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优履行法定申请书(汇总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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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法定申请书篇一
提交变更法定代表人申请报告,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原因。
2、新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3、提交原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提交新法定代表人:个人工作简历,户口簿、身份证、非在职证明、无犯罪记录保证书、五年内无发生二级医疗事故保证书、体检合格表。诊所类机构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还需提交《医师执业证书》,及同一专业连续工作5年以上证明。
(一)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二)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四)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五)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公司、单位设置的医疗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还需提交营业执照、法人登记注册证或相关文件复印件。
2、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核定表》复印件。
3、以上资料经审查合格后,医政科预约原法定代表人和拟任新法定代表人进行面谈,并签字确认变更事项。(原法定代表人和拟任新法定代表人需带齐上述资料的原件)。
4、面谈完毕,填写《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可下载),按要求填写后提交医政科,同时提交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大一寸彩色相片壹张。
5、新法定代表人需办理执业注册。
6、经审批后领取新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将旧证交回医政科。
7、依据:《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
履行法定申请书篇二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变更所需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变更登记附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或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6、法定代表人变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还应提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我县加油站其法定代表人由zz同志担任,该同志对工作任劳任怨,为该站的经营管理和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但因我站扩大了建设规模,加大了工作量,因现任法人年老(已过80岁)体弱、多病缠身,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我们根据法人的意愿同意法人进行变更,拟定新任法人为cc,今特申请前来,请求批准变更为感!
xxx
20xx年xx月xx日
履行法定申请书篇三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官、检察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有关机关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干预司法活动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直至追究责任。
第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安排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要求。
第四条 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
第五条 只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将法官、检察官调离:
(一)按规定需要任职回避的;
(二)因干部培养需要,按规定实行干部交流的;
(三)因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的;
(四)受到免职、降级等处分,不适合在司法办案岗位工作的;
(五)违反法律、党纪处分条例和审判、检察纪律规定,不适合在司法办案岗位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只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将法官、检察官免职: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调出本法院、检察院的;
(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
(四)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五)因健康原因超过一年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六)按规定应当退休的;
(七)辞职或者被辞退的;
(八)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
(九)违反法律、党纪处分条例和审判、检察纪律规定,不适合继续担任法官、检察官职务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只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将法官、检察官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
(三)因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法官、检察官法定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六)违反法律、党纪处分条例和审判、检察纪律规定,不适合继续担任公职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只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对法官、检察官作出降级、撤职处分:
(一)违犯党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的;
(二)违反审判、检察纪律,情节较重的;
(三)存在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法律、党纪处分条例和审判、检察纪律规定,应当予以降级、撤职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将法官、检察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法官、检察官,并列明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法官、检察官不服调离、免职、辞退或者降级、撤职等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复核,提出申诉、再申诉。法官、检察官不因申请复议、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而被加重处罚。
第十条 考核法官、检察官办案质量,评价工作业绩,应当客观公正、符合司法规律。对法官、检察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年度考核,不得超出其法定职责与职业伦理的要求。考核的办法和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制定,地方可以结合实际进行适当调整。不得以办案数量排名、末位淘汰、接待信访不力等方法和理由调整法官、检察官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法官、检察官非因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重大过失导致错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承担错案责任。
