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体会范文(12篇)
阅读是表达自己思想和情感的有效方式。5.总结要具有清晰的逻辑思维和正确的表达方式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案例和故事,希望能给大家启发和思考。
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体会篇一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出台厘清了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的职能职责,同时给派驻机构开展派驻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让派驻机构更加规范、更加法治、更加正规地行使政治监督职能,以全面规范推动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通读《规则》全文7章56条,作为一名基层派驻纪检组干部,我深刻体会到,《规则》突出“两个维护”,紧扣政治监督本质,监督方式细化具体,为基层派驻纪检组的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抓手,派驻监督主责主业更加聚焦,让我们的“派”更有权威,“驻”更具优势,深入学习贯彻落实《规则》这本“红宝书”将会是我们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任务。
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体会篇二
在离开学校的三个月后,我来到了赛罕区纪委监委。短短半年左右的时间里,从键盘的一次次敲打开始,从自己的一言一行做起,在领导、前辈的不断教诲中,在同事的不经意示范里,我逐步摆脱了刚离开学校的青涩,知道了做事须得勤奋加谨慎,做人应该温良恭俭让。一份短短的笔录,一篇普通的材料,不少人为之不屑,认为那不过是文字的堆砌,空话的集合。然而,这样普通的东西却是法庭上强有力的证据,是对群众最贴心的回应。来到纪委监委第五纪检监察室后,不精通业务的我,分不清纪律的范围监察的界限。茫然中,是单位的领导,科室的主任,身边的同事一次次的耐心教导我,一次次善意的提醒我,我从他们身上看到了对公务的熟练、为人的和善、办事的麻利。我终于明白,工作不是对校园生活的简单告别,更不是进入社会的一纸宣言。在纪检监察岗位的每一天,学生时期所学到的知识,我所知道和我不知道的一切都会活生生的展现在眼前,书本里读不到的酸甜苦辣,电视上看不到的风雨冷暖都会在现实中升华。
有人说从事一份自己不感兴趣的工作是人生三大不幸之一。我大学修读的是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似乎与我现在从事的工作有一定的偏差。然而意想不到的加入,却带给我意料之外的收获。纪检监察工作是一份特殊中体现平常的工作,说它特殊是因为在职能上,它承担着惩恶扬善,遏制不正之风的历史使命;在工作中,它是战斗的堡垒,又是彰显关怀的平台。说它平常,是因为从事这样一种特殊的工作,需要的是一颗平常心,需要的是在权力面前时刻保持不贪、不腐、不占、不要的廉洁之心;需要的是在复杂的斗争中时刻保持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的律己之心;更需要的是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为民之心。
短短半年的时间,或许我还无法真正提高我的业务水平,或许我还无法完全领会纪检监察工作的真谛。但半年时间,领导同事的教导帮助都告诉我,要正确对待工作,坚持原则,遵守纪律,荣辱不惊。
纵使以后不再从事纪检工作了,但对自己的律己之心得永远进行下去。
纪检监察办案工作心得体会
村干部对纪检工作的感悟
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体会篇三
作为一名纪检监察青年干部,就如何全面打赢全面反腐败斗争胜利,我认为要做好以下几点:
提高政治站位,践行“两个维护”。纪检监察干部必须要带头讲政治,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加强政治监督,紧紧围绕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为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见效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强化纪法素养,提升业务水平。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拓宽知识的广度和深度,紧紧围绕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和业务流程等纪法要求,通过跟班学习、跟案学习和全员培训等形式,以及虚心向领导、前辈请教,努力做到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确保在监督执纪的每一个环节做到规范化、法治化,强化纪法意识、纪法思维、纪法素养,不断提升业务水平。
敢于动真碰硬,勇于担当作为。牢牢把握“监督”第一职责,敢于监督,敢于“碰钉子”、啃“硬骨头”,坚决同一切腐败现象作斗争,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工作中不做“老好人”,做到既坚持原则又灵活主动,努力提升运用政策理论和党纪法规解决实际问题的工作能力。
坚持自我革命,永葆清廉本色。在加强政治建设、锤炼过硬本领、强化自我约束上作表率。以自我革命精神坚决杜绝“灯下黑”,主动接受党内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自觉抵制不良思想的侵蚀,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体会篇四
通过学习《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我作为派驻纪检组干部,有以下几点体会:一是强化政治监督。《工作规则》明确了派驻组的工作职责,履职程序,作为派驻组要充分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推动驻在单位切实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二是要强化日常监督。《工作规则》为派驻干部依规依纪依法履职提供了科学规范的制度遵循,也给派驻干部依纪依法、科学规范履行职责划出了“杠杠”、亮明了“底线”。作为派驻组干部要学深学透,深刻理解,切实增强执行《工作规则》的自觉性,对标对表《工作规则》要求,严格依照权限、规则、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加强监督。三是要强化自身建设。正人先正己,自身硬才能不辱使命,要深刻领会《工作规则》的核心要义和精髓,把《工作规则》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要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坚持严的标准,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不断提高免疫力。
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体会篇五
6月29日,县纪委监委组织学习了《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规则》的出台为做好新时期派驻工作提供了根本政治保证。作为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要学懂弄通《规则》规定,增强做好派驻工作的信心和决心,敢于斗争善于斗争;要擦亮“探头”、当好“哨兵”,紧盯关键领域、重点项目,精准监督检查、审查调查;要紧紧围绕市委“三大战略八大行动”和县委“1234”工作思路,推动各驻在单位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为争当革命老区高质量绿色发展示范县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纪律保障,为我县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环境贡献力量。
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体会篇六
在学习《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的过程中,我深深感受到《规则》明确了工作职责,细化了履职程序,是新时代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基本遵循。武功山纪检监察工委将认真抓好学习贯彻落实: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不断提高“政治三力”,将践行“两个维护”贯穿于工作始终,做到党中央决策部署到哪里,监督就跟进到哪里。二是提高监督实效,以贯彻落实《规则》为契机,立足主责主业,不断健全完善“清单式”管理、廉政谈话制度、廉政风险预警办法、问题线索互通共享等制度,健全服务质量提质创优监督体系、“一把手”监督制度等,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三是加强自身建设,通过学习培训、实战练兵等方式,不断增强纪检监察干部斗争意识和本领,严格内部管理,引导纪检监察干部树牢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坚决防治“灯下黑”。
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体会篇七
市纪委、市监察委派出的纪检监察组是派驻市党和国家机关履行纪检监察职能的机构。在市纪委、市监察委的直接领导下,协助、配合市纪委、市监察委职能部门履行有关职责。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为规范我校纪检监察工作程序,保证我校纪检监察工作的正常开展,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得以顺利贯彻执行,加强行政监察,促进我校干部职工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三)协助党委抓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四)经常了解并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监部门反映干部职工遵纪守法情况;
(五)经常对党员进行多种形式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当好党委的助手;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为主与严格执行纪律相结合的基本工作方针。
(二)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严禁上宽下严或亲者宽疏者严的做法。
(三)坚持党纪、政纪、法纪分开的原则,尊重和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
(四)坚持走群众路线的方法。在制定规章制度和执行纪律时,要深入群众中去,认真倾听群众的呼声,重视群众的意见,对群众的意见,进行分析综合,形成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办法。
(五)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秉公执纪,慎重处理,正确执行党的纪律。
1、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及时向分管学校领导汇报,学校领导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对已经调查核实的问题应作出处理意见,必要时还须向上级汇报和向群众通报。
2、在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中,要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仔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全面了解情况,弄清事实,分清是非,妥善处理。对来信来访人的意见不要轻易肯定或否定;遇到与其它单位或个人意见不同时,应从客观事实出发,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以便统一认识和避免出现偏听偏信、道听途说、先入为主,掺杂个人情绪的问题。
3、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重调查研究,重事实证据,克服带个人框框、主观意断等偏向,确实把事情的来龙去脉搞清楚后,再作结论。
4、在查办案件过程中,要严守秘密,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案件的顺利进行。
(六)实行行政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一)纪监工作会议是纪委工作和监察工作合并召开的会议,是研究决策、重大纪监事项的主要形式,纪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均须经纪监工作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二)纪监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增减会议次数。参加人员:学校纪委委员、专职纪检员、各支部兼职纪监人员。
(三)会议议题由学校纪委书记或副书记审定,会前须将开会时间、地点和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提前两天通知与会人员。
(四)会议由纪委书记主持,书记不在位时由副书记主持。
(五)会议须有半数以上(三分之二)与会人员到会,才能举行。凡接到开会通知,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在会前向书记请假,申述原因。对会议议题有意见或建议也应在会议前—天提出。凡应参加而未参加会议的人员,会后应主动到纪监室了解会议精神。
(六)会议要作出决定的问题,必须得到与会人员超过半数以上的同意,才能决定。对重大问题有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步调查研究后,再重新讨论决定。
(七)会议作出的重要决定,应以纪委文件形式,按发文程序,经纪委书记审核签发后公布。
(八)每次会议由专人作好记录,并整理归档,必要时写出会议纪要,由纪委书记审核后,发给有关部门和人员。
(一)学校成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党委换届同时进行。
(二)学校设立纪检监察,配备专(兼)职纪监干部若干名;学校各支部设行政监察员,由支部纪检委员兼任。
(三)下属支部的纪检委员和行政监察员的调整,须报学校纪委审批。
(四)学校纪监工作应自觉服从学校党委和上级纪监组织(部门)的双重领导,坚决执行学校党委和上级纪监组织(部门)的各项决定。
