
第16周完成论文定稿与装订;
第17周毕业论文答辩。
7.主要参考文献
[1]沈四宝,王军,焦津洪编:《国际商法教学案例(英文)选编》,法律出版社10月。
[2]张玉卿,姜韧,姜凤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释义》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3]沈四宝,王军,焦津洪编:《国际商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版。
[4]李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评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版。
[5]刘颖,邓瑞平:《国际经济法》,北京,中信出版社版。
[6]王传丽:《国际经济法》,北京,法律出版社版。
[7]冯大同:《国际货物买卖法》,北京,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8]沈木珠:《国际经济法要论》,北京,法律出版社版。
[9]单文华:《国际贸易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版。
[10]王利明:《违约责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版。
[11]孙新强:《美国统一商法典及其正式评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2]邬凡敏:《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责任及补救》,载《法律适用》第4期。
[13]金健:《国际商事合同履行法律问题比较研究》,武汉出版社版。
[14]曹组平:《新编国际商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版。
[15]王晓平:《完善我国违约赔偿立法之我见》,载《广西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版。
[16]上官鹏:《浅析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违约救济》,摘自《法制与社会》10月(下)。
[17]周永胜,田凌: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摘自《山东审判》2004年第五期。
法律毕业论文篇十三
摘要:法律事务工作是各阶段管理的核心构成,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现阶段随着国家宏观政策的变化与调整,法律事务工作开展的环节与要求发生了新的变化,使得自身工作模式发生了一系列变化,为了充分发挥法律事务工作的社会作用,需要对工作内容进行科学定位,对自身的管理职责进行明确划分,并且全面落实改革方案,这样才能做好法律事务工作。笔者将以企业为例,分析发挥法律事务工作保障促进作用的措施。
关键词:法律事务工作;法律服务;法律人才队伍
做好法律事务工作是一个企业发挥保障促进运用的前提,要发挥保障促进作用,这需要企业进行各方面的改革,而法律事务工作是其中的重中之重。本文讨论了法律事务工作是怎样发挥保障促进作用的。
一、法律事务工作所面临的挑战
发挥保障促进作用,企业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深一步强化责任观念,从更为专业的角度来处理法律事务工作开展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类问题,推动法律事务保障作用的实现。法律事务本身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因此,要求其必须具备一定的服务能力,要立足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深入了解司法体系的调整以及企业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对于法律事务工作的要求,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对自身的工作重点与核心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与优化,从而推进法律事务工作的有效开展。
1.国际金融危机对法律事务工作的影响和挑战
2008年金融海啸虽以远去,但曾经它对经济的影响却极其深刻,主要表现为内需不足、生产过剩。应对随时可能到来的金融危机,企业要理清自身发展的思路,以更为全面、更为科学的措施来应对。在对外经贸活动中,采购活动需遵循货到付款的原则,应了解熟悉预付款制度,降低企业经营中所遇到的风险。在贸易双方进行贸易往来的过程中,在执行合同的前提下,相关工作人员要对合同签署方现金流的稳定性与充足性,以及其以往的履约能力等信息进行收集与分析,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避免违约情况的出现。
此外,如若金融危机来临,企业应当关注金融危机可能会对改制企业、“协解”人员等利益群体所造成的影响,这样才能做好法律事务工作。
2.国家司法体制改革对法律事务工作的影响和挑战
现阶段,各项改革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要密切关注与分析法院经费体系、司法权限调整、审判制度,为了有效应对改革工作对自身的影响,[2]首先,我国地方法院的运行经费将由中央专项财政提供,减少其对地方财务输入的依赖程度,因而企业在这一过程中,要主动调整与地方的关系,科学高效调整法律事务工作的内容与方式,增强法律事务的处理能力。
其次,初审案件的审理级别有所下调,再审案件的审理级别提高,在我国再审案件通常情况下,由高一级的法院来审理,而现在则有效提升了再审工作的公正性与准确性,减少了错案的发生几率。因此,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在调整的过程中,要有针对性,明确自身工作环节,从而有效提升自身参与案件审核的能力。最后,提高案件审理工作的透明度,有效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伴随着案件审理查询机制的构建、当庭宣判比例的升高,我国法律制度的流程更加客观、更加民主,因此,企业在今法律事务工作中,要根据法律程序进行相关操作,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3.企业内部深化改革对法律事务工作的影响和挑战
一是全面落实“决策民主、操作公开”,对一些企业现阶段所涉及的核心领域与工作中的重点环节进行必要的公开处理,对于涉及企业日常经营与管理工作的相关合同进行科学化的操作。将相关信息通过信息化公布,提升信息的透明度。二在企业管理的层面上,统一化管理上市部分的业务与非上市部分的业务,避免管理体系的异化与拆分。
企业要明确产权、运营权、管理权、财务权与法律的关系,并借助于委托管理的方式,明确相关管理责任预计权限,从而保证管理责任落实到人,提升管理的水平与能力,降低企业上市所带来的经营风险。三对企业资金采取统筹管理与科学运作的方式,集中管理一些必要的业务,充分发挥资金集中管理平台的作用与价值,将合同履约工作的监督与执行纳入到这一体系之中,发挥合同在企业发展与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同时针对企业融资担保等金融活动,要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提供相关方面的法律支持与服务。
二、发挥法律事务工作保障促进作用的措施
1.要主动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
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其需要法律事务部门的引导,来开展相关工作,因此,法律事务部门在开展相关工作的过程中,要根据实际的要求,不断调整自身工作职责范围与完善岗位设置,使得每一位工作人员都能够在合理的框架体系下,开展各项工作,切实高效地履行自身的职责。
