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路工程安全标语(精选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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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安全标语篇一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
公路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
第二章 建设单位质量管理 ??
第三章 设计单位质量管理 ??
第十九条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
设计单位应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
第四章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
第五章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
第六章 材料、设备采购单位质量管理 ??
第七章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 ??
第八章 罚 则 ??
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造成工程质量低劣或发生质量事故的; ?
(三)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四)未按规定进行交工验收而将工程交付使用的; ?
(五)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未按有关规定和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
(一)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 ?
(二)不接受质监机构监督的; ?
(三)设计文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
(四)未按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施工的; ?
(五)未按合同规定实行质量保修的; ?
(七)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隐蔽工程缺陷不及时报告的; ?
(八)经质监机构认定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
第九章 附 则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国省道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 鼓励公路工程施工进行专业化分包,但必须依法进行。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规章制度,对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细则、分包专项类别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统一的分包合同格式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等。
第七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帐,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
第八条 除承包人设定的项目管理机构外,分包人也应当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第三章分包的条件
第九条承包人可以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
第十条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 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二) 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三) 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四) 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第十一条 承包人对拟分包的专项工程及规模,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未列入投标文件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资格的分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
第十三条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承包人应在工程实施前,将经监理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
第十四条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第十五条 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行为管理
第十六条 禁止将承包的公路工程进行转包。
(一)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
(二)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十七条禁止违法分包公路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二)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的;
(三)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四)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进行分包的;
(六)分包合同未报发包人备案的;
(七)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十八条 按照信用评价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互相开展信用评价,并向发包人提交信用评价结果。
发包人应当对承包人和分包人提交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核定,并且报送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发包人报送的承包人和分包人的信用评价结果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对其进行信用管理。
第十九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统一采购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等的采购主体及方式。承包人授权分包人进行相关采购时,必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条为确保分包合同的履行,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分包人提供担保后,如要求承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承包人也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依法纳税。承包人因为税收抵扣向发包人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发包人应当予以办理。
第二十二条 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分包人业绩证明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出具。
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的,发包人应当予以认可。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申报资质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
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劳务合作企业以分包人名义申请业绩证明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出具。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违反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的,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相关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责令改正以及罚款等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项工程发包给其他专业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发包人,是指公路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
本办法所称监理人,是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发包工程实施监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承包人,是指由发包人授标,并与发包人签署正式合同的施工企业。
本办法所称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专项工程的专业施工企业。
本办法所称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专项工程是指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分包资格中的相应工程内容。
第二十五条 除施工分包以外,承包人与他人合作完成的其他以劳务活动为主的施工活动统称为劳务合作。
第二十六条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劳务合作企业的劳务作业人员进行管理。承包人对其所管理的劳务作业人员行为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劳务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经培训后上岗。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公路工程安全标语篇二
1. 生命只有一次,安全伴君一生
2. 安全连着你我他,平安幸福靠大家
3. 你对违章讲人情,事故对你不留情
4. 安全来自长期警惕,事故源于瞬间麻痹
5. 生产再忙,安全不忘
6.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遵章守纪,保障安全
7. 事故不难防,重在守规章
8. 多看一眼,安全保险,多防一步,少出事故
9. 危险物品,隔离放置,标识清晰,注意防火
10. 消防设施,常做检查,消除隐患,预防事故
11. 按章操作机械设备,时刻注意效益安全
