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汇报材料(模板8篇)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汇报材料篇一
1、感恩思进 坚定信念跟党走 脱贫致富奔小康
2、不忘党恩
党恩布神州全民享小康 人心向政府社会皆和谐
3、乔迁之喜 易地搬迁政策好 村民心中谢党恩
4、脱贫攻坚 托党恩乐迁新居 感良策喜脱贫困
5、党恩赐福
河深海深不如党的恩情深 千好万好不如政府领导好
6、人民政府为人民 幸福不忘共产党
7、共产党好
精准扶贫见成效感谢共产党 勤劳致富建家业不忘习主席
8、脱贫攻坚 政策拓宽平坦路 春风吹暖贫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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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汇报材料篇二
尊敬的学校领导:
我是xx中学高一xx班,我家住在一个偏僻的农村里。家里有x口人,爷爷奶奶我和弟弟妹妹都没有劳动能力,家中的劳动力只有父亲和母亲,可是他们一直身体不好,一直过着非常拮据的生活。
后来,父母失业后一直在家里工作,但是他们那些辛苦赚来的血汗钱根本不够我们三个孩子的生活费和学费,只能向亲戚借。爷爷一直坐在轮椅上,每年的治疗费用很高,家里真的无法担负我们的生活费用。
我家只有xx亩左右的旱地,全家的月收入也只有20xx元左右,除去还债、日常开支,所剩也就无几了。所以生活费一直困扰着我们。
为了完成我的学业,圆我的大学梦,我很希望得到学校的帮助,特此申请学校困难补助。请领导相信我,我会努力拼搏,努力去实现我的梦想。用我的实际行动来感谢你们!
此致
敬礼!
20xx年x月x日
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汇报材料篇三
xxx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
我叫,是
村
组农民,全家现有
口人,承包耕地
亩,由于我村地处偏远,生态环境恶劣,生产生活条件艰苦,经济条件低下,在最近乡上、村上和组上的干部到户宣传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时,我认为这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大实事,既保护了生态环境,又给我们提供很多好的政策和很高的补助,实现了我们几辈人都不能实现的梦想。因此,本人申请享受扶贫搬迁政策。
特此申请,请批准。
申请人:
年月日
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汇报材料篇四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易地搬迁脱贫实施方案》(豫办【2016】27号)、《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豫扶贫组【2015】4号)、《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豫办【2016】28号)、《河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6】177号)《信阳市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办法(暂行)》(信发改代赈【2016】299号)等有关规定,为了扎实有效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确保搬迁对象尽快脱贫,从根本上解决生计问题,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
(二)坚持量力而行,保障基本;
(三)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
(四)坚持瞄准精准,稳定脱贫;
(五)坚持县负总责, 乡镇落实。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搬迁范围。主要适用于居住在深山荒芜区、地质灾害区、生态保护(脆弱)区 和河滩受淹区等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的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地方。第五条 搬迁对象。住房条件相对较差,愿意参加易地扶贫搬迁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产资源相对较少,靠就地就近从事劳动生产难以脱贫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活在地质灾害多发区、隐患区,愿意通过易地搬迁避险和脱贫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第六条 搬迁条件
1、同时满足迁出区域条件和搬迁农户个体条件;
2、贫困户自愿申请;
3、有后续扶持产业。
第七条 同步搬迁。对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居住农户20户以下、贫困发生率50%以上的自然村,原则上实行整村搬迁。
第三章 项目资金补助标准 第八条 补助标准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补助标准。根据易地搬迁资金省对县市包干使用,我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房建设人均补助3万元,易地搬迁制定的补助标准必须确保贫困户搬进去可以入住;集中安置的资金标准由乡镇实行包干使用,乡镇政府根据安置区的规模大小、地理位置等情况,统筹考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根据我县建设安置实际成本确定补助标准如下:
政府团购:原则上在本乡镇安置,房源为合法房源,用于安置家庭人口较多的贫困户,在集镇、社区安置考虑已有部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安成本增加,人均补助标准可适当调整,贫困户人均购房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5平方米。确因户型原因突破标准的,应按标准控制在安置住房总面积的10%以内,超出范围的由乡镇兜底解决。
2、分散安置包括自主建(购)房、代建房、投亲靠友、梯次搬迁安置,人均住房补助3万元。