(五)纪委在讨论决策重大问题时,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1、纪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纪委成员个人无权决定应由纪委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也无权改变纪委的集体决定。但在纪委作出决策前,要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各抒己见,表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2、纪委集体作出的决定,纪委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或工作中发现新的情况和问题,可在纪委会上提请复议,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前不得有违反纪委决定的行为,或经纪委书记同意暂缓行动。
3、遇到案发的重大事件,需要立即处理,而又来不及召开纪委会时,纪委成员可以采取应急措施,主持处理,但事后必须及时向纪委会报告。
(六)纪监工作应提倡团结协作和集体主义精神,反对自由主义倾向:
1、纪监人员之间,要互相支持、互相尊重、互相配合、互相谅解、团结协作。
2、对组织的工作有意见,要在会上说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能在群众中议论纪监工作内部的问题。
3、会议上讨论的内容,在没有发文公布或公开传达之前,与会人员均要严守秘密,不得向外传播,更不允许歪曲会议决定的意见和传播不同意见。
(一)自我培训。通过平时自我学习书本和报刊杂志有关专业知识及文件材料,总结工作中积累的实践经验,向先进学习,接受榜样力量的影响等等,达到自我提高之目的。
(二)参加上级培训。根据需要和上级安排,每年有目的、有计划的、有针对性地安排专兼职纪监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种培训学习。
(三)学校组织培训。每年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专兼职纪监干部进行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学习。
(一)纪监干部原则上坚持每月半天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提出整改意见。
(二)纪委、监察在每季度一次的会议上,对各单位贯彻执行党纪国法和廉政规定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对普遍和重点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抓好检查落实工作。
(三)根据每年纪监理论研讨课题,积极组织有关人员调研、撰写纪监工作论文,确保每年上交纪监论文不少于一篇,学校各党支部向学校纪委上交纪监论文一篇以上。
(四)根据需要,有目的地组织纪监人员到兄弟单位学习取经,尤其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比较好的单位考察学习。
(一)凡以学校纪委名义发出的文件和向学校党委及上级纪委的请示、报告,原则上需经纪委会议讨论通过,或经纪委书记同意并审核签发,未经纪委书记审核签发的一律不得以纪委文件发出。
(二)需以纪委名义发出的文件,必须严格按发文程序、格式和保密规定办理,纪监室负责做好发文记录。
(三)对职工的检举、控告及来信来访,纪监室必须做好登记,及时处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报告学校党委和纪委,对上级纪委转来的群众举报信,处理结果要报告上级纪委。
(四)纪委下发的文件,需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的事项,由专职纪监员负责催办,并将办理结果向纪委报告。
(五)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学校纪委反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党章和党的纪律有关规定,为加强新乡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充分发挥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能作用,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服务学校的中心工作为根本宗旨,监督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实施,坚持和推进反腐败任务的落实,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严治党。积极探索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途径和办法,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保驾护航。
第三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执行党的纪律,协助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学校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进行纪律监督和教育,保护党员合法权利,制定维护党风党纪的规章制度,查处违纪案件。
第四条学校纪律检查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从严治党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党员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学校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职责范围
第六条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职责如下:
1、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定期提出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任务并组织实施。
2、对学校的全体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方面以及遵守党章和思想作风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校党委及上级纪委报告学校党风党纪情况。
3、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受理群众对党组织和党员的揭发检举,根据具体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妥善予以处理。
4、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政纪的案件,与组织、人事等部门密切配合进行查处。在执纪办案中,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办事,提高办案质量。
5、协助党委抓好以反腐倡廉为重要内容的党风廉政建设,经常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党委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规划,健全有关制度,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6、负责抓纪检干部队伍自身的建设,做好专兼职纪检干部的培训提高工作,领导基层党组织的纪检工作。
7、负责完成校党委、上级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如下:
1、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讨论重大问题和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时,纪委副书记可以列席。
2、对学校各级党组织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遵纪守法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和监督检查。
3、配合组织、人事部门把住干部选拔任用的入口关,对校管干部任用时,纪委要及时进行任前谈话。
4、协调监督校务公开,增强办事程序、决策事项的透明度和公正、公开度;推进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法办学。
第三章机构设置
第八条学校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在学校纪委全会休会期间,行使纪委全会职责,纪委全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二次,全委会扩大化(含纪委委员、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
第九条学校纪委办公室是纪委的办事机构,同学校监察处合署办公,履行双重职能,协助党委和校行政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四章工作纪律
第十条学校纪委干部(包括兼职纪检员)必须具有“政治坚定、公正廉洁、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专兼职纪检干部必须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1、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坚持党性,秉公执纪,不徇私情,敢于同一切违反党纪国法行为作坚决斗争。
3、坚持公正执纪,重证据,不主观臆断,不偏听偏信。查处案件时,做到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第五章工作关系
第十二条协调党委组织部、宣传部,作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当好学校党委的助手,协助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时向党委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十四条在处理违纪案件中,对涉及触犯刑律的,要及时向党委汇报并做好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和规范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机构(以下简称“派驻机构”)工作,保证派驻机构正常履行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共河南省纪委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和相关法律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派驻机构由县纪委监察委直接领导,对县纪委监察委负责、向县纪委监察委报告工作。派驻机构协助、配合县纪委监察委职能部门履行相关职责,实行县纪委书记(县监察委主任)全面领导,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察委副主任)分管,县纪委常委、县监察委委员分口联系,县纪委监察委机关部室业务指导的领导体制。
第三条派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履行对驻在部门的监督责任。
(二)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加强作风建设、依法行使职权和廉洁从政等情况,发现重要问题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委报告。
(三)经县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审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管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负责审查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也可以直接审查一般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
(四)经县监察委授权,对驻在部门(含归口单位)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驻在单位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可以根据授权对驻在单位管理的行业系统实施监察。
(五)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不服处分的申诉。
(六)对驻在部门各级领导班子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报告县纪委监察委并提出问责建议。
(七)办理县纪委监察委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本派驻机构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协助驻在部门做好巡察工作。
第四条派驻机构的主要监督权限包括:
(一)派驻机构负责人列席驻在部门党组(党委)会、领导班子会议以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其他会议。
(二)派驻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查阅或者复制驻在部门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
(三)根据县监察委授权,可以使用谈话、询问、查询、调取等不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的监察措施。
(四)派驻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以对驻在部门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材料进行查阅和调查核实。
(五)派驻机构应当就驻在部门管理的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六)派驻机构负责人可以约谈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需要函询、诫勉谈话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七)派驻机构审查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违犯党纪政务的案件,立案前应当征求驻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经县纪委监察委批准,也可以立案后予以通报。
(八)派驻机构可以针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向驻在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驻在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九)派驻机构有权采用党内法规规定的履行纪律检查职能的其他措施。
第五条派驻机构负责人应当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组织召开的下列会议:
(一)驻在部门及直属单位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会议。
(二)驻在部门研究讨论“三重一大”等事项的会议。
(三)驻在部门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会议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五)驻在部门研究部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其他重要会议。
驻在部门组织召开以上会议时,除有特殊要求和情况外,一般应提前一天将会议内容和有关材料送派驻机构。派驻机构负责人不能参加或列席的,指定派驻机构其他人员列席。
派驻机构干部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组织召开的会议,主要对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是否符合党规党纪规定、是否有利于防控廉政风险等提出意见建议,对驻在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表态、不干预。
第六条派驻机构、驻在部门应当建立情报通报机制。驻在部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派驻机构通报。
(一)发生重大事故、突发性事件、重大违纪违法行为或上级明令禁止的严重不正之风的。
(二)收到反映驻在部门班子及其成员、中层干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的检举、控告,或其他党员干部严重违纪违法的检举、控告的。
(三)上级领导机关、本级党委政府及其领导同志对驻在部门及直属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作出重要部署、批示和指示的。
(四)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调整、内设机构负责人调整,或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调整的。
(五)驻在部门查处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务案件情况。
(六)需要向派驻机构通报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派驻机构应当及时查阅、存档驻在部门的下列文件材料:
(一)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的文件。
(二)领导班子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会议纪录。
(四)受理的信访举报及调查处理情况的文件材料。
(五)县管干部的任免职决定,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任免职决定。
(六)需要向派驻机构抄送和传阅的其他重要文件材料。
对驻在部门抄送和传阅的重要文件材料,派驻机构发现存在不符合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规党纪及存在廉政风险等问题,应当及时向驻在部门提出改进或纠正的意见建议。
第八条派驻机构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委报告。
(一)发现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的违纪和职务违法问题线索。
(二)对监督检查中提出的意见建议,驻在部门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
(三)其他应当报告的以及县纪委监察委要求报告的情况。
第九条派驻机构请销假按照县纪委监察委办公室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县纪委监察委组织部负责派驻机构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县纪委监察委干部监督室负责监督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派驻机构干部违纪违法问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对因监管不力导致派驻机构干部出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因履行职责不及时、不到位导致驻在部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塌方式”腐败的,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违纪违法者责任,又追究派驻机构负责人责任。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县纪委监察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中共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的意见》、《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市纪委关于融合式改革后派驻纪检组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派驻纪检组在区纪委(监察局)领导下开展工作。派驻纪检组的干部管理、后勤保障等由区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执行区纪委(监察局)规章制度。
第三条派驻纪检组与所监督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监督对象主要是所监督单位的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重点是其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关键岗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监督检查所监督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中央、省市区决策部署的情况。
第五条监督检查所监督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内监督条例情况,贯彻落实作风建设、廉洁自律相关规定情况。
第六条监督检查所监督单位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督促所监督单位做好党风廉政教育、廉政文化建设、廉政风险防控、党务政务公开、行政审批改革、机关作风建设、依法行政等工作。
第八条根据信访举报工作的有关规定,经区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对所监督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有关的问题线索进行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
第九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回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意见;
第十条严格执行定期报告制度。对所监督单位党政班子及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及其他重要情况、主要问题,及时向区纪委(监察局)报告。
第十一条承办区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所监督单位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开展党内政治生活、落实党内监督、保持党的纯洁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党的纯洁,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确保中央和省、市、区重大决策部署的全面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对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了解所监督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履行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落实党内民主制度、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以及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等情况;督促所监督单位完善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坚持重大决策报告制度,建立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对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对所监督单位贯彻执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决定而采取的重大措施及集体决策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所监督单位执行干部人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所监督单位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大宗政府采购等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所监督单位依法依规履行管理职责,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确保重大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四)对所监督单位执行财经纪律、重大活动资金支出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所监督单位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所监督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监督所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主动与所监督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就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情况交换意见。
第十六条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所监督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建立健全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责述廉、个人事项报告等党内监督制度。
第十七条对政风行风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全面了解所监督单位的作风建设情况,及时收集掌握干部群众对所监督单位的服务评价以及意见建议,督促所监督单位切实加强作风建设。
第十八条对行政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所监督单位严格依法依规审批,建立健全服务承诺、限时办结等制度,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九条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执法的自由裁量权。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所监督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工作会议或有关业务会议。
(二)参加或列席所监督单位党组(党工委)会议、行政领导会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民主生活会等重要会议。
(三)参加所监督单位与纪检组直接相关的重要工作、重大决策和重大活动,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参加所监督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督促其按要求定期报告。
(五)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检查和专项调研。
(六)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巡察、实地查看、查阅文件资料等方法,了解所监督单位相关工作。
(七)利用电子监察、信息管理系统等各种有效现代科技手段,对所监督单位依法行政等相关工作实施动态监督。
(八)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线索处置。依据区纪委(监察局)有关规定进行线索处置。
(一)检举控告类问题线索由区纪委(监察局)信访室负责受理,派驻纪检组一般不直接受理(其他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监督执纪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经分管常委、副书记批示后,移送区纪委(监察局)案件监督管理室,由案件监督管理室按照相关规定处置。
(二)派驻纪检组直接收到的信访举报材料,按照“统一处置、归口办理”的原则,经分管区纪委常委、副书记批示后,移送区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按照相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二条初步核实。依据区纪委(监察局)有关规定核查问题线索。
(一)按照领导批示,初步核查所监督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有关问题线索。
(二)问题线索初步核查情况应报分管本组的区纪委常委审阅后呈报副书记、书记进行逐级审批;经领导审批办结后,按规定将相关材料装卷,并移交相关科室归档。
(三)对区纪委(监察局)信访室转办反映所监督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根据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并形成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对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
(四)对区纪委(监察局)信访室转办的问题线索,建立管理台帐,落实专人管理,每个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字,全程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立案审查。依据区纪委(监察局)有关规定进行立案审查。
(一)对经初步核实的线索,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呈批手续。
