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热刑事申诉申请书范文(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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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申请书篇一
自诉人:xxx(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被诉人:xxx(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案由和诉讼请求:
(写明控告的罪名和具体要求,例如,若是伤害案,案由则写:故意伤害;诉讼请求:一、要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要求赔偿损失xxx元)
事实和理由:
(写明具体的时间、地点、经过、见证人等)
证据和证据来源(如有证人,应当写明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自诉人:xxx(签字或者盖章)
x年x月x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62条规定,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包括指明控诉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种刑事责任。如果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还应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六)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对两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诉的,应当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三、提起刑事自诉需要哪些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61条规定,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人民法院一般要求自诉人提供如下材料:
(一)自诉状一份,并按照被告人人数提供副本(需签名);
(二)自诉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港澳同胞回乡证复印件;
(三)自诉人受伤害的相关证据或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及法医鉴定;
(四)对上述第三类案件,应提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以及自己人身、财产受侵犯的证明材料。
刑事申诉申请书篇二
申诉人因被申诉人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不服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杭余检公诉刑不诉(20__)88号不起诉决定书,现依法提出申诉。
请求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查明案情,撤销杭余检公诉刑不诉(20__)号不起诉决定书,依法对某某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20__年4月10日,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后杭余检公诉刑不诉(20__) 号不起诉决定书,申诉人于20__年4月16日收到该不起诉决定书。申诉人不服提出申诉,事实与理由如下:
、被申诉人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其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20__年8月8日,申诉人与某某因债务纠纷发生争执,导致申诉人因外伤致头顶部、面部裂创,瘢痕累计长度达282.5px,左侧第7-10肋骨骨折,右侧尺骨远端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20__年8月13日,被申诉人被余杭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__年9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20__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经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但遗憾的是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犯罪情节轻微为由对被申诉人决定不予起诉。申诉人认为,被申诉人加害申诉人导致轻伤二级,在没有取得申诉人的谅解以及没有对申诉人的损害作出赔偿的情况下,其行为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此为由对被申诉人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理由不成立且不符合相应的法院规定。
(二)故意伤害罪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三、为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轻伤犯罪案件在侦 查、审查起诉过程中,具备下列条件的,经审查属实,公安机关可以撤案,检察机关可以作相对不诉: 1.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形成书面协议; 2.当事人双方和解,被害人书面要求或者同意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 3.犯罪嫌疑人本人确有悔罪表现,社会危险性已经消除,不需要判处刑罚。 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刑罚。
(二)故意伤害罪
1.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即使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二款规定对被申诉人不予起诉,也应根据相应规定责令被申诉人对申诉人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综上所述,申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申诉,撤销杭余检公诉刑不诉(20__)号不起诉决定书,申诉人相信党和政府,相信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一定会主持正义和公道。申诉人恳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履行法律职责,给申诉人伸冤,依法对被申诉人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申诉人予以严惩。
此致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
20__年4月20日
刑事申诉申请书篇三
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因工程设备材料转让纠纷一案(案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民二初字第_______________号),业已经贵院开庭审理,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依法申请撤诉,请核准。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刑事申诉申请书篇四
自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被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案由和诉讼请求:
(写明控告的罪名和具体要求,例如,若是伤害案,案由则写:故意伤害;诉讼请求:一、要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要求赔偿损失×××元)
事实和理由:
(写明具体的时间、地点、经过、见证人等)
证据和证据来源(如有证人,应当写明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自诉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二、刑事自诉状有何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62条规定,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包括指明控诉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种刑事责任。如果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还应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六)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对两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诉的,应当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三、提起刑事自诉需要哪些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61条规定,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人民法院一般要求自诉人提供如下材料:
(一)自诉状一份,并按照被告人人数提供副本(需签名);
