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辅警集训心得体会(汇总12篇)
心得体会的写作可以帮助我们理顺思路,加深对某个问题的认识和理解。那么怎样写好一篇有意义的心得体会呢?首先,要注意观察和思考。只有我们真正用心去观察和思考,才能得出有深度的心得体会。其次,要注重实践和总结。我们需要将自己的经验和教训进行总结和归纳,从而得出有针对性的心得体会。再次,要注重语言和表达。心得体会的写作不仅仅是为了记录自己的思考和感悟,更重要的是能够用清晰准确的语言表达出来。最后,要持之以恒。写心得体会不是一时兴起,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只有坚持下去,才能得到更多的心得体会和收获。接下来是一些值得一读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可以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启发和帮助。
辅警集训心得体会篇一
天辅警是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负责维护社会安定和秩序。为了提高天辅警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近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次集训。我有幸参加了这次集训,并从中受益匪浅。
第二段:概述集训过程
集训以“强身健体、学习法律、实战演练”为主题,持续了一个月。我们每天都进行体能训练和军事化管理,通过各种讲座和课程,学习国家法律法规、警务知识和基本执法技巧。此外,为了增加实战经验,我们还进行了大量的角色扮演和模拟演练。
第三段:集训中的收获
集训期间,我深刻体会到了团结合作的重要性。在团队活动中,我们一起克服困难,互相帮助。团队合作不仅提高了效率,还增强了我们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此外,通过学习和实践,我对法律有了更深入的理解,能够更好地运用于实际工作中。最重要的是,我对维护社会治安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了更强烈的认识。
第四段:集训中的成长和反思
集训期间,我学到了许多新知识和技能。例如,我学会了如何准确合理地执行执法任务,如何正确处理群众投诉和纠纷等。这些知识和技能对于我的个人成长和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我也反思了自己的不足之处,通过反思和总结,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素养。
第五段:对未来发展的展望
参加天辅警集训,让我更加明确了自己的职业目标和发展方向。我希望能够进一步提升自己的技能和知识水平,不断学习和成长。未来,我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努力为社会安稳做出自己的贡献。同时,我也期待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在天辅警队伍中有更大的发展和进步。
总结:
天辅警集训是一次宝贵的经历,不仅让我学到了许多知识和技能,也激发了我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集训,我明白了作为天辅警的重要性,也认识到了自己还有很多需要提升的地方。我将努力发展自己,为社会治安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这次集训不仅是我个人的历程,也是天辅警集体的成长之路。
辅警集训心得体会篇二
公安辅警是警察队伍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他们作为一支重要的辅助力量,为保护社会治安、维护公共秩序、打击犯罪作出了重要贡献。为了提高公安辅警的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在每年的集训中,公安辅警们不仅接受专业知识的培训,还通过模拟演练等实验性活动提高技能和应急能力。本文将介绍笔者在年度集训中的心得和体会。
第二段:通过年度集训提高自我素质和知识储备
在集训期间,公安辅警们接受了多种专业知识的培训和指导,包括法律法规、心理学、管理学等多个领域的知识。通过学习,笔者深刻地认识到自己在知识储备上的不足,并逐渐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知识框架。这些知识对于日后的工作也至关重要,帮助我们更好地应对各种应急情况。
第三段:应用所学技能提高应急能力
年度集训还为公安辅警们提供了丰富多样的实验性活动,如模拟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科技设备操作等。在这些实验中,我们进一步提高和锻炼了自己的应急能力,并学习了针对不同事件的处置方法。随着应急能力的不断提高,我们可以更加从容应对复杂环境下的突发事件,更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段:加强团队合作意识和协作能力
在年度集训中,作为一个个体的训练不仅具有自我提高的功能,还需要和队友紧密合作。在团队合作实践中,公安辅警体验到协作的重要性,明确了个人职责与团队职责之间的相互关系。通过团队活动,大家之间的关系得以升华,增强了相互信任和协作的能力,这对于日后的工作具有非常大的实际意义。
第五段:展望公安辅警的未来发展
年度集训是公安辅警成长的重要途径,在其中取得的成果有助于他们日后的工作。通过集训,我们进一步摸清了自己的职业发展之路,也为自己的职业发展制定了良好的规划。未来,公安辅警们面临着越来越复杂的情况,我们就得学会根据时势变化不断提升自己的素质和业务能力,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好、更周到的服务。
总结:公安辅警年度集训是提高公安工作水平的重点之一。本文以笔者自身体验为例,介绍了在集训中所获得的知识框架、技能和团队协作能力等方面所带来的实际效益。未来,作为一名公安辅警,我们将不断学习和提高,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长治久安贡献自己的力量。
辅警集训心得体会篇三
作为一名即将成为警务人员的辅警,参加入警辅警集训是必不可少的一环。在集训期间,我们不仅接受了严格的训练,还学到了很多知识和技能,也有了一些深刻的体会和感悟。接下来,我将从五个方面分享我个人的入警辅警集训心得体会。
首先,我认为集训中最重要的是团队精神。在我们的集训班中,同学之间关系和睦,互相帮助,始终保持着团结协作的精神。我们共同完成各项训练任务,像一个组织有机的整体一样协调合作。在这个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一人难成大事,团队才是最重要的。
其次,我觉得集训能够让我们更加敬畏法律。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看到许多人因为不遵守法律而遭受惩罚,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了损害。然而,在集训中,我们从各个方面学到了更多的法律知识,也明确了自己作为警务人员应该遵循法律规定,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
第三,集训也让我更加注重细节。在训练中,每一个动作、每一次演练都需要我们认真对待,注重细节。这让我意识到,在日常工作中,我们也应该注重细节,从小事做起。