12. 严谨思考、严密操作、严格检查、严肃验证
13. 人人有改善的能力,事事有改善的余地
14. 时时寻求效率进步,事事讲究方法技术
15. 上下沟通达共识,左右协调求进步
16. 一个疏忽百人忙,人人细心更顺畅
17. 预防保养按时做,生产顺畅不会错
18. 仪器设备勤保养,生产自然更顺畅
19. 眼到、手到、心到,不良自然跑不掉
20. 一线工人请注意,品质效率在于你
21. 留意多一点,问题少一点
22. 生产没有质量的`产品,等于制造无用的垃圾
23. 做好产品包装工作,确保产品最终质量
24. 强化班组建设,提高工作效率
25. 人人提案创新,成本自然降低
26. 宁愿事前检查,不可事后返工
27. 老毛病、要根治、小问题、要重视
28. 力求一次做好,争取最大效益
29. 做无差错能手,向零缺陷迈进
30. 今天工作不努力,明天努力找工作
31. 安全用电、节约用水、消防设施、定期维护
32. 仓储原则要遵守,先进先出是基础
33. 化学物品很危险,存储使用要小心
34. 进料出料要记清,数帐管理更分明
35. 爱惜物料、重视品质、合理规划、标识清晰
36. 多看一眼,安全保险。
37. 多防一步,少出事故。
38. 走进工地,遵章守纪。
39. 疏忽一时,痛苦一世。
40. 平安是金,步步小心。
41. 祸在一时,防在平时。
42. 大意一次,忏悔一世。
43. 漏洞不补,事故难堵。
44. 心系安全,出入平安。
45. 一人违章,众人遭殃。
46. 安全日日好,生产节节高。
47. 工程未完工,安全不放松。
48. 安全人人抓,幸福千万家。
49. 工作一分钟,安全六十秒。
50. 上班一走神,事故敲你门。
51. 安全生产法,保护你我他。
52. 安全是个宝,幸福少不了。
53. 无事勤提防,遇事心不慌。
54. 安全一万天,事故一瞬间。
55. 思想松一松,事故攻一攻。
56. 时时注意安全,处处防止事故。
57. 安全警钟长鸣,职工家庭幸福。
58. 安全在我心中,生命在我手中。
59. 安全在于心细,事故出自大意。
60. 营造安全氛围,创造安全环境。
1.事故出于麻痹,安全来于警惕。
2.质量是安全基础,安全为生产前提。
3.无知加大意必危险,防护加警惕保安全。
4.安全是生命之本,违章是事故之源。
5.保安全千日不足,出事故一日有余。
6.安全和效益结伴而行,事故与损失同时发生。
7.企业效益最重要,防火安全第一条。
8.安全就是节约,安全就是生命。
9.安全是生命的基石,安全是欢乐的阶梯。
10.骄傲自满是事故的导火索,谦虚谨慎是安全的铺路石。
11.安全编织幸福的花环,违章酿成悔恨的苦酒。
12.车轮一转想责任,油门紧连行人命。
13.安全警句千条万条,安全生产第一条。千计万计,安全教育第一计。
14.多看一眼,安全保险。多防一步,少出事故。
15.安全不离口,规章不离手。安不可忘危,治不可忘乱。
16.安全法规血写成,违章害己害亲人。
17.安全是幸福家庭的保证,事故是人生悲剧的祸根。
18.安全生产勿侥幸,违章蛮干要人命。
19.遵守规则,欢笑的亲人。违章行车,狞笑的是死神。
20.安全人人抓,幸福千万家。安全两天敌,违章和麻痹。
21.安全来于警惕,事故处于麻痹。巧干带来安全,蛮干招来祸端。
22.安全生产你管我管,大家管才平安。事故隐患你查我查,人人查方安全。
23.冒险是事故之友,谨慎为安全之本。
24.安全不能指望事后诸葛,为了安全须三思而后行。
25.容忍危险等于作法自毙,谨慎行事才能安然无恙。
26.安全是职工的生命线,职工是安全的负责人。
27.防火须不放过一点火种,防事故须勿存半点侥幸。
28.安全措施订得细,事故预防有保证,宁为安全操碎心,不让事故害人民。
29.你对违章讲人情,事故对你不留情。无情于违章惩处,有情于幸福家庭。
30.出门无牵挂,先把火源查。火灾不难防,重在守规章。
31.造高楼靠打基础,保安全靠抓班组。制度严格漏洞少,措施得力安全好。
32.不怕千日紧,只怕一时松。疾病从口入,事故由松出。
33.安全要讲,事故要防,安不忘危,乐不忘忧。
34.安全生产挂嘴上,不如现场跑几趟。安全生产月几园,违章蛮干缺半边。
35.安全管理完善求精,人身事故实现为零。安全来自长期警惕,事故源于瞬间麻痹。
36.宁可千日不松无事,不可一日不防酿祸。抓基础从大处着眼,防隐患从小处着手。
37.小心无大错,粗心铸大过。生产秩序乱,事故到处有。
38.人最宝贵,安全第一。我要安全,安全为我。
39.互让半步,处处通途。步步小心,平安是金。
40.时时注意安全,处处预防事故。
41.居安思危,警钟常鸣
42.安全来于警惕,事故出于麻痹
43.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44.安全是生命之本,违章是事故之源
45.树立企业安全形象,促进安全文明生产
46.安全是生命之本,违章是事故之源
47.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48.遵章守纪,保障安全
49.事故不难防重在守规章
50.一人违章,众人遭殃
51.安全一万天,事故一瞬间
52.人人讲安全,事事为安全;时时想安全,处处要安全
53.生产再忙安全不忘
54.劳动创造财富安全带来幸福
55.落实安全规章制度强化安全防范措施
56.安全生产重在预防
57.多看一眼,安全保险;多防一步,少出事故。
58.工作为了生活好,安全为了活到老。
59.生产再忙,安全不忘,人命关天,安全在先。
60.生命只有一次,安全伴君一生。
公路工程安全标语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活动。
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应了解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掌握质量与安全动态,促进工程质量与安全综合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 督查依据:
(二)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
(三)项目设计文件及有关合同文件。
第五条 质量与安全督查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质监总站组织有关人员组成。督查组成员对督查记录及结论署名并负责,督查组负责人对督查的综合结论署名并负责。
第六条 督查工作应坚持严肃、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二章 督查方式和内容
第七条 质量与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核查、随机抽检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综合督查是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及在建项目质量与安全状况的抽查。
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抽查,主要是抽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工程质量和建设安全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对质量与安全问题举报的调查处理情况。
在建项目质量状况抽查包括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的情况,公路工程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1-3,水运工程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4-9。在建项目安全状况抽查包括安全管理行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10-11。在建项目的质量安全督查计分方法详见附件12。
第九条 专项督查是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关键环节、重要部位的质量、安全状况采取的有针对性的抽查,具体工作方式和程序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三章 综合督查要求
第十条部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总体情况,制订年度综合督查计划。综合督查每年应抽查不少于全国1/3的省份。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具体督查项目由督查组赴现场前随机确定,一般选1至2个国家高速公路网或交通运输部确定的其它重点公路在建项目,每个项目抽查合同段数量不少于3个,且不少于项目总里程的30%。
水运工程具体督查项目根据建设规模、投资主体和水运工程类别确定。
第十二条 综合督查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报本地区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工作情况;
(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汇报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情况;
(四)确定抽查合同段;
(五)分组查阅资料、查看工地现场、抽检工程实体质量;
(六)督查组评议,并对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评价;
(七)督查组反馈意见。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安全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章 综合督查结果处理
第十四条 督查组应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意见,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发现影响主要结构安全的隐患或隐蔽工程重大质量缺陷时,应责令相关单位立即停止该工序或作业区的施工,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促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复工。
督查组发现实体质量抽检指标不合格时,应责成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相应工程部位进行检测,对确定不合格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论证,实施修复或报废,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五条 部质量与安全督查意见书于督查组完成督查工作后15个工作日内发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按督查意见书提出的要求,整改落实。
第十六条 当被抽查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行为有3项(含3项)以上评分不足6分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该单位列为年度重点督查对象,对相应的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深入督查。
当被抽查合同段施工工艺评分不足6分时,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相应的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深入检查。
当被抽查合同段工程实体质量关键指标有2项(含2项)以上抽查合格率低于90%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相应的质量管理行为和施工工艺进行深入督查。
第十七条 当督查项目所有被抽查合同段累计1/3的施工和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行为评分不足6分时,质监机构应在该项目验收时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中予以记录。
