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优查处违法申请书(通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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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违法申请书篇一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道_____号_____广场
被申请人一:_________________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zz
被申请人二:_________________广场筹建处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zz
仲裁请求
1、裁令两被申请人立即为申请人办理__________广场b单元房产的产权登记手续。
2、裁令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元。
3、裁决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二于20__年10月25日签订了编号1009的《商品房购销认购书》,规定:_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认购__________广场b单元的房产,该房产面积132.7平方米,总价382176元,购房首期款为162176元,其余22万元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
1、重申了标的物的面积、价款、房款付款方式即按揭付款;
2、规定被申请人应于20__年8月30日前将上述房产交付申请人使用,并应于房屋交付后300日内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如因被申请人责任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被申请人应按已付房价款的6%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20__年10月29日申请人办理上述房产入住手续并居住至今。办理入住手续前申请人已付清全部首期款计162176元,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未为申请人办理房屋产权的登记手续,已构成违约,给申请人造成了严重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为此,特向贵委提起仲裁请求如上,请裁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查处违法申请书篇二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地址),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称,住所: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地址,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手机号码。
申请事项: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_________________证据份(见证据清单)
查处违法申请书篇三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申请要求
1、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七个月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3、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十二个月的双倍工资;
4、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三个半月的工资;
5、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社会保险并办理相关手续;
6、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医疗费用。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查处违法申请书篇四
被确认申请人:县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
申请请求:
请求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被确认申请人的(xx)和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捏造公(治)缴字[xx]第01号《收缴物品清单》是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确认申请人的土地流转价款单重复扣押,属违法行为。
事实和理由:
座落在和平县大坝镇半坑“长窝”山,是和平县大坝镇高发村新民小组曹周仁的责任山,和高发字第291号《土地房产证》,种类:山;地名:长窝;面积:壹亩;四至:东至坑脚;南至垇;西至山顶;北至大路。权属清楚,四至分明。
自20xx年2月17日,和平县大坝镇高发村新民、岭子两村民小组,对该责任山公开招标承包,曹新晃中标,签订了《租山合同》,和平县大坝镇法律服务所监证《租山合同》。由于曹新晃缺乏资金开发,主动邀请确认申请人入股,签订了《合作协议书》,新民村民小组长曹明祥的认可。1999年9月8日,曹新晃与和平县大坝镇人民政府吴辉庭副镇长、河源市泰亨高岭土开发有限公司经理黄金水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的意向,是主合同。xx年5月7日,进行土地流转,和平县大坝镇人民政府签发了《和平县大坝镇高岭土征地表》等一系列完善的手续。该土地流转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不得擅自截留、扣缴。”该流转合同的《和平县大坝镇高岭土征地表》是从合同,虽然存在缔约过失,使人误以为征地,从合同实质是土地流转价款单,土地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土地流转价款必须支付给承包人,是确认申请人、曹新晃及新民、岭子两村民小组合法财产。