(二)自诉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港澳同胞回乡证复印件;
(三)自诉人受伤害的相关证据或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及法医鉴定;
(四)对上述第三类案件,应提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以及自己人身、财产受侵犯的证明材料。
刑事自诉申请书应包括自诉人的个人信息、被告人犯罪的相关信息以及具体的诉讼请求等内容。如有疑问,欢迎到华律网进行律师咨询。
刑事申诉申请书篇五
申请人(受害人):杨xx,女,白族,xxxx年06月20日生,xx省xxx洱源县人,住洱源县凤羽镇xxxx村21号,身份证号5329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马x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洱源县公安局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对李xx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进行刑事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李xx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基本事实:
杨xx与李xx系夫妻关系。双方于xxxx年08月24日登记结婚,申请人杨xx嫁入李xx家中生活。结婚后,犯罪嫌疑人李xx逐渐露出本来面目,开始长期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申请人的噩梦就此开始。据申请人回忆,申请人平均每月要遭到犯罪嫌疑人李xx的四、五次殴打,申请人多次因为李xx的暴行致伤,并多次到医院就诊。申请人经常被李xx打得鼻青脸肿,但是为了顾及面子,申请人一直忍气吞声,没有声张。
xxxx年04月27日,因为家庭琐事,犯罪嫌疑人李xx稍有不满,即不分青红皂白再次对申请人拳打脚踢。殴打持续了十多分钟,李xx的家人在一旁冷眼旁观,没有任何人进行劝阻。无奈之下,申请人只好报警,随即被送至洱源县人民医院治疗。
经洱源县人民医院检查,杨xx病历显示:神清,鼻根部见一长约2.5cm纵形裂伤,左侧颌面部见一大小长约3cm×4cm皮肤软组织挫伤,左侧整个手背部见擦伤。诊断结果为:1、鼻外伤,皮肤软组织裂伤,鼻骨骨折;2、颌面皮肤软组织挫裂伤;3、左手背部擦挫伤。经洱源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出具“(洱)公(司)鉴(伤)字【xxxx】xxx号”《活体伤情检验意见书》确定,申请人杨xx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二、犯罪嫌疑人李xx的行为已经故意伤害罪,公安机关应该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罪嫌疑人李xx长期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此次更是变本加厉,殴打申请人致轻伤害,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身体健康权。犯罪嫌疑人李xx还利用申请人胆小怕事的心理,利用申请人的忍辱负重和一再退让,对被害人肆意使用暴力,他的行为无疑已经构成犯罪,理应承担刑事责任。
三、犯罪嫌疑人李xx不思悔改,在殴打申请人不闻不问,后没有任何歉疚,申请人坚决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申请人被李xx殴打致伤后,随即被他人送往建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申请人住院期间,李xx对申请人不闻不问,没有任何歉疚之意。无论是作为一名肆意殴打他人的施暴者,还是作为申请人的丈夫,犯罪嫌疑人李xx均应该对申请人的受伤情况进行过问,但是其行为实在让申请人寒心和失望,申请人绝对不会原谅其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坚决请求以故意伤害罪对其立案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xx长期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此次更是变本加厉,殴打申请人致轻伤害,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手段卑劣,犯罪性质恶劣,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4条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请求贵局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呈
洱源县公安局
申请人:李xx
xxxx年06月24日
刑事申诉申请书篇六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向甲方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协助甲方草拟、制定、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
3、应甲方要求,参与商务谈判。
4、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面临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或者参与诉前协调、调解。
6、提供法律信息,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
7、应甲方要求,讲授法律实务知识。
8、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和其他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涉及民商、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也不包括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指派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第一款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依法最大限度的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4、乙方律师应当及时完成甲方委托事项,并及时通报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1、指派为法律顾问工作联络员,负责甲方与顾问律师的具体业务联系并处理法律顾问工作的日常事务。
2、应当将其所有法律事务优先交由乙方律师办理。
3、应当全面、客观、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交办的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4、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5、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用和工作费用。
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五条法律顾问费
甲方于本合同生效后,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为人民币元整。
甲方就第一条第三款所列的专案代理事务或者专项顾问事务如果委托乙方办理,应向乙方另行支付代理费,由双方另订委托代理合同,乙方应按照《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和《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给与适当的优惠。
第六条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武汉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乙方律师本着节俭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七条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提请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或者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甲方:乙方: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授权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时间:年月日
刑事申诉申请书篇七
根据政协市委员会第六届主席会议,关于《20xx年政协市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调研计划》的安排,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组织部分委员组成调研组,在邓刚副主席带领下,以“人民检察院刑事法律监督”为主题,先后听取市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检察院、特区人民检察院、盘县人民检察院的情况通报,并邀请公安机关执法警官参加座谈会,达到了调研的目的。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二、主要做法
