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联席会议制度实施方案(通用15篇)
方案的实施需要一个明确的时间表和责任分工。一个完美的方案应该是有针对性的,能够解决具体的问题和挑战。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方案范例,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联席会议制度实施方案篇一
1、村级财务预算支配和决算状况。
2、村集体经营所得及村集体企业收益支配及使用方案,镇统筹,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方案。
3、村集体资产的租赁,承包方案。村集体和村集体企业的.重大投资方案。
4、土地征用方案,征用费管理,使用状况和劳力安置支配方案,村大额资金的管理及使用状况,村建设项目的立项、招投标、支配及承包方案。
5、村干部酬劳和交际款待费等非生产性支出标准及管理方法,村级救济、养老金、社会保障和合作医疗等福利事业的支配方案。
6、村民宅基地的使用方案、村方案生育、义务兵役实施方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合作社章程,财务制度等(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
7、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社员)代表会议审议或争辩准备的村务执行状况,涉及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项。
1、由村支委、村委会和村经济合作社预备提交审议的报告,材料和争论提出具体方案。
2、会议由村党组织书记负责召集,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三委会全体成员参预。
3、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妥当保管,并做好归档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实施方案篇二
为切实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学校安全管理状况,协调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涉及多个科室的重大问题,强化协作配合,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忻州市教育局忻教字〔20xx〕11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忻州市第二实验小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在校长的领导下,分析研究学校安全管理、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学校安全工作专项整治等情况,提出合理建议;督促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教育局有关学校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及有关重大决策;按照科室分管业务必管安全的一岗双责要求,审议各有关科室提出的安全管理工作议题,协调解决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行调研。
四、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临时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会议。
五、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各成员科室要按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办理结果。
六、联席会议各成员科室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研究涉及分管系统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会议提议。
七、联席会议各成员科室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
八、联席会议各成员科室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
联席会议制度实施方案篇三
贯彻落实《条例》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由司法所牵头,镇综合执法队、社会事务办、市容所、社区办等部门组成。
1、各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条例》的相关执法工作,认真梳理统计本部门在贯彻落实《条例》和依法履职过程中,制定执法措施、罚款金额、案件数量及执法人数、次数等相关数据。
2、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经任一成员部门提议,可以随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
3、加强各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沟通与配合,协调落实《条例》行政执法中出现的矛盾和争议。
4、各部门对联席会议通过的工作方案、重要决定等要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分工,严格按照职责要求执行落实。
5、其它相关行政执法问题。
1、司法所
负责协调各执法部门针对《条例》开展的执法性工作,并做好相关文件的收发、执法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2、综合执法队
负责针对《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以及公共场所行为规范情况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依据执法情况据实填写相应数据,每月按时报送司法所。
3、社会事务办
负责针对《条例》第七十二条以及文明殡葬祭扫行为规范情况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依据执法情况据实填写相应数据,每月按时报送司法所。
4、市容所
负责针对《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依据执法情况据实填写相应数据,每月按时报送司法所。
5、社区办
负责针对社区生活行为规范情况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依据执法情况据实填写相应数据,每月按时报送司法所。
联席会议制度实施方案篇四
1、社区共驻共建联席会议由机关单位党组织与社区党组织负责人组成。
2、共驻共建工作中的大事必须经过联席会议讨论,形成共识后付诸实施。
3、联席会议设主任1名,由社区共驻共建单位推选,副主任3名,一般在机关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中产生,成员由社区党组织成员和机关党组织负责人组成。
4、联席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若需要可以临时召开,时间上具体定在上半年3月份,下半年12月份。
5、联席会由社区党支部牵头组织,共建单位有关人员按时参加。会议由联席会主任和副主任主持。
6、遇到重要的共建活动,可以临时召集会议,研究商讨共建工作进程、成果和存在问题,安排部署下阶段工作。临时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等,由提议方提出并由社区党支部与其它单位协商确定。
7、共驻共建联席会议主要传达上级党组织关于共驻共建的文件精神,分析社区党的'建设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研究确定下阶段共建工作任务,讨论研究社区党的建设的有关重大事项,沟通信息,通报情况,交流经验。
8、每次召开会议前15天,各参会方均应向社区提出协商议题,由社区协调各方后,确定突出的带有全局性的问题作为重点议题并报告主任、副主任。
9、每次召开联席会议,社区党支部指定专人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10、各共驻共建单位党组织要指派一名正式党员担任联络员,负责单位党组织之间的工作联系,不定时深入社区并向本单位领导和党员大会汇报有关情况。
联席会议制度实施方案篇五
一、联席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思广益,为河西村出谋献策,接受镇党委的工作和业务指导。
二、联席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主要研究重大决定,及时通报河西村建设工作情况,交流党建工作经验,安排部署下季度党建工作任务。