(二)同步搬迁人口补助标准。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群众的建房资金,县政府从整合资源中予以支持,按人均5000元补助,其余资金由农户自筹解决,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一并统筹规划。
无论何种安置方式,首先,搬迁户必须有产业支撑,能够实现就近就业;其次,搬迁户原有住房收回,旧宅基地由当地政府组织复垦、生态修复、规模养殖等多种形式的开发利用,形成的资产和收益归集体所有。只有在产业考核、新房入住、旧宅拆除等程序全部验收合格后,搬迁补助资金才能予以全额下发。
第四章 项目实施程序
第九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程序主要分为搬迁规划、实施方案、图纸设计和组织实施等。
(一)搬迁规划。县发改委、扶贫开发局等部门组织编制县“十三五”易地搬迁脱贫规划,由县政府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方案。县建设投资公司委托相应资质的机构(资质要求按照住建部门的规定执行)编制易地搬迁脱贫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需明确搬迁对象、安置地点、安置方式、住房和配套设施规划布局、投资规模及来源、产业扶持政策、建设工期等内容。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牵头办理土地、规划、环保等相关手续,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方案编制完成后,由县发改委、扶贫开发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环保局联合提出审查意见,报县政府审批。经县政府批准后,各乡镇人民政府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方案建设内容,应按照方案建设内容要求按时保质完成。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及时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批,经同意后应在10个工作日完善相关变更手续,报县扶贫开发局备案。
(三)图纸设计。依据审批的实施方案,项目法人完成施工图设计等工作,报县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四)组织实施
1、集中安置
村内、集镇集中安置。根据批复的方案和施工图,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围绕易地搬迁年度目标,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实行“挂图作战”。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项目公示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要求,加强组织协调,严格项目建设程序,建立科学的工程建设机制,确定每项工程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采取强有力措施,在保证工程质量基础上,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按规定要求保质保量完工。
政府团购安置。搬迁户要填写购买房屋申请书,并经乡镇政府审核后,由乡镇政府统一购买社区或城区的存量房用于安置家庭人口较多的贫困户。购买房屋前要确认房屋权属,要由第三方对房屋面积进行测量,价格进行评估,出具证明材料,乡镇政府根据评估价格同房地产企业协商购买价,签订购房协议,并进行司法公证。
2、分散安置
自主建房的搬迁户必须经乡镇城建所、土地所、扶贫办同意,利用统一设计的户型图纸建设,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监督,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确保易地扶贫搬迁政策落实到位。对于自身无能力建设选择自主建房的贫困户,可以委托乡镇政府找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根据设计图纸、预算进行建设,由乡镇实施监督,竣工后决算,经审计后按审计金额拨付施工队,结余资金由乡镇政府按照到户增收项目管理模式用于补贴贫困户发展生产。
对于自己购房的搬迁贫困户,要对原房屋的所有权进行公示,并通过村委会及四邻进行确认,房屋面积及价格需要由第三方评估,出具有关评估资料,签订购买协议并进行司法公证。
对于投亲靠友安置,原则上不得跨县安置。首先具备有安置的房舍条件和生活条件;其次,投靠的亲友愿意接纳,双方必须签订安置协议,并经司法公证;若跨乡镇安置的,所安置乡镇村必须出具接纳意见书。以上搬迁安置方式中产生的评估费用、公证费用应在易地搬迁总体费用中列支,旧宅拆迁费用由乡镇先行垫付,待土地复垦指标出让后偿还。
第五章 项目验收及报账 第十条工程验收
1、项目建设竣工后,施工单位对乡镇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建设自验报告。
2、乡镇收到验收申请后,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进行初验并提出整改意见,监督施工单位认真整改。
3、乡镇初验后写出验收报告提交县发改委、扶贫开发局、财政局、住建局组织人员复验。如有问题的,参与复验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直至工程验收合格。
第十一条资金拨付
1、集中安置
村内、集镇集中安置。项目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报账申请并附相关凭证,经县建投、乡镇对相关凭据审查后,报县财政局审核后方可拨付资金。
团购安置。项目验收合格后,由乡镇提出报账申请并附相关凭证,经县财政局、建投公司对相关凭据审查后,报县财政局审核后方可拨付资金。
2、其他安置方式。项目验收合格后,由搬迁户提出报账申请并附相关凭证,经乡镇扶贫办对相关凭据审查后,报乡镇财政所审核后方可拨付资金。
对于集中安置,县财政局、建投公司要将财政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账户;对于团购安置,县财政局、建投公司要将财政资金直接拨付到乡镇财政所账户;对于其他安置方式,需补贴给搬迁户个人的资金,要通过“一卡通”系统直接发给搬迁户,严禁以现金形式支付。
第十二条 资金报账。报账时要按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供以下凭证(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简化报账程序):
