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副站长述职报告加油站站长工作总结篇三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实验室的人事管理制度,保护实验室及外聘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流动的合理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上级有关政策,结合喀斯特重点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聘人员,指实验室从正式职工范围以外聘用、用工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城乡各类人员。

第三条 外聘人员岗位设置应限制在实验室后勤服务,实验室科研与教学原则上不设置外聘人员岗位。

第四条 符合设置外聘人员岗位的部门,所需人员应优先从实验室正式职工中聘用,在正式职工中无合适人选的情况下可聘用非正式职工。

第五条 外聘人员招聘要遵循平等、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聘信息、招聘结果要公布;要按照先实验室待聘职工,后实验室职工待业配偶、子女及校外社会人员的顺序择优聘用;每次聘用期限每年不得超过1年。

第六条 招聘小组人员应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七条 实验室聘用非正式职工,不管经费开支渠道如何,只要聘期一个月以上都要报人事处审批,人事处备案。

第八条 审批程序:实验室申请,审核,人事处批准。

第九条 外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身体健康;(2)具备胜任本岗位工作能力;(3)年龄不小于20周岁;(4)无涉嫌政治、经济、刑事及其他问题。

第十条 外聘人员工资每月不应低于贵州省的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学校负担工资的,由人事处确定标准,计财处划拨到实验室,实验室代发。由实验室自筹经费负担工资的,由实验室确定标准并报人事处审核后发放。外聘人员工资要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 外聘人员医疗、养老、失业、生育、工伤社会保险均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其各类保险费用均按经费开支渠道由学校或实验室承担,人事处代扣并建立个人帐户。

第十二条 实验室按国家规定提供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条件,发放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由实验室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三条 外聘人员因岗位需要可接受安全、技术教育与培训,可参加实验室组织的各类政治思想学习、业务学习及其他文体活动。外聘人员在实验室服务期间,参加与本职工作相关学习深造(如中专达大专、专升本、攻读研究生,送外培训等)者,学成归来签约二年的,学习费用与差旅费按正式员工报销标准报销50%,学成归来签约三年至五年的报销70%,学成归来签约五年以上的全部报销。

第十四条 外聘人员工作时间、加班加点和休息休假均应与正式职工等同。

第十五条 人事处为实验室外聘人员主管部门。外聘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属于学校负担工资的,由人事处负责设岗和定薪,实验室具体考核和管理;属于实验室负担工资的,人事处负责政策指导和用工审批手续,实验室负责设岗、定薪、考核和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 对外聘人员均实行劳动合同管理与办证管理。外聘人员受聘一个月以上的,经人事处批准后由用工单位和受聘人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书必须明确劳动期限、劳动任务、劳动条件、劳动纪律、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双方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和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事项,合同期限每次不能超过1年。合同书一式三份,人事处、实验室、受聘人本人各执一份。合同期满,如续聘需重新签订合同及办理有关手续。签订劳动合同书后,实验室持劳动合同书到保卫处、计生办办理有关证件,聘期已满或辞聘、解聘,实验室应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部门,并负责收回有关证件送交保卫处、计生办。人事处和实验室应对劳动合同书进行妥善管理和保存。

第十七条 实验室必须对外聘人员进行上岗和常规教育,特别是对有毒有害有危险等工作的外聘人员,要经常进行安全生产和技术方面的培训,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实验室对外聘人员应平等对待,不得歧视,不得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和无故克扣拖欠工资。实验室因违反本规定出现劳资等方面的纠纷,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由实验室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外聘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实验室利益,一旦发现违法乱纪和有损实验室利益等行为,一律辞退,并追究本人责任。

第二十条 实验室与受聘人员发生劳动争议,尽量协商和调解解决;协商和调解无效,可依法仲裁和诉讼解决。

第二十一条 按照上级劳资统计与用工年检要求,实验室应随时向人事处提供外聘人员工资发放表、人员异动及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人事处、保卫处、计生办将不定期对实验室进行劳动用工检查,一经发现违反上述规定,将追究实验室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外聘人员若中专达大专、专升本或在职攻读研究生、送外培训人员,学成后未满服务期离开实验室的,应全额退还实验室所提供的学费及学习期间出差补助,并根据实际情况补偿一定的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具体由喀斯特环境与地质灾害防治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1.1监理部管理制度标准化是根据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交通部、成都公路局及建设指挥部有关管理制度,结合建设项目特点制定的监理管理规范性文件,构建结构清晰、职责明确、内容稳定、体现“六位一体”管理要求,实施有规范、操作有程序、过程有控制、结果有考核的监理部管理制度。

1.2本篇规定了监理部须建立的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制度,监理部应不断查找管理缺陷、堵塞管理漏洞,及时修订管理制度,形成“执行-检查-改进-提高”的封闭循环链,制度不断完善、工作不断细化、程序不断优化的持续改进机制,实现监理管理规范化、标准化。

1.3监理部应将各项管理制度汇编成册,发放到每一个监理人员并报建设指挥部。总监应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动态检查,纳入对监理人员的日常考核。对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的,依据交通部《公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建建【2015】64号)和成都公路局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营业线的,还应按照营业线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1.1工程开(复)工报告的审批

1.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开工前10天,审查施工单位提报的合同标段和特大桥、长大隧道、跨省道桥梁等重点关键工程的开工报告,5天内完成审查、签发,并报建设指挥部。其它单位工程的开工报告由施工单位在开工前4天报监理部,由总监工程师组织2天内完成审查、审批工作,报建设指挥部备案。

2.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接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后,审查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提出意见;同时,现场核对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签认施工单位提交的《主要进场人员申报表》、《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进场施工机械报验单》、《进场材料报验单》和《施工测量放线报验单》。审核其图纸会审及施工技术交底资料,具备开工条件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2.1.2工程开(复)工应具备条件

1.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委托监理合同已签订;

6. 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已获批准;

2.2.1  总监工程师应按规定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报建设指挥部。

2.2.2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分包工程开工前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及相关附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批)。

2.2.3  审查主要内容:

1. 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

2. 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 分包单位的业绩;

4. 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

5. 分包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2.2.4  对审查发现资质不符合要求的分包单位,监理部须及时向建设指挥部报告,不得隐瞒事实。

