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司人才培养计划方案(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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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才培养计划方案篇一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1月21日法释[ 2000 ] 33号)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一)酒后、吸食xxx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刑法交通肇事罪]
公司人才培养计划方案篇二
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为了逃避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离开事故现场,没有积极履行抢救伤者和财产、向交通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事故情况、在现场等候处理等交通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一般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接下来由本站小编为大家推荐交通肇事逃逸的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要素:
(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
(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
(3)在运动中发生。
(4)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5)当事人心理状态是过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
实践中,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为了逃避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离开事故现场,没有积极履行抢救伤者和财产、向交通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事故情况、在现场等候处理等交通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一般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其次,若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没有履行下车处理现场及报警等义务,而是离开事故现场,就很可能被认定为肇事逃逸。
1、立即停车
停车后按规定拉紧手制动,切断电源,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如夜间还需开示宽灯、尾灯。在高速公路上还需在车后按规定设置危险警告标志。
2、及时报案,联系保险公司
当时人应及时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及伤亡情况,打电话或委托过往车辆、行人向附近的公安机关或执勤民警报案。并及时告知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基本情况。
3、保护现场
保护现场的原始状态,包括其中的车辆、人员、牲畜、和遗留的痕迹、散落物不能随意挪动位置。为抢救伤者,应在其原始位置做好标记,不得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当事人在警察到来之前,可用绳索等设置警戒线,保护好现场。
4、抢救伤者或财物
当确认受伤者的伤情后,能采取紧急抢救措施的应尽最大努力抢救,设法送附近医院抢救治疗。除未受伤或虽有轻伤本人拒绝去医院诊断外,一般可以拦搭过往车辆或通知急救部门、医院派救护车前来抢救。对于现场物品或被害人的钱财应妥善保管,防止被盗被抢。
5、协助现场调查取证
当事人必须如实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陈述事发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的真实情况,应积极配合协助警察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并听候处理。
公司人才培养计划方案篇三
今年1月25日18时30分左右,在寿县堰口十字路南500米附近,一名老年妇女在过马路时,被一辆三轮车撞倒,肇事者当场骑车逃离现场。随后路人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将老人送到医院接受治疗。
接警后,寿县交警堰口三中队民警迅速赶到现场,此时老人已被送到医院,现场仅留有一摊呕吐物及若干灯罩碎片,再无其他的明显痕迹。由于事发时天色已晚,周边目击者没有人看清肇事车辆和肇事者的具体情况。根据现场周边的走访调查,民警没能获得有效线索,不过调取事发十字路街道红绿灯监控后,民警看到一辆三轮车事发时刚好经过路口,虽然没能看到其撞倒老人,但结合时间判断该车有重大嫌疑,可该车没有号牌,车主一时无法锁定。
经过进一步调查,民警发现该车是由路面东侧过路,由北往南行驶,于是便按着其行驶路线,沿路面东侧商铺进行调查走访。走访过程中,民警得知老人儿子的'超市恰好在这条路上,就提出查看其超市门口的监控。不过由于机械老化,该处视频没能调取。
最终辗转在伤者孙子的联系下,民警联系上超市南侧的一家商铺,该商铺安装的监控,清楚还原了事故发生前路口车辆的通行情况,经查看,在事发时间有一辆三轮车经过了该商铺门口,且符合沿线调取视频的行驶状态,可以确定为肇事车辆。
然而让人万万没想到的是,经过辨认,出现在上述监控内的这辆肇事三轮车驾驶位上的男子,竟然是伤者的儿子。对此家人表示,在事故发生时间里,伤者儿子确实是从超市出来,开着三轮车去南侧仓库搬货,正好经过事发路段,但没听他说撞人了。随后民警找到了嫌疑人的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现其其右侧灯罩丢失,且右侧车身有明显擦痕,基本肯定为撞人车辆,于是对其该车进行了扣留,并让家人赶紧联系肇事车主前往交警队接受调查处理。
目前伤者儿子王某已主动前往交警队,对其驾车撞伤母亲后驾车逃离现场的事实供认不讳。
公司人才培养计划方案篇四
;第一章 交通肇事逃逸概述
第一节 交通肇事逃逸的概念及逃逸行为在法律上的定位
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未作出规定,各地司法实践部门在理解和适用这两种情节时往往做法不一。
针对混淆的概念,为了进一步阐明“逃逸”的具体内涵和外延,最高院《解
的理解,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较大争议。4
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逃逸”即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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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不依法报警、保护现场、等候处理而私自逃
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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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不依法报警、保护事故现场等候处理,而是私自逃
跑,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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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运输肇事后为逃避追查而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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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逃逸行为”并没有规定为加重情节,但在交通肇事罪中却规定了逃逸的加重情节,这明显会导致法律条文之间的不协调,违反罪刑法定的合理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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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铭暄、赵秉志著:《新编中国刑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年版,第 5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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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华著:《刑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 7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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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良著:《刑法疏议》,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 年版,第 25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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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之研究
