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爱国卫生管理制度范文(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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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卫生管理制度篇一
一、认真学习,熟悉掌握爱国卫生业务知识,做好爱国卫生各项工作。
二、树立卫生观念,增强卫生意识,自觉养成讲卫生光荣,不讲卫生可耻的良好习惯。
三、遵照创建省级卫生先进单位的要求,积极、主动做好组织、发动、协调、督办和检查工作,做好年初计划和年终总结工作。
四、实行卫生责任制,划分卫生责任区,责任到人。
五、严格落实卫生保洁制度,各科室坚持每天上班清扫自己的卫生区,始终保持辖区内卫生洁净。坚持周末大扫除制度,实行公开表扬和批评激励机制,由机关卫生领导小组组织检查评比,每季通报一次,确保机关清洁卫生。
六、积极宣传健康教育有关的卫生知识,主动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活动,做好“除四害”、病毒消杀工作,努力倡导禁烟劝烟风尚。
七、各科室平时卫生状况由机关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记录在案,作为年终考核评比的依据之一,凡卫生责任区全年受到2次通报批评的,取消科室年终评先资格。
爱国卫生管理制度篇二
为了加强本校爱国卫工作,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师身体健康,提高公共卫生水平,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定本制度如下: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消除危健康因素,改善校园卫生环境,提高师生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全员参与的社卫生活。
第二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群众参与、科学管理、社会监督。
第三条设立学校爱国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负责本校爱国卫生工作。
(一)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规划,组织和协调本校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组织动员全体师生员工参加健康教育、环境清理、除害防病、创建卫生单位等爱国卫
第四条认真履行社会卫生工作职责:
(一)把各类卫生设施纳入校园建设规划,有计划地建设污水、粪便、垃圾等生活废弃物的处理。
(二)加强对废弃物收集、清运的监督和管理;
(三)加强对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督,预防食物中毒、防止各种疾病的发生流感。
(四)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建立学生健康意识。
(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科学卫生保健知识宣传;
第五条实行爱国卫生月制度,每年四月份为爱卫月,重点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卫生。
第六条教育师生员工养成良好的社会卫生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杂物、乱倒垃圾;
(二)不破坏绿地、树木;
(三)不破坏环卫设施;
(四)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五)不携宠物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不从事其他有碍社会卫生的活动。
第七条各类公共场所应建立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室内外卫生应符合国家有规定。
第八条校园道路两侧、操场,食堂边设立垃圾容器和供排水设施,配备保洁人员,建立卫生保洁制度,保持良好卫生。
第九条采取综合措施,改善环境卫生,消除老鼠、苍、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具体管理办法按如皋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执行。
第十条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宣传教育活动。具体管理办法按如皋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执行。
爱国卫生管理制度篇三
1、树立“以卫生为光荣,以不卫生为耻辱”的新风尚。人人讲卫生,处处讲卫生,天天讲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2、学校环境卫生是校容校貌的重要体现,是精神礼貌建设的重要资料。良好的学校环境卫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必要条件。
3、自觉维护公共卫生,坚决执行“。卫生三不要求”: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纸屑杂物,不乱涂乱写乱画。
4、坚持卫生扫除制度,室内和室外环境卫生包干负责,天天打扫,坚持全日整洁干净。并定期安排全校性卫生大扫除(每周一次)。
5、建立班级卫生职责制,负责室内外环境卫生包干打扫工作。各班教室每日一打扫,安排在午时放学后完成。各班包干区每日两打扫,分别安排在早晨到校后和午时放学前完成。
6、健全卫生检查评比制度,及时公布检查评比结果,卫生检查评比工作。各班公共卫生区的检查评比由学校分管教师、各班卫生委员组成,每周评比一次,成绩在下一周升旗仪式上向全校公布。
7、实行奖惩制度
每月汇总检查评比结果,张榜公布。对有意违反“卫生三不要求”者,视情节及时予以批评教育或惩罚处理。对进取参与校内公益劳动的班级,也给与必须的奖励。
爱国卫生管理制度篇四
爱国卫生运动工作制度
爱国卫生运动是创造两个文明的重要内容,医院是社会的窗口单位之一,是人口流动较多相对集中的场所,更是病人进行诊疗、护理康复的地方,加强爱国卫生运动不但可以促进医院的两个文明建设,更为创建卫生单位作出贡献,同时更重要的为病人提供良好的诊疗康复环境。按照标准化卫生院建设要求,医院成立爱国卫生运动领导小组,并根据《环境保护-法》等制定本工作制度。
1、卫生院的爱国卫生运动领导小组由卫生院的分管院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临床医技科室主任所组成,分管院长任分管院长任组长。
2、爱国卫生运动领导小组是医院宣传防病、除害、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最高管理组织,其主要职能包括:
(1)对医院的建筑、发展规划、布局从环境保护角度进行评议和讨论,使其符合美化、绿化的要求。
(2)制定医院的爱国卫生运动的发展规划,并据此制定每年的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监督和督促相应的职能部门落实。
(3)运用多种形式宣传爱国运动知识,一方面向病人宣传环境的保护,和防病治病的有关知识,同时提高全院工作人员讲文明、讲卫生的意识和素质,使医院成为绿草成茵、环境优美的场所,同时又是宣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窗口。
