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公益诉讼经验总结(案例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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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经验总结篇一
前言
在当代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对有些带有行政公益诉讼性质的案件,法院在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中,常常有这样的表述:该案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或者该案的原告并非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或相对人。由于在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框架内还没有明确关于公民能够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规定,因此,法院作出的裁定是无可厚非的。
相对于一般意义上的行政诉讼,即私益诉讼,行政诉讼的原告若与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依法则不可以起诉,这是防止滥诉原则的必然结果。可是,如果有些主体侵犯了公共利益,公然违反普通法律或宪法时,在有关国家机关既不追究责任又不接受投诉,或虽接受投诉而不作处理时,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为保障和“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中国共产党“十六大”报告),可否允许公民以原告的名义,以危及或损害社会公益的行政主体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如何接受和支持公民以诉讼的方式来维护公共利益?中国建立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根据,现实依据是什么?有哪些因素障碍中国建立这种诉讼制度,如何根据中国的社会需求、文化传统、实际国情推进我国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等等,都引起了作者的兴趣。
本文主要利用实证研究、个案分析、文本分析、逻辑推导、比较等综合性的研究方法,从不同角度对公民行政公益诉讼进行比较系统的探讨:包括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应得到司法救济;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及其特征;我国应建立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理由;我国建立公民行政公益诉讼的路径选择;我国建立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及其结论。
第一章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及其特征
为了阐明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及具特征,有必要对公共利益作进一番探讨,为讨论的进行铺就一个平台。
第一节公共利益的界定
“公共利益”或叫“公益”(publicwelfare)是有关社会公众的福祉和利益,或指属于社会的,公有公用的利益。它既区别于社会成员个体的利益,也不是社会个体成员利益的简单加总,而是全体社会成员利益的综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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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经验总结篇二
而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及发展,各类民事公益违法行为呈现出“潘多拉盒子”打开时的“壮观”场面。具体表现在:(一)通过非法手段侵害、破坏、浪费公有资产,特别是国有资产的事件层出不穷,数额越来越大,可谓“举国震惊”、“世界瞩目”。(二)垄断、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侵犯消费者权益,价格违法等公益违法行为充斥于中华大地的每一个角落。(三)环境污染等各类公害事件此伏彼起。针对这些痛心疾首的各类民事公益违法行为,中国加大了行政执法的力度。但由于各种原因,这些行政机关的权力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行使和发挥,“挂一漏万”似乎成了行政执法的一大特色风景。针对行政机关“挂一漏万”,作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权和司法机关却只能“隔岸观火”,而侠义之士的“路人”又难以“拔刀相助”。大家只好一起听任这种抽象的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小额多数”的“易腐权利”腐烂下去。本文即试从人公益诉讼的特征及目前的中国的法律现状论述中国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可行性。
公益诉讼经验总结篇三
全国人大代表、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芮跃华14日表示,可以借鉴消费者保护和环境公益保护的实践做法,推动建立我国证券领域公益诉讼制度。他建议,通过推动修改相关立法或出台专门司法解释,明确符合法定条件的专门投资者服务保护组织作为原告,提起证券公益诉讼,探索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新机制,维护资本市场公共利益。
芮跃华是在参加湖北代表团小组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作上述表示的。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信披违法违规等传统类型案件持续呈高发态势,各类新型违法违规行为也不断涌现,侵犯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的事件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工作报告显示,20xx年审结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案件4238件。对此,芮跃华认为,建立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权益有效救济制度的需求迫切。
中小投资者占较大比重是我国资本市场市场结构的一个显著特征,未来几年主体结构也不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由于中小投资者相对比较分散,力量较为薄弱,受损的投资者主要通过自发提起诉讼来进行个人维权。从实践情况来看,一方面,中小投资者通过自发诉讼维权面临诉讼期间长、成本高、成效低、取证难、担风险等难点,自身权益难以得到及时救济;另一方面,中小投资者因诉讼成本过高、专业能力不够、诉讼预期不明确等原因,维权动力不足,往往主动放弃维权,从而客观上降低了相关市场主体的违法成本,违法行为得不到有力震慑。
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在12日的记者会上指出,“只有保护好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才能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稳健发展。”
芮跃华说,为进一步加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针对当前投资者维权难的问题,可以借鉴我国消费者保护和环境公益保护的实践做法,积极推动在证券领域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所谓公益诉讼,一般是指由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个人,针对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为维护公益目的而提起的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公益诉讼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在消费者保护和环境保护等领域明确了特定专门组织发起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并进行了积极实践。20xx年福建法院审结了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在证券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境外资本市场已有较为成熟的实践经验。
芮跃华建议,在证券法修改中加入专门条款,明确符合法定条件的专门投资者服务保护组织有权作为原告,针对侵害众多投资者利益的证券违法行为,以投资者服务保护机构的名义提起证券公益诉讼。通过发起证券公益诉讼,可以有效避免个人起诉时的“集体行动”困境,为众多受损投资者积极维权提供示范和引导,充分实现对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从而提高投资者权益救济效率,及时维护资本市场公共利益。
针对在目前现状下如何实现公益诉讼、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芮跃华认为,与证券公益诉讼类似,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支持诉讼也可以起到实现投资者权益及时有效救济的效果。公益诉讼一般是由专门机构作为原告发起诉讼,而支持诉讼则是专门机构作为投资者的代理人,支持投资者开展诉讼。
作为中国证监会批复成立的专司中小投资者保护服务的机构,目前投资者服务中心正研究探索面向中小投资者开展公益性支持诉讼,通过公职律师或者组织证券公益律师,作为投资者的诉讼代理人,支持中小投资者发起维权诉讼,为广大中小投资者维权起到示范和引导作用,净化资本市场环境。