(二)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派驻纪检组应根据案情组成调查组,调查组至少二人组成。必要时经区纪委(监察局)分管副书记同意,可增加办案人员。
(三)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并写出调查报告。对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应配合相关单位及时召开党支部会议和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讨论对违纪党员干部处分的档次,并形成有效决议,及时移送案件审理室对案件进行审理。调查中,若发现违纪党员干部涉嫌犯罪,应根据有关规定报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区纪委(监察局)案件监督管理室,由案件监督管理室按规定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区纪委(监察局)报告:
(一)收到反映所监督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或者其他区管干部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信访举报。
(二)发现所监督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有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
(三)对监督检查中提出的纠正意见,所监督单位无正当理由不纠正的。
(四)对所监督单位被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的涉嫌违纪违法或作风建设问题,派驻纪检组应迅速核实,并在24小时内向区纪委(监察局)分管常委、副书记报告有关情况。
(五)区纪委(监察局)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在监督检查中,按规定向区纪委(监察局)报告所监督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或成员的情况和问题时,可以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议由区纪委(监察局)发函请所监督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说明有关情况。
(二)建议由区纪委(监察局)领导同志或者由区纪委(监察局)委托所监督单位主要负责人与所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谈话。
(三)建议对反映所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的违纪问题进行初步核实。
第二十六条参加或列席所监督单位重要会议的程序和责任:
(一)派驻纪检组接到所监督单位书面参加或列席会议的通知后,应提前1个工作日答复是否派员参加。
(二)参加或列席会议的派驻纪检组人员,行使监督权、询问权和建议权,但不行使表决权。主要对重大问题的决策过程实施全程监督,确保会议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程序的合法性。对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组织原则、党纪政纪法规及不恰当的决议,有权提出不同意见。对无故不接受监督的,派驻纪检组列席人员要及时向组长和区纪委(监察局)分管常委报告情况。参加会议人员要做好记录。
(三)派驻纪检组对所监督单位召开的重要会议情况应形成书面材料向区纪委(监察局)报告,一般应每季度报告一次。遇到特殊情况或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以确保信息畅通,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四)各派驻纪检组对所监督单位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的决定项,必须及时纠正。凡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研究决定的,按照规定进行批评教育、行政问责。
第二十七条派驻纪检组要严格纪律、明确职责,既要从严监督,又要自觉接受监督,做到不越位、不越权,不干扰所监督单位的正常议事和工作秩序;要严格遵守回避制度,在有亲友及厉害关系的情况下,自觉申请回避;严格遵守各项保密制度及规定。
第二十八条派驻纪检组及工作人员要严格依照本制度履行职责,发挥监督作用。对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依照相关法规严肃处理:
(一)对所监督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二)对压信不报,拒收、丢失或擅自处理信访举报件的。
(三)对在信访举报事项核查、纪律审查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案谋私、泄露秘密等违反纪检监察干部工作纪律的。
(四)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应报告事项未按规定如实及时报告,甚至隐瞒不报,没有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
(六)对区纪委(监察局)部署的工作贯彻落实不力,或不服从工作安排,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七)对本派驻纪检组的干部管理不严,出现脱岗、违反区纪委(监察局)工作制度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八)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派驻纪检组所监督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政主要领导要带头接受监督,支持派驻纪检组开展工作,为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创造良好条件。
(一)凡召开第二十条第二项所列重要会议或其他必要会议,须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口派驻纪检组有关会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会议内容等事项。
(二)凡印发的涉及人财物等重大决策的文件,须及时抄送对口派驻纪检组,保障派驻纪检组了解或参与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工作。
(三)保障派驻纪检组能够行使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组织人员谈话、开展专项调查等权利。
(四)保障派驻纪检组独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五)为派驻纪检组到单位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六)支持配合派驻纪检组的工作。对派驻纪检组提出的纠正意见、工作建议抓好整改落实。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区纪委(监察局)写出书面材料报告情况。
第三十条本制度适用于区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组和派驻纪检组所监督单位。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为规范我校纪检、监督工作程序,保证我校纪委、监督委工作的正常开展,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得以顺利贯彻执行,促进我校干部职工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纪律检查委员会:
书记:魏优湘委员:徐娅、尹国胜、沈铁辉
(二)监督委员会:
主任:魏优湘副主任:吴沣
委员:徐娅、尹国胜、沈铁辉
(一)纪委的工作职责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的监督条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组织协调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2、负责检查并处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这些案件中党员的纪律处分;受理党员、党组织的申诉,受理对党员、党组织的控告案件。
3、负责作出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党纪教育规划;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党员、教职工遵纪守法、清廉从教的教育工作。
4、负责纪检、监督工作制度的制定制定和落实工作。
5、对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6、承办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校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
1、校务监督委员会是县委统一领导、单位党组织具体领导、上级纪检监察组织业务领导的校内监督机构。
2、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宣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和教育行规建设的相关规定,当好政策法规法律的宣传员,做好廉洁从政、廉洁从教的教育宣传工作。
3、对学校“五权十公”(即决策权、管理权、审批权、人事权、开支权;公共经费、公务用车、公共用房、公共资金、公共资源、公共资产、公共工程、公共服务、公权决策、公开事务),特别是重大决策,重要人事安排,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筑牢拒腐防变防线。
4、主动收集并认真受理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及时向学校党组织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5、记录、整理监督委员会工作台账,认真及时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和归档工作,及时向上级报送学校相关信息。
6、积极支持和配合学校党委、行政正确履行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工作,为学校发展做贡献。
1、权利:知情权、监督权、质询权、建议权。
知情权:了解学校的重要决策部署、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基建项目、物资采购等,了解学校财务状况和财务开支情况。有权列席行政会,必要时可列席校务会、党委扩大会。
监督权:对单位事务、财务情况进行监督。
质询权:对干部职工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质询。
建议权:根据群众意见和了解到的情况向班子领导提出事务、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建议。
2、义务: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定期报告工作、按时参加会议、支持班子工作、带头遵纪守法。
魏优湘:负责纪委的全盘工作,负责监督委的全盘工作。安排布置廉政监督、反腐防腐工作,处理纪律检查、廉政监督、校务监督等事务。
吴沣:负责行政、涉生意见的收集、反馈,会议月例会的筹备、会议记录,月例会内容的公示,协助主任处理廉政监督的有关事务。
徐娅:负责2016级意见的收集、反馈;资料整理;材料撰写。
沈铁辉:负责2017级意见的收集、反馈;协助收集、公布月例会材料。
尹国胜:负责2018级意见的收集、反馈;协助收集、公布月例会材料。
2、召开监督月例会(每月25-30日)。围绕监督事项,听取各部门的报告,并通过例会的形式,向单位领导班子反映到收集到的意见,提出工作建议。听取上月例会监督事务的整改报告。
3、调查核实(每月1-5日)。对于收集到或了解到的问题,通过实地调查、查看账目等形式进行核实。形成监督报告,党委研究提出整改意见。
4、监督落实(每月6-25日)。对全程监督监督事项的整改,对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及时向单位党组织以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1、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为主与严格执行纪律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2、坚持以支持、配合班子工作为目标,以监督检查为手段的原则。
3、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在执纪监督时,要深入群众,认真倾听群众的呼声,重视群众的意见,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4、严于律己,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县级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工作,确保其更好地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建立并实行以下工作制度:
按照统一管理、分片联系的原则,结合原县级部门纪检监察组织片组划分,将县级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分成若干个片区,分别由一名县纪委分管领导负责联系。联系的主要内容为:
1.每年至少一次到派驻(出)机构开展调研,了解反腐倡廉工作开展情况,掌握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探讨研究推进工作的措施和办法,听取有关意见和建议,指导总结工作中形成的新经验、新做法、新成效。
2.每季度参加一次片区工作例会,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县委、县政府的有关决定,传达中央纪委、监察部、省纪委、监察厅和市、县纪委监察局的有关工作精神,听取各派驻(出)机构工作汇报,共同研究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部署安排有关工作。
3.每年与片区专职纪检监察干部至少开展一次谈心谈话活动,了解思想动态和学习、工作、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派驻(出)机构应就工作开展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加强与县纪委监察局及驻在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取得领导和指导。
1.各派驻(出)机构根据县纪委监察局和驻在部门的工作部署,结合驻在部门和所属系统(单位)的工作实际,年初制定工作计划,书面报县纪委监察局和驻在部门。专项工作方案及时报送。
2.对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及时向驻在部门党委(党组)报告,同时报告县纪委监察局。