作为法律事务的重要参与者,相关工作人员要树立起正确的法制观念,培养起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与专业能力,从而能够在工作中有效发挥自身的职能,在保证各项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的同时,实现自身的价值。不断激发自身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热情地参与到日常工作之中,改变过去那种被动式的工作倾向,化被动为主动,积极思考与筹划面临的法律事务。充分发挥法律事务自身提高公司企业管理能力与水平的作用,使其能够满足现阶段企业发展对于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客观要求。同时需要对相关工作进行必要的调整,提高自身的服务能力。
使得法律事务能够真正保障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满足不同环境下,企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够最大程度发挥企业制度模式下,法律事务工作的保障能力,推动法律事务工作向着专业化、制度化以及科学化的方向发展,使得法律服务更为全面、更为高效。从企业自身发展的角度来分析,为了切实有效地提升法律事务工作的实际效果,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进行集中的规范化处理与操作。
首先,要针对不同的发展项目,例如海外合作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合资项目等不同的工作内容,进行项目服务的细化处理,进而为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更为科学高效的法律事务支持。其次,要有效应对与积极处理已发生的纠纷案件,对于现阶段可能存在的纠纷要做好应对准备,减少纠纷案件对于企业正常运作的影响。再次对于企业维权工作,要采取多样化的处理方式,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科学高效地处理各类纠纷案件。四是维护稳定。积极参与和推进相关改革,做好可靠的风险评估和防范机制。对不同利益群体的诉讼,在政策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妥善解决。法律事务部门密切协同配合,尽最大的努力做好这些工作。
2.落实基础工作发挥预防作用
加强管理最重要的是做好基础工作。法律事务工作也必须将基础工作落到实处。要从六个层面入手,促进基础工作的有序进行。
一是不断进行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明确法律事务的工作目标,在此基础上不断优化法律顾问制度,从而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工作程序和责任体系。
二是建设相关制度。
对于合同要进行科学高效的管理,充分发挥合同在企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并以此为基础不断构建合同管理与监督机制,并在这一过程中,制度化管理授权、律师、企业文本、商标使用授权等工作并建立信息化平台,将企业各项工作纳入到合理高效的轨道上来,推动各项工作与事务的有效处理[4],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不断完善与发展,规范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使得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有规章可循,能够约束自身的行为。
三是不断推进文本建设活动。
充分重视文本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将文本开发作为下一阶段企业发展的重点与核心,使文本管理覆盖多个领域,并建立数据信息平台,使其在文本的日常管理与使用过程中得到应用,在推动文本有效管理的同时,促进文本的有效使用。
四是不断进行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优化与调节工作,有效评估与预测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可能面临的诸多风险,并基于过往企业发展的经验与纠纷主要类别,进行预案的分析与制作,使得风险管控机制有较强的可预见性、倾向性以及高度的整合性,从而为相关工作的有序开展创造极为有效的条件。
五是构建信息系统与相关平台。
在构建管理平台与系统的过程中,要立足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来保证企业法律事务信息管理系统的有效构建,使其能够满足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与管理工作开展的客观要求。同时,继续做好法律权证与管理系统的推广工作。
六是开展普法教育。
企业管理者要树立起法制意识与法律观念,提升自身对于法律法规的认识程度,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质。在思考问题的过程中,融入法律知识的内容,从而有效提升决策的科学性与高效性,减少法律纠纷发生的可能。同时要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参与到法律事务工作管理之中,通过一系列的培训与学习,使得相关工作人员树立起法制观念,能够自觉地用法律知识来规范自身的行为,用法律手段与途径来处理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类问题,从而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提升企业的管理能力与水平,真正发挥法律事务工作在企业中的保障促进作用,推动企业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健康快速发展。
3.打造敬业专业的法律人才队伍
法律事务工作的知识性、专业性、实践性和综合性都很强,对人员素质要求很高,只有拥有高素质人才,才能发挥好保障促进作用。目前,法律事务工作越来越受重视,各方面的法律需求越来越多,这就给法律事务人员提供了发挥才能的空间,又对法律事务人员的自身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企业法律事务部门要抓好以下四项工作,尽快建立起一支素质高、作风硬的法律人才队伍。首先认真抓好培训。
然后认真整理和总结之前的经验和教训,把积累的管理智慧、总结的管理要求、防范的风险重点认真研讨并固化到文本中去,使系统法律事务人员都能够学习与借鉴。此外,学习与借鉴大企业的经验,高度关注并妥善应对法律变化,不断提升自己,实现自我完善。还要高度重视队伍的作风建设。广大法律事务人员要培养“耐得住寂寞、沉得下心来”的心态,立足长远,端正定位,以精湛的专业赢得认可,以爱岗敬业确保工作到位。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法律体制不断健全与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法律和企业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只有适应当今的法律体制,积极调整,才能使法律事务工作真正发挥保障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2]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委会.企业法律顾问实务分册[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4.