三、认真抓好河西村党建规划目标和活动项目的确定和落实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本地区的党建工作。
四、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精神。
五、积极协调解决党建工作中存在实际问题,促进河西村党建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建立河西村表彰激励机制,积极组织在职党员参与河西村公益活动,及时收集在职党员参与河西村党建工作中的先进事迹,表扬好人好事,发挥河西村党员参与文明河西村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西北工业大学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西北工业大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计算机学院的领导体制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核心,研究决定学院建设、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院务会议是研究落实党政联席会议确定的决议和方案,处理学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的行政性会议。
第四条 院党政领导干部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讲团结、讲大局、讲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守纪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章 党政联席会议的职责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职责是:
(一) 学习传达上级部门及学校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与措施。
(二) 研究决定学院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审定学院年度经费预算方案;讨论制定民主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 研究决定院内的机构设置及干部任命事宜;讨论审定学院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的设置和组成人员。
(四) 审定考核结果;决定院级以上先进个人模范称号的授予和校级及以上先进模范称号的推荐。
(五) 讨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思想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 讨论需提交院教代会审议的有关重要事项;研究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六条 民主集中制是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的领导原则和工作制度,其基本原则是:
(一)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对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必须由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二) 实行集体决策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对学院日常工作的管理、重要工作思路的提出、重大问题的具体实施由个人分工负责。
(三) 建立学院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民主决策机制,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生工作指导小组等组织和专家教授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四) 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会议议事制度、领导责任制度以及民主生活会制度。
第七条 坚持和完善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关键在于提高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
(一) 院党委书记和院长是院党、政的第一负责人,在集体决策中负主要责任。党委书记和院长都要坚持原则,团结同志、加强修养、以身作则。依据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共同管理好学院,并在重大问题上要经常交流思想、沟通情况、形成共识、步调一致。
(二) 领导干部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围绕学院中心任务,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加快发展。要树立政治观念、大局观念和群众观念,增强集体决策的意识、分工负责的意识和主动配合的意识。
(三) 下级对上级负责,副职对正职负责。书记和院长要充分调动副职的积极性,尊重他们的意见。副职既要在正职领导下做好分管工作,又要主动关心大事,从全局出发,积极参与集体决策。
(四) 领导干部要严守工作纪律、强化遵法守则意识,廉洁自律,勤政为民。防止工作的随意性。凡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情,任何个人无权改变。
第四章 党政联席会议的会议规程与议事规则
第八条 出席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人员为:院党委书记、院长、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院长助理、院党政办主任列席会议。另外需要列席会议人员由主持人根据议题内容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九条 会议议题由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商定。其他院领导要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应先报院长书记同意。会议一般按事先确定的议题进行,不搞临时动议。
第十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由院党委书记或院长主持。依据议题内容,由院党委书记、院长商定主持人。凡涉及规章制度、改革方案、重要政策、思想教育、机构设置、干部任免、民主管理、表彰奖励等内容的议题一般由院党委书记主持,涉及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经费预算方案、审定考核结果、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以及拟提交教代会审议的重要事项等议题一般由院长主持。
第十一条 党政办公室主任负责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会议日期和议题要提前一至两天通知与会人员;各主管院领导应对议题做好充分准备,以提高会议效率;党政办主任应做好会议记录,并由与会人员审阅签字。同时,根据需要在会后整理成会议纪要,由院党委书记、院长会签备案。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举行。讨论有关议题时应有分管成员参加,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者,须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党政办公室主任要及时向缺席成员通报会议讨论结果。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与会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协商作出决定。特殊情况按以下规则处置:
(一) 与会人员对所需做出的决定和意见不统一、实际情况不允许缓议时,应通过表决的方式,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集体决定一旦形成,少数人可保留申诉个人意见的权力,但在工作中不得有违反决定的`言行。
(二) 与会成员对讨论的重大问题认识不一致,尚需进一步了解情况、统一思想才能做出决定时,可以缓议,但延后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三) 难以安排党政联席会议的紧急事务,可由院党委书记、院长和主管领导商定,但事后应向院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五章 院务会议的议事范围及会议规程
第十四条 院务会议的议事范围是:
(一) 讨论决定人员选留及人才引进计划,岗位设置及人员的聘任与解聘。讨论学术带头人的配备和重要专家职务的推荐。
