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刑事量刑申请书(案例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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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量刑申请书篇一
申请人:(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职务)
被申请人:(参照申请人的写法)
原起诉(或上诉)案由:
撤诉请求与理由:
请予核准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刑事量刑申请书篇二
电话:xx
被赔偿申请义务机关:xxx区公安局,法定代表人:xx职务局长:xx
地址:xx
赔偿申请事项:
1、请求法院依法责判令被赔偿申请人对申请人排除妨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赔偿申请人限制人身自由xx天的损失费xx元。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赔偿申请人赔偿一次性精神抚慰金xx万元。
事实和理由:
一、赔偿申请人于20xx年xx月xx日以及20xx年xx月xx日向xx市xx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递交了赔偿申请。至今4个多月未作出赔偿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第十五条;“上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下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赔偿案件立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的规定。因此,赔偿申请人再次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起申请。
赔偿申请人于20xx年xx月xx日收到xx市公安局渝公确复字[xx]第xx号确认复查决定书,申请人不服,因被申请人在20xx年xx月xx日实施刑事拘留申请人时没有传唤证、拘传证、拘留证以及现场勘验笔录,甚至今日还没有释放证明书,经申请人多次索要以上文书,被申请人仍拒绝送达(附证据20xx年xx月xx日申请书),xx公安局以涉嫌伪造公文羁押申请人xx天纯属故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乱抓乱捕玩忽职守的违法行为。
二,(xx)xx五中法刑终字第xx号刑事裁定书【xx】案件中认定xx等8名人都是证明犯罪分子xx伪造公文诈骗钱财的证人。首先,“证人具有不同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当事人参与诉讼总是和一定的诉讼请求或诉讼抗辩联系在一起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证人在诉讼中则没有自身的诉讼请求或者抗辩,其参加诉讼的根本目的不在于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而是客观地陈述一件事实”。
再次,“证人也具有不同于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证人参加刑事诉讼不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是客观地陈述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实,而不管其陈述是有利于还是不利于一方的当事人。强调证人作证是向国家尽义务,而不是向当事人尽义务,具有重大的意义,它可以为我们提供理解很多证人制度的钥匙”:
第一,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证人就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故意作伪证,就意味着他在故意违反法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为此,各国法律不仅在实体上规定了伪证罪,而且在程序上规定了作证的宣誓或者具结程序。
第二,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经司法机关合法传唤,证人就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拒不出庭作证就不应仅被视为对当事人的不负责任,而应视为对国家法律的公然对抗。正是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强制作证便具有了理论根基。
第三,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证人作证的费用就应由国家承担。
第四,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国家就有责任保障证人的人身安全。
根据以上规定被赔偿申请人非法刑事拘留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理应承担侵权赔偿的责任。赔偿请求人根据新颁布的《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1)(4)项、第十八条(1)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故请求人依法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赔偿。
现将计算方式列罗如下:
1、非法拘留xx天xxx元x5倍=xx元
2、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共计xx天,减去羁押时间xx天,其余xx天xxx元=xx元(以20xx年社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为标准)。
3、20xx年xx月xx日确认申请人进京办事的火车费xx元,汽车费xx元,住宿费xx个月xxx元/月=xx元。生活费每月按xx元xxx个月=xx元。
4、三星牌手机一块xx元(以票据为证、新手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确定民事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第9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之规定,因此,赔偿申请人要求xx市xx中级人民法院判令xx区公安局赔偿申请人一次性精神抚慰金xx元。总计:xx。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故赔偿申请人依法再次向xx市xx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申请人给予赔偿。
申请人:xxxxx
20xx年xx月xx日
刑事量刑申请书篇三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
