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课程(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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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课程篇一
我县未参加过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退役军人安置部门)组织的技能培训退役军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
2021年,全县组织实施退役军人技能培训任150人,培训合格率90%以上。
未参加过职业技能培训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可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由退役军人结合自身需要,自主选择培训科目。当年度退役军人岗位适应性培训纳入技能培训一并实施,原则上退役1个月内完成岗位适应性培训,年内完成技能培训,实现角色转化。
统筹中央技能培训经费和地方就业补助经费,技能培训经费中央财政按人均3500元安排,就业补助资金按人均2400元由地方财政安排。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费用按照5900元/人包干使用,其中:承训机构培训费3200元/人,参训学员生活补助900元/人,误工补贴1800元/人。
1.确定培训机构。2021年,县内退役军人培训机构为安徽金寨职业学校、金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安徽金寨职业学校承接退役军人用工技能培训和岗位适应性培训,金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承接退役军人驾驶资格培训。其他培训机构根据需要开展定向培训。
2.组织报名登记。本年度举办两期退役军人培训,5月份举办第一期培训,培训对象为未参加过免费技能培训且有培训需求的历年度退役军人;10月份举办第二期培训,培训对象以本年度秋季退役士兵为主。参训退役人员填写技能培训报名登记表,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后组织参训。
3.科学设置专业。培训机构以保障高质量就业为导向,实施“订单式”、“定岗式”、“定向式”培训,根据市场用工需求和退役军人个人培训意愿,结合实际设置培训专业,科学安排课程设置,按需开展实用性培训。
4.加强教学管理。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县人社局对退役军人培训进行全程监督指导,教学质量评估。协助培训机构加强日常教学管理和学员在校期间的生活管理。严格技能证书资格考试,确保退役军人培训取得实效。
5.规范资金拨付。统筹使用退役军人技能培训中央补助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按财务规定将培训经费和补助经费拨付到培训机构和个人。在安徽金寨职业学校参训的退役人员,食宿统一安排,培训费用和学员生活补助资金集中核拨到培训机构。误工补贴资金核拨到学员个人账户,并与参训学员出勤率挂钩;在金寨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及县外易地培训机构参训的退役人员,自主垫付培训费用,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为准,按5900元/人报销培训费用。
1、强化宣传,增强效果。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是我县33项民生工程之一,是推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有效手段。各乡镇(开发区)要广泛发动,点面结合,强化宣传,提升效果。要让技能培训工程知晓到每一位退役军人,惠及到就业困难退役军人。
2、压实责任,抓好落实。各乡镇(开发区)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培训指标,积极组织退役军人参加适应性培训和技能培训,高质量完成年度培训任务。建立健全退役军人培训工作档案,跟踪退役军人训后就业情况,实现退役军人社会适应能力和职业技能双提升
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课程篇二
为切实做好退役军人技能培训工作,提升退役军人就业能力,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将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稳定就业的政策落实落地,制定本方案。
我市未参加过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退役军人安置部门)组织的技能培训的退役军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
全市全年组织实施退役军人技能培训731人,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具体任务分配见附表)。
(一)培训内容。鼓励退役军人结合自身需要,自主选择工种或项目,参加适应性培训和技能培训,提高适应社会经济的能力和掌握就业所需的知识及技能。适应性培训应在退役军人报到后1个月内完成,技能培训应在一年内完成。
(二)补助政策。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6号)规定,退役军人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按规定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可与到课率进行挂钩。
(三)资金筹措。技能培训补助经费中央财政按人均约3500元安排,就业补助资金按人均2400元安排,不足部分由县(市、区)承担。
(一)确定培训机构。由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确定培训机构,将培训任务交由师资力量强、实训条件好、教学质量优、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承担,鼓励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
(二)合理设置专业。以就业为导向,根据市场用工需求和退役军人的培训意愿,合理设置培训专业,提高培训与就业的关联度,按需求进行实用性培训。
(三)组织报名登记。由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组织退役军人报名登记,认真做好政策咨询和解答工作。
(四)加强教学管理。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联合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督指导,培训机构要加强教学管理和学员在校期间的日常生活管理。
(五)资金核拨支付。市财政根据实际培训完成人数下拨中央补助资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将退役军人技能培训纳入市以上就业补助资金分配因素。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统筹安排使用退役军人技能培训资金。对中央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同级财政部门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照不超过2400元/人的标准予以保障,具体拨付方式由各地自行规定。生活补助费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培训人员名册,按规定拨付。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各地要高度重视,要把退役军人的培训就业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积极会同人社、财政等部门,做好组织报名、确定承训机构、教学管理、技能鉴定及就业服务、经费保障等工作。
(二)制定方案,完成任务。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制定好退役军人参训实施细则,做好参训人员统计和年度培训实施工作,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建立退役军人技能培训电子档案,每月报送不少于2条的民生工程信息(包括工作动态、重要活动、典型经验、创新做法等)和任务完成进度,年底报送全年任务完成情况、参训人员信息和年度总结。根据省市关于绩效评价的部署和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和绩效评价工作。
(三)加大宣传,增强效果。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对退役军人培训政策、实施过程、结果等情况进行政务公开。坚持调整改进、稳步发展,注重总结经验、着力提升服务,动员和引导广大退役军人积极参加适应性培训和技能培训,实现社会适应能力和职业技能双提升。