公益诉讼经验总结篇四
“公地悲剧”是经济学界熟知的一个现象,也是一个广泛存在的现实。在外国,有人做过一个有趣的实验,取一块草地,草地被划分成几块分给牧羊人,但在中间留下了一块作为公共用地,每一个牧羊人都可以自由使用。结果,社会学者们发现,一年下来,被划分给个人的草地被有计划和节制地使用,而作为公共用地的草地却因为过度放牧而寸草不生。试验得出的结论是:由于每个人都有将自己的生存空间和资源向外拓展的天性,在公共利益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下,每个人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榨取公共资源为己所用。因此,处于无保护状态下的公共利益是最易受到侵害的。诉讼法理论认为,利益受到了损害,受害者就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救济,正如如果另一个牧羊人的羊群吃了你的草地,你可以要求他赔偿一样,但是,公共的草地从理论上而言属于所有的牧羊人,如果它的利益受到了损害,由谁来提起诉讼呢?随着社会公共领域延伸及公共事务数量的增长,人们国家的法律正面临着如是问题。公益诉讼是解决“公地悲剧”的一种诉讼手段,它在中国的出现和发展反映了公共利益保护的紧迫需要。
对于公益诉讼是什么,现在实务界和理论界内部和相互之间尚未达成共识。实务部门推动公益诉讼的主要是检察机关,它们大多主张的是民事公益公诉(或称为民事公诉)。在理论界,诉讼法学者分别从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两个方面进行着独立的研究,分别给出了民事公益诉讼或行政公益诉讼的定义。不过也有论者对公益诉讼下了较为完整的定义,但是在具体的论述中往往只是针对公益诉讼的民事公益诉讼或者行政公益诉讼展开讨论。
关于公益诉讼的定义,一种认为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这种观点可以称为“救济对象广义说”。“广义说”中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所谓他人利益是指“不特定的他人利益”。与广义说相对应,有人认为公益诉讼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活动。这种观点可以称为“救济对象狭义说”。梁慧星教授认为:公益诉讼针对的行为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而没有直接损害原告的利益,因而与起诉人自己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所谓“没有直接损害”一语,在这里要作狭义的解释,只是指没有“直接损害。当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最终是要损害个人的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有天然的联系。
3元停车费公益诉讼
大多数观点认为能够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包括一般民众、社会团体和检察机关。值得探讨的是具备什么条件的个人和团体才是正当当事人,或者才是当事人适格。从公益诉讼的目的和性质看,似乎不应该施加过严格的限制,但是出于对滥讼的担心,要求对当事人以一定的标准做适当的防范控制。由于公益诉讼涉及的是公共利益,而且个人在诉讼中承担相关诉讼负担的能力有限,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积极性相对较弱,而组织,特别是公益性组织对于推动公益诉讼具有重要的意义。公益性组织是以促进和保护公共利益为宗旨的非赢利性组织,例如消费者协会、残疾人协会、少年儿童保护组织、动物保护组织以及公益性的律师事务所。由于公益性组织是为了推动和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因此它们对相关公共利益更为关注,可以成为公益诉讼的积极推动者。因此,符合法定条件并符合本身章程目的的团体,应当具有公益诉讼的诉讼资格。
不过对于提起公益诉讼的一般公众和社会团体,是不是所提起的诉讼必须是与自己没有利害关系才算是公益诉讼这一点上,各种观点之间有一定分歧。换句话说,如果这个诉讼是为了个人的利益进行的,但是诉讼本身的意义超出当事人自己私利的范围,具有社会的普遍性,诉讼的结果对公众利益影响较大,这样的案件是否可以划入公益诉讼的范围。对此存在两种观点,一种主观论,一种客观论。客观论认为诉讼的提起只要结果客观上促进公共利益的增进,这样的诉讼就应当被看作是公益诉讼;主观论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如果主观上是为了个人利益而起诉的,虽然客观上对其他人也有利,不能认为是公益诉讼,必须主观上是为了公众利益起诉的才是公益诉讼。事实上,从前面对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讨论中人们知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往往相互交织,有些时候对诉讼的性质的判断完全根据当事人的主观目的判断不是最恰当的,只要诉讼活动的结果具有公益性质,应当视为公益诉讼。实际上,现在社会公众比较一致的观念都承认那种“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的诉讼是公益诉讼,在第一章中所介绍的公民个人提起的部分诉讼案例就是证明。因此,在公益诉讼的定义中对利害关系的强调要有适度的节制,即要允许无利害关系人提起公益诉讼,也认可有利害关系人提起的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经验总结篇五
对公共利益及其保护机制的分析,实际上已经暗含了对公益诉讼内涵的理解。本文认为,公益诉讼是与私益诉讼相对而言的概念,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团体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也就是说,公益诉讼是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对于个人或组织提起的违法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进行审理并判决,以处理违法行为的活动。
根据上述定义,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划分的;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
不过,公益诉讼不是一种单独的诉讼形式,而是一种以诉讼目的为基准界定的概念,旨在描述检察机关、公益性团体或个人所进行的具有公益性质的诉讼活动。与维护个人和组织自身的合法权益的私益诉讼相比较,公益诉讼的诉讼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法律授权,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并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违法案件、确认权利义务关系,制裁违法行为,以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当事人中的原告既可以是直接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也可以是没有直接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即只要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国家利益,或者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对国家或不特定的人的合法权益构成损害或具有潜在的损害可能,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有权代表国家起诉违法者,以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之所以有权起诉违法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主要因为,原告作为国家主人,有权利也有义务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同时,国家、社会和个人(或组织)的利益是一致的,三者的关系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既相互依存又相互独立。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必然有个体利益受到损害。因此,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实际上是维护个体利益。如果一个诉讼是出于维护公益的`的目的而提起的,既实现了公共利益,同时也满足了当事人的愿望,这样的诉讼也应该属于公益诉讼范畴。
基于罗马法“诸法合一”“民刑不分”的立法体例,公益诉讼并未分为刑事、民事等方面的公益诉讼。只是近代,诸法分离,公益诉讼制度也有了相对具体的划分,诸如:刑事公益诉讼、经济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劳动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等等。
因此,公益诉讼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益诉讼泛指一切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它既包括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也包括公民、法人和一切非法人组织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而狭义的公益诉讼则仅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提起的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就目前中国的司法实践来看,仅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狭义公益诉讼,即: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的公诉,但是否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目前理论界争议颇多,尚无定论。中国目前仅在诉讼领域开展了有益的尝试。例如:在私分国有资产一案中,人民检-察-院作为民事主体参与其间,为国家挽回损失,行使公益诉权。