(4)按照《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文件规定拟订卫生院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坚持定期卫生检查和评比工作。
(5)按照医院感染管理的要求,监督有关科室和个人做医疗垃圾与污水的处理,使其达到有关部门的排弃要求,定期监测其消毒效果,降低医院感染率。
(6)配合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和市容主管部门开展各项爱国卫生运动的检查和评比,为创建卫生乡镇作出贡献。
3、后勤人员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和落实。
4、爱委会领导人员的主要职责是认真学习爱国卫生运动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深入工作第一线,了解和掌握医院爱国卫生运动开展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对医院的环境治理和保护,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5、爱国卫生运动是一项全民卫生运动,全院职工都应熟悉和掌握与医院环境卫生,防病除害有关的规定和要求,提高自身素质,争做-爱国卫生运动的模范,各临床医技科室和行政职能科室的负责人作为本部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将本单位的爱国卫生运动列入科室工作和管理内容之一经常检查,保持环境整洁。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管理水平,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爱国卫生工作是强化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和生活质量、提高全民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的群众性卫生活动,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协作、群众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
第三条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使卫生状况的改善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相协调。
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 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单位和公民的义务。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爱卫会)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挥、监督本区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爱国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爱国卫生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健康城市以及卫生镇(街道)、卫生村(社区)以及卫生先进单位工作。
(六)开展社会卫生工作交流、合作和有关科学研究;
(七)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节庆政治活动爱国卫生工作。
(八)完成上级爱卫会和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第六条 区卫生行政部门是爱国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爱卫会办公室是区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爱国卫生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区爱卫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
区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八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爱国卫生组织,负责本辖区内爱国卫生的日常工作。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爱国卫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制度与管理
第九条爱国卫生工作坚持“以块为主、条块配合、单位负责、条条保证”的管理原则,实行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十条 实行下列爱国卫生制度:
(一)爱国卫生活动月制度。
(二)爱国卫生清洁周制度。
(三)单位内部和门前责任区卫生达标制度。
(四)驻周部门、单位挂包路段(责任区)卫生制度。
(五)全民爱国卫生义务劳动制度。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卫生标准,加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改造,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健全、落实各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实施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提高社会卫生水平。
农村应当开展以改善农村饮用水卫生条件、修建无害化卫生厕所、治理环境卫生和除害防病为重点的经常性-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网络,开展全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普及卫生科学知识,提高全民卫生和保健常识。
宣传、教育、卫生、文化、广电、新闻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定期进行卫生与健康知识宣传活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置健康教育宣传设施,有计划地采用不同形式开展居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
公民应当接受健康教育,参与健康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卫生标准,建立健全和遵守各项卫生制度,搞好室内卫生和规定范围内的室外环境卫生,自觉维护公共卫生秩序。基本卫生要求是:
(一)按照规定设置卫生设施,垃圾收集实行袋装化管理;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生活垃圾,无垃圾积存;
(四)食堂卫生清洁,各类食品符合卫生标准;
(七)单位环境建设符合净化、硬化、绿化、美化、有序化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等的基本卫生要求,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城中村、社区应当加强对居民区及其街巷、楼院卫生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卫生制度,推行居民生活区封闭化管理。基本卫生要求是:
(一)按照规定设置卫生设施;