3.遇有重大问题、特殊情况,及时直接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
4.年底,各派驻(出)机构向县纪委监察局书面报告履行工作职责和驻在部门开展反腐倡廉工作情况。
5.一般业务事项直接与县纪委监察局有关室联系;重大事项应向县纪委联系常委报告,必要时按程序报县纪委正副书记批示;工作计划、专项工作方案、工作总结等报送县纪委办公室。
6.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监察室主任一次公务外出3个工作日(离开本县)或一次请事假(年休假)5个工作日以上的,分别告知县纪委联系常委、县纪委干部管理室。
派驻(出)机构应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有效推进纪检监察各项业务工作。
1.信访举报。(1)规范工作,建立健全信访举报登记、办理、反馈、保密、归档等方面的制度。(2)落实责任,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对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内的信访举报件阅批率要达到100%,对重要信访件要实行包案处理。(3)认真办理,对涉及县管干部的信访举报件及时上报县纪委信访室处理,对署实名的举报要优先办理并及时进行反馈沟通,对县纪委要求查处报结并反馈情况的要在规定时限内报告。(4)定期分析,派出纪工委每半年一次、派驻纪检组每年一次向县纪委信访室报送信访分析材料。(5)强化监督,对信访举报反映的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单位)党员干部的一般廉洁自律问题以及轻微违纪问题,在核查的基础上采取信访谈话、廉政提醒、发信访通知书等形式实施信访监督。
2.案件检查。(1)发现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问题,以及其他重要情况或线索,直接向县纪委分管信访和案件检查的领导汇报;经县纪委监察局领导批准,可对反映驻在部门县管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并及时将核查报告报县纪委相关业务室送有关领导审核,需要立案调查的按规定程序办理。(2)对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单位)中层以下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经过初核,认为构成违纪需要立案调查的,经县纪委监察局批准同意后立案查处。
3.案件审理。(1)按照案件审理工作条例规定做好案件审理工作。(2)积极开展案件公开审理,保障被调查处理人的权利,加强以案论纪教育。(3)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分决定执行,确保执行到位。
4.宣传教育。(1)每年确定一个主题,开展多种形式的党风党纪、正反典型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活动。(2)积极参加县纪委监察局统一组织的纪检监察业务培训。(3)配合做好县纪委监察局统一部署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有关工作。
5.执法效能。(1)围绕党委政府重要工作部署、改革举措的落实,每年选择开展一次专项监督检查活动。(2)开展效能明查暗访活动,规范投诉处理,强化责任追究。(3)配合驻在部门做好县纪委监察局统一部署的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有关工作。
6.纠风治乱。(1)根据驻在部门实际,每年选择开展一次维护民生民利专项活动。(2)配合做好驻在部门牵头负责的纠风治乱专项工作。(3)配合驻在部门做好县纪委监察局统一部署的纠风治乱工作。
7.党风廉政建设。(1)认真落实《关于加强县级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对驻在部门权力运行关键环节和重要部位监督工作的暂行办法》,切实强化监督制约。(2)配合驻在部门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落实情况检查,严肃责任追究。(3)配合驻在部门推进重点领域的惩防体系建设。(4)配合驻在部门做好县纪委监察局统一部署的落实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工作。
8.调研信息。(1)积极向县纪委办公室报送纪检监察信息,向县纪委“水乡清风”网站投送稿件,加大纪检监察工作经验做法在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力度。县纪委办公室及时刊发和上报各派驻(出)机构在工作中形成的先进典型经验做法。(2)派驻(出)机构要加强对反腐倡廉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每年至少撰写1篇专题调研报告。
建立县级派驻(出)机构创新工作申报制度,激励争创工作特色,形成工作亮点,创造性地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县级派驻(出)机构创新工作的具体申报继续按照《嘉善县惩防体系创新工作项目化管理实施办法》(善纪发[2009]19号)中的相关规定操作。
1.创新工作申报条件。派驻(出)机构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创新做法、典型经验,并产生较好的社会效果;有详细的活动记录和台帐资料。
2.项目申报方式。派驻(出)机构年初向县纪委监察局进行立项申报,年中落实项目进度监测,年末进行结题申报。
3.组织评审奖励。由县纪委评审小组在年底前对各结题项目的创新性、影响力、工作成效和推广价值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提交县纪委常委会审定。每年评定一、二、三等奖各若干名,予以表彰奖励。
派驻(出)机构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健全规范的内部议事制度。
1.下列事项应提交会议研究:传达学习上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传达学习县纪委监察局工作部署,研究落实意见;通报驻在部门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处理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加强自身建设的具体措施;其他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
2.派驻(出)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有关情况。研究重大事项、重要工作,应事先听取县纪委联系常委的意见,必要时按程序报县纪委正副书记批示。
3.会议由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主持,参加人员根据议事内容确定。设专人记录,记录必须做到准确、完整,并实行专簿管理。重要会议形成纪要。
上述制度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体会篇八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中共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的意见》、《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市纪委关于融合式改革后派驻纪检组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派驻纪检组在区纪委(监察局)领导下开展工作。派驻纪检组的干部管理、后勤保障等由区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执行区纪委(监察局)规章制度。
第三条派驻纪检组与所监督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监督对象主要是所监督单位的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重点是其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关键岗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监督检查所监督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中央、省市区决策部署的情况。
第五条监督检查所监督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内监督条例情况,贯彻落实作风建设、廉洁自律相关规定情况。
第六条监督检查所监督单位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督促所监督单位做好党风廉政教育、廉政文化建设、廉政风险防控、党务政务公开、行政审批改革、机关作风建设、依法行政等工作。
第八条根据信访举报工作的有关规定,经区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对所监督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有关的问题线索进行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
第九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回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意见;
第十条严格执行定期报告制度。对所监督单位党政班子及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及其他重要情况、主要问题,及时向区纪委(监察局)报告。
第十一条承办区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所监督单位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开展党内政治生活、落实党内监督、保持党的纯洁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党的纯洁,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确保中央和省、市、区重大决策部署的全面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对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了解所监督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履行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落实党内民主制度、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以及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等情况;督促所监督单位完善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坚持重大决策报告制度,建立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对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对所监督单位贯彻执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决定而采取的重大措施及集体决策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所监督单位执行干部人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所监督单位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大宗政府采购等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所监督单位依法依规履行管理职责,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确保重大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四)对所监督单位执行财经纪律、重大活动资金支出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所监督单位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所监督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监督所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主动与所监督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就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情况交换意见。
第十六条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所监督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建立健全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责述廉、个人事项报告等党内监督制度。
第十七条对政风行风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全面了解所监督单位的作风建设情况,及时收集掌握干部群众对所监督单位的服务评价以及意见建议,督促所监督单位切实加强作风建设。
第十八条对行政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所监督单位严格依法依规审批,建立健全服务承诺、限时办结等制度,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九条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执法的自由裁量权。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所监督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工作会议或有关业务会议。
(二)参加或列席所监督单位党组(党工委)会议、行政领导会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民主生活会等重要会议。
(三)参加所监督单位与纪检组直接相关的重要工作、重大决策和重大活动,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参加所监督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督促其按要求定期报告。
(五)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检查和专项调研。
(六)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巡察、实地查看、查阅文件资料等方法,了解所监督单位相关工作。
