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刑事审判工作汇报(案例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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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工作汇报篇一
一、有助于建立法治政府并保障公民权利、法律调整机制有助于实现社会公正和保障弱势群体、是减缓社会压力的最佳选择、有助于实现利益分配的均衡化。基于这种认识,我结合分管工作,从科学发展观理论指导司法实践工作上,对全旗民商事案件的审判调解工作进行了一次调查研究,并作了一些理性思考。
一、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旗民商事审判工作始终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齐心协力,坚持“公正与效率”的主题,认真贯彻落实 “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民商事审判方针,结合 “五大工程”等教育活动,在相关部门配合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在加强审判工作管理、落实司法为民措施、不断提高审判质量和效果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绩,最大限度的方便群众诉讼,及时、高效、优质地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通过调研,我们了解到,近年来民商事案件占全旗案件总数的80%以上,案件数量多,执行难度大,关乎群众的切身利益,一直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旗法院克服人手少、困难多的实际,经过全体民商事审判人员的共同努力,该项工作一直走在全盟前列。2007年共受理民商事案件1682件(含旧存9件),审结1676件,结案率为99.64%,调解率为84.19%,上诉率为0.44%,当事人满意率达96%,案件执行率达97.84%。2008年上半年,共受理民商事案件1098件(含旧存7件),审结947件,结案率为86.25%。其中,判决97件,调撤826件,调解率为87.22%,执行率为71.58%。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化解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主要做法有:
﹙一﹚强化诉讼调解功能,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作用。
诉讼调解是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能,是新形势下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旗法院在民商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坚持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通过开展庭前调解,判决送达前调解,借助代理人、当地干部、当事人近亲属调节等方式,以“案结事了”为目标,建立多元化的诉讼调解机制,最大限度的扩大调解结案的比重,引导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减轻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和诉累。如,树木沟办事处杨有昌与红光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红光村在98年将杨有昌的土地以欠税费为由收回,2004年杨有昌给付了税费,村里将两户村民的机动地补给杨有昌,但实际杨有昌未全部得到该补偿的土地,还差5亩未得到补偿,杨多次找村里协调均未得到解决,2007年杨在阿力得尔法庭起诉,这起案件历经时间长,解决难度大,但在阿力得尔法庭的多次调解下终于得到解决。另外,不断拓宽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协助调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监督员参加庭审旁听,庭前庭后协助调解,激活了调解资源,缓解了诉讼压力。大石寨法庭连续五年调解率均在94%以上,这在全区乃至全国都是少见的。
(二)规范办案程序,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审判质量和效率是法院工作主题,也是人民群众的期望和要求。旗法院通过抓好审判各个环节,保证程序公正,严格岗位考评等多种措施,确保案件质量和审判效率,提高审判工作水平。具体工作中他们严格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按照程序科学运作,充分发挥网上分配案件的作用。对疑难复杂案件合理调配承办人和合议庭组成人员,使案件流程管理最终达到保证案件运行顺畅,有利于和服务于审判,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诉讼资源,降低诉讼成本,确保每一案件公正、高效审理的目的,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追求实体公正和实现程序正当,确保案件处理公正透明,让当事人看得到,信得过,“胜败皆明”。2007年和2008年上半年,大石寨法庭共审结291件民商事案件,其中调撤280件,判决11件。所审结案件达到了无上诉、无申诉,无缠诉、无反悔、无上访。服判息诉率达到100%。
金130112.20元,全部由被告领取,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他的那份土地各项补偿及奖金21422.00元。庭审中被告对本案的事实证据无异议,但不同意返还原告主张的数额,经调解无效后做出判决。宣判后,被告不服要提起上诉,并拿着判决书找到主管院长,主管院长依照本案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耐心的解答被告提出的疑惑,以案释法,经过一番耐心讲解,被告终于认为判的合理合法,并表示马上回家取款履行判决。当日被告将款如数送到法院给付了原告,化解了同胞兄弟之间的矛盾。
(四)依法便民审案,注重社会效果。旗法院在审案过程中,从便民利民的角度出发,采取了相应的便民措施。首先,进一步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做到繁简分流,对事实清楚,权力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尽量做到收案后快送达、快审理,最大限度地缩短办案期限,力争以最少的司法资源,最少的诉讼成本和更短的时间消耗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乌兰毛都法庭现在审理的案件,在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30%以上均达到了当日立案、当日审结,审限仅为一天。其次,积极开展“法官进社区,诉讼零距离”活动。坚持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制度,经常把工作做在当事人家中,案件办结在农民的田间地头和牧民的牧包里。2008年上半年,旗法院共进社区审理案件253件。第三,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减免措施,让有理无钱的人也能打得起官司。2007年,旗法院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减免诉讼费达24370.00元。第四,加强与当地司法、综治部门的联系,密切关注基层社会动态。大石寨法庭多年来坚持参加当地每月一次的综治例会,及时了解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动态和人际关系,为案件的顺利审理奠定基础。
一、三庭合署办公﹚,基层有五个法庭:阿力得尔法庭、大石寨法庭、乌兰毛都法庭、归流河法庭、额尔格图法庭。民商事案件近年来呈上升趋势,旗法院领导班子一直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在人员配备、硬件建设等方面确保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需要。基层五个法庭中有三个标准化法庭,各庭均已配备电脑和办案用车。现全旗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共有23人,其中21名是大学本科学历,均是系统中的业务骨干。在人员培训方面,旗法院每年举办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各种培训班,对民商事审判法官进行系统培训。重点是加强民商事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加快推进司法民主进程,确保司法公正。民商事审判人员的办公桌上常放着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物权法、退耕还林条例等常用的法律法规,坚持经常性学习,确保案件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同时每当群众来咨询时,及时拿出来进行宣传和讲解,让其明白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法律禁止的,有效的提高了群众的法律意识,减少了诉讼案件的发生。今年法院系统以实施“整顿机关工作作风”为契机,着力解决民商事审判队伍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学习提高、查摆问题和切实整改等阶段的工作,进一步增强了民商事审判队伍的理想信念、服务意识。通过开展 “向优秀法官黄学军学习”和庭审观摩岗位练兵活动,提高了民商事审判队伍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强化了民商事审判法官的执法为民、公正司法意识。
二、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一)队伍建设还存在薄弱环节。因法院系统业务要求较高,法官难考,人员难进等因素,导致民商事审判“案多人少”矛盾突出。阿力得尔法庭现有3名法官,现有人员远不能适应辖区办案需要,经常有下乡办案庭内无人接待当事人的情况。民事审判队伍的整体素质需进一步提高,“专家型”和“学者型”法官缺乏。
﹙二﹚基层法庭交通工具短缺。现有办案用车陈旧,存在借车办案现象,极不适应基层审判工作的需要。
(三)办案经费紧张。基层法庭经费紧张是多年形成的老大难问题,特别是新的诉讼收费办法出台后,办案经费更显不足。加之油、电、煤价上涨,办公经费增加,办案实际困难加大。个别基层法庭存在使用当事人交通工具或由当事人出钱解决交通工具办案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庭形象。
三、几点建议
通过深入调研和认真分析,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对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重视程度。把民商事审判工作放在化解社会矛盾、调解利益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服务社会发展的高度来抓,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进一步加强对民事案件的调解力度,依法调解各种矛盾纠纷,营造和谐环境。旗法院要把诉讼调解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在调解的主动性上下功夫,在调解形式上求创新,在调解的方式、方法上求突破,抓住调解时机,释法说理,化解积怨,提高调解成功率,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三﹚进一步加强民商事审判队伍的自身建设,提高审判工作质量。要把法官队伍建设作为一项战略性任务来抓,进一步提高人员素质。要加强法官素质教育,提高法学理论知识水平,增强司法能力,培养出一支高素质法官队伍,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要将警力向基层法庭倾斜,缓解基层法庭人员过少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基层法庭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基层法庭的工作经费投入,妥善解决交通工具,更好地适应基层审判工作的需要。
﹙四﹚进一步加强便民诉讼机制建设。积极推进机制创新,着重健全完善方便群众诉讼、就地化解矛盾、提高当事人参与诉讼能力等方面的建设。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建设平等、公开、高效的诉讼程序保障机制。
﹙五﹚以构建稳定和谐社会为目标,重视政策性强又较为突出的民事案件的审理。目前,土地纠纷和草牧场纠纷案件仍然比较集中,旗法院要加强同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慎重办理好相关案件。
(六)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系,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提高自我监督意识。 旗法院要建立健全各级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审理制度,特别是公开审理社会影响较大和比较典型案件时,应当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参加旁听,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监督。要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的作用,促进法院公平、公正司法。
总之,构建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的和谐社会必然以法治建设为基础,以保障每个人的权利为核心,充分重视发挥法律调整机制的作用,大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这也是科学发展观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新要求。因此,我们要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维护司法公正,确立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使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正的有效平台,充分发挥司法机关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司法功能,实行司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提高司法效率,及时消解社会冲突。
刑事审判工作汇报篇二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要求,现将我院2007年以来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情况汇报如下,请予审议。
一、接受专项审议工作的基本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对我院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及队伍建设情况进行专项审议,这是对法院工作的有力监督和支持,我们坚决拥护,全力配合,衷心接受审议。市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全市经济建设工作大局,对人民群众高度关注、与当事人利益攸关的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开展专项审议,将在促进司法廉洁、确保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权威、维护群众利益、推动湘潭科学发展等方面,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做好接受专项审议工作,我院党组先后3次进行专题研究,成立了由党组书记、院长刘森甲任组长,党组成员、副院长胡署先任副组长的接受专项审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民一庭庭长罗蔓莉任主任,涉民商审判各业务部门与综合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紧锣密鼓而又有条不紊地开展了接受专项审议的具体工作。4月3日,出台了《关于认真做好接受市人大常委会专项审议工作的意见》,对接受专项审议工作作出了全面安排。4月7日,召开了相关部门负责人会议,对接受专项审议工作进行动员部署,统一思想认识。4月10日前,涉民商事审判各业务部门对2007年以来的五类重点案件(上级法院发改案件、检察院抗诉案件、人大和政法委等领导机关交转督办案件、社会或当事人反映较大案件和反复缠访上访案件)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和自查,整理成册,报院审管办汇总。4月27日,配合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组在我院开展调研,并再次召开动员会。会上,听取了内司委屈立里主任委员就前段座谈走访情况所作的综合发言,胡署先副院长作了《关于2007年以来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情况汇报》,接受了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20起社会或当事人反映较大的民商事案件。会后,迅速组织力量,对这20起交办案件进行了认真、全面的复查,客观地分析了存在的问题与产生问题的原因,逐一制订了解决问题的措施。按照市人大常委会要求,这20起交办案件已于5月15日前全部办结,5月18日向内司委作了专门汇报。5月19日,召开了全市法院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暨民商事案件质量讲评大会,通报中院接受市人大常委会专项审议的情况,对前段案件质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进行评析,就加强和改进全市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作出部署。要求全市法院以市人大常委会专项审议为契机,更加卓有成效地开展民商事审判工作,切实履行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职责;更加重视民商事法官队伍建设,树立我市民商事法官队伍的良好形象;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使人大监督成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强大动力和重要保障。
二、民商事审判工作取得的成效
2007年以来,我院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监督和支持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全面加强民商事审判工作,依法审理了大批民商事案件,及时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为湘潭的改革发展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2007年1月至今年3月,全市法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13458件,审结12719件,审结率为94.5%。其中中院受理民商事案件1913件,审结1725件,审结率为90.2%;在已结案件中,调解撤诉626件,调撤率为36.3%,有执行内容的案件845件,执结722件,执结率为85.4%。经过不懈努力,全市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保持了质量、效率稳步提升的良好势头。在2008年度全省各中院司法绩效考评排序中,我院获第三名;在18项主要考评指标中,与民商事审判密切相关的结案率、调解率等7项指标获全省第一;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由2006年的102天下降至32.5天,缩短68%;案件质量评查优秀率达95.46%,合格率达100%,创造了中院有史以来的最好成绩。在最高法院召开的全国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座谈会上,我院应邀作了专题经验介绍,是全国唯一一个在会上作经验介绍的中级法院。
今年以来,我们紧密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更新观念,自加压力,提出了“构建三大格局、实现‘双零’目标”的新思路,将民商事审判工作列为“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的重中之重,调整充实了涉民商事审判各业务部门的审判力量,加强了对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全市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来势看好,一季度调撤率达到52.24%、法定审限内结案率为100%、案件评查优秀率为96.8%,均创历史同期新高。
三、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两年多来,我院民商事审判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有的是中院自身发生的,有的虽然发生在基层法院,但与中院的监督、指导不力密切相关。根据我院自我排查和市人大内司委调研走访后反馈的情况,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审判工作方面:一是程序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表现在:庭审和合议不规范。有的案件开庭时只有1名主审法官,合议时却有3人。有的案件主持庭审和参与合议的法官不一致。有的案件合议走过场,名为合议庭,实为独任审判,使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审限意识差。个别案件仍然存在久拖不结现象,给当事人造成诉累,严重影响了法院形象。如湘乡法院有一起自诉刑事案,拖了5件之久才审结,在多年来强调审限管理、着力提高办案效率的情况下,出现这样的情况是极不应该的;送达不规范。中院有一起民事案件送达给原、被告的开庭传票上,开庭时间分别为上午10时和下午3时,致使开庭未能正常进行;管辖不依法。有的基层法院由于利益驱动,将无管辖权的案件立案审理,中院在指定管辖时统筹兼顾做得不够好,造成一定负面影响;适用程序不当。有的基层法院在审理案件事实较复杂、争议标的较大的案件时,本应适用普通程序却适用了简易程序。二是实体处理方面也存在一定问题。有的法官工作不认真、不细致、不严谨,在判决书中出现错引、漏引、重复引用法条现象,影响了法院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的法官在裁判中审查证据不过细,分析证据过于简单,不能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来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论证,造成事实不清、证明乏力;极少数法官在裁判中不能正确、适度地使用自由裁量权,导致个案处理显失公正。三是少数裁判文书制作水平不高。表现在:有的文书错别字多,标点符号不规范,校对不认真,致使一篇文书出现数处错误;有的文书条理不清,前后缺乏严谨的逻辑联系,说理难以让人信服;有的文书叙述不明,如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审理查明部分未表述详细的赔偿计算标准和过程,却直接在判决部分判定被告赔付上万元的经济损失,让人难以信服。
执行工作方面:一是久拖难结现象仍然未得到根本性解决。有的执行法官缺乏创新意识,不积极探索新的执行方法,不善于穷尽执行措施,致使有些本可想办法执行到位的案件成了久拖难执的“骨头案”,引起申请执行人不满;有的执行法官工作责任心不强,作风拖沓,耽误了执行的最佳时机,致使案件久拖难执。二是审判与执行脱节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案件在立案和审判阶段采取保全措施不力,结果坐失执行良机。个别案件虽然采取了保全措施,但未完备相应手续,被执行人趁机转移了财产,造成执行难以兑现。三是个别执行法官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问题。如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发生不当具体执行行为,使被执行人产生强烈不满。上述执行中的问题虽然大多发生在基层法院,但也说明了中院对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执行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很不到位,负有督察不力的责任。
队伍建设方面:一是少数法官司法为民理念不牢。表现为对当事人和上访群众接待不热情,解释不耐心,语言不文明,态度生、冷、硬、横,摆不正公仆与主人的位置,对人民群众缺乏深厚感情,“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案难结”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二是少数法官工作作风松散飘浮。有的不愿做艰苦细致的矛盾化解工作和调解疏导工作,匆匆下判,只求结案了事,不求案结事了;有的不按正常时间上下班,给当事人到法院办事带来不便;有的开庭时不注意形象,打手机、抽烟、嚼槟榔、随意离席、着装不整;有的缺乏创先争优意识,工作推诿,效率不高,不思进取,甘居中游。三是极少数法官执法不廉。有的同律师拉拉扯扯,与一方当事人来往频繁,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有的不能秉公执法,搞利益驱动,审判活动被律师和当事人所左右,办“关系案”、“人情案”;极个别民商事法官甚至徇私枉法,走上了违纪违法道路,严重损害了法院形象和法律尊严。
四、民商案件审判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是尚未从根本上走出“一手硬、一手软”的误区。抓好了队伍,就抓住了根本,抓住了关键。但我们在司法腐败现象蔓延、法官面临的各种诱惑越来越大的客观形势下,对反腐倡廉的重要性、紧迫性、长期性、复杂性缺乏足够的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法官职业道德与廉政教育等,虽然抓了,但抓得不够紧、不够实、不够有力。两级法院党组包括我本人,对完成民商事审判工作的硬任务、硬指标,抓得具体一些、扎实一些,而对如何加强正面教育引导,切实提高民商事法官队伍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素养,确保廉洁执法、秉公办案,就抓得不够具体、不够扎实,硬措施不是很多,管理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失之于散,检查、督促不很到位,致使极少数民商事法官的法治理念出现偏差,司法公正、司法廉洁和司法为民意识淡薄,职业道德水准不高,从而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廉政作风、纪律作风等方面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