(二) 讨论决定学科、专业的设置与招生计划。
(三) 审定院内奖酬金、福利、津贴的发放原则及控制额度。
(四) 研究审定学院的项目建设方案。
(五) 审定以学院名义发布的有关规章、制度、通告及协议等。
(六) 审批教职工的处分,学生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七) 讨论决定对外合作,联合办学,出国人员选送等事宜。
(八) 研究确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工作。制定拟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等;审批重大经费开支方案。
(九) 研究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及学校的有关政策和指示,以及党政联席会议的重要决定。
(十) 研究讨论各系、中心、实验室请示的重要事项。
(十一) 讨论院长、副院长提交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听取院长、副院长重要工作通报。
第十五条 院务会议由院长负责召集、主持并确定议题。院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位副院长主持。
第十六条 出席院务会议的人员为:院长、副院长、院党委书记、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助理、院党政办主任列席参加。其他列席会议人员由主持人根据议题内容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七条 党政办公室主任负责院务会议的会务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根据需要在会后整理成会议纪要,由院长签发。
第六章 落实与督办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主管院领导要按照要求及
时组织落实。党政办公室主任要及时了解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向院党委书记、院长汇报。
第十九条 为确保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有效落实和学院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工作口实行办公例会制度。
办公例会一般每二周举行一次。参加人员为主管院领导、助理、秘书及相关人员,由主管院领导主持。主要任务是落实院党政联席会议和院务会议决定事项的方案和措施,处理日常事务。
第七章 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条 院党委书记和院长都要严格遵守重大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院党委应加强对院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细则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作用。书记、院长每学期要向党委会报告工作1-2次。院党委要教育和监督学院领导干部坚持廉政制度和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加强自身监督。
第二十二条 坚持院务公开。定期分别召开系主任、支部书记、工会干部等参加的干部会和教授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发挥他们在学院管理工作中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第二十三条 充分发挥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院党委要引导和支持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院长每年要向教代会报告工作。重大问题的决定,要认真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自觉接受教代会的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联席会议制度实施方案篇六
为进一步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贯彻落实,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党政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保证党和国家以及上级方针政策在贯彻执行。
(二)围绕安全生产开展工作,加强科学管理,推进科技进步,提高经济效益,保证改革,发展和稳定。
二、党政联席会议组织原则
(一)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内部议事和决策制度。
(二)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属于党政联席会职责范围内的问题,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都不能决定重大问题或改变集体做出的决定。党委成员及经理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政联席会的决议和决定。
(三)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定重大问题,要进行表决。讨论重大问题时,如意见发生分歧,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服从多数人意见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再进行表决。
(四)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遇到特殊情况需要改变决议的,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在下次党政联席会议上复议。
三、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以下重大问题
(一)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
(三)集团公司及成员单位改革、改制方案,以及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四)用工、分配、奖惩、福利、培训以及涉及职工利益等重要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集团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的任免(聘任或解聘);
(六)按照法定程序和出资比例向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成员、派出监事会成员。
(七)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宜。
四、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一)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根据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召开,原则上每月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参加党政联席会议人员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需要,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三)会议议题由党政主要领导协商确定。在确定议题前,应征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会前做好调查研究。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及会议有关材料,应提前三天通知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四)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分别由党委书记、总经理召集和主持,讨论研究涉及集团公司改革发展、生产经营等重大事项时,由总经理主持会议;讨论研究集团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任免(聘任或解聘)事项时,由党委书记主持会议,会议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到会。讨论集团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六)会议决定事项,采取口头表决方式,逐项进行表决。研究集团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任免、奖惩,应逐个进行表决。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七)党群工作部或综合行政部根据党委书记或总经理指示,拟定会议议题并通知有关部门准备好相关的书面材料。