(三)内外环境无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贴、乱画现象;
(四)不在街巷、楼道、楼院内饲养家禽、家畜等;
(五)基础设施符合硬化、绿化和美化要求;
(六)商店、饭店、公共场所等单位卫生和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八)居民区内住户阳台、窗外、门口不设置、悬挂和摆设有碍观瞻的设施和物品。
第十五条镇驻地、村庄推行“户集、村收、镇运、区处理”的管理模式。基本卫生要求是:
(一)按照规定设置卫生设施;
(二)有卫生保洁人员和制度,生活垃圾集中消纳处置,不乱扔、乱倒垃圾、污物;
(三)道路平整,环境整洁,无土堆、粪堆、旱厕及污水坑,柴草堆定点存放;
(四)单位、庭院内外卫生清洁,物品堆放整齐;
(五)村民饮用安全卫生水,使用无害化卫生厕所;
(六)家禽牲畜实行圈养,村内不散养牲畜、家禽;
(七)完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定期开展病媒生物消杀工作, 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
第十六条 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卫生,遵守社会卫生规范。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三)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城区市场、商场(店)、饭店、餐厅、医院、学校及其他室内公共场所。
(四)玷污、损毁公共卫生设施;
(五)损害公共卫生的其他不文明行为。
第十七条 提倡全民戒烟,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鼓励创建无烟单位。
公共场所应当严格执行《淄博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
第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疗养院、科研机构、屠宰场、生物制品、化学制品厂、生活污水处理厂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对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倾倒、超标排放。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完善病媒生物防范设施,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场所。
在集中统一的病媒生物防制活动中,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部署要求,统一时间、统一方法、统一用药,积极参加病媒生物防制活动,有义务配合专业部门做好监控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开展经常性病媒生物防制活动,搞好孳生场所卫生管理,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也可以委托专业病媒生物防制机构消杀病媒生物。
第二十条从事或者包含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区爱卫会办公室的技术指导和行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的药剂和器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与标准的要求,并经检测合格。
第二十二条 城市房屋拆迁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整洁,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有关要求进行拆迁和施工。
城市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当进行等病媒生物的预防和控制,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场所。
第二十三条城区内禁止饲养家畜、家禽,限制养犬。经批准饲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定期进行检疫和预防接种。
第二十四条 各类车辆应按照规定停放,公共交通工具应当定期清洗、消毒。
第二十五条旅游景区、公园广场、早市夜市、建筑物立面、河道沟渠、市政设施、城乡结合部、特种行业场所等部位应当加强卫生管理工作,符合有关卫生标准。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综合监督与专业监督相结合、社会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常规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第二十七条 区爱卫会应当建立健全爱国卫生监督体系,将爱国卫生制度执行情况、卫生态势、社情民-意等纳入信息网络管理,并对爱国卫生情况进行专项分析和综合分析,作为政府管理与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区爱卫会办公室对全区爱国卫生工作实施综合监督,并对各级各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
(一)爱国卫生工作组织领导情况;
(二)爱国卫生工作制度建设情况;
(三)管辖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情况;
(四)食品、公共场所等卫生情况;
(五)健康教育和病媒生物防制情况。
区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要求,对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行业单位所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区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聘任爱国卫生监督员,并发给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监督员证件和标志。
爱国卫生监督员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违反爱国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爱国卫生监督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监督检查证件。接受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十条 对违反爱国卫生有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监督、制止和举报。
爱卫会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制度,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应及时受理,并督导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区人民政府及其爱卫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对获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卫生质量明显下降的,已不符合爱国卫生荣誉称号标准的,由授予称号的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三十三条对爱国卫生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区爱卫会予以通报批评:
