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对养老保险的政策的心得体会(案例12篇)
心得体会是我们与外界进行交互和学习的重要方式之一。写一篇完美的总结需要注意哪些方面呢?希望大家能够通过阅读这些心得体会范文提升自己的写作能力和思考能力。
对养老保险的政策的心得体会篇一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99号)、《关于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赣社保中心发[]51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市20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予以确定公布如下:
一、年我市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具体档次如下表(单位:元):
已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养老保险银行缴费协议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按原选择档次对应的2015年应缴金额,直接到银行网点办理缴费手续。如需变更缴费基数档次,须在2015年缴费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并重新签订协议;按原协议规定缴费后再申请变更的,在下一缴费年度再按变更后档次缴费。
二、2015年我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养老保险第三档缴费基数,3875元/月标准确定;符合《南昌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洪劳社医字[]12号)第四条规定,可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缴费的人员,经申请可按养老保险第一档(即2325元/月)确定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对养老保险的政策的心得体会篇二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养老保险如何进行转换?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只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就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如不满15年,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提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014养老保险新政策的出台,使广大农民工和城镇非从业居民进可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的待遇,退可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兜底”。人社部相关负责人也坦言,解决了两种制度衔接问题,对于提高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对养老保险的政策的心得体会篇三
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家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的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满十五年以上的,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退休年龄为男职工60岁,女职工55岁。其中原为国有或集体企业正式职工的女职工,其退休年龄可根据本人自愿,选择50岁或55岁退休。
国家现行相关政策规定,40、50下岗失业人员符合条件者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具体业务办理机构为市劳动就业局。
新政策还规定只要还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的,就可以购买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一部分钱,以后按年缴费至退休,缴满,以后就可以享受退休金。
下岗职工享受养老保险的新政策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对养老保险的政策的心得体会篇四
根据规定,下岗职工与原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托管协议后,原企业应将下岗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划转到再就业服务中心,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统一办理下岗职工的养老保险。
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月向所在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托管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申报结算手续,再就业服务中心为托管人员办理养老保险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经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批文复印件;
(2)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及下岗职工三方签订的托管协议复印件;
(3)其他有关资料。
再就业服务中心月缴费基数原则上按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缴费基数总额确定。签订托管协议的下岗职工(简称托管人员)缴费基数原则上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下岗职工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统一调整为850元。
下岗职工养老保险政策为广大职工解决了后顾之忧,也让这些弱势群体得到了一丝安慰,衷心希望所有下岗职工都能解决好保险问题。生活有所保障。
下岗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下岗职工按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11%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其他相关问题的处理及退休办法等均按照本市企业职工的规定执行。
托管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再就业服务中心后,原则上不再转回原企业,确需转移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应提供解除托管协议的有关依据,经区、县社保中心核准后,方可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各区、县社保中心对新建再就业服务中心实行单独立户,按规定做好托管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管理及再就业服务中心和托管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结算工作,并按月做好相关的统计报表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核准汇总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托管人员按规定签订保留劳动关系协议后,原企业可按本市规定的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人员(协保人员)的办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下岗职工养老保险政策为广大职工解决了后顾之忧,也让这些弱势群体得到了一丝安慰,衷心希望所有下岗职工都能解决好保险问题。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下岗职工养老保险政策]
对养老保险的政策的心得体会篇五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4号,下称《规定》)精神和省相关工作指引,现就做好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参保条件
(一)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含男60周岁、女55周岁后取得我省户籍),7月1日(不含本日)之前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尚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可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凡已领取基本养老金(包括正在领取、停止领取或退回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不属于粤人社规〔2016〕4号文适用范围。
