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诉讼追加第三人申请书(案例15篇)
最近的学习和工作生活等方面发生了很多事情,现在需要对它们进行总结。写总结时,我们应该注重在内容上的准确和简洁。总结是一个有趣又有挑战的写作任务,通过范文的学习,我们可以提高自己的写作水平。
诉讼追加第三人申请书篇一
性别:_________
年龄:_______
民族: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姓名):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年龄:_______
民族: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申请事项:
追加被申请人___________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___________ 因 ___________一案,你院以()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案件受理,被申请人 ___________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法律上直接的利害关系。
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此 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年 月 日
诉讼追加第三人申请书篇二
申请人:xx,男,汉族,1939年xx月xx日生,住xx北流市清水口镇大塘边村合面组。。
原告xx、xx诉被告xx排除妨碍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20xx)北民初字第2262号]),申请人认为该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申请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现申请参加诉讼。
申请事项:
1、请求准许申请人参加本案诉讼活动;
2.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事实
申请人有兄弟姐妹8人:十一姐(嫁塘岸贡塘)、十二姐(嫁塘岸六和)、十四姐(嫁陆川珊罗)、大哥xx(终身未婚,83年去世)、本申请人xx排第二、三弟xx(原民安初中教师、退休)、四弟xx(20xx年7月11日去世)、五弟xx,父亲在1976年就已去世,母亲xx(1991年去世)。
1978年第一次分家,当时已经结婚的本申请人、三弟xx各立一户、大哥xx(时年41岁)和两个当时尚未结婚的弟弟xx(时年30岁)、xx(时年26岁)和母亲xx另立一户。
由于家居山区、贫穷,交通十分不便,分家时,五兄弟中只有本申请人和做教师的学辉两人结婚,其他三个兄弟均是光棍。
1984年、1985年前后,民安镇十字铺搞土地房产开发,当时xx在民安初中教书,知道了这个消息,他自己购买了一份屋地,另外叫在山区农村居住的我们三兄弟(那时大哥xx已经去世)也筹钱另外购买一份屋地,以搬出这个山窝,便于讨老婆。对于这一份屋地,共需要1895元价款(133平方米,每平方米14.25元,合计1895元),于是我们在农村的三兄弟(学才、学钦和学荣)约定:由申请人xx户出950元,占一半屋地份额(66.5平方米),目的是让申请人的子女长大后在城区有个落脚点,也好讨老婆;其余部分由xx、xx和母亲户出资945元,也占另外一半屋地份额(66.5平方米),钱款筹措好后,我们一起把总共1895元钱交给xx,由其带出交到民安土地所,现在的民安土地所仍保留有当年的《十字铺购房示意图》,其中新安街16号仍标注有“xx、xx、xx”。
1986、87年申请人xx和xx、xx两家人又各自按上述比例出资、出人工在以上土地上建好了一层房屋(133平方)。
在1988年xx月7日《土地登记申请书》中记载:申请人xx,家庭人口7人(注:xx家5人+学钦+学荣)
建好房屋后,学钦、学荣两兄弟于1987年左右搬到十字铺新屋居住,继续作为一个家庭共同生活,由于两间房子不够申请人全家人居住,申请人一家和老母亲xx仍留在乡下,暂时没有搬出十字铺新屋居住。
1988年xx在36岁时终于讨上了老婆;
1990年学谭钦在42岁时也和刘月珍结婚了;
1991年,老母亲xx去世。
1992年春节期间,xx、xx分家,在吴元庆主持下,对本案讼争的房产做了如下约定:
1、首先按大份分屋,即学才一份,学钦学荣共同一份,
2、学钦、荣现住落的房不变,谁住谁要,但现在未住人的两间空房应为学才所有。
3、两个铺面,学才要梁祝兴边介一间,学钦、学荣要学辉边介一间。
4、分居楼面的建设,楼梯入两间为学才所有,楼梯间出俩间为学钦学荣各建一间。
此分家析产约定各方二十年来均无异议。
二、xx不是xx的法定继承人,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1990年xx与刘月珍结婚后,1992年11月,因农村计划生育抓得很紧,刘月珍的一个亲戚为了逃避超生的处罚,把其中一个超生的女儿化名“xx”寄养在十字铺xx夫妻住处,由其代为抚养,xx月xx夫妻才凭第一胎《准生证》生育第一个女儿xx。
因此,xx是xx的唯一继承人。
对于xx,由于仅仅是其亲戚的委托代养关系,不是继承人!