导 言
古往今来,交通是否发达就是一个国家是否发达的证明,交通越方便,经济
的关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问题的研究,对指导司法实践处理实物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争论直接导致司法实践更没有一个可参见的标准,全国各地的做法不一。
在面对如此多的问题时,现行的立法已经无法全面揭示并解决现实问题,提
乎逻辑的出于本能的反应,期待犯罪人不逃逸是根本不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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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在交通
为。
第二节 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
交通肇事中的“逃逸”是为了逃避由肇事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行为人有为
方面和客观方面比较难认定,由此造成的法律定性和处罚也各不相同。
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乘车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时也可以构成本罪。
因而,本罪的主体不仅仅是交通运输人员。
具备了逃逸的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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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交通肇事的情形纷繁复杂,但是,无论因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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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淑莲:《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作为性质》,载《法学杂志》2005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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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4 页。2
规范此类犯罪的处理。
现阶段,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交通肇事的犯罪实例越来越多,不管是上一年
直在人们的视线和思考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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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困扰人们的是此种案例的不好控制和很难管
正因此,刑法规定中的交通肇事逃逸的情节往往成为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难点。
通肇事逃逸行为,使得重罪轻罚的现象时常发生,这显然是不符合司法公正的。
逃逸的规定日趋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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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只能是一种“故意”而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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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被害人在事实上也是受到了肇事
践中,“逃逸”的目的有很大不同,但主观上逃逸都是一种有意的行为。
种情形基础上而逃跑的行为。
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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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对交通肇事逃逸的理解应该采用广义的解释,不应该仅仅停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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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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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再苛责行为人。
对于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行为人是已经有了直接的逃逸动机,有的学者
认为不能作为交通肇事的加重情节,应该独立成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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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有的则认为法律应该
详细的规定交通肇事的逃逸情节的量刑处罚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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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未完全规定“逃逸”的性质,实践中,对此类问题就产生了很大的争议。
笔者认为,要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一加重情节,第一,行为人必须已
“逃逸”行为就不具有量刑情节的意义,而仅能作为治安处罚的从重情节考虑。
重刑进行认定,因而,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只能按照交通肇事逃逸这一加重情节的未遂情形处理。
第二,行为人须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由先前肇事行为引起的义务,肇事者
上立法的目的是为了惩罚逃逸的不作为。
第三,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逃避救助义务”的目的。肇事者正是出于害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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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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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不纵。
第二章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性质的具体认定
第一节 现行法律对交通肇事“逃逸”规定的刑法理论基础
应用该条规定时,应充分认定“逃逸行为”构成时才能追究其责任。
在刑法理论界中,面临着这样的一个困境,立法既要强调交通肇事“逃逸”
那么就可以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这一加重情节。
第二节 现行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肇事后“逃逸”的“逃离现场”,对“现场”如何认定?