第十八条 在项目建设期内,同一被抽查单位质量管理行为两次督查评分不足6分的,质监机构应在该项目验收时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中予以反映。
第十九条 对质量管理行为和施工工艺评分不足6分的被抽查单位,我部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 对质量管理行为存在违规、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或重大隐患的责任单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其违规行为在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一条 当被抽查合同段安全生产现场督查评价2项(含2项)以上评分为0分时,责令该合同段停工,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督整改,并对相应的管理行为进行深入督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当督查项目中3个(含3个)以上合同段被责令停工,该项目暂时停工,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复查,整改合格后方可复工,并予以通报。
被抽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行为评价4项(含4项)以上为0分,被抽查监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其管理行为评价2项(含2项)以上为0分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该单位列为年度重点督查对象,并将其违规行为在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二条 质量与安全督查资料应由专人整理、归档,可授权有关单位查阅。
督查资料包括督查计划、督查记录、督查意见、检测数据和必要的声像资料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质量与安全督查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公路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二章 建设单位质量管理
第三章 设计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设计单位应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四章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第五章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第六章 材料、设备采购单位质量管理
第七章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
第八章 罚 则
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造成工程质量低劣或发生质量事故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交工验收而将工程交付使用的;
(五)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未按有关规定和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一)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
(二)不接受质监机构监督的;
(三)设计文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四)未按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施工的;
(五)未按合同规定实行质量保修的;
(七)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隐蔽工程缺陷不及时报告的;
(八)经质监机构认定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
1.道路工程:现场监理鉴认至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内;
2.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
第二条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其分级标准: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1.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万元之间。
2.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150万元之间。
3.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50万元之间。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
(3)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3)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第六条 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
第七条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公路工程安全标语篇四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交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七)指导下级交通主管部门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八)组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九)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经验交流,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
第七条 从业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九条 交通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二级及以下资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第十条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两部分。考核合格的,由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验收合格后30日内,应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三条 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章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由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签字确认进行支付。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对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租赁、材料供应、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工期。
第十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应当对有可能引发公路水运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
勘察单位及勘察人员对勘察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明确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等。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应当加强巡视检查。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可下达施工暂停指令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监理单位应当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第十九条 为公路水运工程提供施工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的单位,应确保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设施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标准。所提供的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法定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对于尚无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和设施,应当保障其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安全生产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公路水运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依法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本条所称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是指公路水运工程每项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的制度。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一)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二)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三)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四)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五)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七)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
(八)爆破工程;