(八)会议由党委秘书和行政秘书负责记录,视情况编发会议纪要,并负责向未能参加会议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会议情况。
(九)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必须按照分工严格落实党政联席会的决定,并及时通报贯彻落实情况。
(十)应该保密的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漏。
联席会议制度实施方案篇七
(草案)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民主管理权利的全面落实,健全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 (简称职代会)制度,促进xx公司决策民主化的进程,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公司职代会联席会议是在职代会闭会期间,为协商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经xx公司工会或公司行政提议,由北京中远物流公司工会委员会召集的会议。
第三条 xx公司职代会联席会议的成员由xx公司工会委员会和职代会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组成。可以根据会议议题,邀请公司党政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有业务专长的职工代表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四条 联席会议职权
一、审议、决定职代会职权范围内、临时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1、审议属于改革和生产经营中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同意或否决分配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劳动保护措施和重要规章制度的试行方案。
3、职代会闭会期间,听取、审议职代会民主评议干部专门委员会关于民主评议干部的情况、职工意见及评议结果,并根据评议结果提出反馈意见和奖惩、任免干部的建议。
4、根据职代会的授权,处理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其它重要问题。
5、行政和工会认为需要提交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问题。
二、研究处理职代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讨论制订召开xx公司职代会的方案和大会议题的建议。
2、根据职代会授权,处理已经职代会原则同意,但仍需进一步补充、完善的重大问题的决议和方案。
3、研究布置职代会精神和各项决定、决议的落实方案,检查落实情况,协调处理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
联席会议制度实施方案篇八
为进一步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贯彻落实,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保证党和国家以及上级方针政策在贯彻执行。
(二)围绕安全生产开展工作,加强科学管理,推进科技进步,提高经济效益,保证改革,发展和稳定。
(一)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内部议事和决策制度。
(二)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属于党政联席会职责范围内的问题,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都不能决定重大问题或改变集体做出的决定。党委成员及经理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政联席会的决议和决定。
(三)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定重大问题,要进行表决。讨论重大问题时,如意见发生分歧,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服从多数人意见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再进行表决。
(四)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遇到特殊情况需要改变决议的,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在下次党政联席会议上复议。
(一)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
(三)集团公司及成员单位改革、改制方案,以及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四)用工、分配、奖惩、福利、培训以及涉及职工利益等重要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集团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的任免(聘任或解聘);
(六)按照法定程序和出资比例向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成员、派出监事会成员。
(七)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宜。
(一)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根据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召开,原则上每月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参加党政联席会议人员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需要,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三)会议议题由党政主要领导协商确定。在确定议题前,应征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会前做好调查研究。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及会议有关材料,应提前三天通知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四)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分别由党委书记、总经理召集和主持,讨论研究涉及集团公司改革发展、生产经营等重大事项时,由总经理主持会议;讨论研究集团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任免(聘任或解聘)事项时,由党委书记主持会议,会议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到会。讨论集团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六)会议决定事项,采取口头表决方式,逐项进行表决。研究集团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任免、奖惩,应逐个进行表决。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七)党群工作部或综合行政部根据党委书记或总经理指示,拟定会议议题并通知有关部门准备好相关的书面材料。
(八)会议由党委秘书和行政秘书负责记录,视情况编发会议纪要,并负责向未能参加会议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会议情况。
(九)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必须按照分工严格落实党政联席会的决定,并及时通报贯彻落实情况。
(十)应该保密的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漏。
联席会议制度实施方案篇九
1、联席会议每学期召开两次,由联席会议负责人召集各成员参加。
2、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因故不能出席的,需在会议前向召集人请假,并委托其他负责同志出席。根据镇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3、各成员单位应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负责,贯彻落实。