xx年1月17日,在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在审理(xx)河中法终字第17号确认申请人诉被告曹新晃、第三人和平县国土资源局、和平县大坝镇人民政府、河源市泰亨高岭土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征地补偿款分割纠纷时,第三人和平县大坝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曾文标出示了和平县公安局警察大队开具的《证明》,证明载明:“和平县大坝镇高岭土管理站印章没有在和平县治安警察大队备案。”确认申请人认为和平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造假,该印章是备了案的,严重干扰了司法秩序,参加民事纠纷。xx年1月20日,向和平县公安局纪检组投诉,随后,向河源市公安局、广东省公安厅逐级投诉。
xx年11月1日,和平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以确认申请人投诉其造假为由,骗取了确认申请人的《和平县大坝镇高岭土征地表》及《领条》,作出了公(治)决字[xx]第0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公(治)缴字[xx]第01号《收缴物品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与《收缴物品清单》是同一编号,是主从关系,《收缴物品清单》是处罚的内容以备查阅的作用,没有告知救济途径(《收缴物品清单》的内容是:《和平县大坝镇高岭土征地表》与《领条》)。确认申请人通过和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和平县人民法院行政诉讼,(xx)和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公(治)缴字[xx] 第0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纠纷得到了解决。
然而,(xx)和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被确认申请人故意捏造《收缴物品清单》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将它维持收缴。这样,使确认申请人的土地流转主合同《协议》仍然生效的情况下,使确认申请人土地流转价款单《和平县大坝镇高岭土征地表》的从合同,重复扣押,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这是被确认申请人的'行为,不是和平县公安局具体行政行为,该案的案由是行政处罚纠纷,所审查的是和平县公安局对确认申请人的处罚的具体行为是否合法。而(xx)和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故意捏造《收缴物品清单》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被确认申请人的行为,是司法行为,不在和平县公安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范围,和平县公安局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至今结束,不存在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解决土地流转价单问题。被确认申请人捏造《收缴物品清单》是具体行政行为,并给予收缴,使确认申请人无法拿回处罚的物品,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被申请人确认的案件在原审判、执行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违法:(八)违反法律规定,重复查封、扣押、冻结确认申请人财产,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由于(xx)和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在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前提下,却故意故意捏造《收缴物品清单》是具体行政行为,属实是被确认申请人的行为,使确认申请人的土地流转价款单重复扣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现要求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被确认申请人的(xx)和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捏造公(治)缴字[xx]第01号《收缴物品清单》是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确认申请人的土地流转价款单重复扣押,属违法行为。
申请人:
申请日期:
查处违法申请书篇五
申诉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
被诉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
申请理由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
为此,特向你会申请仲裁。
此致
_____________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签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本申请书副本__________份。
合同副本_______________份。
仲裁协议书___________份。
其它有关文件__________份。
查处违法申请书篇六
性别: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
职业:____________
户籍地:____________
居住地: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 (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
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__________元
(工资标准计算__________元×欠薪天数,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计算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
申请人自(入职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工作岗位为 月工资标准。被申请人在(少发、未发劳动报酬起止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未足额支付申请人劳动报酬,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向贵委提出仲裁申请,望裁如所请。