1、集中安置。
村内、集镇集中安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项目建设合同书、项目施工单位税务发票、施工单位资质证件复印件、工程预算表、工程竣工决算表、工程验收单、竣工工程移交表、竣工工程管护责任书、中标通知书、工程监理合同和监理报告。
团购安置。乡镇统一报账。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购房手续、税务发票、评估报告、验收单等有关手续。
2、分散安置。乡镇统一报账。
自主建房。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附搬迁户自建项目申请验收单、公告公示、项目验收现场照片及拆旧照片等资料。
自己购房。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购房手续、税务发票、评估报告、公告公示、验收现场照片、拆旧照片、验收单等资料。
代建房。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附搬迁户代建项目申请验收单、施工合同、预算决算资料、公告公示、项目验收现场照片及拆旧照片等资料。
第十三条 报账凭证管理。乡镇要加强对报账凭证的管理,严格审核报账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财政部门在拨付资金时,要严格审核,确保报账资料齐全后再拨付资金。相关报账资料原件经审核确认加盖专用章后作为报账原始凭证留存。
第十四条 乡镇要加强文档管理,建立项目台账,将项目建成前、建成后及建设过程中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存档。
第十五条 对截留、挪用、骗取扶贫搬迁投资的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县发改委、扶贫开发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汇报材料篇五
一、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完成情况 全县易地扶贫搬迁规模为 xxx 户,其中,符合政策可不予拆除户 xxx 户(无房户 xxx 户、连体房 xxx 户、文物保护 xx 户),应拆旧复垦(绿)户数 xxxx 户。截至 2020 年7 月底,全县共计拆除 xxxx 户,拆旧率达 100%、复垦复绿xxxx 户,复垦(绿)率 100%。拆旧复垦复绿全部实施完毕,全面完成了易迁拆旧、复垦(绿)双清零任务。
二、工作主要成效 (一)积极主动谋划,项目申报顺利。紧紧抓住政策窗口期,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积极主动作为,向上争取项目,全县增减挂钩项目共立项 8 个(易地扶贫搬迁拆旧复垦项目 2 个),规模 万余亩,全部获得批准立项。
(二)严格组织实施,获得交易指标。各乡镇(区)按照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高质量组织项目施工,目前 8 个项目都通过上级验收,新增 亩增减挂钩指标,其中 2 个易迁项目 亩,已在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并在全省交易平台生成交易指标。
现 5 次交易:2018 年 12 月 28 日交易指标 xxxx 亩,实现交易收入 xxxx 亿元;2019 年 8 月 20 日交易指标 xxxx 亩,实现交易收入 xxxx 亿元;州政府统筹(xxx 亩)交易 xxxx 亩指标,实现收入 xxx 亿元;2019 年 12 月 26 日交易指标xxx 亩,实现交易收入 xxx 亿元;2021 年 11 月 23 日交易指标 xxx 亩,实现交易收入 xxx 亿元。以上 xx 次交易,共获收益 xxx 亿元,全部用于扶贫资金还贷和扶贫项目。
(四)优先使用指标,保障扶贫项目用地。由于国家对土地计划指标从严管控,我县土地计划指标严重不足,近几年来,全县的交通扶贫、旅游扶贫、教育扶贫、农业扶贫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重点项目先后使用增减挂钩指标 xxx亩(按 30 万/亩交易价值计算,计 xxx 亿元),有力保障了全县重点项目和脱贫攻坚项目落地,有效助推全县脱贫攻坚。
件规定,县政府明确了乡镇的实施主体责任、县易迁办牵头和责任主体责任 (2019 年省扶贫领导小组《2019 年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要点》才将拆旧复垦牵头单位明确为自然资源部门,责任单位仍为各级易迁办 )以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用地保障、增减挂钩项目立项验收、指标交易和督促指导的责任,其他部门全力配合,形成了政府主导、责任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参与的工作格局,拆旧复垦工作得以有序开展。
(二)主要领导重视,高位推进。一是县委政府高度重视,对易迁工作开展以来,县政府多次召开了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督办全县易迁工作;二是乡镇重视,各乡镇(区)将易地扶贫搬迁拆旧复垦列为各乡镇(区)“一把手”工程,高位推进,乡镇书记、镇长任组长,亲自抓,全员上阵,乡镇(区)成立易迁工作专班,组建专业施工队伍施工,采取非常规手段和工作方法,强力推进。
意见》、《xxx 县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xxx 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xx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确保易迁工作有章可循、有序推进;三是优化流程,分工明晰,县易迁办负责统筹协调,各乡镇(区)负责组织项目具体施工,快速推进;四是结合“百问百答”的政策解答,精准把握,分类处置。
(四)实行奖惩挂钩,整体推进。2018 年易迁拆旧复垦列入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易迁拆旧复垦得到资金扶持,有力助推了易迁工作。同时将非易迁增减挂钩项目包干费用和奖励资金与易地扶贫搬迁拆旧复垦任务挂钩,严格易迁进度考核,对易迁推进迟缓的乡镇(区)暂停拨付非易迁增减挂钩工程资金,这些措施对推进易迁拆旧复垦效果立竿见影。
和规划局根据县易迁办汇总数据向省州报送进度数据,确保拆旧复垦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四、存在的问题 (一)复垦地块管护难度大。易迁户拆旧地块较为偏远,交通不便,加之大多人员外出务工,复垦地块耕种困难易造成土地荒芜,乡镇后期管护难度大。