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建设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应对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每月向建设单位报告。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修改后备案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对照审查意见进行核查,核查结果报建设单位核备。需要施工单位修改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书面意见,退回施工单位修改并重新报审。

2.3.1  审查主要内容:

1. 工期、质量、安全、投资控制目标是否满足合同要求;

2. 施工场地布置是否符合施工要求和文明施工的规定;

4. 施工方案、施工技术和工艺是否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5. 投入现场的施工机械设备、人员是否与工程进度计划相适应;

6. 质量管理体系、安全保证体系是否建立、健全;

8. 施工单位内部签认手续是否完备。

2.3.3  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组织施工。

2.3.4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随工程进展若需修改或补充,应按照原审批程序,分别报送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重新审核批准后,按修改或补充后的方案组织实施。

2.3.5  对规模大、结构复杂或属于新结构、特种结构的工程,监理部应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后,报送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必要时,与建设指挥部协商,组织有关专家会审。

2.4.1  监理部应对所有拟用于工程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在进场时必须按规范、规程、验标进行检验。严格控制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进场及使用,禁止先用后检。

2.4.2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对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进行复验,填报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等)。

2.4.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材料,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验收标准规定的比例采取见证取样或平行检验方式进行检验、复验。

2.4.4  专业监理工程师对经检验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及时签认“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批准进场使用。

2.4.5  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入工地和投入使用,已进场的不合格材料应坚决清离施工现场。

2.5.1  监理部在收到施工图纸后应及时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熟悉和预审施工图。

2.5.2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了解工程特点,设计意图和关键部位的工程质量要求。

2.5.3  审查各专业施工图纸时,应核对建筑、结构、水电、通讯、设备安装等各种图纸相互有无矛盾,是否有否错、漏、碰、缺等情况。

2.5.4  在熟悉和预审施工图纸的基础上,监理部及时组织施工图纸会审,做好会审记录,并将提出的问题提交建设指挥部和勘察设计单位。

2.5.5  在施工图会审的基础上,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指挥部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并由总监理工程师会签会议纪要。

2.6.1  参加、监督施工单位技术交底

1) 交底的内容是否涵盖了该分部、分项工程或关键工序的所有工作;

2) 是否详细阐述了控制质量的依据、规定和标准要求;

3) 是否规定了施工工期或用时;

4) 是否清楚地交代了安全注意事项和应急处置预案;

5) 是否明确了该项工程的第一责任人、质量责任人、进度责任人、安全责任人。

6) 是否准备了交底纪要(或技术交底书),交底双方是否都在交底纪要(或技术交底书)上签字确认。

3. 监理工程师应积极支持、配合、监督施工单位认真进行施工技术交底工作,将该项工作自始至终地坚持下去,确保施工过程始终处于良好的受控状态。

4. 如条件具备,监理人员应监督或审查施工单位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技术交底工作。

2.6.2  监理机构向施工单位的交底

1. 技术交底文件: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安全监理细则等;

3. 技术交底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受委托的监理工程师主持。

4. 总监理工程师或受委托的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专业监理工程师就各自所属专业向施工单位做监理细则交底。

5. 技术交底意见经各方会签形成会议纪要。

6. 各单位工程开工前,监理部均应向施工单位做监理细则交底,并形成会议纪要。

2.6.3  监理部内部技术交底

1. 总监应组织监理部全体人员进行设计图、技术标准和质量验收标准、施工方案等技术交底。

2. 技术交底主要内容:

1)设计要求

2)应用的技术标准和质量验收标准、规程等

3)施工措施

4)监理检查、验收应该注意的问题等

3.   技术交底会议应认真记录,其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出席人员、交底内容、登记情况等。形成会议文件,监理部存档。

2.7.1 工地例会形式

监理部应参加或组织有关工地例会。工地例会一般分为:第一次工地例会、日常工地例会两种。第一次工地例会应在工程开工前适当时间举行;日常工地例会应与各单位在第一次工地例会上约定后,在施工过程中形成制度定期举行。

2.7.2 工地例会主要内容

1. 第一次工地例会由建设指挥部主持,监理部负责会议记录,形成纪要应由各方会签。会议主要了解工程准备及施工准备情况,明确各方职责及主要负责人;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及相关要求,商定今后各方参加会议人员及召开时间等。总监理工程师向施工单位介绍副总监理工程师、监理组长、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作基本程序、办法和手段等。

2. 每月定期召开工地例会,就上月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存在问题和下月工作计划及需要协调处理的有关问题等进行点评和安排。必要时,可邀请建设指挥部和设计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协调及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7.3 专业、专题会议

监理组应根据需要,建立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业或专题会议制度,如:周(旬)汇报协调会、月工作计划总结会、专题研讨会等,监理部可根据工程实施过程需要,适时组织召开各类专题工作会议,对工程施工尚未明确的一些事情进行讨论。如涉及投资的,须邀请建设指挥部派代表参加,达到加强沟通和管理、明确标准、统一行动、交流经验之目的。

2.7.4 会议记录整理

1. 所有会议均应有会议记录、会议签到表并形成会议纪要;

2. 会议记录应注明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记录整理人、会议的主要议程、会议议定的主要事项及责任人、完成期限等。

3. 有施工单位参加的会议,应及时形成会议纪要下发。其中:由监理部组织召开的会议,监理部办公室负责整理形成统一文号的红头纪要下发,办公室存档;监理组组织召开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形成会议纪要,下发施工单位,并报监理部办公室存档。

4. 会议结束,应及时在监理日记中登记,并简要记录会议的内容和参加人员等。

2.7.5 闭环管理

在各类会议上,如对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提出要求或责令施工单位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回复,作为附件装订于纪要后面。

在下一期会议上,监理人员应对照上期监理会议纪要,核实上期会议落实情况,防止管理漏洞。对于处理时间较长的,要建立问题销号制度,将问题在网上或各级人员易了解的地方进行特殊标识,提醒注意,跟踪闭合。

2.8.1  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专业监理工程师至少两天巡视管段现场一次,监理组应每周对所管段集体巡视一次;总/副监理工程师至少每月一次对全管段在建工程进行巡视。