(一)不履行爱国卫生职责和义务的;
(二)不参加爱国卫生活动的;
(三)未建立健全必要的卫生制度或者制度不落实的;
(四)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认真整改的;
(五)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的;
(六)违反爱国卫生工作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爱国卫生未达到标准的单位不得评为文明单位。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爱国卫生管理规定,在历次综合检查中连续三次排名末位,或者在专项检查中被评为最差单位、且未在限期内整改的,或者推诿扯皮、玩忽职守、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本年度内单位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年终考评不能评为优秀。
对管理措施不力、严重失职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给予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爱国卫生管理规定的,由区爱卫会相关成员单位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爱卫会成员单位不履行管理责任的,区爱卫会有权责成其依法履行管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爱国卫生执法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公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拒绝、阻碍爱国卫生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爱卫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爱国卫生管理制度篇五
为减少吸烟的危害,净化环境,提高职工健康水平。特制订以下制度,望全体职工共同遵守。
一、
在本单位区域内,职工不受烟、不敬烟,不吸烟。
二、外单位人员进入本单位不吸烟、不敬烟,如发现吸烟者,本单位人员有责任劝阻吸烟者。
三、凡本单位人员,不得在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室和其他公共场所抽烟。
五、在本单位设置醒目、规范的`禁烟标志,不摆放设烟具(烟缸、盒)和带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为不断增强卫生意识,自觉形成讲卫生、爱清洁的良好习惯,让大家生活在一个清洁卫生、整洁优美的环境中,特制订以下制度,望大家共同遵守。
一、各家各户要经常打扫室内外卫生,清除卫生死角、垃圾统一送到指定地点倾倒。
二、室内物品摆放整齐,不得在过道,楼梯间乱堆、乱放、乱写、乱画、乱贴。
三、厨房卫生好,食具、炊具清洁无油垢,不得往下水道倾到剩饭、剩菜和乱扔果皮、纸屑,保持下水道通畅。
四、经常开展除“四害”工作,清楚四害孽生场所。
五、不往室外乱扔果皮、纸屑、烟头,不乱倒脏水,杂物,不随地吐痰,共同维护公共区域卫生。
六、讲究个人卫生,勤洗衣服被褥,衣着整洁。
七、宿舍区禁止饲养家禽家畜,严格控制噪音,不得妨碍友邻的学习和休息。
为加强本单位健康教育工作,增强爱国卫生意识,保障职工身心健康,创造优良的工作、学习、生活卫生环境,特制定以下制度:
1、
要求职工自觉学习卫生知识,提高卫生意识。
2、
单位每月组织一次健康教育学习。
3、
每季度定期出版健康教育板报、期刊。
4、
每年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体检。
5、
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利用各种大小会议宣传、学习健康知识、卫生知识,使职工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和行为。
6、
凡未开展健康教育学习、未办宣传专刊的,扣发卫生达标奖金。
一、坚持每日上班时,自觉打扫室内外卫生,每周末进行一次大扫除,常年保持无蛛网、积尘、痰迹、烟蒂、纸屑等现象。
二、经常保持办公桌面整洁、物品堆放整齐。
三、做到窗明几净,办公室内物品保持经常性整洁。
四、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五、保持公共地段的整洁,不得有卫生死角存在。
六、创造条件,努力搞好绿化工作,进一步美化、亮化环境。
七、认真做好除“四害”工作,确保办公内无蚊、无蝇、蟑螂及老鼠存在。
为切实加强除“四害”工作,控制传染病的流行,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制度。
一、实“环境治理,化学杀灭、生物防治、除四害”综合防治措施。
二、坚持按照统一时间、统一药物、统一方法、统一行动和不漏房间、不漏空地、不落住户、不漏“四害”孽生栖息场所的原则,定期开展春、秋季灭鼠和夏、秋季灭蚊、蝇、蟑螂。
三、坚持经常性防治与突击性防治相结合开展除“四害”工作。
四、搞好环境卫生、厕所卫生,定期开展环境和厕所消毒工作。
五、落实专(兼)职人员负责出“四害”工作,组织和督促完成除“四害”工作任务。
一、
持经常冲洗清扫,每周一次大扫除。
二、做到窗明壁净,无蛛网、积尘、烟蒂、纸屑、果皮等废弃物。
三、保持大小便池(槽)通畅、无积垢、无臭味、无蝇蛆、无蚊、无蟑螂、无老鼠,完善防蝇设施。
四、保持洗水池清洁无垢,厕所内清洁用具摆放有序,保持经常性清洁卫生。
五、定期对厕所进行消毒,喷洒杀虫药物和空气清新剂等。
爱国卫生管理制度篇六
一、成立爱国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有专人负责爱国卫生工作。
二、定期召开爱国卫生工作会议,专题研究爱国卫生工作,认真解决日常爱国卫生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把爱国卫生、除“四害”工作列为本单位创建文明单位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并采取切实可行措施,认真做好各项爱国卫生工作。
四、积极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单位等活动,认真清理好室内外卫生,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大力开展消灭蚊、蝇、鼠、蟑螂工作以及健康教育等工作。
五、加强爱国卫生宣传工作,利用多种形式深入宣传爱国卫生知识,教育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活动。
六、组织开展爱国卫生业务培训工作,提高全员爱国卫生工作业务水平,为进一步做好爱国卫生打下基础。
七、建立卫生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爱国卫生进行检查评比,督促各项爱国卫生工作落到实处。对工作成绩优秀的给予奖励,差的批评,奖优罚劣,兑现奖惩。
爱国卫生管理制度篇七
范文一、
按照全国城市卫生、省文明卫生城市中机关单位卫生的 要求,实行科(办)卫生包干保洁制度;搞好“门前三包、 门内达标” 。
1.保持院内环境清新整洁,无蚊、蝇孳生地和不卫生 死角,物品、车辆按指定地点摆放整齐。
2.保持室内环境整洁、窗明几净,四壁和顶棚无灰尘、 无蛛网,地面无痰迹、无烟蒂、无纸屑、无果壳。办公室用 品堆放整齐。
3.公用茶具坚持用后清洗消毒,保持清洁。
4.室内应合理养植盆花,美化室内环境。