公益诉讼经验总结篇六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
界定行政公益诉讼关键要解决好两个问题:第一,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包括哪些对象;第二,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包括哪些。而在这两个问题上有一个共同之处就是,要特别注意区分行政公益诉讼和行政公诉。
笔者认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就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所诉的对象就是侵犯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而行政公诉的原告就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在我国可以将该项职权赋予检察机关),其所诉的对象主要是侵犯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也可以是一定条件下侵犯私人利益的行政行为。
二、现行行政诉讼制度中公益诉讼的缺失
有学者认为,只要我们调整行政诉讼实践的思路,充分挖掘现有法律条文的内涵,再辅之以相应的司法解释,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可以扩充到受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
笔者却不这样认为,新司法解释的所有规定都不能超越《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现在我们也不能不承认我们的《行政诉讼法》在许多方面的规定是有欠缺的,不适应行政诉讼实践的发展。但这些问题的解决绝对不能通过司法解释的方法来解决。它需要一个完整的体系,需要从最初的受案范围到最后的裁判方式是相互联系且完整的,它必须由行政讼法的完善来解决。
三、关于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可行性
在我国开放行政公益诉讼在理论上并无多大障碍。其理由如下:
第一,从根本上讲,公益诉讼不过是传统私益诉讼对公益保护的深化,两者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实质上一切诉讼也都维护着社会的公共利益,所以在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赋予个人与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当不违背诉讼法的价值理念。
第二,依法行政的利益远远大于滥诉的不益。开放行政公益诉讼肯定会增加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但不计成本而去滥诉的可能性是极小的。
第三,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上规定的抗诉制度,从一个侧面印证了行政公益诉讼与我国行政诉讼理论和制度的兼容性。行政抗诉制度存在的基础是公共利益,基于公益需要提起行政诉讼并不违背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精神。
四、制定并完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框架的几点建议
(一)防止因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而产生滥诉
借鉴行政诉讼制度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防止滥诉情形发生的措施就是设置一定的前置程序,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在受案范围上,限定在法律特别规定的范围内。如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为维护公益,就无关自己权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项,对于行政机关之违法行政,得提起行政诉讼。但以法律有特别规定为限。”至于我国将在哪些方面由法律规定行政公益诉讼事项,则可根据该事项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和危害性、人民法院的审判能力、行政机关的法治水平等具体情况,逐步规定和完善。
第二,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必须先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相应请求。即只有当有关行政机关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有关请求后,该作为的`仍然不作为,不该作为的仍然不停止作为。此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二)准确界定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公益概念
关于公益,有学者认为,就我国的情况来说,可以分为国家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或者群体公共利益、公平竞争的公共秩序等。有学者认为,可以采用四分法对利益进行分类。
笔者认为,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公益,从范围上来讲包括国家利益和严格意义上的公共利益。从内容上来讲,则是指根据一般情况无法确认具体受益人数量的利益,即利益对象的不确定性。如果根据一般情况能够确定受益人的数量,则可以通过共同诉讼或者集团诉讼的方式来启动一般行政诉讼。
(三)明确确定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与受案范围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和受案范围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关于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原告,综观域外的理论与实践,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还是采用二元式的启动方式为好,即不仅赋予国家机关(在我国应确定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利,而且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利。
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虽然从理论上来讲应当将所有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政行为均纳入其中,但是在实践中必须留有余地。在以后确立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时,关于受案范围之条款,如上所说,不妨借鉴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第9条之规定。即先是概括性规定行政公益诉讼,接着规定只限于法律规定的事项。
(四)合理分配行政公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即被告举证。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只是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一些程序性和辅助性的事项承担证明责任。
公益诉讼经验总结篇七
我国司法界多位官员和学者指出,我国前颁布实施的《行政诉讼法》,其制度安排难以完全适应今天的现实需要,迫切需要进一步加以修改与完善。其中,拓宽原告资格,增加行政公益诉讼也成了学者讨论的一个热点。(《中国青年报》4月5日)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公共利益受到违法的行政作为或不作为情形下,提起的行政诉讼。在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下,公民和社会团体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面临着法律上原告资格的障碍。依照我国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而在违法行政行为侵犯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或没有特定的受害人只是公共利益时,一般公民和社会团体就没有原告的资格。
然而,现实却呼唤行政公益诉讼。10月,浙江省台州市著名画家严正学就状告台州市椒江区文体局纵容支持歌舞厅、夜总会在小学校门口经营,并为色情表演提供场地。法院就以严正学与具体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驳回其的诉讼请求。现实的需要与法律的规定凸显矛盾。
在这种情形下,笔者认为,在法律还没有修改以前,检察机关应当首先践行行政公益诉讼,为法律的修改摸索道路。首先,从理论上讲,检察机关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理人,那么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共利益时,检察机关应当被认为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其次,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条也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所以说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也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所以说,尽管法律上对于行政公益诉讼没有具体规定,但检察机关担当行政公益诉讼不存在理论和法律上的障碍,至少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反而,由检察机关先行担当行政公益诉讼有利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行社会的文明进步,并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正式建立打下扎实的.基础。