2.8.2  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巡视完工地,及时填写“总监理工程师巡视记录”(铁监监-02),交办公室存档,对存在问题需整改上报的,将“总监理工程师巡视记录”下发监理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监督施工单位完成整改,填报“总监理工程师巡视记录整改回复单”(表格见附件1),经各级签认后,办公室存档。

2.8.3  日常检查巡查主要内容

2. 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合格;

3.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尤其是质检人员)是否到岗到位;

5. 施工环境是否对工程质量产生影响;

6. 已施工部位是否存在质量缺陷或安全隐患。

1. 监理旁站应严格按照验收标准中明确规定需要旁站的工程部位和工序等进行现场旁站监理。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或关键工序,专业监理工程师也应安排进行旁站监理。

2. 监理组及时将要旁站监理项目工序或部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要求施工单位在该工序或部位施工前,提前24h通知主管监理工程师。

3. 监理工程师应组织该旁站监理人员学习旁站监理要点。旁站监理人员无权更改、增减旁站监理的工序或部位。

4. 监理人员接到施工单位的通知后,按时到达施工现场实施旁站监理,不得迟到、早退或离岗。

5. 认真填写旁站记录,真实反映实际,不得弄虚作假。

2.10.1 安全质量事故报告

工程安全质量事故发生后,监理工程师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及其它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

2.10.2 安全质量事故划分

安全事故按其严重程度和损失大小,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质量事故按其严重程度和损失大小,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2.10.3 安全质量事故处理

发生工程安全质量质量事故时,监理部应及时采取如下措施进行处理:

5. 向建设指挥部及时提交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质量事故报告,并将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6. 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划分和处理,按《公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暂行规定》办理。

7. 监理人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监控,出现工程事故,不得擅自隐瞒不报。

8. 管辖区域内发生较大问题或各类事故的。

对造成较大影响或发生事故的,监理人员应给予清退;对负有重大责任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的,按照国家、铁道部及成都公路局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营业线的,还应按照营业线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12.1 监理报表格式和时间

1. 本月(季、年)工程动态:施工单位人员、机械、施工情况的变化等。

2. 工程形象进度:细化到每个单位工程、施工工点或施工区段。

3. 工程质量情况:本月质量情况,存在的质量问题,工程质量控制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5. 变更设计;

6. 工程质量事故或存在问题;

8. 下月(季、年)工作重点及建议。

2.12.2 当安全及试验内容较多时,监理部可以每月编写安全监理工作月报和试验工作专题报告,向建设指挥部通报工作的主要内容。当工程项目较小,可在监理工作月报中增加安全和试验有关内容,使安全和试验工作月报与监理工作月报合并进行。

2.12.3 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需要向建设指挥部反映或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写专题报告,向建设指挥部汇报。

2.12.4 工程竣工验收前,监理部应组织编写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作为监理意见纳入竣工资料整理范围。

2.12.5 监理组应注意对日常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正常情况下将施工情况随月报一同上报监理部;遇到特殊问题,编写专题报告上报,由监理部汇总上报建设指挥部。

2.12.6 监理部应不断总结,注意对自己工作的经验积累,定期向建设指挥部提交年度、季度或阶段性工作报告,以利于建设指挥部对监理部工作的了解和指导。

2.12.7 及时填报建设指挥部要求的各类报告。

2.13.1 监理日记是监理部和监理工程师必备的专用记录手册,是监理工作的重要资料。监理人员应逐日逐项认真填写,特别是涉及变更设计、会议决定、上级指示,有关质量、进度、安全检查、投资等有关事项,都应详细写入日记。

2.13.2 文档管理。监理部应建立有关往来函件、电话处理、日常监理工作技术资料整理与归档管理的相关台帐。所有文件收发、文档资料均应严格按监理(咨询)公司贯标工作的规定进行管理。

2.13.3 工程监理台帐

各类台帐是文件化的施工信息分类记录,监理部应结合工程特点和内容选择建立,以加强对内业资料的管理。

1、开工报告审批台帐

2、工程进度台帐

3、见证取样检验台帐

4、平行检验台帐

5、见证检测台帐

6、旁站监理台帐

7、工程变更台帐

8、总监理工程师巡视记录台帐

9、验工计价台帐

10、建设指挥部要求建立的其他台帐

上述各类监理台帐必须定期记录,记录内容应符合各类台帐的记录要求和规定。监理部办公室必须认真对台帐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台帐资料的及时、完整和准确,具有可追溯性。

2.13.4 各类监理台帐与监理日记、监理技术文件应能互相印证,主要内容一致,不得互相矛盾或无法对应。

2.13.5 对于大型公路综合建设项目,监理部应建立监理日志,记录监理部主要人员的动向和工作内容。监理日志由监理部办公室负责填写,总监理工程师定期审签。

2.14.1 监理部组建完成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开展集体学习、集体巡查、集体验收“三集体”活动。

2.14.2 “三集体”活动内容及要求

1. 集体学习活动内容、要求:

2) 验标、规范、规章、管理制度、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3) 上周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总结;

4) 下周主要工作内容及监理工作重点,拟订下周集体巡查计划。

5) 要求:每次学习前,由监理组长针对工作实际情况,列出学习重点。对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本周工作小结、下周工作安排做好记录。每月25日将“集体学习记录表”上报监理部。

2. 集体巡查活动内容、要求:

1) 按照拟订的巡查计划组织检查;

2) 对上周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3) 根据时间,每次安排2~5个单位工程,对其主体结构、隐蔽工程、关键工序、重要部位施工情况重点进行细查。

4) 简支箱梁、连续梁混凝土灌注,预应力初张拉、终张拉,孔道压浆,隧道支护、防水板施工、混凝土施工措施等,为必选检查项目。

5) 监理工程师对巡查发现问题认真记录,并及时发出整改指令。监理组长将当日巡查情况填“集体巡查记录表”、“本周工作重点和落实责任人表”,于当日18时前上报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根据检查记录列出重点,指派专人现场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3. 集体验收活动内容、要求:

1) 路基:基底处理、路基本体第一层填筑、基床表层第一层级配碎石填筑、第一段挡墙基坑检查、第一层土工材料铺设、过渡段基底检查及级配碎石第一层填筑。

2) 桥涵:明挖基坑、第一根钻(挖)孔桩、墩台身第一次绑扎钢筋、立模、灌注混凝土、移动模架第一孔梁模板安装、底腹板顶板钢筋绑扎、波纹管安装、混凝土灌注、预应力初与终张拉、孔道压浆、移动模架过孔、桥面系施工。连续梁0#块预压、钢筋、模板和混凝土施工。

3) 隧道:支护(锚杆、钢架、钢筋网片、喷射混凝土)、防水板安装、衬砌混凝土灌注、仰拱开挖与混凝土灌注。

4) 其它需要集体验收的隐蔽工程、关键工序、重要部位。

5) 参加人员:监理组长和现场监理工程师;监理组长安排的其它监理人员。对于重点工程,将由监理部组织进行。

6) 集体验收由两人以上监理人员同时检查,共同决定该检查项目是否合格。检查合格后,由主管监理工程师在检验批上签字。集体验收的内容,在监理日记上明确记录,填写“集体检查登记表”上报监理部,并在监理月报中反映。除上述检查内容外,监理组还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决定集体验收的其他项目。

2.15.1 竣工验收的依据

1.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相应的技术说明书;

2. 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文件;

3. 经主管部门审批、修改、调整的相关文件;

4. 有关工程质量验收的标准、规程、规范等;

2.15.2 竣工验收程序分为单位工程验收和工程验收

1. 单位工程验收程序:

2) 监理部应对施工单位提交全部竣工文件进行审查;

4)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监理部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由总监组织复查,认可后签发工程竣工初验报审表(ta14)。

5) 施工单位按施工承包合同将工程全部竣工,并经监理部预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2. 工程验收程序:

2) 总监理工程师参加有关单位组成的验收委员会;

3) 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对本专业工程的检验或检查;

4) 监理部应提交本标段工程质量评估初步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参加验收委员会对本标段工程进行的验收,会签竣工验收报告。

3.1.1 开工前施工复测检查

4. 对重点工程或地形复杂地段,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抽测或局部复测,确认测量数据正确性,审核并签认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测量放样报验单》,报建设指挥部备案。

3.1.2 施工过程复测检查

2. 对于有沉降要求的路基工程或隧道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对测量成果进行检查,确认路基或隧道的稳定性。有问题时,及时上报监理部处理。

3.2.1 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编制报送隐蔽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根据合同约定,建设指挥部驻工地代表或质量监督站人员参与检查重点隐蔽工程。

3.2.3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质量检查工程师于隐蔽检查48h前或特别商定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报验。对于工期较紧的工程,监理工程师可根据监理合同适当调整时间,以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

3.2.4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约定的时限内到现场进行检查、核实,施工单位质检人员配合检查。

3.2.5 监理工程师确认隐蔽工程合格后,办理签证,并准许施工单位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3.2.6 对于检查不合格的工程或检验批所填内容与实际不符的,监理工程师应在工程报验申请表上(ta8表)签署检查不合格及整改意见;严重的,可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责令施工单位限期对不合格工程进行整改,自检合格后,向监理部重新报验。

3.2.7 特殊设计的、与原设计图变动较大的或监理认为需要设计单位参与检查的隐蔽工程,还应要求设计单位驻工地代表参加检查。

3.2.8 隐蔽工程检查合格后,停工超过一定时间,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则应重新检查验收;超过6个月的,需重新办理复工手续。

3.3.1  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按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要求,进行自检。

3.3.2  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填写工程报验单及相关检验批或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向监理工程师进行报验。

3.3.3  监理工程师应按照验收标准规定,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进行现场复核,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对于地基处理、沉降观测、路堑开挖及支挡结构基坑开挖、桥梁地基及基础、隧道衬砌、线路基桩等分部工程验收,根据验收标准要求,请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并在相关资料上签认。

3.3.4  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后,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认相关资料,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未经签认的工序,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3.5  如验收不合格,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施工单位进行返工或修整处理,自检合格后,监理部重新组织验收。

3.3.6  单位工程完工后,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验标要求向建设指挥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会同建设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验收。

3.4.5  平行和见证检验工作无论合格与否,均需保留真实的记录资料,统一归档管理;监理部配有试验室的,由试验监理工程师负责平行检验资料的收集和归档;现场监理负责见证检验资料的收集和归档。

3.4.10 监理部办公室日常应加强检查和监督,并具体负责对平行和见证检验的资料最终归档。

4.1.1 定期检查

内业资料检查:重点检查安全制度、措施、方案的落实情况;人员教育培训、技术交底、文件学习传达情况,内业资料整理是否完善等。

2. 安全监理工程师每月不少于一次组织有关人员对重点施工项目,关键工序进行重点抽查。

3. 按“三集体”活动要求程序,监理组负责人每周组织一次有关人员安全质量综合检查,并填报安全检查记录表,记入监理日记。

4.1.2 专项(季节性)检查

安全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专项或季节性安全专项检查,如用电安全、特种设备安全、隧道、防火防爆、节假日前后、雨季、冬季、台风前后等;要对定期检查存在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对各监理组现场安全监控情况进行检查。

4.1.3 日常检查、巡查

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应加强对管段内施工情况日常检查、巡查,对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业应现场把关;对定期和专项检查发现及建设指挥部提出的问题,负责督促整改落实,及时反馈信息,并作好记录。

4.2.1  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对监理人员进行安全意识、劳动纪律、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4.2.2  按照培训计划,选送有经验和有责任感、事业心强的人员进修培训,同时,应结合施工特点,经常对监理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努力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安全监管能力。

4.2.3  监理部根据“学习制度”要求,每月组织有关监理人员进行一次业务学习,时间不少于2h。

4.2.4  安全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进展及特点和建设指挥部要求,及时对监理人员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或交底。

4.3.1  监理部应建立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每季召开一次的安全例会,主要内容有:学习文件,安全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安全管理经验,制定有针对性措施,布置下一阶段安全工作重点。

4.3.2  总监或副总监理工程师每月主持召开施工单位分管安全领导、安质负责人、监理组长及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工作协调会,总结、分析、布置安全工作。

