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权工作总结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总结
总结是对前段社会实践活动进行全面回顾、检查的文种,这决定了总结有很强的客观性特征。怎样写总结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总结应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总结范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确权工作总结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总结篇一
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
一、充分认识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
工作,有助于依法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为此,各乡(镇)、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充分认识加本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加强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克服困难,确保本项工作如期完成。
1、本县辖区内所有村委会;
2、本县辖区内已审批并且建成住房的宅基地,年全民发证遗漏的宅基地。
三、登记程序
1、申请。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或农村宅基地合法使用者应提交土地登记书面申请。
(2)农村宅基地合法使用者应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农村宅基地批准资料或其它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地上物权属证明等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上述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受理。由土地所用者或农村宅基地合法使用者向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提交申请登记资料,经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审查合格后出具意见并提交乡(镇)政府审批,完成后由国土资源管理所按批交县审批大厅国土资源窗口受理。
4、审核。由国土资源局地籍规划室对窗口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后,认为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局务会会审。
5、登记。经国土资源局会审无异议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报经县人民政府核准后办理土地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卡、制证。
6、发证。由土地所有权单位法人或农村宅基地使用者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县审批大厅国土资源窗口领取土地证。
三、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有关政策
严格落实1999年1月1日《^v^土地管理法(修订)》“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遵循“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切实解决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中存在的政策问题,严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关口,坚持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必须达到 “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严禁通过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使违法用地合法化。
3、1987年《^v^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二)已领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宅基地,其住宅房屋至今尚未迁建、扩建、翻建的,或者已领取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遗失,但能有效证明其住宅房屋至今尚未迁建、扩建、翻建的,可以按原登记宗地、面积,换证或补发土地证书。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宅基地不予登记发证:
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村)镇建设规划的;
2、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正在处理的;
3、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4、地上住宅房屋权属不清的;
5、因依法查封地上建(构)筑物和其它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6、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应当退出旧房所占宅基地而没有退出的;
7、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8、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9、土地管理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如上级另有新规定的,由县国土资源管理局结合实际情况施行。
四、收费标准
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到权属纠纷基本解决,集体所有权证和农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证全部放。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七日
确权工作总结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总结篇二
1、9月7日召开全市高中信息技术学科教研会。总结上学期高中信息技术学科主要工作,布置下学期工作计划。
2、组织我市高中信息技术学科教师召开关于“使用新教材”研讨会议,广泛征集同步练习题。
3、探讨高中新课程信息技术学科评价制度,完善评价体系。
4、加强信息技术学科教学模式的实践与研究,在全市高中段进行一次优秀课评选(一课多上)活动(时间暂定11月末12月初),评出在新课改理念指导下的优秀课作为典型在全市推广,并推荐到省学院参加省级优秀课评选。
5、做好典型的培训工作,在我市高中学段分抓好2-3所信息化实验学校,评出4—5名课程改革的先进个人。
6、 组织好我市学生参加全国青少年信息学(计算机)奥林匹克竞赛分区联赛复赛工作,推动信息技术学科的普及和为国家选拔优秀人才。
7、组织高中教师参加辽宁省教育学会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专业委员会第八届年会。
9、积极参与中小学教师现代教育技术技能培训工作。
10、组织新一轮英特尔未来教育培训工作。
确权工作总结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总结篇三
一、有争议的山山名叫,记录面积为70亩,此山一直是周姓坟山。一九八四年发放山林权证时,隶属镇,当年未发证给周姓,也未发给群众,周姓并未在意。此次林改中,周姓提出并申请,要求发证,遭到开发区的拒绝,不承认此块插花山,恰巧又遇征收,群众要求更加强烈。
二、目前对方有明确的山林权证26亩,我方也接受这一事实,但不明确的山林权证,周姓一概不认。在一次协商过程中,镇要求出示了所有对方认为是有效的证件,累计总面积超出实际面积36亩,累计结果很难令周姓信服,这是纯粹的糊拼乱凑,周姓群众非常气愤,多次几十人到开发区理论。
三、开发区街道办事处于年11月28日来函认为此宗山林权属纠纷纯因周姓人家无理取闹,胡业淦等农户依法享有山林权,而周姓无任何山林权。对此意见我镇认为处理不妥,认为应严格依照《江西省林业纠纷处理条件》执行,即向阳街道办事处除26亩有效证件外,其它的44亩应双方协商解决。
为确保市体育中心建设的顺利进行,防止群众上访,减少不安定因素,请有关部门对此宗纠纷予以调处。
特此报告
确权工作总结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总结篇四
全面落实^v^、^v^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根据《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福建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厦门市自建房及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扎实推进全区自建房及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消除房屋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深刻汲取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等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和监管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彻查房屋安全隐患。组织开展“百日行动”,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实施分类整治,消化存量,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完善相关制度,严控增量,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一)排(复)查范围
对全区域城乡所有自建房进行全覆盖排(复)查摸底,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坚持全面摸查和重点排查相结合,重点排(复)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拆迁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景区和非景区景点、集镇区等区域,突出人员密集、违规改建扩建加层、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