全市检察机关刑事法律监督部门在刑事司法程序中,一直肩负着对侦查立案、国家追诉与刑罚执行监督的任务,担负着制衡刑事审判及监督刑事侦查的双重功能,在追究犯罪过程中,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这一核心标志性职能,主动参加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实践活动,从稳定社会大局出发,强化法律监督意识,注重运用法律手段构建社会公平规则,把执法监督落到实处,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强化法律监督意识,客观公正履行刑事立案监督职责。全市两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刑事诉讼中,强化法律监督意识,不断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刑事立案作为法律监督的主要环节,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主动协调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畅通刑事立案监督渠道,切实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方面的相关规定,依法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一是审查受理被告人、控告人、举报人以及其他报案人的情况反映和举报,扩大刑事立案线索来源,提高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在审查批捕案件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案件以及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扩大案件线索来源跟踪督办。三是审查备案材料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汇总分析社会发案情况,拓展案件线索来源,对不应当立案和应当立案的案件全程跟踪督办。通过以上监督方式,让有罪的人入罪,让无罪的人出罪,实现刑事立案法律监督客观公正的终极目标。
第二,树立公平正义理念,提高刑事侦查监督能力。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把树立公平正义理念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要求,在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着力提高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监督的能力,推动社会长治久安。一是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工作中,通过审查案件材料,提审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方式,对公安机关实体法的运用是否恰当,以及刑事侦查活动程序的合法性及时研判,保障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严格贯彻执行,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二是通过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适时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参与询问犯罪嫌疑人和证人,参加现场勘察和检查,提前审阅有关案件材料,既能及时了解案情,掌握证据,保证案件质量,又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三是对刑事侦查进行强制性监督,推进公正廉洁执法。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以国家法律作后盾,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活动进行强制监督,全方位监督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执法不公、不文明、不廉洁的执法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树立国家法治权威。
第三,建立执法办案责任制,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工作。全市两级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既要代表国家对公民犯罪进行法律监督,行使公诉权,又要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行使刑事审判监督权。面对特殊的.责任:一是建立执法办案责任制,在检察长领导下,经检察长受权公诉部门实行以主诉检察官为主要责任人的执法办案责任制,确立法律监督的核心地位和刑事诉讼的专业化,突出检察官的主体责任能力,从组织上保障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法律监督取得实效。二是坚持执法公示制。公平、公正、公开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加强审判程序监督和庭审监督,严格执行两审终审制,规范审级独立职权,查清犯罪事实,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保障未犯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三是坚持职权法定履行监督职责,注重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对特别重大案件跟庭监督,着力打造公诉部门检察官队伍,主动探索新形势下刑事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提高公诉质量,成立“刑事判决、裁定审查组”,对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抗诉,推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切实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情况,对人民法院实行有效监督。
第四,依法履行刑罚监督职责,确保监管场所安全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实行监督。一是坚持纠防超期领导责任制,责任追究制。保障公安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杜绝超期羁押。二是加强对刑罚交付执行的监督。把公安机关看守所代为执行一年以下或余刑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服刑罪犯作为重点监督。在监督活动中对刑罚变更执行完善监督机制,注重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办理程序,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监管措施。三是强化安全监管制度落实,对罪犯和在押人员实行有效监管。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保障监管场所安全稳定,及时处理服刑罪犯和在押人员的申请,控告和检举,保障刑罚执行机关依法维护服刑罪犯和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法律监督活动中,为维护法律尊严,紧紧围绕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提高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如下:一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监督不规范,公安机关通报刑事发案、报案、立案、破案处于被动地位,该立不立,立而不侦的现象依然存在;二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监督信息不畅,信息资源不能共享,有些执法违法行为不能及时纠正,有的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三是检察机关在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中,对人民法院偏轻偏重,量刑不公的判决、裁定难予实现有效监督,导致同案不同判、同罪不同刑,给“暗箱操作”人为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以可乘之机,影响司法公正;四是检察机关在刑罚执行监督活动中,对依法交付所外执行的犯罪分子,由于社区矫治制度和机制不健全,有些犯罪分子脱离监管而逍遥法外;五是检察机关在刑事法律监督活动中,监督工作机制不适应社会管理的要求,其编制结构对所承担的刑事法律监督任务不相适应,还不能满足诉讼参与人的诉求。对此,提出以下建议:
1、规范行使“违法立案”监督权,保障公民在刑事立案活动中的合法权利。规范执行刑诉法关于检察机关行使刑事“立案监督”权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明确的“违法立案”监督权。重点监督公安机关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借助公权力采取刑事拘留、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侵害公民合法权利的情形,着力监督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利用立案手段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牟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的情形。在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更加注重程序和方法,切实保障公民在刑事立案中的合法权益。
2、构建信息平台,增强刑事侦查监督合力。刑事侦查旨在依法惩治犯罪,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被毁损后尽可能重建主体间的自由关系与和平关系,侦查权的滥用会使主体间的矛盾更加激化。检察机关在刑事侦查监督活动中,要在政府投入下构建硬件设施信息交流平台,同时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刑事侦查信息交流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共享侦查信息资源,共同查明案件的犯罪事实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共同对案件进行法律评价,互相制约,互相监督,及时准确纠正违法办案行为,防止侦查权“失控”伤及无辜公民。