(二)节余指标交易难度大。受疫情和用地需求的影响,增减挂钩指标交易非常困难,脱贫攻坚后续资金缺口较大。
五、下步工作打算 (一)做好后续扶持。统筹使用易迁资金和相关扶持资金,利用好现有厂房和门面,与搬迁户建立紧密的利益链接机制,杜绝出现闲置情况,因地制宜,因户施策,招商引资办企促产业,确保每户有一个主业或有一个劳动力实现就业,同时做好兜底对象各项惠民政策落实,确保脱贫不返弹。
(二)强化后续配套。切实解决搬迁群众就医、子女上学、社会保障、环境治理等民生工程,不断提升搬迁户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汇报材料篇六
学习目标:
学会读写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字词,了解 易地扶贫搬迁的对象,建设标准、补助标准。
学习内容:
读与写
搬迁 自然 水土 地方 村庄 整体 同步 安置 旧房
新家 协议 按期
学与用
一、易地扶贫搬迁的对象
1居住地自然条件恶劣
2需要整村搬迁的村庄
二、易地扶贫搬迁建设标准
1城镇安置:
城镇安置的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
2农村安置:
农村安置的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23平方米。
三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标准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住房补助20000元,整村寨同步搬迁的非贫困人均住房补助12000元。
签订搬迁及旧房拆除协议并按期拆除旧房的,每日奖励15000元
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汇报材料篇七
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包括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以下简称易地搬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生态移民搬迁(以下简称生态搬迁)、财政专项扶贫搬迁(以下简称扶贫搬迁)和农村d级危房改造。
为认真实施好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根据《奉节县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实施办法(试行)》(奉节府发〔20**〕42号)文件精神,结合永乐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原则。
在坚持群众自愿的前提下,政府通过统筹规划、政策扶持、基础配套,有效组织和引导群众自力更生、主动搬迁。
搬迁对象原有承包地、林地使用权不变,鼓励其自愿流转或参股专业合作组织。
鼓励龙头企业参与高山生态扶贫安置区特色产业开发。
(二)坚持整户搬迁、原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拆除的原则。
整户搬迁和原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拆除是高山生态扶贫搬迁的前提条件,对拆除后的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优先安排复垦。
搬迁户原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用地扣除新建房屋用地面积后,节约的面积可作为地票交易或增减挂钩建设用地指标使用。
(三)坚持因地制宜、因户施策原则。
综合考虑搬迁群众的生存环境、经济能力、劳动技能和生产生活习惯,合理确定搬迁对象和安置方式。
(四)坚持统筹兼顾、合力推进原则。
加强组织协调,整合相关站所室力量,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协调推进高山生态扶贫搬迁。
二、搬迁范围及对象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贫困农户,列入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对象:
1.居住边远地区,生产生活不便、生存环境恶劣的。
2.居住地水、电、路、通讯等基础条件难以完善,扶贫成本高、就地脱贫难的。
3.建卡贫困户、低保户、转户进城集镇安置、纳入宅基地复垦的优先纳入搬迁。
4.原居住地房屋有房产证或宅基证,新建住房有房地产权证或建房、土地许可证,购房有房地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契税缴纳凭证等合法手续。
月1日以后实施整户搬迁的。
6.原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应拆除。
其中转户进县内城集镇或县外购房,已签订拆房复垦协议但未拆房的;以及符合拆房复垦条件且搬迁户承诺拆房复垦的,经县国土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作为搬迁对象,其安置补助完善手续转为拆房履约保证金,待原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拆除后无息退还。
不符合拆房复垦条件的搬迁户必须自拆后才能兑现安置补助。
对梯度转移和其他自主建房搬迁的,必须拆除原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后才能兑现安置补助。
(二)下列人员不得列入搬迁安置补助对象:
1.居住在三峡库区生态屏障区规划范围内的人口(按照三峡库区后续规划实施搬迁)。
2.已享受易地搬迁、生态搬迁、扶贫搬迁、农村d级危房改造补助的。
3.“空挂户”及搬迁户中非家庭成员的挂靠人员。
三、安置方式及补助标准
易地搬迁、生态搬迁、扶贫搬迁和农村d级危房改造,对不同安置方式的搬迁对象给予差异化补助。
安置方式分为自主分散安置和政府统建集中安置两种方式。
(一)自主分散安置方式包括转户进城镇、梯度转移及其它安置。
转户进城集镇安置的搬迁户,按8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
安置对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自行购买建筑面积低于90平方米、交易价格低于当地市场均价的首套住房的,凭镇政府出具的高山生态扶贫搬迁身份认定证明和购房手续免交房屋交易契税。
转户到县外安置的,按8000元/人的补助标准执行。