二是司法绩效考评体系还不够完善、严谨。虽然两级法院都认真组织了对民商事案件的质量评查,大力推行主审法官、质量评查员、庭长和院审管办“四级评查制”,但民商事案件中还是出现了少数“瑕疵案件”,出现了程序、实体和裁判文书制作等方面的问题,这就充分说明我们的质量评查还有漏洞、死角与薄弱环节。有些绩效考核指标的设置也不尽合理,不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如对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上诉率”的考核,本意是促使基层法院提高办案质量,降低上诉率,但上诉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是否行使由当事人自身决定,一审法院无法左右,故对“上诉率”的考核不宜过于严格。三是中院对基层法院的监督、指导、检查、培训缺乏力度。如对“出嫁女”土地权益保障案件的审理、对农民工维权案件的审理、对一房多卖案件的审理、对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土地流转纠纷等新型案件的审理,中院至今尚未认真组织专题调研,未能及时拿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指导意见,对民商事审判的业务指导滞后于飞速发展的形势和广大群众的司法需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要求,现将我院2007年以来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情况汇报如下,请予审议。
一、接受专项审议工作的基本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对我院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及队伍建设情况进行专项审议,这是对法院工作的有力监督和支持,我们坚决拥护,全力配合,衷心接受审议。市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全市经济建设工作大局,对人民群众高度关注、与当事人利益攸关的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开展专项审议,将在促进司法廉洁、确保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权威、维护群众利益、推动湘潭科学发展等方面,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做好接受专项审议工作,我院党组先后3次进行专题研究,成立了由党组书记、院长刘森甲任组长,党组成员、副院长胡署先任副组长的接受专项审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民一庭庭长罗蔓莉任主任,涉民商审判各业务部门与综合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紧锣密鼓而又有条不紊地开展了接受专项审议的具体工作。4月3日,出台了《关于认真做好接受市人大常委会专项审议工作的意见》,对接受专项审议工作作出了全面安排。4月7日,召开了相关部门负责人会议,对接受专项审议工作进行动员部署,统一思想认识。4月10日前,涉民商事审判各业务部门对2007年以来的五类重点案件(上级法院发改案件、检察院抗诉案件、人大和政法委等领导机关交转督办案件、社会或当事人反映较大案件和反复缠访上访案件)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和自查,整理成册,报院审管办汇总。4月27日,配合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组在我院开展调研,并再次召开动员会。会上,听取了内司委屈立里主任委员就前段座谈走访情况所作的综合发言,胡署先副院长作了《关于2007年以来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情况汇报》,接受了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20起社会或当事人反映较大的民商事案件。会后,迅速组织力量,对这20起交办案件进行了认真、全面的复查,客观地分析了存在的问题与产生问题的原因,逐一制订了解决问题的措施。按照市人大常委会要求,这20起交办案件已于5月15日前全部办结,5月18日向内司委作了专门汇报。5月19日,召开了全市法院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暨民商事案件质量讲评大会,通报中院接受市人大常委会专项审议的情况,对前段案件质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进行评析,就加强和改进全市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作出部署。要求全市法院以市人大常委会专项审议为契机,更加卓有成效地开展民商事审判工作,切实履行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职责;更加重视民商事法官队伍建设,树立我市民商事法官队伍的良好形象;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使人大监督成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强大动力和重要保障。
二、民商事审判工作取得的成效
2007年以来,我院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监督和支持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全面加强民商事审判工作,依法审理了大批民商事案件,及时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为湘潭的改革发展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2007年1月至今年3月,全市法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13458件,审结12719件,审结率为94.5%。其中中院受理民商事案件1913件,审结1725件,审结率为90.2%;在已结案件中,调解撤诉626件,调撤率为36.3%,有执行内容的案件845件,执结722件,执结率为85.4%。经过不懈努力,全市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保持了质量、效率稳步提升的良好势头。在2008年度全省各中院司法绩效考评排序中,我院获第三名;在18项主要考评指标中,与民商事审判密切相关的结案率、调解率等7项指标获全省第一;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由2006年的102天下降至32.5天,缩短68%;案件质量评查优秀率达95.46%,合格率达100%,创造了中院有史以来的最好成绩。在最高法院召开的全国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座谈会上,我院应邀作了专题经验介绍,是全国唯一一个在会上作经验介绍的中级法院。
今年以来,我们紧密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更新观念,自加压力,提出了“构建三大格局、实现‘双零’目标”的新思路,将民商事审判工作列为“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的重中之重,调整充实了涉民商事审判各业务部门的审判力量,加强了对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全市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来势看好,一季度调撤率达到52.24%、法定审限内结案率为100%、案件评查优秀率为96.8%,均创历史同期新高。
三、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两年多来,我院民商事审判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有的是中院自身发生的,有的虽然发生在基层法院,但与中院的监督、指导不力密切相关。根据我院自我排查和市人大内司委调研走访后反馈的情况,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审判工作方面:一是程序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表现在:庭审和合议不规范。有的案件开庭时只有1名主审法官,合议时却有3人。有的案件主持庭审和参与合议的法官不一致。有的案件合议走过场,名为合议庭,实为独任审判,使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审限意识差。个别案件仍然存在久拖不结现象,给当事人造成诉累,严重影响了法院形象。如湘乡法院有一起自诉刑事案,拖了5件之久才审结,在多年来强调审限管理、着力提高办案效率的情况下,出现这样的情况是极不应该的;送达不规范。中院有一起民事案件送达给原、被告的开庭传票上,开庭时间分别为上午10时和下午3时,致使开庭未能正常进行;管辖不依法。有的基层法院由于利益驱动,将无管辖权的案件立案审理,中院在指定管辖时统筹兼顾做得不够好,造成一定负面影响;适用程序不当。有的基层法院在审理案件事实较复杂、争议标的较大的案件时,本应适用普通程序却适用了简易程序。二是实体处理方面也存在一定问题。有的法官工作不认真、不细致、不严谨,在判决书中出现错引、漏引、重复引用法条现象,影响了法院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的法官在裁判中审查证据不过细,分析证据过于简单,不能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来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论证,造成事实不清、证明乏力;极少数法官在裁判中不能正确、适度地使用自由裁量权,导致个案处理显失公正。三是少数裁判文书制作水平不高。表现在:有的文书错别字多,标点符号不规范,校对不认真,致使一篇文书出现数处错误;有的文书条理不清,前后缺乏严谨的逻辑联系,说理难以让人信服;有的文书叙述不明,如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审理查明部分未表述详细的赔偿计算标准和过程,却直接在判决部分判定被告赔付上万元的经济损失,让人难以信服。
执行工作方面:一是久拖难结现象仍然未得到根本性解决。有的执行法官缺乏创新意识,不积极探索新的执行方法,不善于穷尽执行措施,致使有些本可想办法执行到位的案件成了久拖难执的“骨头案”,引起申请执行人不满;有的执行法官工作责任心不强,作风拖沓,耽误了执行的最佳时机,致使案件久拖难执。二是审判与执行脱节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案件在立案和审判阶段采取保全措施不力,结果坐失执行良机。个别案件虽然采取了保全措施,但未完备相应手续,被执行人趁机转移了财产,造成执行难以兑现。三是个别执行法官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问题。如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发生不当具体执行行为,使被执行人产生强烈不满。上述执行中的问题虽然大多发生在基层法院,但也说明了中院对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执行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很不到位,负有督察不力的责任。
队伍建设方面:一是少数法官司法为民理念不牢。表现为对当事人和上访群众接待不热情,解释不耐心,语言不文明,态度生、冷、硬、横,摆不正公仆与主人的位置,对人民群众缺乏深厚感情,“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案难结”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二是少数法官工作作风松散飘浮。有的不愿做艰苦细致的矛盾化解工作和调解疏导工作,匆匆下判,只求结案了事,不求案结事了;有的不按正常时间上下班,给当事人到法院办事带来不便;有的开庭时不注意形象,打手机、抽烟、嚼槟榔、随意离席、着装不整;有的缺乏创先争优意识,工作推诿,效率不高,不思进取,甘居中游。三是极少数法官执法不廉。有的同律师拉拉扯扯,与一方当事人来往频繁,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有的不能秉公执法,搞利益驱动,审判活动被律师和当事人所左右,办“关系案”、“人情案”;极个别民商事法官甚至徇私枉法,走上了违纪违法道路,严重损害了法院形象和法律尊严。
四、民商案件审判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是尚未从根本上走出“一手硬、一手软”的误区。抓好了队伍,就抓住了根本,抓住了关键。但我们在司法腐败现象蔓延、法官面临的各种诱惑越来越大的客观形势下,对反腐倡廉的重要性、紧迫性、长期性、复杂性缺乏足够的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法官职业道德与廉政教育等,虽然抓了,但抓得不够紧、不够实、不够有力。两级法院党组包括我本人,对完成民商事审判工作的硬任务、硬指标,抓得具体一些、扎实一些,而对如何加强正面教育引导,切实提高民商事法官队伍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素养,确保廉洁执法、秉公办案,就抓得不够具体、不够扎实,硬措施不是很多,管理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失之于散,检查、督促不很到位,致使极少数民商事法官的法治理念出现偏差,司法公正、司法廉洁和司法为民意识淡薄,职业道德水准不高,从而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廉政作风、纪律作风等方面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
二是司法绩效考评体系还不够完善、严谨。虽然两级法院都认真组织了对民商事案件的质量评查,大力推行主审法官、质量评查员、庭长和院审管办“四级评查制”,但民商事案件中还是出现了少数“瑕疵案件”,出现了程序、实体和裁判文书制作等方面的问题,这就充分说明我们的质量评查还有漏洞、死角与薄弱环节。有些绩效考核指标的设置也不尽合理,不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如对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上诉率”的考核,本意是促使基层法院提高办案质量,降低上诉率,但上诉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是否行使由当事人自身决定,一审法院无法左右,故对“上诉率”的考核不宜过于严格。
三是中院对基层法院的监督、指导、检查、培训缺乏力度。如对“出嫁女”土地权益保障案件的审理、对农民工维权案件的审理、对一房多卖案件的审理、对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土地流转纠纷等新型案件的审理,中院至今尚未认真组织专题调研,未能及时拿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指导意见,对民商事审判的业务指导滞后于飞速发展的形势和广大群众的司法需要。
五、今后抓好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打算
市人大常委会对我院进行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专项审议,使我们看到了问题和不足,找准了努力的方向,也真切地感受到了市人大对法院工作和法院队伍的关心、关注和关爱。我们要借人大专项审议的东风,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和广大群众的监督,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把全市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和民商事法官队伍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着重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突出抓好队伍建设。一是切实抓好思想建设。要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导全市法院民商事法官坚定理想信念,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宗旨意识和国情意识,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司法的人民性,着力解决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问题,摆正公仆与主人的位置,把司法为民、司法亲民、司法惠民与司法便民理念落实到民商事审判的每一个环节、每一起案件之中。二是切实抓好廉政建设。要教育、引导广大民商事法官认识到,人民法院是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法官是最后一道“屏障”的把关人,法官身处特殊的岗位,必须具有高于一般公务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自律能力。民商事审判关乎当事人切身利益,关乎社会和谐稳定,一旦处理不公,就很可能引发各种矛盾和缠诉上访,严重影响大局稳定和社会安定。因此,民商事法官更应廉洁自律,尽量缩小、净化自己的生活圈、社交圈、娱乐圈,自觉地远离酒桌牌局,贴近书桌课堂。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反腐倡廉教育,特别要注重用身边的典型教育身边的人,坚持“正面典型抓引导、反面典型抓警示”的思路,使大家从正面典型身上深受感染和教育,从反面典型身上得到警示和教训,从而坚守法官职业道德的底线,坚持严格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树立民商事法官良好的职业形象。三是切实抓好班子建设。民商事审判部门是法院内部的重要工作部门,要下决心把政治强、业务精、品行好的法官调整选拔到民商事审判业务部门的班子中来,把两级法院涉民商事审判各业务部门班子建设成善于开创工作新局面的坚强有力、团结务实、率先垂范、廉洁勤勉的领导集体。同时,坚决实行调岗、轮岗和退出机制,对作风不正、执法不廉、办案不公、能力不强、群众反映差、意见大的法官,及时调离民商事审判岗位,确保司法权的依法行使、廉洁行使。四是切实抓好业务建设。要加大对两级法院民商事审判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通过举办专项培训班、召开理论研讨会和案件讲评会、组织庭审观摩、现场调解、开庭下基层等多种活动,培养人才,砥砺精兵,不断提高民商事法官的法学理论素养、审判实务水平、服务大局能力、做群众工作能力和调处民间纠纷、解决社会矛盾的能力,努力培养一大批既精通理论又善于实践、既会办案又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复合型”民商事法官,大幅度提高我市民商事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二)切实抓好监督管理。一是进一步强化人大意识和监督意识,更加自觉主动地接受人大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民商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民商事审判业务部门要加强与人大内司委、人大代表、执法监督员的联系与沟通,认真办理人大常委会交督转办案件和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意见与提案,确保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答复;对民商事审判总体运行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主动及时向人大常委会及内司委汇报,听取监督指导意见,及时有效地化解重大矛盾纠纷;进一步加大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公开度与透明度,切实做到审理公开、宣判公开、执行公开,确保司法权在阳光下行使;在全市法院精心组织“百案开庭下基层”活动,对群众高度关注、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尽可能在纠纷发生地组织公开审理,邀请人大代表、执法监督员和基层干部旁听庭审,协助审判人员做调解疏导工作,就地化解重大矛盾纠纷,从源头上减少缠诉上访。二是中院切实加强对基层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民商事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与协调,促进全市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平衡发展。中院主管民商事审判的院领导分别确定一个基层法院和一个人民法庭作为工作联系点,每月保证有不少于3天的时间到点上督促检查,开展调研,解剖“麻雀”,指导、协调疑难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及时解决民商事审判和民商事法官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总结经验,以点带面,提升司法水平。特别是对金融危机深化、经济形势严峻、民生问题凸显的新形势下,如何审理好土地流转纠纷、征地拆迁纠纷、农民工维权纠纷等新类型民商事案件,认真开展专题调研,年内拿出切实可行的指导性意见。三是认真做好监督与管理文章,确保民商事审判的规范、廉洁与公正。建立两级法院统一标准的问责机制,严格执行“瑕疵案件警示制”、“超审限和发改案件问责制”、“错案责任追究制”,高举问责鞭,常念“紧箍咒”,以严明的纪律、严格的问责、严肃的查处来强化民商事法官的工作责任感,努力减少瑕疵案,坚决杜绝错案。着力构建全市法院上下联动的案件质量管理大格局,健全两级法院上下互动、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民商事案件质量考核评查机制。进一步完善全市法院涉民商事审判的司法绩效考评体系,使之更加科学合理,更加切合我市民商事审判工作实际。中院审管办与民商事审判各业务庭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对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的质量检查、考核、讲评、通报和其他业务指导活动,督促审判流程管理和“四级评查制”的贯彻落实,及时发现并纠正接访、立案、审判、执行、文书制作等各个环节中存在的质量问题。严格执行“五个严禁”的规定,两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认真搞好明察暗访,及时掌握违法违纪线索,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早处理,让“五个严禁”真正形成五条高压线,谁碰谁“触电”,从而有效遏制民商事审判活动中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大幅提高服务水平。一是大幅提高服务大局水平。全市法院要自觉地将民商事审判工作与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结合起来,积极探索、慎重审理我市“两型社会”建设和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市化、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新类型民商事案件,妥善处理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事关大局稳定与社会安定的疑难民商事案件,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更加卓有成效地为湘潭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服务。二是大幅提高司法为民水平。切实加强涉诉信访工作。以化解矛盾为主线,以案结事了为目标,努力构建全市法院上下联动的“大信访”格局,举全市法院之力,切实解决关系当事人切身利益的涉诉信访难题,降低申诉上访率;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努力构建全市法院上下联动的“大执行”格局,整合执行力量,形成工作合力,依托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监督与支持,努力构建各界配合、多方联动的社会化大执行结局,提高执行到位率;全面深化司法便民举措。进一步完善“巡回办案”制度,深入开展“开庭到村头、到地头、到床头”和“送法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活动,尽可能为基层群众特别是偏远农村群众参与诉讼活动提供便利;稳步推进司法救助工作。注重对涉诉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彰显社会主义司法“扶弱济困”的优越性。三是大幅提高指导人民调解水平。随着全市法院局域网的建成使用,我们计划在年底前将全市人民调解员的个人资料建成一个资源库,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和统筹管理,由广大民商事法官和遍布城乡的人民调解员共同组成大调解网络,搞好基层民商事审判工作与人民调解工作的对接互动,做到“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村”,努力把民间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在萌芽状态。
加强和改进民商事审判工作,努力打造一支过硬的民商事法官队伍,既是党委、人大的殷切期望,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我们将以这次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的专项审议为契机,把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作为推动全市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审判工作的强大动力,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努力开创全市法院审判工作与队伍建设新局面,为湘潭的科学发展、赶超崛起作出新的贡献!
