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危险化学品心得(模板20篇)
总结是记录个人或团队经验教训的有效途径。如何通过总结来找出自己的不足,进行自我改进?总结范文中的观点和建议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改进和提升自己的工作和学习。
危险化学品心得篇一
安全对于每个人来说既是非常重要却又容易令人忽视,安全顾名思义,无危则安,无缺则全。安全就是要以人为本,就是要爱护和保护好自己以及他人的生命及财产的安全。从其他角度上来讲,安全不仅是牵扯到自己也牵扯到别人。而且还会危及到其他人,自己出了事会抱憾终身。由于自己的失误而导致其他人的生命受到伤害或者死亡,说严重点这就是犯罪,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从道德上来讲的话,你自己的心理也会感到不安,感到愧疚的。
通过学习,现体会如下:
一是,所有的安全事故是可以防止的。安全事故是可以防止和避免的,每次事故的发生都有它的原因,我们从事故的根源入手,釜底抽薪,切断事故发生的条件,这样我们就可以防止事故的发生。这样就需要企业建立安全事故数据库,对各类安全事故进行分析总结,举一反三,将他人的事故作为我们的事故,从中吸取教训,避免事故发生。
二是,各级管理层对各自的安全直接负责。安全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就必须建立一把手的负责制度,奖罚分明,他必须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这样就会给他们足够的压力和动力。
三是,所有安全操作隐患是可以控制的。每种设备都有其操作规程,违反了其操作规程就可能对设备造成损坏甚至发生安全事故,也就是发生了违章行为。因此,在操作中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规程不能是一纸空文,必须有监督机制使其贯彻实施。
四是,员工必须接受严格的安全培训。安全培训是使员工了解和掌握安全知识的重要途径,首先你要让你的员工知道怎么做是安全的,怎么做是不安全的,这样他们才会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我怎么做企业才会对我认可,怎么做会危害企业的安全生产。
五是,发现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更正。经过安全检查后发现了问题后必须及时整改,降低其演变为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如果发现了安全隐患不去整改,那么,我们根本就没有必要浪费人力物力去检查。所以安全隐患的整改必须及时彻底。
我觉得人们最重要还是要有一个很好的安全意识还要提高安全技能,其实在现场的安全设施那些对于人们来说它们都是死的,而使用它们的人是活的。所以提高安全的主观能动性和安全技能自己才能真正的得到安全保障。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员培训心得2
危险化学品心得篇二
在县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市局的指导下,全县危化安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行政许可有序高效运行,生产经营企业持证率达100%;安全状况保持良好,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大有改观,全年未出现任何大小安全生产事故。现将全年所做的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全面摸底,突出重点
安全监管应该全方位覆盖,不可留有死角,同时,又要抓住重点,不可眉毛胡子一把抓。为此,我们下到乡镇,深入基层,对全县危化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摸底,掌握企业安全状况,做到心中有数。全县共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家,其中:生产企业×家(包括2家陶瓷企业生产厂),经营企业××家(包括化学品经营企业5家,中石油加油站6家、中石化加油站3家、中石化油库1家、社会加油站9家)。办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5家、经营许可证的24家,另有2家在办。
二、依法行政,严格许可
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我们首先给予指导,一次性告知当事人所要办理的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材料和手续。对当事人手续和材料齐全的,给予及时办理;对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其原因,并指导当事人补充完善。二是严把条件审批关。对所需材料等形式要件,必须齐备;对现场安全条件等实质要件,要对照行业标准严格审查。坚持不降低标准办证,不另设门槛办事,不提高门槛审核。三是坚持限时办结制度。根据职责范围,对涉及许可项目要限时办理。对手续完备、材料齐、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事项,现时办理;在办理申请事项中,需延长下班时间办结的,主动延时服务;对资料和条件不合规定要求的,向当事人说明原因,指导其补充和完善。总之,危化行政许可工作,未出现违规违纪许可现象。
三、督促了危化生产企业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
我局把此工作做为全年工作重点之一,把它做为日常监管工作的重点,特别是市局××专题工作会议后,更进一步加大了督促力度,由于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差,基础薄弱,整改任务重,本局做了大量的督促指导和服务工作。目前,全县5家生产企业中,有2家生产企业通过聘请专家指导,企业自评和整改,安监审查和审批,现已公告发证,达到了三级标准化企业。2家生产企业已与按市局总体要求,与怀化全顺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协议,已进行了专家初评,另有1家生产企业正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正在整改隐患,完善条件之中。
四、督促了陶瓷企业整改,申报煤气发生炉安全生产许可证
由于我县××陶瓷企业园区内,陶瓷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差,需要业主聘请有质资的专家进行补充设计和评价,同时,有些陶瓷企业因产生煤气的装置规模小、无压力,认识程度不高,因此,办证积极性不高,整改难度较大。根据省市局关于陶瓷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求,为尽快落实此项工作,我局做针对业主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加大指导和督促力度。书面向纪委优化办备案了资料,专门召开了企业业主、技术专家、镇分管领导会议,并衔接在市局备案的评价、设计服务机构,到企业现场逐厂检查、指导,技术人员初步提出了各企业需要整改的主要问题,企业也正在整改。多次现场指导业主,并两次牵头中介机构与业主见面沟通,业主从思想上有了更高的认识。目前,此工作有了实质性进展,已有2家较大企业率先完成了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工作,企业正在积极整改中,力争年内能够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认真组织,狠抓了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
我局组织召开了全县各成员单位会议,制定了全县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方案,布置了任务,进行了宣传发动,制定了高标准的固定宣传标语2幅,进行了排查摸底,建立了隐患台账和城内涉危企业台账;协助县技术监督局对存在特种设备隐患的企业进行了整改销号;组织××镇、县××局对中石油××加油站场内停放报废车辆进行了整改销号。
六、加强监督,注重服务
抓好安全工作,必须坚持多检查,多指导,善于发现企业存在的隐患和问题,督促企业整改隐患,只有这样,才能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我们坚持依法行政,对企业先提出整改意见,指导整改,再进行复查督促,对不整改或多次整改不到位,存在较大以上事故隐患的企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全年对所有危化企业进行了全面检查,共下达整改指令31份,责令整改隐患100余条,责令当场停产整顿1家,行政处罚1家,同时抓好危化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初审和上报工作,全年新办3家、续办3家、变更1家。
总之,全县危化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上级的要求和希望还有一定的差距,我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大监管力度,加强日常监管,着重做好企业标准化创建、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和煤气发生炉安全生产工作,努力学习业务知识,更好地完成市局和县委政府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使我县危化监管工作更上新台阶!
