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法院执行保全申请书(汇总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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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保全申请书篇一
执行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1、请求强制执行(______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书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_________元人民币,承担诉讼费_________元人民币,违约金以未付货款_________元人民币,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以上共计_________元人民币(至执行立案时)。
2、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事实与理由:执行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做出(______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确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承担诉讼费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违约金以未付货款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执行立案时违约金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现在该民事判决已经生效。
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该判决。
此致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执行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法院执行保全申请书篇二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____一案,业经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于___年___月___日作出()___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或裁决、调解),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或裁决、调解)履行。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___份。
被申请人执行财产所在地:___。
法院强制执行的申请期限
申请执行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才有效,才会被人民法院接受。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均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如果法律文书规定了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最后一日起计算。根据《民事诉讼法》总则的规定,期间开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如果权利人不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申请执行,就会丧失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实体权利就得不到司法保护。
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曾催促义务人履行义务,并且义务人作出履行义务表示的,则中断执行期限,以义务人表示履行义务之日起,重新计算执行期限。权利人因不可抗力及其他障碍而无法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的期限即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执行期限。
法院执行保全申请书篇三
申请执行人xxx,男,汉族,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xx。
被执行人(被告信息)。
申请请求
请求贵院依法强制执行:
一、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二、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
元
上述两项合计
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事实和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
纠纷一案,已经贵院(案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却未按该生效判决履行义务,至今分文未履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先申请执行人依法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一x年x月xx日
法院执行保全申请书篇四
申请执行人***,女,2005年、月、日生,哈尼族,学生,现在***县一小四年级读书,暂住***县卫生小区。
发定代理人**(系申请执行人之母),女,1、、年、月、生,哈尼族,大专文化,农民,***县人,住***县大羊街乡新村村委会洛席村民小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生,哈尼族,中专文化,农民,***县人,住***县*********村民小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一、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
2、、年、月、日至20、年、月、日止三年的抚养费6000元。
二、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申请理由
法定代理人***与被执行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经***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7日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以(2011)红民一初字、、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双方所生的孩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年支付***生活费、、、元,住院费和教育费凭据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一半,每年给付的费用从2011年8月17日起计算,并于每年8月17日之前一次性付清,给付至孩子能独立生活时止。该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分文未付,欠***、、年8月17日至、、年8月17日止三年的抚养费、、元。未尽应给付抚养费的履行义务。故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以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
此致
***县人民法院
附(2011)红、、、、、号民事调解书一份。
申请执行人 ***
二0一五年一月四日
法院执行保全申请书篇五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2、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等相关费用;
3、由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由某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经生效,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为此,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
根据该判决书,被申请人应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申请人元,利息、违约金(利息按月利率%、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给付之日)及案件受理费20xx元,保全费100元。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现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
日期:
法院执行保全申请书篇六
保全执行申请书(最新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全执行申请书 1 _____人民法院:
我单位与________因_____经济合同纠纷一案,你院正在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为保证判决的执行,特请你院采取_____保全措施。
担保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盖章)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____年__月__日 注:保全措施包括:中止合同履行、查封、扣押货物、变卖不易保存物并保存价款,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法律允许的其它方法。
保全执行申请书 2 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___年__月__日出生,住某市某区某镇_号。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___年__月__日出生,住某市某区某小区四区_号楼_单元_号。
申请事项:
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 144000 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 144000 元的其他财产。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已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争议向贵院提起诉讼。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特申请贵院对被申请人采取冻结其银行存款人民币 144000 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人民币 144000 元财产的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房产(位于某市某区某某小区四区 7 号楼 1 单元 601 号,房产证号:___135600)。如因采取保全措施不当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由申请人承担责任。
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保全执行申请书 3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职 务:董事长 地 址:
被申请人:
住 址:
申请事项:
请求查封 位于郑东新区商鼎路南、中州大道东 号楼独单元 层东 号房屋。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结案,并于 20__年 7 月 10日作出(2012)开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于 20__年 10 月 25 日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未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债务,且多次逃避责任。申请人已申请贵院强制执行,并已经立案。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尽快实现债权,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履行债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申请贵院查封 上述房产。
此致 敬礼!申请人: 20__年__月__日 保全执行申请书 4 申请人:__,男,汉族,38 岁,个体,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那日松北路 9 号街坊 10 号,身份证号。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对已经查封的被执行人刘良的两处房产继续查封。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__和__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东法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和###拒绝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该案现在贵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在执行中,贵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两处房产,即位于大桥路 42 号街坊奥运花园小区 8 号楼 2 单元 504 室(产权证号###)房产和位于伊煤路北 35 号街坊鼎裕佳园 4 号楼 1 单元 4004 号(合同编号###)房产。现贵院的查封两年期限即将届满,但该案件尚未执行完毕,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贵院对上述两套房产续行查封。
被申请人:_______,男,汉族,生于 1955 年 11 月 15 日,住_______通书村 1 组 29 号,公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一、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何洪书履行到期款 25000.00 元。
二、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延期履行利息直至赔偿金全部付清为止。