申请事项:对司法鉴定所被申请人的司法精神病鉴定进行重新鉴定,重新认定案发时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事实与理由:
一、原鉴定程序不合法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二、原鉴定依据的事实是虚假的。
《司法鉴定通则》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二)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三、原鉴定存在可能影响鉴定意见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综合上述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此致
公安局
申请人:
时间:
刑事量刑申请书篇四
申请人(受害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出生,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市人,住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县___________镇_______________村,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赔偿请求
(一)请求赔偿因错而造成申请人被剥夺人身自由的'损失___________万元;
(二)请求赔偿因没收财产而导致申请人财产的损失___________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被判决入狱前系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县一出租车司机。___________年底,________________县公安局破一起出租车抢劫案,因怀疑申请人涉嫌抢劫人员提供线索并参与动后分赃,而将申请人拘传讯问。开始申请人一直据理辩解,办案人员见申请人不承认便进行刑讯逼供,对申请人进行体罚和变相连续讯问,不让睡觉也不让喝水吃饭,其残酷程度超出正常人的生理需要和心理承受极限。因申请人并非铜头铁身,受不了上述非人待遇,怕僵持下去有生命危险,便违心承认了上述抢劫活动。后_______________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______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依此判处申请人有其徒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申请人不服提出上诉,被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
在服刑期间,申请人不服,委托律师向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省人民检察院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申请人获释,两年已经过去。在此期间申请人为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故根据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以上赔偿要求,请依法予以解决。
此致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刑事量刑申请书篇五
自诉人:xxx(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被诉人:xxx(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案由和诉讼请求:
(写明控告的罪名和具体要求,例如,若是伤害案,案由则写:故意伤害;诉讼请求:一、要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要求赔偿损失xxx元)
事实和理由:
(写明具体的时间、地点、经过、见证人等)
证据和证据来源(如有证人,应当写明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自诉人:xxx(签字或者盖章)
x年x月x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62条规定,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包括指明控诉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种刑事责任。如果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还应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六)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对两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诉的,应当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三、提起刑事自诉需要哪些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61条规定,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人民法院一般要求自诉人提供如下材料:
(一)自诉状一份,并按照被告人人数提供副本(需签名);
(二)自诉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港澳同胞回乡证复印件;
(三)自诉人受伤害的相关证据或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及法医鉴定;
(四)对上述第三类案件,应提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以及自己人身、财产受侵犯的证明材料。
刑事量刑申请书篇六
申请人(受害人):xxx,xxxx年x月出生,______省______市人,住_______省_____市_____县_____镇______村,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一)请求赔偿因错而造成申请人被剥夺人身自由的损失6万元;
(二)请求赔偿因没收财产而导致申请人财产的损失1xx元。
申请人被判决入狱前系_______省______县一出租车司机。xx年底,_______县公安局破一起出租车抢劫案,因怀疑申请人涉嫌抢劫人员提供线索并参与动后分赃,而将申请人拘传讯问。开始申请人一直据理辩解,办案人员见申请人不承认便进行刑讯逼供,对申请人进行体罚和变相连续讯问,不让睡觉也不让喝水吃饭,其残酷程度超出正常人的`生理需要和心理承受极限。因申请人并非铜头铁身,受不了上述非人待遇,怕僵持下去有生命危险,便违心承认了上述抢劫活动。后______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_______县人民法院依此判处申请人有其徒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申请人不服提出上诉,被______省______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