第四,集训也是一次锻炼身体的机会。在训练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参与高强度的体能训练和各种技术训练,这让我们的身体得到了很好的锻炼。通过参加这些训练,我也意识到了身体健康对人生的重要性。
最后,通过集训,我也认识到了警察工作的艰辛和危险。警察是为人民服务、保护人民安全的,他们时刻都在面对各种危险和极端情况,需要有足够的勇气和担当,才能为人民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也需要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始终保持警惕和勇气。
综上所述,作为一名即将成为一名辅警的我,通过这次入警辅警集训,我学到了很多有关警务工作的知识和技能,感受到了警务人员所需要具备的品质和素质。更重要的是,我认识到了团队合作、细节、身体健康等方面的重要性,这些质素将会在我的警务工作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我相信,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会一直秉持着这些心得体会,在警务工作中不断发挥自己的价值和作用。
辅警集训心得体会篇四
近年来,公安部门对群众安全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对于公安干警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作为公安工作的基本力量之一,入警辅警在保障公共安全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入警辅警的集训也是成为一名警察的必经之路之一。在这里,我分享我的集训体验,总结出一些心得和体会。
第二段:集训前期的准备
集训是非常严峻的过程,所以在集训之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首先,要认真了解培训的安排和内容,制定自己的学习计划,并且坚持长期学习。其次,要了解基础体能测试的标准,并进行相应的训练。除此之外,还要做好心理准备,调整适应训练生活,制定好饮食和作息计划,确保身体健康。
第三段:集训中的实践经验
在集训过程中,既有理论学习,也有实战演练。因此,在训练中我们要多注重实际操作,丰富自己的经验,不断纠正自己的错误。此外,要加强自身的精神素质,保持心态稳定,不被困难所打败。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不能松懈,要保证自己的纪律性和责任心。
第四段:集训后期的总结提高
集训的后期,是检验自身的时刻。当然,也是提高自身的机会。我们要时刻总结自己的不足,弥补自己的不足,提升自己的能力。我们应该珍惜集训这个机会,在朝着自己的目标更进一步的同时,也为社会安定做出贡献。
第五段:结语
集训期间,我们可能会经历高低起伏的过程,但是这些经历却成就了我们更为优秀的自己。我们要将集训中学过的知识和技能融会贯通,为我们以后的工作生活打下更加坚实的基础。最后,再一次强调,入警辅警是非常光荣的职业,我们应该时刻以这份信念为自己的目标,为自己的梦想而努力。
辅警集训心得体会篇五
公安辅警作为公安机关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岗位,他们在公安机关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方面做出了极大的贡献。为了更好地提升公安辅警的综合素质和对特殊情况的处置能力,以及了解法律法规,公安部门定期会举行年度集训。我参加了今年的年度集训,从中获得了很多收获和认识,下面我将分享一下我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
本次年度集训主要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和掌握应急处理情况领域等。在法律法规课程中,我对现阶段我国的法律体系和规范有了更加深入和全面的了解,学会了在日常工作中如何以法律为依据,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在应急处理情况方面,我们掌握了一系列的基本应急处理方法和技能,从消防安全知识到现场事故处理流程,这些知识和技能在我们实际工作中起着很大的作用。
第三段
在年度集训过程中,我深受普法教育影响,深深感受到普及法律的重要性。我们作为公安人员,要时刻保持对法律法规的了解和学习,尽可能亲近基层群众,积极参与落实好一系列的法律宣传工作,以杜绝和打击不法分子的作派。除此之外,在集训中还学习到了如何处理突发事件,并积极与群众交流、商谈、洽谈等,从而着重提高了自己的协商谈判能力。
第四段
集训也是一个更好规范各级辅警行为习惯的机会。我们的行为,直接影响到公安机关的形象,因此要时刻保持作风正派,言行举止符合规章制度,让群众对公安部门有一个良好的好感,守法待人、文明从警,做到坦坦荡荡,正直公正,积极配合工作,为公安机关的公共安全保驾护航。
第五段
总之,通过本次年度集训经历,更深刻地认识到了作为一个公安辅警应该具备的素质功底,积极参与社会实践,认真研究警务事务,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注重提高警觉性和应变能力,始终保持警察的精神风貌。无论什么时候,我们辅警都应该具备一份责任和使命感,时刻保持公安人员的信念和担当,勇挑重担,保家卫国,热心为群众服务,做到真正为群众的利益着想,为美好生活努力拼搏,成为社会公信的执法人员,树立良好形象。
辅警集训心得体会篇六
当我得知即将参加公安辅警年度集训时,内心是非常兴奋的。因为这是我第一次接触到这样的训练,我对其充满了期待。为了更好地参与集训,我提前准备了许多作为辅警必备的装备和物品,如警棍、训练服、运动鞋等。我还阅读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和警务技能,为参加集训做好了充分准备。
第二段:集训的体验和学习
集训期间,我们经历了各种不同的训练和模拟,如紧急处置、机动车指挥、防暴训练等。这些训练不仅考验了我们的身体素质,更重要的是对我们的思维能力和执行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通过这些训练,我学到了很多在日常工作中需要用到的技能和知识,同时也深刻认识到了作为公安辅警的职责和使命感。
第三段:团队合作和组织管理能力
在集训期间,我们一起经历了许多紧张刺激的训练,也一起陪伴着彼此走过了许多不同的情感体验。在这个过程中,我学会了如何与他人合作,如何传达并接受指示,在快速反应的情况下团结一致。我也更加认识到了组织管理的重要性,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和资源下协调各方面事务是每一位公安辅警都必须具备的能力。
第四段:对未来的展望和职业规划
集训期间,我深深感受到了作为一名公安辅警的责任和使命。因此,我非常珍视这份工作,也坚定了从事这份事业的决心。通过这一次集训,我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到未来工作方向和发展规划。我相信,只要不断努力学习和提升自己,在公安辅警这条岗位上定能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五段:感悟和总结
通过这次集训,我学到了很多知识和技能,也认识到了自身的不足。但更重要的是,我体会到了公安辅警的艰辛和挑战,并且坚定了从事这一工作的决心。我相信,只有不断地努力向前、脚踏实地,才能够在未来的职业生涯中更好地为民服务,为社会做出贡献。
辅警集训心得体会篇七
现代社会治安问题日益突出,公安机关人力紧张,辅警的存在成为了警察的重要补充。自从我成为一名辅警以来,我深刻感受到了这个职业的重要性,也收获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感悟。今天我想分享我的一些心得和体会,希望能对那些有意愿从事这一职业的人有所帮助。