三、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事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贵院于2013 年 7 月 25 日已审理完结,并下达了(2013)宜高民初字第 486 号民事调解书,在该调解书中双方约定由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86000.00 元,扣除已赔偿的 16000.00 元,还需赔偿 70000.00 元,此款期限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前给付 25000.00 元,调解生效后,被申请人何洪书却在调解后对本应承担的赔付责任至今拒不履行,对申请人的生活造成极大的影响,且申请人还等着此款进行后续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 212 条、第 229 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依法强令被申请人给付上述款项,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 高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 0__年元月十日
保全申请书
车辆保全申请书
保全复议申请书
证据保全申请书
仲裁保全申请书
法院执行保全申请书篇七
申请人:__,男,汉族,38岁,个体,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那日松北路9号街坊10号,身份证号。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对已经查封的被执行人刘良的两处房产继续查封。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__和__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东法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和###拒绝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该案现在贵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在执行中,贵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两处房产,即位于大桥路42号街坊奥运花园小区8号楼2单元504室(产权证号###)房产和位于伊煤路北35号街坊鼎裕佳园4号楼1单元4004号(合同编号###)房产。现贵院的查封两年期限即将届满,但该案件尚未执行完毕,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贵院对上述两套房产续行查封。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__年__月__日
法院执行保全申请书篇八
申请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请求将申请执行人安合章与被执行人隋利劳务合同执行纠纷案的申请执行人主体,由安合章变更为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安合章与被执行人隋利劳务合同执行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正在执行中。现因申请人与申请执行人安合章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申请执行人安合章将其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全部到期债权(具体以东港市人民法院____东民初字第403号民事调解书为准)转让给了申请人________有限公司。据此,特向贵院申请将本案申请执行人主体变更为________有限公司。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院执行保全申请书篇九
变更执行主体申请提要:基于被申请人是原被申请人的上级主管单位和开办单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被执行主体变更和追加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变更或追加为被执行人,负连带偿付责任。
申请人:xxx
住址:xxx
联系电话:xxx
被申请人:x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申请人:xxx
法定代表人:xxx
请求事项:
请求变更"代县中小企业局"为被执行人或追加被执行人,并与原公司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原被申请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于xx年11月4日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朔民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裁定由原被申请人代县乡镇煤炭运销公司给付欠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申请人依法于xx年11月27日向朔城区人民法院提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
1、被申请人是代县乡镇煤炭运销公司股东出资%,朔城区人民法院下达了朔城执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
2、20xx年原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承包合同,原被申请人一次性缴纳被申请人承包费七十五万元。合同约定原被申请人不承担承包前的一切债务。(附承包合同书)
3、原被申请人在xx年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违规办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煤炭经营资格证》被山西省有关部门吊销,所有公章被代县中小企业局收回,公司随及被解散终止经营,自xx年营业执照未年检。
4、被申请人利用原被申请人营业场所(铁路专运线)重新注册新的公司进行营运。鉴于上述理由证明,被申请人是原被申请人的主管部门又是开办单位,同时收取了承包费,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所以变更被执行主体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81条之规定。
为了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到及时执行,充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关于"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之规定。申请人特申请变更被申请人"代县中小企业局"为新的被执行主体,并负连带偿付责任。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法院执行保全申请书篇十
申请请求:
1、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赔偿款__________元。
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__________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就申请人__________诉被申请人__________人身损害侵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________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____号),判决被申请人__________应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支付申请人__________元赔偿款。
被申请人未上诉,原判决现已生效。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均不予理会,拒不执行原判决,被申请人至今尚未支付申请人赔偿款。故申请人要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赔偿款__________元,同时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__________承担。
此致
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法院执行保全申请书篇十一
被申请人:___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___
法定代表人:__ 电话:__
申请事项
1、请求强制执行__民事判决书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支付__款__元及其利息__ 元(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一审案件受理费__元,以上共计__元人民币。
2、请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3、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__纠纷一案,贵院于__年__月__日已作出__民事判决,该民事判决现已生效。根据__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__款__元及利息__元(自__年__月__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__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该判决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且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___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___股份有限公司
__年 __月__日
法院执行保全申请书篇十二
请求事项
二、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诉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于_________________年6月26日作出(_________________年)市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利息_________________元。案件受理费_________________元,公告费_________________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判决的`给付义务,因此申请人向__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__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至今没有采取有效的执行措施,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规定,现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依法对该案提级或指定执行,以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法院执行保全申请书篇十三
申请执行人:河北天颐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东良厢村兴东路58号,法定代表人,刘玉儒,该公司董事长,电话:
被执行人:河北和谐合金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井陉县微水镇岩峰村。
执行请求
1、 请求由贵院执行或指定其他法院执行本案
2、 因本案产生的全部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河北天颐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河北和谐合金炉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历经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并经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作出(20xx)浙温商终字第585号生效判决。
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河北天颐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向井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井陉县人民法院于20xx年1月4日立案受理,但时至今日井陉县人民法院仍未对被执行人采取有效执行措施,本案的执行无任何进展,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具体情况如下:
1、被申请执行人河北和谐合金炉料有限公司为井陉县当地的企业,工商登记载明注册资金300万元,但实际上该企业既无土地房屋等财产,也无实际的经营场所,其所谓的经营地点均为租赁,该企业实际是没有固定资产、没有固定经营地点、没有固定工作人员的“皮包”公司,该公司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但执行法院明知这一情况,既不对出资人采取相应的措施也不对该公司提出司法建议移交相应机关处理,而仅以无财产为由将本案中止执行,是明显的地方保护,偏袒被执行人。
2、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查封了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冻结资金105万元,但其后该银行私自将冻结资金解冻,冻结资金被划走。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执行法院陈述该事实请求追究解冻银行的责任,但执行法院对申请人的合法请求置之不理,并未追究该银行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生效判决得到有效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特向贵院提出申请。
此致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河北天颐医药药材有限公司
20xx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