对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搬迁户,包括在本镇、村内实行由高转低、由远转近、相对集中进行梯度转移安置的和其他分散自主安置的,均按7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含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梯度转移安置不得进入三峡库区生态屏障区(城集镇除外)。
(二)政府统建集中安置是指迁入经县政府批准统一建设的集中安置点进行的安置,按7000元/人的标准补助到搬迁户。
高山生态移民集中安置点居住对象为本镇范围内放弃原宅基地并实施复垦的农村居民,地灾避让搬迁、扶贫移民、退耕还林生态移民、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土地整治、巴渝新居、库区居民点搬迁户、危旧房改建户、连体房户、无房户、户改退地的连心房等符合农村宅基地批准条件的农村居民。
本细则施行前各年度已下达尚未实施完毕的易地搬迁、生态搬迁、扶贫搬迁、d级危房改造的.补助资金仍按原标准执行。
四、工作步骤及要求
(一)报批实施方案。
镇政府根据县搬迁办下达的年度搬迁计划,按照群众自愿申请、村初评、镇审核公示的程序确定年度安置对象,编制年度实施方案(附安置对象花名册)报县搬迁办审批。
(二)组织搬迁实施。
镇政府根据审批的实施方案,逐户签订搬迁协议,督促落实安置住房和原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拆除等工作。
(三)兑现补助资金。
项目实施完毕后,镇政府组织自查验收,形成验收报告,报送县搬迁办,县搬迁办组织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综合验收。
待综合验收合格,县上拨付补助资金,镇政府按照规定标准与搬迁户结算。
(四)加强档案管理。
按照以下要求分类整理高山生态扶贫搬迁档案资料,并送县搬迁办、发改委、扶贫办、城乡建委备案。
1.文书档案。
包括实施项目的上报文件、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计划下达文件、公示资料及图片证明等材料。
2.户档案。
包括农户信息卡、搬迁申请表、新旧房屋照片、户主身份证和家庭户口复印件、户口迁移手续、补助资金兑付证明、旧房拆除证明、建房审批及购房手续等原始资料。
3.项目档案。
包括规划方案、工程设计、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及竣工验收备案的相关资料。
五、工作措施
坚持“统分结合、整合职责、分线落实”原则。
镇搬迁办:负责镇搬迁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全镇年度实施方案,统筹年度搬迁计划,跟踪掌握项目实施进度,收集、汇总、上报向县搬迁办的各种报表、信息,负责与县搬迁办的工作衔接,承办高山生态扶贫搬迁方面的会议、年度绩效考核等工作。
经发办:负责易地搬迁、生态搬迁、扶贫搬迁的年度搬迁计划编制、计划下达、对象资格审查、组织实施、资金申报、文书和户档案资料收集管理等具体工作,协助镇搬迁办工作。
规建办:负责d级危房改造的年度搬迁计划编制、计划下达、对象资格审查、组织实施、资金申报、文书和户档案资料收集管理等具体工作;负责集中安置点建设管理,协助指导按相关程序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行政许可手续;优先落实搬迁户宅基地复垦。
财政办:负责高山生态扶贫搬迁专项资金管理和兑现,协助资金拨付工作。
镇纪委加强对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的监督,杜绝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镇搬迁办、相关站所室要明确责任,细化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好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
对政策落实不到位、项目推进不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滥用职位权、徇私、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要严肃查处。
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汇报材料篇八
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的相关要求和《化隆县人民政府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发展改革5部门是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承担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具体管理职责。
第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遵循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政策协调、讲求实效原则,严格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申报、审批、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
搬迁对象及模式
第四条
易地扶贫搬迁的对象主要包括三部分群体:
1.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省上确定的扶贫开发重点乡中生活在自然条件恶劣、基础设施落后、缺乏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扶贫成本过高、就地脱贫无望区域和年人均纯收入在国家规定贫困线以下的农牧民。
2.生活在水源涵养林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沙沿线受荒漠化威胁严重地区,退牧还草工程禁牧区等生态位置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土壤侵蚀模数长江上游在2000吨/平方公里·年以上、黄河中上游在5000吨/平方公里·年以上区域的农牧民。
3.生活在地质灾害频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地区需要避险搬迁的农牧民。
第五条
易地搬迁应以整村、整社搬迁为主。
第三章