(十)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必要时,施工单位对前款所列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和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脚手架、码头边沿、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因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其他原因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医疗救助设施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其熟悉和掌握有关内容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在施工中发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八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新进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或者转入新的岗位前,施工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应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地方安全监督部门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四章监督检查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一)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情况;
(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格情况;
(六)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七)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
(一)现场驻地;
(二)施工作业点(面);
(三)危险品存放地;
(四)预制厂、半成品加工厂;
(五)非标施工设备组装厂。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工程及施工作业环节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二)从业单位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
(五)建设单位未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不得办理监督手续;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通报批评。
被检查单位应当立即落实处理决定,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检查单位。责令停工的,应当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第三十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从业单位信用档案,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登录在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中。
第三十九条 从业单位整改不力,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问题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入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名单,登录在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中,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但拒绝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显或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等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部门通报,建议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向有关资质证书颁发部门建议降低资质等级。
第四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容易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进行安全评价和监测。
第四十一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监督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执法水平。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坚持原则,清正廉洁。与监督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监督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事故隐患以及监督检查人员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强化安全意识,实现安全观念规范化
提高全员安全素质,建立并完善安全管理的思想意识体系。现代化安全管理理念认为,生产事故的发生虽然有其突发性和偶然性,但事故是可以预测、预防和控制的。“预防为主”是现代化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提高认识,完善安全管理措施,采取科学的施工技术,我们相信,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外,通过我们的努力,事故都应当可以预防。
(二)建立健全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组织体系,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人
安全是与生产过程中的许多环节和条件发生联系并受其制约的,不考虑这些联系和制约关系,只是孤立地从个别环节或在某一局部范围内分析和研究安全保障,是难以奏效的。制定安全保障技术与管理方案,完善公路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保证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能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能落实到人。明确各级部门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责任制原则。
(三)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1.依据施工企业的自身特点,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总则》等指导性安全管理文件,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
2.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对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应建立相应的《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监督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有毒有害作业管理制度》、《劳保用品管理制度》、《厂内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等管理制度。
3.对工伤事故应建立《伤亡事故管理制度》、《伤亡事故责任者处理规定》、《职业病报告处理制度》等制度。
4.在安全教育培训方面,应建立《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三级安全教育制度》、《日常安全教育和考核制度》和《临时性安全教育》等制度等等。
(四) 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考核
在建立了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机构和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后,安全管理措施所要涉及的内容是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公路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施工现场的一线操作人员,都必须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对作业人员要加强职业培训、教育,使作业人员具有高度的安全责任心,并且要熟悉相应的业务,有熟练的操作技能,具备有关物料、设备、设施、防止工艺参数变动及泄漏等的危险、危害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在紧急情况下能采取正确的应急方法,事故发生时有自救、互救能力。
(五)安全管理的监督与日常检查
安全管理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安全管理措施的动态表现就是监督与检查。通过监督检查,保证本单位各层面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能正常有效地进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保证本单位安全设施、安全技术装备能正常发挥作用。
公路工程安全标语篇五
一、公路工程施工的特点
1、公路工程几乎全部都是在野外工作,因此,其施工会受到天气气象的影响比较大,在施工时需要注意,并且,如果遇到不好的天气,极易对施工的安全造成一定的挑战。
2、公路工程有的是高空作业,有的则是地下作业,因此,其施工的环境是多变的,且有些比较特殊,所以在施工时要多加注意。
3、公路工程项目的完成需要多工种的相互配合,但是在实际的施工中,要想做好这些工种之间的协调是比较困难的。
4、由于锅炉工种不乏临时工程的修建,因此,在没有做好准备的条件下,极易造成一些施工的疏忽或出现一些安全隐患。
5、公路工程在施工的过程中需要用到的机械设备是比较多也比较重大的,所以对于这些设备的移动和使用也是一项极不容易的事情。
6、公路工程建设的过程中需要用到的材料是多种多样的,并且材料的型号也是不尽相同的。正是由于公路工程项目施工的特殊性,一定要做好施工的安全预防及安全管理,制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如果施工人员缺乏安全意识就会存在不安全的行为,违规施工、违章作业的情况是难以避免的。要体现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形成“我要安全”的局面,施工人员就会自觉地抵制一些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工作。
2、施工设备的安全管理问题
很多安全事故都是由于施工机械和设备存在的隐患及违章操作引起的。设备在使用中出现各种故障是在所难免的,还有一些设备是因保养不善引发故障的,设备一旦发生故障,就会带来安全隐患。加强施工现场设备安全管理,对机械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能拼设备,所以,设备的定期维修、保养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也是减少安全施工的重要措施之一。