此致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本人签字并捺手印):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查处违法申请书篇七
现代社会对各种违法行为越来越不容忍,其中,烟叶违法行为也越来越受到重视。为了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维护经济秩序,各地政府也在加大力度查处烟叶违法行为。下面,我将结合我所了解的一些烟叶违法案例,谈谈我的心得体会。
一、烟叶违法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利益和生态环境
烟叶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利益,更是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例如,未经官方认可的烟草制品可能含有有害物质,对人的身体健康产生极其负面的影响。此外,非法栽种、贩卖、运输、加工等行为不仅会导致环境污染,还会给当地农民的生存带来严重威胁。因此,严厉打击烟叶违法行为是拯救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必然选择。
二、加强监管是防范烟叶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
为了预防烟叶违法行为的发生,加强监管是非常重要的一环。政府应该加大对烟草生产的监管力度,加强烟草种植的合法质量认证,杜绝非法烟草加工流入市场。此外,也要加强对烟草销售的监管,严格落实防范未成年人吸烟的相关法规。这样可以有效地提高社会公众的对非法烟草活动的警惕和防御能力。
三、加大烟叶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政府在加强管理的同时,还必须加大查处烟叶违法行为的力度。对于那些违法烟草生产、销售等活动,政府要依法加以惩处并集中打击。此外,政府要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法律制度,针对烟叶违法行为制定更加具体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以更加有效地遏制各类烟叶违法行为。
四、加强公众对烟叶违法行为的知识宣传
公众教育是防范烟叶违法行为的一个重要部分。政府应该加大对烟叶违法行为的宣传和普及力度,加深公众的了解和认识,增强公众的防范和识别能力,通过公众的参与,共同抵制非法烟草行为的发生。
五、法治社会离不开公众的参与
无论是加强监管、加大查处力度、还是加强宣传等方面,重要的一点是要离不开公众的积极参与。公众的参与是法治社会构建的基础,只有政府和公众齐心协力,才能创造出更加公正、透明、平等的法治环境,让每个人都能生活在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中。
总之,查处烟叶违法案例不仅是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需要,更是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我们每个人都应当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并不断加强对烟叶违法行为的认识和警惕,以便能够更好地为打击烟叶违法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贡献我们的力量。
查处违法申请书篇八
- 违法确认申请书
- 违法确认申请书
确认申请人:姓名,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赔偿义务人):
被申请人(赔偿义务人):
确认请求:
2、确认新安县人民法院、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确认申请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934590元,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损害事实及要求赔偿的理由:
一、确认申请人因追索劳务报酬,早已依法取得执行人主体资格
新安县人民法院在[xx]新经初第83号案,是因为xx年11月13日,申请人作为湖南岳阳双猫植物油有限公司(简称双猫公司)的采购员,在经手办理煤碳采购业务时,造成了11万元押金无法追回而引发的诉讼。案发后至xx年底止,双猫公司为追回押金花费了诉讼费、差旅费等数万元。此后,双猫公司无理追究申请人的个人责任(当初双猫公司在起诉书中为了强调陈碧波的个人责任,亦将其列为“当事人”,详见诉讼卷p1),将全部债务均转嫁给申请人,自此扣发了申请人此前应得的业务提成款18万余元,并停发了工资,只是授权申请人(作为全权代理人)以公司名义将款项追回后抵付劳务报酬。xx年双猫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吊销、进入清算程序,双猫公司出具了书面承诺由申请人享有该案中双猫公司的权利。即申请人已依法取代了双猫公司成为申请执行人(相关证据材料均已提交法院)。在确认申请人xx年8月6日明确以当事人的名义向洛阳中院提交《请求追加段丽霞为被执行人,变更执行主体的申请报告》后,法院没有对执行主体变更等依法作出裁定,可能也正是由于确认申请人“难缠”,宁可继续违法,也不愿意赋予申请人一个有利于主张权利的身份。
由于83号案的申请执行人,自xx年起实际上就已由双猫公司变成了确认申请人,83号案执行错误的受害主体是确认申请人个人,并非已经消亡的法人单位双猫公司,因此确认申请人具有赔偿请求人的主体资格。两级法院未依法变更申请执行人的主体资格本身就是违法的。
1、该案在审理、执行过程中法院不依法采取保全措施、而且使黄金凤、段丽霞在该案审理期间通过离婚方式分别转走的、可用于还债的夫妻共同财产在90万元以上(段证实黄借机转走了47万余元财产后才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段所有)。该案本可以得到足额执行,但从一开始就由审理法院造成了对判决难以执行的局面。
2、该案经向新安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该院在长达五年的时间内,无专人执行、没有执行笔录,即没有实际的执行行动。特别是当黄金凤于1999年7月在商丘涉嫌诈骗被关押在监时,确认申请人多次请求并经新安县人大多次催促新安县法院去提审黄金凤,以便查清财产状况和采取执行措施,但有关执行人员却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内没有作出任何反应,并以各种不成立的理由进行搪塞。此后黄金凤又已神出鬼没,找不到人了。再次丧失了执行良机。