4.3.3  监理部和各监理组建立安全隐患问题数据库台账,作为分析依据,落实整改闭合。

4.4.1  监理部应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部有关“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对危险性较大施工项目,如:隧道开挖、爆破作业、大型设备设施起重吊装、施工临时用电、高空作业、深基坑开挖、大型支架、临边围护工程、模架制梁、水上作业等,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经专家组论证通过。

4.4.2  危险性较大的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专项措施,须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监理部安全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方可下发执行。

4.4.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逐级细化施工方案和措施,细化的施工方案措施必须针对性强,并具有可操作性。

4.4.4  经过审查批准的方案措施必须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逐级召开专题会进行交底,做到逐级交底签认,责任到人。

4.4.5  监理人员应参加施工单位召开的安全技术交底会议,并记入监理日记,对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不得同意施工作业。

4.4.6  凡未达到以上要求、施工单位强行施工的,监理人员必须立即上报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及时签发暂停令,暂停该工程施工、检查与验收,并上报建设指挥部。

3. 安全质量专职检查体系机构图、人员名单及资质证书;

6. 对人员进行动态管理,施工人员中途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报批手续,并经培训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 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应急预案符合要求、签认后报监理部,经安全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备案。

4. 监理工程师经常检查应急救援机具、物资完好齐全,存储到位,督促施工单位组织应急救援和消防安全演练,确保应急救援时能熟练进行。

5. 监理工程师加强现场应急救援的动态管理,根据工程的推进,适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方案或措施、救援物资的补充与完善。

4.7.1 监理部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应逐步完成由传统管理模式向现代管理模式的转变,即:实行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应不断加强对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监控把关和推进。

4.7.2 所有工程开工前,都必须针对工程结构形式、施工工艺、施工机具、周边环境和气候等特点,要求施工单位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水下、水上作业、基坑支护、起重吊装、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大型机械设备拆装、压力容器工程、临时用电工程、拆除工程及其它危险性较大的作业等,必须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经集团公司技术管理部门审核。对危险性较大的项目,经五人以上专家组论证同意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方可组织施工。

4.7.3 对危险性大、高温期或冬(雨)季施工期长的工程,应单独编制季节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从防护上、技术上、管理上采取强化措施,以做好高温炎热季节的防暑降温、防食物中毒工作,保证雨季施工的防雨、防潮、防汛、防漏电及冬季施工的防寒、防滑、防火、防煤气中毒工作。

4.7.4 监督施工单位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4.7.4.1监理部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向工程负责人、有关技术、安全、质量等管理人员及施工从业人员进行交底。

4.7.4.2每个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负责人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监理人员应参加施工单位组织的交底会。

4.7.4.3安全技术交底应履行签字手续,交底内容全面、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交底应一式四份,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认后,由交底人、接受人及建设指挥部安质部门和监理部分别存档备查。

4.7.4.4施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工作内容。

4.7.4.5施工作业人员必须严格依照交底的要求,进行施工作业。

4.7.4.6施工负责人、技术人员、安检人员应检查现场落实情况。

4.7.4.7监理人员对方案和措施进行监控,对未按要求落实的或违规、违章、违标作业,应坚决制止;对不听劝告的,应立即向监理组长或总监理工程师报告,采取暂停报验等强制性措施予以制止。

4.7.5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级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资料必须齐全、清晰、真实、完整、有效,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

4.7.6 监理人员应认真审核各类安全技术资料,需现场核实的应及时到现场核实,严格按规范和有关要求把关签认。同时,应及时整理归档,严禁补签漏签或违规乱签盲目签字。

5.1.1 变更设计指经审定后的设计文件自交出施工图起到工程竣工为止,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更与增、减。超出此范围,不按变更设计处理。

5.1.2  凡需变更设计,应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技术经济比较资料并填写变更设计申请,由提议单位项目总工或负责人审查盖章后,报监理部及建设指挥部,由建设指挥部会同原设计单位、监理部、施工单位,必要时请地方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后决定。

5.1.3  路外单位提议的变更设计,由建设指挥部组织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部共同研究,按变更设计的程序和分工办理。

5.1.4  监理部应严格按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设指挥部制定的有关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及施工承包合同处理变更设计。

1. ⅰ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有关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提交原设计单位研究。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参加设计单位组织的有关会议,并按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实施。

2. ⅱ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有关资料,经建设指挥部审定,原设计单位负责变更设计。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参加建设指挥部组织的有关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变更单上会签。

4.1.5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之前,施工单位不得实施变更设计。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实施的变更设计,监理部不得予以计量。

4.1.6  变更资料一般包括:工程变更单(tc2)、变更设计通知单、工程量计算单、个别概(预)算和现场变更会议纪要等。资料不全,监理人员不得进行验工计价。

5.2.1  监理部按交通部及建设指挥部现行文件规定办理验工计价签证,保证所验工签证的各项工程质量合格、数量准确。

5.2.2  认真审核施工单位申报季(月)度验工报表的工程数量,确保验工计价项目不超验,不漏验。

5.2.3  验工计价的程序

1. 施工单位统计质量合格并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的工程量,填报验工计价表,同时提交计算明细表、批准的变更设计及施工图增减数量表,有必要时,需提供质量验收记录表、工程检查证及试验报告等。

2. 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施工承包合同和经建设指挥部确认的施工图工程数量,审核施工单位已完工程数量,并会同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核实。对手续齐全、资料符合验收要求并符合施工承包合同的工程量予以签认。

3. 施工单位依据专业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已完工程数量,按照要求编制验工计价表,经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后,报监理部。

4. 总监理工程师对验工计价表、工程数量表进行审核,审查无误后签认,报建设指挥部。

5.2.4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验工计价:

1. 无开工报告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2. 由于施工单位责任造成新增的部分工程量;

3. 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内业资料、计量不完善的;

4. 隐蔽工程未经监理检查签认,施工单位自行封闭的;

5. 未按规定办理设计变更或变更手续不全的;

6. 计价工程的名称、计量单位、综合单价与中标价款不符,且没有任何手续的。

1. 监理部在组建项目机构时,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进度控制监理工程师,具体负责对现场工程进度进行统计和控制。