4、各成员单位要按时参加会议,主动研究解决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问题,并与成员单位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5、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或列席会议的单位,应认真贯彻和执行联席会议确定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在重新做出决定或议定前应当先行执行。
联席会议制度实施方案篇十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驻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检察室
为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强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有效打击、预防食品药品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及广大游客饮食用药安全,经研究现将《联席会议制度》、《案件信息发布沟通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建立起信息共享、沟通便捷、防范有力、规范有效的打击、预防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的工作机制,维护我区食品、药品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是长白山食药监管局、长白山公安局、长白山检察室建立经常性联系的主要形式。联系会议由长白山食药监局稽查和应急管理科、长白山公安局某某支队、长白山检察室某某科相关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部门分管领导以及长白山食药监管局、长白山公安局、长白山检察室其他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第三条 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遇到特殊紧急事项需要
联席会议研究的,可经各方同意随时召开。第四条 联席会议由长白山食药监管局牵头主办;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长白山食药监管局,负责会议通知、会务和会议纪要的起草。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互相通报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情况,解决案件移送和办案协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研究确定每重点检查的区域;
(四)研究解决有关协作配合工作中的问题或其他重大专项议题。
(五)研究食品药品涉嫌刑事犯罪的其他相关问题。第六条 为便于日常工作联系和加强协作配合,各单位确定1名联络员,以保证及时联系,快速处理日常工作问题。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和上传下达;
(二)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和信息的收集传递;
(三)负责向本单位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四)负责本单位交流材料的整理和统计工作;
(五)认真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和任务。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应本着各司其责、通力合作的原则,互相支持、互相配合。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的食品、药品涉嫌犯罪案件,要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侦办过程中发现的属于行政处罚的食品、药品违法案件,要按规定移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察机关要加强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在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的监督,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食品药品犯罪案件要及时提起公诉。第九条检察机关对食品药品案件频发领域,应加强个案督办,根据案发情况,可提请联席会议研究组织开展各类专项行动。第十条 公安机关侦办食品、药品案件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给予协助配合,及时有效地提供有关资料、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等,并帮助解决有关专业疑难问题。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负责指导、协调本系统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协调工作,共同协调解决在协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及时交流有关的政策规定、法律、法规、工作总结和食品、药品违法犯罪信息材料,增强信息通报。
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可
以根据各自工作特点联合开展调研、检查督办等工作。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试行。执行中遇有不明事项或需要修改、补充,均由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联席会议制度实施方案篇十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应急管理的要求和部署,进一步推进矿井应急管理工作,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联席会议组织领导
应急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在矿党政的领导下,实行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负责制。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由矿长、党委书记任组长,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处长任副组长,其他矿领导、各专业副总工程师、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及其他相关部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二、联席会议主要内容
(一)传达上级应急管理指示精神,并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听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我矿应急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总结和通报应急管理工作的做法,并安排下一步的工作。
(三)协调解决矿井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及其他有关事宜。
三、联席会议时间及参加范围
应急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负责召集,每季度召开一次,组织本矿所辖单位及相邻、相关企事业单位召开,并根据情况邀请属地政府负责人员参加;遇到需要立即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可根据情况随时召开。
四、联席会议有关要求
1、联席会议由应急管理办公室通知及会议记录、会议决定工作的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单位要认真落实好联席会议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及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
2、各单位要加强联系,及时沟通、交流应急管理工作信息和经验。
3、相关人员因故不能参加联席会议的,须提前说明情况,并办理请假手续,所涉及的工作由应急管理办公室通知到该单位。
应急联席会议参加名单
应急会议联席记录
联席会议制度实施方案篇十二