在服刑期间,申请人不服,委托律师向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省人民检察院于xx年2月申请人获释,两年已经过去。在此期间申请人为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故根据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以上赔偿要求,请依法予以解决。
此致
_______省______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刑事量刑申请书篇七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因工程设备材料转让纠纷一案(案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民二初字第_______________号),业已经贵院开庭审理,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依法申请撤诉,请核准。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刑事量刑申请书篇八
申请赔偿人:吴清岛,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美林街道办事处xx村中甲xx号。身份证号:350583197xxxxxxx,电话:1359912xxxx。
被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南安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庄文斌。
事实和理由:
20xx年,南安市福溪村被南安市人民政府列入拟建“南安市行政中心”,后改名“市民中心”。同时,对福溪村中甲、新山村民集体土地进行征用,村民吴清岛拥有的一口日常生活饮用水机井也在征用范围内。(该机井是村民吴清岛自费雇佣地质勘测队工人对水源处进行挖钻形成机井,并购买电机等饮水设施将该水源引为日常生活饮用水。)20xx年6月间,由于征地需要,该机井被征用,福溪村村委会委派村干部陈文殿及村民吴家财到吴清岛家中与吴清岛协商机井补偿事宜。经协商,双方同意村委会对吴清岛被征用的机井补偿人民币9000元,并当场拟立补偿协议书一份,吴清岛签名后协议书被陈文殿以村委会存档为由带走。
20xx年8月间至20xx年1月间,福溪村村委会要征用吴清岛的房屋,遭到吴清岛的拒绝。福溪村村委会为了教训吴清岛,伪造材料向南安市公安机关报案,举报吴清岛诈骗福溪村村委会9000元。20xx年7月28日,吴清岛被公安机关强行带走并进行刑事拘留,理由是吴清岛于20xx年向福溪村村委会敲诈勒索了机井补偿款9000元。事实上20xx年吴清岛领取的9000元是村委会与吴清岛协商后自愿做出的机井征用补偿款,协商当日,吴家财受村委会委派与村干部陈文殿一同在场,并不存在吴清岛敲诈勒索、诈骗村委会一事。
申请事项:
南安市公安局于20xx年7月28日对美林街道办事处福溪村村民吴清岛以诈骗罪为由进行错误刑事拘留于南安市看所守,并于20xx年8月5日至20xx年8月1日办理取保候审监居。致吴清岛失去人身自由的权利,无法参与社会日常事务工作,让吴清岛一家失去主要的经济来源。南安市公安局8日的错误刑事拘留及361日取保候审监居给吴清岛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及精神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章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及赔偿义务机关第六条【求偿主体】,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针对本案赔偿事实,吴清岛为本案受害公民,有权向南安市公安局申请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章第一节第十五条第一款,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人的`错误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吴清岛被南安市公安局错误拘留8日(每日拘留24小时),因国家法定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故每拘留一日应按三日计算共24日,以及取保候审监居361日,两者共计385日。根据《国家赔偿法》,南安市公安局(赔偿义务机关)应予正视事实,赔偿吴清岛误工损失费每天162。25元/日×385日(共62466元),赔偿吴清岛精神损失抚慰金10万元,名誉损失费5万元,南安市公安局应予赔偿吴清岛总计212466元。
此致
南安市公安局
申请人:xxx
日期:20xx年x月xx日
刑事量刑申请书篇九
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时,________与________发生纠纷,在________件发生后,________住院治疗,出院后经法医鉴定________伤________级;________被羁押在________看守所。
案件发生后,________的家人多次主动向我们赔礼道歉,并积极主动与我们协商赔偿事宜。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赔偿协议:(伤害方)一次性赔偿________(受害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元)。
因此,我们同意对________予以谅解,不再追究________的刑事责任,请求司法机关给予________改过自新的.机会,免于追究________的刑事责任。
此致
________________
受害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刑事量刑申请书篇十
上诉人:____,男,xxx年9月14日出生,汉族,________人,初中文化。xxx4年12月31日因涉嫌盗窃被____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xx年5月24日经____城区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____看守所。
上诉人因盗窃一案,不服____城区人民法院(20xx)城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xx)城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减轻对上诉人的量刑。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影响了对上诉人的量刑。
1、上诉人不慎参与的盗窃罪,属于共同犯罪。共同盗窃的犯罪成员中作用明显有区别,应当分清主从、公正量刑。
在上诉人参与的盗窃犯罪中,犯意的产生者、成员的组织者、犯罪主要工具特别是车辆的准备者都是第一被告人yyy,每次销赃后的赃款保管者都是第二被告人ww.上诉人在盗窃过程中仅仅在开发区那一起他们三人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叫上诉人一起搬动赃物,其余多次上诉人只是为他们开开车门,仅仅起到较小作用,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明显属于辅助和次要性质,应当依法认定上诉人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由于一审判决在主从犯事实上的认定不清,直接导致上诉人这一法定从轻情节在量刑时被忽略,加重了对上诉人的量刑。