次段:岗位使命与责任
作为一名辅警,我们的岗位使命和责任是确保社会的安全稳定和秩序。我们需要穿着整洁的制服,在岗位上始终保持警惕,全力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我们要积极协助警察处理突发事件、抓捕逃犯、维护治安秩序等工作,要保持警觉和能动性,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异常情况,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体现出作为辅警的存在价值,也才能赢得广大民众的尊重和信任。
三段:执法技巧的提高
辅警的执法技巧是关键。在平时工作中,我们需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执法技能,如打击违法犯罪、处置突发事件、处理纠纷等。我们应熟练掌握各项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能够依法果断地行使职责,同时,我们还应通过不断学习,提高自我遵法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保持一个良好的政治纪律和作风,做到“两个维护”。
四段:与人沟通的技巧
沟通是我们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良好的沟通技巧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击败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促进社会和谐。但是,很多时候,我们会遇到与各种人相处时出现困难的情况。所以,我们需要学会与不同性格、文化和背景的人交流并解决问题的能力。我们要让对方感知到我们的尊重和信任,并以此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在工作中,我们还要保持冷静、耐心,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这样才能让自己变得更加专业和可信。
五段:感想和总结
通过我的工作和成长,我体会到的不仅仅是成就感和责任心,更发现了一个不可忽略的事实:辅警不是单纯的手臂,而是一种意识。我们需要用心灵触摸每一位受害者,才能理解他们的苦衷;需要用热情与崇敬来对待打击违法犯罪,才能取得更好的善终。在我们的工作生涯中,无论遇到什么样的困难和挑战,我们永远都要保持信念和毅力,坚定地走下去,为社会的繁荣和人民的幸福作出贡献。
结论:
作为一名辅警,我们肩负着守卫社会和谐、保护人民安全的重任。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素质,才能发挥出辅警的最大价值。希望在未来的工作生涯中,我能够继续发挥自己的优势和长处,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辅警集训心得体会篇八
我从小的梦想是能成为一名人民警察,然而时光流转岁月有加却未随心愿。在机缘巧合下,我通过自己的努力成为了人民警察辅警队伍中的一员,也算是让我离自己的梦想更靠近了一步。我加入九龙县公安局辅警队伍已将近三个月,其中有太多的所闻所感,这是我人生中第一次离我理想的职业如此近,让我感触良多。
刚上班时我被分配在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初来乍到,我对一切未知的事物充满了新鲜感。新的工作坏境、新的工作性质以及新的同事都让我感到新鲜和好奇。正式上岗之前,指挥中心负责人对新进人员进行了一周的业务培训,刚开始培训时,觉得这些业务并不是很复杂,听起来都懂,但让自己独自操作时,又会觉得很陌生,常常因出现突发状况无法处理而不知所措,只能请教有经验的同事,感谢那些帮助过我的同事,让我学会了很多业务知识和做人道理。
在还没有到公安局上班以前,我一直以为我们所在的小县城治安各方面都比较安稳,并不知道暗地里有那么多违法犯罪。上班之后才知道,九龙县有这样一支默默无闻,坚守岗位的人民警察队伍,才保得县城一方平安。其中,110指挥中心的作用不容小觑,这就要求我们在遇到报警电话时,第一时间了解情况,定位准确,要及时将信息汇报给上级领导,并及时传达领导指令和交办事项,做好上传下达。要做到谨言慎行,准确无误,时刻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以前自己的所作所为只代表个人形象,但自从加入公安局以后,我才懂得,个人的行为举止直接影响着整个公安局,影响着人民警察的荣誉。
古人言:“才不称不可居其位,职不称不可食其禄。”对工作,抱有兢兢业业的敬业态度。对做人,我更注重自身的修养和言谈,谨言慎行是我一直保持的做人习惯,这点在单位里尤其显得重要。
最近领导安排了新的排班制度,我在五楼的县局办公室里学习了近一个月。刚开始到这里上班时我还不太习惯,因为没有夜班,上班的制度也变成朝九晚五,不用值夜班。和110指挥中心不一样,但正因为如此,更应当保持认真、负责的态度。我每天都会接触其它部门的同事和办事的群众,有盖章、取文件、咨询事情。不管来的是同事还是群众,我都热情接待,问清事由。盖章的,第一时间将文件交给领导过目,由领导决定是否给予盖章,执行好领导的指示;取文件的,做好相关文号的登记,以及取件人的登记情况。
在工作上做到认认真真、一丝不苟,同时我也清醒地认识到自己需要学习和提高的地方还有很多,学无止境。俗话说:“师傅领进门,修行靠个人。”我刚来公安局时,什么都不懂,110指挥中心和县局办公室里的老同事对我耐心教导和帮助,经过这段时间的学习和实践,我逐步掌握了业务上的知识和工作上的方法,相信我通过自己的努力和虚心的态度我会尽快成长为一名合格的九龙县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
辅警集训心得体会篇九
作为一名辅警,在工作的过程中积累了很多经验和体会。辅警是执法机关的重要助手,参与社会治安维护和交通管理工作,为社会的安宁和秩序作出贡献。在这段时间里,我深刻地感受到了辅警工作的挑战和意义。下面我将从工作责任、协助执法、公民合作和自我提升等方面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作为一名辅警,我深刻意识到自己的工作责任。维护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是我们的工作职责,我们要确保市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每当我在岗位上,就是为了保护社区、保护市民的安全感。我会保持警觉,及时发现并处置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辖区的安全。同时,我还要向市民普及法律法规的知识,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其次,协助执法是辅警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日常工作中,辅警必须与执法机关密切合作,共同维护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我们会全力配合警方的工作,积极配合执法行动。有时候,我们需要协助警方进行勘验、安排现场的交通疏导等工作,确保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工作中,我们要保持与执法人员的良好沟通,相互支持,共同完成任务。