对于以上违法行为,经洛阳中院纪检部门根据中央纪委、河南省高法的有关指示精神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于xx年6月11日印发了 [xx]90号通报。
3、xx年洛阳中院将该案提级执行后, xx年3月14日的12.6万元徐州王酒抵债问题,该院执行局有关人员违法拒绝确认申请人 “三证齐全、评估拍卖”的主张,认为确认申请人应无条件接受,而且认为该案不能按照法律的规定全额执行,只能以总额16万元了结。因确认申请人坚持依法评估拍卖和全额执行,造成有关人员“了难” 不成,该案被再次撂到了一边,不但一直没有对继续对黄金凤(其在商丘市梁园区京广小区4栋4楼的有住房)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且已扣押的12.6万元徐州王酒也不知去向,从而导致了xx年12月17日送达的(xx)洛执第366号裁定所称的“被执行人一直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 的后果。
其实,该案最终到了无法执行的地步,并非裁定书所称原因,完全是法院违法执法所造成的后果。不说黄金凤在商丘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12.6万元徐州王酒就说明了一切。
显然(xx)洛执第366号裁定所称的原因是臆造的、是与事实不符的欺上瞒下的说法,同时也是试图回避已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的违法裁定。但法院违法解除了已经扣押的12.6万元徐州王酒、且与被执行人串通一气继续坑骗确认申请人的事实已无法否认。
洛阳中院此等作法不仅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46条、第47条、第48条等规定,而且显属徇私舞弊和继而作出枉法裁判的行为。
4、洛阳中院对确认申请人关于《请求追加段丽霞为被执行人,变更执行主体的申请报告》(xx年8月6日)置之不理,没有将段丽霞追加为被执行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77条的规定。因为生效判决已认定黄金凤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且当年其妻段丽霞任该合伙企业会计,即黄金凤、段丽霞以夫妻共同财产入伙、又共同参与经营,且诉讼卷中的工商登记资料表明:该企业“为集体所有制”、“由全体成员集资”(p20)、“从业人数合计8人”(p31),无疑段丽霞是该企业必然的合伙人,况且该案诉讼期间黄与段离婚由段拿走了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显然价值在47万元以上)。
5、新安县法院 [xx]新民再第2号民事裁定,是两级法院的相关人员在玩弄对付确认申请人的违法手段时所作的枉法裁定,但却再次证明了其必然要承担赔责任。
该裁定虽然是法院试图找出某些法律上不能执行的托词,但适得其反的是,这恰恰进一步证明了法院的违法行为给确认申请人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旨在玩弄法律推卸责任的枉法裁判,难免陷入两难逻辑境地:
假定该裁定合法有效,不仅该院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应追究有关办案人员的刑事责任,该案在xx年以前,新安县人民法院已作为经济纠纷案件受理,使犯罪嫌疑人进了“法律保护箱”,对此案不会也不能追究刑事责任,xx年以后的xx年——在xx年的刑事追诉期超过了一年后作出了驳回起诉的裁定,这意味着新安县人民法院可以既让xx年前就已进入了执行程序的民事案件不了了之,又保证了已无法对黄金凤等人再追究刑事责任(更谈不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使得权利人两头落空,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如及时移送,被铁碗追脏后,就不会有今天的损失(财产不会被非法转移)。
由此可见,若裁定合法有效,则证明原审法院因违法审判、且拒不移送和让犯罪嫌疑人在自己的眼皮底下转移走全部财产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也表明在超过了十年的追诉时效后再移送,就应追究法院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如果该裁定不合法,如前所述,该院已没有任何理由回避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同时也是有意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枉法裁定。
事实上,无论黄金凤等人的行为是否涉嫌诈骗犯罪,在目前情况下(即已经超过了十年的追诉时效后),新安县人民法院对[xx]新经初第83号案裁定驳回起诉,是极端错误的,同样属于枉法裁判。
首先是对审判监督权的滥用。对于xx年已判决生效的案件,在xx年后的xx年引用1998年的司法解释作为再审时裁定驳回起诉的依据是错误的,或者说是一出戏弄法律的滑稽剧。
三、法院违法行为给确认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直接损失
根据上述因法院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事实,依照《国家赔偿法》根据上述因法院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事实,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最高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法释〔xx〕10号)第十一条第九、十、十五项等规定,洛阳中院及新安县法院应对确认申请人的下列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差旅费
岳阳至新安、洛阳、郑州、北京至xx年2月底止共88次,1978天(催办执行和抵制、控诉违法行为上访、申诉),已实际花费差旅费26万余元。
3、误工费
自xx年12月至xx年2月底止,误工费总额116090元。
4、违法执行导致确认申请人上访期间,露宿街头、饥寒交迫从而染上和引发黄胆干炎、糖尿病等许多疾病的治疗费等其他费用及其它损失100万元。
直接损失合计在1934590元以上。两级法院给确认申请人造成了如此巨大的损失,在中央有关部门数十次批办下,直至xx年3月25日, 确认申请人才从市政法委拿到了区区11万元,尚不足实际损失的零头。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确认新安县人民法院、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xx]新经初第83号案的审理、执行过程中行为违法;并确认两法院对确认申请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934590元,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确认申请人:姓名,性别,基本情况