5.公共场所要有明显的禁烟控烟标语,会议室不准吸 烟、不设烟缸。
6.厕所经常保持清洁,每天有专人清扫,定期消杀, 做到无蛆、无蝇、便后无垢。
7.坚持室内外卫生每日一小扫,周末一大扫。
8.工作人员讲文明、爱卫生、穿着整洁、仪表庄重。
9.坚持开展经常性除四害消杀活动。
范文二、
在勐焕街道爱卫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认真做好本单位爱 国卫生各项工作的.管理。
1.认真学习,熟悉掌握有关爱国卫生的业务知识,做 好爱国卫生的各项工作。
2.尊照创建文明卫生城市的要求,积极、主动做好组 织、发动、协调、督办和检查工作。
3.积极宣传健康教育有关的卫生知识,遵守市民文明 守则、 “十不”规范,充分利用宣传工具,提高-干部职工的 卫生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4.积极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活动,做好“除四害” 、消 杀工作,并开展禁烟劝烟活动。
5.实行室内外卫生包干制度,保持室内外卫生、门前 三包的整洁、美化。
6.坚持开展卫生自查、评比活动,做好年初年终计划 和总结工作。
7.努力完成上级交代的各项爱国卫生工作。
爱国卫生管理制度篇八
为了全面贯彻《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做好爱国卫生工作,确保给辖区居民以清洁、健康、文明、和谐的生产生活环境,进而推进我镇爱卫工作的深入开展,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
第一条爱国卫生机构。镇设立爱国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由分管卫生的领导为副组长,党政办、城建办、卫生院、中、小学校、派出所、食品站等单位和各村(居)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机构,下设镇爱卫办,城建办主任为爱卫办主任,全面负责落实《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上级爱卫组织分配的相关工作,以及各村(居)和镇直单位的爱卫创建检查、督促、考核工作。
第二条爱国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活动,建立综合考评机制,实施爱卫长效管理,加强农村改水改厕,开展除四害综合防治。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加强健康教育阵地建设。
第三条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根据国家、省、市、县的有关规定,领导全镇的爱国卫生运动,制定卫生工作相关制度,部署检查、落实卫生工作任务,使全镇卫生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四条镇环境卫生划分责任区。由镇爱卫办牵头,街道居委会配合。做到“五无”,即无暴露垃圾、无滥贴广告、无杂草枯叶、无污水积存、无蚊蝇滋生地。
第五条单位内各办公室做到整洁、美观、文明。
第六条由镇爱卫办加强对清扫人员的督促和管理,做到任务落实、分工明确、清扫彻底。
第七条加强卫生健康知识宣传,提高群众卫生意识,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增强体质,提高健康水平。
爱国卫生管理制度篇九
为切实贯彻落实《安康市双创指挥部关于印发〈2014年双创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精神和《安康市双创指挥部关于印发2014年双创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要求,为科学有效地安排好本委“双创”工作,把创建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特制订本单位爱国卫生工作制度。
一、本委爱国卫生管理工作由机关工委爱国卫生领导小组统一负责管理,工委爱国卫生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并组织、安排、督促、检查本单位爱国卫生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认真贯彻落实市、区和路段关于“双创”工作安排部署,搞好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整治、交通秩序管理,落实好“门前四包”责任制。
三、对分配的公共卫生区域实行周一、周五集中打扫,每周至少拖2—3次,经常保持过道、楼梯、痰盂洁净,保持厕所、水池卫生,水道通畅无阻、无卫生死角。
四、对室内卫生,实行“谁的办公室谁负责打扫”的原则。必须做到天天打扫,经常保持室内办公设施和用品整洁、合理有序。会议室时时保持干净整洁,制度上墙,桌椅整齐,茶杯无垢、无菌,有禁烟标志。
五、不乱倒茶叶、茶水,乱泼脏水,乱丢烟头、纸屑、脏物,随地吐痰。人人养成讲卫生,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习惯。
六、对本单位绿化、美化、净化责任区场地,做到勤打扫、勤护理,无乱停乱放,做好防治“四害”工作。并做好消毒记录。
七、积极开展各种健康保健教育活动,通过定期办健康教育专栏、发放健康知识宣传单等形式,提高-干部职工对健康重要性的高度认识,普及健康知识的知晓率。
八、每月开展一次卫生栏评比活动,巩固成果,弥补不足,并将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考核,作为评选先进的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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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卫生管理制度篇十
一、认真学习,熟悉掌握爱国卫生业务知识,做好爱国卫生各项工作。
二、树立卫生观念,增强卫生意识,自觉养成讲卫生光荣,不讲卫生可耻的良好习惯。
三、遵照创建省级卫生先进单位的要求,积极、主动做好组织、发动、协调、督办和检查工作,做好年初计划和年终总结工作。
四、实行卫生责任制,划分卫生责任区,责任到人。
五、严格落实卫生保洁制度,各科室坚持每天上班清扫自己的卫生区,始终保持辖区内卫生洁净。坚持周末大扫除制度,实行公开表扬和批评激励机制,由机关卫生领导小组组织检查评比,每季通报一次,确保机关清洁卫生。
六、积极宣传健康教育有关的卫生知识,主动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活动,做好“除四害”、病毒消杀工作,努力倡导禁烟劝烟风尚。
七、各科室平时卫生状况由机关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记录在案,作为年终考核评比的`依据之一,凡卫生责任区全年受到2次通报批评的,取消科室年终评先资格。
爱国卫生管理制度篇十一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1.操作员工随时持续设备机身的清洁。
2.随时持续自己管辖范围的'清洁干净,通道畅通,无铁屑、纸片、袋子等垃圾。
3.每一天下班前进行环境卫生清扫,每周一次设备保养。
4.工作台随时持续干净、整洁。地上的零件、工件摆放整齐,一目了然,并且不允许超越黄线。
6.工具箱随时持续干净,量具、工具摆放整齐,并持续清洁,工具箱不允许放与生产无关的物品。
7.清洁工具定点放置、垃圾及时清理运走。
8.车间实行片区三包职责制,各片区发现杂物主动清理
11.此次评分以车间为单位,分别为垒装、机加工、下线、组装、喷漆,各车间安排好每人轮流值日监督。