第十二条 案件办理及相关审批、管理、指导、监督工作实行全程留痕。法官、检察官依照司法责任制,对履行审判、检察职责中认定的事实证据、发表的意见、作出的决定负责。上级机关、单位负责人、审判委员会或者检察委员会等依职权改变法官、检察官决定的,法官、检察官对后果不承担责任,但法官、检察官故意隐瞒或者因有重大过失而致遗漏重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其他虚假情况导致该决定错误的除外。
第十三条 调查核实对法官、检察官履职的举报、控告和申诉过程中,当事法官、检察官享有知情、申辩和举证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将当事法官、检察官的陈述、申辩和举证如实记录,并对是否采纳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法官、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非经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不受错案责任追究。法官、检察官因违反党纪,审判、检察纪律,治安及刑事法律,应当追究错案责任之外的其他责任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法官、检察官错案责任案件,应当进行听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相关机构应当派员向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通报当事法官、检察官违纪违法事实以及拟处理意见、依据。当事法官、检察官有权陈述、申辩。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无责、免责或者给予惩戒处分的建议。
第十五条 法官、检察官因依法履职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利用信息网络等方式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维护法官、检察官良好声誉,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有关机关对法官、检察官作出错误处理的,应当恢复被处理人的职务和名誉、消除不良影响,对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并依法追究诬告陷害者的责任。法官、检察官因接受调查暂缓晋级,经有关部门认定不应追究法律或者纪律责任的,晋级时间从暂缓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对干扰阻碍司法活动,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对以恐吓威胁、滋事骚扰、跟踪尾随、攻击辱骂、损毁财物及其他方式妨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人身自由和正常生活的,公安机关接警后应当快速出警、有效制止;对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果断处置、从严惩处。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之前,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必要时可以将其送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邪教组织犯罪等危险性高的案件,应当对法官、检察官及其近亲属采取出庭保护、禁止特定人员接触以及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对法官、检察官近亲属还可以采取隐匿身份的保护措施。
办理危险性较高的其他案件,经司法人员本人申请,可以对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采取上述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司法人员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侵犯司法人员人格尊严,泄露依法不应公开的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信息的,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依法保障法官、检察官的休息权和休假权。法官、检察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在绩效考核奖金分配时予以平衡。
第二十一条 国家落实医疗保障办法,完善抚恤优待办法,为法官、检察官的人身、财产、医疗等权益提供与其职业风险相匹配的保障。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或者直接责任者因玩忽职守、敷衍推诿、故意拖延或者滥用职权,导致依法履职的司法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重大损害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司法人员有权提出控告,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
(二)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
(三)违反本规定,将法官、检察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的;
(四)对司法人员的依法履职保障诉求不作为的;
(五)侵犯司法人员控告或者申诉权利的;
(六)其他严重侵犯法官、检察官法定权利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人员,是指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承担办案职责的法官、检察官和司法辅助人员。
第二十五条 军事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保护,军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央政法委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6年7月21日起施行。
履行法定申请书篇四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发展,我国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但是,我国现有的从计划经济体制延续下来的社会管理模式和管理机制在应对新情况、新变化、新问题方面准备不足,政府职责不清,越位缺位现象并存,社会管理方式滞后,公共服务薄弱,权责脱节等问题严重影响着政府职能的有效发挥。
推进政府自身建设和管理创新就成为新的历史条件下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20xx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20xx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落实纲要提出的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为己任,对行政执法行为提出了规范要求。
但是,综观《意见》全文,无论是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还是评议考核、落实责任,其指向的主体都是具有行政执法任务的各级政府组成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各级政府在其中主要负组织领导和监督指导之责。似乎行政执法与政府自身无关。然而,通过梳理执法依据,xx省xx市人民政府却发现,现行许多法律规范规定了政府应当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关于政府应当履行的职责的法律规范则更多。xx市政府在深入学习和研究的基础上明确提出,政府是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主体,履行法定职责是政府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体现,是政府转变职能的关键,也是政府正确定位自身的保障;只有全面依法履行政府法定职责,才能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政府管理创新,服务市场主体,服务社会,并最终为人民服务。
笔者结合xx市的实践,对市县级政府法定职责的立法及其履行问题进行了调研。
一、关于政府职责立法的实践——政府履行职责的法律基础
纲要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是建设法治政府,实现政府职能逐步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法治的作用在于通过强制约束力的方式,将政府和其他社会主体的自由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为其行为选择提供一种预期机制和矫正机制,以实现维护公民权利、市场自由和公共利益的秩序。法治的核心理念是政府依法行政和政府守法。因此,探讨政府职责必须首先理清我国现行立法关于政府职责的规定。