3、构建社会公平规则,提升司法公信力。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自由裁量权备受人民群众关注。检察机关开展刑事审判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公开、透明,主动适应人民法院量刑规范改革要求,监督刑事审判工作执法量刑程序,对所有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正确行使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维护被告人、被害人的量刑参与权,注重吸纳律师辩护意见,实现均衡量刑,依法治理滥用自由裁量权。杜绝“暗箱操作”和“三案”的发生,着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4、参与社会管理,推进社区矫治工作开展。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监督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治制度,重点监督经刑事审判交付所外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落实帮教措施,预防重新违法犯罪危害社会。
5、加强队伍建设,创新刑事法律监督机制。开展刑事法律监督,推进公正廉洁执法,提高刑事法律监督的执行力,必须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一是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树立监督执法新思维,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克服“特权”和“霸权”思想,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永葆检察机关的政治本色;二是建立健全刑事法律监督体制。依靠地方党委领导和政府的支持,建设一支编制结构合理,纪律严明的专业化队伍,解决案多人少、有人干事的问题,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坚持用好的制度管好权、管好事和管好人。三是建立错案追究制,加大对错案责任人的追究力度,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同时也要保护检察干警的合法权益;四是加强执法监督能力培训,选择国家最新法律、法规、政策作教材,正确解决经济和社会变革中立法不周延,司法解释注解不周详带来的认识不一致、不统一的问题,处理好理论和实战的关系,提高正确把握法律和政策的素质能力,公正廉洁执法,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
刑事申诉申请书篇八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
申请事项:对司法鉴定所被申请人的司法精神病鉴定进行重新鉴定,重新认定案发时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事实与理由:
一、原鉴定程序不合法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二、原鉴定依据的事实是虚假的。
《司法鉴定通则》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二)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三、原鉴定存在可能影响鉴定意见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综合上述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此致
公安局
申请人:
时间:
刑事申诉申请书篇九
负责人朱童,时任总经理。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单位间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08)贵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池民一终字第239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现不服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09)贵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和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池民一终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皖民申字第0355号民事裁定,现提出以下申诉,申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申诉请求事项:
2、依法确认《代理合作协议》无效;
3、依法确认并解除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
6、申诉人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请求依法重新调取被原审法院调查取证又未经充分质证和任何认定的,却被原审法院灭失的财务凭证,依法对被申诉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2“报酬发放表”和证据3“解除合同通知书”重新进行充分质证和辩论并逐一认定,以查清事实真相,还司法于公正;为依法追究被申诉人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再审依据和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第二百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四)项“主要证据未经充分质证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十三)项“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申诉人特申请再审。
事实和理由:一、关于本案的证据方面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1、被申诉人证据2“报酬发放表”系伪造的;
本案在2008年6月27日贵池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庭审中,申诉人就对该证据2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该次庭审笔录抵页第5行),贵池区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并与2008年9月11日第二次开庭,出示了调取的证据,证明了被申诉人的证据2“凡是有申诉人姓名的工资或者代理费的时候,都进行了替换”(该次庭审笔录第3页倒数第三行),被申诉人辩解不是替换,而是根据省公司的要求进行的修改,该辩解滑稽可笑,只能哄骗3岁小孩。根据我国现行《会计凭证账簿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各种账簿的登记,都不能乱擦、挖补、涂改或用褪色药水更改字迹的相关规定,很显然被申诉人的辩解不能成立,其证据2显然是伪造的,对该份证据的质证及认定,贵池区人民法院[2009]贵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未予陈述,对申诉人指证实被申诉人伪造证据的行为,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池民一终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却“不予采信”(该判决书是4页第3行);关于伪造证据这一点安徽省高院[2010]皖民申字第0355号裁定也是以“该申请理由与事实不符”一笔带过。
2、被申诉人证据3“解除合同通知书”亦系伪造的;
在申诉人记忆力里一直没有签署过该类通知书,对该份证据申诉人在贵池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庭审中就提出异议,并要求鉴定(该次庭审笔录第5页第7行),在贵池区人民法院重审时申诉人又详尽地分析了该证据形式上不合法性,该份证据应当是伪造的。重审判决未予以审核该证据的合法性,剥夺了申诉人申请鉴定的权利,该证据未经充分质证,就将其作为已查明的事实,显然不当。另该份证据从内容和形式上更像是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而不是一份解除一般民事合同的通知书。
(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
由于被申诉人的证据1应当确认无效(见第6页详),证据2和证据3又系伪造的,原判决又没有认定申诉人的主要证据,事实上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依据。
(三)、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在贵池区人民法院原审第二次庭审笔录中,主审法官说“根据原告申请,我们向被告处调取了相关证据,发现凡是有申诉人姓名的工资或者代理费的时候,都进行了替换”(庭审笔录第3页倒数第三行);“被告方,我需要向你说明的是,如果原告方有证据证明在你方手上持有对你方不利的证据,而你方不能向法庭提供的话,你方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庭审笔录第4页第二行);“通过法庭调查以及法庭举证质证,法庭认为原告所举出的两份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庭审笔录第4页第六行)。这份庭审笔录中真实准确肯定了申诉人的证据是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同时反映出被申诉人的证据2是经人为修改过的,系伪造的证据。