刑事审判工作汇报篇三
拟
审
判
报
告
统形式上。此次模拟审判活动,目的就是在于让我们能够了解民事审判的一般程序,对民事审判有一个初步的认识,特别是本学期我们学习了民事诉讼法,经过这样的活动,能让我们的理论知识与应用实践来一次结合,而且经过模拟让我们认识到程序的重要性。
接下来简单介绍一下案情。我们班选择的是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原告:,男,195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丽水市莲都区水阁街道余庄前村28号。
原告:(系原告之妻),女,195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丽水市永晖新村1幢2单元b403室。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丽水市莲都区联城镇敏河村38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2006年2月19日19时15分许,被告驾驶未年审的浙k24273号二轮摩托车从丽水市区驶往火车站方向,途经330国道119km+400m莲都区水东大桥西端时,碰撞前面同向行驶因系头盔停在机动车道内由原告驾驶的浙k18960号二轮摩托车(后搭乘原告),造成两车损坏,两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两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
2、两原告的门诊住院病历、出院记录,待证两原告的伤势及治疗情况;
3、医疗诊断证明书,待证两原告的误工及护理情况;
4、门诊收费收据、住院收费收据、费用清单,待证原告花去医疗费用的事实;
5、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交款书,证明原告从事木板加工业,其收入110元/日;
6、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收款收据,证明原告摩托车的损失情况;
7、施救费、停车费、复印费、鉴定费、检查照片等发票,待证原告的损失;
8、丽水天平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书,待证原告已构成2个10级伤残的事实。
下面说一下这次模拟审判中的学习情况。首先在这次模拟中我感受比较大的就是证据的整理工作,众所周知,民事诉讼证据是证明案情的各种资料,所以做起来十分繁琐复杂。在案件的前期准备过程中,我准备了原告马四威的大部分证据,其中包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两原告的门诊住院病历、出院记录、门诊收费收据、住院收费收据、费用清单、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交款书、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收款收据、施救费、停车费、复印费、鉴定费、检查照片等发票、丽水天平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书等,由于是第一次收集整理诉讼资料,每一个证据都需要查资料,经过资料的整理我觉得以后只要从事法律相关的工作,都一定要做到细心细致,因为证据对案情是最具说服力的,如果证据环节出现了问题,可能会使当事人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就像美国历史上著名的世纪答案“辛普森案”因为取证过程中警方出现了严重的违规操作结果使辛普森逃脱了刑事惩罚。还有就是在整理证据过程中学会了从国家税务局网站、国家工商局网站下载一些表格发票模板,这也是以前从未做过的。
其次在本次模拟审判中,我们对民事审判的一审普通程序有了一次完整的认识。上学期我也去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过民事案件的旁听,但是他们也许是处于现实的考虑,适用的程序非常简洁,这是我们以前在课程学习中所不能想象的情形,而且通过类似的旁听并不能完整的了解到审判的流程。所以我觉得通过这次审判,在程序方面学到的知识还是非常多的,因为我们从头到尾都精心投入到了其中,进行了认真的准备,每一个环节我们都经过了激烈的讨论,所以我们得到的,在脑海中留下深刻印象的东西,要远比我们单纯的去听几次庭审要多的多。当然在这样的活动中,有些同学之担任了旁听,并没有真正的参与到其中,我觉得是比较遗憾的,希望在下一次模拟审判中更多的同学可以实质性的参与到其中。下面说一下通过模拟以后我对审判流程的大致理解。首先在审判开始前应当核对双方当事人到庭情况,然后书记员要宣布法庭纪律。法庭调查阶段可分为四个部分,诉辩、质证、问答和认证。审判过程中最复杂的就是质证阶段,双方当事人要针对案件提出证据由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我们班在此次模拟中采用的是一项证据一项证据的质证所以用时比较长,但是调理比较清晰,不容易出现差错。然后法庭应当对案件基本情况进行总结以及做出认定,并由双方当事人做最后辩论。接着可直接进入调节阶段,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如果不同意则进入下一个环节。下面法庭进行宣判,法庭可以当庭宣判也可以择日再判,当然为了模拟一次完整的程序我们选择了当庭宣判。最后双方当事人还要仔细阅读庭审笔录,然后在庭审笔录上签字。以上就是我从模拟审判中得出的总结,可能有点乱,但是对程序还是有了初步的了解,这对我以后的学习和工作肯定都会有很大影响。
我们本次模拟审判有两位指导老师,在正式审判前王丽娜老师对我们进行过一次指导,中间对我们提出了许多建议。比如质证过程有点混乱,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说话太少,审判长要保证绝对的权威等等,这些都是我们在模拟审判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经过我们共同的努力在正式模拟中这些毛病也都被我们改掉了。当然通过这样的模拟我们也学到了一些在日常审判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比如证人、鉴定人员不能旁听等等,在现实中就许多次出现过这种情况,老师也给了我们充分的提醒,我相信在以后的实践过程中我们也能做到更好。在模拟结束后,指导老师说了许多方面的东西,既有理论又有现实。从整体上看我们的程序走的还算流畅只有结尾出现了一点小问题,这些都是我们充分准备的结果。
还有通过这样的活动,我觉得是可以提升我们对法律的学习兴趣的。这与我们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模式,当然这两者都是必不可少的。但是这一次毕竟是我们两年来的第一次模拟,从兴趣上来说还是非常高的,我想这就是新事物的魅力。以前的学习从来都是老师讲课,我们听课,但是听到了多少只有自己才清楚,而且学到的东西很容易混乱忘记。但是模拟审判就不一样,虽然次数很少,但是需要我们准备思考学习的东西却非常多,而且大多数都是我们愿意自主去学习的东西,所以从学习的效果上来说是比较好的,比课堂上的学习印象要深刻的多。而且课堂上的学习有一部分人单纯是为了应付考试。所以从整体上来说我还是比较喜欢模拟审判这项活动的。我有自己的角色,我自己能够认真的投入进去,去完成这个角色所赋予的任务。这也是我们班级的一项工作,我们是一个团队。通过这样的活动我想大家对法律的热情只会有增无减,大家对法学专业课程的学习肯定会更上心更用心,而不会像以前那样兴趣不太高,我们的学习是生动有趣的,即复习了以前学过的知识,又学到了新东西,这才是大学教育中的理想模式。
最重要的是本次我们将平时学到的知识第一次与实践联合到了一起。众所周知,当前的大学教育中,大学生最缺乏的就是实践应用能力,学到了许多本专业的专业理论知识但是却不懂去应用,这就是学习的失败。而我们应该在理论学习的过程中就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虽然学校安排有寒假实习、认知实习,毕业实习,但是效果有限或者基本流于形式。而本次模拟活动我们从头至尾都认真参与其中,从程序到实体都学到了许多有用的知识,而且我们这次活动和本学期的民事诉讼法课程做到了紧密结合,这才是最重要最完美的,真正是在最需要的时候做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总之,通过这次民事诉讼案件模拟审判活动,不仅检验了我们的课程学习内容,还帮助完美体验了一次完整的民事审判,将理论与实践结合了起来。这是我的第一次模拟审判,我想也是最重要的一次。
刑事审判工作汇报篇四
法院院长:丛喜武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在,我向本次会议报告区人民法院二00六年民事审判工作,请予审议。
过去的一年,民事审判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追求公正、廉洁、高效的工作目标,积极创新工作机制,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依法公正、快速地审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2006年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119起,结案118起,其中婚姻案件51件,占案件总数的42.8%,侵权案件23件,占案件总数的19.3%,商事案件36件,案件标的额170,9600元,占受案总数的30.25%,其它案件9件,占受案总数的7.65%。其中上诉案件9起,维持原判7起,更审改判率22%。总体而言,民事审判工作实现了新的突破,迈出了新的步伐。主要表现在:
一、围绕“调判结合”,追求案结事了
一年来,我们按照肖扬院长的讲话精神,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民事审判工作指导原则,以定纷止争,胜败皆服为最终目标,积极探索调解与判决的最佳契合点,尽量做到多调少判,能调不判,先调后判,民事审判干部在调解上倾注大量精力,做到用真情感动当事人,用真情打动当事人,使当事人与我们的民商事法官之间建立信任感。通过实践,总结出了情感互动法、直陈错误法、宣讲法律法、换位思考法、四级调解法等调解工作经验,使之融于民商事案件的全过程,在向当事人讲解相关法律知识,深入浅出地使当事人明白法律的过程中,很自然地将纠纷化解,矛盾排除。调解中,一是我们注重把握诉前立案关,特别是对家庭纠纷案件,接待中详细了解纠纷的起因和事情的经过,对一时赌气来诉的当事人尽力做调解工作,使其息诉;二是把握庭审调解关,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在庭审中对每一起案件 1 都进行必要的调解工作,把握住当事人的思想脉搏,不放弃做和解工作的一丝机会。特别是对婚姻家庭纠纷等事关全区稳定的案件,我们在处理时更是审慎对待,在坚持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对那些感情破裂甚至已死亡的婚姻及时依法解除,有效防止伤害、凶杀或自杀等恶性案件的发生,但同时我们也尽量挽救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家庭,在调处中,做到三看三品,即看婚姻基础是否牢固,品离婚是否是唯一出路;看婚后感情走势,品和好的概率多大;看诱发原因,品症结能否解除,从而综合考虑,避免轻率处理,以维护家庭的和谐,社会的安定。2006年共审理婚姻家庭纠纷51起,其中判决7起,调解42起,调解率占82.3%。
二、围绕诉讼效益,降低诉讼成本。
我们在审判大流程管理的基础上,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基本上形成以公开举证、质证、认证和裁判为主要内容的民事审判方式,进一步强化案件流程管理,明确各个审判环节的工作时限,同时注重简易程序的适用,在扩大简易程序适用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提倡当日、当周、当月结案。为使无争议或争议不大的案件以更简便的方式结案,达到“简出效率、繁出精品”目的,首先明确简易程序民事案件种类,推行对简易案件的“提速”审,即实行案件的繁简分流,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一律适用简易程序,其次,我们整合现有的审判资源,将法警队与立案庭业务衔接,由法警队负责送达,根据简易案件特点,法警队尽量采取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初次送达时即征求当事人是否需要举证期间和答辩期的意见,不需要的就立即送达开庭传票,并由立案庭排期法官迅速将案件移交民商事审判庭相关承办人,及时审理,使案件流程缩短30日左右,很大程度上缩短了案件的审理周期。既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又节省了人民法院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证了案件的及时审理,防止了矛盾的激化,2006年提速审理的案件达20余起,使得这些案件在当天或一周内解决,受到当事人的欢迎。
三、围绕“绿色诉讼”,解决诉讼困难
我院以解决群众诉讼难为目的,从解决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为突破口,首先按照上级院关于加强立案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立案接待大厅的规范化建设,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为当事人配备了休息用的桌椅、水壶和水杯等便民物品,充实了立案庭接待办量,细化了 2 接待法官、排期法官、移送案件法官及庭长的责任,使立案大厅基本形成集立案、接访、咨询、查询诉讼流程、传递诉讼材料等于一体的为民、便民的窗口,干警基本做到有诉必立,有案必接,对待群众热情、耐心,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办案有回声。立案庭在2006年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共青团中央命名为出席全国“优秀青年文明号”。
其次针对民事审判工作的特殊性,还相继制定了节假日接待制度、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特别是对外来投资者或老年人、妇女、儿童涉案的,我们做到在立案环节快立案、审理环节做到快审判、执行环节做到快执行。同时我们积极开展司法救助活动,按照救助制度的规定,对确因生活一时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的当事人予以减、缓和免诉讼费,全年共缓交诉讼费4200元,免交诉讼费50元。
过去的一年,虽然我们的民事审判工作总体上态势良好,上诉率较之上一年有所下降,更审改判率低于全市平均值,但工作中仍有不足亟待解决。如个别干警司法理念转变不快,不能自觉地把个案的审理置身于全区经济建设之中,造成个案质量不高,有的案件几次重审;加之个别审判人员业务素质偏低,工作方法不科学,不讲审判艺术,办案不细、跑粗,对待当事人不够热心、接待不够耐心,,表现在对当事人态度冷、硬等,笔录有错字、别字,庭审时有接打手机等有损形象的现象、甚至出现因校对不认真,法律条文引用错误的失误,严重损害司法形象的现象;现在仍有牛传龙与李乐华借贷纠纷、隋培玉与龚卫国债务纠纷等案件判后未息诉而上访,这些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整顿和改进。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2007年的第一季度已经过去。目前我院受理民商事案件52件,已经审结33件,其中调解29件。
2007年,我们院党组将借案件执法质量年活动之契机,继续全面深入地贯彻市、区政法工作会议和区委第十九次党代会精神,按照中院工作安排,在全面提高干警的两个素质上下功夫,使干警扎实地树立程序公正、司法公开的理念,注重调解原则运用,审理好涉及我区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民商事案件,为我区的经济建设发挥出应有的作用。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快民商事案件办案节奏,提高办案效率,维护公平正义
我们要按照实践司法为民这个大方向、总纲领,一要从发挥审判职能入手,通过民事、商事审判,依法平等保护不同诉讼主体、不同地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行,促进市场信用的建立;认真审理好涉及我区外来投资办企业的或旅游开发和体制改革方面的民、商事案件,以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婚姻、家庭等纠纷,维护我区的社会稳定。二要从抓好便民诉讼工作入手,通过推行节日办案制度、首问负责制以及实行案件繁简分流、设速审组适用简易程序等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树立法院的良好形象。
二、要严格执行新的诉讼收费办法 。
虽然我们院属政企合一体制,经费相对紧张,但我们一定要以阿城法院收费事件为教训,经费再紧张绝不向当事人伸手,坚决杜绝乱收费现象;同时为保证困难群众能及时行使诉权,对暂无经济能力交纳诉讼费的当事人,加大救助力度,按诉讼收费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救助的相关规定,给当事人办理减、免、缓交诉讼费,并对调解或撤诉等案件及时办理相关退费手续,健全并完善诉讼费结算机制,确保诉讼费用预收规范、结算准确、退费及时。
三、进一步强化主管院长和民事庭长的监督管理职责。 年初我院党组与各庭庭长签定了责任状,明确了民庭庭长必须做到管案件和管事相结合,从案件抓起,切实负起严明审判纪律的管理职责,特别是要管好审判程序,对那些该回避不回避、该公开不公开,该合议不合议的做法,要及时监督,依法予以纠正,确保严格按照程序办案;同时要抓好案件质量,通过旁听庭审、列席合议庭评议、审核签发裁判文书、抽查案件等方式,主动发现问题,及时指导合议庭办案,确保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形象公正。
四、认真开展案件审判质量评查。
在总结原有评查工作的经验和不足前提下,继续在评查内容的针对性、评查方式的科学性和评查工作的延伸性上下功夫,形成政工科考评目标管理、审判监督庭评查案件质量、纪检组查处违法违纪事件、立案庭管理案件流程、督办室督促检查等五方面的监督评查体系,从案件评查入手,评查中不仅要看程序,更要看实体,不仅要发现表面上的问题,而且要注意发现深层次的问题,对办案质量做出全面的评析。评查的范围以个案评查为主,以随机抽查为辅,但对被改判、发回重审、引起当 4 事人上访或投诉以及上级部门督办等重点案件,必须做到严格、全面评查。在此基础上,今年建立并完善法官办案质量档案,每次的评查结果都记录入档,作为民事法官业绩考核、评优晋升的重要依据,以此强化法官责任心,促进办案质量提高。
五、全力掀起“塑造服务型法院、学习型法院”活动,提升法官素质。
5、2006年以来的上诉、上访案件和交办案件进行查摆和剖析,通过案件查责任、追根源,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相应规章制度,以此促进干警形成学习的风气,引导干警拓宽知识领域,重点提高民、商事法官的的六种司法能力,即面对新刑疑难复杂案件适用法律的能力、对群体性纠纷的协调处理能力、对突发性纠纷的应急处置能力、对简易纠纷的速裁能力、驾驭庭审的能力以及制作裁判文书的能力,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审判工作需要。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2007年是我区构建和谐新林区的重要之年,我们深知审判责任重大,我们一定带领民事审判干警,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立足审判主阵地,自觉地将民事审判工作置身于全区的工作大局之中,着眼于维护全区稳定,为全区经济社会又快又好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刑事审判工作汇报篇五
今年来,我院在市中院的正确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紧紧围绕“三项重点”工作,能动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深入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人民法官为人民”、“保持党的纯洁性,迎接党的十八大”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大力加强审判管理、文化建设等工作,认真开展“两评查”、“基层建设年”等活动,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现将我院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审判管理工作基本情况:
(一)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优化审判管理机构设置。为加强审判管理工作,我院建立由院长主抓,分管院长亲自抓,部门领导具体抓,承办人员为第一责任人的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齐抓共管的审判管理工作格局。今年来我院多次召开审判管理工作会议,研究讨论和部署审判管理各项工作。在审判管理实践中,审管办不干涉法官具体案件的审判,主要以评查、通报、考核、督促检查审判质效等方式行使职权。
审限将要届满的案件进行催办督办。二是建立健全案件评查监督制度。围绕提高案件质量、效率和效果的要求,对全院已结案件按季度逐一评查,并将评查结果在院务会上进行通报和点评。对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及引发涉诉信访案件重点评查,科学、合理、准确界定差错案件,厘清责任。三是建立重点指标月通报制度。审管办通过简报、内网通报当月各业务庭和法官的收结案数、结案均衡度、陪审率、简易程序适用率等重要指标,促使各审判庭和法官有意识地保持领先数据,优化接近数据,提升落后数据。四是审判态势分析制度化。定期对审判执行工作运行态势进行分析和通报,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审判质量出现的问题。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加强审判的程序监控和节点管理,实现对案件质量的有效监督和指导,确保裁判公正高效。
三、强化流程管理,提高审判工作效率。一是做好审执案件流程跟踪。充分利用审判管理流程软件,不断加强各个节点的监管,每日网上核查审执案件流程情况。在审限变更环节,严格审批程序,履行书面批准手续后,再报审管办进行审查备案,避免审限变更的随意性,从而有效提高审限内结案率。二是规范案件信息录入。每周核查案件信息录入情况,对案件信息录入不及时、不全、漏录的及时督促并给予通报。三是严格案件报结手续。在结案环节,实行归口管理,严格案件报结,对结案信息填写不全、法律文书引用不规范、电子卷宗与纸质卷宗不一致、拖延报结等案件一律不予结案并予以通报。
四、狠抓案件质量评查,提高审判工作质量。一是认真抓好案件的质量评查。我院在年初认真讨论修订《年度考核办法》,健全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成立案件质量考评组,由分管院长任组长,从各业务部门抽调业务骨干,依据《霍邱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标准》,从实体、程序、法律文书制作、卷宗装订等方面对所有生效案件实行一季度一检查一通报。对有瑕疵、不合格的案件实行通报,并在院务会上进行评析。二是重点抓好差错案件评查。对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全改案件和本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全改的案件,由我院审管办负责统计,并交由年度考核组按照《差错案件责任追究办法》逐一进行评析,分析原因、总结教训,并将评析结果及时通报给各部门及承办人,依照规定追究责任。对上诉率、全改和发回重审率较高的业务庭和确定有差错案件的个人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三是抓好裁判文书评比。各业务庭按人员每月报送不少于一篇法律文书,由分管院长牵头成立优秀裁判文书评审委员会,对报送的裁判文书评出优秀等次予以通报,并对优秀裁判文书制作人给予物质奖励。
(二)取得的成效:
426件,陪审率达59.2%,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了24个百分点。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克服了法官因职业习惯所形成的思维定式,弥补了法官的不足,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和特长,与法官取长补短,使审判工作更加贴近民情民意,贴近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使裁判更加合情、合理、合法,增强了法院裁判的社会公信力和认同感,更好的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办案效率明显提高,结案均衡度上升。今年来我院高度重视均衡结案问题,通过奖惩机制强化均衡结案意识,调动法官参与的积极性,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拖沓结案、突击结案现象,实现了案件进出动态平衡与存案量相对稳定,消除了审判工作任务“前松后紧、时紧时松”等现象的发生,使审判工作处于良性循环状态。截至九月份我院结案均衡度为0.79,比去年同期上升了0.28个基点。
三、办案效果得到提高,调解撤诉率上升。我院牢固树立和谐司法理念,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建立诉讼和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加大民事案件调解力度。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协调处理机制,把协调机制纳入“大调解”格局,妥善化解行政争议。截至九月份我院协调调解撤诉率达56.4%,比去年同期上升了18.2个百分点。
(三)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片面认识审判管理。审判管理是新时期人民法院科
学发展的必然要求,产生的时间不长,审判管理工作发展有所滞后,许多法官对审判管理存在片面认识。一是对审判管理权存在错误认识,认为审管办是一个监督和处罚的机构,是一个挑刺的部门,导致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对立。业务部门对审判管理有抗拒心理,法官的纠错意识不强。二是对审判管理的职责和内容存在错误认识。许多法官认为审管办的日常工作就是评查案件、司法统计、案件报结、审限变更和纠错整改;认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质效考核就是审管办的事,与其他业务庭和人员无关,导致相关部门对审管办的工作不够配合,审判管理工作无法落到实处。
二、网上办案能力不足。我院在编法官93名,其中四十岁以上办案法官48人。据统计不会或不完全会使用电脑办案的占四十岁以上法官的20.8 %。他们主观上对网上办案系统不重视,主动学习相关知识的积极性不高,过分依赖传统的纸质办案和手工办案方式,忽视网上办案。部分案件网上结案拖沓,结案时间随意更改、普通程序案件合议庭人员不录入等情况经常发生,导致案件纸质卷宗与网上信息不一致,司法统计数据失真,质效评估指标数据和全院办案效率受影响。
型。目前评估指标的设臵处于探索完善阶段,内容不尽合理,无法反映审判质效的真实情况,相关评估、考核指标的科学性还需进一步反思与修正。指标评估体系中针对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法院分别设臵了指标权重,根据综合评估可测出分数,但针对业务庭和法官的评估体系尚未建立,基层法院缺乏相关的技术支持和研发能力。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增强审判管理认识,更新审判管理理念。审判管理是人民法院为经济社会发展、为大局服务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司法为民、公正执法的必然要求。审判管理是全方位的立体式管理,它是法院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和审判委员会委员、院长、庭长、审判长及广大法官的共同责任。因此,广大法官必须解放思想,提高认识,更新观念,加强对审判管理的认识,做到人人参与、个个有责,通过组织、领导、指导、考评、监督及制约等方式,对司法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判质效进行科学考核考评,对审执工作进行合理安排,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
二、量化质效考核指标,创新质效考评机制。开展质效考评是落实审判管理、提高审判质效的必然要求和有力保障。针对业务庭和法官量化审判质效考核指标,突出案件的服判息诉率、陪审率、简易程序适用率、结案均衡度、上诉率、发改率、执行案件申请执行率、执行标的到位率等指标。
年初将全院的审判质效任务目标分解到各业务庭,由各庭制定计划,逐月分解,责任到人。通过创新质效考评机制,调动内力、激发活力,建立科学、操作性强的质效考评制度,切实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三、加快信息化建设,完善审判质效评估体系。审判工作是一门应用法律的科学,审判质效评估系统的建立必须注意到审判工作自身的特点和规律,而建立和完善适合业务庭和法官的质效评估体系则要立足于法院自身的实际,综合权衡各业务庭和法官的案件类型,科学设臵部门和法官质效评估体系的指标和权重,在操作上力求便利,使评估指标的结论具有明显的规范审判工作的导向和激励作用。进行准确、实时的评估有赖于高效便捷的现代化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因此要以加强审判管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加快信息化建设,增加法院工作的科技含量,为更好地开展和加强审判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保障。
刑事审判工作汇报篇六
目 录
引言
一、《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问题(5条)
二、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22条)
三、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26条)
四、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18条)
五、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6条)
六、关于证券纠纷案件的审理(11条)
七、关于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审理(7条)
八、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3)
九、关于票据纠纷案件的审理(4条)
十、关于破产纠纷案件的审理(13条)
十一、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案件的审理(5)
十二、关于民刑交叉纠纷的处理(2条)
十三、附则(1条)
(共123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研究在当前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加强民商事审判工作,着力提升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能力和水平,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日至4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召开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分管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承担民商事案件审判任务的审判庭庭长、解放军军事法院的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在主会场出席会议,地方各级法院的其他院领导和民商事审判法官在各地分会场通过视频参加会议。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代表,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以及专家学者应邀参加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主持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周强在会上做了重要讲话,在总结过去成绩和分析形势任务的基础上,作出了以优化营商环境为重心,以产权保护、金融审判、破产审判三项工作为重点,更好地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刘贵祥专委就民商事审判工作中要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大局、坚持司法为民、坚持公正司法等政治性原则,牢固树立辩证理解民商事审判的基本原则、注意民商事审判中的利益平衡、注意民商事审判中裁判尺度的统一等重要理念,以及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一些重大疑难问题做了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林文学作了总结。与会同志通过讨论,对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一些疑难法律问题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看法,现纪要如下:
一、《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问题
会议认为,《民法总则》施行后至民法典施行前,拟编入民法典但尚未完成修订的《物权法》《合同法》等民事基本法,以及不编入民法典的《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保险法》《票据法》等民商事特别法,均可能存在与《民法总则》规定不一致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立法法》第九十二条、《民法总则》第十一条等规定,综合考虑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等法律适用规则,依法处理好《民法总则》与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主要是处理好与《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的关系。
1.【《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关系及其适用】《民法通则》既规定了民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也规定了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知识产权、民事责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等具体内容。《民法总则》基本吸收了《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同时作了补充、完善和发展。《民法通则》规定的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民事责任等具体内容还需要在编撰民法典各分编时作进一步统筹,系统整合。据此,《民法总则》施行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待民法典施行后再予以废止。在此之前,《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已依据《民法总则》制定了关于诉讼时效问题的司法解释,而原依据《民法通则》制定的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只要与《民法总则》不冲突,仍可适用。《民法通则》废止后,有关司法解释再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作相应调整。
2.【《民法总则》与《合同法》的关系及其适用】根据民法典编撰工作“两步走”的安排,《民法总则》施行后,目前正在进行民法典的合同编、物权编等各分编的编撰工作。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法》不再保留。在这之前,《合同法》“总则”的规定与《民法总则》的规定不一致的,因《合同法》“总则”的内容实际上规定了本应由《民法总则》规定的部分内容,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例如,关于可变更制度,《合同法》对此进行了规定,但《民法总则》对其没有规定。关于欺诈、胁迫制度,《合同法》规定的欺诈、胁迫仅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而《民法总则》对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胁迫行为也进行了规范。在合同效力问题上,《合同法》视欺诈、胁迫行为所损害的利益的不同,对合同效力作出了不同规定:损害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属于可撤销或者可变更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则属于无效合同。《民法总则》规定此类合同一概属于可撤销合同。关于显失公平制度,《合同法》将显失公平和乘人之危作为两类不同的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事由,而《民法总则》只规定了显失公平制度,没有规定乘人之危。
在民法典施行前,《合同法》“分则”的规定与《民法总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合同法》“分则”的规定。例如,《民法总则》仅规定了显名代理,没有规定《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隐名代理和第四百零三条的间接代理。在民法典施行前,这两条规定应当继续适用。
3.【《民法总则》与《公司法》的关系及其适用】《民法总则》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和第二节“营利法人”基本上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提炼的,二者的精神大体一致。因此,涉及《民法总则》这一部分的内容,规定一致的,适用《民法总则》或者《公司法》皆可。《民法总则》与《公司法》的关系,是一般法与民商事特别法的关系,《公司法》与《民法总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原则上应当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但该原则也有例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就同一事项,《民法总则》制定时有意修正《公司法》有关条款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例如,《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而《民法总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则把“不得对抗第三人”修正为“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经查询有关立法理由,可以认为,此种情况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二是《民法总则》在《公司法》规定基础上增加了新内容的,如《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就公司决议的撤销问题进行了规定,《民法总则》第八十五条在该条基础上增加规定:“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此时,也应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4.【《民法总则》的时间效力】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民法总则》原则上没有溯及力,故只能适用于施行后发生的法律事实;《民法总则》施行前发生的法律事实,适用当时的法律;某一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前,其行为或者后果延续至《民法总则》施行后的,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但前述原则有两个例外:一是虽然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前,但当时的法律对此没有规定而《民法总则》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例如,对于虚伪意思表示、第三人欺诈制度,《合同法》均无规定,发生纠纷后,就可以适用《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二是《民法总则》施行前成立的合同,根据当时的法律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而根据《民法总则》应当认定合同有效或者可撤销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5.【《民法总则》无溯及力时的参考说理作用】在《民法总则》无溯及力的场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法律进行裁判,但如果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法律虽有规定,但内容不具体、不明确的,如关于无权代理在被代理人不予追认时的法律后果,《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规定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对民事责任的性质和方式没有规定,而《民法总则》对此有明确且详细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就可以在判决书的说理部分将《民法总则》规定的内容作为解释当时法律规定的参考,并据此作出判决。
二、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
会议认为,审理好公司纠纷案件,对于保护投资安全和交易安全,增强投资创业信心,激发经济活力,具有重要意义。要依法协调好股东、公司、债权人等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解决好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的关系,处理好公司内部与外部的关系。
(一)关于“对赌协议”的效力
实践中所称的“对赌协议”,是指在股权性融资协议中包含了股权回购或者现金补偿等对未来不确定事项进行交易安排的协议。从签约主体的角度看,有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和目标公司“对赌”等形式。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既要坚持鼓励投资方对实体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企业投资原则,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又要贯彻资本维持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平衡投资方、公司股东、公司以及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对于投资方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签订的“对赌协议”的效力,实践中并无争议。有争议的是投资方与目标公司(有时包括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签订的“对赌协议”的效力,对此,应当把握如下处理规则:
6.【与目标公司对赌】所谓与目标公司对赌,指的是投资方与目标公司(有时包括目标公司的股东)签订的协议约定,当目标公司在约定期限内未能实现双方预设的目标时,由目标公司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回购投资方的股权或者向投资方承担现金补偿义务,或者约定由目标公司的原股东(在投资方入股目标公司后,也可能仍然是股东,也可能不是)向目标公司承担现金补偿义务。如该协议不存在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的,应认定有效。在对赌失败的情形,关于由目标公司的原股东向目标公司承担现金补偿义务的约定,不存在履行的法律障碍,投资方请求履行的,应予支持。但关于由目标公司回购投资方的股权或者向投资方承担现金补偿义务的约定,投资方请求履行的,能否判决强制履行,则要看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份回购或者盈利分配等强制性规定。符合强制性规定的,应予支持。不符合强制性规定,存在法律上不能履行的情形的,则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驳回投资方请求履行上述约定的诉讼请求。例如,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收购其股权的,而目标公司一旦履行该义务,就会违反《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和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要不违反《公司法》的上述强制性规定,目标公司就必须履行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义务。因此,在目标公司没有履行减资义务的情况下,对投资方有关目标公司收购其股权的请求,就不应予以支持。又如,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公司只有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仍有利润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分配。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现金补偿义务的,由于投资方已经是目标公司的股东,如无其他法律关系如借款,只能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因此,人民法院应当查明目标公司是否有可以分配的利润。只有在目标公司有可以分配的利润的情况下,投资方的诉讼请求才能得到全部或者部分支持。否则,对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向其承担现金补偿义务的,不应予以支持。
(二)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及表决权
7.【股东出资能否加速到期】鉴于在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故对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存在下列情形的除外:(1)股东恶意延长出资期限以逃避履行出资义务的;(2)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因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3)人民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的。
8.【表决权应否受到限制】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对未缴纳部分的出资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决权等问题,应当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来确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也没有作出决议的,从尊重设立公司时股东的真实意思出发,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股东的表决权。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按照实际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决议,未根据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请求确认该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公司股权转让
9.【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审判实践中,部分法院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理解存在偏差,往往以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为由否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准确理解该条规定,要秉持兼顾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与受让人合法权益的精神,正确认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行为的效力。一方面,鉴于其他股东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故在其主张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同等条件购买股权的情况下,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除非出现该条第一款规定的除外情形。另一方面,为保护受让人的合法权益,股权转让合同如无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的,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行为,仅导致受让人不能请求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但不影响其依约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0.【公司为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提供担保的效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公司与转让股东签订协议,承诺对股权转让款支付承担担保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决议程序,如无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的,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有效。
(四)关于公司人格否认
公司人格独立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否认公司独立人格只是例外情形。人民法院在审理否认公司人格案件时,应当坚持以下思路:一是慎用。即不能滥用,不轻易否定公司独立人格,否则会动摇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基石。基本要求是只有在符合《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否定公司人格。二是当用则用。在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要敢于运用该条款,揭开公司面纱。不能因为强调慎用,在遇到案件时就不敢用。三是个案认定。公司人格否认并非彻底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人民法院作出的否认公司人格的判决,原则上仅及于该案当事人,不适用于其后作出的判决。此点与因设立公司不符合设立的条件而彻底否定公司法人资格不同。此外,审理这类案件,一定要把各种因素都考虑到,进行综合判断,而不能仅仅从某一方面考虑。
11.【财务或者财产混同】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志和独立利益,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务或者财产与股东的财务或者财产是否混同,公司的财产是否独立。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财务或者财产混同:(1)股东随意无偿调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个人的债务,或者调拨资金到关联公司,不作财务记载的;(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
在出现财务或者财产混同的情况下,往往同时出现以下混同:公司业务和股东业务混同;公司员工与股东员工混同,特别是财务人员混同;公司住所与股东住所混同。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关键要看是否构成财务或者财产混同,而不要求同时具备其他方面的混同,其他方面的混同往往只是财务混同或者财产混同的补强。
12.【滥用控制行为】公司一旦被某一股东滥用控制权,就不再具有独立意志和独立利益,其独立人格就会沦为道具,如仍然恪守公司独立人格,就会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此时应当否认公司人格。在多个关联公司由同一人、夫妻、母子或者家族控制的场合,在认定是否应当否定公司人格时,重点就要考察是否存在滥用控制行为的情形。以下情形,一般可以认定为滥用控制行为:子公司向母公司及其他子公司输送利益;母子公司进行交易,收益归母公司,损失却由子公司承担;先抽逃公司资金或解散公司,再以原设备、场所、人员及相同经营目的另设公司,从而逃避原公司债务。
13.【资本显著不足】资本显著不足包括设立时不足和设立后不足两种情形。公司设立时资本显著不足,是指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资本显著不足,表明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由于公司设立时资本显著不足的判断标准有较大的模糊性,特别是不应与公司采取“以小博大”的正常经营方式混淆,因此在适用时应当相当谨慎,应当与其他因素结合起来综合判断,特别要结合公司设立后的资本显著不足这一因素。公司设立后,也可能出现公司资本显著不足的情形,如股东通过明显不合理的分红、明显不合理的高工资等方式抽走资金,导致其经营的事业规模与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
14.【诉讼地位】人民法院审理公司人格否认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形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三)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债务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权人直接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要求股东对债务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债权人释明,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债权人拒绝追加的,裁定驳回起诉。
(五)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清算责任的认定,审判实践中部分法院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责任,理解还不够准确,一些案件的处理结果不适当地扩大了股东的清算责任。需要明确的是,司法解释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清算责任所做的规定,是因其怠于履行义务致使公司无法清算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在认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应当对债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5.【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在能够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因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过失导致公司清算无法及时顺利进行的行为。股东能够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作出了积极努力,未能履行清算义务是由于实际控制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的股东的故意拖延、拒绝清算行为等客观原因导致的,不能以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为由,让其承担清算责任。
16.【因果关系抗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能够证明其未能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认定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与公司无法清算并造成债权人的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该股东据此抗辩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7.【诉讼时效】债权人以公司未及时清算、无法清算为由主张清算义务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法定清算事由出现之日起第15日后开始起算。
(六)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效力问题,实践中裁判尺度不统一,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有必要予以统一。对此,要把握以下几点:
18.【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构成越权代表】《公司法》第十六条为防止法定代表人随意代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限制。这意味着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从体系解释的角度而言,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自然构成无权代表,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来认定担保合同的效力。
19.【表见代表情况下不影响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根据《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及《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债权人系善意,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表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越权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仍发生法律效力,公司以法定代表人越权为由提出的抗辩不能得到支持。这里所称的善意,是指债权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公司法》第十六条对关联担保和非关联担保的决议机关作了区别规定,因此对善意的判断亦应有所区别。一种情形是,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主体提供担保,《公司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须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构成越权代表。因此,债权人主张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对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决议所记载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即在排除被担保股东表决权情况下,二分之一以上股东表决同意。债权人能够提供上述证明的,应认定构成善意。另一种情形是,公司为不具有关联关系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是董事会决议还是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无论章程是否对决议机关作了规定,也无论章程规定决议机关为董事会还是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由于《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司章程及公司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因此,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二者之一进行了审查,且决议记载内容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即可认定债权人善意。但是,公司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知公司章程对决议机关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上述两种情况对机关决议内容的审查一般限于形式审查,只要求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标准不宜太过严苛。公司以机关决议系法定代表人伪造或变造、决议形式程序违法、签章(名)不实、担保金额超过法定限额等事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当然,公司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知上述情形的,债权人显非善意。
20.【公司担保意思的推定】实践中存在下列情形的,即便没有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认定担保合同有效:(1)公司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或者是开展独立保函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2)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着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3)公司为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4)为他人(不包括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行为,由持有公司5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单独或共同实施。
21.【越权代表的法律后果】法定代表人越权提供担保未经公司追认且不构成表见代表,债权人主张由法定代表人承担相应责任的,应当参照《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确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债权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债权人和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上述情况下,公司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公司承担选任、监督法定代表人的过错责任,其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但是,债权人与法定代表人恶意串通、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债权人与法定代表人此前签订担保合同时曾经审查过法定代表人有无代表权而本次没有审查的,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参照《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七)关于股东代表诉讼
22.【何时成为股东不影响其起诉】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被告以行为发生时原告尚未成为公司股东,并据此抗辩该股东不是适格原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3.【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之一就是,股东必须先书面请求公司有关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公司机关收到股东书面申请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的,股东才可以自己名义直接起诉。审判实践中,有的法院对这一前置性规定把握过苛,没有正确理解该条立法的目的和意义,无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如何,在股东没有向公司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的情况下,就以此为由驳回股东的起诉。这一做法应予纠正。