此外,辅警的工作还需要获得广大公民的合作和支持。我们会积极宣传警民互动,将警方的一举一动传递给市民,表达社会治安维护工作的意义和必要性。我们也会倾听市民的意见和建议,了解社会的需求,不断改善自己的工作方式和方法。只有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最后,作为一名辅警,个人的自我提升也是必不可少的。我深知自己的承担着辅助的职责,但我也要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执法水平。我会积极参加相关培训课程,了解最新的执法知识和技能。我还会与其他辅警交流经验,学习别人的优点,改正自己的不足。只有不断学习和提升,才能更好地完成自己的工作,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总之,辅警是社会治安维护和交通管理的重要力量,他们承担着维持社会秩序和市民安全的责任。在工作的过程中,他们体会到了责任的重大和职责的艰巨。要想做好这份工作,辅警必须具备良好的工作责任感、执法配合性、公民合作性和自我提升意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履行公职,更好地为社会作贡献。相信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辅警的工作会得到更多的重视和认可。
辅警集训心得体会篇十
我从小的梦想是能成为一名人民警察,然而时光流转岁月有加却未随心愿。2015年在机缘巧合下,我通过自己的努力成为了人民警察辅警队伍中的一员,也算是让我离自己的梦想更靠近了一步。我加入九龙县公安局辅警队伍已将近三个月,其中有太多的所闻所感,这是我人生中第一次离我理想的职业如此近,让我感触良多。
刚上班时我被分配在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初来乍到,我对一切未知的事物充满了新鲜感。新的工作坏境、新的工作性质以及新的同事都让我感到新鲜和好奇。正式上岗之前,指挥中心负责人对新进人员进行了一周的业务培训,刚开始培训时,觉得这些业务并不是很复杂,听起来都懂,但让自己独自操作时,又会觉得很陌生,常常因出现突发状况无法处理而不知所措,只能请教有经验的同事,感谢那些帮助过我的同事,让我学会了很多业务知识和做人道理。
在还没有到公安局上班以前,我一直以为我们所在的小县城治安各方面都比较安稳,并不知道暗地里有那么多违法犯罪。上班之后才知道,九龙县有这样一支默默无闻,坚守岗位的人民警察队伍,才保得县城一方平安。其中,110指挥中心的作用不容小觑,这就要求我们在遇到报警电话时,第一时间了解情况,定位准确,要及时将信息汇报给上级领导,并及时传达领导指令和交办事项,做好上传下达。要做到谨言慎行,准确无误,时刻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以前自己的所作所为只代表个人形象,但自从加入公安局以后,我才懂得,个人的行为举止直接影响着整个公安局,影响着人民警察的荣誉。
古人言:“才不称不可居其位,职不称不可食其禄。”对工作,抱有兢兢业业的敬业态度。对做人,我更注重自身的修养和言谈,谨言慎行是我一直保持的做人习惯,这点在单位里尤其显得重要。
最近领导安排了新的排班制度,我在五楼的县局办公室里学习了近一个月。刚开始到这里上班时我还不太习惯,因为没有夜班,上班的制度也变成朝九晚五,不用值夜班。和110指挥中心不一样,但正因为如此,更应当保持认真、负责的态度。我每天都会接触其它部门的同事和办事的群众,有盖章、取文件、咨询事情。不管来的是同事还是群众,我都热情接待,问清事由。盖章的,第一时间将文件交给领导过目,由领导决定是否给予盖章,执行好领导的指示;取文件的,做好相关文号的登记,以及取件人的登记情况。
在工作上做到认认真真、一丝不苟,同时我也清醒地认识到自己需要学习和提高的地方还有很多,学无止境。俗话说:“师傅领进门,修行靠个人。”我刚来公安局时,什么都不懂,110指挥中心和县局办公室里的老同事对我耐心教导和帮助,经过这段时间的学习和实践,我逐步掌握了业务上的知识和工作上的方法,相信我通过自己的努力和虚心的态度我会尽快成长为一名合格的九龙县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
辅警集训心得体会篇十一
5月10日分局召开“对标找差创先争优”活动动员部署大会后,我所全体民警、辅警认真学习了分局党委及主要领导有关“对标找差创先争优”活动重要讲话精神,用上级党委及主要领导的讲话统一大家的思想认识;用先进单位的经验做法作为自身对照检查的镜子;对照职责任务、对照建设标准、对照重点工作、对照上级要求;围绕怎样做人、做一个什么样的人开展了专题讨论活动,并提出“做人要做有心人、做一个有作为的人”,要求全体人员工作生活中要树立信仰、尽心尽责并能做到正直正派。
辅警队伍是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辅助力量,在缓减警力不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强警民—联系沟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而派出所辅警素质的强弱、能力的大孝水平的高低,不仅直接反映派出所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而且还体现着本级公安机关的形象和权威。作为派出所辅警,如何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胜任本职工作,成为一名政治坚定、业务娴熟、作风优良的优秀人员,本人结合“对标找差,创先争优”,围绕树立“一个信念”、强化“四种作风”、提高“四个能力”,谈几点拙见。
政治信念是派出所辅警政治是否成熟的具体表现,起着决定和导向作用。所谓信念,是指一个人对一种思想、一种理论或一项事业坚定的信仰和长期的坚守。派出所辅警的政治信念,是其世界观的客观反映,它决定着每名同志的政治主张、政治立场和政治态度,决定着为谁工作、为谁服务。忠诚是政治信念的集中体现。“忠诚带来信任,你将被委以重任,获得梦寐以求的广阔舞台”。作为派出所辅警要忠诚于组织、忠诚于公安事业、忠诚于本职工作岗位,更要忠于人民、忠于群众。实践证明,一个人没有信仰和忠诚,就不会有良好的品质,政治就不合格,组织就不会重用,你个人越有能力,越与组织的需要背道而驰。所以,派出所辅警要始终围绕“服务辖区、服务人民”的要求,做到心中有组织、工作为人民、办事顾大局,在大是大非面前不糊涂、在政治原则上不动摇,始终做一名让群众欢迎的人,做一名让同事信得过的人,做一名让领导放心的人。
作风是指在工作和生活中表现出来的态度和行为。作为一名派出所辅警更要强化“四种作风”,树立基层辅警良好形象。
一要有无私奉献的作风。派出所的性质任务,决定了派出所辅警大量的、经常的工作是为所队服务,为辖区人民群众服务。因此,要牢固树立服务观念,甘为人梯,时时处处以人民群众为重,以辅警形象为重,在个人利益上,不斤斤计较、不患得患失。加班加点是辅警常有的事,失去了很多与家人团聚的时间,与朋友相聚的机会,常常受亲人埋怨和朋友误解;在工作中,为了坚持原则,有时还要得罪人,遭非议;如果没有牺牲精神,甚至必要时的忍辱负重精神是不行的。
二要有细致周密的作风。派出所辅警日常要做大量辅助性性工作,如接处警、日常巡逻、协助办理各类刑事行政案件、协助民警深入辖区开展工作等,事情虽小,涉及面却很广。待人接物、说话办事不谨慎,就可能直接影响到公安机关形象、影响到群众信任度。有些事情处理不好,甚至会造成很坏的影响。因此,每个派出所辅警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必须细致周密,做什么事情都要力求天衣无缝,考虑问题尽可能周到全面,说话办事尽量得体适当。
三要有正派的作风。长期在基层工作,不少派出所辅警靠正派的作风,得到了群众的肯定,赢得了人民的信赖,机关文职人员往往会把派出所辅警的一举一动当成效仿的对象。因此,派出所辅警要有光明磊落、不循私情的宽广胸怀;要有坚持原则、一丝不苟的严肃态度;要有严于律已的思想品德。一切言行以维护公安机关声誉和群众利益为出发点,对群众一视同仁,做到不以个人恩怨、好恶待人,不谋取任何私利,做好榜样,树好形象。