在世界各国,行政公益诉讼都是一种正式的行政诉讼制度。在英国,检察总长代表国王,有权阻止一切违法行为,代表公共利益可以主动请求对行政行为实施司法审查,还可以在私人没有起诉资格时帮助私人申请司法审查,即检察长是原告,公民列为告发人。在德国也有类似的规定,域外的成功经验可以作为我们推行这项制度的借鉴。
因此,笔者认为,我们不仅要期待立法机关更多地征求民意,尽快修改法律,增加行政公益诉讼这一行政诉讼类型。我们也期待司法机关在法无明文规定亦不禁止时,在有利于社会文明进步的前提下,多做一些有益的摸索和改革,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的问题上应当身体力行,为制度的建立添砖加瓦。
公益诉讼经验总结篇八
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查相关机关所进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提起诉讼的条件。
该条件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存在现实的危害公益的行政行为,二是并非以条件现实存在的受到相关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被侵害的事实为基础,一旦社会公益即将受到侵犯,我们就具备作出公益诉讼的先决条件,也就是说,行政公益诉讼很大程度上是将社会利益可能受到侵害进行了预防。
公益诉讼经验总结篇九
印度是一个极具鲜明个性的国家。任何一个到过印度的中国人,所见所闻都会与先前的想象发生或轻或重的碰撞,因为碰撞,而印象深刻,难以忘却。
印度自1992年实行改革开放,其经济发展落后于中国。但其公益诉讼制度自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建立,正蓬勃发展,走在了中国的前面,在世界公益诉讼制度发展过程中起着先锋的作用。通过公益诉讼,其司法的触角进一步向社会的各个领域延伸,积极地回应社会的变化和社会现实的需求,从而推动社会的各项变革。
一
直到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和七十年代初,在印度,诉讼的概念还仍然处于个人诉讼这种一对一式的初步发展阶段。诉讼的提起还是受到损害的个人的特权。即便如此,这一特权的行使还受到个人所获资源的极大限制。几乎没有集体的力量来处理诸如消费者利益、被社会边缘化的群体的权利保护等涉及到公共利益的问题。到了七十年代末期,情况发生了变化。1975年6月,英迪拉・甘地领导的国大党政府突然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在这之后的两年紧急状态期间,国家实行新闻审查,逮捕了成千上万的持不同政见者,无数弱势群体的权益受到了侵犯而无人顾及,剥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不合法行为到处在弥漫。另外,法律越来越发展成为一个利益驱动的职业,大多数印度公民支付不起律师费用而没有能力到法院去寻求权利救济。结果就造成了宪法和法律中所保障的权利和大多数的没有文化,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的公民之间毫无关系。紧急状态结束之后,新闻自由开始恢复,新闻媒体开始揭露社会中出现的镇压、暴力等侵犯人权的实践,这些都引起了律师、法官和社会工作者的关注。受到以上情况的激发,印度最高法院的两名大法官bhagwati和krishnaiyer于1977年提供了一份报告,建议有必要设立一种特别的诉讼形式。这种诉讼形式应该是为印度人民量身定制的。有人认为,这是对印度政府在紧急状态之后所处的合法性危机的一个直接反映,也有人认为这是印度弱势群体的抗议和不断增长的印度中产阶级知识分子开明思想的结合。这就是印度公益诉讼制度的开始。自此以后,这种由司法界的精英们创设的'法律制度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并在世界公益法发展中形成了自身的特点。实践证明,公益诉讼制度在印度获得了相比美国更大的成功。
二
历史上,印度经历了英国长达190年的殖民统治。它继承了英国的法律制度,属于普通法系国家。在印度的任何成文法律中都没有规定公益诉讼制度,它是通过判例逐步发展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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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经验总结篇十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检察公益诉讼大讨论活动开展以来,我积极参加学习研讨,结合本部门工作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发现了一些工作中急需研究解决的问题,并就如何解决问题、整改落实进行了深入思考。
公益诉讼工作影响力大、社会敏感度高,牵涉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诸多利益主体,做好工作责任重大。因此,在集中学习期间,我重点围绕党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决策要求进行了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美丽中国,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为全球生态安全做出贡献。报告还以专章的内容,围绕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提出了推进绿色发展、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等4个方面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发表重要讲话指出,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生态文明建设是其中一位,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中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其中一条基本方略,在新发展理念中绿色是其中一大理念,在三大攻坚战中污染防治是其中一打攻坚战。这“四个一”体现了我们党对生态文明建设规律的把握,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在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的地位,体现了党对建设生态文明的部署和要求。总书记指出,内蒙古生态状况如何,不仅关系全区各族群众生存和发展,而且关系华北、东北、西北乃至全国生态安全。把内蒙古建成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是立足全国发展大局确立的战略定位,也是内蒙古必须自觉担负起的重大责任。构筑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把祖国北疆这道风景线建设得更加亮丽,必须以更大的决心、付出更为艰巨的努力。
办理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公益诉讼案件,是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的重要职责。作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从事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我有义务更有责任承担起这项职责。结合我区工作实际,我认为重点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工作。自觉融入、服务和保障大局。找准检察公益诉讼与全区重大决策的契合点,积极服务,精准发力。持续聚焦服务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助力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守护好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支持。系统梳理总结试点以来公益诉讼工作实践、制度机制建设情况、办案成效、困难挑战以及典型案例,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争取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支持,推动解决突出问题。推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加强检察公益诉讼的专项决议。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议突出、细化检察机关监督办案重点,为着力解决检察机关调查核实难、鉴定难等突出问题提供具体有效的制度依据。