安置区选择及安置模式第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必须是水土资源能满足搬迁农牧民生产生活需要,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通过必要的扶持建设能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且有带动搬迁农牧民脱贫致富产业的区域。
第七条
主要安置模式:
1.从山梁沟壑区及地质灾害严重地区向交通便利、基础条件较好的水川地及塬台地建点集中安置。
2.依托中小型水利工程,通过合法开发荒地或利用农场闲置地集中安置。
3.依托县城、小城镇、中心村集中安置。
第八条
易地扶贫搬迁建设用地应纳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统一布局、集中连片。坚持节约用地、少占耕地、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第九条
易地扶贫搬迁建设用地利用荒地、戈壁、废弃地、闲散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可以无偿划拨方式供给;占用耕地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搬迁后的废弃建设用地应及时予以整治,作为农林牧发展用地,促进当地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改善。
第十一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所需土地,应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登记,并办理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四章
实施方案编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
实施方案编报。1.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当年确定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内容、资金安排的原则和使用范围及本县市区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规划,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本县市区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经县市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并附项目的单项工程设计、搬迁人员名册及相关附图。
2.对各县市区上报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方案,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审查、论证,并经市州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将审查意见与相关附件一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
对各市州上报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方案,省发展改革委应组织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专家审查、论证,并报请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审批分县市区实施方案。
第五章
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
省、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及上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下,编制本级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确定实施方案的依据。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批确定的建设任务,编制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议计划,报请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资金和建设任务计划,在30个工作日内将计划下达到各市州。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收到省上下达的计划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全额下转到各县市区,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收到市州下转的计划后,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搬迁对象、安置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按程序报省发展改革委批准。
第六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按省级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乡镇负责组织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有关前期工作。工程前期工作要严格按照规范进行,实施方案、单项工程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行业规范标准编制。
第二十条