危险化学品心得篇三
幼儿的生命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听了海南省机关幼儿园何医生的讲座,我深感幼儿园工作的细微性、重要性。通过这次讲座,帮助我再一次的巩固常见意外伤害处理方法:挤压伤、割伤、刺伤、抓伤、砸伤、骨折、窒息、气管异物堵塞、跌落摔伤、鼻出血等症状的紧急处理方法。使幼儿在发生意外伤害时,及时正确处理,降低伤害程度,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幼儿的安全。同时也给我敲警钟,提醒自己在工作中要时刻注意孩子的安全。
园发生最多的就是幼儿人身伤害事故诸如:走失、摔伤、烫伤、抓伤、打伤、咬伤等等。
如出现这些事故时,作为教师的我们首先必须要展现出一种专业的关爱,即能用有如父母一般的心思来爱孩子,因为爱而产生责任感,因为责任感而小心谨慎地注意和关心任何和孩子安全相关的事物,用心周到地处理孩子的问题。这样的幼儿教师,出于一种专业的关爱,对幼儿的操心和牵挂是主动的,由于发自内心的主动,所以处处能防范于未然,孩子的安全于是更有保障。
其次,作为幼儿教师要了解的是幼儿意外伤害发生的一些要素是哪些,才能有针对性地加以防范。作为一名有责任心的幼儿教师,应该是充分地了解幼儿意外产生的一些相关知识,在保证幼儿安全的情况下,仍能提供给他们最大的游戏学习空间,而不是以安全为借口而限制孩子。我们应该给孩子最丰富的学习环境,努力提供各种玩具材料以满足幼儿的探索需求,但我们也应以一颗专业的关爱之心,不断观察孩子的能力和发展,以判断其是否能够进行安全的游戏。
最后,要加强幼儿的安全教育。教师必须清楚地认识到,不要忽视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因为对幼儿再多的保护措施,如果幼儿不能自我警惕也难以避免发生意外。不要因为幼儿小而不进行安全教育,在幼儿园中进行安全教育是一种渗透式的教育,如在游戏中建立一些安全规则,在操作中学会正确使用各种工具的方法等,教师适时的指导能使幼儿慢慢地建立安全的行为方式。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员培训心得3
危险化学品心得篇四
纳入我局监管的化工企业家。其中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家,无需取证但属化工行业的企业家;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xx8家(包括加油站xx个)。危化企业中,其中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企业家;设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罐的企业共12家;重大危险源企业共家。今年,全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未发生一起事故。
20xx年至今,全区共有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家(经过我局发《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其中,xx镇有零售单位家;开发区有家;xx镇有家;xx镇有;xx镇有家;xx镇有x8家;xx镇有家;xx镇家;x8镇有2家;xx镇6家。全区有批发企业1家,是平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今年(1-6月)共销售烟花爆竹208万。我局牵头开展执法检查1538人次,没收非法烟花爆竹3740箱,取缔非法储存窝点14个,行政拘留14人。全区因烟花爆竹引起的火灾事故0起,因烟花爆竹燃放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0起,可以说安全形势基本平稳。
二、g20峰会期间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措施
为确保g20峰会期间我区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领域生产、经营、存储、使用安全,我们将以如履薄冰的态度,抓铁有痕的干劲、细致入微的工作,切实采取有力有效的监管举措。
1、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方面:
一是抓重点企业安全监管。突出抓好涉及重大危险源、高危工艺、设置罐区三类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重点治理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企业及环乌镇化工企业安全隐患。4-8月,共检查企业521家次;二是抓重点人员安全监管。重点抓好企业负责人、一线操作员工、特种作业人员、外包工等四类人员的安全监管工作。以走基层、帮企业、补短板、促安全工作为载体,与企业业主面对面交流,切实提高业主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三是抓重点设施设备安全监管。以乡镇安监站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区局随机暗访检查的检查形式,检查企业重点设备设施维护的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四是抓重点时间段安全监管。汛期台风期间组织开展针对临近湖泊,河流、低洼地带、易积水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检查,全力保障特殊季节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的安全平稳。
危险化学品心得篇五
轻松的生活中,危机总是悄悄潜伏在我们身边,而危险化学品也成为了人们活动范围内不可或缺的物质。近日刚刚结束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月活动,让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危险化学品在人类社会发展历程中的重要作用,也教育了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如何正确使用和妥善管理危险化学品的相关知识,下面就是本人从这次活动中总结出来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认识危险化学品安全意识是重中之重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总是接触大量的危险化学品,而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认识危险化学品安全意识成为了重中之重。危险化学品安全月活动期间,我们深刻感受到了组织者对于安全意识的强调,学会了如何准确识别危险化学品、如何妥善管理储存,并且建立了相关安全防范意识。
第二段:日常生活中正确使用危险化学品
在生活中使用危险化学品不可避免,而如何正确使用危险化学品成为了必须面对的难题。危险化学品安全月活动中,我们通过举办宣传讲座、实际案例模拟等多方面方法,深入了解如何在生活中进行正确使用危险化学品。正如我们早已知道的那样,危险化学品的误用或者错误使用,很容易引发事故。因此,关于正确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相关知识,将是我们后续的日常事故防范工作的重点。
第三段:进一步提高储存安全意识
在不少生产场所与家庭储存工具上,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是一项重要的任务。因此,提高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安全意识成为了许多部门和家庭的重要任务。活动期间,我们学习了各种危险化学品储存需要注意的要点以及储存方式、地点的安全方面问题,通过活动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从而减少了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与储存等方面的隐患。
第四段:完善安全标签,提高人民群众自我防范意识
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对人们日常工作生活中的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很大的指导意义,这也是保障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我们在危险化学品安全月活动期间,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的使用,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加完善的防范和规范指导。同时,这一工作也提高了人民群众在不确定安全性的情况下,自我防范意识的提升。
第五段:建立危化品事故预警体系
从科学的角度来说,建立危化品事故预警体系,可以让我们更加高效地避免危险化学品的事故发生。在危险化学品安全月活动中,活动组织者提高了危险化学品的事故警报标准,建立了科学、合理的事故预警体系,有效保护了社会公共安全,也让广大群众感受到了正规管理和健全体系的重要意义。
总之,在这场危险化学品安全月活动期间,我们深刻感悟到了安全意识尤为重要的意义,了解并正确使用危险化学品、提高储存安全意识、完善安全标签、建立事故预警体系等工作的成功推进,更是为我们今后的工作带来了更多的期望和希望,为构建安全和谐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希望未来我们能够继续在安全方面的探索中走得更快、更直、更平稳!