为了进一步拓展和完善省政府、省政协之间的联系与协商制度,在更高层次上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和支持,更好地发挥省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作用,促进省政府的科学决策,根据20xx年5月22日召开的省政府省政协联席会议提议,决定建立陕西省人民政府和政协陕西省委员会领导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内容。
1、省政府、省政协相互通报一定时期的工作情况和下一阶段安排;
2、协商讨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3、研究决定加强省政府、省政协之间相互联系和协商的有关事项;
4、研究全省各级政协需要省政府帮助解决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5、其他需要共同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或事项。
二、出席人员。省政府方面: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省政协方面: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省政协办公厅、研究室和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根据需要,可请其他有关负责人列席。
三、会议主持。联席会议由省政府省长或省政协主席主持,必要时,也可委托省政府副省长或者政协副主席主持。
四、时间安排。联席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安排在当年7月份,必要时也可提前或延期。
五、议题确定。联席会议具体议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提出建议,报省政府、省政协主要领导审定。
六、会议纪要。联席会议形成纪要,由省政府省长、省政协主席联合签发,抄报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中共陕西省委,抄送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印发与会同志。必要时,印发各设区市政府、政协。
七、日常会务。联席会议会务及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落实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负责。
联席会议制度实施方案篇十三
第一条为保障我县消防工作联席会议规范运作,发挥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在消防安全工作中的协调和监督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消防联席会议是县人民政府领导、监管、协调全县消防安全工作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由县消防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三条县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县长为县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协调消防工作的政府办副主任为副召集人,县公安局、监察局、发改局、建设局、安监局、工商局、城管局、文体广电局、教育局、卫生局、经贸局、旅游局、交通局、民政局、水利局、电力局、人劳社保局、人防办、电视台、外宣中心、政府信息中心、保险公司、县消防大队等消防联席会议单位领导为成员。
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消防大队,消防大队承担联席会议的具体组织筹备工作。
第四条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推进“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我县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制订全县消防工作要点和消防工作目标任务;
二、定期分析全县消防安全形势,制定工作对策,为县政府提供决策依据;
四、部署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或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督办整改重大火灾隐患;
五、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第五条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组织召开,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由联席会议负责人临时决定召开。具体事项:
七、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及时汇总会议落实情况,并综合(半)年度全县火灾形势和消防工
作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县政府;
八、联席会议决定的全县性消防工作部署由县政府行文。
第六条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确定一位相关业务科室人员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联络员,协助落实联席会议部署的相关消防工作,负责联席会议信息上传下达,每季度统计本系统、本单位消防安全有关数据,汇总消防工作情况,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人员调整后应及时通知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七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严格遵守联席会议制定的各项制度,带头执行联席会议作出的各项决定,按照联席会议部署开展消防工作,定期分析本系统和本单位消防安全形势,制定落实工作对策,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各成员单位主要消防工作职责和任务如下:
一、县公安局: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通过,2009年5月1日实施)第二、四、十六、七十条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以下简称“61号令”)规定的职责。对全县消防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依法予以裁决;在基层派出所设立消防警务室,明确基层派出所专(兼)职民警,定期组织对民警以及保安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时调整消防监督管理单位;修订派出所消防工作考评细则,将消防工作纳入公安派出所目标考核内容。
二、县监察局:履行《消防法》第二、十六、六十七和61号令规定的职责。对各地政府及职能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督察问责,发现不良倾向及时纠偏;对区域类、建筑类重大火灾隐患、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影响较大的消防违法违纪等情况进行倒查督办,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人责任。
三、县发改局:履行《消防法》第二、三、十六条、61号令规定的职责。将消防工作纳入日常投资项目管理范围,在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过程中对项目消防措施予以审查;采取有效措施,将城乡消防规划、消防救援体系、消防力量建设等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四、县教育局:履行《消防法》第二、六、十六条和61号令规定的职责。督促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对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治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并及时向消防工作联席会议通报火灾隐患情况;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不得批准。