被确认申请人:县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
申请请求:
请求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被确认申请人的(xx)和行初第4号《行政判决书》捏造公(治)缴[xx]第01号《收缴物品清单》是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确认申请人的土地流转价款单重复扣押,属违法行为。
事实和理由:
座落在和平县大坝镇半坑“长窝”山,是和平县大坝镇高发村新民小组曹周仁的责任山,和高发第291号《土地房产证》,种类:山;地名:长窝;面积:壹亩;四至:东至坑脚;南至垇;西至山顶;北至大路。权属清楚,四至分明。
自1999年2月17日,和平县大坝镇高发村新民、岭子两村民小组,对该责任山公开招标承包,曹新晃中标,签订了《租山合同》,和平县大坝镇法律服务所监证《租山合同》。由于曹新晃缺乏资金开发,主动邀请确认申请人入股,签订了《合作协议书》,新民村民小组长曹明祥的认可。1999年9月8日,曹新晃与和平县大坝镇人民政府吴辉庭副镇长、河源市泰亨高岭土开发有限公司经理黄金水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的意向,是主合同。xx年5月7日,进行土地流转,和平县大坝镇人民政府签发了《和平县大坝镇高岭土征地表》等一系列完善的手续。该土地流转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双方当事人姓名、住所;(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土地的用途;(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七)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不得擅自截留、扣缴。”该流转合同的《和平县大坝镇高岭土征地表》是从合同,虽然存在缔约过失,使人误以为征地,从合同实质是土地流转价款单,土地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土地流转价款必须支付给承包人,是确认申请人、曹新晃及新民、岭子两村民小组合法财产。
xx年1月17日,在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在审理(xx)河中法终第17号确认申请人诉被告曹新晃、第三人和平县国土资源局、和平县大坝镇人民政府、河源市泰亨高岭土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征地补偿款分割纠纷时,第三人和平县大坝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曾文标出示了和平县公安局警察大队开具的《证明》,证明载明:“和平县大坝镇高岭土管理站印章没有在和平县治安警察大队备案。”确认申请人认为和平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造假,该印章是备了案的,严重干扰了司法秩序,参加民事纠纷。xx年1月20日,向和平县公安局纪检组投诉,随后,向河源市公安局、广东省公安厅逐级投诉。
xx年11月1日,和平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以确认申请人投诉其造假为由,骗取了确认申请人的《和平县大坝镇高岭土征地表》及《领条》,作出了公(治)决[xx]第0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公(治)缴[xx]第01号《收缴物品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与《收缴物品清单》是同一编号,是主从关系,《收缴物品清单》是处罚的内容以备查阅的作用,没有告知救济途径(《收缴物品清单》的内容是:《和平县大坝镇高岭土征地表》与《领条》)。确认申请人通过和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和平县人民法院行政诉讼,(xx)和行初第4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公(治)缴[xx] 第0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纠纷得到了解决。
然而,(xx)和行初第4号《行政判决书》,被确认申请人故意捏造《收缴物品清单》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将它维持收缴。这样,使确认申请人的土地流转主合同《协议》仍然生效的情况下,使确认申请人土地流转价款单《和平县大坝镇高岭土征地表》的从合同,重复扣押,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这是被确认申请人的行为,不是和平县公安局具体行政行为,该案的案由是行政处罚纠纷,所审查的是和平县公安局对确认申请人的处罚的具体行为是否合法。而(xx)和行初第4号《行政判决书》故意捏造《收缴物品清单》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被确认申请人的行为,是司法行为,不在和平县公安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范围,和平县公安局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至今结束,不存在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解决土地流转价单问题。被确认申请人捏造《收缴物品清单》是具体行政行为,并给予收缴,使确认申请人无法拿回处罚的物品,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被申请人确认的案件在原审判、执行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违法:(八)违反法律规定,重复查封、扣押、冻结确认申请人财产,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由于(xx)和行初第4号《行政判决书》在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前提下,却故意故意捏造《收缴物品清单》是具体行政行为,属实是被确认申请人的行为,使确认申请人的土地流转价款单重复扣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现要求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被确认申请人的(xx)和行初第4号《行政判决书》捏造公(治)缴[xx]第01号《收缴物品清单》是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确认申请人的土地流转价款单重复扣押,属违法行为。