(一)我国关于政府职责立法的现状。
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中,法制工作者发现,政府特别是市县级地方政府,既有决策权,又有执法权,其自身定位颇值得研究和重视。一些领导同志认为,政府对执法工作只有领导责任,执法是部门的事,因此,在推进依法行政中,政府对下级和执法人员提要求多,规范自身行为少。通过研究,xx市认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政治实施者,重大问题的决策、协调和组织实施离不开政府;相对于各部门,政府权力更大、责任更重、影响更广泛。建设法治政府不仅仅是执法部门的事,而且也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和任务,政府不但要推行,而且要带头。因此,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梳理执法依据,必须梳理政府的执法依据,为政府开列权力和责任清单。
据xx市政府对2360余部法律、法规、规章的梳理,涉及政府行政执法的共计207部,其中法律69部,法规100部,规章38部。而规定政府应当履行的职责的法律、法规、规章则超过350部。涉及的政府职责主要可以分为基本职责、具体行政行为职责、内部行政行为职责、抽象行政行为职责、政府委托其他组织履行的职责、政府受委托履行的职责等六大类,计615项。
1.关于政府基本职责的规定。
集中在宪法和政府组织法中。如《宪法》第10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第10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9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这些规定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供了基本规范要求。
2.关于政府具体行政行为职责的规定。
按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分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征收征用和补偿及其他行政行为八类。
行政许可又可以分为部门审核、市县政府作出许可决定的,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部门审核报市县政府批准后由部门作出许可决定的,如《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28条规定,“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应当向铁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按如下程序审批:城市内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由铁路管理机构会同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共同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城市外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由铁路管理机构会同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共同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的,由铁路管理机构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由铁路管理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市县政府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政府作出许可决定的,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行政处罚种类主要为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等对相对人权利义务影响重大的处罚措施;针对的情形多是经主管部门处理后相对人没有纠正违法行为,或者相对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利益;在处罚程序上一般先经主管部门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法》第70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裁决主要是对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所做的调查处理,如《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行政强制是政府为维护重大公共利益及为保障行政行为的履行而采取的强制措施,如《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行政确认主要是对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及特定人员身份的确认,如土地登记、革命烈士追认等。行政给付是政府为保障特定人员的生活或补偿特定公民为公共利益所做牺牲而给予一定物质帮助的行为,如残疾军人优抚、扑救森林火灾伤残人员医疗、抚恤等。行政征收征用和补偿,如《国防法》第48条规定,“国家根据动员需要,可以依法征用组织和个人的设备设施、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征用者因征用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其他行政行为主要是一些由政府实施的行政处理行为,如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等。
3.关于政府抽象行政行为职责的规定。
制定和发布决定、命令,对具有普遍性的问题进行规范,也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此类行为在行政法上可以归类为抽象行政行为。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很多关于政府抽象行政行为职责的规定,主要是针对一些规划的编制、预案和方案的制定、标准的制定等。如《传染病防治法》第20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河道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政府抽象行政行为职责的履行,有利于为社会提供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行为规范,有利于国家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有效实施,因而必须依法切实履行好。
4.关于政府内部行政行为职责的规定。
在梳理执法依据中,xx市发现,现行法律法规中规范行政机关之间运作的条文重多,按这些规定履行职责,有利于政府权力的规范运行和相互监督,能够提高行政效率,也有利于落实责任。因此,xx市对者一部分法律也进行了梳理,归纳出63项具体职责。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25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传染病防治法》第6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还有批准下级部门的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疫区的决定等。
5.关于政府委托其他组织履行职责的规定。
如《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委托其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
6.关于政府受委托履行职责的规定。
如《军事设施保护法》第21条规定,“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军队团级以上管理单位并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政府予以保护。”
(二)政府职责立法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涉及政府职责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规范的分析和研究,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关于政府职责的立法存在以下特点和问题:
1.所涉事项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重大影响,与相对人利益攸关,或者关系国家尊严、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突出公共性。这就要求政府在履行职责时严格依法办事,否则将会给相对人和公共利益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2.职责形式多样,既有具体行政行为,又有抽象行政行为,既涉及对外管理和服务,又涉及内部管理和监督。
3.在政府履行职责的程序上,多由所属部门或下级政府呈报启动,需要下级为作出决定提供准确的信息和事实依据,有相当大的被动性。
4.从职责性质看,政府职责立法重职权轻责任、重管理轻服务的问题较普遍,与法治的要求还有差距。
5.从职责立法体系看,体系不规范,标准不统一。体现在规定政府职责的规范法律位阶不一,任何文件都可以赋予政府一定职权;政府与部门职责的划分缺少统一的标准,究竟什么样的决定该由政府作出,什么样的行为可以直接由部门作出,不同的法律规范有不同的标准,立法冲突普遍。
6.政府履行职责缺乏细化的程序性规则,执法程序合法性没有可资实践的标准。
7.法定执法手段配置不适应履行职责的要求,执法缺乏法律保障。根据政府组织法,政府是政府首长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没有具体的执法机构,小政府大部门已成现实。政府自身执法一无机构,二无法律措施,依赖于部门的呈报和配合,被动的行为方式削弱了政府执法的权威。
二、关于政府执行法律的实践——政府履行职责的现实状况
《纲要》在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中提出,要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这个改革目标的确定,体现了对现行行政执法体制的反思。
(一)特点。就政府行政执法而言,呈现以下特点:
1.重管理轻服务,对相对人提要求多,主动服务少,偏重履行经济职责,履行社会职责不足,法定职责履行不全面。
2.政府执行具体行政行为职责时,以政府部门呈报政府决定为主,政府依职权主动履行的少。
3.重视公用法律中有关政府职责的履行,重协调和推动,忽视专门法律法规中关于政府履行职责规定的执行,轻具体职责的落实。
4.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习惯于发布决定、命令,或者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政府对具体事务没有依据法定形式作出决定。
(二)存在的问题。与依法行政的目标相比,存在以下问题:
1.政府缺乏执法意识,以日常行政管理代替行政执法。在政府工作人员甚至部分领导心目中,行政执法是部门的事,政府的一切行为都是宏观管理,与行政执法不是同一层次的行为。这种认识影响了政府执法的效果。
2.在执法程序方面,以内部行政管理程序代替行政执法程序,缺少行政相对人的参与,尊重和保护相对人程序权利的意识和程序欠缺。如在行政处罚中,经部门呈报、领导审签文件即作出决定,对于相对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的行使,缺乏程序保障。
3.行政行为决定落实不力。尤其是对于一些涉及面广、影响大的政府行政行为,由于没有具体的承办部门,其落实就完全依靠政府的重视程度。由于没有具体的执法机构负责行政行为内容的落实,经常出现作出决定后无人执行的局面,最终不了了之,既影响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也损害了政府的权威和形象。
4.政府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方面关于政府责任的规定不全面、不具体,没有把政府作为承担执法责任的主体,要求执法部门承担法律责任多,政府只承担空泛的“领导”责任,没有与法定程序、标准相对应的法律责任确定制度和追究制度;另一方面,政府责任的设定没有强制力,在责任追究方面也没有具体的标准,行政处理与行政处分混为一谈。缺乏责任保障的职责,其履行必然缺乏动力,也成为政府履行职责不全面的主要诱因。
三、关于政府职责的思考和探索——政府履行职责的应然状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重大课题和系统工程。在社会矛盾凸现的社会转型期,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在建设法治政府、推进管理创新的迫切要求下,不仅要求政府全面履行法律已经赋予的职责,而且要求对政府职责进行探索和创新,以符合政府运行规律的制度和体制机制来规范和促进政府为人民服务职能的履行,促使政府职责更加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一)政府履行职责的理想状态。
自从政府产生之日起,政府与个人、与市场、与社会的关系就一直是整个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近年来,无论是日本的行政改革,还是美国的“走进美国”活动、英国的公共服务宪章运动以及韩国的亲切服务运动,其目的都是为了提高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规范社会管理,使政府履行职责处在一个合理的角度和深度。综合我国行政管理的现状和政府建设管理创新的要求,政府履行行政职责应当向以下方向转变:
1.政府职责在形式上都有法律依据,即无法律授权即不得为,越权无效;
5.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严格政府的责任。对政府责任进行细化,明确什么人承担什么责任;规范政府责任的考核程序和依据、标准;强化责任设定的强制力,确保责任的落实。
(二)实现政府职责应然状态尚需做的工作。
要实现政府履行职责的应然状态,目前还需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努力:
1.立法推进,确保政府行政改革平稳顺利实施。职权法定、行为法定、程序法定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因此,必须先立法后改革,以立法来促进改革,巩固改革成果。我国多轮行政体制改革都是只有政策没有立法,也始终在膨胀—精简—膨胀的怪圈内循环。建立政治领导、民间参与、立法推进的行政改革模式才能确保政府改革的有效进行,为政府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制度保证。
2.完善行政执法理论,科学界定行政执法,树立政府行政执法意识,在理论和思想上为政府履行职责提供基础。把握住行政主体的行为、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影响相对人权益三个基本要素,扩充行政执法的外延,树立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就是行政执法的观念,实现从靠行政管理推动社会进步向执行法律、履行职责的转变。
3.准确界定政府与所属部门的职责划分,实现职责划分的法定化,减少部门越位和政府缺位。建议以事项所涉及公共利益的程度为标准进行划分。
4.分类制定执法程序细则,规范政府履行职责的程序。应当包括部门呈报程序,政府执法机构执法程序,政府决策程序,执行程序及责任追究程序等。
5.强化对政府履行职责的考核,严格政府责任。近年来我国立法中关于政府责任的规范越来越多,也愈发重视对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规范。但是,也还存在责任考核没有具体标准,责任设定缺乏强制力,责任落实和追究与职权不相符等问题。建议将对政府履行职责情况的考核作为对政府考核的全部内容和基本形式,明确政府领导履行职责的总负责人的地位。
6.加强机构建设,强化执法保障。建立政府履行执法职责的机构,具体承办政府自身的执法事项,或者强化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行政执法中的地位和作用,赋予其对外代表政府执法的职权,加强法制机构对政府执法行为的法律审核,以保证政府执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同时,要赋予执法机构必要的法律手段,以保证执法的顺利进行和决定的执行。
履行法定申请书篇五
一、医院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书:
提交变更法定代表人申请报告,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原因。
2、新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3、提交原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提交新法定代表人:个人工作简历,户口簿、身份证、非在职证明、无犯罪记录保证书、五年内无发生二级医疗事故保证书、体检合格表。诊所类机构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还需提交《医师执业证书》,及同一专业连续工作5年以上证明。
二、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的有:
(一)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二)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四)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五)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三、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关于医院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书的其他事项:
1、公司、单位设置的医疗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还需提交营业执照、法人登记注册证或相关文件复印件。
2、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核定表》复印件。
3、以上资料经审查合格后,医政科预约原法定代表人和拟任新法定代表人进行面谈,并签字确认变更事项。(原法定代表人和拟任新法定代表人需带齐上述资料的原件)。
4、面谈完毕,填写《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可下载),按要求填写后提交医政科,同时提交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大一寸彩色相片壹张。
5、新法定代表人需办理执业注册。
6、经审批后领取新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将旧证交回医政科。
7、依据:《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
履行法定申请书篇六
时间:____年__月__日
地点:公司会议室
参会人员:全体股东
会议内容:关于选举执行董事、法定代表。
根据公司章程第___条条例规定,经股东会决议,选举___(地址:_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___)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职务,任期_年。同意____自动辞去原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职务。
特此决议
股东成员签字:___
__市_______有限公司
____年__月__日
履行法定申请书篇七
注册号:
项目:
原登记事项:
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名称:
住所:
邮政编码:
经营场所:
法定代表人:
经济性质:
注册资金(万元):
经营范围:
主管部门(出资人):
分支机构增(减)法人/非法人:
增(减)法人/非法人:
经营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本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履行法定申请书篇八
xxx市商务局:
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称)申请变更法人,原法人_________(姓名)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现法人_________(姓名)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xxxxxx有限公司
_年_月_日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有的时候也会简称为法人代表,需要注意虽然法定代表人很多时候可以直接代表公司,但对于公司的债务,原则上法人代表也只是在自己的出资或者认缴范围内承担责任,但要是法定代表人本身具有过错的话,则才有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公司法人变更所需要的材料
(一)所需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4、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任职证明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任命职务;章程规定职务空缺、以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任职证明中明确“章程规定职务空缺,由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可以通过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二)变更法人所需证件
变更法人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新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公章;
4、新法人简历一份、以及新法人签字;
5、原公司章程;
6、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7、代码证正副本;
备注:银行开户许可证就不需要了,因为变更银行必须法人亲自去,所以一般代理公司银行这一块也就不代理了。
履行法定申请书篇九
申请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1、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2、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项目
原准予登记事项
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字号名称
经营者姓名
(家庭经营)
照
片
身份证号:
经营者住所
从业人数
资金数额
组成形式
经营范围
及方式
经营场所
(变更后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申请人签字:申请日期:
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委托书
委托人:
被委托人:
委托事项:同意被委托人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的相关事项
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
(委托人盖章或签字)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提交文件材料目录及相关说明
一、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说明:
1、申请人是指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是家庭经营的,方可申请变更经营者姓名。新经营者应为个体工商户的家庭成员。申请变更经营者的,应提交新经营者的照片和身份证明。
5、申请变更组成形式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的确认文件。
6、经营场所证明: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7、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8、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时,只填写登记事项变更的栏目,登记事项未变的不填。
9、申请人申请变更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应在申请书的相应栏目填写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
年月
履行法定申请书篇十
法定代理人证明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人。法定代理人最基本的特征在于其代理权的取得.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而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被代理人,只限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此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一般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监护人一致。