四要有狠抓落实的作风。贯彻落实上级决策,抓好工作落实是派出所的重要职责。这就要求辅警在协助民警开展群众工作时要具体、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落实。关键是提高自身开展各方面群众工作的能力,没有理论的指导,没有认识的深化,就不会有自觉的行动。同时,要深入辖区接触群众,不断增长群众心中的知明知信度,善于交流和处事,善于探索把握规律。
作为一名称职的派出所辅警,不仅要精通群众工作,还要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了解掌握整体公安业务工作,这就必须努力提高“六个能力”。
一是提高协助执法办案能力。派出所辅警要主动参与协助办案,在各类案事件发生后,不能光靠民警去办理,要主动配合抓好信息研判,主动发现和研究案件中有价值的信息。同时,对每一个案件,善思考,善于学习如何面对嫌疑人切入案件关键;善模仿,开动脑筋,回想过去的执法办案中有无类似案件,第一时间找到案件的关键点给办案民警提供帮助;善总结,更好地掌握办案规律,吃一堑,长一智,干一事,进一步。
二是提高文语表达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是派出所辅警基本要求,更是其思维深度、知识广度和灵敏程度的综合反映。派出所辅警从事的是协助巡逻处警、协助民警执法办案、接触群众的工作,离不开口头表达和文字表达这两种形式。协助巡逻处警、接触群众,大都是通过口头表达进行的。口头表达,要力求做到谈吐把握分寸,说话讲究艺术,语言恰到好处;文字表达能力是派出所辅警的基本功,或叫“看家本领”。一名合格的辅警必须具备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熟练地驾驭文字,准确地表达言辞,作出主题鲜明、观点正确、层次清楚、文从字顺、简洁明快的各种文章信息。
三是提高调查研究能力。具备调查研究的素质和能力,是对派出所辅警的基本要求。这种能力主要表现在:对辖区情况的深入了解和透彻分析的正确把握上,从而得出具有真知灼见的正确结论,向所领导提供有价值的情报信息,为所领导决策服好务。每位派出所辅警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根据中心工作,深入群众开展调研,尤其是维稳工作,把上级指示与本单位实际相结合,提供情报,作出解决,为上级机关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四是提高处理事务能力。派出所辅警是基层派出所的重要辅助力量,既要站在领导们的角度想大事,也要作好全所每项工作的落实,做到既要想大事,又要干小事。努力在“快、准、狠、严、实”五个字上下功夫:“快”,就是领会领导的意图快、工作落实快、完成任务快,对领导交办的事项反应快速,做事干净利索,雷厉风行,快节奏,高效率;“准”,就是准确领会领导的要求,准确掌握真实情况,准确地把握自己位置,吃透上级精神,正确地处理领导交办的各种事项;“狠”,就是面对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要本着服务人民的精神,坚决狠打严打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的降低各类案事件的发生;“严”,就是严格要求,严格标准,严格规章制度,严守工作纪律,严格检查督促;“实”,就是求真务实,工作扎实,狠抓落实,做到说实话、办实事、讲实效,解决实际问题;做到“言必行、行必果”,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回音。
辅警集训心得体会篇十二
内容提要: 辅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治理力量,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对公安机关而言,辅警起到了重要的补充和替代作用。警察主要从事实质性和高权性的执法工作,而由辅警从事简单事务性和机械程序性的工作,实现有限警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然而,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公众对辅警主体合法性的质疑一直在持续,辅警的法治化之路势在必行。该路径应该在遵循法律保留原则的前提下,应用行政辅助理论,建构辅警合法性基础。辅警的主体立法可以通过公安部的部门统筹立法、地方区别立法的两种具体方案展开,在清理文件的同时规范立法。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口等生产要素流动性更加普遍化,阶层分化导致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愈发显现,违法和犯罪严重冲击着正常社会秩序,安全不再是触手可及的公共品,而是需要在精巧设计和严厉执行下的奢侈品。警力不足既是现有安全和秩序不尽如人意的借口,也是警察寻求更多关注、更多宽容,进而谋求制度变革的源动力。应对警力不足的最佳方式当然是无增长改善,[1]苏州的警务创新在很多具体做法上与之契合,[2]但是,无增长改善在大部分时候不具有普遍应用的效果,在创造力短期内提高有限的情况下,有效应对警力不足的方式就是增加警力。更多的警察需要同比例的扩大财政支出,这与政府机构改革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也不符合有限政府和服务政府的理念。同时,一个不断膨胀的警察机关既可能创造出更好的安全和秩序格局,也可能成为自由和效率等更高位阶价值的破坏者。因此,长期以来,警察机关采取招募治安联防队员、辅警等称谓不同但内涵一致的警察辅助力量予以应对。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定,在行政法主体理论匮乏的情况下,警察辅助力量的合法化解释显得捉襟见肘,只做不说、只看效果不看授权,成为警察辅助力量的基本生存样态。
一、定位依据:基于公民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治理思路
警察权力来源的依据在于实现法的安全和秩序价值,与此同时,安全和秩序也是人类不同主体共同捍卫的价值,在实现安全和秩序的目的过程中,警察从来都不是唯一的选择。对于私法主体的安全和秩序而言,个人、法人、其他组织必须首先承担起自我保护的职责,警察只有在其自身力有所不及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而在公共领域,完全开放或者半开放的时空内部,警察是第一责任主体,对于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负有义不容辞的义务。警察权行使不仅来源于警察法的直接授权,也来源于其他行政法或者公法的间接授权,在城市综合执法中警察往往担当强制力保留的角色,通过行政协助的方式实现城市管理中综合执法的整体目的。当警察、社会中间层、私人等不同主体同时拥有对安全和秩序的诉求时,各自所占据的位阶、比例、原则、方式、手段等即成为法治国家的基本规范,警察起着重要的示范和引导效能,这也是治安联防、辅警、保安、私家侦探等主体存在的合法性依据。警察辅助力量来源于人民群众,基本任务是协助警察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并逐渐成为国家和民间通力协作的典范,从国家到地方均受到普遍重视。不过在国家强化其控制社会的功能后,协作逐渐变成领导与组织,警察辅助力量基本丧失其自治性,通过国家和地方性文件对治安联防和辅警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这一发展脉络。