2、上诉人接到公安机关的传唤通知,就及时主动到公安机关,在第一次接受讯问时,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盗窃犯罪事实,上诉人的这种情节应当在量刑时得到酌情考虑,一审判决对此没有认可。
3、为了体现上诉人的悔罪态度,上诉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按照司法机关要求随叫随到,并且说服家人积极交纳了罚金5000元,在上诉人参与盗窃金额4736.1元的情况下,交纳罚金的表现也应当在量刑时得到体现,一审判决对此体现不够。
二、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适用法律不公,量刑畸重,根据法律规定,结合上诉人犯罪情节,对上诉人可以宣告缓刑,以体现我国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量刑原则。
1、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2、上诉人在犯罪情节上具有从犯法定情节,又有相当于主动归案的表现,且能全额及时交纳罚金,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要求;从上诉人的犯罪过程可以看到,上诉人是在受人引诱的情况下,没有理智辨别是非,不慎走上犯罪道路的,四次盗窃行为集中在xxx4年8月16日至9月2日的半个月内,此后直到上诉人被取保上诉人没有再参与一次犯罪,上诉人属于第一次违法、是偶犯初犯,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
上诉人年仅21岁,走上犯罪道路非常后悔,上诉人对不起父母亲人、对不起社会,上诉人有信心改过自新、从新做人,恳请二审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积极体现我国法律“惩罚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改判上诉人缓刑。
此致
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
二零___年___月___日
刑事上诉状(量刑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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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量刑申请书篇十一
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应注意的是,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刑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量刑申请书篇十二
申请人:张三,男,195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xx省xx市灞桥区xx村。
委托代理人:xx,xx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依法申请xx市公安局分局重新委托鉴定机构对申请人张三损伤程度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xx市公安局分局内设有法医鉴定机构,申请人认为应当考虑先由公安分局内设的法医鉴定机构对申请人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如果鉴定事项属于复杂疑难鉴定事项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才有必要考虑对外委托。申请人的伤情并非复杂疑难问题,不需要对外委托鉴定。
如果确有必要对外委托xx市公安局分局也应该委托具有良好声誉的权威鉴定机构来鉴定,而xx司法鉴定中心并不具有胜任的资格。申请人接受鉴定事后得知,xx司法鉴定中心并未入选xx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学、文检鉴定机构入册机构名册内,该鉴定机构无论在声誉还是在鉴定水平的权威性方面都是不入流的鉴定机构,其不正规的做事风格一度受到业界诟病,其权威性并未得到司法机关、保险公司、律师事务所、受害人等广泛认可。申请人认为鉴定涉及刑事责任追究,xx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委托xx司法鉴定中心对鉴定申请人损伤程度鉴定考虑不周,应重新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xx司法鉴定中心向申请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用1000元整,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费用标准。根据《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损伤程度鉴定,300/700,只涉及体表损伤程度鉴定的,每例300元。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xx司法鉴定中心向申请人超标准收取1000元整,属于违法违规行为,这种行为绝不能姑息,xx市公安分局应另行委托正规合法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xx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鉴定意见不客观、不全面、不合法,不公正,申请人不予认可。首先,鉴定意见认为只构成轻微伤,与事实不符,申请人原始病历及检查资料明确显示申请人肋骨骨折两处以上(双侧5、6前肋骨折,断端少量骨痂形成),这正是此次伤害的受伤部位,根据20xx年1月1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申请人损伤程度足以鉴定为轻伤,xx司法鉴定中心对于原始病历及检查单视而不见,最终鉴定为轻微伤与事实不符;其次,鉴定意见中对于原始病历中陈述的肺挫伤等多处伤害部位并没有做出损伤程度鉴定,鉴定意见不全面,这显然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鉴定文书的严格要求。再次,鉴定没有针对性,方法不正确,鉴定中的新的检查没有针对原始病历材料及检查中较重的构成轻伤的的“双侧5、6前肋骨折,断端少量骨痂形成”这一损伤进行排查,仅仅因为之后的简单检查而否定原始病历及检查单效力,这种检查和比对方法显然是不正确的,不符合《法医临床检验规范》要求。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损伤程度已经构成轻伤,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申请重新委托司法鉴定,望批准。
此致
xx市公安局分局
刑事量刑申请书篇十三