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池民一终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中写到“上诉人吴岳峰上诉认为原审单纯地、片面地看代理协议,无视了被上诉人证据(二)(三)的伪证行为,灭失了调查取证取回的证据,这些均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该判决书第4页3行),而这调查取证通知书和原审第二次庭审笔录两份证据已经证实了该判决书中所述的这一点,故属于新证据,该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二、关于本案的程序方面
1、原判决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情形。
根据一审程序之法庭调查第(7)项当庭认证关于规范书写完整认证结论之规定,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后,合议庭当庭或者休庭进行评议,对证据进行审查核实并做出认证结论。完整的认证结论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确认证据的有效性;二是有效证据可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如果法庭不能当庭做出完整的认证结论的,可以作出部分认证结论:(1)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其证明效力,(2)或者仅确认证据的`真实性、或合法性、或关联性;至于该证据是否有证明效力。法庭当庭不能作出完整的认证结论的,应予以说明,避免当事人产生歧义。
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和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贵池区人民法院应申诉人申请调查取证的通知书中明确写明在被申诉人处调取了5份会计凭证,除了在主审法官所说和被申诉人那滑稽可笑的辩解外,在后来的重审和二审中,法庭都没有做任何充分的调查质证和认定的表述。关于伪证这一点安徽省高院(2010)皖民申字第0355号的裁定书也是以“该申请理由与事实不符”一笔带过。显然三级法院的这些做法都在无视规避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违反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以上法定程序,影响了本案的公正判决。
2、原审法院遗失了重审前一审法院从被申诉人处调取的证据。
本案发回初审时,经申诉人申请一审法院从被申诉人处调取了5份财务凭证,这些凭证直接证明了被申诉人提交的证据2“报酬发放表”系伪造的,申诉人领取的费用系被申诉人认可的工资。但在重审中这5份财务凭证不见了,未经任何法定程序法院就将那5份凭证归还给对方,也未有任何说明认定,卷宗里的材料就被两张相片取代。在几次庭审中我多次追问这凭证,两级法院在庭审和判决书中均未予理睬和明确答复。这也不符合诉讼法关于取证的法定程序。原审法院这种不负责任的办案行为,亦属于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申诉人的诉讼权利。
综上: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并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情形,原判决所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且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本案的新证据和调查取证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三、重审判决(下称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的关系系劳动法律关系,而非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双方之间代理关系系基于劳动关系形成的职务代理关系,而非基于委托合同所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被申诉人提供的证据《代理合作协议》应当确认无效,本案应优先适用劳动法的特别规定,其次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原判决法律适用错误。
(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系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对与劳动关系国家有大量劳动法规调整。如对工作时间、最低工资、社会保险等,其中很多方面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保障。而委托合同关系是一种私法上的关系,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约定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国家就不干预,其权利义务主要依照约定及《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一般民事法律规范而确定。
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或其部门在用人方面为了自己的单位或部门利益,常以委托代理、服务合同等合法形式逃避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本案即是如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实质上系劳动关系而非委托合同关系,主要理由有:
1、被申诉人符合劳动用工主体资格,且是大公司,根据公司法律规定,其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承担社会责任,而不应逃避法律责任。
2、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处工作期间,出卖的仅是其自身劳动力,被申诉人将这种劳动力同其生产资料(如数据网络系统、客服、办公场所等)相结合实现其经营目的。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3、申诉人从事手机卡业务推广、发展用户、客户维护等劳动是被申诉人业务的组成部分。
4、申诉人从事被申诉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每月有基本工作任务,报酬实际上采取保底加计件工资形式(属于《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还享有话费、交通补贴、生活补助等福利。工作的岗位是直销员,职务是客户代表,以被申诉人员工名义工作,在劳动过程中实际接受被申诉人的劳动管理和监督(如必须参加培训及例会,对被申诉人交办的事项必须及时完成,否则扣工资等)。
上述事实,有被申诉人于2004年3月1日出具的no.0007429号直销员押金收据、申诉人任客户代表职务工作证、申诉人的工资存折、2006年《直销员11月份工资发放表》、联通池集字[2007]115号文件等证据加以证明,上述证据被申诉人在几次庭审中已予认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二)、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系基于劳动关系形成的职务代理关系,而非基于委托合同所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
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在代理法律制度中,委托与授权有着严格区别,委托是本人(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契约,授权则指代理人代表本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权力。代理权只能根据委托人的授权行为而产生。至于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合伙、雇佣等委任契约关系只是授权行为的基础法律关系。本案中,被申诉人提供的证据1《代理合作协议》(下称协议)形式上是一种委托合同,这种形式上的委托合同关系是其主张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法律关系。但申诉人认为其观点不能成立,双方之间不属于代理合同关系,主要理由有:
1、协议内容不具有委托合同关系的特征:
委托合同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地位平等。纵观协议全部内容,未见申诉人的意思自治,被申诉人通过单方制定的“直销员考核办法”对申诉人进行考核(协议第三条第一、二款);“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和专业知识培训”(协议第四条第2项);按甲方的有关规定核定乙方业绩(协议第四条第3项);乙方应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业务办理时限、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要求(协议第五条第2项);乙方必须服从甲方领导的指示、遵守甲方代理制度(协议第五条第3项);甲方有权依据上级要求或市场变化情况修订调整代理销售的相关规定及委托授权的业务内容(协议第六条);乙方代理第三方业务时,甲方有权随时终止代理协议(协议第八条第8项)等方式管理和监督申诉人,并事实上形成人身上的从属关系,这些均与劳动关系的特点相符,而与委托合同特征不符。
2、协议内容不具商业合作关系的特征:
根据协议的约定,所有生产资料均由被申诉人提供,申诉人只提供劳动力,被申诉人支付给申诉人的是其在工资表等文件中承认的工资,而并不是所谓的佣金,协议实际上是以佣金的形式掩盖工资的事实,而且被申诉人要求作为自然人的申诉人不能代理第三方业务,这些均与商业合作关系特征不符。