山区公路的施工穿越崇山峻岭,施工场地大多处在山高坡陡的地方,无法找到较好的施工场地和作业面。工程施工一方面受雷电、洪水、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的威胁,另一方面还会受到当地群众的干扰,甚至无理滋事,因此环境的影响也会威胁到施工的安全性。
4、工程分包带来的安全管理问题
5、违规作业带来的安全事故
一些施工条件差的队伍不能配备符合要求的施工设备,往往因陋就简、土法施工,违规作业,也有一些是由于受到了来自于外界的压力,如赶工期,急于求成,不按程序施工造成的。如结构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就急于拆卸模板和支架,桥梁结构物施工时不按对称加载的要求或卸载的顺序进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1、落实安全施工责任制。
2、施工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之。
一是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要制定相关的安全制度,并让制度约束施工人员的行为。二是安全制度的内容要对各种危险因素考虑全面,惩罚对象不仅包括施工人员,还应包括领导层面,然后让安全制度得到贯彻实施。三是施工企业会同相关部门举行专门的培训班,对施工人员进行有关安全内容知识的培训,并掌握应急方案。四是公路工程开工之前,可以先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与施工人员一起,设想将会出现的危险事故,提前布置一个安全的环境,并制定出相关的预防措施。五是工程施工过程中,要有专门的人员在现场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处理。六是对于比较危险的作业,在施工之前则要先进行严格的培训,请专职人员进行施工,不具备上岗资格的.施工人员,严令禁止上岗作业,并且鼓励施工人员培养安全意识,对于特别危险的操作,尽量避免进行。
3、施工企业要从思想上提高安全意识。
公路工程施工事故的防范要从预防做起。只有做好预防工作,做好充足的准备,才能防患于未然。一些事故的发生,都是因为施工人员存在侥幸心理造成的,他们没有足够的安全意识,总是觉得凡事得过且过,于是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作为工程的负责人,首先就要有正确的安全意识,在进行施工作业时,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不仅为施工人员提供安全的施工环境,还要有一系列安全防范措施。特别是发生雷击、地震、泥石流等灾害时,要教会个人进行自救和他救,尽量减少伤害的发生。
4、对施工单位安全资质条件的检查管理工作。
一是对施工单位安全资质条件进行检查,审查安全技术措施和设备,并确保施工企业队伍中有专门从事安全管理的工作人员。二是对加强施工机械和材料的检查工作,检测、检验其出厂合格证和施工牌证,确保其各项安全措施检验合格,如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检验、验收、备案以及未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的,不得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
5、做好公路施工中的机械设备管理工作。
公路施工项目部要做好周密安排,搞好机械设备组织工作,及时对机械设备进行调配,且在施工中,要配备具有机械操作牌照的专业操作手,操作手要服从项目安排,听从施工人员的正确指挥,精心操作。但对施工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和可能引起危险事故的指挥,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则应严格按照机械的操作规程,并随时观察机械设备的动态,及时排除各种隐患,杜绝因油水等问题影响正常运转。
结束语
公路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公路建设的核心内容,只有建设好安全管理,才能保证公路施工过程中的一系列建设工作,保证最好公路竣工时的质量。我国应该对于公路工程中的安全管理给予高度重视。针对一些安全隐患采取必要措施,这些举措要结合公路建设过程中自身的特点,不同的情况采取的措施不同,因此加强安全管理是公路工程建设的必然要求。
就公路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要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合理利用工作面和生产人员,施工时做到进场快,施工准备快,开工快,施工道路、用水用地以及生产设施本着先通后善的原则,保证主体工程按期开工,高标准按期完成任务,并且还有牢记安全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公路交通事业进入了一个持续、快速、安全、健康发展的时期,公路基础设施的落后面貌得到了明显改善。特别是在目前公路工程建设的安全问题上,也有了明显的改善,为公路交通事业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发展空间。
公路工程项目具有施工周期长、协作性高、流动性大、建设环境复杂、露天高处作业多、体力劳动强度大等特点,有时还需边施工边通车(航)。工程规模越来越大、技术要求越来越高,机械化越来越复杂,且施工环境处于野外,有平地作业。交通建设行业是危险性大、不安全因素多、事故多发的行业。条件艰苦,千变万化,施工现场点多线长,构成复杂。因此,对于工程现场的安全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二、公路工程代表性伤亡事故
1. 外力作用造成伤害事故:溺水事故;物体打击事故;触电事故;爆炸事故;坠落、坍塌事故。
2. 特种设备和特殊条件伤害事故:起重吊装事故;高处坠落事故。
3. 其他事故。
三、导致工程事故的主要因素
1. 有章不循,冒险蛮干。有些工程项目队分项工程既不编写施工方案,也不做技术交底,有章不循,冒险蛮干。例如:有的施工单位,没有认真的审核图纸,就开始施工。这样做使施工现场的安全问题较多,而且也严重影响了工程质量。
2. 以包代管,安全管理薄弱。很多工程项目都是低价中标,中标企业为了取得利润将工程转包给低资质的企业,有的中标企业虽然成立了项目班子,但只管协调、收费和整理资料以便交工使用,施工由分包单位自行组织。分包单位为了抢工期、节约资金而一切从简,工程项目即使有施工组织设计也是只为投标而编制的,不是用于指导施工的。至于其他的安全管理制度,如:安全交底、安全检查、安全措施等则是能免则免。
3. 技术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和技能差。目前,很多工程项目不论具有多高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中标,技术人员基本上没有很高的安全意识,而企业对于技术人员的安全知识也是没有传授到位。像刚毕业的学生,他们就不熟悉工程施工现场的作业环境,同时也不了解施工过程总的不安全因素,缺乏安全知识、安全意识、自我保护能力,不能很好地辨别危害和危险的发生。
四、公路工程现场安全管理的目的及意义
对系统存在的危险性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得出系统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及其程度的评价,以寻求最低事故率、最少的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目的:系统地从规划、设计、运行等过程中考虑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问题,找出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危险因素,并提出相应的安全措施;对潜在事故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和预测,求出系统安全的最优方案。评价设计方案是否使安全与投入达到最优组合,在系统使用前或建造前,对假定的危险进行评价,以便考核已判定的危险事件是否消除或控制在合同规定的可接受水平,为所提出的消除危险或将危险减少到可接受水平的措施所需费用和时间提供决策支持;评价系统的安全性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实现安全技术与安全管理的标准化和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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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技2011.01 下
对于公路工程的现场安全管理,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规划和规定、措施,其基本要求包括以下方面。
1. 工程施工前的安全准备工作。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列有如何做到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的保证措施等。
2. 建立健全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制度、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相应的奖惩条例、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制度等。
3. 认真贯彻施工安全规范。必须遵守我国交通部颁发的《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jtj042-94)和有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程和公路工程施工的安全与质量保证措施等。
4. 制定项目安全制度,提高安全施工意识。公路工程施工队伍进场后,根据各种不同的工种、施工机械、运输车辆等,制定分项目的切实可行及行之有效的安全制度,并编制成册,发给各类人员。
5. 施工技术安全管理。加强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合理安排工序进度及关键工序的作业循环,组织均衡生产,统一指挥,及时解决生产进度与施工安全的矛盾,避免因抢进度忽视安全而发生事故。
6. 加强安全教育,制定相应安全措施。经常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做好公路工程施工技术交底,严格安全技术管理,在进行各项试验和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加以实施。
7. 公路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措施。机电设备的布局要合理,且要装设安全防护装置,操作者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前要对设备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机械设备严禁带故障运行。推土机、装载机和挖掘机以及摊铺机作业时,应设专人指挥和导向,以防砸伤人员等;应按规定对工程施工机械和电力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及保养、试验、日常检查,凡是不符合要求者严禁使用。
8. 防触电及电器设备安全措施。进行安全用电知识教育,定期检修电器设备;对电器设备外壳要进行防护性接地、保护性接零活绝缘。
一、公路施工安全管理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轻视安全管理,片面追求眼前经济利益
在目前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管理模式下,施工主体大多追求的是直接经济利益,不注重施工安全管理,普遍存在“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松懈麻痹现象。