危险化学品心得篇六
我是神农架林区松柏中心学校的一名语文教师,兼学前班班主任工作。在我没有培训学习以前,我想:学校学生安全教育,不就是防交通事故、防火、防溺水、防盗、防煤气中毒吗?2014年8月21日至25日,我有幸参加了“湖北省中小学安全教育培训班”,通过这几天的培训学习,使我学到了很多的安全知识和预防措施。是的,“生命不保,何谈教育”。这几天,通过我看、听、思,一张张惨不忍睹的事故图片,一个个令人深省的事故案例,使我意识到学校安全教育的重要性。我校虽然这几年没有什么大的安全事故发生,但是,如果一旦放松警惕,那么就一定会有不安全事故出现。因此,我一天比一天学的有劲。
学生安全始终是摆在学校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学校安全教育工作,安全稳定工作,是学校顺利开展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安全稳定的校园环境,学校的各项工作都无法进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将是一句空话。班级安全教育是学校安全教育的主阵地。因为学校组织的活动,主要是以班级为单位开展的。所以我们首先应该抓好班级安全教育。那么,怎样才能抓好班级安全教育呢?我个人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 班级安全教育应该由学校领导、班主任老师和任课老师,共同协助,齐抓共管。
2、 学校领导在每学期的开学以及每次大型的学校集会和活动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3、 班主任老师利用班会课和组织班级活动时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4、 任课老师在不同的学科教学中也可以渗透安全教育。比如:在体育课活动、在物理实验课、在化学实验课、在生物实验课以及思想品德课上等,都可以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5、 班级安全教育,应该针对不同的对象,选用的内容也应该有所不同。要看他们是小学生、初中生,还是高中生。不能盲目进行教育。
6、 班级安全教育是多方面的:交通安全、防火安全、防溺水安全、用电安全、防自然灾害、防意外事故、防盗、网络安全、心理失衡等。不能单纯从一个方面教育。
7、 班级安全教育可以采取多种不同的形式,课堂上交流、讨论,编演课本剧,让学生看安全教育片,教师示范,演练等。
8、 班级安全教育应该建立预案,建立完善的制度,明确分工和责任以及善后措施。
我们学校的班级安全工作,可以说成:“用显微镜查找隐患,用放大镜看待问题。”作为班主任老师,安全工作任重而道远。作为班主任老师,在班级安全方面,要想别人没想到的,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保护孩子的生命和安全,是我们学校老师最基本的工作,也是我们老师最高的责任。我在今后的教育教学中,会尽自己最大努力,抓好班级安全方面的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员培训心得5
危险化学品心得篇七
为了搞好这次专项自查工作,公司成立了专项整治自查工作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2)本次专项检查工作主要是公司危化品储存安全管理工作、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检维修活动的安全管理、公司工艺过程管理、设备设施防泄漏安全管理工作。
3.1危化品储存安全管理工作自查情况
3.1.4公司编制了《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了承包商管理。
3.1.5自查小组通过询问操作人员结合公司装置《开停车管理制度》、方案、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条件确认意见、运行记录等文件资料,公司检维修工作符合要求。
3.2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工作自查情况
3.2.1编制《安全作业管理制度》明确了作业负责人、动火人、监火人、分析人的职责以及特殊作业票证的申办流程、相关要求。
公司还编制了《特殊作业人员管理制度》规范了特种人员的管理、培训及复审工作;通过检查特殊作业证,作业人员均持有效证件作业,未发现违反特殊作业管理情况。
3.2.2制定了《特殊作业操作规范》明确了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性分析,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和安全控制措施。特殊作业票证的办理、审批程序和使用要求。
3.2.3在作业前进行全面的风险分析及防控,并向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进行充分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填写《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卡》明确作业风险、防范措施、应急措施及其他注意事项。作业人员应按照风险告知内容,逐条对接确认,落实到位后方可作业。
3.2.4检查公司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气体检测仪、空气呼吸器、消防器材、照明器具、应急救援器材等设备设施;均在有效期内,且配备完好可靠;数量充足。
3.2.5编制了《气体取样检测分析操作规程》;在动火作业前进行可燃气体定量分析,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进行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物质)和氧含量定量分析,确保作业安全。
3.3检维修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自查情况
3.3.2公司年度检维修作业未涉及外来施工队伍,无此类资料。
3.4公司工艺过程管理、设备设施防泄漏安全管理工作自查报告
3.4.2自查小组通过现场查看泄漏点的存在情况,抽查《泄漏点检查记录》表
3.4.3现场查看化学品安全标志和储存技术防范设施设置情况,查阅安全设施维护保养资料。
3.5存在的问题
3.5.1本次自查小组主要检查出安全隐患3项,由安环部建立《隐患登记台账》,落实整改人、整改资金、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检查中发现的隐患主要是:
1)抽查生产一部岗位人员紧急情况处理知识,掌握不全面,应组织相关教育培训
2)罐区洗眼器水盆积水严重
3)三甲胺罐区消防沙板结
4)部分灭火器存在压力不足、铅封脱落等情况,部分消防器材未摆放在规定位置
4.1加强领导、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强化措施,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组织机构建立健全,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组织落实,制度落实,措施落实。
4.3对安全生产的检查工作要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4.4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工作,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事故,要认真执行事故报告制度,要逐级及时上报,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落实整改。
危险化学品心得篇八
危险化学品安全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国家设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月。本人在参加危险化学品安全月活动中,深刻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也让我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保护有了更深的理解。
第二段:认识对危险化学品的保护
通过参加危险化学品安全月活动和专家的讲解,本人更深刻的认识到危险化学品的恐怖和威力。涉及到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多,其本质上都是有害物质。只有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保护措施的研究和宣传才能最大限度的控制危险化学品对人们生命财产的危害。
第三段:落实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措施
在活动中也提到了危险化学品有关的管理措施,要求企业在生产等环节中严格管理和监督,确保危险化学品物流过程中不发生泄露和瓶颈,以免引发事故。对于危险化学品的存储也有详细的规定,要求在一个封闭的环境下进行存放,维护安全使用标识以及防潮和防火等方面的措施都要到位。
第四段:推广科普知识
在活动中,专家们向我们详细介绍了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性质和危害,这些知识达到了普及的目的。政府应该针对不同细分人群,开展更加灵活、科学的宣传方式。加强媒体宣传力度是必要的,通过网络、电视等媒体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广泛提高公众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意识,掌握应急知识和措施,从而尽量避免人们因不知道应该怎样应对而造成生命健康的伤害。
第五段:结尾
危险化学品安全月的开展,不仅仅是对危险化学品规范管理的一次检验,也是对我们个人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的一次考验。作为普通人,我们能够做的,就是尽可能地了解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知识,全力配合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以保证我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了。最后,希望我们每个人都能从中受益,增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意识的认识,自觉遵守相关法规法律,营造全社会都能自觉保护安全的和谐氛围。
危险化学品心得篇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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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有以下的现象在我国或国际上都划为“危险化学品”
第1类爆炸品
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第3类易燃液体
第4类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有毒品
第7类放射性物品
第8类腐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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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心得篇十
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下列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是()
a、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b、易燃液体:易燃固体
c、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d、干燥剂和食品防腐剂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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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心得篇十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装备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6〕3号)和省教育厅、市教育局相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我市中小学危险化学药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化学药品在采购、贮存、使用过程中污染环境,发生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广大师生的健康,现规定如下:
一、化学药品购入管理
实验教师根据教学大纲和教材要求,以及开展课外科技活动的实际需要、做好申购计划。在做计划时,应严格控制易分解、易变质、剧毒等药品的一次性采购量。申购计划应由教研组核准,并报请校领导批准后交有关专业人员采购。采购必须到有化学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供应商)进行采购。并将供应商合规经营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案。
化学药品的采购运输可参照国务院《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化学药品购买后,实验教师应与教研组长根据申购计划、发票与实物一-核对验收。购货发票须经实验教师、教研组长签字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经验收的药品应立即入库,做好总账、明细账等账务记录。
每学期末,应进行一次清查,核对好各种药品的实际消耗量,经教研组长签字、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账目处理,确保物品台账与使用登记账、库存物资之间的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二、化学药品贮放管理
(一)一般药品的贮放管理
1.规模较大、药品采购量较多的学校应建立专门贮存化学药品的地库或利用结构结实、地面容易冲洗且不燃烧的房间作为药品库房,用以贮存大宗药品、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药品。
2.除剧毒、易燃的危险品外,一般小批量药品可贮存于化学药品室内(条件差、规模小的学校可允许只设化学药品室),严禁化学药品与教学仪器同室混放。药品应根据药品存放要求、按照一定的方式分门别类上柜入橱,定位存放。
3.化学药品的标签应保持字迹清晰,药品柜、橱门上还应贴上定位标签。所有标签均应写明药品的类别、名称、纯度等级、数量及购入日期。