在我国,法定诉讼代理人是为补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诉讼行为能力上的欠缺而设置的,因此法定诉讼代理是一种全权代理。这就决定了法定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和诉讼地位上,与委托诉讼代理人有很大的不同。法定诉讼代理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所有诉讼行为,如起诉、应诉、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反诉等。同时,法定诉讼代理人也应履行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一切诉讼义务。法定代理人无须被代理人的授权即可自由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法定诉讼代理人毕竟不是被代理人本人,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出现法定诉讼代理人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为防止被代理人的权益受到损害,一方面人民法院应对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另一方面法定诉讼代理人如果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尽管法定诉讼代理是全权代理,法定诉讼代理人具有类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他们与当事人仍然存在区别:法定诉讼代理人只能以当事人的名义起诉或应诉;裁判所针对的是当事人,而不是法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如果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法院可以另行指定监护人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继续诉讼,而不必终结诉讼。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直接享有诉讼代理权,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人。其中,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并且使自己的行为产生法律上的效力的能力,即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活动的资格。就公民而言,诉讼行为能力是从年满18周岁或年满16周岁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独立生活时开始取得,直至死亡;精神病人被法律视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发作期间内视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所以,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是指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活动只能由其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进行行政诉讼活动。
法定代理人是全权代理,其法律地位相当于当事人,其代理权限不受限制,可以行使被代理享有的全部权利。但应注意:法定代理人不是当事人,不是诉讼主体。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是当事人,而不是法定代理人;并且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之监护人若丧失了监护权其法定代理人的资格同时丧失。
履行法定申请书篇十一
一、医院:
提交变更法定代表人申请报告,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原因。
2、新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3、提交原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提交新法定代表人:个人工作简历,户口簿、身份证、非在职证明、无犯罪记录保证书、五年内无发生二级医疗事故保证书、体检合格表。诊所类机构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还需提交《医师执业证书》,及同一专业连续工作5年以上证明。
二、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的有:
(一)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二)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四)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五)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三、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关于医院的其他事项:
1、公司、单位设置的医疗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还需提交营业执照、法人登记注册证或相关文件复印件。
2、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核定表》复印件。
3、以上资料经审查合格后,医政科预约原法定代表人和拟任新法定代表人进行面谈,并签字确认变更事项。(原法定代表人和拟任新法定代表人需带齐上述资料的原件)。
4、面谈完毕,填写《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可下载),按要求填写后提交医政科,同时提交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大一寸彩色相片壹张。
5、新法定代表人需办理执业注册。
6、经审批后领取新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将旧证交回医政科。
7、依据:《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
履行法定申请书篇十二
案例
做家长的工作让孩子得到更多的关心。不料李某却说“你们疼他就叫他到你们家住去好了”。几位老师见孩子可怜,便与园长商量,在李某不来接孩子回家时轮流照顾李帆,给孩子更多的关爱,还接孩子回家过周末。谁知李帆的妈妈见此就更是什么也不管了,甚至连托儿费也久欠不交。在得到李帆母亲所在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协助下,幼儿园园长代李帆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母履行职责。否则,就请求法院撤销其监护权。
园长有权利代替李帆起诉自己的母亲吗?李母到底算不算没有履行监护职责?
【评析】
本案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幼儿园能否代理李帆向法院起诉母亲不履行监护职责;二是法院可否撤销其母亲的监护权。
监护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目的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利,保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监护既是监护人的权利,又是监护人的义务。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明确自己的权利与义务,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护职责。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4)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等。
同时《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也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而本案中李母显然未尽到作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如果经教育不改的`,可依法撤销其监护权;如果经法院的教育表示愿意改正的,则可继续承担监护职责。至于幼儿园和李帆母亲所在的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李帆的母亲履行监护职责,也是合法的。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建议】
(1)幼儿园应对特殊家庭环境的幼儿以更多的了解和关心,出现类似情况时,要多与其监护人进行沟通。
(2)如果幼儿出现类似问题,幼儿园应从孩子的切身利益出发,向幼儿家长提出批评教育,必要时向法院提出诉讼。