此
呈: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查处违法申请书篇九
近年来,随着医疗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药品的需求也不断增加。而药店作为药品的销售渠道之一,在满足人民群众医疗需求的同时,也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药品销售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然而,一些药店为了谋取更高的利益,存在违法行为。九月份参与查处药店违法案例的工作,让我有了一些深刻的体会。
首先,药店违法行为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众所周知,药品对人体健康有着重要影响。不仅是劣质药品对人体的直接伤害,一些不合格的药品也可能因为成分不清楚、剂量不准确等原因对人体产生副作用甚至毒性反应。而一些药店为了牟取更多利益,往往不顾法律规定和人民群众的健康,销售假冒伪劣药品或以次充好的产品。通过查处药店违法案例,我们将这些不法商家绳之以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其次,药店违法行为暴露了相关监管部门的不足。虽然我国针对药店的监管工作法规完备,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是监管力量不足,导致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另一方面是监管手段不够灵活,无法适应快速变化的市场需求和商业模式。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药店行为的监管,提高监管部门的执法能力和效率,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再次,客观原因也是导致一些药店存在违法行为的重要因素。我们不能否认,药店作为一个商业机构,面临着市场竞争、利润压力和成本增加的困境。在这种情况下,一些药店为了生存和发展,不得不采取一些违法手段,以获取更多利益。因此,解决药店违法问题不能只是简单地加强执法力度,还需要从根本上解决药店经营环境不利的问题,提升其发展的可持续性,从而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最后,药店违法案例的查处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查处药店违法案例既是监管部门的责任,也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和参与。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合力,才能真正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健康意识,让他们充分意识到购买药品的重要性,以及药店合法经营的重要性。
总之,查处药店违法案例是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举措。它不仅可以有效遏制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药品安全,还可以推动药店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完善。同时,查处药店违法案例也反映了监管部门的角色和能力。只有通过加强监管,改善药店的发展环境,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药店违法问题。最后,社会各界也应该积极参与,共同营造健康安全的购药环境,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
查处违法申请书篇十
暴力违法行为是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犯罪行为,严惩暴力违法行为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措施。近年来,我国加强了对暴力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了一批严重的暴力违法案件,赢得了人民群众的信任和赞誉。本文就我的查处暴力违法行为的心得做一番总结。
第二段:了解案件情况
在查处暴力违法行为中,首要的就是了解案件情况。我从警以来,遇到了一起盗抢案件。案件发生在一个湖畔小区,受害人是两位年迈的夫妇,被突然闯入家中的盗贼打伤并抢走贵重物品。从现场勘查和事主的口供中,我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可能是一伙有组织的犯罪团伙。在了解案件情况的基础上,我积极组织警力展开调查。
第三段:集中警力围剿
在调查过程中,我通过调查得知,犯罪嫌疑人常常在同一区域作案,因此我们决定在该区域集中警力开展围剿行动。在这起案件中,我们采用了先试图劝说嫌疑人自首的方法,但未达到良好成效。最后,在警力的集中围剿下,犯罪嫌疑人被成功抓捕归案。
第四段:依法追究责任
在查处暴力违法行为中,相当重要的是依法追究责任。我们及时将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移交到司法机关,并积极协助办案。在跟进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发现,这伙嫌疑人曾经在其他城市作案,归案后可以为其他地方的警方提供重要线索。经过我们的积极配合,这伙犯罪团伙终于在全国范围内被一网打尽。
第五段:结尾
通过这次案件的查处,我深刻认识到,要杜绝暴力违法行为,需要各个方面的联合治理。警方应该把握好信息,妥善处理好与社会群众的关系,以此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同时,在对于暴力违法案件的查处中,也要注重依法办案、全面深入调查等各个方面,不放过任何可能的证据,向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团伙传递强烈的维护社会安宁的信号。我相信,在我们共同的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够彻底清除暴力违法行为。
查处违法申请书篇十一
疫情突如其来,严重冲击了整个社会秩序。违法行为的发生更是让人痛心。然而,正是在这特殊的时期,我有机会参与涉疫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通过执行这项工作,我深深体会到了守法的重要性以及查处工作的难度与挑战。在这次经历中,我不仅增长了见识,更坚定了对法律的信仰。