(一)辅警前身—治安联防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软法规范
(二)辅警渐进:治安联防与社区警务战略的一体化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区改造与重建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社区警务战略也在不断推进,治安联防成为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社区防范机制和防控网络的主要组成部分。具体工作目标和方法则是“依托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挖掘和利用社区资源,加强群防群治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以社区保安、联防队员为主体,专职和义务相结合的巡逻守望、看楼护院等活动”。[6]农村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也在借鉴社区警务的基本理念,同样强调安全防范的立体化和网格化,“逐步建立以驻村民警为主导,以群防群治队伍为补充,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机制和防控网络。要依托社区资源,组织开展以社区保安、联防队员为主体,专职人员和义务志愿者相结合的邻里守望、看楼护院、看村护家等活动。” [7]治安联防的工作目标显然不同于封闭式空间内部的安全和价值追求,因为“城市社区物业管理公司要发挥协助维护居民住宅区治安秩序的积极作用。保安服务公司要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逐步推进保安服务专业化”。[8]小区的物业管理和保安服务公司主要靠市场化机制运作,其服务对象是特定的,工作目标指向的则是封闭的时空,不具有公共性、开放性,这一点全然不同于警察及警察主导的治安联防,他们的存在和使命是以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为目标。
二、辅警主体定位的法治化路径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所奉行的基本准则。在国家权力中,警察权力横跨行政和刑事领域,最具广泛性、主动性、强制性和自由裁量性,与普通民众联系最为紧密,必须成为法律监督的重点。警察权的行使的前提是警察执法主体资格的界定,无论是行政执法还是刑事执法,均需要通过制定并完善警察组织法,规范警察主体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并对各警察主体的法定职权作明确划分和界定。《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警察主体及警察权力做了基本规范。基于依法行政的压力,治安联防队员在实践中面临的诸多问题迫使公安机关调整思路;各地均在探索如何更加规范地运用警察辅助力量,很多地方开始采纳辅警这一源自于英美法系的概念改造和规范治安联防队伍。
(一)怀疑、两难、否定:准确定位的必要性
警察辅助力量,长期以来并没有明确的成文法规定,似乎也不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针对治安联防比较书生气的反问是:为什么要对群防群治的民间力量进行规制呢?如同私人权利,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其边界就不受限制。公安部和各地方公安机关也只能以内部文件的形式概括描述警察辅助力量的主体及职责任务,“治安联防队是群众性的治安防范组织,是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 [9]实质性问题则是:治安联防队真的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吗?从公安部文件已经可以看出,治安联防队可能根据警察的要求参与到反扒窃等侦查任务中,甚至于在一段时期内,治安联防队员可以像警察一样行使警察权,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强调,违法者冒充警察和冒充治安联防队员的行为之间具有本质区别,“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10]但是毫无疑问,治安联防队员的辅助警察功能其实被大大拓宽,在违法犯罪猖獗肆虐时期,治安联防队员享有警察权,不仅得到了被辅助的警察的承认,而且获得了普通老百姓的默认。
然而,传统行政法观念强调行政主体及行政授权的实体性合法,治安联防的主体定位和权力来源均无明确依据,其执法当然不会获得名义上的合法性。实体性非法执法如果能够披上程序性合法的外衣,辅之以合法律目的性内涵的解释,也许不会遭遇太大的非议。但是实体性违法恰好是程序性违法的一大前提,良莠不齐的治安联防和模糊不清的权力,使得治安联防在执法时流于恣意和无序,以致于到了2000年,公安部还要专门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对本地区的执法队伍进行清理整顿,凡有合同工、临时工、联防队员、保安人员等非人民警察从事公安行政执法任务的,必须一律停止,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整顿。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要严肃查处,及时清理”。[11]尽管并没有确切的统计数据来证明治安联防队员和警察在程序性违法上的恶性,但在执法人员比、执法数量比、执法的高权低权比等数据理性参照下,治安联防是否更应该被批判和否定。
(二)合法性障碍与合法律目的性:主体定位的破解之道
警察辅助力量的主体性地位从当下的成文法系统内部很难找到依据,左右摇摆的定位和模棱两可的权限不仅影响警察辅助力量的自身发展和权益,更从根本上动摇其辅助的主体—警察目的性的实现。从规范意义上说,不具有明确法律授权和委托的主体是无法以警察的名义执行法律的,警察辅助力量不是独立的执法主体,其执法效果当然归于警察。问题在于,法律法规通常会明确规范执法主体的权责、程序等要素,也会明确规范具体的执法方式和手段,譬如对于枪支、手铐等警械都有概括的授权和在一定时空内的自由裁量权,警察可以基于不同的情境区别使用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警察辅助力量即便没有行政主体地位,也不能彻底剥离其主体性的特征,也会参照警械等警用装备使用的规定来执法。公安机关和地方政府之所以对警察辅助力量情有独钟,反复清理整顿却又周而复始,主要还是因为辅助力量具有的警力直接替代作用。
行政主体在理论和成文法规定上的匮乏和混乱则进一步加剧了警察辅助力量执法的合法性困局。警察辅助力量和警察之间的表面的皮肉分离,以及内里的骨肉相连,映衬着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理论的阴影,必须打破现有法律文本和实践观念的阻碍,按照合法律目的性予以重塑,让警察辅助力量的光芒正式闪耀。这也契合了王锡锌的观点,“传统意义上的依法行政逻辑,在面对行政立法兴起的现实时,面临着合法化解释能力的匮乏。回应这一挑战,需要对传统依法行政的合法化逻辑进行扩展,如果能够通过一系列的程序和机制保障行政规则与法律之间在形式上或者目的上的一致性,那么行政规则依然可以获得形式合法性并具有正当性。” [12]这要求我们必须从关注行政行为及行政主体权力的合法性,回归到行政主体设立时的功能及价值判断中。对于警察辅助力量而言,立足于协作及整合的服务型功能定位,捍卫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建立其合法性的关键。
三、主体定位的相关理论