根据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危害行为的定罪量刑都应
按照法律来定,但是实践中,却发生很多问题。
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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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逃逸不是专指逃离事故现场,逃逸的“现场”应该是更广
点就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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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将“现场”仅仅进行狭义的理解,就会出现许多
为交通肇事的“逃逸”。
逸”;
就情形一,行为人因对现场的惨状的恐惧而逃逸,主观上并没有逃避法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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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红斌、史友兴:《对一起交通肇事再审抗诉案的评析》,载《人民司法》2003 年版第 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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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这一加重情节。
情形二:交通肇事后,行为人派人救助,自己离开现场;
就情形二,行为人不论是去自首或去办事如至关重要的公事,参加重要的会
应该严格的科处加重刑。
情形三:为救治其他伤员离开现场但在伤员入院后离开能否认定逃逸。
就情形三,肇事者在发生事故后,并不是想逃避救助义务,而是由于其他更
因而实践中可以不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就以上三种情形来看,不管肇事者“逃逸”的目的是什么,只要逃逸导致没
逸”。
三、肇事者留下证件有要事离开,是否应按“逃逸”处理
例如,行为人离开现场但将车辆及身份证明相关证件留在现场以供警方调
查;
就案例来说,交通肇事罪设逃逸的加重情节目的之一就是通过法定刑期的增
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
罚的同时也要做到罪行的均衡,法律条文之间的平衡。13
第三章 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分析
而限制很多,使得该条款给理论界带来了很大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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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何为“因逃逸致人死亡”?
明确“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就必须明确解释刑法条文时必须坚持的基本原
各种不同观点:
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的情形, 这是目前的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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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昌著:《犯罪通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37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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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观点,因逃逸致人死亡应限于过失致人死亡除了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
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因为过失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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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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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可细分为:行为人在交通肇事致被害人重伤后,
害人移至让人不易察觉的地方,致使被害人丧失抢救机会而死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笔者认为,交通肇事逃逸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中的逃逸行为具有共同
立的,应按两个罪处理,同种罪数罪并罚。
对于第二种观点,两次连续肇事致一人或者两人死亡的情形也符合“因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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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著:《刑法学》( 第二版),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56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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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加重犯说:“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性质为情节加重犯。情节加重犯的加
似性,并且在刑法分则中都有相应的体现,但是两者最大的区别就是它的法定性。
独立罪名说。这一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可以独立构成一个
不符合立法原意。
产生的社会危害性,警惕其他人模仿,而结果加重犯是对产生加重结果的行为的惩罚,两者侧重点不同。
第三节 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罪过
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是指发生重大事故后,肇事者对因其逃逸致人死亡
罪过主要有三种:过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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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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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兼间接故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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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中,肇事案件往往很复杂,案情难以理清,因而,司法机关根据立法
件,使被害人得到及时的救助,也可以保障社会生活的顺利进行。
对于上述观点,笔者赞同过失说。对于故意说,故意说与立法原意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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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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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说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只适用于由交通肇事罪转化成的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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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因间接故意致人死亡的情况。但是,如果行为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为逃避责
公司人才培养计划方案篇五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下面由百分网小编介绍对交通肇事逃逸者的处罚。
交通事故逃逸者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责任,不向公安机关报案,也不采取措施抢救伤者和公私财产而逃离现场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以及发生事故后弃车逃逸的当事人。
首先应当先分清事故的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如果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但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交通事故责任仍然能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规定认定的,应当根据有关证据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不适用责任推定的原则。应根据当事人所负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依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相应的处罚(包括行政、刑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第4款规定,对犯有交通肇事罪后自首的,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支队成立领导小组和督察办公室,负责指挥、指导和督导全市的专项行动。各办案大队成立行动专案组,开展逃逸事故侦破工作。
(二)对各大队上报的未侦破的逃逸案件逐案分析,根据案件性质,属重大的逃逸案件由支队挂牌督办,属一般的逃逸案件由大队挂牌督办。
(三)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报道,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震慑肇事逃逸者,劝导肇事者投案自首。
(四)实行举报悬赏制度,凡举报逃逸案件线索的,一经查实,给予3000元至5000元的奖励。举报电话:122。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第十八条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第十九条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