《公司法》该条设定前置程序的主要目的和意义,在于促使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充分发挥作用,以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尊重公司的自主意志以及防止股东滥用诉权、节约诉讼成本。根据该条款的文字内容和生活常理,应当认为《公司法》规定的该项前置程序所针对的是公司治理形态的一般情况,即在股东向公司有关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之时,后者是否会依股东的请求而提起诉讼尚处于不定状态,也即存在公司有关机关依股东申请而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如果根本不存在这种可能性,法律就不应要求股东徒为毫无意义之行为,对于股东申请无益即客观事实足以表明根本不存在前述可能性的情况,就应理解为不是《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本意。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仅以股东没有向公司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为由,就驳回股东的起诉。
24.【股东代表诉讼的反诉】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后,被告以原告股东恶意起诉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后,被告以公司在涉案纠纷中应当承担侵权或者违约等责任为由对公司提出的反诉,因不符合反诉的要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5.【股东代表诉讼的调解】公司是股东代表诉讼的最终受益人,为避免因原告股东与被告通过调解损害公司利益,有必要对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调解进行限制。为此,有必要规定调解协议只有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才能生效。至于具体应由何种机关决议,则取决于公司章程如何规定。
(八)其他问题
26.【股权代持情况下实际出资人的责任】公司债权人以名义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实际出资人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其提供的股权代持协议等证据如足以证明名义股东仅是代实际出资人持股的,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7.【请求召开股东会】《公司法》第四十条和第一百零一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程序作出了规定。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本质上属于公司内部治理问题。股东请求判令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自行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股东坚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会议认为,合同是市场化配置资源的主要方式,合同纠纷也是民商事纠纷的主要类型。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要坚持鼓励交易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要依法认定合同效力,慎重认定合同无效。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解释合同条款、确定履行内容、决定应否解除以及如何承担责任,合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审慎适用合同解除制度,依法调整过高的违约金,强化对守约者诚信行为的保护力度,提高违法违约成本,促进诚信社会构建。
(一)关于合同效力
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依职权审查合同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注意无效与可撤销、未生效、效力待定等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效力形态之间的区别,准确认定合同效力。要通过课予当事人报批义务等方式,促成未生效合同生效。要根据解决纠纷的要求,确定未生效、效力待定、可撤销等合同的终局效力,避免案结事不了现象的发生。
2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在认定合同是否因违反《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时,要在考察规范性质以及规范对象基础上,兼顾权衡所保护的法益类型、违法性程度以及交易安全保护等因素。下列合同,一般可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无效:交易行为本身违法,如赌博、洗钱行为;交易标的违法,如器官、毒品、枪支等的买卖;违反特许经营规定,如职业放贷人签订的合同;交易方式严重违法,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经营范围、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一般不应认定无效。
29.【违反公共秩序无效】违反规章、监管政策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同,不应认定无效。违反规章、监管政策同时导致违反公共秩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在认定是否违反公共秩序时,可以从规范内容、监管强度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考量,并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说理。
30.【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就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时的财产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作了规定,但未规定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考虑到合同不成立也可能发生财产返还和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故应当参照适用该条的规定。在确定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的返还责任或者折价补偿范围时,总的原则是,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责任,不能使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获益。
31.【财产返还与折价补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在确定财产返还责任时,要充分考虑财产增值或者贬值的因素,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责任。双务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双方因该合同取得财产的,应当相互返还。应予返还的股权、房屋等财产相对于合同约定价款出现增值或者贬值的,人民法院要综合考虑市场因素、受让人的经营或者添附等行为与财产增值或者贬值之间的关联性,在当事人间合理分配或者分担责任,否则就会出现一方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获益的情形,有违公平原则。在标的物已经灭失或者转售他人的情况下,当事人不能主张返还原物,但可主张折价补偿。折价时,应当以当事人交易时约定的价款为基础,再考虑当事人在标的物灭失或转售时的获益情况综合确定补偿标准。标的物灭失时当事人获得的保险金或者其他赔偿金,转售时取得的对价,均属于当事人因标的物而获得的利益。对获益高于或者低于价款的部分,也应在当事人间合理分配或者分担。
32.【价款返还】双务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标的物返还与价款返还互为对待给付,双方应当同时返还,在一方未返还标的物之前,另一方有权拒绝返还价款。只有在一方已经返还标的物的情况下,另一方才可以请求返还价款。关于应否支付利息问题,在双务合同中,只要一方对标的物有使用情形的,理论上就应当支付使用费,该笔费用可与占有资金一方理论上应当支付的资金占用费相互抵销,故在一方返还原物前,另一方仅须支付本金,而无须支付利息。在单务合同如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应当返还利息。
33.【财产返还和损害赔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仅返还财产不足以弥补损失,当事人可以同时向有过错的一方请求损害赔偿。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既要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责任,又要考虑在确定财产返还范围时已经考虑过的财产增值或者贬值因素,避免当事人双重获利或者双重受损。在确定赔偿标准时,鉴于该责任性质上属于缔约过失责任,故其赔偿的是信赖利益损失,原则上不能参照合同约定来确定,其标准也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情况下可得利益的范围。只有在极少数的特殊情况下,才可以参照有效合同来确定损失,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尽管被认定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4.【合同无效的程序保障】在双务合同中,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主张合同无效;或者原告诉请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而被告主张合同有效的,都要防止机械适用“不告不理”的原则,仅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而应适度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追加诉讼请求,或者向被告释明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例如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但并未提出返还原物或者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一并提出相应请求;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被告基于合同也有给付行为,在案件审理中被告认可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同样应向其释明,告知其可根据恢复原状原则提出反诉或抗辩。当然,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如果被告在案件审理中提出合同有效的抗辩,自然应理解为如果合同被认定无效则会主张相应的法律后果,故人民法院应依职权认定合同无效的相关事实以及法律后果,并在判项中就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作出裁判。一审法院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作出判决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当然,如果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范围确实难以确定或者双方争议较大的,也可以告知当事人通过另行起诉等方式解决,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明确。
35.【未经批准的合同的效力】民商事审判中存在大量的合同需要批准的情形,如《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都有购买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权须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某一类合同应当办理批准后才能生效的,批准是合同的法定生效条件,未经批准的合同因欠缺法定生效条件而未生效。合同未生效,并不意味着没有任何效力,其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具有形式拘束力。此时合同已经依法成立,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二是不具有实质拘束力。合同未生效属于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有别于有效合同,一方不能直接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或者承担该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当事人请求履行合同、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继续履行报批义务。经释明后当事人仍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可以驳回其诉讼请求。三是可以通过办理批准手续促成合同生效。未生效合同仍有通过办理批准手续而趋于有效的可能,故也不同于无效合同。当事人直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6.【报批义务及相关条款独立生效】批准生效的合同一经成立,有关报批义务及未履行报批义务的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的约定就独立生效。报批义务人拒不履行报批义务,如果合同专门针对报批义务约定违约责任的,相对人有权请求不履行报批义务的一方承担该特别约定项下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以整个合同因未履行报批义务为由,主张报批义务及未履行报批义务的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7.【不履行报批义务的后果】一方请求履行报批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令另一方履行报批义务。报批义务人根据生效判决履行报批义务后,有关部门未予批准的,合同确定不生效;报批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报批义务的,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请求赔偿包括差价损失、合理收益以及其他损失在内的预期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报批义务人拒绝根据约定履行报批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报批义务,另一方请求赔偿因未履行报批义务而造成的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8.【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 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搞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私刻公章或恶意加盖假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把握“看人不看章”的原则,主要考察盖章之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对外从事行为,除《公司法》第十六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行为,要取得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对外从事行为,应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行为人以加盖假章形式冒充有合法授权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39.【撤销权的行使】与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认定合同无效不同,撤销权只能由撤销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至于提出的方式,可以是提起诉讼或者反诉,也可以是提出抗辩。在当事人以合同具有可撤销事由提出抗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要在审查合同是否具有可撤销事由以及除斥期间是否届满等事实的基础上对撤销权是否成立作出判断,不能仅以当事人未提起诉讼或者反诉为由就不支持其抗辩。
(二)关于合同权利义务消灭与非违约方的救济
履行抗辩权、合同解除、违约责任都是非违约方寻求救济的方式。其中,履行抗辩权是防御性的权利,当事人可以据此拒绝自己的履行,并阻却违约;当事人同时还可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在认定合同应否解除时,要区别不同情形,分别予以处理。在确定违约责任时,尤其要注意依法适用违约金调整的相关规则,避免民间借贷利率标准的泛化。
40.【抵销】 抵销权既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方式行使。抵销的意思表示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一经生效,其效力溯及自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双方互负的债务数额,是截至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各自负有的包括主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在内的全部债务数额。行使抵销权一方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全部债务数额,当事人对抵销顺序又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根据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进行抵销。
41.【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交付抵债物或者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以物抵债协议不存在合同无效事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民法院在审查以物抵债协议效力时,要注重审查是否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
42.【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抵债物或者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经释明后当事人仍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可以驳回其诉讼请求。
抵债物已经交付债权人或者已经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以物抵债协议性质上属于让与担保,可以参照《物权法》抵押权或者质权实现的相关规定处理。
43.【诉讼中达成的以物抵债】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建议当事人申请撤诉。当事人不申请撤诉,要求法院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并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继续审理。
44.【和解协议】当事人因达成和解协议而撤诉后,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履行和解协议。有生效法律文书的,另一方也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如在二审阶段因达成和解协议而撤回上诉,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也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已经生效的一审判决。
45.【守约方通知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解除,指的是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解除。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要审查通知解除方是否享有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权来决定合同应否解除,不能仅以受通知一方在约定或者法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未起诉表示异议这一事实就认定合同已经解除。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合同性质、合同目的以及交易习惯来确定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是否成就,理解确定相关条款的意思。
46.【违约方起诉解除】 违约方原则上不得请求解除合同,但在某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中,一概不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也对其不公。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解除合同:一是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二是继续履行合同将给违约方自身造成重大损害。违约方请求解除合同,不影响其承担违约责任。
47.【不得请求强制履行场合的合同解除】 当出现《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除外情形,即一方不得要求另一方强制履行时,双方均可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通过起诉方式请求解除合同。一方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8.【合同解除的时间】 人民法院在判令合同解除时,应当对合同解除的时间作出认定。当事人因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的,从解除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解除。当事人直接以起诉方式解除合同,经人民法院确认原告确有解除权的,合同从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之日起解除,当事人以未向其发出解除通知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违约方诉请解除合同以及因出现《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除外情形而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相关事实在裁判文书中确定合同解除的时间。
49.【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要通过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偿等方式恢复到缔约前的状态;对于不能恢复到缔约前状态的合同,如以使用标的物为内容的租赁合同、借贷合同,以及溯及既往可能会影响交易秩序的合同如委托合同,应当认为合同解除仅向将来发生效力,不具有溯及力。
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约定损害赔偿、定金责任等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人民法院在确定违约责任的范围时,应当坚持保护守约方利益以及对违约方进行制裁的原则。
双务合同解除涉及的相关程序问题,参照本纪要第40条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的有关规则处理。
50.【违约金过高标准及举证责任】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这里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而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关利率标准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
(三)关于借款合同
人民法院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根据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原则,切实按照降低实际融资利率水平的要求,区别对待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并适用不同规则与利率标准。依法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职业放贷行为的效力,充分发挥司法的规范、引导作用,促进金融和实体经济实现良性循环。
51.【变相利息的规制】 金融借款合同中,借款人认为金融机构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为名变相收取利息,金融机构或者由其指定的人收取的相关费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出借人应否支付或者酌减相关费用。
52.【高利转贷行为的规制】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在适用该条规定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要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是否来源于银行信贷资金。有银行授信的出借人从事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推定为套取信贷资金;二是从宽认定“高利”转贷行为的标准,只要出借人通过转贷行为牟利的,就可以认定为是高利转贷行为;三是高利转贷行为的危害性在于该行为本身,对借款人对高利转贷行为事先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要件,可以从宽把握认定标准。
53.【职业放贷的规制】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四、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
会议认为,要注意《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与《物权法》对独立担保、混合担保、担保期间等有关制度的不同规定,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优先适用《物权法》的规定。从属性是担保的基本属性,要慎重认定独立担保行为的效力,将其严格限定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要根据区分原则,准确认定担保合同效力。要坚持物权法定、公示公信原则,区分不动产与动产担保物权在物权变动、效力规则等方面的异同,准确适用法律。要充分发挥担保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中的积极作用,不轻易否定新类型担保、非典型担保的合同效力。
(一)关于担保的一般规则
54.【独立担保】从属性是担保的基本属性,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调整的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独立保函外,其他主体出具的独立保函一律无效。判断独立保函的效力主要看其开立人是否为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不问其适用领域是国内交易还是涉外商事交易。当事人在国内交易中适用独立保函,一方当事人以独立保函不具有涉外因素为由主张独立保函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其提供的担保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的,此类约定因不符合担保的从属性而无效。该约定无效不影响整个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有效的,担保人仍应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应视担保人有无过错来确定其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55.【担保责任的范围】 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不能大于主债务,是担保从属性的必然要求。当事人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大于主债务的,如针对担保责任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担保责任的数额高于主债务、担保责任约定的利息高于主债务利息、担保责任的履行期先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等等,均应当认定大于主债务部分的约定无效,从而使担保责任缩减至主债务的范围。
56.【混合担保的处理】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对此并未作明确规定,但全国人大法工委主编的《物权法释义》明确表示,担保人之间不能相互追偿。据此,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其他担保人追偿,除非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可以相互追偿。
57.【借新还旧的担保责任】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将新贷出的款项用于归还旧贷,旧贷因清偿而消灭,其上的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贷款人以担保人尚未进行涂销登记为由,主张担保人仍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约定原担保继续有效的除外。
58.【最高债权额的认定】最高额抵押、最高额保证中的最高债权额,是指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实现债权费用等在内的全部债权。
59.【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 抵押权、权利质权等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应当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担保物权。债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仍未行使担保物权及相关权利,担保人请求确认担保物权消灭、涂销担保物权登记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关于不动产担保物权