继续推进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治理三年行动和7大类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回头看”,对新增房屋、历年已整治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未整治房屋等进行全面排(复)查。
(二)排(复)查内容
要全面摸清房屋基本情况,重点排查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经营安全性(相关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等内容。
(三)排(复)查方式
(四)排(复)查时限
20xx年8月底前完成经营性自建房排(复)查工作,2023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排(复)查工作。
(一)行动目标
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部署要求,自20xx年6月1日起至20xx年8月底,对全区经营性自建房集中开展“百日行动”,重点排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开展分类整治,确保管控到位。
(二)行动任务
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经营性自建房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三方面进行全面排查和初步判定,根据风险程度实施分类整治。要加强部门联动,发现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违法建设行为、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要迅速采取清人封房、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依法依规推进“两违”处置和经营安全复核,在隐患彻底消除、违法建设处置完成前不得恢复使用。
(三)督导评估
20xx年8月下旬,逐镇(街)、逐村(居)开展“百日行动”督导评估,确保行动取得实实在在成效。
(一)建立整治台账
依托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从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三方面梳理建立隐患清单,组织相关部门依职责推进分类整治。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建立整治台账,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责任措施,整治情况录入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实行销号闭环管理,力争2024年底前完成全区自建房整治任务。
(二)实施分类整治
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部门协同,形成合力,有序推进分类整治。
1.对排查发现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的,由区建设与交通局牵头各镇(街)推进专项整治。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一般安全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治责任和措施。严厉查处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手续危害房屋安全行为。
2.对排查发现的经营性自建房,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相关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包含公安、教育、工信、民族宗教、民政、资源规划、商务、文旅、卫健、应急等部门),开展经营证照复查,实地核查经营场所安全,尤其是对违规加层至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的食宿、培训、教育、娱乐、医疗、宗教活动场所等房屋,依法推进整治。对无法提供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或鉴定为c、d级的房屋,应当在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使用。
3.对排查发现存在“两违”的自建房,由区城市管理局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或镇(街),加大对“两违”行为的整治力度,依法严肃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等手续,以及违规改建加层、擅自改变功能结构布局危害房屋安全、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特别是对多次违建、擅自加层的经营性自建房,要建立重大隐患清单,依法推进处置,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对排查发现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自建房,由资源规划分局牵头各镇(街),组织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一)严控增量风险
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必须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并依法依规办理施工许可等手续,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申请加层(总层数不超过3层)、装修改造(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用作经营的自建房,应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安全鉴定后,严格履行上述基本建设程序,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经营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有关经营许可等手续。资源规划部门要完善自建房改扩建加层和改变用途等规划许可制度。经营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未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的不予审批。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确权工作总结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总结篇五
在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下,要全面理顺土地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的关系,再造所有权主体和经营权主体,为培育土地市场奠定制度基础。我们认为实行“土地股份制”是最好办法。所谓“土地股份制”,是以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利用股份制多层产权结构的特点,将土地分解为价值资产和实体资产,进而将土地所有权分解为土地股权、经营权和使用权,在此“三权分离”基础上,形成农民拥有土地资产的股权,集体经济组织掌握土地经营权、租佃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力制衡关系,从而实现土地股份制与土地经营租佃制相结合的双层产权制度。
成立董事会,代表股东负责监督土地的经营活动;然后再由董事会聘用“懂经营、会管理”的能人具体负责日常土地经营活动。三是改变经营方式,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目标,实施规模化经营。土地使用权既可以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掌握,也可以出租或参股给愿意经营的农业龙头公司或农户,股东农户有优先租赁权。四是农户可以通过股息和分红的形式,每年分享土地经营收入,也可以在条件允许的时候,在集体组织内部或市场上转让股权,变现资产。
机制。与此同时,各个产权主体由于利益的驱动,必然相互制约,形成合理约束机制。农民作为股东要监督和约束经营者的行为,保障自己权益;而集体经济组织与租佃农户或其它经济组织则依据合同相互制约,因而形成了严格的约束机制。第三,它还是低成本与高效率的有机结合。制度变革总是用成本最低的制度代替成本过高的制度、总是选择成本最小的变迁路径。土地股份制既具有农民个人所有制的强力激励机制,又拥有国有制规模土地的配置效率,同时,还保留了集体所有制“统筹协调”的功能,制度运行效率较高。另外,土地股份制是一种制度的改良,并不损害原有经济主体的利益,酿成社会巨变,相反每个当事者都会因此获得更大的收益,必然得到各界的支持,变迁成本较低。第四,它还是制度的稳定性与超前性的有机结合。制度的稳定性是其提高效率的前提。土地股份制设计,考虑了制度的延续性,既保存了农户和集体组织的主体地位,实现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又奠定了集体经济组织存在和作用的经济基础,可谓一举多得。制度的超前性又是制度稳定性的基础。土地股份制具有制度的超前性。土地股份制初步实现了对现有土地制度的“三化”改造,即农民所有权的股权化、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司化、土地使用权的租佃化。这样有利于资源的合理流动和配置,为农村市场经济发展奠定了基础。农民所有权的股权化,有利于农民持股转移或是变现股权带产转移。集体组织公司化,便于引进专业人才经营土地资产,提高资产运作效益。土地股份制与使用权租赁制相结合的产权制度,有利于促进土地股权市场和使用权市场的形成,便于土地价值资产的变现和保值增值,同时,也便于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和避免土地的抛荒。
3、对变革土地集体所有权实现形式的弊端。首先,农民股权的界定和分配问题。如,以什么时期的农民承包权作为折股的基期?这直接涉及农民股权的多少。因为如果以承包制实施初期为基期,很多出嫁的妇女也应享有股权。又如,股权分配是一次性完成,还是要根据农民的数量变化来调整?这涉及一些已经农转非的农民的股权是否该收回的问题。其次,农民股权的法律效力问题。目前农民拥有的股权实际上是既不受法律承认,也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农民无法运作这一权力,如向银行抵押贷款或到产权市场变现。这些问题直接涉及到农民的既得利益与切身利益。
梨树固定观察点
邓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