工企业,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房屋验收备案证;规划部门依照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制定、修订和实施消防专项规划,定期督促检查消防规划执行情况;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房管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管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督促有关物业管理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
六、水利局(县自来水公司):履行《消防法》第二、十六、二
十九、61号令规定的职责。加强对市政消火栓的安装、管理、维护;对新建道路的市政消火栓进行规划设计,报消防大队审查备案;对停水区域应提前通知消防机构。
七、城管局:履行《消防法》第二、十六、二
十九、61号令规定的职责。在城市建设管理中依法保障市政消防设施完好、消防通道畅通;对新拟建的城镇燃气站(点)时,应及时消防安全审查合格作为审批的前提条件。
八、县文体广播电视局:履行《消防法》第二、六、十六、61号令规定的职责。依法加强对本系统内监管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时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并向联席会议通报火灾隐患情况;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文化娱乐场所、群众性健身等体育活动场所和举办大型文化体育活动的场所,不予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等批准手续;对原已取得许可证但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场所,应督促其限期整改,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应撤销相关许可证。
九、县电视台、外宣中心、政府网站:履行二、六、十六和61号令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及时排除本单位消防隐患,发挥自身特点,在《今日焉耆》和《焉耆新闻》等栏目定期刊登消防公益广告,广泛开展社会性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公益宣传,提高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及时报道重大消防工作进展,对消防违法行为和重大火灾隐患和火灾事故进行曝光和新闻监督。
十、县工商局:履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和61号令规定的职责。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制度建设,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通报消防安全隐患情况。发挥职能作用,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娱乐场所等营业性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对需要消防安全前置审批许可而未取得许可的经营单位,一律不予核发相应的营业执照;对前置许可证明失效或过期的,一律不予通过企业年检,督促企业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十一、县旅游局:履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和61号令规定职责。督促本行业内旅行社、旅游景点等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定期组织开展行业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治火灾隐患,并及时向消防联席会议通报火灾隐患情况;对列管的宾馆、饭店未办理消防审核、验收手续和存在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暂不评定星级酒店,已评定的,由评定机构取消其星级酒店资格。
十二、县民政局:履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和61号令规定职责。督促系统内福利院等慈善机构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治火灾隐患,并及时向消防联席会议通报火灾隐患情况;同时,对全县发生火灾较为严重的受灾火户进行适当救助。
十三、县经贸局:履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和61号令规定职责。督促系统内企业、商场、市场等营业性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治火灾隐患;对新建加油站必须将消防审批作为前提条件并,及时向消防联席会议通报系统内监管单位的火灾隐患情况并指导整改。
十四、县安监局:履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和61号令规定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职能;对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消防部门处理;对已经取得许可,经检查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依法吊销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五、县人劳社保局:履行《消防法》第二、六、十六条和61号令规定的职责。督促系统内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就业教育内容,加强对企业员工和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检查监督电焊、气焊等特种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依法维护职工消防安全权益。
十六、县人防办:履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和61号令规定的职责。督促系统内地下人防工程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定期组织对全县地下人防工程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并依据《人防法》“谁投资、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督促整治火灾隐患,及时向消防联席会议通报火灾隐患情况。
十七、县交通局:履行《消防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和61号令规定的职责。督促本行业内汽车站等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定期组织对所属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治火灾隐患,并及时向消防联席会议通报火灾隐患情况。遇到道路改造,影响消防车辆救援通行的,要事先通知消防大队。
十八、县电力局:履行《消防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和61号令规定的职责。督促本行业变配电等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定期组织对所属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治火灾隐患,并及时向消防联席会议通报火灾隐患情况。遇到电力改造,影响消防车辆救援的,要事先通知消防大队。
十九、县保险公司:履行《消防法》第二、十六、三十三条。积极宣传消防法规,鼓励各单位场所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为参保单位和场所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对发生火灾的参保单位和个人及时理赔。
二十、县卫生局:履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和61号令规定的职责。定期组织对所属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治火灾隐患,并及时向消防联席会议通报火灾隐患情况。遇到火灾事故伤亡,应立即组织相关医疗机构到场进行救护。