4.化学药品仓库和贮存室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设置相应的通风、干燥、防爆、防震、防压、防潮、遮光、防火、防盗等设施。
(二)危险药品的贮放管理
凡有易燃、易爆、腐蚀、毒害等危险性质、在一定条件下能引起燃烧、爆炸和导致人身中毒、伤亡事故的化学药品统称为化学危险药品。化学危险药品的管理应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有地库或专用药品仓库的学校,应把大宗药品、剧毒药品、危险品贮存于库内,并在库内设一个剧毒药品专柜用于专放剧毒药品。
2.没有地库或专用药品仓库的学校,至少应在化学药品室内分别设危险药品专柜和剧毒药品专柜,用以贮放这两类药品。
3.凡危险药品和剧毒药品均应分别贮放于危险品库(柜)和剧毒药品柜内,并根据不同的性质,危险特性分类、隔离存放和保管。
危险药品管理应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验收、双人双锁、双人领用、双本帐册”。领用时必须经领导批准。
三、化学药品的回收及报废处理
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各类实验室化学试剂的报废及废液、废固的回收处理,回收的化学药品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毁弃。每年,要经过合规途径,交由正规废物处理单位进行销毁处理。
报废回收的化学药品一定要按不同类别做相关标识(标清药品类别、名称、数量等),液体和固体分开放,回收的废液要用专用胶桶存放,装满后贴上标识;销毁时,要做化学药品报废清单(见附表),并由相关负责人、校领导审批签字。需要通过公安机关、环保机关等有关机关备案的,一定要做好药品备案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要强化危险化学药品安全知识宣传工作,进一步加强师生危险化学药品使用操作的安全教育,使管理人员和实验教师了解危险化学药品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系统掌握危险化学药品运输、包装安全基本知识,掌握常用危险化学药品的分类及其标志,储存、使用和废弃物处理等基本知识以及事故处理的应急措施。对学生有计划开展危险化学药品使用、操作的安全教育,防止由于操作不当造成人身伤害。教育局要对中小学实验室危险化学药品的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结果将进行通报,问题严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危险化学品心得篇十二
1.1编制目的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有效控制,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程度和消除事故危害,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河北省危险化学品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应急救援预案。
1.3概念与分级
1.3.1概念
本预案所称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经营和废弃危险化学物品处理过程中,由一种或数种危险化学品或者其能量释放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事故。包括由危险化学品引起的燃烧、爆炸事故、泄漏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其它事故。
1.3.2危险化学品事故等级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分为四级。
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事故;100人(含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事故;需要紧急安置10万人(含10万人)以上的事故。
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10人以上不足30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上不足30人生命安全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事故;50人以上不足100人中毒(重伤)的事故;需要紧急安置5万人以上不足10万人的事故。
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3人以上不足10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人以上不足10人生命安全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事故;30人以上不足50人中毒(重伤)的事故;需要紧急安置1万人以上不足5万人的事故。
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不足3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不足3人生命安全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事故;不足30人中毒(重伤)的事故;需要紧急安置不足1万人的事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4.1本辖区内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
1.4.2上级认为临近区域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需要本市支援的(市政府批准)。
1.4.3市政府认为需要处置的其它事故灾难。
1.5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实施科学指挥,最大限度地降低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5.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1.5.3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发生后,应以现场当地乡(镇)政府和本企业为主,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待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人员到达后,服从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领导,协助其工作。
1.5.4平战结合,预防为主。坚持事故应急救援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工作。
2.1组织机构与职责
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市政府办公室、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消防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气象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委宣传部、市广播电视局、事故发生所在地乡(镇)政府。
市应急救援组织机构职责是:负责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工作。
2.2指挥机构与职责
市成立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
总 指 挥:市政府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市安监局局长
市公安局局长
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生产监督管理局,电话2222990)。
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职责
2.2.1凡本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发生事故后,需要启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时,由总指挥发布启动本预案命令。
2.2.2总指挥或总指挥委托副总指挥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现场抢救工作。
2.2.3负责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应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争取上级和华油援助。沧州市应急救援办公室电话:2070056;华油消防支队电话:119;炼油厂消防中队电话:2735119。
2.2.4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具体方案、措施等各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并组织实施。
2.2.5发布撤销、救援、协调等各方面的临时性命令。
2.2.6负责向媒体迅速、如实传递发布信息。
2.2.7负责组织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2.3成员单位职责
2.3.1市政府办公室:承接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总指挥提供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2.3.2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监督检查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全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应急救援模拟演习;负责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
2.3.3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灾区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维护事故灾区社会治安;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2.3.4市公安局消防科:负责制定泄漏和灭火扑救预案;协调消防队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组织受伤人员的搜救。
2.3.5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2.3.6市卫生局:负责事故灾区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培训相应医护人员;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检测危险化学品对人体的危害程度;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2.3.7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事故区大气、水源、土壤进行监测;对有毒化学物质在大气、水域、土壤中的扩散进行分析,预测事故的危害区域、危害程度,并向指挥部提出控制措施;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有害物质的消除;负责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的调查。
2.3.8市交通局:负责事故灾难损坏的交通设施的抢修工作;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负责调度运输公司、汽车出租公司等单位的车辆,实施救援车辆的保障;负责监督抢险单位车辆的日常保养,驾驶人员的培训;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
2.3.9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中因特种设备原因而发生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现场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提供所需的技术支持和处置方案。
2.3.10市建设局:负责城镇燃气的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有关建筑物的相关技术资料;组织人员紧急处理修复被破坏的相关重大设施。
2.3.11市气象局:负责为指挥部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区域内的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有关气象参数和气象服务。
2.3.12市发改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供应。
2.3.13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中应急救援和善后工作的资金。
2.3.14市民政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有关灾民的安置和救济;做好善后工作。
2.3.15市广播电视局:负责组织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2.3.16事故发生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待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人员到达后,服从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领导,协助抢险救援工作。
3.1预防
市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预防意识;安监局和乡(镇)安监办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做到早发现、早整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健全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预报体系建设,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预案。一旦发生事故,做到及时、快速上报。
3.2监测
市安监局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日常监测,并及时向市政府上报重大事故风险信息。
3.3报告