二是强化办案规范化,以提质增效为目标,持续加大办案力度。坚持以办案为中心,切实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精准监督、智慧借助、统筹发展以及全面平衡充分发展的理念。把提升办案质效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正确处理办案数量规模与质量效果的关系,在挖掘新动能、持续加大办案力度、推动区域均衡发展、确保数量稳升基础上,把工作重心逐步转移到质效提升上来。坚持效果导向,注重以个案办理推动行业和区域相关问题的集中整治。稳妥、积极进行“等”外探索。对于政策有明确要求的领域,在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基础上进行个案探索。对于其他领域涉及面广、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符合公益诉讼立法精神又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的侵害公益突出问题,通过发放问卷、调查取证、征求专家学者意见、向党委、人大专题报告等多种方式,做足做实相关工作后进行探索。深化“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专项监督活动、“携手清四乱 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和内蒙古2019河湖“四乱”清理专项行动。提高案件线索收集和研判能力。准确把握履职中发现线索的要求,注重通过12309检察服务等系统内外信息和管理平台,通过中央环保督察、审计、巡视巡查等专项监督信息,通过新闻舆论、互联网、新媒体等渠道公共信息,拓宽视野,创新方式方法,借助科技手段拓展线索发现渠道,提高收集和研判效率以及精准化程度。统筹推进跨行政区划公益保护协调机制。总结推广“携手清四乱 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成果,做好河湖“四乱”清理工作。深化东北三省一区河湖流域水资源、森林资源保护协作,与山西、河北、辽宁检察机关持续开展“祖国北部绿水青山蓝天护航联合行动”等区域性协作机制。
三是加强业务督导和队伍建设,大力提升公益诉讼专业化水平。坚持全面督导与重点督导相结合,日常督导与专题督导相结合,在案件办理、工作机制建设、对外宣传等各方面全方位加强对下督导力度,在重要专项工作开展中上级院进行专门督导;
坚持问题导向,对工作中发现的理念偏差、认识不到位、办案不规范等具有一定普遍性、代表性的问题,上级院及时进行督导纠正。强化案例指导,围绕年度工作重点、难点,编发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
强化工作指导,总结推广各地具有示范意义的规范化工作机制和创新制度举措。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增强培训针对性与实效性,围绕检察公益诉讼各领域实践中的新问题开发特色课程。创新培训方式,引导各地开展岗位练兵和业务实训,探索与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培训。广泛开展交流学习。构建公益诉讼专家库,建立重大典型案件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四是加强理论研究和工作宣传,扩大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强化检察公益诉讼理论研究。借助高校学术力量建设公益检察高端智库,整合系统内外理论研究资源和力量,密切与学术界互动交流,推动形成更浓厚的公益诉讼理论研究氛围,涌现更多具有实践价值、学术影响力以及引领性的学术成果,凝聚更充分的理论共识。加强舆论宣传。综合运用新闻发布会、通气会、专题片、宣传册及多种新媒体形式,积极通过主流媒体发声。持续加强代表和委员联络工作,推动各级检察长到本地党校、行政学院授课,上级院为地方党委中心组作辅导等,提高党政领导干部对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认识。紧密结合法治副校长工作机制,推动检察公益诉讼宣传教育进校园。
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我将继续深入学习思考,不断改进工作,努力完成“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的各项任务要求,争取更大成绩。
公益诉讼经验总结篇十一
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手段,旨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公正和谐的发展。我曾经参与了一次公益诉讼,深刻感受到了其重要性和价值。以下是我对公益诉讼的心得体会。
对于公益诉讼,我认为首先需要有敏锐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法律素养。在参与公益诉讼之前,我对法律的了解只停留在表面,只知道基本的法律常识,对诉讼程序和法律条文并不了解。因此,我花了大量的时间阅读相关的法律著作,掌握诉讼的基本流程以及判案的标准。这样,才能更好地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的法律原则,为诉讼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的支持。
其次,公益诉讼需要坚定的信念和毅力。在公益诉讼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困难和挑战。有时候,正义与利益之间的冲突会让人感到迷茫和疲惫。然而,正是对社会公益事业的不懈追求,让我能够坚持下去。我坚信,只要心存正义,人人都可以成为公益的捍卫者。因此,在遭遇困境时,我为自己设定了目标,相信只要坚持不懈,最终一定会取得胜利。
另外,公益诉讼需要合作和团结。公益诉讼通常面临的是强大而有组织的对手,我们必须站在一个团结的整体中,共同努力。在诉讼过程中,我和其他志同道合的人一起工作,相互支持,共同编辑诉状和证词,并互相帮助准备庭审。在这个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了团结和合作的力量。无论是面对对手的打压还是项目的推进,只要我们紧密合作,共同努力,一切都变得不再那么艰难。
此外,公益诉讼需要智慧和策略。公益案件通常牵扯到大量的证据和数据,需要有一定的研究和调查。我们必须善于利用各种资源,运用法律手段,制定合理的策略来保护公益事业的权益。在我参与的公益诉讼中,我们通过大量的调研和分析,制定了一系列的诉讼策略,并成功地运用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这让我深信,智慧和策略对于公益诉讼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最后,公益诉讼需要追求长远的目标。公益事业并非一蹴而就,我们需要具备持久的耐心和坚定的决心。公益诉讼的最终目的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因此,我们不能只为眼前的胜利而沾沾自喜,而应该不断地追求更高更远的目标。正如一位法学家所说:“公益事业是人类的历史长河中不断铺展的红旗,以人们对尚未实现的美好命运的追求,为爱与公正的胜利而奋斗”。公益诉讼不仅是一次次胜诉,更是一个长期的战斗。
综上所述,公益诉讼的过程中需要敏锐的责任感和法律素养,坚定的信念和毅力,合作和团结,智慧和策略,以及追求长远的目标。这些都是我在公益诉讼中所体会到的。通过公益诉讼,我们可以为社会公共利益做出贡献,促进社会的公正发展。我相信,只要我们不断努力,公益诉讼一定能够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高法制水平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公益诉讼经验总结篇十二
公益诉讼是一种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发起的法律行为。在过去的几年中,我有幸参与了一些公益诉讼,并从中获得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和体会。通过这些经历,我深刻认识到公益诉讼的重要性,以及作为公民对社会的责任。
第二段:了解问题
在进行公益诉讼前,了解问题是至关重要的。这不仅包括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还包括对案件相关背景和情况的深入了解。例如,在一起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中,我必须了解各项环保法规,收集并分析大量的证据来证实污染的存在。通过深入了解问题,我能够更好地为案件做准备,提高胜诉的机会。
第三段:团队合作
在公益诉讼中,团队合作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成功的公益诉讼需要一个专业的团队,包括律师、调查员和专家。每个人都在案件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而他们之间的紧密合作是取得胜利的关键。例如,在一起医药欺诈公益诉讼中,我的团队合作紧密,大家相互沟通、分享信息,帮助彼此理解案件的复杂性,最终取得了胜利。
第四段:坚持与耐心
公益诉讼往往是一项复杂和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坚持和耐心是至关重要的品质。有时,可能会遇到各种挫折和困难,但我们不能轻易放弃。对于我个人而言,在一起土地侵权公益诉讼中,遭遇了长时间的官司拖延和压力,但我坚持不懈地追求正义,最终获得了我们的胜利。
第五段:影响力和可持续发展
公益诉讼不仅仅是为了解决当前的问题,更是为了对社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和推动可持续发展。通过公益诉讼,我们可以改变不公正和不合理的制度和规则,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例如,在一起劳工权益公益诉讼中,我们为工人争取到合理的工资和劳动条件,改善了他们的生活。这种积极的影响将长期存在,帮助更多的人获得公正和尊严。
结尾:
公益诉讼是每个公民应该关心和参与的重要事务。通过了解问题、团队合作、坚持和耐心,公益诉讼可以取得成功并对社会产生积极的影响。我相信,只要我们携手努力,我们可以建设一个更加公正和有爱心的社会。
公益诉讼经验总结篇十三
公益诉讼是指公益性质的诉讼行为,是为了捍卫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一种司法补充措施。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公益诉讼力度,使得公共环境、社会秩序等问题得到了有效治理。在我参与公益诉讼的实践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公益诉讼的重要性和特点。下面,我将在这篇文章中分享我的心得体会,从理论和案例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公益诉讼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至关重要。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层出不穷,给公众带来的伤害日益严重。而仅仅依靠个人损害赔偿的诉讼方式,很难实现对违法行为的有效制约。公益诉讼的出现,使得社会公共利益得以通过集体诉讼来维护和保护。例如,在某个地区的一起环境污染案中,公益诉讼机构代表全体居民进行诉讼,最终赢得了胜诉。这种方式不仅能够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还能够提醒污染企业增强环境意识,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其次,公益诉讼在实践中需要注意几个关键环节。首先是诉讼主体的选择,因为公益诉讼具有公共性和代表性的特点,因此选择具有公信力和公共影响力的机构或组织作为诉讼主体至关重要。其次是证据的收集和呈现,公益诉讼往往与大量的数据和事实相关,正确有效的呈现证据是成功的关键。再次是公益诉讼的目标和诉讼请求需要明确,要通过诉讼行为来达到具体的目标,例如保护某个生物的保护区,应该明确提出停止污染的请求。最后是公益诉讼结果的落地,仅仅通过胜诉是不够的,还需要监督执行,确保判决的有效履行,从而实现公益诉讼的目的。