首先,我发现涉疫违法行为的查处远比想象中的复杂。疫情期间,市场上出现了大量“地下工厂”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的口罩和消毒液,涉案的地点分布广泛,线索相对隐蔽。我们需要借助监控录像、调查取证以及深入线索背后的相关人员来追查犯罪团伙。尤其是当他们采取各种手段来掩盖自己的违法行为时,我们需要耐心和智慧来收集证据。在这个过程中,我深深感受到查处违法行为需要有过硬的专业技能和经验,更需要坚定的意志和敬业的精神。
其次,我深刻认识到查处涉疫违法行为的重要性。疫情期间,口罩和消毒液的需求急剧增加。然而,有些不法分子看中了这个商机,以次充好、假冒伪劣等手段来赚取不义之财。除了欺骗消费者的利益外,他们还严重冲击了已经艰难运转的市场秩序,给公众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通过查处他们,不仅能还市场以公平竞争的环境,也有助于维护民众的健康权益。
第三,我发现在执行查处任务时需要密切配合各方力量。涉疫违法行为的查处不是一个人能完成的任务。我们需要与公安机关、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紧密合作,共享信息、加强对线索的追踪与验证。只有通过联合行动,才能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第四,我体会到了法律的威严和正义。“法不阿贵”,法律是治理社会的重要工具。疫情期间,查处涉疫违法行为也是对法律权威的进一步确立。通过法律的手段,我们能将涉疫违法分子绳之于法,还给公众一个公平、安全的环境。正是由于法律的力量,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加稳定、有序地运转。
最后,我认识到查处涉疫违法行为是社会共同责任。每个人都应该有意识地投入到这项工作中,积极向有关部门提供线索,并配合查处行动。只有整个社会形成合力,才能将违法行为的种子扼杀在萌芽状态,使疫情防控的工作更为有效。
总之,通过参与查处涉疫违法行为,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法律的重要性,也明白了查处工作的难度与挑战。正是法律的保护,我们才能在疫情期间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安全。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继续投入到这项工作,为维护社会正义、打击违法行为贡献自己的力量。同时,我也希望举国上下的每一个人都能积极参与到涉疫违法行为的查处中,共同守护我们社会的安宁和和谐。
查处违法申请书篇十二
近年来,我国医药行业发展迅猛,而与此同时,药店违法案件也有所增加。为了确保人民群众能够购买到安全和合法的药品,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相关部门对药店违法行为进行了彻底查处。在参与查处药店违法案例的过程中,我深深地感受到了这个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同时也对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执行具有了更深刻的了解。以下是我对查处药店违法案例的心得体会。
首先,查处药店违法案例需要有充分的调查取证工作。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不仅要深入调查药店的犯罪事实,还要收集相关证据,以确保案件的查处效果和证据的充分性。尤其对于涉及假药、劣药和过期药品的案例,我们需要正确地鉴定药品的真伪,并通过不同的渠道了解药店的经营状况。只有做好事前的准备工作,才能将查处工作做到位。
其次,查处药店违法案例需要强化行业监管工作。乱象丛生的药店市场,需要相关部门加强对药店的管理。在查处工作中,我们不仅要对个别药店进行惩罚,更要思考如何加强对整个行业的规范管理。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起专门的机构来监管药店的经营行为,制定更加严格的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从源头上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只有通过长期的行业监管,才能让人民群众购买到放心的药品。
第三,在查办违法案例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做到公正、公平。在涉及到案件的办理时,我们不能因为涉案公司有一定的社会声誉或者是涉案金额较大,就放松对该案件的查处力度。我们要做到案相差案、员工相差员工,并将相关违法行为一律依法进行处理,让每个药店都明白,无论经营规模大小,法律都是不可逾越的红线。只有通过公正公平的查办工作,才能践行法治精神,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
第四,查办药店违法案例需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遇到药店销售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了解不足,不具备辨别药品真伪的能力,容易被不法商家蛊惑。因此,我们需要加大对药店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对药品质量和安全的认识,增强他们与客户的沟通能力,确保人民群众购买到合法和安全的药品。只有通过加强培训和教育,才能提升药店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
最后,查办药店违法案例需要加强社会宣传,增强人民群众对药品安全的意识。作为一名药店执法工作者,我们不仅要完成好查办工作,还需要积极参与社会宣传活动,向人民群众普及相关药品安全知识,培养人民群众辨别真伪药品的能力,增强他们对购药的警惕性。只有通过广泛开展社会宣传,才能提高人民群众对药品安全问题的重视程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人民健康的良好氛围。
总之,查处药店违法案例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对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深入调查取证、强化行业监管、公正公平办案、加强人员培训和教育以及加强社会宣传,我们可以不断提高查处工作的效果,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和放心的药品。我相信,在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药店市场将稳步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