申诉人_________,男,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汉族,出生地______省______县,初中文化,无业,住______省______市______镇______村______号。
申诉人_________对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_)___中刑终字第______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原裁定,重新审理此案,并依法予以改判,宣告无罪。
事实与理由
______省______县人民法院于____________年9月13日以(_______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__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本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赔偿原告人医疗费等5000元。本人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由提起上诉,__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____________)______中刑终字第______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诉人于____________年3月5日刑满释放。申诉人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有错误,定罪证据不足。现提出申诉理由如下:
原裁定认定:“……在争执过程中,上诉人_________猛击被害人_________左眼部一拳,致张倒地昏迷。”这与案件事实不符。事实上,被害人与申诉人之间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____________年___月______日,被害人_________来申诉人家中讨债,申诉人因生意亏本确实无力偿还,并答应有钱肯定归还。但________在申诉人家中砸家具,申诉人进行阻拦时________挥拳就打,申诉人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回了一拳,被害人并非被打后即倒地昏迷,而是跑走了。以上事实,邻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当时都在场,均可以证实。但无论是一审判决书还是二审裁定书,对案件起因、被害人有过错这一事实都未加认定。申诉人认为,申诉人是在被害人实施不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财产权利与人身权利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被害人轻伤害的后果,但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行为的性质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庭审中,检察机关所出示的证人证言自相矛盾,甚至出现同一个证人的两次证言内容自相矛盾的情况。法院在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情况下采信上述对申诉人不利的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值得怀疑。现场目击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证言完全证实了当时被害人砸东西、打申诉人的事实,但法院却毫无理由地不予采信,这样作出的裁决证据不充分。
退一步讲,即使申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由于具有防卫过当的情节,法院也应当考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法院却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上限量刑,显属量刑畸重。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并未构成犯罪。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特向你院申诉,请求撤销原裁判,重新审理,依法改判无罪。
此致
____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
1.原审判决书、裁定书复印件各1份。
2.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______市______镇______村____号、____号、______号、____号。
申诉人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刑事量刑申请书篇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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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程____,男,x年6月24日出生,住____省____县____乡____村四组。
因不服该判决书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佛南法刑初字第1698号刑事判决书;
二、依法判决宣告对上诉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量刑过重,依法应对上诉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上诉人在本案的交通事故中,主要是因为离开了现场,才被交警部门认定为逃逸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诉人并没有其他严重的违章行为。
注意义务,交通事故的结果是上诉人无法控制的。
2、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上诉人驾驶的车辆行驶的速度极其缓慢,是被害人高速驾驶的摩托车主动撞上了上诉人驾驶的车辆,而不是上诉人驾驶车辆撞上被害人。
当天,上诉人就驾驶自己的车辆去交警大队协助调查,投案自首。
摩托车驾驶人则是以极快的速度撞向上诉人驾驶车辆的尾部。
二、上诉人为维持并不富裕的家庭生活才于去年多方筹借款项购买了本案中赖以生存的大货车,原本希望以靠运输为生,改善一下家人的生活,没想到买车时向亲戚朋友借来的款项还没有还完,却发生了本案的交通事故,使得并不宽裕的家庭经济因此而濒临绝境,但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上诉人及家属还是尽自己所能支付了赔偿款人民币25000元,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明确向法庭表示,愿意在法律确定的范围内将本案中价值人民币20万元的肇事车辆依法折价或拍卖价款赔偿给被害人家属,上诉人现有年幼的女儿需要抚养,上有无经济收入的年迈的父母需要赡养,上诉人是家庭经济的支柱,现上诉人因被羁押,家庭已经濒临解体,为使上诉人的家庭能继续完整地存在,让年幼的孩子健康成长,为让年迈父母老有所养,上诉人请求上级法院能充分考虑:上诉人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给予了对方家属适当的赔偿及上诉人家庭的具体情况,对上诉人能适用缓刑;而一审法院在量刑时并没有充分考虑这一情节,对上诉人进行了过重的量刑。