1.公司不定期进行抽查巡检,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处理。逾期仍未整改者罚款20元。检查小组人员每周(暂定每周五)集中进行一次卫生评比,依据公司卫生职责区的划分进行评比,对检查的结果给予打分。
2.每月上旬公布上月卫生检查评比结果,并累计存档汇总,列入年终评先树优工作的资料之一。
3.月评比中分数最高的车间每人奖励30元,分数最低的车间每车间每人罚款20元。所有奖罚款均纳入公司福利基金。
4、检查组成员:
爱国卫生管理制度篇十二
1、建立爱国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领导分管、专人负责爱国卫生工作,完成市创建卫生城市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参与创建爱国卫生先进单位活动。 2、教育和引导全体员工遵守国家关于公共卫生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东台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积极参与社区组织的各项爱国卫生活动和共建工作,遵守社会公德,保护公共环境,维护公共卫生设施。 3、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环境保护和职工劳动保护、女职工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完善各项环境保护和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开展环境保护、职业病防护和女职工保健宣传教育活动。 4、有计划地增添和改善卫生设施,保证公共厕所、垃圾箱、道路、下水道、窨井等各项基础卫生设施的建造和管理符合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5、实行卫生划区包干责任制,各部门(科室、车间、班组)要保证责任区内环境整洁,绿化完好,车辆停放整齐。 6、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门前三包”工作,做到门前无乱堆放、无占道经营,环境整洁,绿化完好。 7、实行周末卫生劳动日和卫生检查评比制度。每周各部门(科室、车间、班组)组织一次卫生大扫除,每月组织一次全面卫生检查,并评出优胜部门(科室、车间、班组)。全年保持卫生先进的部门(科室、车间、班组),将由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8、实行卫生考核奖惩制度。单位将员工履行卫生工作职责的情况列入考核指标,凡在爱国卫生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职工,评为爱国卫生先进个人或卫生先进工作者,并给予表彰或奖励。不认真执行单位卫生管理规定,工作场所和卫生责任区保洁不达标的员工,不能被评为先进个人,并视情况予以处罚。 |
爱国卫生管理制度篇十三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卫生的管理,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爱国卫生活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园实际情况,制定《小精灵幼儿园爱国卫生管理制度》,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实行。
1、全体幼儿作为幼儿园主体,要自觉维护幼儿园的环境的整洁,爱护幼儿园内的一切公共设施,爱惜和保护幼儿园内的.绿地、花草、树木等;自觉维护良好秩序,保持楼内肃静,在楼内严禁追跑打闹、喧哗和不宜进行的文体活动。
2、全体师幼要讲文明、讲礼貌、讲道德,在园内第一次见到老师、来宾、同学要主动问好;离园时要与老师同学道别;要敬长尊师,诚实可信,友爱互助,礼貌谦让。
3、各班所负责幼儿园环境卫生区在每日规定时间内打扫干净。做到:路面无渣土、无废弃物、无痰迹;绿地内、花池内等无废弃物;清扫出的垃圾灰土不要倒进雨水口或下水管口。人人注意自觉维护幼儿园环境卫生,要养成不乱扔废弃物的习惯。各班保育员每日对负责的环境卫生区做两次保洁。
4、幼儿园内不经总务处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张贴宣传品、广告、示意图等。不得在建筑物上乱刻乱写乱画。如损坏公物要及时主动向总务处说明原因,并照章赔偿;故意破坏公物或损坏公物不报者,除照章赔尝外,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或纪律处分。对故意破坏幼儿园环境、设施的不良现象,全体师幼员工都有权劝阻、制止或向幼儿园有关部门报告。对于敢于向违章违纪,破坏公物等不良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向幼儿园报告的师幼要给予表扬奖励。
5、幼儿的服装作为文明幼儿园的一部分,应当与优美、整洁、清新的幼儿园环境相协调。全体幼儿要按照幼儿园规定穿园服,不统一要求穿园服时,着装要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和幼儿身份,着装整洁大方。
1、教室的门窗、玻璃、墙壁、照明用具、广播、电视、电教器材、窗帘、黑板、桌椅、卫生用具等及其它室内设施每学期开园前由幼儿园总务处配置完毕后进行教室财产登记,班主任签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定时检查核对。发现损坏丢失应及时查找原因,并报总务处。教室无人时要及时关灯、关窗、锁门,防止丢失物品。调换教室时要认真进行检查验收,履行交接手续。未经幼儿园批准,各班无权将教室外借。
2、教室内的公物丢失或损坏,由班级或当事者负责赔偿,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班级、当事者批评或纪律处分。公物等属于自然损坏,质量原因应及时报告后总务处查验,以便调换或维修。
3、教室环境卫生标准:
(1)清扫地面,走廊时,适量洒水,先扫后拖。地面干净无灰土,无纸屑,露出原有地面光泽。
(2)桌椅摆放整齐、无灰土、无污迹、无刻画。讲桌干净整洁,讲桌内不放置与教学无关的物品。
(3)黑板干净,无乱画乱写,板槽内无粉尘、无杂物。
(4)窗户上不要摆放东西,做到无灰土,教室内无卫生死角。
(5)教室墙壁无灰土、无球印、无污迹,墙壁上不乱贴。
(6)卫生工具摆放整齐,教室内无杂乱物品,多余桌椅,物品及时上交后勤。
1、办公室的物品摆放整齐,不得随意堆放,保持环境整洁。2、办公室内,要求桌面无灰尘,墙壁无污迹和蛛网,地面无垃圾和杂物。
3、保持办公场所安静,禁止高声喧哗、嬉闹,不高声播放音响设备,不在办公室说不利于团结的话。桌面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干净整洁,随时保持办公室整洁卫生。
4、办公桌、文件柜不乱贴乱挂,顶部不堆放杂物,办公废物及时清理。
5、办公室内的办公桌、椅,每日要擦干净,天天清扫地面,当天垃圾要当天清除。
6、每个办公室要安排每天的卫生值周教师。
7、园委会每周将对各办公室现场管理进行不定期抽查,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办公室卫生检查结果,将纳入每学年的绩效考核中。
1、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和上级有关规定。
2、上岗人员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工作期间做到衣帽整洁,饭前便后洗手,上厕所不穿工作服,不在操作间吸烟、吐痰。
3、食堂从业人员每年体检一次,患有传染性疾病者必须调离食品工作岗位,无健康证者不得上岗。
4、从食品加工销售严格执行食品卫生“五四”制,严防食物中毒。
5、保持内外卫生清洁,做到窗明几净,桌面无尘,用具发光,木见本色,室外三十米内无垃圾,无污染源。
6、卫生监督员认真监督卫生制度的落实,坚持日检查,月评比。