3.3.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要立即向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办公室报告。
3.3.2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及时通报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办公室。
3.3.3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危险化学品事故或其它灾害可能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事故灾难险情分析,并将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相关情况,立即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
3.3.4应急救援指挥部对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经核实后,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上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上级有关部门。
3.4预警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危险化学品灾难事故报告后,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要及时发布事故灾难预警信息。
预警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时间等内容。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通信、警报器、宣传车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多种方式进行。
4.1响应程序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一旦发生事故,发生事故的企业和当地乡(镇)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并按照规定向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办公室上报有关信息。
发生较大级别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时,市应急救援办公室要及时向上级应急办公室报告有关信息,争取上级救援队伍的支援和专家的指导。
4.2启动条件
本市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等级达到一般级别时本预案进入启动准备状态。
4.3响应措施
进入启动准备状态后,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收集事故有关信息,向专家请教事故救援的指导意见,组织人员做好应急救援前的准备工作。
进入应急救援状态后,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在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协调指挥下,在专家组现场指导下,开展救援工作。
4.4信息处理
4.4.1市应急救援办公室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后,要及时上报上级应急救援办公室,根据发生事故的等级不同,在上报上级的同时,要按规定上报省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4.2市应急救援办公室要跟踪事故发展、抢救工作进展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有关信息,应急救援指挥部需要上级协调解决和提供支援时,及时向上级提出请求。
4.4.3市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具体组织有关专业应急机构研究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处理方法,统一信息分析、处理技术标准,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事故信息。
4.5指挥与协调
进入应急状态后,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抢险的紧急处置工作。其主要内容是:
4.5.1在市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达指令前,指挥当地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力量开展救援工作。
4.5.2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伤员进行紧急抢救和医疗移送。
4.5.3落实市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达的各项应急救援指令。
4.6紧急处置
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成员接到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命令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并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物理状态、化学性质和发生事故的不同类别,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相应的救援工作。
4.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因危险化学品物理状态、化学性质和发生事故类别以及有关人员职责的不同,应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
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及其它应急人员进入污染区域时一般应配备过滤式防毒面具、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装备;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人员进入污染区域时应配备密闭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装备。
4.8群众的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当组织人员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其主要内容是:
4.8.3确定应急情况下对群众进行医疗救助、疾病控制、生活救助的方式和程序;
4.8.4由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群众疏散、避难过程中的治安管理工作。
4.9社会救援力量动员
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向上级政府或上级救援机构请求予以支援。
4.10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市环保局负责对污染区域的水源、空气、土壤等进行分析处理,及时监测、确定毒物的种类、浓度及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环境数据。
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专家组,根据事故现场情况以及环保局提供的环境数据,分析事故原因和发展趋势,评估、预测事故影响程度及其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支持,并写出分析报告上报应急救援指挥部。
4.11新闻报道
市广播电视局要按市政府拟定的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并及时进行发布报道。
4.12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报市政府批准,终止实施本方案,应急救援指挥部发布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命令。应急救援队伍和指挥人员撤离事故现场。
5.1善后处理
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安抚受难和受影响人员,保障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2奖励与抚恤
政府对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参加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抚恤。
5.3社会救助
市民政局依法做好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受、管理、分配、使用与监督工作。
5.4保险
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公司要及时派人员开展对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的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5.5应急救援总结
本预案终止实施后,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完成应急救援报告。并上报上级应急救援有关部门。
6.1通讯保障
应急救援指挥部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成员单位负责人通讯录(通讯录见附件四),各成员单位也要建立相应人员通讯录,确保应急指挥部的命令下传畅通,各成员单位相关信息上报及时。
6.2应急救援的装备保障
应急救援的装备保障根据相关职责,由下列各单位负责保障:
6.2.1交通运输保障由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各交通运输单位对抢险人员、物资的前运后送工作。
6.2.2医疗卫生保障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组成医疗救护队实施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对人员的伤亡特点,协调医疗药品和器材。
6.2.3治安保障由市公安局负责。主要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6.2.4物资保障由市安监局负责。主要组织全市各危化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各企业实际,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在应急响应时,协调、调动各企业的救援物资,保障应急救援的需求。
6.2.5资金保障由市财政局负责。主要调度应急救援时物资所需资金和善后资金的供给。
6.3技术保障
6.3.1市气象局要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应急响应行动提供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
6.3.2市安监局要建立本市重大危险源和化学品数据库,利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分布情况的数据资源,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基本信息。
6.3.3充分利用当地石油各大企业的科技人员,建立人员信息库,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技术专项研究,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技术储备,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6.4宣传、培训与演习
6.4.1组织有关部门广泛宣传与应急救援有关的法律、法规,公开报警电话(2222990)、灾情受理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常识的普及工作。
6.4.2培训
各应急救援机构单位对应急救援人员要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并做好后备人员的培训,积极吸收社会志愿者参加,提高公众的自救、互救能力。
6.4.3演习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有关企业应根据各自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演习。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应急救援预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由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市安监局根据需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变化情况,以及在预案的实施、演习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
7.2预案的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7.3预案的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区域划分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危害范围、危害程度与危险化学品事故源的位置划分事故中心区域、事故波及区及事故可能影响区域。
(一)事故中心区域。中心区即距事故现场0~500m的区域。此区域危险化学品浓度指标高,有危险化学品扩散,并伴有爆炸、火灾发生,建筑物设施及设备损坏,人员急性中毒。
事故中心区的救援人员需要全身防护,并佩戴隔绝式面具。救援工作包括切断事故源、抢救伤员、保护和转移其它危险化学品、清除渗漏液态毒物、进行局部的空间洗消及封闭现场等。非抢险人员撤离到中心区域以外后应清点人数,并进行登记。事故中心区域边界应有明显警戒标志。
(二)事故波及区域。事故波及区即距事故现场500~1000m的区域。该区域空气中危险化学品浓度较高,作用时间较长,有可能发生人员或物品的伤害或损坏。
该区域的救援工作主要是指导防护、监测污染情况,控制交通,组织排除滞留危险化学品气体。视事故实际情况组织人员疏散转移。事故波及区域人员撤离到该区域以外后应清点人数,并进行登记。事故波及区域边界应有明显警戒标志。
(三)受影响区域。受影响区域是指事故波及区外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该区可能有从中心区和波及区扩散的小剂量危险化学品危害。