(二)本省外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满5年,可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外省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可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是男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女满45周岁未满55周岁;二是在广东省内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三是在我市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
(四)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本省和外省户籍均可在登记的经营场所所在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
二、关于一次性缴费政策
(一)缴费条件。
本市户籍(不含男60周岁、女55周岁后取得我省户籍的),尚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人员。
(二)缴费时段。
1.207月1日(不含本日)之前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且5月1日(不含本日)之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其一次性缴费时段为年7月至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当月期间的未参保缴费时段。
2.2006年7月1日(含本日)至204月30日(含本日)之间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的人员,其一次性缴费时段为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之月至2016年4月期间的未参保缴费时段。
3.2006年7月1日(不含本日)之前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且2016年5月1日(含本日)之后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其一次性缴费时段为2006年7月至2016年4月期间的未参保缴费时段。
以下两种人员不适用一次性缴费政策:一是2006年7月1日(不含本日)之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人员。二是2016年5月1日(不含本日)前男未满45周岁、女未满40周岁的人员。
三、关于参保缴费的经办
(一)办理凭证。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或一次性缴费、趸缴等业务,需提供本人社保卡(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需另加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经办部门查验核定后,对符合条件参保的,收取各类凭证的复印件存档。
(二)参保缴费。
1.2016年5月1日前已办理参保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继续按原渠道到地税部门缴费。
2.2016年5月1日后首次申请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由申请人到就业所在地的社保部门填写《梅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申请表》。社保部门审核批准后,再到相应的地税部门办理相关参保缴费手续。未经社保部门审核批准的,地税部门不予办理。
3.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缴费到最后缴费地申请办理。
4.一次性缴费、一次性趸缴由相应的社保部门受理和审核。对符合缴费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保部门在社保业务系统中录入缴费数据(缴费数据通过社保费三方协同办公系统传输至地税部门的社保征管系统),出具《梅州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并告知缴费人次日到相应地税部门缴费。
5.一次性缴费仅能办理一次,不能多次申请办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县(市、区)人社、地税、社保部门要深刻领会《规定》和本通知的精神,在执行中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订经办工作方案,配强经办力量,确保《规定》的贯彻执行工作稳步有序开展。同时,要加强沟通联系,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上报。
(二)准确宣传。各县(市、区)人社、地税、社保部门在政策宣传工作中,要紧扣《规定》和本通知的政策精神,做到准确宣传、到位宣传,特别是在一次性缴费方面,要准确解释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防止过度宣传、错误宣传,为开展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三)严守纪律。要严格按照《规定》和本通知的精神抓好贯彻落实,绝不能出现突破政策界限、放宽准入条件等现象;要严格依法依规经办,绝不能出现违规经办、弄虚作假等现象。对执行政策中出现的违规问题,一经发现,将严厉查处并追责,涉及违纪违法的,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群众看病负担进一步得到减轻
据悉,“十二五”末,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覆盖率达到98.5%,基本实现了人群的全覆盖,工伤保险实现了职业人群的全覆盖,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取得较大突破,覆盖率达90%。同时,待遇水平逐年提高,大病保险惠及百姓。“十二五”末,全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普通门诊享受1185万人次,门诊大病享受164万人次,住院114万人次,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报销比例达到82.6%。城乡居民享受待遇136万人次,较增加121万人次,基本医疗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报销比例达到75%左右,切实降低了患者的个人负担。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从年10.9万元提高到57.69万元,三项伤残待遇“十二五”期间增长率分别为11%、17%、11%,伤残职工工伤权益得到全方位保障和落实。全省生育保险享受医疗待遇5.1万人次,享受津贴待遇1.4万人次,平均津贴每人次提高1454元。
另外,目前,全省12个市级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实现了到西安地区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服务。咸阳和杨凌示范区、西安和安康实现了双向结算,切实解决了广大参保职工省内异地就医垫资多、跑路多、报销周期长的难题。通过省际之间协作,先后与青海、海南、新疆等省份开展了跨省结算工作。截至底,累计为18.7万人提供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服务,医疗总费用18亿元,仅20异地就医结算就达9万人次,医疗总费用8.5亿元。
对养老保险的政策的心得体会篇六
克日,国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宣布《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跟尾暂行步伐》,步伐划定本年下半年起,参保职员到达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划定的法定退休年数后,凡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迟缴费至15年)的,都可以申请从城乡住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响应的报酬;假如不满15年,则可以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住民养老保险。转入之后一样可以举办苏州养老保险查询和苏州养老保险小我私人账户查询。