(七)利用电子监察、信息管理系统等各种有效现代科技手段,对所监督单位依法行政等相关工作实施动态监督。
(八)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线索处置。依据区纪委(监察局)有关规定进行线索处置。
(一)检举控告类问题线索由区纪委(监察局)信访室负责受理,派驻纪检组一般不直接受理(其他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监督执纪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经分管常委、副书记批示后,移送区纪委(监察局)案件监督管理室,由案件监督管理室按照相关规定处置。
(二)派驻纪检组直接收到的信访举报材料,按照“统一处置、归口办理”的原则,经分管区纪委常委、副书记批示后,移送区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按照相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二条初步核实。依据区纪委(监察局)有关规定核查问题线索。
(一)按照领导批示,初步核查所监督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有关问题线索。
(二)问题线索初步核查情况应报分管本组的区纪委常委审阅后呈报副书记、书记进行逐级审批;经领导审批办结后,按规定将相关材料装卷,并移交相关科室归档。
(三)对区纪委(监察局)信访室转办反映所监督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根据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并形成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对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
(四)对区纪委(监察局)信访室转办的问题线索,建立管理台帐,落实专人管理,每个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字,全程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立案审查。依据区纪委(监察局)有关规定进行立案审查。
(一)对经初步核实的线索,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呈批手续。
(二)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派驻纪检组应根据案情组成调查组,调查组至少二人组成。必要时经区纪委(监察局)分管副书记同意,可增加办案人员。
(三)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并写出调查报告。对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应配合相关单位及时召开党支部会议和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讨论对违纪党员干部处分的档次,并形成有效决议,及时移送案件审理室对案件进行审理。调查中,若发现违纪党员干部涉嫌犯罪,应根据有关规定报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区纪委(监察局)案件监督管理室,由案件监督管理室按规定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区纪委(监察局)报告:
(一)收到反映所监督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或者其他区管干部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信访举报。
(二)发现所监督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有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
(三)对监督检查中提出的纠正意见,所监督单位无正当理由不纠正的。
(四)对所监督单位被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的涉嫌违纪违法或作风建设问题,派驻纪检组应迅速核实,并在24小时内向区纪委(监察局)分管常委、副书记报告有关情况。
(五)区纪委(监察局)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在监督检查中,按规定向区纪委(监察局)报告所监督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或成员的情况和问题时,可以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议由区纪委(监察局)发函请所监督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说明有关情况。
(二)建议由区纪委(监察局)领导同志或者由区纪委(监察局)委托所监督单位主要负责人与所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谈话。
(三)建议对反映所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的违纪问题进行初步核实。
第二十六条参加或列席所监督单位重要会议的程序和责任:
(一)派驻纪检组接到所监督单位书面参加或列席会议的通知后,应提前1个工作日答复是否派员参加。
(二)参加或列席会议的派驻纪检组人员,行使监督权、询问权和建议权,但不行使表决权。主要对重大问题的决策过程实施全程监督,确保会议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程序的合法性。对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组织原则、党纪政纪法规及不恰当的决议,有权提出不同意见。对无故不接受监督的,派驻纪检组列席人员要及时向组长和区纪委(监察局)分管常委报告情况。参加会议人员要做好记录。
(三)派驻纪检组对所监督单位召开的重要会议情况应形成书面材料向区纪委(监察局)报告,一般应每季度报告一次。遇到特殊情况或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以确保信息畅通,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四)各派驻纪检组对所监督单位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的决定项,必须及时纠正。凡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研究决定的,按照规定进行批评教育、行政问责。
第二十七条派驻纪检组要严格纪律、明确职责,既要从严监督,又要自觉接受监督,做到不越位、不越权,不干扰所监督单位的正常议事和工作秩序;要严格遵守回避制度,在有亲友及厉害关系的情况下,自觉申请回避;严格遵守各项保密制度及规定。
第二十八条派驻纪检组及工作人员要严格依照本制度履行职责,发挥监督作用。对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依照相关法规严肃处理:
(一)对所监督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二)对压信不报,拒收、丢失或擅自处理信访举报件的。
(三)对在信访举报事项核查、纪律审查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案谋私、泄露秘密等违反纪检监察干部工作纪律的。
(四)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应报告事项未按规定如实及时报告,甚至隐瞒不报,没有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
(六)对区纪委(监察局)部署的工作贯彻落实不力,或不服从工作安排,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七)对本派驻纪检组的干部管理不严,出现脱岗、违反区纪委(监察局)工作制度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八)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派驻纪检组所监督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政主要领导要带头接受监督,支持派驻纪检组开展工作,为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创造良好条件。
(一)凡召开第二十条第二项所列重要会议或其他必要会议,须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口派驻纪检组有关会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会议内容等事项。
(二)凡印发的涉及人财物等重大决策的文件,须及时抄送对口派驻纪检组,保障派驻纪检组了解或参与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工作。
(三)保障派驻纪检组能够行使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组织人员谈话、开展专项调查等权利。
(四)保障派驻纪检组独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五)为派驻纪检组到单位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六)支持配合派驻纪检组的工作。对派驻纪检组提出的纠正意见、工作建议抓好整改落实。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区纪委(监察局)写出书面材料报告情况。
第三十条本制度适用于区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组和派驻纪检组所监督单位。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体会篇九
1.坚定不移地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党内政治生活,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权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重点加强对各单位党内政治生活状况、党的路线、政策、民主集中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党组(党委)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中央、省委、州委重大决策部署的监督检查,协助各单位党组(党委)加强政治生态建设,聚焦政治立场、政治原则、政治责任和政治纪律。督促监督单位党领导小组(党委)动态判断政治生态状况,坚决防止七,准确发现问题,坚决纠正和调查政策、对策、命令、禁止行为,使两面两面无土壤生根,无气候形成。认真落实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对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民主评价党员的监督检查,督促党员领导干部进一步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规章制度。
2.持之以恒督促落实主体责任。突出对“关键少数”特别是班子成员的监督,突出对“三重一大”的监督,突出对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监督。督促指导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制定印发《2020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责任清单,层层签订责任书,夯实“一岗双责”,年底组织监督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述责述廉。每半年会同监督单位党组(党委)专题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每半年开展1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全年对监督单位班子成员、重点岗位人员至少开展1次谈心谈话。
3.积极沟通,建立工作联系机制。按照州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工作会议要求,与监督单位党组沟通,建立工作联系机制,突出解决监督单位“三重一大”事项事前不提前沟通、事后不及时报告的问题。同时,督促各单位党组研究制定“三重一大”事项具体清单,严格要求及时与派驻纪检组事前沟通交换意见。要加大对各单位机关纪检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规范和促进单位内部纪检工作的有效开展。要逐步探索建立组内成员分工联系机制,确保及时熟悉和掌握各被监督单位情况。
4.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要把干部选拔任用作为派驻监督的一个重点,严把选人用人政治关、廉洁关、形象关,根据州纪委统一安排部署,逐步指导建立和完善各单位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制度,严格按规定回复党风廉政建设意见,适时动态更新管理监督单位干部廉政档案。认真落实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严格要求各单位在选拔任用干部各个环节必须严格按照组织人事工作程序实施,提前告知并征求派驻纪检组意见,把好干部个人党风廉政意见审核关,从不同层面织牢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网,坚决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5.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常态化长效化。一是把监督检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州十项规定精神、州委州政府十项规定实施细则、州委八条禁令的执行情况作为重点任务和经常性工作,坚持抓具体、抓经常、抓细小,管出习惯、化风成俗。二是紧盯元旦春节、中秋国庆、火把节彝族年等重大节庆假日,加强明查暗访及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曝光,形成震慑;尤其对违规发放津补贴、公车私用或私车公养、大办婚丧喜庆事项等突出问题紧盯不放。三是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对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的领导干部严肃批评教育乃至问责。要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教育引导党员领导干部增强群众感情,严格约束自己,严格家教家风。四是督促监督单位严格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责任,全力做好遏制疫情蔓延、复工复产等工作。开展交通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突出抓好“明目行动”,持续巩固深化“清卡行动”成果,紧盯脱贫攻坚领域不放松,按照中央、省、州纪委的安排部署,密切配合州纪委开展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整治,严肃查处截留挪用、贪污侵占、优亲厚友以及侵害贫困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问题,也要严肃查处扶贫工作中作风不实、敷衍塞责,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甚至失职渎职等突出问题。对发现的问题线索既要认真查处,更要深入剖析和研判,找准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为各单位开展脱贫攻坚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督促检查巡察整改情况,做好迎接巡察“回头看”相关准备工作。加强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八条禁令”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深化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全面查摆、整改自身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6.抓好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用好“问责”利器。一方面,要严格执行州纪委监察委关于问题线索处置管理、谈话函询、执纪审查和监察调查等相关方面工作的规定和派驻纪检组关于“信访举报问题线索集中管理”的要求,通过与州纪委第三纪检监察室加强案件审查工作对接、人员学习等方式促进组内人员案件审查业务素质的提高。另一方面,要敢于担当、敢于亮剑、敢于问责,对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不到位,选人用人问题突出、领导干部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倾向经提醒制止后也不整改纠正的,绝不包庇纵容,及时向州纪委监委报告请示,充分发挥“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的警示作用。