该区救援工作重点放在及时指导群众进行防护,对群众进行有关知识的宣传,稳定群众的思想情绪,做基本应急准备。
危险化学品心得篇十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辨识与评估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由本规定附件1列示。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第十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的,其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重大危险源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本规定附件2列示的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
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加强资料归档。
第二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二十七条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申请核销重大危险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
(三)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
第二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核销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销并出具证明文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一级重大危险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和安全管理工作。
首次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检测、检验以及维护保养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订和演练情况;
(六)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七)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八)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情况;
(九)预防和控制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工业(化工)园区等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的监督检查,确保重大危险源与周边单位、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之间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危险化学品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危险化学品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依法吊销其相应资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12月1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心得篇十四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
(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企业应建立健全八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
相关文件和制度应体现省局技术规范性文件和相关管理要求
4
1
查企业下发的文件和有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文本
企业应建立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查企业相关文件、(发资料票)
按照各市规定提取安全费用和缴纳保险费
抽查企业相关台帐、记录
按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应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工作
查事故管理台帐事故报告单
15
16
2
17
查相应教育培训记录和相关资料查相应教育培训记录和相关资料
应落实相关人员的各种培训应落实相关人员的各种培训
18
基本台账登记及时、完整、有效
二、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及相关制度落实情况
(一)岗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与应知应会情况
2728
(二)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情况
2930检测检验单位资质、检测检验的范围、在效期
查检测检验报告单等
3
34
3536373839
(四)重大危险源监管
查评价报告对其评价查检测检、检验及相关监控制度、台帐查现场
4
(五)建设项目管理及应急救援设置情况
45
464748
有危化专用库、专人管理;出入库登记及时、准确、有效;有明显安全标志。符合剧毒品单独存放、并符合“五双”管理要求。标签贴挂一致,并有安全技术说明书。
5
54
55
5657
08〕200号要求开展自对照文件和自查自评表格64查自评资料
6
656667
08〕200号文件要求
71
72
73
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
74
查备案证明文件
7576
查备案证明文件查登记证
7
检查意见:
检查人(签字):
专家(签字):
企业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出具文书名称当场处理结果文书编号限期改正期限其他说明
以上是危险化学品自查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危险化学品自查报告》
危险化学品心得篇十五
为进一步强化应急预案保障措施的落实,提高岗位人员及作业班组对防洪、防汛等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锻炼岗位人员及作业班组在突遇防洪、防汛突发事件时能快速反应,能正确、准确、迅速处理,控制和减少灾害损失,特组织开展本次防洪、防汛应急演练,具体演练方案如下:
20xx年5月15日
在遇到暴雨等恶劣天气,汛情紧急的情况下,能够迅速、高效、有序的安全撤离受灾区域,展开紧急救援,及时转运受灾物资,做好防洪防汛和抢险救灾应急工作。
通过这次演练,进一步提高岗位人员及作业班组应对汛情的应急反应能力,提高防灾避灾意识,一旦临灾能够迅速有序的组织群众安全撤离,最大限度地减轻水灾造成的损失,维护车间的生命财产的安全。
防洪防汛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常备不懈、全力抢险。
2、保护人员安全优先,防止和控制事故蔓延优先,保护环境优先。
3、实行总指挥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损毁防汛设备以及防汛备
2、用的器材、物料等。
(一)应急预案演练背景因突遇大暴雨,接上级通知,强降雨天气来临,导致厂区内配电室周围积水严重,以防止雨水倒灌配电室,特组织本次应急演练。
(二)演练领导(防汛领导)小组:
组长(总指挥):张纪德副组长(副总指挥):刘广生组员:公衍波、宋振东、刘洪海、戴渝、王守杰、徐方兵、王萍、张滨、王勇、杨树行(三)演练救援分工:
1、预警通讯组:
由刘仕斌负责,做好汛前报警工作,接到防汛值班人通知立即报告预警。
2、抢险组:由石立军负责,成员:电仪当班人员、硝酸车间当班人员。负责及时掌握汛情、灾情,及时通报开展防汛信息(主要指水情、汛情、雨情),做好风险评估等工作,组织进行抢险救灾和有关抢险救灾的协调工作。
3、疏散组:由张振元负责,成员:硝酸车间白班人员。负责组织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治安警戒和秩序管理、重要物资设备保护,协助组织危险地区职工安全撤离或转移。
4、物资供应组:
由刘玉负责,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应急救援人员的饮食及疏散人员的安置工作。
5、评估组:由公丕国负责,负责做好事故现场拍照、记录、勘察、收集信息工作。
(四)应急救援演练准备工作:
物资准备:
喊话器1个,潜水泵两台,电源线两卷,水带两卷,警示带2包,铁锹5把,洋镐2把,水桶2个,柴油发电机一台,雨衣雨鞋各5套、防汛沙袋10袋。
(五)演练地点:锅炉东侧配电室现场(六)演练程序:
1、20xx年5月15日上午10点整,全体参加演练人员到锅炉配电室东侧集合待命。
2、10点10分,由演练总指挥宣布防洪、防汛应急演练开始。
3、演练开始:
10点15分,预警组接到预警员(当班巡检工)汛情报告,锅炉东侧配电室周围因暴雨致使周围积水,配电室现场周围积水半米,存在积水倒灌配电室可能,同时,立即向防汛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10点20分,防洪、防汛救灾现场总指挥下达命令,各救援小组,锅炉配电室周围积水严重,请迅速集结救援人员,赶赴作业现场救援,通知电工对现场防止雨水触电进行断电。
10点30分,抢险组得到救援指令后,抢险小组根据现场作业情况,合理分布通知作业人员到仓库东侧(紧急集合点)集结,通知物资保障人员输送防汛物资到配锅炉电室东侧现场。
10点35分,救援结束后,抢险组组长向抢险救灾领导小组汇报防汛情况。
10点40分,警戒维护组对防汛救援区域进行警戒防护,并安排专人进行警戒,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防止闲杂人影响应急救援工作。
11点00分,经过抢险组堵、截、疏等措施,周围积水处理完毕,报告总指挥配电室周围积水已处置完毕,无上涨现象。
报告总指挥突发汛情已处置救援完毕,请指示11点10分总指挥:防洪、防汛突发应急预案演练结束,集合队伍演练总指挥宣布演练结束,并对本次演练进行总结点评。
总指挥发出退场的指令后,所有参加人员有序退场。
危险化学品心得篇十六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辨识与评估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由本规定附件1列示。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第十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的,其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重大危险源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本规定附件2列示的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
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加强资料归档。
第二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二十七条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申请核销重大危险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
(三)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
第二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核销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销并出具证明文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一级重大危险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和安全管理工作。
首次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检测、检验以及维护保养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订和演练情况;
(六)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七)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八)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情况;
(九)预防和控制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工业(化工)园区等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的监督检查,确保重大危险源与周边单位、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之间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七)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第三十五条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危险化学品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12月1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心得篇十七
自接到县局有关通知后,我校由校长牵头、实验室危化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共同参与,对照县局有关工作要求和管理标准,对学校化学实验室进行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自查自纠工作,现就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首先,章xx校长明确了实验室危化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和分工,落实了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要求实验室危化品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章操作,规范管理,增强安全意识,更好地为教学服务。
其次,工作小组检查了危化品储存和有关的防护设备,做到药品储存状态良好,防护设备正常。