二十一、县消防大队:认真履行消防法规职责,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遵守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情况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制定全县消防工作规划和工作目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论证,对重大火灾事故进行原因调查、损失核定和责任认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对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进行建筑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对公众聚集场所和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消防产品和建筑装修、装饰材料实施监督管理;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进行业务指导和训练考核;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完成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任务。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09年5月20日起实施。
联席会议制度实施方案篇十四
为切实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xx〕7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体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教督〔20xx〕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并报请区局领导同意,决定建立z中心小学“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中央〔20xx〕7号、〔20xx〕3号文件精神,研究制定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工作的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开展“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活动中的存在问题;讨论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并协调落实;指导、督促、检查各年级开展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的情况。
二、
联席会议由校长室、教研处、教科室、政教处、少先队大队部、体卫教研组等单位组成,校长室为牵头单位。分管校长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职能科室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学校应及时提出调整人员。
三、
体育卫生工作联席会议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及有关政策精神,按照“加强领导、协调力量、落实政策、研究发展、督促落实”的要求,在教育局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1.制定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发展规划,切实推进青少年体育卫生工作,增强青少年体质。
2.研究解决体育卫生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制定促进学校体育卫生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3.少先队大队部主要负责营造鼓励青少年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的良好舆论环境。
4.协调各方面力量,加强家庭和社区的青少年课外体育活动,形成学生、家庭和社区的合力。
四、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例会,根据需要可临时召集。
1.传达贯彻中央、省、市的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和领导的.指示精神。
2.听取职能科室对青少年体育卫生工作情况汇报。
3.研究、协调解决青少年体育卫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和意见建议。
4.督促、检查、指导青少年体育卫生工作。
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同时上报区教育局。
五、
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积极开展工作。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加强信息沟通,相互配合支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联席会议制度实施方案篇十五
总召集人: 武永成 石牌镇党委副书记
召 集 人:刘兴汉 石牌镇文教卫办公室主任
成 员: 郝松华 石牌镇派出所所长
刘明成 石牌交警支队队长
亢朝仁 石牌镇教育办事处主任
易思功 石牌镇同安运输公司总经理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钟祥市石牌镇同安运输公司二楼办公室,易思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1、研究拟定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2、明确成员单位工作职能,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3、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相关制度,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加强校车安全管理,联合开展校车安全专项督查和执法活动。
1、做好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2、负责提出联席会议议程,组织会务,撰写会议记录;
4、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1、负责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排查,督促交通、建设等相关部门完善、治理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2、审核校车使用申请和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办理校车注册、变更登记,核发校车标牌。
3、依法查处校车及其校车驾驶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
4、严厉打击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的行为。
1、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配合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2、负责组织校园周边公路危险路段的隐患整治工作。
3、负责做好校车驾驶人员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校车驾驶人审验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2、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
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交通风险,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3、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制度的工作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全面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做好过渡期的相关工作。
4、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5、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条例规定的学校人员进行相应处分。
6、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召集人组织召开,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随时召开。各成员单位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按照职责分工积极落实会议研究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切实做好校车安全安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