2、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安全技术管理、现场安全措施、安全检查和评估。安全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执行、检查、监督不力,安全管理体系形同虚设。二是公路施工企业虽然都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项目部和各作业队也都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状,但有些施工单位的安全制度仅是锁在文件柜中的制度;有的只是挂在墙上、说在嘴上,但就是没有落在实际行动上。三是项目部编制的安全施工方案、安全保证体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往往只是为了应付检查而东拼西凑,缺乏针对工程项目的实际性,使其无法得到具体落实。四是项目部不设专职安全员,没有专门人员来做安全管理方面的具体工作;有的安全岗位由其它管理人员来兼任;有的安全管理人员素质偏低,起不到安全监督和管理的作用。五是在劳务工管理、施工机械检测、持证上岗等方面的管理上存在薄弱环节。
3、现场施工人员安全素质低、自我防护意识差
安全管理归根到底是对施工主体行为的安全管理。要建立一种人人讲安全的文化氛围,关键是要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素质,最终才能真正做到“我不伤害自己、我不伤害他人、我不被他人伤害”。由于公路施工行业的特点,施工人员的流动性很大,绝大部分施工人员都是来自于农村的劳务工,施工安全知识相对缺乏,即使采取了三级安全教育,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还是达不到预期的目标。有的现场管理人员自身都不了解安全知识,不懂安全制度,现场违章指挥,工人违章操作,“三不伤害”无法得到保证。
4、安全资金投入不足
目前多数施工单位安全投入远不适应安全生产需要,安全投入欠账太多。一些基层施工队伍和个体承包者,怀着一种侥幸的心里认为安全投入不值得,一些必需的施工安全措施得不到落实。施工安全防护及其简陋,特别是连高空、水上、深基坑和高边坡下以及隧道开挖道坑内等高危施工作业区域的安全措施也得不到有效保障。有的施工设备陈旧落后(甚至锈蚀不堪),施工支架变形严重仍强行使用,为了眼前经济利益,而置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于不顾。
5.发生事故不进行认真处理,不认真查找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工地上一旦出现人身伤害或伤亡事故,有的施工队伍往往采取私下赔偿的办法进行处理,以致对责任者无法进行处罚和教育,不能吸取教训,造成事故再次发生。
公路工程施工中的“人、设备、环境和安全管理”4个因素是引发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人的不安全行为、设备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缺陷、安全管理出现问题,都会导致事故的发生。
1.人的安全意识是起主导作用的
如果施工人员缺乏安全意识就会存在不安全的行为,违规施工、违章作业的情况是难以避免的。要体现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形成“我要安全”的局面,施工人员就会自觉地抵制一些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工作。
2.施工设备的安全管理是工地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
很多安全事故都是由于施工机械和设备存在的隐患及违章操作引起的。设备在使用中出现各种故障是在所难免的,还有一些设备是因保养不善引发故障的,设备一旦发生故障,就会带来安全隐患。加强施工现场设备安全管理,对机械设备运行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能拼设备。所以,设备的定期维修、保养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提高设备完好率和按章操作。
3.公路施工环境差,自然条件恶劣,工作条件艰苦
山区公路的施工穿越崇山峻岭,施工场地大多处在山高坡陡的地方,无法找到较好的施工场地和作业面。工程施工一方面受雷电、洪水、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的威胁,另一方面还会受到当地群众的干扰,甚至无理滋事。
一个质量和安全意识淡薄的施工主体是难以干出优质工程的,施工安全也是无法保障的。如果项目部安全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缺乏、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工地安全事故将不可避免。
5.工地安全管理普遍存在的工程分包问题
工地安全管理必须正视普遍存在的工程分包问题(甚至有些工程层层分包),总承建商与分包商的关系及互相配合对工地安全极为重要,那种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做法是工地安全管理上的最大缺陷。光依靠分包合同中的安全责任条款来约束分包商是远远不够的,不能指望管理水平不高、安全意识低下的现场作业队伍自身能够管理好施工安全。
6.大多安全事故都是来自于违规作业的情况
一些施工条件差的队伍不能配备符合要求的施工设备,往往因陋就简、土法施工,违规作业。也有一些是由于受到了来自于外界的压力,如赶工期,急于求成,不按程序施工造成的。如结构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就急于拆卸模板和支架,桥梁结构物施工时不按对称加载的要求或卸载的顺序进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公路工程施工建设涉及面广,具有点多、线长,建设周期长,受自然条件影响大等特点,施工作业在野外,工程施工又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综合过程。施工过程中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做好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进行辨识,分析、评价未来的风险,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针对重大危险源,通过制定和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管理方案和预防措施来消除或降低风险。识别潜在的事件或紧急情况,制定应急计划(或应急预案),预防和减少可能随之引发的伤害和疾病。
公路工程安全标语篇六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公路工程质量,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公路法》和《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包括路基路面(含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机电工程、环境保护配套工程的施工监理以及对施工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施工安全的监理。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公正、高效的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都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交通主管部门投诉。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和人员信用档案体系。
信用档案中应当包括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和人员的基本情况、业绩以及行政处罚记录。
(一) 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二)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法人或者承担项目管理的机构已经依法成立。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人可以将整个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作为一个标一次招标,也可以按不同专业、不同阶段分标段进行招标。
招标人分标段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标段划分应当充分考虑有利于对招标项目实施有效管理和监理企业合理投入等因素。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应当公开招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经有审批权的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 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
(二) 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三)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四)公开招标的费用与工程监理费用相比,所占比例过大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依法在国家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可以在交通主管部门提供的媒介上同步发布。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方式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后,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信誉和能力进行的审查。招标人只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
资格后审是招标人在收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后,对投标人的资质、信誉和能力进行的审查。
资格审查方法分为强制性条件审查法和综合评分审查法。
强制性条件审查法是指招标人只对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资格、信誉要求等强制性条件进行审查,并得出“通过”或者“不通过”的审查结论,不对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具体量化评分的资格审查方法。
综合评分审查法是指在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资格、信誉要求的基础上,招标人对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施工监理能力、管理能力、履约情况和施工监理经验等进行量化评分并按照分值进行筛选的资格审查方法。