可见双方实际上形成的是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乙方不是所谓是代理商只是一名劳动者,双方间的代理关系实际上并不是基于委托合同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而是基于劳动关系形成的职务代理关系。
(三)《代理合作协议》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法院应当确认其无效:
1、《代理合作协议》徒具民事合同的合法形式:
如前所述,协议的内容既不符合委托合同内容的要求,也不具有商业合作的要素,申诉人仅仅是被申诉人的名义代理人(协议第一条第1项),被申诉人从未向申诉人提供委托合同的授权文件(协议第四条第1项),其提供的是构成职务代理的申诉人任客户代表职务的工作证,双方实际上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而不是委托合同关系,《代理合作协议》徒具民事合同的合法形式。
2、《代理合作协议》掩盖非法目的:
(1)从协议签订时间看;申诉人实际上自2003年9月起就在被申诉人处从事临时性工作(见申诉人工资存折),2004年3月1日被申诉人收取了申诉人2000元直销员押金(押金收据编号为no.0007429号)自此申诉人正式从事直销员岗位工作,对外职务是客户代表,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实际上自2003年9月起就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该事实劳动关系未被依法解除,被申诉人就于2005年3月份要求申诉人与其签订一份《业务代理协议》,并将申诉人先前缴纳的2000元直销员押金改为业务代理保证金,显然申诉人此举试图逃避劳动法律法规等对用人单位规定的强制义务,达到其非法目的。
(2)从协议的内容看;协议内容与代理合作关系不符,处处通过合法的形式掩盖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如通过支付佣金掩盖其支付计件工资的事实;通过被申诉人内部考核、领导指示和相关规定等掩盖其对申诉人管理和支配的事实;通过委托代理掩盖申诉人行使职务代理的事实,等等。总之,被申诉人企图通过民事合同这一合法形式改变双方实际的法律关系,从而实现其无须履行为申诉人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加班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劳动法规定的强制义务之非法目的。
3、协议也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
由于社会保险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协议规避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协议通过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扰乱了国家正常的人事劳动管理秩序。
由于无效协议不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立法目的,对此类协议国家需要实行干预,使其不发生效力,而不管当事人是否主张合同的效力,所以人民法院应当确认《代理合作协议》无效,而不能认定其效力。
综上,本案应依据劳动法律关系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代理合作协议》应当由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综述,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并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情形,原判决所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且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本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第二百条和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之规定,申诉人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诉。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申诉申请书篇十
刑事案件的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其他公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时,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重新审查的`文书。下面为大家带来刑事申诉状600字,快来看看吧。
申诉人:xxx
申诉人夏昆,男,71岁,1942年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22253,初小文化程度,住泗县城关镇二居委会,申诉人夏昆因诈骗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提出申诉,申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1、我是合同纠纷,不是诈骗。
2、我合同上有规定,先付款后提货,单价161市斤。
3、一九八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我委托陈伯达代理泗县虹乡农副产品购销经理部与江苏省睢宁县碾盘粮站签订了要两份总标的112.7万元的3500吨玉米购销合同。
4、于需方,江苏省射阳县城东农工商联合公司鉴证生效合同,合同规定泗县码头交货。货款两清,以上两份合同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主体合格,内容合法,并均经合同管理机关鉴证,系有效合同。
5、我签订合同有事实依据,不存在虚构事实的情况。
6、我经工商机关登记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
7、我与江苏碾盘方签订合同时帐上有五万多元,合同规定:先付款后提货,我采用分批付款提货的方式。
8、在签订合同时完全有履行合同能力,我有两部汽车,伍万多元周转金。我当时五万多元,能收购200多吨玉米,每一市斤(一角四分钱),我完全有能力履行这两份合同。
9、这一切等等都是倪光宗贪了我帐上(692.10元),我反映举报给(裴院长)不料想信落入到倪光宗手中,他利用职权,对我进行打击报复。
10、我要求按国家法律政策,落实这一案件,是合同纠纷,还是诈骗,我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查,以体现社会主义法律的公正和尊严。
申诉人:xx
20xx年1月20日
刑事申诉申请书篇十一
申诉人:
代理人:
申诉人:
申诉人:
申诉人:
申诉人:
被申诉人:代贤峰,男,汉族,1979年10月12日生,小学文化,住宣威市乐丰乡新德村公所老营村137号,现服刑于云南省第四监狱一监区。
被申诉人代贤峰入室杀人、抢劫一案,申请人因不服原审判决,以徐兴能的名义已于2012年1月6日提交了正式申诉书和手续。现因该案同案犯均已归案,申请人也阅取到了原审全部案卷卷宗材料。全部申请人除坚持上次申诉请求和意见外,现依法提出以下补充申诉请求和意见:
2、依法建议检察机关追究代贤峰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判处被告代贤峰死刑,并立即执行。
一、代贤峰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尤其在起诉、第一审程序中,存在诸多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
1、一审公诉机关没有依照刑诉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强制性规定,通知作为被害人近亲属的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也没有按刑诉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强制性规定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剥夺和变相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参与权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诉权。
2、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曲靖中院)没有传唤作为案件当事人的受害人近亲属到庭,违法了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将传票送达当事人的强制性规定,从而实际上完全剥夺了当事人在审理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诉权、回避申请权,陈述权、举证和质证权等诉讼权利。
3、曲靖中院没有按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强制性规定,在宣判后向申请人送达判决书。导致剥夺了申请人的抗诉申请权。
4、曲靖中院没有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告知作为死者近亲属的申请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另外,曲靖中院也没有按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在开庭三日以前公告。其公告日是2000年5月9日,开庭日为2000年5月12日(曲靖中院一审卷宗【正卷】第12页)。三日以前依法应不包括本日,也即曲靖中院至迟应在5月8日公告开庭事项。
二、上述程序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造成代贤峰自首的错误认定,甚至也造成代贤峰所谓“胁迫杀人”谎言的存疑。程序涉嫌暗箱操作,判决完全没有公信力!