7、餐具、用具要做到一餐一消毒,消毒应按照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的顺序进行,设有专人负责,并认真做好记录。
8、餐具、用具经消毒后,要自然干燥,存放在防污染的柜子中。
爱国卫生管理制度篇十四
1、经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持续规定的距离,并设置密闭的垃圾容器,及时清除垃圾,搞好防尘、防蝇、防鼠工作,确保环境整洁。
2、《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应悬挂于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设有食品卫生管理机构和组织结构,配有经专业培训的食品安全专职管理人员。
3、食品陈列设施布局合理,划定食品经营区域,食品与非食品分开存放;不出售有毒有害、“三无”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保证食品外观清洁,如发现食品超过保质期、破损、鼠咬、受潮、生霉、生锈等现象要及时处理。
4、散装食品销售务必按“生熟分离”原则,分类设置散装食品销售区。按销售品种配备足量的容器,并贴合卫生条件。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有防尘材料遮盖。应在盛放食品容器的显著位置或隔离设施上设置“散装食品标识牌”,标识出食品的名称、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资料,做到“一货一牌、货牌对应”。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务必由专人负责,为消费者带给分拣和包装服务,带给给消费者贴合卫生要求的小包装。操作时应穿工作服,戴口罩、手套和帽子,使用专用工具取货。
5、生鲜食品应销售应配备货架、保温柜、冷藏柜和冷冻柜等陈列设施,配备贴合要求的检测设备。
6、熟食制品销售间入口处应设预进间,设更衣及洗手、消毒设施,采用非手动式的水龙头。配备有效的空气消毒设施、食品冷藏设施和专用工具,食品要有防尘材料遮盖。
爱国卫生管理制度篇十五
食堂卫生管理
(一)、食堂卫生管理规定
根据《食品卫生法》规定,依照食堂规模的大小,入伙人数的多少,应当有相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场所及必要的上、下水等卫生设施。要做到防尘、防蝇,与污染源应保持一定的距离,并保持内外环境的整洁。
〈一〉食品卫生
1.采购运输
(1)采购外地食品应向供货单位索取县以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开具的'检验合格证或检验单。认为必要时,请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复验。
(2)采购食品用的车辆,容器要清洁卫生,做到生熟分开,防尘、防蝇,防雨、防晒。
(3)不得采购制售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有异味或《食品卫生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2.贮存、保管
(1)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建筑上用的防冻盐(亚硝酸钠)等有毒有害物质,各施工单位要设专人专库存放,严禁亚硝酸盐和食盐同仓共贮,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2)贮存食品要隔墙、离地,注意做到通风、防潮、防虫、防鼠,有条件的单位应设冷藏设备。主副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要分开存放。
(3)盛放酱油、盐等副食调料耍做到容器物见本色,加盖存放,清洁卫生。
3.制售过程的卫生
(1)制做食品的原料要新鲜卫生,认真做到不用、不卖腐-败变质的食品,各种食品要烧熟煮透,以免食物中毒的发生。
(2)制售过程及刀、墩、案板、盆、筐、水池子,抹布和冰箱等工具要严格做到生熟分开,售饭时要用工具销售直接入口食品,饭票要消毒。
(3)生吃凉拌菜必须洗净消毒,剩饭、菜要回锅彻底加热再食用,一旦发现变质,不得食用。
(4)公用食具要洗净消毒,应有上下水洗手和餐具洗涤设备。
〈二〉个人卫生
1、炊管人员每年要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持有健康合格证及卫生知识培训证后,方可上岗。凡患有痢疾、肝炎、伤寒、活动性肺结核、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制售及食品洗涤工作。
2、炊管人员操作时必须穿戴好工作服、发帽,并保持清洁整齐,做到文明生产,不赤背,不光脚,禁止随地吐痰。
3、炊管人员必须做好个人卫生,要坚持做到四勤(勤理发、勤洗澡、勤换衣、勤剪指甲)。
(二)、炊事人员健康证
爱国卫生管理制度篇十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称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协同、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和方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爱国卫生工作经费投入,使爱国卫生工作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其成员分工负责爱国卫生工作。村规民约中应当有爱国卫生方面的内容。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镇)、卫生村和卫生先进单位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健全、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负责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与爱国卫生活动,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爱护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第九条 每年四月为爱国卫生月,集中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第十条 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和农村的公共卫生基础设施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组织建设生活饮用水基础设施,保证生活饮用水安全。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建设公共卫生基础设施。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预防控制老鼠、蚊子、苍蝇、蟑螂等病媒生物的要求。
第十五条 需要配套建设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的建设工程,其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章 公共场所卫生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养成文明健康的卫生习惯,在公共场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烟蒂;
(二)乱扔废旧电池、塑料包装物和其他废弃物,抛撒冥纸,焚烧垃圾和冥纸,随地便溺;
(三)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