7.用活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反腐败斗争“零容忍”。聚焦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干部,着力解决脱贫攻坚、选人用人、审批监管、工程招投标、公共财政支出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存在的腐败问题。畅通信访举报平台,公开办公地点、举报电话等,在发挥信访主渠道作用的基础上,在专项整治中找线索、监督检查中查线索、舆情舆论中筛线索、案件查办中挖线索。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注重运用第一种形态,做到红脸出汗,早发现、早提醒,促使党员干部自觉防止和纠正违纪行为。严肃查办案件,重点查处十八大以后不收敛、不收手、群众反映强烈、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线索。严格审查调查安全管理,强化办案人员安全教育,积极协调落实谈话室,做到安全办案、文明办案。要加强对信访举报线索的整理分析,提出预防和监督执纪工作的意见建议,为领导决策和纪律审查服务。
8.灵活有效的开展各类警示教育活动。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加大对各被监督单位警示教育力度。一是要及时向各单位传达学习中央纪委和省、州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的最新安排部署;及时通报有关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等方面的典型案例;纪检监察组长每年讲授党课2次以上,努力实现派驻纪检组长讲廉政党课的时间常态化、内容新颖化、效果明显化;二是要协助各单位组织科级以上干部特别是新提拔干部到州法纪中心、凉山监狱等有关廉政教育基地进行现场警示教育,组织观看警示教育片,充分发挥反面典型的警示作用;三是逐步探索推行在各单位组织实施重大事项和重要活动中进行廉洁承诺制度,切实将监督关口前移,从源头上有效防范廉政风险。深化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多渠道、多方式组织开展有影响力的警示教育活动,用身边事身边人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督促指导监督单位开展形式多样的廉政文化活动,促使党员干部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认真总结梳理工作成效和问题不足,积极配合做好全州纪检监察系统联动宣传、约稿采访等工作。
9.锤炼作风,提升素质。一要主动适应派驻监督改革的新形势,严格落实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加强作风锤炼,坚持身体力行,以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形象在各单位起到示范引领作用。二要努力争取各单位对派驻纪检组工作条件、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大力支持。三要严格干部监督管理,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严格遵守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四要全力关心组内干部的思想动态和学习成长,解决干部后顾之忧,切实做到既严管又厚爱。五要积极落实纪法衔接、执纪执法贯通的新要求,寻求和整合一切有效资源,加强对组内干部纪检监察业务技能、法律知识、行业专业知识的培训教育,切实提高监督执纪综合能力。六要坚持突出政治标准,加强学习调研培训,保质保量完成上级调训任务,积极开展“以案代训”,强化实战练兵,提升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派驻机构干部队伍。
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体会篇十
(一)开展“五查五看”,助推党委主体责任压实。
展情况进行评估,对每个驻在部门逐一列出问题清单,限期整改报备。四查廉政风险排查防范,看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是否到位。重点查看“三重一大”事项全程跟踪监督制度、重点岗位人员日常廉政谈话制度的落实情况和正反典型教育情况,从源头上防范风险。五查接信处访和问题查处情况,看有责必问、有错必纠是否到位。通过驻在部门信访月报台账,及时了解驻在部门接访情况,对处理情况进行跟踪了解,从而有力的促进了驻在部门主体责任的落实。
(二)围绕“四个紧盯”,充分发挥派驻监督“探头”作用。
预警、纠错整改、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等机制,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廉政监督防控体系,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充分运用部门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强化对财务“收支管”三项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形成监督合力,做到关口前移,从源头上预防不廉洁行为的发生。四是紧盯问题线索,执纪问责不放松。坚持从具体问题抓起,狠抓整改落实,针对违纪问题严肃问责。一方面紧盯端午、国庆、中秋等重要节假日,加强对干部“生活圈”、“社交圈”、“娱乐圈”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严格落实六大纪律,紧盯问题线索和责任人,正确运用四种形态切实开展问责工作。今年以来共运用“四种形态”处理党员干部**人。
(三)抓住“三个环节”,
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的时间安排,派员参加“三重一大”会议。参与决策监督时,敢较真、敢担当,结合事前分析研判形成的初步监督意见,既对决策程序性和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又对决策政治性和社会性开展监督。发现违反决策程序的果断叫“停”,发现决策有违规违纪倾向的坚决说“不”。参加驻在部门“三重一大”会议共计**次,监督决策事项**项,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和决策提出整改要求和意见建议**条,否定决策事项**项。
三是跟踪检查,强化事后监督。
对驻在部门“三重一大”事项做出决策后,经常调度过问决策执行情况,跟踪决策执行效果,防止出现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情况。采取常规检查、随机抽查和专项督查等方式,对驻在部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事项执行关键环节、推进时间进度、执行效果等方面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对未按决定执行的“三重一大”事项及时叫停,有效防止决策执行变形走样问题发生。今年以来共对**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跟踪问效,确保“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执行到位。
(四)开展“四个谈话”,注重抓早抓少。
约谈的警示教育作用,瞄准“重要关口”消除问题萌芽,对驻在部门干部坚持“四必谈”:重要岗位变动时必谈、发现干部出现“苗头性”问题以及群众有意见反映时必谈、发生婚嫁丧娶事宜时必谈、考核测评满意率较低时必谈。今年以来,先后开展廉政约谈**人次。三是开展重要岗位开展谈话提醒。紧盯驻在部门职责特点,抓住班子成员、科室负责人、中层干部等“关键少数”,采取“一对一”“面对面”双向互动模式,从小处着手,从小事小节管起,强化纪律教育和警示提醒。四是分类型开展谈话提醒。灵活运用廉政谈话、诫勉谈话、提醒谈话、主体责任谈话、问题约谈等形式,没有问题常提醒、发现问题早纠正,强化不敢、知止的氛围。
(五)开展“四个抽查“,变“坐门等客”为“主动出击”。
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体会篇十一
201x年,派驻第xx纪检组在县纪委的领导下,紧紧依靠纪委开展各项工作,充分发挥“派”的权威,“驻”的优势,认真履行党的纪律检查职能,继续为法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充当好“防护林”,努力当好“哨兵”和“探头”,为法院的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的健康开展提供有力的保障。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在县纪委、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纪检组明确职责定位,聚焦中心任务,以落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三转”要求为准绳,立足从源头上防范、从制度上规范、从督察上警示,积极向院党组提出工作建议,督促各支部建立健全各项党建工作制度,过好组织生活;协助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年初参与安排部署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反腐败工作会议,牵头成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制定出台《2018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参与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层层细化责任,严格责任落实;督促领导班子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对各部门负责人的监督管理职责再明确,确定了各部门负责人每季度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进行述职,年终进行总体评价的“季述年考”制度,层层传导压力,强化责任落实。
二是严格执纪问责。对信访举报中反映法官存在的审判作风问题,及时与院、庭领导沟通情况,找当事法官进行谈话,当面提出批评和纠正错误。对不实信访举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及时为干警正名,维护干警的声誉。通过每季度发布纪检监察信访工作通报,发挥办案工作的功能,督促相关部门注意易引发投诉的,防止类似问题再度发生。
今年共受理各类信访投诉34件,同比增长142%。在受理各类信访34件次中,检举控告类14件次,占信访投诉总量的41%;诉讼类20件次,占信访投诉总量的59%。从信访投诉的来源看,市中院转来28件(含省高院转至中院6件),占82%;县纪委转来5件,占15%;自收1件,占3%。今年受理的34件信访件,已结33件,未结1件。已结33件信访件中,均为不实或部分属实投诉,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向信访人反馈。
今年以来,纪检组有序开展县纪委下达的全年查办案件任务,通过与其他纪检机构协同合作,目前两件案件已经办理完成。
三是强化重点监督。首先是加强对法院党组“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法院党组研究员额法官增补、诉讼服务中心升级改造、科技法庭升级、办公电脑更换等重大事项,在决策、实施过程中,纪检组主动关注、积极跟进,确保决策依法依规。其次是开展案件回访工作。向每一案件的当事人随案发放廉政监督反馈卡,廉政监督卡发放率达到100%,就司法作风等情况回访案件当事人32件78人次,通过回访了解办案法官的履职满意度、廉政情况和司法作风情况并逐件反馈到人。另外,认真开展了对法院工作人员在企业、社会团体兼职(任职)清理情况进行再次“回头看”及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经排查,在职干警无在企业、社会团体兼职(任职)情形,也无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活动。
一是由纪检组牵头,拟定了纪律作风建设考核办法初稿,提交法院党组讨论,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审判执行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二是对干警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情况组织专项检查,每逢春节、中秋国庆等重大节日,纪检组都带领纪检监察干部开展明察暗访活动。督查活动一并扩展到八小时工作以外的业务活动。发布《关于做好201x年元旦春节作风建设等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1x年清明期间相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17年“五一”劳动节期间相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中秋及国庆作风建设的通知》。通过宣传教育、督促检查,全院无违反八项规定的事件发生。