在参与公益诉讼的实践中,我深刻认识到公益诉讼的重要性和困难之处。一方面,公益诉讼能够实现对违法行为的有效制约,捍卫社会公共利益,提高社会公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另一方面,公益诉讼在实践中遇到了一些困难和挑战。例如,公益诉讼需要大量的证据和数据支持,但获取这些证据和数据并不容易;公益诉讼的成本较高,需要充足的资金和人力资源;公益诉讼的立案门槛较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要求。因此,公益诉讼需要诉讼机构、公民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才能够取得实质性的效果。
综上所述,公益诉讼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公益诉讼可以有效制约违法行为,保护公众的权益和福祉。在参与公益诉讼的实践中,我们要注意诉讼主体选择、证据收集和呈现、诉讼请求明确以及结果落地等关键环节。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公益诉讼的困难之处,需要有更多的资金、人力和条件的支持。只有在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努力的情况下,公益诉讼才能发挥出最大的作用,促进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建设。
公益诉讼经验总结篇十四
公益诉讼是指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诉讼活动。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形式,公益诉讼旨在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调整社会秩序。在参与公益诉讼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其重要意义和具体做法,以下是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公益诉讼是社会进步的重要保障。公益诉讼主要着眼于解决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问题,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与进步。通过公益诉讼的推动,一些环境恶化、违法违规等问题得以解决,有力地推动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如果没有公益诉讼这样的法律工具,一些环境问题可能会长期得不到解决,甚至加重社会矛盾。
其次,公益诉讼的意义在于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一些群体往往由于地位低下、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难以有效维护自身的权益。公益诉讼作为一种集体诉讼形式,能够有效为这些弱势群体争取到更多的公正待遇。比如,在某次公益诉讼中,我们代表一些农民工维权,最终取得了胜诉,工人们得到了应有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这样的胜诉不仅能够化解社会矛盾,也能让更多的人群受益,增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公益诉讼的成功离不开社会力量的支持和参与。在公益诉讼中,我们经常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困难,但正是由于有了社会的力量和支持,我们才能够克服种种困难取得胜利。社会组织、律师志愿者等群体的参与,为公益诉讼提供了坚实的保障。他们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法律援助和专业知识,为我们推动公益诉讼事业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因此,公益诉讼的兴起需要各界人士的共同支持和参与,只有各方力量的统一合作,才能够推动公益诉讼事业向前发展。
另外,公益诉讼的过程中需要有坚定的信念和耐心。公益诉讼的过程中,我们往往会遭遇各种困难和挑战,可能会遇到政府部门的不合作、被告方的阻挠等问题。但正是在这些迎面而来的困难中,我们更需要坚持正义的信念,耐心地推进诉讼。尽管过程可能艰辛曲折,甚至会遭受一些损失,但只要有信念和耐心,最终我们依然能够取得胜利。而且,通过这样的奋斗与努力,我们也能够改变社会环境,为后续的公益诉讼事业铺平道路。
总之,公益诉讼是维护公众权益、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手段。通过公益诉讼,我们能够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促进社会公正与和谐。然而,公益诉讼的兴起离不开社会力量的支持和参与,需要各界人士积极行动起来。而在公益诉讼的过程中,我们也需要坚定信念、耐心奋斗,才能取得最终的胜利。公益诉讼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希望越来越多的人能够关注并参与其中,共同推动社会的公正和进步。
公益诉讼经验总结篇十五
【摘要】 目前,由于我国法制不健全,法律规定不完善,在检察机关对于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该管不管,能不能提起公诉的问题上,理论界仍有很大争议。所以,加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 检察机关 公益诉讼 问题研究
1.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1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实现其基本职能的根本要求。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近几年来,检察机关为实现其监督职能,采取了一系列检察监督方式。如检察意见、检察建议、民事抗诉程序中的和解、民事行政案件抗诉等,这些方式都发挥了相当的作用。国外许多国家的检察实践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即以积极、主动的方式参与诉讼活动。因而有学者提出:“现代诉讼的基本理论认为,检察机关在诉讼中最突出、最主要的职责是代表国家公众把被告人(刑事被告人、民事被告人、行政被告人)的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提供给法院,要求其依法进行审理和裁判,并对审理的过程及裁判的结果进行监督。”
监督与诉讼是有机结合的,实现监督是诉讼的目的,诉讼是实现监督的形式和手段。对此列宁曾有过精辟的论述:“检察长的唯一职权和必须作的事情只有一件:监督整个共和国对法制有真正一致的理解,不管什么地方的差别,不受任何地方的影响。检察长的唯一职权是把案件提交到法院判决。”由于检察机关并无最终裁判权,但随着案件移交至法院及法院的受理,实现了监督权与诉讼权的转化。
1.2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符合市场经济的效益原则,能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国有资产的流失、公害案件以及随着行政权的扩张,侵害的不只是一个两个人,而是一定范围内的公众,甚至是一个国家的利益。在此情况下,若要求单个主体提起诉讼,其必然将承受巨大的物质和精神压力,不符合公平承担的原则。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利益代表,有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义务。由其作为公益代表人参与诉讼既符合其本质要求,又能简化诉讼程序,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有利于人民法院依法全面彻底的解决纠纷,有效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从而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