正如申请人在《刑事申诉书》所述,代贤峰被抓获的情形不符合1998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最后规定的“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依法不是自动投案。而所谓“胁迫杀人”的谎言更是有悖常情,代贤峰在案发前就赊过被害人的烟,但欠钱不还(有被害人生前记账本为证!),被害人追讨过,代贤峰早就怀恨在心了,其故意杀人的'歹意早就有了。另外,如系被胁迫而杀人为何要暴虐杀人30多刀?!最后,代贤峰在之后关于“胁迫杀人”的说法与其到案当天的第一份供述完全矛盾(见一审卷宗第45、46页),故根本不可信!但由于申请人被剥夺了诉讼权利,这些都无法向法庭陈情。导致代贤峰逃脱了应有的法律最严厉的制裁!
三、原二审完全应当并可以查明原一审及其之前的刑事诉讼程序的诸多违法乃至完全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严重违法行为,从而依据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纠正。但二审却没有查明并依法发回曲靖中院重新审判,严重违法!依法是错误和违法的判决。
曲靖中院一审卷宗(正卷)第30-34页,为该案的全部送达回证。这5份送达回证分别是给曲靖市检察院、代贤峰(两份)、宣威市看守所以及曲靖检察院起诉处的,根本没有给被害人近亲属的任何送达回证。通过卷宗审查,二审审理完全可以也应当查明上述严重违法行为,但二审审理既没有听取被害人近亲属意见,也没有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强制性规定,对"侦查、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进行审查!竟对如此多的违法完全不处理,还有什么公正和依法可言呀!原二审的违法造成一审法院存在的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剥夺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和第(五)项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明显情形没有被纠正。根据该条第一款规定,刑事诉讼存在剥夺当事人权利和法定程序违法的,二审“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这是刑诉法的强制性规定,故原二审也严重违法了,依法应当纠正。
四、代贤峰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应当数罪并罚。原审定罪错误,也应当依法纠正。
1、代贤峰供述中明确表达了杀死被害人的主观意愿和预谋。宣威市公安局预审卷宗(证据卷)第48页、49页中代贤峰说,“浦绍丙说一定要把人整掉,不整掉不行。...这样就说定了。”这说明,抢劫前代贤峰就有杀死被害人的预谋和主观意志,其动机是因为被害人是熟人,要杀人灭口。代贤峰杀死被害人系直接故意无疑。
2、代贤峰有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行为。被害人尸体检验报告反映代贤峰杀人30多刀,杀人意图明显,行为极其残忍,是明显要致人于死地的;代贤峰也多次供述杀了被害人很多刀,在宣威市公安局预审卷宗【证据卷】第50页,代贤峰说道“我杀第一刀时,她叫了一声救命,我跳进去杀时,她叫说她不敢了,就说了这两句话。”这还说明:一被害人求饶了,代贤峰仍不放过;二被害人很早就失去知觉了,但代贤峰之后仍残忍杀人几十刀才放手!这样的行为不是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那还能是什么?!
3、代贤峰明显有故意杀人和抢劫两个独立犯意,抢劫是为财,杀人是为灭口,显然是两个独立的犯意。代贤峰供述系因为熟人,要灭口才杀死被害人,该动机与抢劫好像确有事实的关联,但却与刑法上的抢劫罪没有关联。其杀人灭口行为明显不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情形,而是必须惩罚的单独的故意杀人罪行。“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是指在抢劫的犯意之内,为了劫到财物的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导致被害人重伤或是死亡的情形。该情形中的暴力或伤害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暴力仅限于劫到财物的目的范围之内,范围是使得被害人不敢和不能反抗,至少不能是预谋害命;一是暴力的当场性。而代贤峰杀人是为了灭口,经预谋直接并故意地侵犯人的生命权的杀人罪客体而不是人身财产安全的抢劫罪的混合客体,杀人目的是增加破案难度企图逃避法律制裁而不是当场劫到财物,这已经完全不是抢劫罪中的暴力或是伤害行为了,其犯意和侵犯的客体也无法被抢劫罪的犯意、客体所吸收或涵盖了。另外,当时被害人早就失去抵抗,劫取财物的目的完全可以达到了,代贤峰仍继续杀人,也不具备抢劫罪中暴力的当场性的特征了。因此代贤峰的杀人行为完全具备故意杀人罪的所有构成要件,应同时定其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
4、从刑罚上来看。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则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现在出现了重大和关键新证据,完全可以推翻代贤峰“胁迫杀人”的谎言。依法应当启动再审程序,并将代贤峰和刚抓获的同案犯肖玉、浦绍丙两人并案审理。
肖玉、浦绍丙两同案犯先后已被抓获,均已被批捕,其中,肖玉已被移送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认定肖玉仍为“放哨”,两人也均否认“胁迫”代贤峰杀人!以上关键新证据完全推翻了代贤峰的谎言,请审查法院进行调取,依法再审,并将代贤峰和同案犯肖玉、浦绍丙两人并案审理,当庭对质。已期能公正审理,查清案件全部法律事实。让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考验,告慰亡灵,并给申请人和人民一个满意的交代!