60.【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 不动产抵押合同有效成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抵押权未有效设立,但债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人因怠于履行办理登记义务、抵押物灭失以及抵押物转让他人等原因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该项责任以抵押合同成立时抵押物的价值为限。债权人怠于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减轻甚至免除抵押人的责任。抵押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在当事人并未约定抵押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抵押人仅在债务人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债权人请求抵押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1.【房地分离抵押】“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是我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的基本规则。但实践中,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分离抵押的情形也不鲜见,主要包括建筑物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仅一项财产设定抵押,以及建筑物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别抵押给两个不同的债权人两种情形。不论何种情形,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在当事人对抵押财产未作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认为房地一并抵押。也就是说,仅以建筑物设定抵押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抵押权的效力也及于其上的建筑物;建筑物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别抵押给两个不同的债权人的,两个抵押权均属合法有效,其抵押范围均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筑物。在房地分别抵押场合,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确定清偿顺序:登记在先的先清偿;同时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但《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允许当事人对担保财产作出特别约定,如抵押合同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并且明确约定不包括其上建筑物的,应当认为抵押权仅及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反之亦然。
62.【权属不明财产、被查封财产抵押】 根据区分原则,以权属争议不明的财产、被查封的财产或者海关监管期内的财产等设定抵押的,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因不能实现抵押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以依据抵押合同的约定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
63.【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 抵押权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权利,根据“从随主”规则,债权转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受让人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抵押人以受让人不是抵押合同的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等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动产担保物权
64.【流动质押的设立与监管人的责任】 在流动质押中,经常由质权人、出质人与监管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此时要根据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来确定监管人究竟是受质权人的委托还是受出质人的委托来监管质物。如果监管人系受质权人的委托监管质物,则其是质权人的间接占有人,应当认定完成了质物交付,质权有效设立。监管人违反监管协议约定,违规向出质人放货、因保管不善导致质物毁损灭失的,质权人有权请求监管人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监管人系受出质人委托监管质物的,表明质物并未交付质权人,应当认定质权未有效设立。监管合同尽管约定由监管人监管质物,但质物实际上仍由出质人管领控制的,也应当认定质物并未实际交付,质权未有效设立。
65.【浮动抵押的效力】 企业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及产品等财产设定浮动抵押后,又将其中的生产设备等部分财产设定了动产抵押,两个抵押都办理了登记的,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登记在先的浮动抵押优先于登记在后的动产抵押受偿。
66.【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竞存】 同一动产上同时设立质权和抵押权的,应当类推适用《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根据是否完成公示以及公示先后情况来确定清偿顺序:质权和抵押权均完成公示的,按照公示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质权优先于抵押权。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九条不再适用。
(四)关于新类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
67.【担保关系的认定】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设定的具有担保功能的权利义务关系,虽不属于《担保法》《物权法》规定的典型担保类型,但并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68.【担保物权的认定】 债权人与担保人订立担保合同,约定以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设定抵押或者质押的财产或者财产性权利设定担保,因无明确的抵押登记机构而未能进行抵押登记的,不具有物权效力。当事人请求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就担保财产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价款等方式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9.【保兑仓交易的性质和效力】保兑仓交易是指以银行信用为载体、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工具、由银行控制货权、卖方(或者仓储方)受托保管货物并以承兑汇票与保证金之间的差额作为担保措施的一种新类型融资担保方式。其基本的交易流程是:卖方、买方和银行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其中买方向银行缴存一定比例的承兑保证金,银行向买方签发以卖方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买方将银行承兑汇票交付卖方作为货款,银行根据买方缴纳的保证金的一定比例向卖方签发提货单,卖方根据提货单向买方发货,买方销售货物后,将货款再缴存为保证金。在买方违约的情况下,卖方就保证金与承兑汇票之间的差额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保兑仓交易以买卖双方有真实的交易关系为前提,其中,买方与卖方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买方与银行之间是借款合同关系,卖方与银行之间是担保关系。如果买卖双方并无真实的货物买卖关系,则该交易属于名为保兑仓交易实为借款合同的行为,要看银行是否知情来判断合同效力。如果银行对双方并无真实买卖关系知情的,表明其并未受到欺诈,此时保兑仓交易、买卖双方之间的货物买卖关系均因构成虚伪意思表示而无效,被隐藏的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不存在其他合同无效情形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将保兑仓交易认定为借款合同关系,不影响卖方和银行之间担保关系的效力,卖方仍应承担担保责任。反之,如果银行对此不知情的,一般可以认定其因受到欺诈而享有撤销权,并视其是否行使撤销权而作不同处理。
70.【保兑仓交易的司法救济】债权人就保兑仓交易中的不同法律关系的相对方分别向同一法院起诉,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合并审理。债权人同时向同一法院起诉,请求债务人、担保人、仓储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也可以一并审理。当事人未起诉某一方当事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为第三人,以便查明相关事实、正确认定责任。
71.【让与担保】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通过将动产、不动产或者股权等财产转让至债权人名下的方式,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该合同有效。作为担保财产的动产已经实际交付债权人,或者不动产、股权等已经进行变更登记的,可以参照动产质权、不动产抵押权以及股权质押的相关规定确定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出现约定的事由时,债权人主张享有动产、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与债务人事后就动产、不动产或者股权达成折价或者回购协议的除外。债务人请求人民法院参
刑事审判工作汇报篇七
各位领导:
根据友人大办字【20**】第5号文件,《关于对区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检查方案》的通知要求,我院对20**年1—8月份民商事审判工作情况进行了梳理,现汇报如下:
一、民商事案件受理及审理的相关情况
2014年1-8月份,我院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221件,审结202件,结案率91.4%。其中,婚姻家庭纠纷83件,合同纠纷104件,权属纠纷34件。其中判决结案12件,调解结案177件,撤诉结案13件,调撤率94%。
由于我院强化矛盾的调处,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工作,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及时化解了各类民商事纠纷,故2014年无涉法访民商事案件发生。
二、民商事案件调解的具体做法及取得的成效
多年来,我院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落实“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不断探索多元化、多途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有效机制,不断拓展调解范围,创新调解方式方法,在调解过程中体现公心、爱心、诚心和耐心,有效解决了大量的民商事纠纷,化解了社会矛盾,为区域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努力,达到了“提两率、降三率”(提高结案率、调解率,降低上诉率、上访率和更改审改判率)的工作目标。
(一)领导重视,摆上日程,不断加强民商事审判工作
我院一直把民商事审判工作作为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在人力、物力上给予倾斜,舍得投入。在选拔审判干部时,把审判经验丰富的老同志、年富力强素质高的年轻同志向民商事审判一线倾斜,并提高民商事审判干部的政治地位(民一庭庭长为党组成员、两法庭庭长均为正科级),形成了年轻干部挑大梁,老同志把方向的良好格局。在物资装备和基础建设上,同样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为民商事审判庭和两个派出法庭配齐配全了微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装订机、车辆等必要的办公设备。素质过硬的审判队伍,标准化的办公设施,为完成民商事审判工作任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院领导积极参与,对重大疑难案件具体指导,为完成民商事审判工作任务提供了保障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民商事审判工作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办案难度越来越大。每当审判工作中遇到新型疑难复杂案件时,从主管院长到院长都给予及时指导,为及时公正处理案件指明方向。如中院指定我院管辖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父亲王某于2006年2月8日下午5时左右,因腹部疼痛到xx市中心医院治疗,晚8时30分进行胃部手术,术后诊断系胃穿孔。2006年2月14日早7时40分死亡。事情发生后,患者亲属对患者突然死亡的原因提出质疑,并诉至法院要求中心医院赔偿各项损失计80余万元。被告xx市中心医院提出,医院在诊疗患者王某的医疗活动中,未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双方争议较大,特别是原告等人的情绪非常激愤。为了审理好此案,办案人首先是想尽一切办法稳定好原告等人过激的思想情绪,其次是查阅了相关的法律、相近的案例,掌握好处理该起新型案件的法律依据。同时,告知被告中心医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后经xx市中心医院申请,黑龙江新讼司法鉴定中心做出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
1、王某的死亡与xx市中心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2、xx市中心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针对鉴定结论我院有了初步的处理意见。但原、被告双方对各项损失的赔偿计算标准又产生分歧,原告主张各项损失按2013年赔偿标准计算,被告主张应按患者死亡时间2006年赔偿标准计算。在办案人、庭长、主管院长及院长多次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最后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按照黑龙江省2013年各项费用赔偿标准,判决被告xx市中心医院赔偿原告8人各项费用合计220,452.50元。下判前,院领导为了平复原告等人的不满情绪,也为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通过各种渠道,并多次到中心医院进行协调,最终,中心医院被我院持之以恒的调解工作作风所感动,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等人各项损失共计30万元,使这起案件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避免了一起新的涉法访案件发生。
(三)上下联动,建立全方位、立体式的调解模式
为最大限度地强化调解工作,做到“多调少判”,使得大部分民商事纠纷案结事了,彻底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我院经过多次研讨、实践,根据案件的性质、当事人的情绪等具体情况,适时推行了吃透案情法、亲情融化法、背靠背调解法、过错剖析法、换位思考法、释法解疑法、借助外力法、冷处理法、换人调解法等为主要内容的调解方法,建立了全方位、立体式的调解工作模式,把调解工作贯穿于审判活动的每一环节,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此,我院的民商事调解经验在全市两级法院及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预备法官培训班上进行推广。
(四)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法官的调解艺术和水平
做好调解工作,不仅需要法律知识,而且需要法官熟练掌握和运用各种技能和策略,调动一切可能的力量,这对法官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了提高队伍素质和能力,我院除了不错过每一次上级院部署的相关业务培训外,我们还自行采取以会代训、坚持每周五学习日不动摇,对干警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千方百计提高干警的业务水平、调解案件的能力。
(五)围绕“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贯彻落实便民利民措施
1、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的正式实施,小额诉讼制度作为此次民事诉讼法修订的重要成果,也得以确立。所谓小额诉讼是指案件标的额较小、事实较为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小额诉讼简便快捷、诉讼成本低的特点,有效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维护了权利人的微小利益,成为现代民事诉讼法的发展趋势。但该项制度在新民事诉讼法中仅有一百六十二条这一个法律条文,原则性的规定了适用法院、受案范围及一审终审,具体在实施过程中还有一些法律问题需要逐步明确。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这一规定,正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我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时,严格审查,认真把关,对标的金额低于我区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金钱给付案件。如借贷、买卖、租赁纠纷案件、拖欠水、电、燃气费及物业管理费纠纷案件、普通消费服务纠纷案件、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等,初步构建起了小额诉讼的基本制度和程序。真正实现了方便诉讼群众,凸显了小额诉讼程序“快审、快判、快结”的程序价值和司法为民的审判宗旨。
2、为便民诉讼创新审判方式,利用qq视频审理跨国离婚案,使两起远隔重洋、早已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得以解除。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法官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又未局限于法律的条条框框,而是利用网络的便利,及时、快捷审理了案件,实现了便民诉讼,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社会效果显著。
各位领导:
根据友人大办字【20**】第5号文件,《关于对区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检查方案》的通知要求,我院对20**年1—8月份民商事审判工作情况进行了梳理,现汇报如下:
一、民商事案件受理及审理的相关情况
2014年1-8月份,我院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221件,审结202件,结案率91.4%。其中,婚姻家庭纠纷83件,合同纠纷104件,权属纠纷34件。其中判决结案12件,调解结案177件,撤诉结案13件,调撤率94%。
由于我院强化矛盾的调处,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工作,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及时化解了各类民商事纠纷,故2014年无涉法访民商事案件发生。
二、民商事案件调解的具体做法及取得的成效
多年来,我院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落实“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不断探索多元化、多途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有效机制,不断拓展调解范围,创新调解方式方法,在调解过程中体现公心、爱心、诚心和耐心,有效解决了大量的民商事纠纷,化解了社会矛盾,为区域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努力,达到了“提两率、降三率”(提高结案率、调解率,降低上诉率、上访率和更改审改判率)的工作目标。
(一)领导重视,摆上日程,不断加强民商事审判工作
我院一直把民商事审判工作作为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在人力、物力上给予倾斜,舍得投入。在选拔审判干部时,把审判经验丰富的老同志、年富力强素质高的年轻同志向民商事审判一线倾斜,并提高民商事审判干部的政治地位(民一庭庭长为党组成员、两法庭庭长均为正科级),形成了年轻干部挑大梁,老同志把方向的良好格局。在物资装备和基础建设上,同样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为民商事审判庭和两个派出法庭配齐配全了微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装订机、车辆等必要的办公设备。素质过硬的审判队伍,标准化的办公设施,为完成民商事审判工作任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院领导积极参与,对重大疑难案件具体指导,为完成民商事审判工作任务提供了保障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民商事审判工作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办案难度越来越大。每当审判工作中遇到新型疑难复杂案件时,从主管院长到院长都给予及时指导,为及时公正处理案件指明方向。如中院指定我院管辖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父亲王某于2006年2月8日下午5时左右,因腹部疼痛到xx市中心医院治疗,晚8时30分进行胃部手术,术后诊断系胃穿孔。2006年2月14日早7时40分死亡。事情发生后,患者亲属对患者突然死亡的原因提出质疑,并诉至法院要求中心医院赔偿各项损失计80余万元。被告xx市中心医院提出,医院在诊疗患者王某的医疗活动中,未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双方争议较大,特别是原告等人的情绪非常激愤。为了审理好此案,办案人首先是想尽一切办法稳定好原告等人过激的思想情绪,其次是查阅了相关的法律、相近的案例,掌握好处理该起新型案件的法律依据。同时,告知被告中心医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后经xx市中心医院申请,黑龙江新讼司法鉴定中心做出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
1、王某的死亡与xx市中心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2、xx市中心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针对鉴定结论我院有了初步的处理意见。但原、被告双方对各项损失的赔偿计算标准又产生分歧,原告主张各项损失按2013年赔偿标准计算,被告主张应按患者死亡时间2006年赔偿标准计算。在办案人、庭长、主管院长及院长多次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最后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按照黑龙江省2013年各项费用赔偿标准,判决被告xx市中心医院赔偿原告8人各项费用合计220,452.50元。下判前,院领导为了平复原告等人的不满情绪,也为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通过各种渠道,并多次到中心医院进行协调,最终,中心医院被我院持之以恒的调解工作作风所感动,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等人各项损失共计30万元,使这起案件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避免了一起新的涉法访案件发生。
(三)上下联动,建立全方位、立体式的调解模式
为最大限度地强化调解工作,做到“多调少判”,使得大部分民商事纠纷案结事了,彻底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我院经过多次研讨、实践,根据案件的性质、当事人的情绪等具体情况,适时推行了吃透案情法、亲情融化法、背靠背调解法、过错剖析法、换位思考法、释法解疑法、借助外力法、冷处理法、换人调解法等为主要内容的调解方法,建立了全方位、立体式的调解工作模式,把调解工作贯穿于审判活动的每一环节,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此,我院的民商事调解经验在全市两级法院及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预备法官培训班上进行推广。
(四)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法官的调解艺术和水平
做好调解工作,不仅需要法律知识,而且需要法官熟练掌握和运用各种技能和策略,调动一切可能的力量,这对法官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了提高队伍素质和能力,我院除了不错过每一次上级院部署的相关业务培训外,我们还自行采取以会代训、坚持每周五学习日不动摇,对干警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千方百计提高干警的业务水平、调解案件的能力。
(五)围绕“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贯彻落实便民利民措施
1、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的正式实施,小额诉讼制度作为此次民事诉讼法修订的重要成果,也得以确立。所谓小额诉讼是指案件标的额较小、事实较为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小额诉讼简便快捷、诉讼成本低的特点,有效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维护了权利人的微小利益,成为现代民事诉讼法的发展趋势。但该项制度在新民事诉讼法中仅有一百六十二条这一个法律条文,原则性的规定了适用法院、受案范围及一审终审,具体在实施过程中还有一些法律问题需要逐步明确。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这一规定,正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我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时,严格审查,认真把关,对标的金额低于我区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金钱给付案件。如借贷、买卖、租赁纠纷案件、拖欠水、电、燃气费及物业管理费纠纷案件、普通消费服务纠纷案件、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等,初步构建起了小额诉讼的基本制度和程序。真正实现了方便诉讼群众,凸显了小额诉讼程序“快审、快判、快结”的程序价值和司法为民的审判宗旨。
2、为便民诉讼创新审判方式,利用qq视频审理跨国离婚案,使两起远隔重洋、早已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得以解除。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法官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又未局限于法律的条条框框,而是利用网络的便利,及时、快捷审理了案件,实现了便民诉讼,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社会效果显著。
三、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在日常工作中,尽管我们强化了对干警业务培训的力度,但目前看,部分民商事审判干部的工作能力与现有的文化基础,与新形势下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需要,还存在一定的距离,特别是一些老审判员,依旧局限于过去老的办案模式,对新近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尚未学懂吃透,对新形势下案件的调解方式也不够适应,因而影响了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整体水平,对此,我院将在以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强化法律业务知识的学习与培训,以进一步提升民商事干警的工作能力与调解案件的实际操作水平,使民商事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各位领导:
在以往的民商事审判工作中,我们做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绩,但与人大等上级各有关部门及领导的要求,尚存有差距,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大工作的力度,争取取得更大的工作业绩,让人大放心,让领导满意。
以上汇报欠妥之处,敬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刑事审判工作汇报篇八
社会效果的统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期待,不仅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依法做出裁判,还期待人民法院从根本上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这些新要求、新期待也促使人民法院做出回应,以更开阔的视野和心态来认识人民法院的工作:既要符合法律认同,又要得到社会认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那么,何谓法律效果、何谓社会效果,二者之间是何种关系,在民商事审判活动中我们又该如何实现两者的有机统一,以实现司法为民呢?首先,审判活动的法律效果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各类案件进行审判,并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争议的社会关系实行法律衡量、评价、处臵的后果,包括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审判程序必须合法公正、实体处理必须公正合理。社会效果是指通过法官对具体案件的审理和裁判,获取的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其的评价和认可程度。社会效果的实质在于司法的结果要满足实质正义,满足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和长远发展利益,获得公众的情感认可和尊重。
1 重于形式推理方法。它更强调法律对个案的作用及案件双方当事人对审判结果的认同。而审判的社会效果更侧重于法律的价值特别是公正价值、秩序价值的实现,更重视司法审判的目的。它更强调法律对社会的规范作用,审判结果能否得到社会的公认。其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在原则上是并行的,或至少是不矛盾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分别对应于法律规范和法律价值,因此,二者在原则上是不矛盾的。审判的法律效果的实现,会导致法的价值即审判的社会效果的实现。也正因如此,社会效果实质是法律效果在法律价值要求下的延伸,即在法律适用时进行社会需求、社会价值和社会变化的衡量,将这些社会因素纳入考虑范围,成为法律适用的组成部分,而一旦纳入这些考量,法律适用的社会效果也就与法律效果融为一体了。其三,审判活动是法官对个案的法律适用,法官所追求的是个案的公正、具体、明确、可执行的裁判,审判是按照既定法律的标准来裁断社会行为的,因此,适法性(法律效果)是评价审判结果的当然标准。而社会效果本质上是利己的,按照有利于自己的眼光来评价事物的有用性、事件的好坏乃至公平不公平,社会效果一般来说不是衡量审判效果良莠的标尺。