从2014苏州市养老保险新政策看来,今朝苏州地域养老保险已根基实现城乡一体化,住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跟尾事变将比及国度及省级的相干实验细则出台后正式实施。跟着苏州城乡一体化历程的推进,苏州农村养老和城镇养老已举办了并轨,对付被征地农夫,苏州实施了“土地换保障”的步伐,原有介入本市农村养老保险的农村住民,按划定换算缴费年限,纳入住民社会养老保险,而对付劳动年数段(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的被征地农夫,则纳入城镇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
对养老保险的政策的心得体会篇七
为妥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昨日,省人社厅下发《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统一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就补缴范围、条件、基数和比例等加以明确。
根据《通知》,补缴范围包括:我省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具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补缴2011年 6月 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具有我省户籍,2011年 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 (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关于补缴基数和比例,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按申报并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含本金和利息)。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的,以所在市(指设区的`市,含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下同)执行的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利息以历年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补缴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一次性缴清。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所在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费用由个人负担,一次性缴清。
对养老保险的政策的心得体会篇八
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可参照本通知规定的调整办法和标准进行调整,按现行管理体制进行审核。
(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进行核定;未办理参保手续的,或已办理参保手续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仍由所在单位(单位已撤销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发放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其中,年9月底前退休的人员,按其年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核定;年10月以后退休的人员,暂按年12月预发养老金金额核定,待完成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核定其基本养老金标准,并与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进行结算。
对养老保险的政策的心得体会篇九
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1997年1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下发了《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鲁政发【1997】109号),作为多年来改革实践经验的归纳和,勾画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轮廓,对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个人帐户的计入比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等问题作了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近年来,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统筹层次不断提高。特别是1998年,党中央提出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目标,至2000年末,全国基本实现了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发放。使离退休人员从根本上与单位脱钩,真正做到了由企业养老向社会养老的转变,切实保障了他们的基本生活。
四、职工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职工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在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之内并且按规定缴纳了养老保险;
二是达到了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并且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
三是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山东省规定“中人”满10年)。(注:《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前(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称“中人”)。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对养老保险的政策的心得体会篇十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可按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20xx年12月31日及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均具有城镇户籍。
1、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2、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一次性补缴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补缴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1、参保时,补缴参保前缴费,缴费基数统一按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全省(或设区市,由各设区市明确规定,下同)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指数统一按0、6计算;参保后,缴费基数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指数据实计算。缴费比例统一按20%计算。
2、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补缴前的缴费基数,可按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补缴后,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各设区市确定的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
3、个人账户:补缴期间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总额的8%一次性记录。
4、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一次性补缴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补缴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1、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以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原则。它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社会性。它的强制性体现在由国家立法并强制实行,企业和个人都必须参加而不得违背;互济性体现在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统一使用、支付,使企业职工得到生活保障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社会性体现在养老保险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