三是组织开展审务督察,重点督查内部管理、纪律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六难三案”等突出问题。根据年初制定的《2017年审务督察工作分解表》,对督查中发现的具有典型性的或普遍性的问题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通报,今年已经编发审务督察通报xx期,对诉讼服务、庭审制度执行、纪律作风等不规范的行为点名通报。
四是根据《xx县“中层梗阻为官不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文件精神,结合全国法院集中开展纪律作风问题专项督察及省高院相关工作要求,开展“五查五看”专项治理活动,要求干警个人及部门针对存在的问题,查找原因,列出整改措施和清单,并进行详细认真总结,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9月份,省高院审务督察小组在我院开展了纪律作风专项检查活动,经过实地走访、查阅台账,对法院的纪律作风整治工作给予了高度的肯定。
五是为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地生根,整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正之风,在全院集中开展“违规吃喝问题督查月”活动及为期两个月的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活动。针对整顿重点,明确学习重点,并要求干警采取以部门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以领导上党课、开展谈心活动、现场接受警示教育等多种形式,增强学习实效;既要用好反面教材深入剖析原因教训,又要用好正面典型激发正能量。
一是强化政治学习。纪检组始终坚持以督促促学习,以检查促学深,使驻在单位开展常态化、制度化的政治学习。今年以来开展了12次中心组扩大学习会,全院中层以上干部全部参会,夯实领导干部理论基础;深化“两学一做”教育活动。党总支提前发布学习内容,并报送本支部学习的典型成果,特别是十九大召开以后,党支部多次学习十九大报告、学习xxx章,认真学习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召开以“队伍建设和党建工作”“学习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等为主题的专题研讨会,选取中层干部作典型发言,实现政治学习和业务工作两手抓。
二是开展警示教育活动。3月组织干警前往烈士陵园,缅怀革命先烈,重温入党誓词;5月组织干警参观、学习“廉”字书法作品;11月组织干警前往徐州参观徐州xxx、淮海战役纪念馆,贯彻学习十九大精神,加强党员的党性修养和思想政治建设。相继组织干警观看警示教育片《警钟长鸣挺纪在前》、《打铁还需自身硬》、《不忘初心警钟长鸣》、《斩断伸向扶贫领域的黑手》《贪路无归》等专题片,对于报送的观后感择优上报市中院参与专题评选活动。参加全县司法和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集中警示教育会议,发放《违纪违法案例选编》,要求全员学习。经过一系列的具体举措,强化了干警“遵章守纪、廉洁司法”的规矩意识和底线意识。
存在问题:一是部分干警问题意识还不强,未能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司法审判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没有有效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二是工作创新能能力和积极主动性都有待加强。三是廉政宣传教育干警参与度和积极性不是很高,警示效果有待提高。四是司法作风建设的常态化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2019年,派驻第xx纪检组将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各项要求,继续抓好两个责任的落实,围绕执纪、监督、问责,进一步在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上下功夫。
一是警示教育的开展要有针对性。突出教育的多样性和常态化。二是审务督察工作要更加细致,要深入到司法活动的各个具体环节中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三是强化案件查办、问责力度。认真筛选案件线索,及时查清问题,通过查处问责,落实“一案双查”和“倒查倒逼”机制,对违法违纪行为形成震慑。运用好“四种形态”,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四是加强对法院廉洁风险点的排查。针对法院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特别是行业性、系统性的问题进行排查,及时向法院党组提出书面意见,认真贯彻落实《xx县纪委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暂行办法》,跟踪整改落实情况,督促其完善相关的制度规定。
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体会篇十二
第一条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和规范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机构(以下简称“派驻机构”)工作,保证派驻机构正常履行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共河南省纪委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和相关法律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派驻机构由县纪委监察委直接领导,对县纪委监察委负责、向县纪委监察委报告工作。派驻机构协助、配合县纪委监察委职能部门履行相关职责,实行县纪委书记(县监察委主任)全面领导,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察委副主任)分管,县纪委常委、县监察委委员分口联系,县纪委监察委机关部室业务指导的领导体制。
第三条派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履行对驻在部门的监督责任。
(二)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加强作风建设、依法行使职权和廉洁从政等情况,发现重要问题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委报告。
(三)经县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审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管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负责审查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也可以直接审查一般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
(四)经县监察委授权,对驻在部门(含归口单位)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驻在单位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可以根据授权对驻在单位管理的行业系统实施监察。
(五)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不服处分的申诉。
(六)对驻在部门各级领导班子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报告县纪委监察委并提出问责建议。
(七)办理县纪委监察委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本派驻机构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协助驻在部门做好巡察工作。
第四条派驻机构的主要监督权限包括:
(一)派驻机构负责人列席驻在部门党组(党委)会、领导班子会议以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其他会议。
(二)派驻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查阅或者复制驻在部门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
(三)根据县监察委授权,可以使用谈话、询问、查询、调取等不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的监察措施。
(四)派驻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以对驻在部门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材料进行查阅和调查核实。
(五)派驻机构应当就驻在部门管理的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六)派驻机构负责人可以约谈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需要函询、诫勉谈话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七)派驻机构审查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违犯党纪政务的案件,立案前应当征求驻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经县纪委监察委批准,也可以立案后予以通报。
(八)派驻机构可以针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向驻在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驻在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九)派驻机构有权采用党内法规规定的履行纪律检查职能的其他措施。
第五条派驻机构负责人应当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组织召开的下列会议:
(一)驻在部门及直属单位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会议。
(二)驻在部门研究讨论“三重一大”等事项的会议。
(三)驻在部门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会议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五)驻在部门研究部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其他重要会议。
驻在部门组织召开以上会议时,除有特殊要求和情况外,一般应提前一天将会议内容和有关材料送派驻机构。派驻机构负责人不能参加或列席的,指定派驻机构其他人员列席。
派驻机构干部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组织召开的会议,主要对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是否符合党规党纪规定、是否有利于防控廉政风险等提出意见建议,对驻在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表态、不干预。
第六条派驻机构、驻在部门应当建立情报通报机制。驻在部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派驻机构通报。
(一)发生重大事故、突发性事件、重大违纪违法行为或上级明令禁止的严重不正之风的。
(二)收到反映驻在部门班子及其成员、中层干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的检举、控告,或其他党员干部严重违纪违法的检举、控告的。
(三)上级领导机关、本级党委政府及其领导同志对驻在部门及直属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作出重要部署、批示和指示的。
(四)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调整、内设机构负责人调整,或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调整的。
(五)驻在部门查处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务案件情况。
(六)需要向派驻机构通报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派驻机构应当及时查阅、存档驻在部门的下列文件材料:
(一)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的文件。
(二)领导班子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会议纪录。
(四)受理的信访举报及调查处理情况的文件材料。
(五)县管干部的任免职决定,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任免职决定。
(六)需要向派驻机构抄送和传阅的其他重要文件材料。
对驻在部门抄送和传阅的重要文件材料,派驻机构发现存在不符合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规党纪及存在廉政风险等问题,应当及时向驻在部门提出改进或纠正的意见建议。
第八条派驻机构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委报告。
(一)发现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的违纪和职务违法问题线索。
(二)对监督检查中提出的意见建议,驻在部门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
(三)其他应当报告的以及县纪委监察委要求报告的情况。
第九条派驻机构请销假按照县纪委监察委办公室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县纪委监察委组织部负责派驻机构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县纪委监察委干部监督室负责监督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派驻机构干部违纪违法问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对因监管不力导致派驻机构干部出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因履行职责不及时、不到位导致驻在部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塌方式”腐败的,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违纪违法者责任,又追究派驻机构负责人责任。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县纪委监察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