乡镇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审批单项工程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的深度要达到工程建设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对依托县城、小城镇、中心村集中安置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要纳入并服从县城总体规划或小城镇、中心村建设规划,同时按照规划要求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第二十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和相关规范组织施工,不得随意变更已经批复的单项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和建设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的,应当报县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各村在组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中,要严格按项目建设程序,建立科学的工程建设机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四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行公示制。乡镇要将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总投资及构成、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监督电话等主要内容通过展板广播等向社会公布,建设单位要在工程实施地显要位置设置公示牌,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每年要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检查、指导,及时了解和掌握工程建设、资金到位及使用等情况,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问题,并及时将检查情况报易地搬迁办公室。县发展改革部门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全程管理,做好搬迁对象审查、搬迁农牧户管理卡和搬迁人口资格审查表填制、资料整理和进度报表上报。同时,应该协调做好施工技术指导、工程质量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乡镇主管必须在每月底前向县易地搬迁办公室上报本月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进展、资金到位、农牧民搬迁和安置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竣工验收按照《青海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竣工验收后要及时组织移交,并建立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确保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发挥效益。
第二十九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严格按照一年建设、两年搬迁、三年稳定的目标考核,对不能按期完成工程建设和搬迁安置任务的,县发展改革委将在两年内停止安排该地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并相应调减正常以工代赈项目和资金。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资金包括中央专项、省预算内基建配套、省级专项配套和市州、县市区政府配套及群众自筹资金。
第三十一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并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及时足额拨付,严禁挤占、挪用。工程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中央专项补助标准:非建档立卡贫困户集中安置(自主安置)45000元标准补助;建档立卡贫困户集中安置(自主安置)按户均80000元标准补助。国家相关补助标准调整后,以上补助标准相应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中央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搬迁群众基本生产条件及必要的生活设施,具体包括:
1.搬迁人口的住宅和必要的生活设施建设;2.农田建设;
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人畜饮水工程建设;4.交通道路、农电线路建设;
5.适当安排教育、卫生、基层政权建设等项目。
第三十四条
各村要通过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积极引导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农村“六小工程”、国土整治、基层政权建设、教育、卫生、整村推进等项目资金,在保持原有的管理渠道不乱、资金使用性质不变的前提下,以各村为单元,以规划为基础,以项目为支撑,做好资金整合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县发展改革部门定期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资金的拨付、到位、配套、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三十六条
各村可以在本级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配套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规划和实施方案的编制、规划、方案评估、工程检查、费用开支。
第八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七条
乡镇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总体规划的制定、重大事项和有关政策的协调,并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方案的落实、技术方案的执行和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监督和严格考核。
第三十八条
乡镇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宣传动员、组织实施、计划管理、资金监督、政策兑现、技术服务和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乡镇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管理人员开展学习、交流和培训,提高业务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