(一)招标人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二)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备案;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同时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预审文件中应当载明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三)发布招标公告。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同时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直接发出投标邀请,发售招标文件。
(四)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资格预审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
(五)必要时组织投标人考察招标项目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议。
(六)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七)公开开标。
(八)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确定中标人,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十一)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二级以下公路、独立中、小桥及独立中、短隧道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工程项目,可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需要对上述程序适当简化,但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招标人应当根据施工监理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符合交通部部颁标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中要求强制性执行的规定。
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独立大桥及特大桥、独立长隧道及特长隧道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工程项目,其主体工程的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应当使用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范本》,附属设施工程及其他等级的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可以参照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范本》进行编制,并可适当简化。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三) 资格审查要求及资格审查文件格式(适用于采用资格后审方
式的);
(四)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条款;
(五)招标项目适用的标准、规范、规程;
(六)对投标监理企业的业务能力、资质等级及交通和办公设施的要求;
(七) 根据招标对象是总监理机构还是驻地监理机构,提出对
投标人投入现场的监理人员、监理设备的最低要求;
(八)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九)各级监理机构的职责分工;
(十一)评标标准和办法。评标标准应当考虑投标人的业绩或者处罚记录等诚信因素,评标办法应当注重人员素质和技术方案。
招标人对重要监理岗位人员的数量、资格条件和备选人员的要求,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当按照要求的金额和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不得超过五万元人民币。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投标人,不得规定以获得本地区奖项等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三)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时间和地点;
(四)招标人对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五)招标人认为应当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项。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时间。
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潜在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4日。
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 日。
标文件的备案部门补充备案。
招标人应当根据编制成本,合理确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售价。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投标人是依法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企业资质,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监理企业。
(二)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只能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不得针对同一标段再以各自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采用本办法规定的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和综合评标法的项目,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建议书、财务建议书组成。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应当密封于一个信封中,财务建议书密封于另一个信封中。上述两个信封应当再密封于同一信封内,成为一份投标文件。
采用本办法规定的固定标价评分法的项目,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
技术建议书组成。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应当密封于一个信封中,成为一份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及任何说明函件应当经投标人盖章,投标文件内的任何有文字页须经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开标过程进行监督。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所在的信封,宣读投标人名称和主要监理人员等内容。
投标文件中财务建议书所在的信封在开标时不予拆封,由交通主管部门妥善保存。在评标委员会完成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的评分后,在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再由评标委员会拆封参与评分的投标人的财务建议书的信封。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应当符合有关价格管理规定。标底应当综合考虑项目特点、要求投入的监理人员、配备的监理设备等因素。标底应当在开标时予以公布。
招标人不设标底且不采用固定标价评分法的,招标人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设定投标报价上下限。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对国家和交通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交通部设立的监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者根据交通部授权从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监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他公路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从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监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未列入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可以使用固定标价评分法、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综合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固定标价评分法,是指由招标人按照价格管理规定确定监理招标标段的公开标价,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确定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
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是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确定得分前二名中的投标价较低者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
综合评标法,是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财务建议书进行评分、排序,确定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其中财务建议书的评分权值应当不超过10%。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商业贿赂。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
(二)开标记录情况;
(三)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情况;
(四)评标采用的标准、评标办法;
(五)投标人排序;
(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告知所有的投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均不得提出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之外的任何其他条件。
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按要求的金额、时间和形式提交。以保证金形式提交的,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合同价的5%。
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违反本办法,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进行处罚。