2. 第一次工地会议后,监理部应及时明确施工单位编制进度计划的时间、格式、上报份数等相关内容,并在监理内部明确逐级审批责任。

3. 监理人员在审批开工报告时,应同时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安排,不符合建设指挥部《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安排的,应要求施工单位修改。

4. 施工进度计划应按时标网络图的要求编制,明确每月或每季度完成工程实物量,以便于对节点进行控制,对计划的实施与实际进度的偏差进行对照比较。

5. 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召开工地例会前应先对工程实体的形象进度进行调查,将实际进度与计划相比较,分析计划与实际进度的偏差,初步分析产生偏差的原因。在召开工地例会上,把工程进度纠偏在会议上进行点评,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进行完善。

6. 监理人员在现场的检查过程中,随时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进度滞后,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赶工。施工单位整改不力或无具体的改进措施时,监理人员应及时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

7. 监理部应根据进度控制方案,定期编制进度分析报告,对各个施工工点存在的进度偏差进行统计和分析,明确进度超前或滞后的具体偏差,分析产生的原因,将报告上报建设指挥部。有条件的,应及时通报施工单位,以引起施工单位重视。

8. 监理人员应根据会议纪要要求或专题报告精神,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纠偏实施进行跟踪,督促其根据会议要求予以落实。

1. 监理部进驻工作现场后,配备专业环保监理工程师并及时安排进场,编写“环保监理细则”,积极开展对当地现场环境的调查工作。

2. 专业环保监理工程师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时,把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内容作为重点内容进行审查。在交底会议上,对环保的工作要求进行交底。

3. 专业环保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建立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体系,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督其运行情况。

4. 监理部应定期组织对施工单位现场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和随机抽查。根据检查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发出整改通知,责令进行整改。对不认真进行整改的,报请总监理工程师同意,下发“工程暂停令”进行停工整改。

5. 对有特殊要求的工地,配合有关单位对施工产生的噪音等进行检测,不达标的监督完善。

加油站副站长述职报告加油站站长工作总结篇四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执法队伍建设,统一全国环境监督执法标志,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环境监督执法标志为“中国环境监理”证件和“中国环境监理”证章。

第三条 环境监理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权或者依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在本辖区内对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行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处理以及执行其他公务时,必须佩戴“中国环境监理”证章,出示“中国环境监理”证件。

第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全国环境监理执法标志的式样,并负责监制。

第五条 凡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环境监理人员,应填写《环境监理执法标志申请表》(附件一),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统一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发环境监理执法标志,并填写《环境监理执法标志颁发汇总表》(附件二),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环境监理人员持有的“中国环境监理”证件必须加盖签发机关钢印,并由签发机关统一编号。

第八条 环境监理执法标志不得涂改,不得在非公务场合使用或转借他人使用。

第九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持有执法标志的环境监理人员,应定期组织审核,对不适合环境监理执法工作的应予调整,并报请原签发机关收回其环境监理执法标志。

第十条 环境监理人员调离环境监理执法工作岗位,应将环境监理执法标志交回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交回原审核签发机关。

第十一条 环境监理执法标志如有遗失,应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挂失,声明作废后,办理申请补发标志的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反本办法使用环境监理执法标志的人员,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举、揭发。

第十三条 环境监理人员违反本办法使用环境监理执法标志,经查证属实,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收回其执法标志,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已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制发的环境监督执法标志应按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和管理,其名称和式样与本办法规定不同的,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报请原批准机关同意后,按本办法予以统一。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加油站副站长述职报告加油站站长工作总结篇五

为了保障现场施工安全,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环境的不安全条件、管理上的缺陷、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做好安全监督检查的工作,同时采取针对性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保证工程安全目标的实现,编制本办法。

本办法是依据国家各项安全标准、规范、制度编制,是针对本工程具体情况实施的补充项,适用于江北泰山经济适用房片区(拆迁安置房)a地块基坑支护工程、江北泰山经济适用房片区(拆迁安置房)a地块桩基工程两个分项目;随工程进展,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随时进行补充、修改。

本办法自即日起实施。

一、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

1、查人员动态:主要是查现场施工人员对安全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认识,是否真正做到了安全健康;及现场有无违章指挥;工人在生产过程中是否有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操作行为及习惯性违章的发生。

2、查管理、查制度:主要是查施工单位班前会、安全学习情况;施工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规程措施、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制等的贯彻、执行情况。安全规程、规定,安全制度,安全措施、安全文件;安全管理网络;安全日常活动(做到有内容,有针对性,有记录);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每周一次安全活动日制度,做到人人有签字,有整改措施,有台帐;要求各道工序都应有风险辨识,有安全措施,有安全交底记录。

3、查安全设施、查隐患:主要是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各种机械设备上的安全防护装置是否完善、有效;电气设备的防爆、防漏电装置是否符合技术要求等。现场器材保管:施工用材料及机具设备有无损坏、摆放是否整齐安全。

4、检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每天检查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岗情况。抽查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

二、安全监督检查的方式

1、日常巡回安全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理时时监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给予纠正。

2、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方案,审查施工单位安全保证措施,不定期参加施工单位安全例会、班前会。

3、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查出安全问题要有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复检。

4、安全监督检查按规定标准做到过程细、项目全、无死角,每到一处必须是全面细致地进行检查。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问题,要坚决停工处理,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不准开工。

6、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和隐患,要追根问底分析原因,属于安全施工责任制不落实,人为造成的隐患,必须追究责任。

7、检查安全管理资料,不能出现资料不齐全、不规范、丢失等情况。

8、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1)、责任制原则:坚持领导负责,分工负责,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即:坚持项目经理对安全生产负全责,安全专责工程师对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各班组长对工人进行直接管理。(2)、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符合工程特点、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及时下发和传达到所有施工人员,对基本安全防范措施要传达到相关方。各单项作业的技术交底中,必须有施工作业的安全措施。