[3]翟继光.中央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报告2013[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4.
[4]杨立杰.企业发展中的法律事务管理问题分析[j].中国商贸,2012(4).
法律毕业论文篇十四
一、我国传统高校法律教育的特点分析
自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逐渐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市场经济从根本上讲就是一种法治经济,市场主体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和平稳运行的必要保障。
纵观我国的传统法律教育模式,其已经很难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人们也越来越对高校法律教育的改革倾注了非常大的关注度。
我国高校法律教育的特点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相分离
从属性上来看,道德和法律都是社会规范中调整、约束人们行为以维持正常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道德从善与恶、好与坏的角度,通过人们内心的价值判断标准、传统习惯以及社会舆论来约束和调整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法律则是利用强制性来规范、确保人们行为的合规合法,保障社会的有序发展。
道德和法律互相补充、相辅相成,不可偏颇。
道德强调的是自律,将被动的遵守变成主动约束。
法律强调的是他律,其通过强制性和威慑性约束人们的行为符合法律规范。
道德和法律运用不同的约束形式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标,从本质上看,道德和法律是不可分割的。
但是,在我国传统教育中,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通常是被割裂开来,往往偏重于道德修养教育,因此很难使学生持续性地形成稳定的法律信仰,而这又会反过来对道德认识产生负面的作用,最终影响个人素质的全面发展。
(二)法律学科课程和法律活动课程相分离
中国传统的学校教育,特别看重学科课程在学校教育中的地位,而忽视活动课程的作用,认为活动课程会扰乱在正常的教学秩序,而且还与应试教育的教学模式不相符。
因此,在我国高校的法律教育中,学科课程的比重大大超过了活动课程,有些甚至都没有开设相应的活动课程。
高校法律教育老师,往往只重视对法律理论知识的讲解和传授,而忽略对学生法律素质以及相关能力的有效培养。
在法律教学过程中只注重学生对法律知识认知,学生往往都是被动接受和死记硬背法律知识的,对相关法律问题和法律情景的分析涉及过少,师生间缺乏互动。
但是归根结底,法律都是要解决现实问题的,教师只阐述某一具体规定,而未能让学生掌握和领会该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的话,一旦学生遇到真实情况的发生,如果缺乏具体的明文规定,往往会束手无策、无法灵活应用,甚至造成学生自身的违法犯罪情况的发生。
(三)法律教学避重就轻,对法律运用能力的培养力度不足
长久以来,因为我国古代法制的特点,程序法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人们往往只知道实体而不知道程序,将程序法视作实体法的附属品,可有可无。
受此影响,在我国高校法律教学实践中,“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现象普遍存在,在高校法律教学实践中,教师为了迎合学生的兴趣和营造良好的课堂气氛,往往会有意识地增加更多的实体法的内容以及相关案例,占用了本该是学习程序法的时间,另外因为学生没有真正进入社会,也未曾经历过相应的法律执行程序,因此学生对程序法的感知会更加的模糊。
这就导致高校法律教育的成效有所影响,使得学生难以形成系统性的法律基础知识,进而影响了学生对法律实际运用的能力的有效培养。
(四)法律教学偏向义务本位,权利意识的培养力度不够
从我国法治观的发展演化历程来看,我国的法治观还是侧重于“义务”的规定,强调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社会控制。
在我国传统的高校法律教育实践中,仍然还残存着义务本位思想的.影子,具体表现在法律教育内容编排上,往往强调学生的守法教育,而忽视对学生用法能力、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的培养。
这种教学活动几乎完全抹杀了学生在法律学习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忽视了学生对于相关法律知识的深入理解和应用,对增强学生的法律素质产生加大的负面作用,甚至会造成学生对法律的片面理解从而产生不良的情绪。
二、高校法律教育的素质教育发展新取向