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课程篇三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本着“自愿报名、自选专业、统一推荐、双向选择、政府付费、认可学历”的原则,组织好我市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全面提高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增强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
为加强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领导,成立市城镇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即市城镇退役士兵培训工作办公室,与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合署办公。
市民政局负责退役士兵培训工作的组织、协调;市财政局根据省民安字〔20-〕100号文件精神负责退役士兵培训费的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职业技能培训管理与考核发证工作,确保退役士兵培训工作顺利进行。退役士兵培训办公室负责制定市区退役士兵培训规划,进行教训培训动员和宣传,组织报名,确定教育培训专业,协调教育培训经费的落实,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相关事宜。
市城镇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委托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进行:
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主要委托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开展有关职业技能培训并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时间1至3个月。
教育和培训内容应结合市场需要,确定教育培训专业供退役士兵自由选择。
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省职业技能合格证书》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的,合格者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退役士兵专业教育和培训对象为本年度应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自愿报名参加专业教育和培训者。报名时间为退伍的当年12月份至次年3月份。培训时间安排在4—12月份,结束后,教育培训学校和市安置办可按市场化用人法则帮助联系推荐就业岗位。
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费用按培训中心规定标准收取,退役士兵培训结业和鉴定合格后,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及《职业资格证书》到当地退伍安置部门按规定给予补助。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费只能用于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原则上市安置办统一组织培训,特殊情况由退役士兵自行选择当地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必须是劳动部门承认的培训中心),培训结业后,凭《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到当地退伍安置部门按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非当年已领取自谋职业补助金的退役士兵,未就业者,自愿报名参加专业教育培训的,经市安置办批准也可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所需费用自理。
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课程篇四
为切实做好退役军人技能培训工作,提升退役军人就业能力,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将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稳定就业的政策落实落地,制定本方案。
我市未参加过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退役军人安置部门)组织的技能培训的退役军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
全市全年组织实施退役军人技能培训731人,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
(一)培训内容。
鼓励退役军人结合自身需要,自主选择工种或项目,参加适应性培训和技能培训,提高适应社会经济的能力和掌握就业所需的知识及技能。适应性培训应在退役军人报到后1个月内完成,技能培训应在一年内完成。
(二)补助政策。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部门印发的
《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6号)规定,退役军人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按规定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可与到课率进行挂钩。
(三)资金筹措。
技能培训补助经费中央财政按人均约3500元安排,就业补助资金按人均2400元安排,不足部分由县(市、区)承担。
(一)确定培训机构。
由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确定培训机构,将培训任务交由师资力量强、实训条件好、教学质量优、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承担,鼓励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
(二)合理设置专业。
以就业为导向,根据市场用工需求和退役军人的培训意愿,合理设置培训专业,提高培训与就业的关联度,按需求进行实用性培训。
(三)组织报名登记。
由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组织退役军人报名登记,认真做好政策咨询和解答工作。
(四)加强教学管理。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联合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督指导,培训机构要加强教学管理和学员在校期间的日常生活管理。
(五)资金核拨支付。
市财政根据实际培训完成人数下拨中央补助资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将退役军人技能培训纳入市以上就业补助资金分配因素。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统筹安排使用退役军人技能培训资金。对中央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同级财政部门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照不超过2400元/人的标准予以保障,具体拨付方式由各地自行规定。生活补助费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培训人员名册,按规定拨付。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
各地要高度重视,要把退役军人的培训就业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积极会同人社、财政等部门,做好组织报名、确定承训机构、教学管理、技能鉴定及就业服务、经费保障等工作。
(二)制定方案,完成任务。
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制定好退役军人参训实施细则,做好参训人员统计和年度培训实施工作,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建立退役军人技能培训电子档案,每月报送不少于2条的民生工程信息(包括工作动态、重要活动、典型经验、创新做法等)和任务完成进度,年底报送全年任务完成情况、参训人员信息和年度总结。根据省市关于绩效评价的部署和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和绩效评价工作。
(三)加大宣传,增强效果。
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对退役军人培训政策、实施过程、结果等情况进行政务公开。坚持调整改进、稳步发展,注重总结经验、着力提升服务,动员和引导广大退役军人积极参加适应性培训和技能培训,实现社会适应能力和职业技能双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