9、坚持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1)、按规定对新入场人员进行三级教育,按国家规定的内容及要求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填写三级教育登记表,方可允许上岗。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严禁上岗作业。60岁及以上劳动者不能从事高危作业。(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经专门的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同时做好登记,报监理备案。严禁未取得相关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3)、在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时,必须了解和掌握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后,方可进行作业。(4)、每一单项(或单位)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都要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一次总体安全教育,再依据施工阶段、工序 2 工艺要求,及时下达安全技术措施和交底,同时做好记录。

a施工现场安全设施的设置要求

a、施工现场安全设施要做到“三必有”即:有边就有栏,有孔(洞)必有盖,有施工项目必有措施。

b、施工技术措施要求设置的安全设施必须设置。

c、施工现场的施工机械、电动工具的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

d、严禁在安全设施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的情况下施工。

e、施工现场临时的配电柜、配电箱、电焊机、生活区、办公区、厕所等应实行标准化。

b施工现场安全设施的使用及维护

a、施工现场公用安全设施由施工单位项目部指定相应的专业施工队伍进行管理及维护。

b、专业施工队伍应对工程公用安全防护装置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

c、施工现场的公用安全设施的拆除应由施工单位统一安排,严禁个人私自挪用、拆除。

d、因施工需要,对安全设施进行拆除的,施工完成后应及时恢复。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报项目监理部批准后才能拆除,并要采取临时替代措施。

e、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使用的临时安全设施应予以爱护,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拆除回收。

f、项目监理部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是否到位,能否满足施工要求,发现问题,立即下发“监理联系单”或“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g、项目监理部应定期对周转性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的,及时通知相关单位更换。

三、安全施工技术方案管理制度

1、承包商在工程开工准备期内,尽快编制好安全施工技术方案,并于正式开工前向工程项目监理部报审。

2、承包商报审的安全施工技术方案内容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其要点是安全保证体系,人员配备,安全施工技术方案,安全防护、安全工器具配备、安全保护措施、安全注意事项等。并具有编写、校核、审查、批准人员的签名,其中审查人员应是承包单位的安全技术负责人,批准人员应是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还需加盖承包单位的公章。

3、承包商报审的安全技术方案由安全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在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报审表上提出审查意见,后报项目监理部审查,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签署审批意见。

四、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按照建设部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设计、布置临时施工用电,进行电源管理。现场安全专责工程师负责定期对现场临时用电设施进行检查。

1、临时施工电源的供电方式采用“三相五线”制,电源箱采用标准闸箱,箱内标明负荷名称及线路图,箱门加锁并设警告标志。

2、各类电源箱的检验、维修、标识(在电源箱上粘贴《检验合格》标签)、编号和保管等由专业电工管理,非专业人员严禁操作。

3、电源管理、维护和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建设、劳动部门颁发的“电工操作证”。

4、施工现场直埋电缆必须用铠装电缆或加保护管,深度不得低于0.7米,经过道路的需加以保护,缆沟回填应沿电缆走向每隔30米立“地下电缆”标志。

5、敷设各处的临时线路绑扎牢固整齐,电气连接及绝缘可靠,防止外部受机械损伤。

6、施工现场一律不准采用裸导线,采用架空线时,必须按规定使用绝缘导线,架设高度不得低于4米,有车辆通行的路口不得低于6米。

7、禁止使用没有装设漏电保护器的活动线轴。三相电动工具必须采用三相 4 四极插座或插销。

8、在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应采用防爆型灯具,开关必须设在室外;在缆沟、循环水沟及潮湿地方,用24v电压照明;在箱罐容器内施工必须使用12v的低压行灯电源,(行灯变压器不得放在容器内)应采用橡皮软线和手持灯,且低压线路必须与高压线路分开敷设。

五、机械设备及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1、施工单位选购的机械和工器具必须是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并有出厂证明和试验报告。

2、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对所有工器具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安全规程规定需要实验的工器具、设备要进行试验,并认真做好记录。

3、对链条葫芦、电动角磨机、电锤、电钻等要求使用单位在安全规程规定的范围和有效期限内使用,在检查中不合格品要做标识。

4、施工生产过程中,要有专人对机械及工器具进行维修和管理。

六、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1、施工单位在开工准备阶段就要创造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良好开端,在施工期间和启动运行前要加强文明施工的管理与监督,从而达到对每个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管理。

2、施工单位要建立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管理组织机构,制定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并报甲方、监理部备案后,方可在工程管理中执行。

3、施工人员统一着装,佩戴胸卡。正确穿戴劳保防护用品、用具。按规定工作服要穿戴整齐,严禁敞胸露怀进入施工现场,未穿戴劳保用品者严禁进入施工现场。

4、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机械设备要清洁完好,要有设备铭牌,有操作规程,现场机械设备无漏水、漏油、漏电、漏气现象,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5、施工现场使用的工器具要堆放合理,排放有序,符合安全标准。严禁野蛮装卸,严格各项操作规程。各种物资要标识清楚。

6、在安全标识管理上,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不同,施工作业区要挂放相应的安全警告牌,安全警告牌规格尺寸必须统一。

7、材料、设备定置、定位化管理,对进场材料,设备的摆放按统一规划布置。指定存放区域,分类存放,挂标识牌。摆放的材料、设备距路基不小于1m,做到现场材料摆放整齐。

8、施工用材料,应根据工程进度合理储存,一般为两天用料,不得剩余过多,要堆放整齐,外侧成线。

9、钢管:同品种规格的钢管两头码齐,不得交叉。

10、架板、模板:凡存放的架板、模板都应清理干净,摆放整齐,不得歪斜,不用的及时运出归库。

11、木材及易燃品:远离火源,备有灭火器,碎木及时清除运至垃圾点,无论圆木、方木、板材均应整齐摆放。

七、人员资质、安全资料检查

1、每一个分包单位或作业队伍进场作业前,都应将所涉及的特种作业人员,填写《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并附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证书复印件,报监理单位审查、复核并备案。

2、为保证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监理人员可随时抽查正在进行特种作业的人员岗位证书。其他作业人员需要持证上岗的,监理人员也要抽查其岗位证书。

3、抽查施工前工程技术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记录。

施工现场的每一项作业活动,都应由工程技术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进行。监理人员在巡视和检查现场时,可随时抽查作业活动的交底记录。监理人员发现某一作业活动没有进行交底或没有交底记录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暂停该项作业,待交底完成并形成记录后再恢复该项作业。