最后,在民商事审判活动中我们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实现司法为民,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2 解方法,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指导原则,大力加强并创造性地开展民商事案件调解工作,为推动民商事调解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精心制定有关民商事调解工作的指导性意见,对调解全过程进行认真梳理、细化和规范,突出针对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坚持把调解工作贯穿于审判流程的全过程。要高度注重调解技能的培养,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因案制宜、因人制宜、因时制宜、发现矛盾点,找准平衡点,捕捉切入点,寻找突破点,灵活选择调解时间、地点、方式,注重情、理、法并用,并认真总结成功案例的调解策略和方法,在审判工作中加以推广应用。通过开展座谈会、经验交流会和举办培训班等形式,相互学习、总结提高,以老带新,不断提升办案的调解能力和水平。
第二,“执法活动必须统筹考虑具体公平正义和社会公平正义,统筹考虑执法活动的社会评价和导向作用,既要反对只讲法律效果不讲社会效果,机械办案,机械执法,也要反对只讲社会效果而不讲法律效果,甚至损害法治原则和权威。”在审判领域,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经济政治稳定,无疑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审判是一种艺术,是一种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起来的艺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必须或力争实现的目标,是法律的本质和内涵对我们法官提出的历史课题和时代要求。
刑事审判工作汇报篇九
97.6。在受案类型上仍以买卖、借款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等案件为主,同时积极受理和审结了一批破产、证券、期货、票据、保险、公司股东权确认及行使纠纷、商标、技术合同等知识产权纠纷、代位权纠纷等新类型案件,民商好范文版权所有事审判领域得到不断拓展。
2、以审判方式改革保证审判质量,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五年来我们,一是从改革民商事庭审方式入手,狠抓程序公正。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一审案件应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的开庭率为100,二审案件的开庭率在90以上。进一步强化庭审功能,大部分案件做到了当庭举证、质证,当庭认证、辩论,当庭宣传,使审判程序逐步规范,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二是,全面落实证据规则,举证时限制度。增强当事人举证意识,将当事人举证的诉讼义务与诉讼后果联系起来,从而有效地缩短了办案周期,同时严格执行审限制度,普遍实行了排期开庭,审限跟踪、警示、催办和通报等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对案件审限情况进行抽查,根据抽查结果予以奖惩,使案件超审限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三是从依法完善合议制入手,狠抓办案质量。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长选任制将合议庭的责、权、利落到实处。坚持由合议庭评议决定案件的程序问题和实体处理。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审判工作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全市法院目前已初步建立了分工比较科学,配置比较合理的民商事审判体系,基本形成了民商事审判的新格局,民商事审判的地位得到确立。
4、加强队伍建设。五年来,全市法院始终把民商事法官队伍建设作为审判队伍建设的核心。抓教育整顿,提高政治素质,抓学习培训,提高业务素质;抓监督查处,保持队伍的廉洁。三管齐下使全市民商事审判队伍的综合素质不断得到提高。同时,全市法院还鼓励支持民商事审判干部在职进行“专升本”、攻读硕士学位的学习,为培养知识型、专家型的职业法官作了准备。
五年来,我市民商事审判工作取得了众所周知的成绩,但我们的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少数审判人员缺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思想道德水平不高,办案中徇私枉法,吃请受礼,严重影响了法院和法官的形象;有些审判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不能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导致案件裁判不公;有些审判人员仍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旧观念,有些案件存在明显的违反诉讼程序问题,少数案件超审限等。这些问题需要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并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刑事审判工作汇报篇十
结合^v^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调研报告反馈的问题,根据调研分析,当前涉外审判工作还存在以下问题和困难。
一是服务对外开放能力水平有待提升。当前,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交织,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涉外法治工作面临的风险挑战增多。有的法院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上思路不够开阔,服务对外工作大局的手段和方式还不够丰富。
二是涉外法律适用规则体系有待完善。对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中的地位、跨境数据流动等国际法重大前沿问题,需要加强研究并及时提出立法建议。一些新类型案件裁判规则有待进一步确立,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三是涉外审判机制改革有待深化。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涉外案件在送达、域外调查取证、域外法查明、缩短审理周期等方面存在一些难题需要多措并举切实加以解决。目前涉港澳台案件参照涉外审判程序处理,导致港澳当事人在内地法院参与诉讼、涉港澳证据审查认定、港澳判决在内地的认可和执行等存在一定不便,不利于涉港澳纠纷的高效化解,制约了司法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作用发挥。
四是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有待健全。国际商事专家委员职能作用还有很大发挥空间,“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健全。我国尚未制定商事调解法,在国内外有影响力的商事调解组织较少,难以满足当事人多元解纷需求。
五是涉外审判人才培养有待加强。涉外审判人才选拔、培养长效机制还不健全,与涉外审判工作发展需要不适应,高素质专业化涉外审判队伍建设成为紧迫任务。有的法院对于如何培养、使用涉外审判人才缺乏整体规划,人才梯队储备不足。随着涉外新类型和疑难复杂案件不断涌现,一些干警应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能力不足,复合型国际化涉外审判人才仍存在较大缺口。
刑事审判工作汇报篇十一
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未成年人犯罪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问题,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工作,对教育和挽救失足未成年人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新建县人民法院长俚厍法庭对涉少刑事案件进行大胆探索,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在少年审判方式和帮教方面作出了可喜的成绩,先后被评为市级和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不容忽视。笔者结合以来新建县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工作开展的情况,对受理的案件及工作做法进行了调查分析,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对策提出自己的粗浅见解。
近四年少年刑事审判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基本情况。20至今,该院共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45件238人,判处非监禁刑133人,判处非监禁刑率56%。
主要特点。一是暴力倾向突出。从xx县人民法院近四年审结的145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来看,具有明显暴力胁迫犯罪的特点,主要为抢劫和故意伤害案件,在这些案件中,匕首、弹簧刀、三棱刀等管制刀具成为主要作案工具,暴力倾向突出。二是团伙性、偶发性犯罪明显。团伙作案数量较多,新建县人民法院近四年审结的145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团伙作案所占比例约为62%。在近四年所审理案件中,无论是抢劫、盗窃、故意伤害还是等都表现为一时冲动,没有明显的预谋,偶发性明显。
因小事发生口角、争执引发的报复性犯罪突出。通过对新建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调研分析,近四年我县未成年人犯罪涉及抢劫、盗窃、故意伤害、、抢夺、寻衅滋事、诈骗、破坏电力设施、妨碍公务、容留他人吸毒罪等罪名,以报复泄愤为动机的犯罪均不同程度存在,特别是在一些故意伤害案件中大多是因同学之间小事发生纠纷,事后一方觉得自己吃亏太没有面子,找另一方算帐而引发伤害行为导致犯罪。四是未成年人犯罪文化程度不高,多集中在初中文化,近四年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初中文化的有86人,约占全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72.3%。
在校学生犯罪比较突出。新建县人民法院近四年受理的未成年人134人犯罪案件中有31人为在校学生,所占比例约为26%。
未成年人犯罪以留守学生和单亲孩子居多。
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上升趋势明显。新建县人民法院近四年受理的未成年人119人犯罪案件中,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数为53人,约占44.5%,16-18周岁的未成年人数为66人,约占55.5%。
判处缓刑的少年犯再次犯罪率呈上升趋势。近年来,未成年人被判处缓刑的再次犯罪或者被行政处罚被撤销缓刑的概率上升。
少年刑事审判工作的主要做法
建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机构。新建县人民法院长俚厍法庭担负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任务,选配了政治素质优秀、审判业务精通的5名法官从事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五位法官学历均为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过良好的法学教育,这为少年审判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坚强的队伍保障。同时,新建县人民法院还从县妇联、学校等单位聘请了3名人民陪审员,参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工作,有效保障了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挖掘审判资源,突出庭审效果。探索惩教结合新路子,把维权活动贯穿于刑事审判全过程,全方位的开展维权工作。
并把这些内容均固定到《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表》中,作为第一手资料,从中把握少年犯思想脉络,摸清其犯罪的症结,确保在庭审中有的放矢地对少年犯进行教育和挽救。
二是有的放矢,搞好开庭审理。针对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和个别法定代理人自我保护意识差,无钱请律师做辩护人或无视其子女的辩护权益的青少年,均为未成年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三是大胆适用非监禁刑,重视回访。在审判工作中,对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不大,一时失足的被告人,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有监管条件的,大胆适用非监禁刑。5月,新建县人民法院对西山文武学校的5名参与抢劫四次的未成年人学生均适用了缓刑。该5名学生脱离父母管教,法律意识淡薄,其犯罪具有偶发性,且该五名学生均具有较强的'可塑性,判处缓刑后继续回学校接受教育,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是着眼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罪犯,加大法制宣传力度,重视判后延伸。为了达到审判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四年来,先后共选派法律知识过硬、司法业务能力强的3名法官担任辖区学校兼职法制副校长,具体负责所任学校的法制宣传教育。组织巡回教育,就地以案讲法。
少年审判存在的主要难题
均出庭率低于60%。
回访帮教工作受到经费等因素的制约。由于财政保障机制的缺乏,当前的回访帮教工作仅局限在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罪犯范围,并且也不能做到对全部未成年罪犯的跟踪回访;同时对少数判处监禁刑的未成年罪犯的回访工作未能开展,对这些未成年罪犯在监禁场所的改造情况无法掌握。
与外地公安机关协调难。对被判处缓刑的外地未成年罪犯按法律规定应由罪犯住所地公安机关执行,但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一般外地公安机关很少回执新建县人民法院。
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挽救难。新建县人民法院在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经常遇到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主观恶性大,社会危险性大的暴力型犯罪,但是因其未满14周岁,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放纵了犯罪。
意见和建议
进一步加强缓刑适用和回访工作。加大适用缓刑的力度,便于失足青少年尽快融入社会、适应社会;强化回访帮教工作,扩大回访对象的范围。
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发现普遍性或需提请注意的问题,有针对地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促进未成年人保护及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的开展。
拓展司法保护范围。增加对法律援助的投入,合理设置关押场所和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最大限度地减少使用羁押强制措施,探索实行“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
改进现有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庭的设置,使审判环境更具人性化。借鉴“圆桌审判”方式,最大限度减轻未成年被告人的恐惧和抵触心理,使之更符合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特点,充分体现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
刑事审判工作汇报篇十二
刚刚胜利闭幕的党的^v^,是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对鼓舞和动员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具有重大意义。新时代新征程,人民法院将坚持以^v^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v^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v^精神,认真贯彻^v^关于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决策部署,奋力推进涉外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更好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涉外审判工作正确政治方向。将学习宣传贯彻党的^v^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首要政治任务,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站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战略高度,在更高水平、更广领域、更深层次上谋划和推进涉外审判工作。认真贯彻《中国^v^政法工作条例》,牢牢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把党的领导贯穿涉外审判工作全过程各方面,不折不扣贯彻落实^v^决策部署,积极服务党和国家对外工作大局。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更加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及时报告工作情况,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建议,不断加强和改进涉外审判工作。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推动完善涉外法律适用规则体系。深入研究我国法律域外适用条款等问题,健全相关司法解释和配套规则。加强国际法前沿热点问题研究,夯实涉外法治理论基础,推动完善涉外法律适用规则体系。
四是坚持目标引领,健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充分发挥国际商事专家委员职能。坚持多元化、专业化、国际化的发展目标,健全“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努力将我国建设成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优选地。
五是实施人才强基计划,加强高素质专业化涉外审判队伍建设。立足长远、加强统筹,健全涉外审判人才引进、培养、选拔、使用、管理机制。建立新类型、疑难复杂涉外案件研讨机制和平台,促进提升涉外审判队伍整体能力水平。培养和储备一批既有大局观念又有国际视野,既通晓国内法律又熟悉国际法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优秀涉外审判人才。
六是坚持合作共赢,开创国际司法交流合作新局面。完善国际司法协助工作机制,提高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国际司法协助质效。拓宽国际司法交流渠道,健全案例交换分享机制、法律适用交流机制、法官培养合作机制等,促进增进司法互信。拓展与有关国家及世界贸易组织、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v^等国际组织合作的广度和深度,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
针对当前涉外审判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加快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的修法进程。适时将修订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纳入立法规划。修改^v^常委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授权海事法院审理特定类型的海事刑事案件,有效维护我海洋权益。二是推动解决国际商事法庭运行中存在的瓶颈问题,促进提升我国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国际竞争力。适时制定商事调解法,充分发挥调解机制优势,为我国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蓬勃发展提供充分法律依据。三是授权广东等涉港澳案件集中的地方法院试行简化涉港澳民事诉讼程序,简化港澳诉讼主体证明手续及授权委托手续。四是推动建立健全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法律服务机构以及国际组织之间的涉外法治人才交流机制,加大复合型国际化涉外审判人才培养力度。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列席会议的各位代表,^v^常委会专门听取和审议人民法院关于涉外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充分体现了对涉外审判的高度重视,全国法院和广大干警深受鼓舞。我们将在以^v^同志为核心的^v^坚强领导下,在^v^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v^精神,坚决执行^v^及其常委会决定、决议,认真落实本次会议审议意见,进一步提高涉外审判工作水平,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刑事审判工作汇报篇十三
在进行刑事审判工作期间,我参加了一次刑事审判工作会议。这次会议对于我们的工作起到了很大的指导作用,让我受益匪浅。下面,我将对这次会议的心得体会进行总结和分享。
首先,会议的开幕发言让我对刑事审判工作有了更深的认识。会议的主持人从刑事司法改革的背景出发,对目前刑事审判工作的挑战和机遇进行了分析和解读。他指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意识的普及,人们对于刑事审判工作的期望越来越高,我们需要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审判质量,确保公正和效率。这让我认识到,刑事审判工作不仅仅是为了解决单一犯罪案件,更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其次,会议强调了刑事审判的程序规范和权利保障。会议提出,审判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尽力避免非法证据的使用,确保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充分发挥。这让我意识到,刑事审判工作不仅仅是对罪犯的惩罚,更是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我们必须在维护社会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基础上,尊重被告人的权利,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同时,会议还强调了刑事审判的证据标准和犯罪事实的认定。会议指出,证据的收集和评估是刑事审判工作的关键环节。我们必须按照法定的证据标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在犯罪事实的认定中,要坚持“有罪不推定”原则,保护被告人的无罪推定权。这让我深刻认识到,刑事审判工作必须依法认定犯罪事实,不能冤假错案,确保每一个案件的审判结果都是公正的。
会议还着重强调了刑事审判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会议指出,法官要坚守法律底线,不能受到任何压力和干扰。公诉人要以事实为依据,依法行使起诉权。证人、辩护人等各方参与人员要秉公办案,不偏不倚。这让我深刻认识到,刑事审判工作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对于公正审判至关重要。我们必须坚守职业操守,不受外界干扰,凭借专业知识和法律精神来判断案件,并给出公正的判决。
最后,会议给我们提供了一个互动交流的机会。会议设置了小组讨论环节,让我们可以就刑事审判工作中的难点问题进行研讨。这不仅帮助我们加深对问题的理解,还能够借鉴其他地区的成功经验。通过与同行的交流,我收获了很多宝贵的建议和意见,对我今后的工作提供了很大的启发。
总之,这次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给我带来了很多收获。我深刻认识到,刑事审判工作是维护社会正义和法治秩序的重要一环,我们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进行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努力践行会议精神,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工作水平,为建设法治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刑事审判工作汇报篇十四
根据xx县人大常委会20**年工作要点的安排,10月12日,县人大内务司法工委在分管主任秦贤斌同志的带领下,对县人民法院20**年以来刑事审判工作情况进行专题调研。调研组先后在县法院听取相关庭、室、处、队对刑事审判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在县司法局召开由县委政法委、县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局等部门负责人、人大代表、律师参加的座谈会,采取听取汇报、交流座谈、查阅案件资料等方法,对我县的刑事审判工作有了较为全面的掌握。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几年来,xx县人民法院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和“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在打击犯罪、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审判方式改革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均取得了较大成绩,为我县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07、该院刑庭荣获全市法院系统先进集体并立集体三等功,体现了该院刑事审判工作的综合素质和整体水平。
1、从严把握,较好地发挥了刑事审判职能。法院领导班子历来非常重视刑事审判工作,定期听取刑事审判工作专题汇报,对刑事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进行分析研究。他们坚持“严打”方针,突出重点,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抢劫、故意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和多发性侵财、涉农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惩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依法惩处一些职务犯罪,加大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力度,以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07年以来,县法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480件,审结460件,依法判处刑罚的被告人中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05件155人,缓刑132件170人,免于刑事处罚的14件17人,单处罚金刑的22件29人。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的案件共26件,经中院审理,24件予以维持,2件被部分改判为适用缓刑;县检察院抗诉的案件2件,均作部分改判。
2、标本兼治,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一是认真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对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的犯罪分子依法从轻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管制、拘役、罚金,并协助有关单位做好监管工作。二是灵活公诉庭审方式,选择典型案例,通过公开审判、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安、烟草系统人员、社会各界群众参与庭审旁听以及新闻报道等形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达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方的目的,扩大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三是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充分发挥少年法庭预防青少年犯罪的职能作用,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适度、罚当其罪,全力预防和减少犯罪。以来,县法院共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0件70人,并不定期到学校、社区和犯人家中跟踪回访,了解他们的改造情况,切实做到了审判一件、挽救一个、教育一批,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07年至今,已审结的少年犯无一人重新犯罪。
3、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刑事审判工作方法。县法院高度重视刑事审判工作,不断完善刑事审判管理机制,严格考核案件的调解率、当庭宣判率、服判率、上诉率和发改率等质量指标。07年以来,该院的刑事案件当庭宣判率达75%;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能公开审判的案件,100%地做到审判程序公开,裁判理由公开,审判结果公开,使公正司法真正贯穿刑事审判的全过程;他们树立司法为民、司法便民意识,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增强群众法制观念,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4、强化意识,自觉接受县人大的监督。一是经常联系县人大相关工委,虚心听取和征求人大常委会委员及人大代表对刑事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在日常工作中,认真落实司法报告制度,凡刑事审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大活动、重大案件,都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三是积极主动邀请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审理、视察、检查刑事审判工作。07年以来,刑庭共6次邀请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26人旁听刑事审判庭审,深受好评;四是认真办理人大代表的批评、意见、建议和人大信访交办的刑事涉诉案件,做到“高度重视,精心办理,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音”,所办理案件均按要求及时结案上报,做到了当事人比较满意,上级部门比较满意。
二、存在问题