(四)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
携带犬、猫等宠物进入前款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场所,应当防止宠物伤害他人,及时清理宠物粪便。
第十七条 禁止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以及其他设有禁止吸烟标志的场所吸烟。
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设置禁止吸烟标志。
第十八条 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商场、候诊室、候车(机、船)室等公共场所应当有卫生管理人员和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保持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第十九条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定期清洗、消毒。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学习、生活和活动场所的环境卫生。
学校向师生提供的膳食、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二十一条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场地的环境卫生管理和小区生活垃圾处理等进行约定。约定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对环境卫生的要求。
第四章 生产和生活卫生
第二十二条 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时间、保洁标准和城市生活废弃物的倾倒地点、方式,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 集贸市场应当建立日常卫生管理制度,配备公共卫生设施,保持环境卫生。
经营者应当保持摊点、门前的清洁卫生。
第二十四条 生产销售生活饮用水的企业应当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二十五条 城市市区限制饲养犬、猫等宠物。限制饲养宠物的具体种类和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禁止在城市市区从事犬、猫等宠物经营性养殖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民应当养成文明卫生的饮食习惯,不吃病死、死亡原因不明或者可能传播疾病的家禽家畜和其他动物及其产品。
经营者不得出售病死、死亡原因不明或者可能传播疾病的家禽家畜和其他动物及其产品。
对病死、死亡原因不明的家禽家畜和其他动物应当按规定进行消毒、深埋或者焚化。
第二十七条 科研和医疗单位、生物制品厂、屠宰场等应当将带有病毒、病菌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二十八条 公共服务场所和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仓储单位应当有防治病媒生物的措施。
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并配合爱卫会组织开展的灭杀病媒生物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从事病媒生物控制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个人应当依法提供科学有效的社会化服务,并接受爱卫会的指导。
病媒生物控制人员应当具有防治病媒生物传播疾病的知识,能够识别常见的病媒生物种类,掌握病媒生物控制方法和安全防护方法。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广乡村或者联片建设自来水厂,改善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农村沼气,推进并逐步普及农村卫生厕所的建设,推广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
鼓励农村建设卫生户厕。
第三十二条 城市和农村相毗邻的区域应当建立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参加的卫生管理协调与联动机制,明确各方卫生管理职责,维护相毗邻区域的环境卫生。
第三十三条 城乡居民生活区应当设置倾倒垃圾的场所、设施。不得乱倒垃圾。
第三十四条 农村饲养家畜提倡圈养。血吸虫病防治区域的家畜应当圈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爱卫会应当督促爱卫会成员单位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
爱卫会可以聘请社会志愿者协助爱卫会对社会卫生情况进行监督。
爱卫会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对举报事项应当自接到举报之日起10日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三十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监督本区域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及爱国卫生工作。
爱国卫生管理制度篇十七
1.医院爱国卫生工作,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由院爱卫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和指导,各科室要把爱国卫生工作列入科室管理工作内容,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督促。
2.医院的清洁卫生工作,要坚持经常性与突击性相结合,平时清洁实行卫生、绿化包干责任区管理,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公共区域由总务科保洁员天天打扫。宿舍住宅区(除公共部分承包或专人负责外)楼梯、走道由住户负责清洁打扫。逢节假日开展全院性突击卫生活动,全院职工应积极参加。
3.医院职工应自觉遵守医院的卫生保洁制度,认真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要提倡讲文明、讲卫生的良好习惯。严禁随地吐痰,乱倒垃圾,不准向窗外乱丢果皮、纸屑和杂物,保持清洁。禁止在医疗区域和公共场所吸烟,积极创建无烟医院。
4.严禁建筑材料乱堆乱放。凡来院施工的`建筑队应服从医院管理,总务科负责管理与监督。工程竣工后建筑垃圾应及时清理,保持医院环境的整洁。
5.医院垃圾、污物按规定分类处理。生活垃圾清运到生活垃圾站,医疗垃圾要用塑料袋严密包装,送焚烧炉焚烧。严禁随意乱倒垃圾,违者重罚。
6.厕所和盥洗间要有专人负责,经常冲洗,定期消毒,保持清洁。
7.每逢春、秋季节,根据市爱卫会要求进行除“四害”工作。
8.食堂要认真搞好食堂卫生,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9.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三废(废水、废气、废渣)按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10.后勤部门负责人、病区护士长每日检查卫生清洁工作一次,院爱卫小组每月组织检查评比一次,并将各科室内外卫生检查评比结果公示并纳入全院质控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