(3)家长要认识到,履行监护职责是家长的法定义务,法定义务不履行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履行法定申请书篇十三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市______________街____号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市______________街____号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_______民初字( )第____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搬家腾地的义务,将其所使用的__________________街____号房屋___间腾空交申请人拆除。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系经_________区房地产管理局批准的拆迁人,在_____________居住区范围内进行商品房开发建设拆工作。被申请人在与申请人达成拆迁协议书后又反悔,拒绝履行拆迁协议书规定的义务。申请人请________区人民法院处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_______民初字( )第____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在该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履行搬家腾地的义务,将其所使用的____________街________号房屋____间交申请人拆除,迁至申请人为其安置的________大街____号进行经营。判决作出后,被申请人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其义务,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被申请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此致
_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履行法定申请书篇十四
一般来说,指定交易这一概念是特别针对上海证券市场的交易方式而言的。
所谓指定交易,是指投资者可以指定某一证券营业部为自己买卖证券的唯一的交易营业部。在与该证券营业部签定协议并完成一定的登记程序后,投资者便可以通过指定的证券营业部进行委托、交易、结算、查询以及享有其他市场服务。投资者一旦采用指定交易方式,便只能在指定的证券商处办理有关的委托交易,而不能再在其他地方进行证券的买卖。当然,投资者也可以在原来的证券商处撤销指定交易,并重新指定新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交易。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之初,交易系统和清算交收系统是合为一体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电脑系统不但进行交易撮合,同时也承担着交易前和交易后的登记、存管、清算和过户等一系列职能。在这一前提下,采取了中央托管、一级账户制度,即上交所在自己的主机系统上为每一个投资者设立证券账户,直接掌握着每一个账户的证券余额及变更资料,并在交易过程中进行即时的核对和过户。由于上交所直接面对每一个最终的持股人,因而在各个证券商处并无具体投资者的股份资料。投资者无论在哪一家证券商处买卖股票,其股份的增减都由交易所的存管系统直接进行实时处理。因此,投资者可以在任何一处证券经营柜台发出自己的委托买卖指令,即可以进行所谓的“通买通卖”操作。可以说,上交所的这种特殊的账户制度及通买通卖的做法,在世界各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上是绝无仅有的。
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初期,当大量涌人的个体投资者与相对缺乏的交易场所发生矛盾时,这种可以随处买卖的交易方式对于便利股民、吸引投资者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同时,由于通过交易所在主机上对每笔交易进行核对,也避免了卖空现象的发生。但是,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证券数量和品种越来越多,投资者队伍不断扩大,面对上千万的股民和由此形成的巨大的各类业务流量,由于通讯手段、系统容量及自动处理等方面的局限,导致上交所在一些涉及股东的服务如股份查询等方面变得十分困难,周期也很长。特别是通买通卖的做法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使盗卖股票的事件屡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上海证券交易所于1994年6月6日起,开始实行了可选择性的'指定交易制度。这种指定交易是依据投资者自愿选择的原则,投资者可以选择这种交易方式,也可以不选择这种交易方式,而仍旧采用原来的通买通卖的操作。可选择性的指定交易制度推出以后,对于控制和防范股票盗卖等事故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是可选择性的,大部分股民都没有采用这种交易方式,因而无法从根本上杜绝股票盗卖现象。同时,在这种交易方式下,证券经营机构依然没有股民的持股明细资料,也无法提供进一步的服务。
为了更有效地逼遏止股票盗卖现象的发生,保障市场运行的安全性,上海证券交易所从4月1日起,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即所有在上海证券市场从事证券交易的投资者,都必须事先指定一家证券经营机构作为其委托交易和清算的代理机构。投资者如不办理指定交易,上交所的电脑交易系统将自动拒绝其发出的交易申报指令。这意味着所有的证券交易都必须在指定交易的方式下进行,所以称为全面指定交易。与此同时,上交所在每日收市后,将投资者当日的交易数据传送到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从而为证券商对投资者提供进一步的服务创造了条件。随着这一交易制度的最终实现,无疑将在增强市场监管和提高风险的防范能力,有效地保证投资者证券的安全性,进一步完善现行交易机制,更好地促进证券商为投资者提供全方位服务等方面起到越来越积极的作用。
履行法定申请书篇十五
案例
付宏6岁,是幼儿园大班的小朋友。一年前,其父母因意外事故先后去世。父母生前经营一家私营企业,死后给付宏留有遗产10万余元。在付宏当地的亲属中,适合且愿意担任他的监护人的只有一个叔叔,所以有关组织即指定付宏的叔叔作为他的监护人。付宏还有一个在外地工作的舅舅。在付宏父母死后的第二年,也调回原籍工作。不久。舅舅发现付宏的叔叔已经动用了付宏从父母那儿继承的10万元钱,用来做生意。由于经营不善,不仅亏了本。还欠了一屁股的债,致使连付宏在幼儿园的托儿费都不能按时交付。舅舅认为付宏的父母留下的遗产是用于付宏的生活和教育的。可是如今却由于叔叔的挪用而导致其生活和教育费的拮据,因此提出要接替叔叔担任付宏的监护人。二人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两个都是孩子的亲人,都说是为了孩子好,法院该怎么判决呢?
【评析】
本案涉及的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擅自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失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也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不难看出付宏的叔叔未能依法履行监护人的职责,应承担相应责任。付宏继承的10万元是他的个人财产,他的叔叔无权进行处理。虽然叔叔对付宏的生活尽到了一定监护职责,但他用付宏的钱自己去做生意,侵害了付宏的财产权,且生意失败,给付宏的财产带来损失。因此,付宏的叔叔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付宏的舅舅作为有资格担任监护人的利害关系人,既已回到原籍工作,又愿意担任他的监护人,在他的叔叔出现侵害付宏权益的情况下,有权提出变更监护人的请求。
监护人。
【建议】
益的工作。
(2)幼儿的法律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不能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履行法定申请书篇十六
合同编号:
赠与人:
受赠人:
第一条赠与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和价值
1.名称:
2.数量:
3.质量:
4.价值:赠与的财产属不动产的,该不动产所处的详细位置及状况:
3.受赠人可以在本合同生效后请求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
第三条本赠与合同(是/否)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所附义务是:。赠与人应当在该所附义务的范围内,对受赠人承担赠与财产的质量上的和权利上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四条赠与物(是/否)有瑕疵。瑕疵是指赠与物的。赠与人应当在受赠人签字盖章之前明确将该瑕疵告知受赠人,故意不告知受赠人的`,或者赠与人向受赠人保证赠与的财产没有瑕疵的,因赠与财产的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赠与人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无需对赠与财产本身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五条赠与财产的交付
1.时间:
2.地点:
3.方式:
第六条赠与人的权利
4.赠与人在给付赠与财产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按照本合同第八条规定需要办理特定手续合同才生效的,赠与人拒绝办理该手续的行为视为撤销赠与。