三、本案交通事故中,被害人醉酒驾驶摩托车是严重的违反刑法的行为,是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是其严重的过错直接导致了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上诉人也成为被害人醉酒驾驶摩托车的受害者;很显然,一审法院并没有充分考虑到被害人在本案中的过错的严重程度,没有因此而充分地减轻对上诉人的刑事处罚,对上诉人量刑明显过重。
四、上诉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上诉人量刑时应该适用缓刑。
1、本案上诉人犯罪情节较轻;本案中,上诉人不存在比较恶劣
的情节,且被害人在本案中也有严重的过错行为。
2、上诉人有悔罪表现;犯罪后,上诉人主动投案自首,并愿意
尽其所能赔偿对方的损失,有强烈的悔罪表现。
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不良影响。
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上诉人:____,男,x年9月14日出生,汉族,________人,初中文化。x4年12月31日因涉嫌盗窃被____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xx年5月24日经____城区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____看守所。
上诉人因盗窃一案,不服____城区人民法院(20xx)城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xx)城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减轻对上诉人的量刑。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影响了对上诉人的量刑。
1、上诉人不慎参与的盗窃罪,属于共同犯罪。共同盗窃的犯罪成员中作用明显有区别,应当分清主从、公正量刑。
在上诉人参与的盗窃犯罪中,犯意的产生者、成员的组织者、犯罪主要工具特别是车辆的准备者都是第一被告人yyy,每次销赃后的赃款保管者都是第二被告人 ww.上诉人在盗窃过程中仅仅在开发区那一起他们三人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叫上诉人一起搬动赃物,其余多次上诉人只是为他们开开车门,仅仅起到较小作用,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明显属于辅助和次要性质,应当依法认定上诉人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由于一审判决在主从犯事实上的认定不清,直接导致上诉人这一法定从轻情节在量刑时被忽略,加重了对上诉人的量刑。
2、上诉人接到公安机关的传唤通知,就及时主动到公安机关,在第一次接受讯问时,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盗窃犯罪事实,上诉人的这种情节应当在量刑时得到酌情考虑,一审判决对此没有认可。
3、为了体现上诉人的悔罪态度,上诉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按照司法机关要求随叫随到,并且说服家人积极交纳了罚金5000元,在上诉人参与盗窃金额4736.1元的情况下,交纳罚金的表现也应当在量刑时得到体现,一审判决对此体现不够。
二、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适用法律不公,量刑畸重,根据法律规定,结合上诉人犯罪情节,对上诉人可以宣告缓刑,以体现我国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量刑原则。
1、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2、上诉人在犯罪情节上具有从犯法定情节,又有相当于主动归案的表现,且能全额及时交纳罚金,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要求;从上诉人的犯罪过程可以看到,上诉人是在受人引诱的情况下,没有理智辨别是非,不慎走上犯罪道路的,四次盗窃行为集中在x4年8月16日至9月2日的半个月内,此后直到上诉人被取保上诉人没有再参与一次犯罪,上诉人属于第一次违法、是偶犯初犯,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
上诉人年仅21岁,走上犯罪道路非常后悔,上诉人对不起父母亲人、对不起社会,上诉人有信心改过自新、从新做人,恳请二审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积极体现我国法律“惩罚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改判上诉人缓刑。
此致
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
二零___年___月___日
刑事量刑申请书篇十五
申请人:张海军,任占国等76人。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赵金钢涉嫌诈骗一案进行刑事立案,依法追究赵金钢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赵金钢,男,汉族,19xx年8月5日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西路
的方式(详见运单)。76名申请人基于所签货运合同,把所托运货物交付给赵金钢。然而,赵金钢在收到收货人支付的货款共计636109元人民币整后(详见附表2),只向部分申请人返还了151495元人民币整,其余大部份以种种理由拒付货款给76名申请人,且占为己有,共计484614元人民币整。目前,黑马收货站已通过20xx年度年检,但营业执照中注册经营地址“石家庄市桥东区七四二零院内193号”,已经不是黑马收货站,赵金钢本人已携款潜逃,76名申请人的损失已无法追回。
综上,张金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76名申请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使76名申请人基于所签货运合同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货物;在赵金钢收到收货人所支付的货款后,又隐瞒事实真相,编造种种理由,拒付货款给76名申请人,以达到其非法占有76名申请人的货款的.目的,且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性严重,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中和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贵局提出立案申请,请求依法追究赵金钢的刑事责任,以保障正常的交易秩序和维护社会稳定。
此致
石家庄市公安局桥东分局
申请人:xxx
20xx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