4、检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的落实情况。

5、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经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发现施工活动不符合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改正。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的,监理部应及时向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6、要求施工单位每周组织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临时用电、起重机械、脚手架、消防设施等进行安全检查。每周安全检查的参加人员为:总(分)包单 6 位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监理部安全监理人员。每周安全检查时,要求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做好记录,监理部督促施工单位书面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完成时间等。

八、奖励、处罚制度

1、本工程实行连做制度,对于现场施工违章人员,发现一次,给予口头警告,二次或以上,给予经济处罚,同时连带班组长、安全管理员给予经济处罚。

2、对于提出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措施的人员给予奖励。

3、施工单位每月上报安全文明措施费用报监理、业主审核确认用于本工程的安全文明管理,要专款专用。

九、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等

7、《钢筋混凝土灌注桩》10sg813

17、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地方标准

加油站副站长述职报告加油站站长工作总结篇六

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监理人员的作用,按照公司对各项目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项目部规章制度。工程监理项目部的全体监理人员应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同时遵守本规定。

监理人员日常管理制度

一、监理人员每天必须按规定时间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

二、应注意个人形象,说话文明,相互尊重,以礼待人。

三、工地现场检查巡视必须随身携带检查工具,巡视检查完毕必须进行各项书面记录。

四、所报检查项目,要认真检查,检查方法按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执行,不得缺项和漏项检查,必须每日清点签署当天资料,做到当日事当日毕。

五、注重学习并熟悉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合同文件、设计图纸及工作岗位职责与管理制度,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监理过程中对下发的文件要认真领会,及时贯彻落实到位;服从领导安排,认真干好本职工作。

六、隐蔽工程、关键控制点或重要工程部位,必须全过程旁站检查施工,不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现场。

七、上级各有关部门检查工地施工情况时,监理人员必须主动配合检查,介绍情况,接受询问,不得找任何理由回避。

八、项目部一周定期召开施工现场的工作会议。

监理人员工作制度

一、现场监理工作

1、现场监理每天必须到现场检查施工情况,了解施工动态,管控施工质量、安全。

2、携带必要检查工具,亲自动手量测,对每道工序必须认真仔细实测、检查。

3、监理必须严格执行监理程序,每道工序必须经检查合格,同时签认相关施工资料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4、各施工工序,监理必须要求施工单位按规定报检,未报检的工序,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5、对一般质量缺陷能够处理的,处理完成后要向上级主管部门及负责人报告,出现重大质量及安全事故必须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及负责人,同时做好记录,督促承包人保护好事故现场,协助承包人组织抢险工作,将事故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6、对关键工序和主要工程的重要部位必须进行旁站。

二、见证取样试验监理

1、所有工程进场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必须严格按照规范与抽检频率要求进行取样抽检,各项技术指标检测合格后,方可通知有关单位使用,否则,不得使用并清除出场,或按规定降级使用。

2、标准试验、平行试验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实施。

3、巡视检查时必须注意进场砂、石及水泥等各项材料,如有变化要及时取样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4、监理抽检频率必须大于或等于规范要求,抽检覆盖面达到工程部位的100%。包括市政施工,压实度检测每层必须按规定频率进行抽检,并做好资料的整理及签认工作。

三、测量

1、所有工程高程点等各类控制点必须复测,经计算测量精度满足规范要求后方可使用。

2、对重要部位定位放线、坐标及高程必须复测计算,符合设计及规范精度要求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3、施工过程中,对用于重要工程部位的坐标、高程控制点要定期进行复测,检查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4、要督促承包人使用经有相应资质单位校核、标定的测量仪器,防止仪器误差导致工程放样错误。

项目部员工考勤制度

一、项目部原则上实行每周6天、每天7小时工作制。

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项目施工具体情况及被监理方的工作时间,合理确定工作时间,保证监理工作正常有序的进行和员工的正常休息。

二、根据工程项目施工具体情况,需要加班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确定。晚上加班超过0:00,次日上午休息,超过4:00 次日全天休息。

三、所有员工必须认真遵守上下班时间,不迟到、早退,未经允许不得擅离岗位。工作时间严禁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四、员工因故不能上班,必须执行请假制度。上班时间内因公需要外出,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或负责人批准。

五、项目监理部实行签到考勤制度,上下午签到。员工本人每天应在考勤表上签到,迟到、早退、旷工、请假、公出、调休的由负责考勤的人员在考勤表上做出标识。

六、根据天气,外界等因素造成施工工程临时停工的,监理工程师要合理安排值班人员。

七、负责考勤的人员每月填写月度考勤统计表,经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或负责人审查签字确认后,于每月底将上月考勤表报送公司。若逾期不报而影响到监理部员工工资和全勤奖的正常发放,负责考勤的人员应对此后果负责。

八、不论何种休假,需提前办理休假手续,经批准后实施。请假1天,由项目监理部负责人批准;超过2天,由公司领导批准。项目监理部负责人的休假、公出,由公司领导批准。

九、监理人员离职,须提前一月报公司,公司安排人员衔接。

监理人员奖惩制度

一、设立全勤奖:当月全勤奖 300元,请假半天扣除50元,月累计请假超过3天,扣除全勤奖。

二、在上级领导检查或工地例会中,监理项目部得到表扬的,公司给予项目部负责人200元/次,监理人员100元/次。监理人员个人得到表扬的,公司给予其100元/次的奖励。

三、施工进入高峰期时,依据当月现场具体情况(含临时加班),并依据监理人员工作情况,设立浮动奖金。

四、根据工程项目施工具体情况,休假日需加班的,服从总监理工程师安排。以天为基数,并给予个人日平均工资补助。

五、业主或上级部门对项目部工作检查时发现,对施工现场的违规操作,现场监理没有口头指令或书面指令每次罚款50元。

六、业主或上级部门检查工地,如果现场监理没有在施工现场且没有正当理由时,每次扣款100元。

七、上级主管部门检查工地发现较大质量问题而通报批评时,对负责该段的项目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对分管现场的监理人员处以100元罚款。

八、对监理人员在现场监理过程中,不按程序办事,在计量及质量控制方面,帮助承包人弄虚作假,发现一次罚款300元。

九、监理人员收受承包人的钱财,发现后除勒令退回钱财外,并将该员退回公司处理。

十、加强业务知识学习,积级参与监理考评,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努力做好监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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