(一)公开招标的项目未在国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三)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五)在规定时限外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员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收受投标人的商业贿赂,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如有上述违规行为,则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收受商业贿赂、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公路工程项目,贷款方或者资金提供方对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众利益。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8年12月28日发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8年第9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根据《公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委托,由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公路代建工作并对公路代建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代建工作和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项目法人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力要求的,可以自行进行项目建设管理。项目法人不具备规定的相应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委托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代建单位依合同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
第五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可以从施工阶段开始,也可以从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
第六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应当遵循择优选择,责权一致,界面清晰,目标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代建市场管理,将代建单位和代建管理人员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促进代建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代建单位选择及代建合同
(三)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独立桥梁、隧道以外的其他公路建设项目,其代建单位的选择,可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进行规范。
项目法人选择代建单位时,应当从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中,优先选择业绩和信用良好、管理能力强的代建单位。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公路建设的具体需要,细化代建单位的要求。鼓励符合代建条件的公路建设管理单位及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进入代建市场,开展代建工作。
第九条代建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需要。代建项目现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代建单位工作3年以上,且具有10年以上的公路建设行业从业经验、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至少2个同类项目建设管理经历。
代建单位派驻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得在其他公路建设项目中兼职。
第十条代建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采用招标方式的,应当使用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
代建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当按照要求列明本单位在资格、能力、业绩、信誉等方面的情况以及拟任现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备选人员的情况。
评标可以采用固定标价评分法、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综合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并应当重点评价代建单位的建设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与所选择的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代建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建工作内容;
(二)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的职责、权利与义务;
(三)对其他参建单位的管理方式;
(四)代建管理目标;
(五)代建工作条件;
(六)代建组织机构;
(七)代建单位服务标准;
(八)代建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九)履约担保要求及方式、利益分享办法;
(十)绩效考核办法及奖励办法、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第十二条代建服务费应当根据代建工作内容、代建单位投入、项目特点及风险分担等因素合理约定。
第十三条代建项目实行目标管理。代建单位依据代建合同及其他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管理目标,细化、分解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环保等目标责任,开展建设管理工作,制定代建管理的各项制度,确保目标实现。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依据代建合同对代建单位的管理和目标控制进行考核和奖惩,督促代建单位严格履行合同。代建服务费宜按照工程进度和目标考核情况分期支付。
第十五条由于征地拆迁或者资金到位不及时等非代建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等管理目标无法实现的,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合理调整代建管理目标。
第三章代建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依据代建合同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依法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等管理责任;
(五)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完成征地拆迁工作;
(六)筹措建设资金,及时支付工程建设各项费用;
(八)组织项目交工验收、竣工决算并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九)其他法定职责。
第十七条订立、变更、终止代建合同,项目法人应当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法人发现代建单位在建设管理中存在过失或者偏差行为,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代建管理目标实现的,应当对代建单位法人代表进行约谈,必要时可以依据代建合同的约定终止代建合同。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干预代建单位正常的建设管理行为;
(二)无故拖欠工程款和代建服务费;
(四)擅自调整工期、质量、投资等代建管理目标;
(五)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十九条代建单位依据合同开展代建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五)依据合同协助完成征地拆迁工作;
(八)组织中间验收,协助项目法人组织交工验收;
(十一)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代建单位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围标、串标等非法行为谋取中标;
(二)将代建管理业务转包或者分包;
(四)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代建管理目标;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二十一条代建单位应当依法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二十二条代建单位具有监理能力的,其代建项目的工程监理可以由代建单位负责,承担监理相应责任。代建单位相关人员应当依法具备监理资格要求和相应工作经验。代建单位不具备监理能力的,应当依法招标选择监理单位。
第二十三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合同约定,接受代建单位管理,依法承担相应职责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公路代建项目的监督管理,重点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落实情况,基本建设程序及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代建合同履约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部建立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单位信用评估制度,在全国统一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上及时发布代建单位的信用信息。对违法违规、扰乱代建市场秩序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代建单位,列入黑名单。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收集并记录代建单位的信用情况,建立代建单位信用等级评估机制。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分送:全国人大会办公厅(2),全国人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5),中国交通报社,本部领导,法制司存档(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