第三,工作小组检查了实验室危化品管理使用情况。我校管理制度完善并已上墙;各种使用记录基本齐全,药品存放有序,“四账四签”齐备,账物相符;实行“专人专柜”“双人双锁”;配有废弃物收集桶,分固体和液体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记。学校属地派出所于20xx年9月对我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进行了一次安全检查,对学校的安全管理给予了肯定和表扬。
第四,学校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多次对师生进行危化品安全管理使用培训,并制定了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师生安全。最后,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1、学校没有专兼职化学教师,现有化学教师还是从校外聘请的临时人员,作为化学实验室管理员在危化品管理方面还经验不足。因此学校将向上级部门积极争取化学教师的人员配备,提高化学实验室管理水平。
2、以前实验室过期和废弃物处理不够规范,今后将联系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置。
我校将继续认真排查,努力改进,不断提升实验室安全管理水平,为广大师生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生活学习的环境。
危险化学品心得篇十八
为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及时有效地开展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确保统一指挥,迅速反应,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重大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由于自然人为的原因,在危险化学品贮存、经营、运输、使用过程中,可能引起泄漏、燃烧、爆炸造成危害人员生命和健康及财产损失的事故。我市危险化学品危险源分布点多面广,种类较多。现有危险化学经营,使用单位90多家,涉及石油、燃气、爆炸品、有毒物品和农药。共达50多个品种。有以贮存、经营为主的油料、化工、燃气仓库等超过临界量的重大危险源20多处。这些潜在事故隐患随时可能引起事故发生。
(一)、制定处置总体决策和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灾害事故现场情况,查明事故原因,适时调整行动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抢修危害源。
(二)组织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调度各单位之间的通信联络。
(三)组织协调救援的指挥、物资、设备、防毒面具、衣物等器材。
(四)组织事故现场所需电力、可燃气、液体以及交通运输等相关保障工作。并转移危险物品。
(五)组织抢救人员,送疗保障。
(六)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疏散区域内人员,维护救援现场秩序。
(七)组织消除危害后果,恢复正常秩序。
(一)市安全生产救援指挥部是应急救援最高指挥机构,总指挥由安委会主任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安监局领导组织。主要职责是统一组织领导救援工作,决策救援行动,指挥调度各种救援力量及社会各有关方面的行动。
(二)市安监局应急救援中心负责承办日常救援事务。主要职责是:制定和组织落实救援行动预案;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建立危化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准备好救援物资、器材等;组织建立起指挥、通信、值班勤务等社会保障力量。并指挥指抢救队执行救援行动。
(三)消防和抢险救援组,由消防队组织。主要任务是:灭火、消,协同事故单位控制危害源,消除危险化学品泄露和扩散,营救重度、中度危害区人员,抢修设备排除险情。
(四)现场管控组。主要任务是对救援现场实施警戒,严禁无关人员出入现场。疏散群众撤离危险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疏导现场抢险车辆,并对主要路段进行管制。
(五)调查取证组。负责进行现场勘察,提取物证。对重大责任人采取措施,控制逃避。
(六)送疗救护组。主要任务是对事故现场受伤害人员进行急救和护送治疗,通报相关医院做好接治伤员准备工作。协调市血站、防疫部门做好抢救受伤人员的准备工作。根据需要开设现场救护所。
(七)新闻宣传组。主要任务是:组织事故现场的宣传教育和采防报道、为能干扰事故抢险。负责发布现场救援作息、传达市政府命令、通告等项工作。
(八)环境监测和气象保障组。主要任务是及时向指挥部通报监测情况,跟踪监测危险物品灾害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气象组将天灾情况送达指挥部,分析天气对救援的影响,协助修改应急方案。
(九)运输组。主要任务是:运送疏散人员,协助医疗队护送伤员,转移物品,运送抢险救援物资。
(十)抢修组。主要任务是:对建筑物实施抢险抢修,以大型工程机械作业手段实施抢险救援。
(一)报警。市安监局救援中心建立全天候值班,并与市政府,火警、治安、急救、交警建立联动报警系统市安监局救援中心电话为7512327。遇有危险化学品灾害事故,事故单位立即向市救援中心报警。
(二)接警。市安监局应急救援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报告总指挥,通知指挥部成员到指挥中心或事故现场,通知各救援队,保障组立即集结,服从命令,前往事故地点进行救援。
(三)现场指挥。各救援组到达现场后,立即按规定任务开展救援行动。现场指挥救组移交,事故单位交消防队,再交现场指挥部。
(四)疏散组织指挥。事故单位组织本单位人员疏散,街道、社区组织群众疏散。运输队协助运送,治安队协助疏导。
(二)建立完善值班联络系统。各救援组要设立24小时值班员,电话号码13944353200,掌握同指挥部的联络方法。救援车辆、设备、器材情况能移与值班员保持联系,以便随时调用。
(三)落实行动方案。各有关部门,救援组织和重点目标单位要根据预案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行动方案,进一步明确参加救援行动了人员、任务情况,同时要适时开展演练。
(四)及时收集整理救援信息。各危险化学品重点目标单位要经常检查、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各救援组织要适时调整、补充人员、装备、器材并上报市安监局救援中心要及时搜集整理救援资料。完善救援数据信息库。
危险化学品心得篇十九
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杨局长及局领导班子直接带领下和市局危化科的指导下,我们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加大检查督察力度,认真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加大对危险化学品行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积极开展百日安全竞赛,加强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和安全条件审查,使我县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保持安全、稳定、有序发展的局面。同时认真做好安委办日常文件信息办理传递工作。现将主要工作情况总结和xx年工作打算汇报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总结
1、基本情况
我县共有危险化学品和化工单位71个,其中生产企业10家,(金属钠、兰光、2个乙炔、2个氟化盐、2个气体充装,甲醇、油漆、氧化铅、各1个,停产3家)。经营单位47个(其中:加油站38个;烟花爆竹1个公司,其他经营单位8个)。使用单位7个。另有烟花爆竹零售网点184个,农药网点67个。
共有重大危险源28个,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办证和安全资格审查288个,已办理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安全审查283家,办证率98.3%。
2、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全面加强危化安全管理工作
为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我们于3月21号召开全县危险化学品会议,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加气站监管全面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贯彻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在危险化学品行业扎实有效地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通过排查,共排查出安全隐患和不安全因素130余条,下达整改指令书72份,目前这些存在问题约大部分已得到彻底整改,特别是洛阳能量公司、粮食局制冰厂等隐患,通过上周报等形式,促进了安全隐患的'尽快治理。部分问题不构成隐患,转入正常监管工作。
共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大检查4次,目前正在结合元旦、春节,筹划开展新一轮安全检查工作。检查的重点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加油站。检查从几个方面把关:一是责任制及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情况,二是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情况,三是安全评价提出的问题整改情况,四是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情况,五是生产设备安全运行情况。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不安全因素当场下达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完毕。不能按期整改或推诿应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结合安全大检查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分别进行了再次调查、登记,建立企业档案。
在烟花爆竹监管工作中,继续贯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一是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打非工作有关文件和规定,二次印了打非工作通知。二是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审查发证工作,上年初颁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180余家,今年发证工作正在进行中。二是在巩固烟花爆竹市场整顿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强化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和无证经营行为,前段时期,集中对新老城烟花爆竹市场进行了检查,查处非法经营4家,没收非法产品价值余元。
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中,始终贯彻责任制的落实工作。按照管理归属与36家企业、单位或行业主管单位签订了目标责任书。中石化、阜源石化、县供销社均与所属危险化学品单位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最基层。
3、认真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在全行业认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和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对危化企业负责人全面进行了复审再培训,共培训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118人,培训加油工54人,烟花爆竹企业负责人和安全员332人。
4、继续做好安全生产许可有关工作
认真贯彻行政为民、服务企业的思想,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积极联系省市安监局,帮助企业审查材料,全年完成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换发5家。
5、做好重大危险源普查和监控工作
我县重大危险源主要集中在煤炭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共有55家,其中危险化学品企业中28家。列入市重大危险源企业按照省政府安委会要求,继续按照市政府要求对重点危险源单位――金属钠厂实行挂牌监控,建档立案,完善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严防重大危险源事故的发生。积极开展应急演练和管理工作,金属钠厂、兰光公司、七维油漆等单位开展了应急演练,县主管领导和局有关领导参加观摩。
二、主要工作打算
1、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路线和政策,继续深化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稳定,为新安经济和发展保驾护航。检查重点是:安全评价中提出的主要问题,历次检查中查出的隐患、问题整改情况,尚未发现的严重隐患,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变化带来的新问题,消防器材配备、防雷防静电检测落实情况等。
2、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按照省安市要求,对重大危险源单位继续完善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危险源档案,做好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工作,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为企业安全生产做好服务。
3、做好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审查,为企业安全发展服务。