刑事申诉申请书篇十二
为依法保护申诉人正当申诉权,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稳定性、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对刑事案件申诉人应了解和注意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申诉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申诉人对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1、申诉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诉一次;
3、对经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刑事案件,申诉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申诉人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人民法院应予申诉立案。除此之外,一般不予申诉立案。
申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不停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
对刑事案件申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请求、申诉事实与理由;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刑事判决、裁定正确的申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说服申诉人服判息诉。如坚持无理申诉的,可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予以驳回。
申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刑式案件进行申诉立案。申诉立案的刑事案件只有经审查后,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之一的,案件才能进入再审程序,予以再审立案。
刑事申诉申请书篇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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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求法院依法责判令被赔偿申请人对申请人排除妨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赔偿申请人限制人身自由________天的损失费________元。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赔偿申请人赔偿一次性精神抚慰金________万元。
一、赔偿申请人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及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向________市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递交了赔偿申请。至今4个多月未作出赔偿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第十五条;“上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下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赔偿案件立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的规定。因此,赔偿申请人再次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起申请。
赔偿申请人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收到________市公安局渝公确复字[________]第________号确认复查决定书,申请人不服,因被申请人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实施刑事拘留申请人时没有传唤证、拘传证、拘留证以及现场勘验笔录,甚至今日还没有释放证明书,经申请人多次索要以上文书,被申请人仍拒绝送达(附证据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申请书),________公安局以涉嫌伪造公文羁押申请人________天纯属故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乱抓乱捕玩忽职守的违法行为。
二,(________)________五中法刑终字第________号刑事裁定书【________】案件中认定________等8名人都是证明犯罪分子________伪造公文诈骗钱财的证人。首先,“证人具有不同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当事人参与诉讼总是和一定的诉讼请求或诉讼抗辩联系在一起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证人在诉讼中则没有自身的诉讼请求或者抗辩,其参加诉讼的根本目的.不在于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而是客观地陈述一件事实”。
再次,“证人也具有不同于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证人参加刑事诉讼不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是客观地陈述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实,而不管其陈述是有利于还是不利于一方的当事人。强调证人作证是向国家尽义务,而不是向当事人尽义务,具有重大的意义,它可以为我们提供理解很多证人制度的钥匙”:
第一,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证人就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故意作伪证,就意味着他在故意违反法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为此,各国法律不仅在实体上规定了伪证罪,而且在程序上规定了作证的宣誓或者具结程序。
第二,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经司法机关合法传唤,证人就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拒不出庭作证就不应仅被视为对当事人的不负责任,而应视为对国家法律的公然对抗。正是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强制作证便具有了理论根基。
第三,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证人作证的费用就应由国家承担。
第四,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国家就有责任保障证人的人身安全。
根据以上规定被赔偿申请人非法刑事拘留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理应承担侵权赔偿的责任。赔偿请求人根据新颁布的《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1)(4)项、第十八条(1)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故请求人依法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赔偿。
现将计算方式列罗如下:
1、非法拘留________天*________元*5倍=________元
2、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共计________天,减去羁押时间________天,其余________天*________元=________元(以________年社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为标准)。
3、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确认申请人进京办事的火车费________元,汽车费________元,住宿费________个月*________元/月=________元。生活费每月按________元*________个月=________元。
4、三星牌手机一块________元(以票据为证、新手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确定民事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第9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之规定,因此,赔偿申请人要求________市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判令________区公安局赔偿申请人一次性精神抚慰金________元。总计:________。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故赔偿申请人依法再次向________市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申请人给予赔偿。
此致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刑事申诉申请书篇十四
上诉人因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字第_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代书人:
年月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_____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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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申请书篇十五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
写明标题;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包括申诉人因什么案件对哪一人民法院的哪一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2.正文。
写明具体的请求事项;叙述事实与理由;写明提起申请的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3.尾部。
写明文书致送的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的名称,申诉人的签名及申诉日期。
4.附项。
二、格式: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
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月日
附:1.原审判决(或裁定)份;
2.证据材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