5.赠与人在给付赠与财产之前,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自己的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拒绝履行本赠与义务。
6.在赠与财产给付之后,赠与人在下列情形下仍可以依法撤销赠与:(a)受赠人不履行本赠与合同第三条约定的义务的;(b)其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2条、第193条规定的情形的。
第七条赠与人的义务和责任
1.赠与人应当依照本合同第一条和第五条的规定,给付赠与财产。
2.按照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条受赠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请求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的权利。
2.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规定请求赠与人承担损害赔偿义务的权利。
第九条受赠人的义务为履行本合同第三条所规定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此项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其已受领的赠与财产不受影响。
第十条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即成立,自生效。办理前述手续的费用由(受赠人/赠与人)承担。
第十四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赠与人、受赠人双方各执一份,公证机关执一份。
赠与人(章):受赠人(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公证机关:(章)
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地点:签约地点:
【指定赠与合同(二)】
甲方(赠与人):_____(写明姓名、住址)住所: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
乙方(受赠人):_____(写明姓名、住址)
住所: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
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房产赠与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_____,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
(二)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
(三)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范围见附件一赠与合同(四)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履行法定申请书篇十七
法院指定司法鉴定云南省司法厅、高级人民法院、商务厅近日联合出台的《关于在诉讼活动中委托鉴定、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一改基层法院普遍采取的由案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直接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和拍卖机构的做法,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看来,如同在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与对外委托工作之间建立设了一道“隔离带”、“防火墙”。
据了解,若干规定共5章28条,从制定宗旨、制定依据、基本原则、对外委托工作的启动等方面,详尽规定了委托、鉴定、拍卖工作中,各部门、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要求。
云南省司法厅巡视员、省司法鉴定委员会主任周鹄昌向记者详细介绍了新规定的几大亮点。
开放式进入不设门槛。规定一改过去法院对司法鉴定机构和拍卖机构名册管理的方式,规定凡在司法行政机关编制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内的司法鉴定机构,均可接受法院的委托,开展司法鉴定工作,法院不再选录编制法院系统的名册,将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权归还于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行使。同时规定,为确保司法鉴定的质量,凡接受法院委托的专业机构,如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违反相关规定,法院将向其主管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书,经主管机关依法处罚并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全省各级法院均不再委托该机构从事相应的委托工作。
统一对外委托内设机构。明确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部门作为法院对外委托工作的办事机构,统一办理审判、执行工作中需要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凡需要进行鉴定、评估、拍卖的,均统一交由法院的司法技术部门开展,实现了审判、执行工作与对外委托工作的分离。
取消法院确定委托机构权。委托机构的选择,采取当事人协商选择和随机选择相结合的方式。当事人协商选择是首选,双方达成一致的,以当事人选择的专业机构为准;当事人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在名册中随机选择确定委托机构。
实行风险告知制度。规定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前,法院的司法技术部门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因司法鉴定技术、提供材料的不足或市场因素,在司法鉴定中可能会出现的不利于当事人的情况,增强当事人可能面对不利鉴定结果的风险意识。
实行司法鉴定意见征求意见制度。规定对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在出具正式司法鉴定意见书之前应出具征求意见稿,由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及时送达当事人征求意见,当事人提出合法、合理异议的,受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及时进行审查、核对,将司法鉴定工作中出现的遗漏和瑕疵消除在正式报告出具前。
强化内部监督机制。规定重大、疑难、复杂或争议较大案件委托事项,在进行机构选择时,法院的司法技术部门应报告该院纪检监察部门,由该院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到机构选择现场进行当场监督。通过这种方式,确保当事人机构选择权的实现,避免事后当事人因对机构选择的不满产生争议。
3家联手确保效力。由省法院、省司法厅、省商务厅联合出台的规定,不但是法院系统开展对外委托的规范性文件,也是司法鉴定机构和拍卖机构接受法院对外委托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形成了工作合力和良性机制,确保了委托、鉴定、拍卖工作中出现问题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规定要求,各级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商务部门应加强沟通,定期互通信息,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全力规范法院对外委托、鉴定、拍卖管理工作,确保司法公正。
相关背景
法院直接指定鉴定机构的弊病
由于鉴定机构的选择由人民法院确定,易使社会产生合理怀疑;少数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利用自行选择委托专业机构的权力,或干扰鉴定机构的鉴定工作,影响鉴定结果;或经不住某些机构拉拢、腐蚀,收受贿赂等;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在司法行政机关编制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基础上另立名册,实行名册管理,在事实上形成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双重管理,在管理中也出现了一些重复管理、不当管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