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权的基本原则主要是来自于对警察国的批判和改造,并渐渐形成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两大原则。法律优先原则,要求行政必须受法律的拘束,一切行政活动均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此处的法律采取广义标准,包括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在某些领域中,行政机关必须有法律的授权才能采取行动和做出行为,法律保留原则中的“法律”一词,一般仅作狭义的理解,即议会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但是,“议会民主的发展、给付行政意义的扩大以及基本法对所有国家领域的约束都要求扩大法律保留的范围”。[13]虽然调整尺度有限,并且必须遵循必要的限度,“完全重要的事务需要议会法律独占调整,重要性小一些的事务也可以由法律规定的法令制定机关调整,一直到不重要的事务,不属于法律保留的范围。” [14]警察权和辅助警察权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安全,满足公民、法人、组织等不断增长的安全需要,在遵守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范围的原则下,准确理解和应用法律原则,就成为安全实现的必经之路。
(一)法律保留原则在辅警法治化中的应用
长期以来,在我国行政执法实践中,不能准确区分组织法和行为法,一般认为,只要行政机关拥有某方面的事务的管辖权,就可以采取实现管辖权目的的一切必要措施,一度喧嚣尘上的城管可能是这一观念现实映照的极致。不惟城管,其他行政机关和行政辅助人员,也有类似的疯狂举动,交通协管员、计划生育协管员和治安联防队员等也深受此观念的影响。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安全和秩序主要赋予警察承担,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逾越法律授权,行使维护安全和秩序的职责。但是随着社会变迁,警察无法面对爆发性和突发性增长的安全事件,增加执法主体成为必然的选择。由于国家基本治理理念和现实法律的双重限制,警力不能随意增长,将一些不重要的事务直接赋予辅助警察人员执行,就成为必然的选择。
我国《立法法》给予国务院以较大的立法权限,公安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可以制定部门规章,同时该法第73条还对地方性规章予以概括授权,可以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而制定规章;以及制定属于本行政辖区内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15]辅警的部门或地方立法是为了实现警察维护秩序和安全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在制定辅警的角色定位和工作职责时,只要遵从《立法法》等立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就可以通过清晰定位和明晰职责帮助警察主体更好地履行其职能。
(二)行政协助理论对辅警立法的借鉴意义
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各有所司,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其职权、执行其职务,以共同达成国家行政目的,但是基于行政一体化的要求,必要时,赋予行政机关请求其他机关予以职务上协助的权利,课予行政机关之间在职务上相互协助的义务。如《行政监察法》第22条规定:“监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违纪案件中,可以提请公安、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协助。”《海关法》第7条规定:“海关在执行公务受到抗拒时,可请求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提供职务协助。”在行政协助关系中,“协助主体与被协助主体均以各自独立的名义进行行为或以共同的名义实施共同行政行为,而且各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或共同对它们的共同行政行为负责。” [19]据此,警察行政协助,是指非警察机关在执行行政职务时,遇有特定情形,而依法请求与其无隶属关系的警察机关予以协助,警察机关不得任意拒绝。当然,依据相关法律,警察也会请求其他机关协助其执行行政事务。从行政法理论来判断,这些行为都是属于典型的公权力之间的互助,与私人和社会毫无干系。警察在执法工作中偶然请求公民、法人、组织的协助以实现执法目的,在行政协助理论的内涵确定无疑后,应该另谋他路,而行政辅助理论恰逢其时。
(三)行政辅助理论在辅警规范中的应用
我们姑且将临时响应警察命令、指示或授权的私人视为偶然性的行政辅助人,这与经过合同签约而成为长期性的行政辅助人本质并无区别,都是私人辅助警察之公务行为,并且一般会有一定的报酬和奖励。无论是偶然性还是长期性的行政辅助,均“意指私人作为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时的帮手,其并非如被授权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公权力,而是直接受行政机关的指挥命令从事活动,犹如行政机关的„延长之手‟。” [20]“行政助手系在行政机关指示下,协助该机关处理行政事务(包括公权利之行使),性质上为机关之辅助人力。” [21]行政辅助人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如交通协管员、税务机关聘用的协税员、城管部门聘用的城管员等,但是由于其公私不明,理论上一直未有明确定性和显著突破。
行政辅助人产生的前提是合同的订立,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从社会上招聘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订立合同,行政辅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的职责、义务,行政主体依据合同对行政辅助人进行监督、管理。有时候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双方已经就主要事项达成合意并实际履行,仍然视为行政辅助合同成立。其次,通常实践中的行政辅助人不享有独立的行政执法权,由于行政辅助人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只能在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履行相应的职权。以税务机关聘用的协税员为例,国家税务总局在2000年7月6日发布的《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中第6条明确指出“各级税务机关聘用的从事税收工作的临时人员、协税员、助征员、代征员等不核发税务检查证。”2003年7月11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农业税收征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通知》中也明确指出“对必须聘请协税员的,要制定严格的聘用标准,经过规定的聘用程序,并签订协议。协议中要写明:协税员不得直接征收税款,如有违反,一经查明,立即解聘。”最后,行政辅助人的行为结果归属于所属的行政机关。[22]行政辅助人只在行政机关监督、指导下辅助参与执法,其行为应被视为行政机关行为的延伸,行为的结果也理应归属于所属的行政机关。