1.3检察机关提出公益诉讼也是完善国家诉权的重要途径。国家诉权是指国家起诉损害其利益,破坏其管理秩序行为的权力。这里面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作为管理者,对破坏其管理秩序的,给予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但这并非诉权的内容),这是公法领域的诉权;二是国家作为特殊民事主体,对损害其利益的,寻求司法保护的请求权,是私法领域的诉权。前者是我们熟悉的公诉权,而后者在我国还几乎是空白。因此允许检察机关对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是对我国国家诉权的健全,有利于充分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4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可行的。国家为了保护其利益不受侵犯,法律应当把起诉作为一种义务赋予特定的起诉主体,使主张公益的起诉变成一种公权力。根据公权力不得随意委托的理念,接受这种义务的起诉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而不可能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此外,由于有的案件涉及几个交叉的国家利益,这就会造成几个部门的互相推诿或重复劳动,有的涉及到地方利益,会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而起诉不能;由法院主动追究违法行为者的责任又不符合“不告不理”诉讼原则的要求。为此,笔者认为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诉讼的要求。为此,笔者认为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诉讼,有以下理由:其一,检察机关是直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司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行使国家诉权,由其代表国家提起诉讼依法有据。其二,检察机关作为法定监督机关,法律地位超脱,不易受干扰。其三,检察机关拥有一支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队伍,与其它部门相比,更能胜任这一职责。其四,外国的检察实践已经证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切实可行的。
2.关于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构建
2.1确立“以公诉制度为主,私诉制度为辅”的公益诉讼制度模式。与公益诉讼私诉制度相对应的是公益诉讼的公诉制度。就目前能够代表国家行使诉讼权利的三个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和人民检察院来看,人民检察院是唯一适格的公益诉讼公诉制度的主体。人民代表大会虽是国家的权力机关,但其主要行使立法权等抽象的权力,一般不涉及具体权力的行使,况且允许其参与诉讼必然会导致其为部门利益而滥用立法权,从而破坏法律自身的正义性。政府是国有资产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管理者,但其所实施的一些行政行为也可能会侵害到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从而成为公益诉讼的被告人。因此,政府也不宜成为公益诉讼的主体。而检察机关却因其自身的特点而符合公益诉讼的主体的要求。首先,从检察机关的性质来看,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是国家赋予人民检察院监督执行和遵守法律的情况、维护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一种国家权力和法治活动。”从这一定义来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中,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包括起诉、参与诉讼以及依上诉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权力等。“只有这三项制度在民事行政领域相互联系、联结,才能构成民事行政法律监督权的整体,才符合我国设立该项制度的本意。”其次,从人民检察院的地位来看,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是平行的三个机关,都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产生,对其负责,向其汇报工作。
2.2公益诉讼的范围。尽管宪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但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总则和分则规定却不相一致,在这样前后矛盾的法律规定面前,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进退两难:按两部诉讼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中的一切违法行为都可以进行监督,但是分则中又没有具体规定,任何一个法院都可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理由,拒绝检察机关对抗诉以外的任何形式的法律监督。也就是说检察机关能否提起公益诉讼是有争议的。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行为,将突破现有的立法框架,将扩大人民法院审判权势范围,实际上带来了重新界定我国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权限划分及监督制约机制等问题。
2.3在有关的法律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时,必须以私法的方式进行。当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时,我们就不得不考虑公法与私法的划分问题。毕竟检察院是我国的国家机关,公法色彩比较、浓,而且其在日常生活中多以公法主体的身份出现。而公益诉讼所涉及的都是私法关系,要求在诉讼中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在公益诉讼的私诉制度中当事人双方毫无疑问是以私法的方式进行诉讼的,为了保证整个公益诉讼制度的统一和谐,检察机关应当和其他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一样,以私法的方式参与诉讼。
目前,认为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会破坏“诉辩平衡”的机制是许多人反对这一制度的重要理由。他们的疑虑不无道理,若检察机关把公益诉讼的被告人当作犯罪嫌疑人对待,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取证时也把办理刑事案件的做法照搬过来,必然会造成公益诉讼中平衡机制的破坏,从而破坏整个法制的合理体系。
因此必须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以私法方式进行,特别对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的方式与其进行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严格区分。比如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明确规定:在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原则上不享有司法权,只要没有涉嫌职务犯罪的情形,不得动用强制措施:检察机关以原告身份参加诉讼,对自己代表国家提出的诉讼请求负举证责任等等,以此保证公益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地位的平衡。
(作者单位:吉林广播电视大学白山分校)
公益诉讼经验总结篇十六
您好!“公益会客厅”是由《环球慈善》杂志社、北京东珍纳兰文化传播中心联合推出的一项公益校园活动,旨在促进高校学子与公益行动者的交流,帮助高校学子了解公益事业发展趋势,获得专业公益人的指导,更好地进行自身公益活动,并将公益慈善理念在校园传播发扬。
每期“公益会客厅”将邀请三位嘉宾,围绕一个公益话题分享公益心得,从不同角度解读公益,并和同学们进行互动交流。通过嘉宾的回答和分享,同学们不仅可以学习到必要的公益知识,同时也将对公益行动的实际践行情况有更多了解。我们对于您一直以来支持和参与公益事业非常敬佩!在此,《环球慈善》杂志和北京东珍纳兰文化传播中心诚挚地邀请您作为本次公益交流活动的演讲嘉宾。
我们相信,您的公益分享将会感染更多有志学子,共同为中国公益事业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我们为每位嘉宾提供少量的活动费用,rmb500元。
本期主题:志愿者服务与公益事业发展
时间:20xx年5月1日(周日)晚7点
地点: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1、嘉宾在18日尽量确定下自己分享话题。
2、嘉宾可以使用ppt.
“公益会客厅”期待您的加入!
五一假期接近尾声,心情不要太过沉重,毕竟劳动创造财富,愿你多劳多得涨工资,我在这里殷切地期盼:等你开了工资好请我吃大餐!
感谢您对我工作的支持,“五。一”到来之际,为您送上一份衷心的祝福,诚祝您与您的家人度过一个愉快的节日!劳动节快乐!
朋友是会默默在身边支持你的,如果遇到了不顺心的事情就回头看看,你会现还有我在陪伴着你,劳动节快乐,勤劳的小蜜蜂!
劳动创造了文明,文明产生了科技,科技发明了手机,手机承载了信息,信息传递了词语,词语表达了心迹,心迹肯定了问候:五一快乐。
劳心了,动动手,耳聪又目明。劳力了,动动脑,干劲更十足。劳累了,歇歇脚,把健康留住。劳动节,养养神,让幸福常驻。劳动节快乐。
缕缕关怀,托流水替我寄予;声声祝福,请微风替我传送。虽然忙忙碌碌无法相聚,却未曾把你遗忘。在此问候你一声:劳动节快乐!
我这份祝福跨过重重高山,掠过臭水沟闯过红绿灯,跳过大马路窜过小胡同,闪过卖冰棍的老太太,钻进你耳朵里,祝劳动节快乐!
风铃的浪漫,在于勾起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驼铃的深沉,在于激起人们对锦绣前程的憧憬;手机铃声让你知道,有人在默默地为祝福你劳动快乐!
五一到,工作压力放脑后,身体放松心情好;春暖花开好时节,郊外踏青心舒畅;亲朋好友约一约,欢聚一堂多热闹!祝你五一小长假快乐无双!
平时工作忙,五一要清闲;凡事放旁边,家人多聊天;春光无限好,野外闻鸟鸣;劳逸来结合,长假调身心!五一劳动节,愿君随心所欲,玩得开心,做回神仙!
劳动节到了!祝红红事业正当午,个个身体壮如虎,金银珠宝不胜数,干活做事不辛苦,枕着幸福入梦乡,带着浪漫上马路!
劳动节,劳动为主题,懒惰不可以:丈母娘家去干活,孩子学习要辅导,老婆心情要呵护,劳模老公评给你,祝你五一到来家庭和睦又幸福!
好朋友,切勿抛弃;好家庭,切莫攀比;好情谊,加倍珍惜;好心境,平衡自己;好机会,不懈争取;好前程,全靠努力;好短信,祝福你。劳动节快乐!
每日工作切莫太累,注意身体按时入睡;清除烦恼抛掉琐碎,乐观向上永不后退;真挚友情难能可贵,短信祝福令人陶醉。劳动节里快乐相随!
祝您年年有今日,岁岁有今朝;月月涨工资,周周中彩票,天天好心情,日日好运到,白天遇财神,晚上数钞票。五一劳动节快乐。
五一到了,愿你心情1直不错,总是2得很开心,足迹踏遍3山五岳,出入4平八稳,好运5一例外,烦恼6之大吉,问候7拼8凑,9是要你10分快乐!