申请人查阅《户口薄》第44页记载:
大塘边大队合面生产队,在户主xx户中记载有:母亲xx、弟xx(92.4分户),弟xx,婶黄芳、婶刘月珍(92.4分户)。
查阅北流市公安局制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记载:
编号20,户主xx,男,48年5月5日生,民族,汉,初中,农;
妻,xxx,女,60年2月4日生,民族,汉,高小,农,备注,亡;
女:xx,女,xx月3日生。
在《户口薄》和《常住人口登记表》的`xx的户口栏中,没有xx的人口信息记载。
xx生前的户籍是xx北流市清水口镇大塘边村合面组9号,一直到死前,xx户虽然在民安镇十字铺新安街16号居住生活,但是户口仍保留在原籍,从没有家庭成员迁往别处,更没有人迁往民安镇。
而xx的户口信息为“xx北流市民安镇新华街3号”
从以上xx的户口本信息可知,xx只在年xx月3日凭《准生证》生育过xx一个孩子,此前没曾生过、抱养、收养过xx,也从来就没有办理过xx的收养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但是目前,第一,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xx是xx的女儿;第二、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xx夫妇办过xx的收养手续,提供的户口登记也没有反映xx与xx系父女关系或养父女关系;第三、原告更没有提供xx生前曾经立过遗嘱,因此,xx根本就不是xx的遗产继承人。
从以上情况看,首先,xx与xx没有血缘关系,其次,xx与xx不具有拟制血亲法律关系,由于xx不是死者xx的法定继承人,所以,xx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讼争房产的土地使用证虽然只登记在xx一个人的名下,但土地使用证作为一个单一证据,并不能最终确定系争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真实内容,物权发生争议时,其内容的确认最终必须综合购买房屋土地的出资情况及当事人当初如何约定,本案申请人虽然没有及时申请土地和房屋权属(变更)登记,但谁都无法否认申请人是讼争房屋的出资人、购买人、建造人,因此,申请人是讼争房产的合法所有权人!
在xx20xx年7月去世后,xx等人见《土地使用证》只有xx一个人的名字,认为有机可乘,见利忘义,不顾此房子的其中一半原是申请人出资购买建造的事实、也不顾学钦、学荣两兄弟原来是一家人,1992年才分家的历史事实,错误地认为《土地使用证》是权属的唯一凭证,企图把申请人和xx等人扫地出门,侵占我们合法的房屋所有权。
综上,申请人认为,xx主张讼争楼房归属于她和xx所有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尤其是xx根本就不是xx的法定继承人,根本就没有资格向我们主张权利!为使本案申请人xx及被告xx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现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请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请贵院批准申请人参加诉讼并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一x年九月二日
诉讼追加第三人申请书篇三
申请事项:追加被申请人___________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________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
申请人: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诉讼追加第三人申请书篇四
申请人:小王,女,33岁,回族,内蒙古宝泉典当有限公司职员,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__小区_-_-___,电话_____。
被申请人:小吴,男,42岁,汉族,系新城区燕祥品味食尚餐厅呼和佳地店业主,现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吕祖庙街梅苑1号楼2单元楼东户,电话____。
请求增加残疾赔偿金92600元,鉴定费800元,误工费17587元,交通费21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合计117206元。
申请人小王诉被申请人小吴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审理,并由贵院委托法医鉴定部门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法医鉴定。现原告的伤残鉴定已经做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1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增加诉讼请求。
此致
呼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
20__年_月__日
诉讼追加第三人申请书篇五
申请人:李**,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县***院家属房。
你院受理原告张**诉被告王**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由于该案件处理结果与申请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申请人要求以第三人参加诉讼,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如下:
请求将申请人列为xx的法定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李**作为王小*的继母有合法的继承权。
王**与张**离婚时,王小*系未成年人,正在读高一,王小*读高中及读大学的学费及生活费都是由王**与李**共同支付的,王小*出事时的抢救费和安葬费都是王**与李**出的,也就是说,养育孩子的费用是用王**与李**的夫妻共同财产来养育的,李**对王小*尽了抚养义务,李**与王小*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母有权利继承继子的遗产。
此致
**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
20**年*月*日
诉讼追加第三人申请书篇六
申清人:施________,男,______年___月___日生,汉族,____________省______县人,农民,住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
代理人:施________,男,______年___月___日生,汉族,农民,系施_________之子,籍贯与住所同施_________。
请求事项:
你院受理的施______诉施________房产纠纷一案,由于该案的处理结果与申请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提出独立请求。
1.认定申请人为______区______大街___号房产权利人之一。
2.该房产分割方案中,申请人应占有三分之一份额。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原告、被告系同胞兄弟。申请人______年只身到北京经营一吊炉火烧摊,______年因生意兴隆,想要扩大营业,遂叫二弟施________(本案被告)和三弟施______同来北京,共同经营一山东面食铺。______年春,兄弟三人已有可观积蓄,便议论买房以为永久居住。这时,父母来信,说年事已高,身体不好。我作为长子,遂回乡侍奉父母。不久,原、被告和我以三人经营面食铺的积蓄,以被告施_________名义买下______区______大街___号房产一所,即平房十间。当时,三人曾言明该房产为三人共同所有。
五十年来,我在老家待奉、安葬父母,抚育子女成人,未到北京居住;兄弟之间亦未提及分割房产一事。现原告、被告之间念及年事已高,为不给子女留下麻烦,决定分割房产;但意见未能一致,提起诉讼。申请人认为,当初购买房产之款项,有我之一份,购买之后,曾言明三人共有,现分割该房产理所应当有我一份;原告、被告在北京之基业,系由我开创,共同经营之中,我的贡献最大(有同业人员_________、______,原房主______,经纪人______,该房产老邻居_________,_________可以作证),请求分割三分之一并不为过,恳请支持。
此致
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诉讼追加第三人申请书篇七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申请参加诉讼主体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参加诉讼的请求,如请求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申请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申请参加诉讼的`理由及依据。如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证据及其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签名盖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诉讼追加第三人申请书篇八
