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教研组工作计划和总结不足与改进(精选5篇)
计划是人们为了实现特定目标而制定的一系列行动步骤和时间安排。通过制定计划,我们可以更好地实现我们的目标,提高工作效率,使我们的生活更加有序和有意义。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计划范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体育教研组工作计划和总结不足与改进篇一
导语: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一起来看看相关的考试内容吧。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获得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但能不能运用这一资格,还受自然人的理智、认识能力等主观条件的制约。易言之,理智不健全的权利能力者,若任其独立参与民事活动,可能会损害自己,也可能会损害别人。所以,有民事权利能力者,不一定就有民事行为能力,两者确认的标准不同。
意思能力是对自己行为所发生何种效果的预见能力,自然人有无意思能力属于事实问题,我国现行立法技术对心智正常人采取年龄主义划线,即达到一定年龄即认定其有行为能力;而对成年精神病人,则采取个案审查制。
自然人在因过错侵害他人权利而须负民事责任时,能不能自负其责,不仅取决于意思能力,还与责任能力有关,责任能力是自然人对自己行为加害后果承担责任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也是有民事责任能力人,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有责任能力的,而不是限制责任能力。
(1)类型:
a、成年无精神病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具有固定劳动收入的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效果。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会因其欠缺行为能力被否认。
(1)类型。
a、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b、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如接受奖励、赠与、报酬)。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的与其年龄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
c、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又不属于纯获利益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e、婚姻行为也无效――虽然婚姻行为是双方行为
(1)类型。
a、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b、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效果。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如接受奖励、赠与、报酬)。
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以零花钱购买零食的行为。
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不存在效力待定的问题。
d、如果订立合同,合同本身不能成立;
(1)我国立法对精神病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采取特别程序宣告制度。
《民法通则》第 19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a、被宣告人须为精神病人(包括痴呆人)。
b、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没有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主动进行宣告。这里所说的利害关系人,主要是指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以及其他亲属等。
c、须经人民法院宣告。
(3)自然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能力只是处于一时的中止或受限制的状态。所以,当他们智力障碍排除,具有辨认事物的能力时,可以根据其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于涉及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还要注意两个例外: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这样规定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利益,避免其在从事民事行为时的利益受损。
(2)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体育教研组工作计划和总结不足与改进篇二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1“出生”指胎儿脱离母体并生存的法律事实。出生须具备两个条件:
a.“出”,即脱离母体;
b.“生”,即脱离母体离后保有生命(无论存活时间之久暂)
a.户籍证明;
b.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
c.其它有关证明(如接生婆的证言)
(3)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b、胎儿为死胎,应留份失去意义,按法定继承分配给其他继承人;
c、胎儿出生后旋即死去,该应留份转化为婴儿的遗产,由其母亲继承(遗嘱继承也同样应当保留继承份额,否则遗嘱部分无效,因为胎儿出生后属于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其母亲的抚养费不视为生活来源―――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b.侵害胎儿健康、生存的责任
b、孕妇受到侵害,胎儿出生后发现某种身体残疾或者疾病是由于其在母体中受到的侵害所致(如医院给孕妇错误用药、孕妇身体实施暴力侵害等),则由已经出生的自然人作为受害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如果孕妇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有侵害,得另行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体育教研组工作计划和总结不足与改进篇三
《民法通则》第 19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a.被宣告人须为精神病人(包括痴呆人)
b.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没有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主动进行宣告。这里所说的利害关系人,主要是指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以及其他亲属等。
c.须经人民法院宣告。
d.采用特别程序。
(3)自然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能力只是处于一时的中止或受限制的状态。所以,当他们智力障碍排除,具有辨认事物的能力时,可以根据其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体育教研组工作计划和总结不足与改进篇四
(1)类型。
a.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b.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效果。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如接受奖励、赠与、报酬)
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以零花钱购买零食的行为。
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不存在效力待定的问题。
d.如果订立合同,合同本身不能成立;
4、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1)我国立法对精神病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采取特别程序宣告制度。
体育教研组工作计划和总结不足与改进篇五
主旨句的位置可能是首句,或者在中间,或者在结尾。所以不要永远只看首句或者尾句。主旨句在哪个位置是根据文段的文意,或者写作的逻辑确定的,在哪个位置也不是绝对的。我们应该抓住关键的牛尾巴,把握主旨句的基本特征,即能够涵盖全段文意的句子,就好了。那么在阅读的过程中,只要你们看到具有这种特征的句子,就马上能判断出是主旨句。有的文段没有主旨句,则需要自己做出归纳概括,自己提炼。
二、引语
引语通常指文段的第一句话。它的作用常常是引入话题。引语具有明显的基本特征,就是陌生话题的开启,或者是一个概念阐述。当然,在某种情况下,引语就是主旨句。所以请大家一定要高度重视引语。因为它大致告诉接下来文段的意思走向。
三、逻辑架构
逻辑架构听着比较高深,其实就是要判断并列关系还是递进关系还是顺承关系,还是因果关系等等,这点很多人已经讲过,我不再赘述。记得有一道题,就是中国科学家找到了与火星最为相似的环境,是中国的沙漠什么的,那道题,一共就两句话,顺序不同,选项马上发生变化。
四、找重点词
所谓重点词语,一是重要概念,二是高频词,三是重点关联词语。这个主要是有助于我们快速把握文段主旨,特别是词语理解,很有必要。重点关联词主要是为了把握文段逻辑架构。
五、标点符号
标点符号虽小,但是也是我们分析的点。其中,用的最多的就是分号和冒号。分号表示并列。冒号有一个很特别的地方,就是句号才标志着它的结束。还有一个问题必须要说,就是句号和逗号。这两个符号用的最多。句号和逗号的作用不用我多说,就是表示停顿和更长的停顿。这没毛病。但请大家注意:句号不代表着一层话的结束,而逗号也并不一定意味着前后句子内容上的一致性。在国家公务员考试中这种状况出现的很多,大家一定要多加注意,否则肯定会扰乱你们划分段落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