公益诉讼经验总结篇十七
公益诉讼制度是为纠正公共性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而采取的一项司法救济措施。其在国外已被广泛接受,并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诉讼制度。随着我国社会和法制的发展,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逐渐成为当前我国诉讼领域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设立不仅关系到我国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维护,还有利于我国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公益诉讼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领域还可以说是一片盲区,当前已有很多学者开始了对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但仍存在很多理论上的难题需要进一步加以探讨。
公益诉讼;公共利益;原告资格;受案范围
传统法学理论中一般不认为社会公共利益是一种独立的利益,比如边沁强调“社会所具有的利益不能独立于或对抗于个人的利益”,他认为社会利益只意味着“组成社会的各个成员的利益之总和”。但是否认社会公共利益独立存在的观点是不符合现代社会的客观实际的。因为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公共产品和公共权利是客观存在的,公共事务也是必不可少的。
需要强调的是,公共利益在不同社会关系领域、不同法律部门,各有侧重,各有不同表现。如在劳动法和消费者法方面,公共利益侧重于社会弱者的利益;在环境法和资源法方面,则侧重于社会资源的合理保存和利用;在刑法和治安法方面,公共利益的含义则侧重于社会秩序的和平与安全。
关于谁为适格原告的研究有很多,代表性的观点如:认为检察机关可以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消费者保护组织、环境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可以对该领域内发生的案件提起诉讼;公民个人也有权提起诉讼,但限制有二:应先向行政机关举报或投诉;应当提供有关证据。其中关于检察机关能否代表人民提起公益诉讼一直以来是一个研究热点,专门性研究文章有不少,如“公益诉讼”课题组著《检察机关提起和参与民事行政公益诉讼资格探讨)这些研究者普遍认为检察机关应当介人公益诉讼,并对如何介人也进行了一定的探讨。
(一)检察机关的公诉人资格。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行政程序意义上的监督应该是全面的、完整的,现阶段的行政诉讼监督实际上是一种尝试性监督,具有不完整性。因此,完整的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应当贯穿于整个行政诉讼活动,不仅包括对生效裁决提出抗诉的事后监督,而且包括对行政诉讼的事中监督以及对起诉活动的事前监督,即借鉴刑事公诉制度,当行政行为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由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公诉。
(二)公民的原告资格。当行政行为损害国家利益并不直接损害公民个人利益时,公民是否具有起诉资格?丹宁勋爵在《法律的训诫》一书中指出,普通的个人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只要他在正在进行的案件中有“充分利益”。可以说,面对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公民,如果不给予司法救济,仍将其拒绝于法院大门之外的话,这样的法律是令人怀疑也是令人感到悲哀的。
(三)社会团体的原告资格。社会团体是指具有某种共同目的、利益以及其他共同特征的人通过一定形式组合起来的互益组织,社会团体的主要功能是对成员利益及社会公益的维护,以及对政府活动的参与和监督。与公民个人的起诉资格相比,社会团体具有公益性团体优势,具有诉讼能力优势。
现实生活中,公益诉讼的困境之一就是法院以各种理由不予受理案件,公共利益因此而得不到维护和保障。所以多数研究者认为法院有必要拓宽受案范围。其受案范围大致可拓宽为:
(一)抽象行政行为。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把抽象行政行为作为司法审查的对象。随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是大势所趋。由于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其涉及面广,影响的相对人较多,允许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实现事前救济,可以避免事后无法救济的可能性,同时也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
(二)行政不作为。根据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不作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必须是这种不作为侵犯了相对人的个人利益。但是,当行政不作为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由于不存在明确的受到侵害的利害关系人,按照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是无法得到救济的,而行政机关这种“不审讯、不予裁决,或拒绝审讯、拒绝裁决,与错误的裁决具有同样的危害性。”因此,这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作为,应当纳入公益行政诉讼的范围。
(三)公益性行政行为。由政府出资兴建公益设施、实施公益性行政行为的情况下,他人能否以资金浪费、违法使用或决策失误等为由对政府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有必要基于公共利益的维护,允许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四)授益性行政行为。现代社会中的每一种资源都具有有限性,对直接相对人的授益性行为,对于其他人来说,则往往表现为无益性或损益性。
(五)积极行政行为。积极行政行为就是要求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在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申请的情况下即作出行政行为。相对来说,积极行政行为容易造成侵权,但是,当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基于地区利益、部门利益和个人私利行政时,往往是借行政行为之名,以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而为相对人谋取利益,出现行政机关与违法犯罪分子相勾结,以行政处罚等合法形式谋取非法利益,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更应置于公众监督之下。
从理论上分析,由于原告资格的扩大,便存在原告滥用诉讼权利的可能。但是,由于公益行政诉讼的案件范围是特殊限定的,仅限于对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因此,造成滥诉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即便如此,仍需要防止滥用诉权。如前所述,没有赋予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提起公益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便是基于这样一种考虑。除此之外,规定滥用诉权的侵权责任,也是防止滥用诉权的途径。
总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作为新型的制度,是非常复杂的制度。确立这一制度不仅要求理论上的探讨,更需要立法、司法上的重视和支持。尽管在我国要真正建立起这一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需要社会各界更多的关注,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以及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必将推动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公益诉讼经验总结篇十八
公益诉讼是指个人或团体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在法律范围内提起的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推动社会正义的实现。在我参与公益诉讼的过程中,我深深地感受到了公益诉讼的重要性和意义,同时也收获了很多启示。以下是我对公益诉讼的心得体会。
首先,公益诉讼是一种高尚的行为。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所以公益诉讼从根本上来说是为了更好地服务社会。参与公益诉讼需要耐心、毅力和勇气,因为公益诉讼常常涉及到庞大的团体利益和政治环境。但无论遭遇多大阻力,我们都要坚持下去,因为公益诉讼代表了公正与道义,代表了社会公众的利益。每次参与公益诉讼的过程都让我感受到了帮助他人和为社会做贡献的内心喜悦和满足感。
其次,公益诉讼是一项庞大的工程。公益诉讼不同于个人的民事诉讼,它更加注重集体的合作和协调。公益诉讼往往需要一定的组织和策划,需要联合其他个人或团体的力量。在公益诉讼的过程中,我见识到了团结的力量和共同奋斗的意义。只有当我们同心协力,共同努力,才能在面对庞大的利益集团时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参与公益诉讼让我明白了团队合作的重要性,也让我深刻体会到了集体的力量是无穷的。
接下来,公益诉讼是一项与时俱进的任务。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改变,公益诉讼也需要不断地适应新的形势和挑战。作为公益诉讼的参与者,我们要时刻关注社会的变化和进展,及时掌握新的法律法规,积极应对新的情况和问题。只有不断地改进和创新,才能更好地发挥公益诉讼的作用,更好地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我在公益诉讼中体会到了保持学习和适应的重要性,也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和水平。
此外,公益诉讼需要有强大的法律支持。作为一项法律程序,公益诉讼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和支持。在我参与公益诉讼的过程中,我不断感受到了法律的力量和意义。只有依法行事,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保护正义的实现。公益诉讼需要有法律人士的支持和帮助,需要具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在公益诉讼中,我们要学会利用法律的武器,运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公共利益。公益诉讼让我更加明白了法律的力量和法治的重要性,也增强了我对法律事务的兴趣和热爱。
总结起来,公益诉讼是一项充满挑战和意义的任务。作为一个参与者,我体会到了公益诉讼的重要性和庞大的工程。我明白了公益诉讼需要团结的力量和共同的努力,也意识到了公益诉讼需要与时俱进和保持学习的态度。公益诉讼需要有强大的法律支持,依法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通过参与公益诉讼,我深深地感受到了帮助他人和为社会做贡献的快乐和满足。我将继续投身于公益事业,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