4、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危险化学品心得篇二十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监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信、公安、环保、卫生、质检、交通、铁路、民航、农业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检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保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第二章生产、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监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安监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监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信部门、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十六条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保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保部门报告。环保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第十八条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二十七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工信部门、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监部门应当会同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第三章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监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第三十一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监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第四章经营安全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三十四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或者县级安监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和县级安监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第三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八条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九条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四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四十二条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章运输安全
第四十三条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第四十五条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第四十六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第四十七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第四十八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九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五十条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五十一条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安监部门、环保部门、卫生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二条通过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关于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海事机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
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不明确的,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委托相关技术机构进行评估,明确相关安全运输条件并经海事机构确认后,方可交付船舶运输。
第五十四条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部门会同国务院环保部门、工信部门、安监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
第五十五条国务院交通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通过内河运输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分别作出规定并监督实施。
第五十六条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由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运。
第五十七条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运输船舶。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
第五十八条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材质、型式、强度以及包装方法应当符合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包装规范的要求。国务院交通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有限制性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运输数量。
第五十九条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经交通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条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机构。海事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在内河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报告港口部门。港口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海事机构。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通过过船建筑物的,应当提前向交通部门申报,并接受交通部门的管理。
第六十一条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应当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需要引航的,应当申请引航。
第六十二条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内河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与依法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相协调。
第六十三条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第六十四条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
对涉嫌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交通部门、邮政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
第六十五条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铁路、航空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六十六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六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二)物理、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
(四)危险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监部门制定。
第六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当定期向工信、环保、公安、卫生、交通、铁路、质检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应当会同工信、环保、公安、卫生、交通、铁路、质检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备案。
第七十一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监部门和环保、公安、卫生部门报告;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部门报告。
第七十二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保、公安、卫生、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第七十三条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七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统一发布有关信息。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监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七条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检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的。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监部门或者港口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监部门或者港口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监部门或者港口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保部门报告的,由环保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二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八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五条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第八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第九十条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由公安机关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上道路行驶。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第九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三)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未将有关事项事先报告海事机构并经其同意的;
(四)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未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未向港口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的,依照《港口法》的规定处罚。
第九十三条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六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九十七条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危险化学品容器属于特种设备的,其安全管理依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有关环保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九十九条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机关接收。公安机关接收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交由环保部门组织其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或者交由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
第一百条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由国务院安监部门、国务院环保部门、国务院卫生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毒理特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需要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零一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应当在国务院安监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一百零二条本条例自20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