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国家宏观调控、企业内部决策执行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又称企业年金,它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企业为提高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而自愿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一种企业行为,效益好的企业可以多投保,效益差的、亏损企业可以不投保。实行企业年金,可以使年老退出劳动岗位的职工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水平上再提高一步,有利于稳定职工队伍,发展企业生产。
3、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实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目的,在于扩大养老保险经费来源,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有利于消除长期形成的保险费用完全由国家“ 包下来” 的观念,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参与社会保险的主动性;同时也能够促进对社会保险工作实行广泛的群众监督。
4、商业养老保险是以获得养老金为主要目的的长期人身险,它是年金保险的一种特殊形式,又称为退休金养老保险,是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商业性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交纳了一定的保险费以后,就可以从一定的年龄开始领取养老金。这样,尽管被保险人在退休之后收入下降,但由于有养老金的帮助,他仍然能保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商业养老保险,如无特殊条款规定,则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时间间隔相等、保险费的金额相等、整个缴费期间内的利率不变且计息频率与付款频率相等。
对养老保险的政策的心得体会篇十一
养老保险新政策规定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或处3倍罚款;缴费不足15年,可转入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享受长期养老待遇。详细情况请看下面编辑的介绍。
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或处3倍罚款
《社会保险法》的目标:建立没有缺失,覆盖上没有遗漏,衔接无缝隙的社保制度,使全体人民在养老、医疗这些方面都能做到有基本保障,无后顾之忧。其正式实施,标志着“全民社保”跨越设想,进入实施阶段。
缴费不足15年,两条途径可享受长期养老待遇
“累计缴费满15年,是养老保险参保人领取养老金的的必备条件之一,”长期以来,那些退休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只能选择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存储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他们的老年生活缺乏稳定长期的有效保障,对此,《社会保险法》进行了重大完善和拓展,增加了两种处理方式:允许个人缴费至满15年;转入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两种途径都可以让参保人获得养老保险长期待遇。
缴费满15年是享受长期待遇的“门槛”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就是说,最低缴费满15年是参保人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必备条件。省人社厅副厅长张瑞书介绍说,最低15年的缴费年限主要有三方面的考虑。首先是,我国人口预期寿命已经达到73岁,为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收支平衡和长期可持续发展,需要设立最低缴费年限;其次,不论通过何种方式就业,缴费都累计年限,多数人可以比较容易地达到15年;最后,从国际经验来看,实施缴费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基于缴费与待遇领取长期资金平衡的精算结果,大都规定有最低缴费年限。
对养老保险的政策的心得体会篇十二
宁夏原政谋划定1月1日早年介入事变的职工,缴费年限满退休时就可以享受根基养老保险报酬。但新步伐明晰划定,达到退休年数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职员,不发给基本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理金;只能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付出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均匀缴费人为,终止根基养老保险相关。假如本人申请自愿连续参保缴费时刻的,可以连续缴费时刻,但最长不得高出5年。治理连续参保缴费的职员要与内地社会保险包办机构签署《连续缴费年限协议书》,连续缴费时刻往后到达满15年缴费年限的,可按划定治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根基养老金。
慢慢增进私企缴费比例:由现行的10%调解到12%
连年来,私营企业成为宁夏经济成长的主力军。怎样既减轻企业的缴费压力,又替换企业参保缴费的起劲性,担保宁夏私营企业的安稳成长?自治区劳动保障厅抉择,逐法式整私营企业单元缴费比例。从1月1日起,由现行的10%调解到12%,往后每1年进步两个百分点,到到达20%的全区企业同一费率。以为比拟基数,缴费比例每1年进步2个百分点,20增进缴费金额为560万元阁下。通过5年过渡期慢慢增进企业缴费比例,既减轻了企业的缴费压力,又担保了养老保险基金的原始蕴蓄。
个别工商户及从业职员:参保缴费比例调解为20%
国务院划定,城镇个别工商户和机动就业职员介入根基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0%%,缴费基数同一为内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均匀人为。而今朝,宁夏城镇个别工商户及其从业职员和机动就业职员的参保缴费比例仅为18%%。按照自治区劳动保障部分统计,20宁夏共有8.39万名城镇个别工商户和机动就业职员参保,个中选择以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均匀人为60%%作为缴费基数的有7.84万人,占参保总人数的93.4%%,人均月缴费为132元。也就是说,宁夏城镇个别工商户及其从业职员和机动就业职员完全有手段接管缴费比例的调解。
个人账户局限:由本人缴费人为的11%调解为8%
今朝,我国实施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团结的根基养老保险制度,既要施展社会统筹的当期共济浸染,又要实现个人账户的将来蕴蓄。为了调解根基养老金的布局,使其越发公道。在当前的经济成长程度下,宁夏抉择将个人账户的局限由本人缴费人为的11%调解为8%。颠末改良,以宁夏职工缴费年限35年退休为例,改良前根基养老金的方针更换率是58.5%,个中20%为基本养老金,38.5%为个人账户养老金;改良后方针更换率将到达59.2%,个中基本养老金更换率增添为35%,个人账户养老金更换率调解为24.2%,减轻了个人缴费的压力。
新老步伐过渡期为5年:根基养老金按比例逐年递增
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为新老养老保险政策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退休的职员实施新步伐与老步伐比拟。按老步伐计较的基本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的全区在岗职工均匀人为基数截至到年底。按新步伐计较的根基养老金低于按老步伐计较的根基养老金的差额部门予以补齐;过渡期内按新步伐计较的根基养老金高于按老步伐计较的根基养老金的跨越部门予以封顶限定,分年度按必然比例逐年递增,即:2006年退休的,发给跨越部门的10%%,退休的,发给跨越部门的30%%,退休的,发给跨越部门的50%%,退休的,发给跨越部门的70%%,2010年退休的,发给跨越部门的90%%。以退却休的不再实施新老步伐比拟,直接按新步伐计较根基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