一是少数案件在准确量刑、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方面出现了尺度把握不严的现象。如:07年以来,市中院对我县刑事上诉案件直接改判的2件中,均适用了缓刑。在检察院提起抗诉的2件案件中,认为不适用缓刑被改判的1件,认为量刑畸轻的被改判1件。另外,部分案件在罚金刑运用上有一定的偏差,存在有判前商议的现象。二是少年合议庭审判工作机制和制度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对未成年人的审判工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对少年犯罪的预防和社会教育等经常性工作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和探索,对青少年犯罪的延伸教育有待进一步加强,对已判决的青少年犯罪的回访工作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部分法官的司法理念还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就案办案、孤立办案,只注重法律效果,忽视社会效果的问题仍然存在。如:少数因民事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量刑时没有充分考虑案发的原因和案件执行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被告人或被害人的权利,引起一些不同看法。
三、几点建议
1、要进一步转变刑事司法观念,更好地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要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强化刑事司法领域人权的保护。既要坚持“稳、准、狠”的原则,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行为和犯罪分子,又要贯彻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在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和适用法律一律平等的刑法原则基础上,从有利于减少犯罪、增强群众安全感、促进社会和谐出发,准确把握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审时度势,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要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确保刑事审判的质量和效率。要认真落实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原则和制度,依法公正审理好每一起刑事案件,切实保证作出的裁定、判决经得起法律衡量、经得起社会评价、经得起历史检验,实现实体和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要依法保障律师充分履行辩护职责,依法保障被告人的人权,依法保障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推进落实被害人权益的各项措施。要切实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坚持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标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裁判质量。尤其要认真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注重将心理辅导引入少年法庭工作中,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障碍和人格缺陷,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正确面对成长过程中遭遇的曲折和失败,提高社会适应能力。要坚持公正第一、注重效率原则,在确保审判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要做好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依法规范刑罚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维护法制统一。
3、要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队伍建设,提高审判人员整体素质。要全面加强刑事审判队伍建设,确保刑事法官队伍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优良、司法公正。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确保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二是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刑事法官掌握法律政策精神和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增强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释法说理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三是加强审判作风建设,牢固树立群众观念,更加注重保障民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四是加强廉政司法教育,不断完善规范刑事审判活动制度建设,健全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确保司法公正廉洁。
4、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审判的社会效果。在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旁听一些社会影响大、群众普遍关注的案件的基础上,尝试对一些重大、复杂案件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听证会等形式,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要加强与新闻媒体和有关宣传单位的联系,依法对大案、要案进行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和深入剖析、广泛宣传,使其真正起到宣判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巩固和扩大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要注重总结、推广和宣传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好典型,树立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及刑事法官队伍的良好形象。
刑事审判工作汇报篇十五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对于由于自身缺陷在诉讼中处于弱势的盲、聋、哑人,我们采取各项措施积极保障其合法诉讼权益,为其消除诉讼障碍。如在刚刚审结的聋哑人张某盗窃案中,针对张某不太懂手语、但达到初中文化水平的特点,我院刑庭审判人员推陈出新,首次引入了高科技的多媒体示证系统,采用了幻灯投影成像出示证据与被告人自行书写意见相结合的“笔审”方式,既充分保证被告人顺利的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又实现了对特殊庭审方式的一次成功尝试。
一、狠抓司法规范化建设,高度重视审判质效,努力提高案件审理质量。
近年来,在刑事审判工作中,我们摆脱过去就案办案的固定模式,更多的关注各项审判质效指标、审判发展态势,提高审判质量,打造“精品工程”、“铁案工程”。针对过去我院刑事案件审限指标在全市法院排名偏后的状况,我们将缩短审限作为一项重点工程来抓,认真学习兄弟法院先进经验,结合实际,制定新的审判流程;深挖潜力,完善工作方法,提高审、书人员工作效率,健全合议和通案制度;加强与检察机关沟通工作,尽可能的得到公诉机关在诉讼程序、移送时间、审限扣除等方面的大力协作。通过不断的实践和总结,在缩短审限上取得显著成果。从20xx年2月份开始,刑事案件审理天数逐月下降,从2月份的13.57天下降到8月份的5.94天,8月份平均审理天数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幅度达56.64%,今年一到八月份的平均审理天数比去年同期下降14.47%。为保证刑事审判工作沿着合法、规范、有序、严谨的轨道前行,结合缩短审限的工作,我们对审判活动进行了全面规范化整顿,在不断的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保持优良传统,抛弃不规范、不合理的“瑕疵”,逐步形成了一整套提高审判效率、缩短审限、确保质量的案件审理新流程:刑事案件立案当天即时送达文书,普通程序送达后第十一天、简易程序送达后第四天安排开庭,杜绝人为因素拖延审限;开庭时审判人员、书记员提前到庭,庭审中科学掌控审判节奏,所有合议庭成员认真参与庭审,杜绝开庭迟到、审判人员不认真听庭,各行其事的作法;提高当庭宣判率;宣判后审判人员及时制作判决书,书记员按时送达,案件审结后卷宗及时移送,杜绝不符合规定的超期送达、移送现象。
在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的同时,我院坚持以人为本,通过派员到省高院、中院学习,开展集体学习,鼓励自学等多种方式,提高干警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为充分发挥集体智慧,我院建立了刑事案件庭内定期通案制度、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庭前讨论制度,审判人员之间经常对审判经验、法学理论、疑难问题进行交流探讨。另一方面,我们鼓励审、书人员将思想付诸笔端,通过工作信息形式在法院系统内宣传我院刑事审判工作中的先进做法和重大举措;通过案例报道形式加大法制宣传,扩大刑事审判的社会影响;通过理论调研的`形式,思考问题,探讨出路。近年来,我院刑事审判信息、报道、调研工作成绩突出,先后有100多篇高质量的文章被国家和省、市级报纸、期刊、网站选用。
二、切实关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不断完善少年法庭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刑事审判“预防犯罪,治病救人”的功能。
20xx年至20xx年,我院共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7件,对68人判处刑罚。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现低龄化、犯罪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结伙作案增多的新特点,我院指派业务精通的骨干专人负责审理青少年犯罪案件,从港闸区妇联等单位聘请专职陪审员,组成了固定的少年合议庭,建立工作台帐,对未成年被告人一人一档案,为少年庭审判工作的开展创造了良好的硬件环境。为了尽可能的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抵触情绪,更好地帮助其悔过自新,重新做人,我们合理借鉴了兄弟法院少年法庭的先进做法,同时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开拓思路,形成了“庭前、庭中、庭后三步走”的独特工作方式:庭前,与被告人及其父母耐心交谈,详细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家庭状况、一贯表现,从而掌握犯罪原因,对症下葯;庭审中,我们尝试了圆桌审判这一更为宽松、和谐的庭审形式,法官、检察官与被告人拉近距离,结合多方的法庭教育,给予亲情式关怀,在减轻未成年人心理压力,防止抵触情绪的同时,促使被告人正视错误、痛改前非;庭后,重视对青少年缓刑、管制犯的回访工作,与罪犯所在的学校、单位、厂企保持经常性联系,密切关注其发展状况,预防再次犯罪的发生。我们一系列耐心细致的青少年罪犯教育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通过一次次的回访工作,我们了解到的信息是绝大部分的少年犯都在其工作、学习岗位上积极改造,重塑新生,其所在的学校、工作单位也主动给予充分的帮助和监督,为其提供良好的改造环境。
各位领导,近两年来,我院在刑事审判工作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不少距离。由于思想认识、工作分配和组织机构等各方面的原因,我院的刑事审判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方面:
1、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忙于个案的审理,未能静下心来对案件进行总结,对审判态势进行分析的时间不够,法学理论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2、少年法庭的工作进展缓慢,还没有形成健全、完整的制度和体系,创建青少年维权岗、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的工作一直尚未完全落实,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社会教育等各项工作的范围还需要进一步扩大。
3、面对新形势,创新意识不够,在审判工作中遇到新问题时,不能及时转变思路,寻找新出路、新方法,局限于传统和惯例。
针对这些存在问题,我院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充分发扬优良传统,加大改革创新步伐,不断改进刑事审判工作:
1、为适应新形势下刑事审判工作的需要,建立起定期的有序的集体业务学习制度,加强庭内法律理论知识,特别是新刑法理论知识的学习,树立起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科学的刑事司法理念。在案件审理的同时,加强对每一阶段审判工作的总结、梳理,关注审判态势,从中发现新的问题。庭内同志之间加强交流、讨论,共同进步。
2、进一步细化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加快青少年维权岗、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的创建步伐,将计划落实到紧锣密鼓的筹建工作中。一方面加强与犯罪率较高的学校、学院、工厂、单位的双向联系,开设法制教育课堂,预防犯罪的发生;另一方面对已判决的青少年罪犯加强回访,严密关注其动向,立足于预防二次犯罪的发生,力争将我区的青少年犯罪率降到最低。
3、树立良好的学风,不断更新知识,熟练掌握法律业务知识和司法技能,在提高审判能力和水平的基础上,增强创新意识,积极转变思路,结合本院实际,开拓出新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思路,要摒弃原有的思维惯性,积极思考,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各位领导,刑事审判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各项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长期以来,区委、区人大对我院的刑事审判工作给予了高度的关心和支持。我们相信,在区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的支持和监督下,在我院全体干警的共同努力下,我院的刑事审判工作一定能再上新台阶,为依法治区,建设“法治合格区”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刑事审判工作汇报篇十六
---式,积极构建符合我院实际的审判管理组织体系。
在管理机构上力求“顺”。年初成立了审判管理领导小组,杨理院长为组长,三位副院长为副组长,班子成员全部参加领导小组。同时,院里成立了审判管理办公室与审监庭合署办公。配强、配齐审管人员,抽调7名业务骨干,其中党组成员1名,审委会委员1名、法官5名,并配备书记员4名,组织了一支专兼结合的审判管理队伍。我们还积极争取,向区编委申报成立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和审判管理办公室。
在管理职能上体现“全”。把司法统计、审判质效态势分析、案件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法官业绩考评等职能统一归口审管办。同时,将诉讼服务纳入审判管理,设立诉讼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并安排机关中层副职以上干部轮流值班,为群众和诉讼参与人提供转递材料、判后答疑、法律咨询等服务事项。
2---杜绝“隐性”超限办案。对所有案件的审限实行全程跟踪监督,明确院、庭长对变更审限的审批权,并纳入部门和法官业绩考核范围。每月将各部门及办案人员的办案情况进行通报,着力解决月度结案不均、部门结案不均、审判人员结案不均的问题,促进收结案良性循环。
推行案件质量评查机制。一是坚持全面评查,成立案件质量评查领导小组,落实专兼职评查员交叉评查,对案件逐案评查。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点评,并督促业务部门或承办法官及时进行整改,提升整体案件质量。二是强化专项评查。先后对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进行了专项评查或抽查,对诉讼费收取情况、涉案标的款物处理情况、诉讼保全情况等进行了专项检查。三是深化重点评查。对被发回重审、改判、涉诉信访及当事人投诉的案件进行重点评查,着重分析原因,查找瑕疵,提出措施,整改落实。第四是通报评查结果。
4---文评选等专项评活动,强化审判管理的针对性、有效性。
完善法官审判业绩考评机制。一是发挥标杆作用。制定了《岗位责任管理办法》、《评先评优办法》,开展“办案能手”、“服务标兵”评比活动,激励干警创先争优。二是合理评价法官业绩。以市中院的16项审判质效评估指标为基础,制定了我院的审判绩效考评制度,突出绩效量化的评价作用和绩效考评的导向激励作用,达到行为激励的效果。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管理科技化
加大信息化建设的力度,利用审判信息管理、庭审监控平台,提高管理科技化水平,助推审判质效提高。
完善硬件设施建设。建立标准化机房,做到线路、机柜布局合理,消防设施、不间断电源、杀毒软件、管理制度齐全。加大网络建设,初步具备了审判信息、庭审办公监控、视频会议等功能。我院内外网站正在测试中,拟近期开通。
2014年审判管理办公室工作总结
8---
关知识的学习,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又有丰富的审判经验,熟悉各庭室的审判流程,还要有一定的统计知识基础。
(三)关于加强审判流程管理队伍建设的建议
1、强化各审判业务庭的内勤的审判流程管理职能,负责各庭的案件登记、10---至40岁6人,其中法官人数占 %。41岁至45岁11人,其中法官人数占%。46岁至50岁10人,其中法官人数占60%。51岁以上21人,其中法官人数占%。
6:5。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配置比例为31:22。
二、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一)制定的制度
12---件的审判长或独任审理案件的独任审判员签发,由承办案件的审判庭庭长审
核。疑难、复杂、重大、发回重审、再审以及上级督办的案件,由分管院长审核后由审判长并签发。
(四)案件审判流程
14---建立三级法院审判流程管理信息系统,做到对每个案件的审判流程进行监督,力求做到案案上网,时时监控。
四、审判流程管理信息化软件使用情况
现在办案工作没有使用审判流程管理信息系统。之前由于软件问题,高院曾要求停止使用该软件。我院目前实现了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人均一台台式电脑,全院干警人均一台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和扫描仪在各个业务庭都配备了一台,设立了专门人员对计算机软、硬件系统进行管理,维护。
(四)司法公开德信息化情况
1、对外提供案件信息查询渠道。
2、依靠人工手段进行查询。
3、基本可以了解到规定范围内允许告知的信息。
4、配备了led电子屏。
5、对审理信息和超审限等情况进行经常性滚动显示。
6、裁判文书能够上网。上网标准依
16----
刑事审判工作汇报篇十七
个人工作总结
本人于2007年9月进入xx县人民法院工作以来,始终坚持兢兢业业履职,勤勤恳恳工作,干干净净做事,踏踏实实做人,在上级领导和同志们的关心、支持、帮助下,我认真履行职责,工作讲原则、顾大局,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总结如下:
一、加强学习实践,提高道德素养
近年来,我一直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理论学习作为自身的重要任务,自觉做到勤学多想,认真学习马列主义、_思想、_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工作,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于2013年12月通过党组织的考察成为_预备党员。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的同时,坚持法律专业知识学习不放松,与时俱进地学习研究新的法律法规以及当今社会主义法的价值取向,能够用法律的理念去指导工作,用法律的思想去谋划工作,用法律的手段去开展工作。通过自身的不断努力,于2011年顺利地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
二、注重求真务实,不断提高工作能力
三、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自工作以来,我始终以积极的态度对待各项工作任务,热爱本职工作,能够主动思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通过理论学习和实践来弥补自己的不足。坚持爱岗敬业、勤奋工作这一基本要求,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证了本职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坚持以身作则,强化自己的责任意识。我始终认为,个人苦点累点没有关系,人生的价值在于奋斗、在于创造、在于奉献。我必须以勤奋的理念去实现人生的价值,为法院工作作出我应有的贡献。
四、尽职尽责,扎实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先进个人”称号;2013年6月被我院推荐参加国家法官学院组织的“全国法院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培训班”,并顺利结业。作为一名审判管理人员,尽职尽责,努力工作,为2013年度本院审执质效取得全市第x名的成绩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五、无私奉献,注重廉洁自律 时时处处从严要求自己,牢固树立共产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使思想上、政治上时刻与_保持高度一致。本着对自己负责,对工作负责,在廉政建设中始终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时刻做到自重、自醒、自警、自励,自觉加强党性修养,珍重自己的言行、人格和名誉。对待工作扎实细致、毫不马虎,做到顾全大局、公平公正。通过加强自身的作风建设,把廉政纪律贯穿于日常工作始终。时时刻刻按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加强学习,不断加强政治道德修养,以身作则,廉洁自律,保持清醒的头脑,自觉抑制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侵蚀。
六、主要不足
在工作中存在急躁情绪,审判实践经验还需提高。总结人:xx
2014年1月12日
年 终 工 作 总 结
进入xxx法院已经有一年的时间,在庭室领导的关心支持下,个人在xxx年度取得了不小的进步。本人在工作过程中,较好地完成了xxx年年度工作。现将有关xxx年度个人工作情况作如下总结:
一、熟悉了解法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我于xxx年xx月进入本院被分到xxx法庭,为了更快更好地融入这个庭室,为以后的工作打好铺垫,我加紧对本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全面了解熟悉。通过了解和熟悉,我为能进入本单位感到自豪,同时也感到自身的压力。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以各项法律规章制度为准则,严格要求自己,在坚持原则的情况下敢于尝试,更快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二、书记员工作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庭审笔录是书记员最重要的本职工作,要制作好民事案件的笔录,必须首先掌握民法的基本理论、民事诉讼法的有关内容以及审判活动的内部规律,从而对制作案件笔录的重点内容心中有数。一个负责任的书记员在制作笔录前必须要先熟悉案件基本情况、了解案情,对担任记录的案件,应首先阅卷。我在每次开庭前都阅卷,无论案情是简单还是复杂都做记录,对庭审中可能涉及到的案发时间、地点、人名、证据、专用词语、法官可能问到的问题都做以标记。这样记录起来就很方便,而且速度也快。在具体记录中,民事案件的笔录中应有以下几点:一是记录清涉及案件的基本事实和经过;二是记录审判过程中不同人员的表述意见或反映的关键要点。我在记录时就要特别 注意以上这些要素,只有抓住重点,分析归纳,才能形成高质量的庭审笔录。
三、认真学习,勤恳工作
书记员的工作要求首先就是打字速度快,我不断进行看打、听打训练,通过练习加强自己的速录打字水平。其次就是对法律条文的熟悉,通过近一年的工作,使我对相关法律知识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我在以后工作中要做到认真、仔细,多看、多听、多想、多问、多做。遇到不懂的问题虚心请教老同志,使自己不断进步。有空就多看一点业务书,多听一些有经验的老书记员的工作经验介绍;多想一些为什么,对不懂的通过多看、多问,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然后再运用到实践中去;多做一些实践工作,坚持每周写工作心得,记下自己的缺点和成绩,在实践中改正缺点。
四、遵守纪律,廉洁服务
在工作中,我在思想上、行动上与组织保持高度一致,认真遵守本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保守审判机密。自觉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司法为民宗旨,不拿群众一针一线,对当事人前来咨询的一些法律问题耐心的给以解释。在工作作风上,保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没有浪费公物的行为。
五、不足与展望
总结一年来的工作与得失,我感触极深,我深知虽然工作上取得了一点成绩,但还存在许多不足与问题,突出表现在:本人对法律条文的熟练掌握还有相当一段距离,对法律条文掌握的不足,今后工作中还要继续不断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努力通过司法考试,这是今后的前进方向;庭审中记录的概括程度不够,语言不够精简,在以后的工作中也要不断加强这方面的改进,从而使自己逐步具备多方面的工作素养。当然,我深知要成为一名高素养的知识型书记员,成为一名人民满意的工作人员,我要努力的地方还很多,为此我将在领导的关注,同事们的帮助下,进一步加强学习、努力工作,充分发挥个人主观能动性,不断争做多方面的表率,为推动我庭工作步上新的台阶作出应有的贡献!
法院年终个人总结
2010年,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干警的帮助、支持下,我以“服从领导、团结同志、认真学习、扎实工作”为准则,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完成了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自身的政治素养、业务水平和综合能力等都有了很大提高。现将一年来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坚持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养
在政治理论的学习上,我积极参加了“人民法院为人民、公正司法树形象”学习教育活动,通过不断的学习教育,提高了自身的政治素养,使自己进一步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固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信念和宗旨;增强了事业心和责任感;养成了谦虚谨慎、言行一致、健康向上的良好道德品行。
二、严谨细实、勤奋努力、认真履行职责
在工作中,我追求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注重改进工作思路和方法,讲求工作的原则,把“实事求是,务实创新、细实严谨”作为自己的座右铭。结合实际和办公室工作的特点,妥善处理好各种关系,做到了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协调内处关系、综合各方信息,起到了参谋助手作用和桥梁纽带作用。
三、严于律已,不断加强作风建设
规章制度,尊重领导,团结同志,谦虚谨慎,主动接受来自各方面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坚持做到不利于法院形象的事不做,不利于法院形象的话不说,积极维护法院的良好形象。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发扬成绩,克服不足,以对工作、对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脚踏实地,尽职尽责地做好各项工作,不辜负领导和同志们对我的期望。
刑事审判工作汇报篇十八
法庭辩论,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控诉方与辩护方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责轻重、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如何适用刑罚等问题,进行互相争论和反驳的一种诉讼活动。
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公诉人发言;
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3、被告人自行辩护;
4、辩护人辩护;
5、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如果合议庭发现新的事实,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时,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该事实查清后继续法庭辩论。
经过辩论后,审判长认为控辩双方的发言中已经没有新...
刑事审判工作汇报篇十九
结合_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调研报告反馈的问题,根据调研分析,当前涉外审判工作还存在以下问题和困难。
一是服务对外开放能力水平有待提升。当前,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交织,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涉外法治工作面临的风险挑战增多。有的法院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上思路不够开阔,服务对外工作大局的手段和方式还不够丰富。
二是涉外法律适用规则体系有待完善。对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中的地位、跨境数据流动等国际法重大前沿问题,需要加强研究并及时提出立法建议。一些新类型案件裁判规则有待进一步确立,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三是涉外审判机制改革有待深化。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涉外案件在送达、域外调查取证、域外法查明、缩短审理周期等方面存在一些难题需要多措并举切实加以解决。目前涉港澳台案件参照涉外审判程序处理,导致港澳当事人在内地法院参与诉讼、涉港澳证据审查认定、港澳判决在内地的认可和执行等存在一定不便,不利于涉港澳纠纷的高效化解,制约了司法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作用发挥。
四是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有待健全。国际商事专家委员职能作用还有很大发挥空间,“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健全。我国尚未制定商事调解法,在国内外有影响力的商事调解组织较少,难以满足当事人多元解纷需求。
五是涉外审判人才培养有待加强。涉外审判人才选拔、培养长效机制还不健全,与涉外审判工作发展需要不适应,高素质专业化涉外审判队伍建设成为紧迫任务。有的法院对于如何培养、使用涉外审判人才缺乏整体规划,人才梯队储备不足。随着涉外新类型和疑难复杂案件不断涌现,一些干警应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能力不足,复合型国际化涉外审判人才仍存在较大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