关于行政辅助的契约性质当无异议,无论是临时性的协助抓捕、扣押,提供工具、信息,参与疏导、引导等警察行为,还是长期性的固定职业合同,均需要警察和辅警对从事的辅助行为意思表示一致。但是武断认定行政辅助人完全不具有独立的执法权,并不妥当。通常,辅警的辅助行为的履行方式和限度有别于警察正式行为,但在一些不涉及到合法公民权益的事例中,尤其是紧急事件的处理中,辅警应该被赋予更多的代理公权力,这一方面是基于法治国家的私人权利需求,也是作为警察辅助公权力的需求。毕竟,辅警作为行政辅助人,是由政府部门统一招聘或公安机关自行招聘并以合同的形式加以规范,协助公安机关履行各项职能的辅助性力量,协助的分寸和尺度只有在具体事例中才会有准确清晰的判断。无论辅警是在公安机关和警察的监督、指导下进行一定的辅助工作,还是特定情形下,独立和部分地参与执法,其行为结果都同样归属于公安机关。
四、相关规定的清理和规范
目前对辅警进行规范的绝大部分是内部文件和政策性规定,虽然在内容上基本属于宪法和立法法体系内的法律保留事项,但还是因为制定部门错综复杂,暴露出各自为政,职责不清等问题。辅警规范的混乱必定会导致其协助执法时的尺度不均衡,严重挑战构建公正文明的法治社会的发展目标。而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体例下,并不乏针对辅警进行立法的空间,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辅警法律法规的清理和制定。首先,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有权制定和发布行政规章(部、委规章),因此,公安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辅警规章;其次,省、直辖市和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立法机构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辅警的地方性法规;最后,如果可能,在理念统一和现实接纳的情况下,借鉴英美法系对辅助警察的法律规定,将辅警纳入到警察序列,启动修法程序,建议全国人大修改《人民警察法》,规范辅助警察的法律地位、职责和权限等。
(一)统筹立法:公安部制定《辅警条例》
由公安部负责制定《辅警条例》符合《立法法》的法律保留原则,公安部的部门立法可以最大程度的反映公安实践需求。该条例的制定可以参照《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对辅警的性质、组织原则、行为规范、经费来源、责任义务、监督奖惩等做出概括的规定。这就要求该条例应该对各种辅警或者协管员进行统一概括规定,分散在公安部其他文件中的辅警规范必须符合该条例的要求,不得抵牾。
与警察执法所面临的主要困惑一样,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的辅警辅助行为的依据和分寸,再加上本身的知识储备和训练水平有限,辅警的辅助执法充满挑战。“职权法定”是行政主体获得行政职权的基本原则。行政主体有没有对某项事务进行管理的行政职权,关键要看该行政主体有没有法律法规授权依据。以《警察法》第8条为例,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采用强制措施。但是当辅警在此情境下协助公安机关维持辖区治安管理工作时,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如果单独对涉嫌违法行为人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将其带离现场,即属于因没有职权依据而主体违法的情形。从实践来看,辅警显然不能剥离其作为人的主观能动性,类比为警察的执法工具,而应该在区分高权性警察权和低权性警察权、强制性警察权和任意性私权利等的基础上,遵循合法、合理、准确、灵活等原则发挥其实际效能。辅警协助执法同样面临怎么去掌握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尺度,在诸种情形下辅警的职责如何具体行使等依然模糊,这实际上不仅涉及到辅警行为的基本定性、自由裁量权的法理基础和应用规范,也涉及到辅警行为的理想分类和具体展开。
(二)区别立法—地方制定《辅警条例》
在现有制度下,由于公安部不能解决辅警的人员编制和经费来源,这使得《辅警条例》的法律规范必须进一步做出保留,具体的规范和操作则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予以有效解决,在某种意义上,《辅警条例》类似于美国联邦的模范法典,成为地方立法的主要参考。有立法权限的地方应该根据社会管理需要制定《地方辅警条例》,一般情况下,省级立法机关制定的条例与《辅警条例》基本原则和体例保持一致,在公安部《辅警条例》允许的概括授权范围内,省级地方立法机关可以结合地方特色予以具体化。在《立法法》等上位法的规定中,我国地方立法主体还包括省会城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它们可以在省级《辅警条例》的权限范围内予以适当调整。已经制定省级政府规章的地方,可以通过人大立法将规章升格为法规的形式,从而解决长期以来辅警法律地位空白或者模糊的问题,正式确定辅警的定位和性质。
第二,区别立法必须防止地方利益的非理性以及任意性。地方必须严格遵循立法的基本原则,即便是公安机关内部制定的文件,也不得违反上位法。安徽省滁州市在其政府文件中提出,各区县应依据《安徽省公安机关社会治安辅助人员管理规定(暂行)》,按照、„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分类清理、务求实效”的原则,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对现有社会治安辅助人员进行进一步清理整顿,“将公安机关直接使用管理的协管员、辅警等治安员统一纳人各市、县保安公司管理,身份置换成保安,以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执法行为和协管员、辅助人员行为,推动公安队伍正规化、制度化建设”。[28]这种方式模糊了辅警和保安的界限,因为保安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于辅警的治安力量,保安制度的独立运行对于社会管理创新是一种非常好的机制,而将辅警潜伏进保安队伍,名为保安,实为辅警,很可能使公安机关对安全和秩序的社会管理趋于一元化。不仅没有推进公安队伍的正规化、制度化建设,相反,由于辅警藏身于保安队伍之中,警察和保安的关系,由此前的间接指导变成了直接管理,警察任务被扩大、警察权限则被稀释。对于没有立法权限的地方,必须严格依照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未升格前),不得予以扩大或者限制解释。如甘肃省金昌市在制定交通协管员规定时,明确“依据警力配置等因素,核定协管人员数额”的情况下,提出“适当增加协管人员定额,有效缓解交通管理警力不足的问题”,[29]就超越了上位法规定的权限。区别立法的关键不在于地方的经济、人口基础和人事安排的惯例,而是地方安全和秩序的现实需求,这样,地区的文明程度、历年的发案数目和群众的安全指数等将成为核心评价标准,以此可以相对合理的确定地方辅警总量,也可以确定辅警具体任务和工作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