现代化已经成为我国乃至全世界的时代发展节奏,经济建设要有现代化的思想,相应地教育也应当有现代化的理念和策略,在人们思想观念向现代化不断转变的同时,社会的法治建设也要走向现代化。
使学生在遵守法律、守护法律、运用法律的前提下,对法律内涵和法治精神有更深刻的认识,从而促进更多的人参与到立法过程中去的以素质教育为导向的发展新趋势。
高校法律教育的理念发生了重大的革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逐渐致力于学生法律主体意识的觉醒和法律素质的全面培养
法律意识指的是人们对于法律现象的想法、观点、心理反应等的总称。
作为将来市场经济的主体,具备较高的法律意识是当代大学生未来立足社会的必要条件。
据有关调查显示,现阶段已经有相当部分的大学生在出现损害自身利益的情况后能够拥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能够诉诸法律。
学生已逐渐将法律知识、思维以及信念融入自己的主体范围之内,将被动转化为主动,进而养成良好的法律运用能力和法律信仰,从而使得学生法律素质的全面发展。
(二)逐渐致力于对法律刚性特征与现实社会纷繁复杂性之间的调和
众所周知,法律是具备强制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就像俗语讲的“法律是完全没有感情的”,但是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却与法律的刚性之间往往会出现差异和不适用的地方。
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法律的制定、执行、监督等提出了与之相适应的更高的要求。
这同时也要求在高校法律教育过程中,要致力于向学生讲解法律的刚性和实际社会情况的多变性之间的协调,注重培养学生对法律运用的灵活处理。
(三)致力于法律理论教育和学生实践的有效结合
单纯的法律理论知识的灌输对学生形成良好的法律素质的养成是不足的,尤其是对学生正确运用法律能力的培养是远远不够的。
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思维的活跃度,对高校法律教学课堂学习进行巩固和补充,进而达到全面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的目标。
三、高校法律素质教育的具体实施策略
法律素质教育导向下的高校法律教育,最终是要依靠高校法律素质教育的具体方法和策略得以实现,要以科学有效的方式和方法,促进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增强,形成正确的法律体会、法律情感以及法律信仰,进而提升学生的法律运用能力,从而达到高效法律素质教育的最终育人的目标。
(一)将法律情感教育逐步融入高校法律教育中
法律情感是指人们对法律现象、法律法规所持有的情绪反馈以及形成的有关体验。
大学生的法律情感,只有通过特定的法律知识的学习、逐渐的内化,才能真正培养起来。
一个学生是否具有正确、坚定的法律信仰,能够在充分理解法律知识的额基础上信任法律,进而在主体性作用下对法律加以灵活运用,是衡量一个学生具备法律素质与否的重要标志。
因此,要在高校法律教学的具体过程中,明确法律情感教育的培养思路,尽量将法律情感教育有机地融入到整个法律教学过程中去,才能真正地提高高校法律素质教育的实效性,才能真正实现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引导的科学、健康的发展模式。
(二)将个性教育逐步融入高校基础法律教育中
高校素质教育就是要把学生培养成综合素质全面协调发展的人,综合素质全面协调发展,离不开对学生个性的培养和个人潜能的挖掘。
个性发展和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是内在统一的,个性发展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强调对学生个性以及潜能的挖掘、发展,摒弃了传统教育中的平均主义,根除了教学内容单一、教学形式固定、教学方法老旧等弊病。
素质教育理念引导下的高校法律教育,就是要充分重视个性教育的思维的融入,根据学生具体的情况,因材施教,善于利用不同学生对法律学习过程中的不同兴趣和特长,从而真正有效地提高学生整体的遵法、守法、用法的能力,使学生养成较高的法律素质和能力。
(三)不断丰富高校法律素质教育方式
节选有针对性的、生动的、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教学案例开展教学活动,在教授知识的同时,激发学生讨论的热情,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切实提高学生的问题解决能力;创设有趣的法律情境,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及探索精神等等。
通过这一系列的教学方式,可以极大地提高高校法律教育的实效,实现素质教育的最终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