申请事项:追加被申请人___________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________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
申请人: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诉讼追加第三人申请书篇九
申请人:黄__,男,汉族,1966年11月11日出生。
住址:__省__县__镇__村_
电话:______
委托代理人:范律师,深圳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510______
增加诉讼请求事项: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14344元。
事实与理由:
20__年10月8日16时,原告黄__与被告李__在__区__村口发生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公安交通局门头沟交通支队作出的no.019___3号《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原告没有责任。原告因此起交通事故受伤致残,伤残等级鉴定为十级。被告应对此给予原告伤残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北京市200_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人民币7172元,故被告应支付伤残赔偿金为人民币14344元(具体计算方法为:7172×20×10%=14344元)。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的规定,特向法院申请增加前列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合并审理。
此致
深圳市__区人民法院
附申请书副本_份
申请人:___
20__年_月__日
诉讼追加第三人申请书篇十
申请人:黄xx,男,汉族,1966年11月11日出生。
住址:xx省xx县xx镇xx村x
电话:6xxxxxx
委托代理人:范律师,深圳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510xxxxxx
增加诉讼请求事项: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14344元。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0月8日16时,原告黄xx与被告李xx在xx区xx村口发生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公安交通局门头沟交通支队作出的no.019xxx3号《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原告没有责任。原告因此起交通事故受伤致残,伤残等级鉴定为十级。被告应对此给予原告伤残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北京市200x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人民币7172元,故被告应支付伤残赔偿金为人民币14344元(具体计算方法为:7172×20×10%=14344元)。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的.规定,特向法院申请增加前列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合并审理。
此致
深圳市xx区人民法院
附申请书副本x份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x日
诉讼追加第三人申请书篇十一
申请人:国网山东郯城县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岳宝强,职务:总经理,地址:郯城县人民路271号。
被申请人(被告):陈召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被告)供电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现变更诉讼请求如下:
一、撤回对被申请人(被告)起诉书中有关利息主张;
二、判令被申请人(被告)返还将农业灌溉用电性质的变压器改为工业用电电价之间的差额元,并支付擅自改变用电类别所产生的电费违约金元。
变更事实与理由
际用于的工业生产用电电价标准(农业灌溉电价为元/千瓦时,工业标准为元/千瓦时),截至对被申请人(被告)依法暂停供电之时,被申请人(被告)共产生电量千瓦时,涉及电价差额元和电费违约金元未支付。依据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章规定,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被告)下达了相关通知书,告知了其行为违法性,多次书面和电话要求其到公司接受处理,但被申请人一直未到公司进行调解处理,为确保国有资产回收,特此申请!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诉讼追加第三人申请书篇十二
请求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9670.01元(包括医疗费15059.45元、误工费14078.04元、护理费33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营养费420元、交通费671元、残疾赔偿金23517.52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160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第三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将以上费用赔偿给原告;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申请人诉张xx、蔡xx和第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xx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发回贵院重审。现申请人特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如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恳请贵院批准!
申请人:xxx
申请时间:20xx年xx月xx日
诉讼追加第三人申请书篇十三
申请人:
诉的案号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院已受理,现在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如下: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
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共计267546。12元,被告已经垫付75964。62元。
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191581.5元;
2、其中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剩余部分由被告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此致
市人民法院
20xx年xx月xx日
诉讼追加第三人申请书篇十四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按照执照地址完善)
被申请人:__________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按照执照地址完善)
因贵院受理的______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了有助于贵院查明事实,现申请追加本案涉及的商品供应商做为被告。
申请请求:
请求依法追被申请人为共同被告。
事实和理由:
20__年1月1日,申请人与_____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20__年度交易及推广协议,双方约定申请人方接获顾客投诉案件时由______贸易有限公司进行处理和回复,现原告就被申请人所提供的产品起诉要求赔偿。申请人认为自己在与被申请人建立合同关系时已经有明确的约定,而且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对该产品是否违法、是否应当予以赔偿,由商品的供应商者来面对和处理更为适宜。同时,申请人对追加被申请人做为共同被告,由其参与处理本案已经达成了一致共识,被申请人也愿意参与本案的处理。
特此申请,请予以准许,并通知被申请人参与诉讼。
申请人:_________
_____有限公司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诉讼追加第三人申请书篇十五
被申请人:__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__
地址:_县_路34号
联系电话:
贵院受理的原告张__、王__诉被告谢__、__一案,因__公司系__,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追加__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请予批准为谢。
此致
__县人民法院
二〇__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