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学院章程制定方案
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得以顺利进行,通常需要预先制定一份完整的方案,方案一般包括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工作重点、实施步骤、政策措施、具体要求等项目。那么方案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方案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高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学院章程制定方案篇一
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壮大,学校的办学水平和英语特色得到了社会的承认,被教育部认定为具有推荐保送生资格的全国十三所外语学校之一。已经毕业的八届毕业生中,很多学生考入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浙江大学等名牌大学。
学校是中国教育学会教育实验研究会基地学校,承担教育部“九.五”、“十.五”重点教育科研课题。
2006年1月,经过省一级学校评估督导组的督导验收,我校被广东省教育厅批准为“省一级”学校。评估组在“督导验收意见”中称:广外外校的“办学水平标志着我省民办教育的高度和水平”,并称我校“已进入高收费、高投入、高质量、高效益的良性循环发展轨道,办学条件已基本实现了现代化”。
办学宗旨:对每个学生的终身发展负责,培养走向世界的现代人。
教学特色:轻负荷,高质量
育人特色:锻炼健强体魄,塑造健全人格,提高综合素质,突出外语特色
轻负荷,高质量 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开发智力,形成能力;从而保证学生有充分而自由的自我发展空间,来应对世界和未来的严峻挑战。
全面开设国家规定的所有必修课程以外,我校还开设了以下特色课程
1、英语特色课:聘请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优秀中青年教师和专职外籍教师担任学校英语特色课的教学,开设了口语、听力、阅读、写作等英语特色课程,有效地提高了我校学生的英语语言能力。
2、信息技术课:从小学至高三全面开设信息技术课程,并组织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项目,为学生步入信息高速公路提供全面全程的优质服务。
3、活动课程:教师指导下的课外兴趣小组为主要活动方式,让同学们在活动中发现自己,表现自己,从而锻炼自己,发展自己。
4、校本课程:开设《文学欣赏课》、《文化专题课》等校本课程,以求开拓知识视野,更新思维模式,使学生拥有世界视野和现代意识。
高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学院章程制定方案篇二
第一条根据《xxx教育法》、《xxx民办教育促进法》,《xxx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福州市学校。
第三条学校性质:甲乙丙共同投资联合举办的学校。
第四条办学宗旨:倡导理念。
第五条学校地址:福州市。
第六条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担任。
第七条出资人要求从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提取适当比例做为合理回报,其余结余主要用于教育的再投入和改善教职工工资福利。(或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所有结余用于学校再投入)
第八条学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每年按要求报审批机关备案后发布。
第九条学校的审批机关是福州市教育局,登记机关是福州市民政局。按照《xxx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接受审批机关福州市教育局和登记机关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学校业务范围:
(一)办学类别:
(二)办学层次:
(三)办学形式:招生对象。实施普通全日制教育或非学历的短期培训。
(四)办学形式:
(五)学制:
(六)拟建办学规模:教学班个,办学规模人。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董事会是本学校的权力机构,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推选,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
第十二条第二届后的董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与民主选举相结合方式产生。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董事会对举办者(或出资人或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
(八)须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董事会除了按民促法对董事人员组成要求外,应当注重在教职工中选拔推推荐有丰富教育教学经验的老师参加董事会,实现科学与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若干名,以全体董事的2/3以上产生或决定罢免。
第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由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或监事提议时;
(四)校长提议时。
第二十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如有本章第十五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或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学校档案保存,保留期限为学校存续的时间。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所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及投票董事姓名)。
第二十七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学校章程,致使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学校负赔偿责任。但由会议记录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的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学校财产;
(五)不得挪用学校资金,或擅自将学校资金拆借给其他机构;
(六)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得接受与学校交易有关的佣金;
(七)不得将学校资产以其个人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八)不得以学校资产为学校的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九)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泄露学校秘密。
第二十九条未经学校章程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学校或者董事会行事。
第三十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召开会议予以撤换。
第三十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三十二条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学校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董事长应尽快召集余任董事召开临时董事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董事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三十三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学校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学校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学校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十四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学校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学校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董事兼任学校行政职务的,其所享受的学校工资待遇按学校人事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学校监事、校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学校设监事会。监事会的组成方式及成员的产生由董事会另行通过决议。
第三十八条董事、校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十条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应由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四十一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四十二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的财务;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章程规定或董事会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监事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四十五条学校设校长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校长、副校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校长、副校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学校董事会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十六条校长每届任期三年,校长可连聘连任。
第四十七条校长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校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学校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学校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学校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学校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学校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校长依法是董事会的当然董事。
第四十九条校长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学校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校长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五十条校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校长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校长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校长与学校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第五十二条学校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三)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督导评估,检查监督。
第五十三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罢免由学校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甲方出资万元人民币,乙方出资万元人民币,丙方出资万元人民币。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合法收入;
(三)利息;
(四)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一)各类人员工资、讲课金、办公费、水电费、教学设备费;
(三)从年度学费收入中,以3%提取风险保证金;
(四)从学校年度收入扣除教学成本、依法预留的基金及有关税费后,形成的年度办学结余中提取合理回报(不要求合理回报的另行表述)。
第五十六条学校接受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与资助人或捐赠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五十七条学校严格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八条学校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或变更举办者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清算。
第五十九条学校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审批机关、财政部门、登记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以及自身民主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六十条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以学校依法制定的《关于教职工薪金福利标准》执行。
第六十一条学校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须有经办人员签字,有关人员证明验收,物质采购须填报《申购单》并办理进仓手续,财务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最后由校长审批支付。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终止并依法进行清算: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并经审批机关批准而终止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教育主管机关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五)其他引起学校不能持续经营的原因。
第六十三条学校因前条第(一)项情形而终止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董事会决议确定。
学校因前条第(二)项情形而终止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学校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终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学校因前条第(四)项情形而终止的,由审批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四条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校长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学校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六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学校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学校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学校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至少一种报刊上公告三次。
第六十七条债权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六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学校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董事会或者审批主管机关确认。
第六十九条学校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支付学校教职工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交纳所欠税款及支付清算费用;
(四)清偿学校债务;
(五)偿还其他债务;
(六)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归教育主管统筹用于办学)。
学校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清偿前,股东不能进行分配。
第七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学校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学校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七十一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董事会或审批主管机关确认。
第七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董事会或者审批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学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学校登记,并公告学校终止。
第七十三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学校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学校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学校依法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工作条件建设与劳动保护。
第七十五条全体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下列权利:
(四)学校教职工享有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权利。
第七十六条教职工履行的义务:
(二)努力学习政治文化和专业知识,开展教育创新,提高自身素质。
第七十七条学校建立以下基本规章制度主要有:(附管理制度)
(一)《教职工招、辞聘规定》
(二)《教职工考勤考核办法》
(三)《教职工薪金福利标准》
(四)《教务管理若干规定》
(五)《学生管理制度》
(六)《财务管理办法》
(七)《学生德育工作规范》
第七十八条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九条学校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书面提出申请,学校董事会按审批机关的要求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八十条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地址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十一条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审批机关的要求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后报审批机关予以批准。
第八十二条学校校长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后予以聘任。
第八十三条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学校董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通过,并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报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十四条本章程修改权及解释权属学校的董事会。修改后的章程,报福州市民政局备案。学校原章程即日起终止作废。
第八十五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八十六条本章程于20xx年xx月xx日经审批机关福州市教育局核准,自登记机关福州市民政局20xx年xx月xx日予以登记之日起生效。
高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学院章程制定方案篇三
xx大学始建于xx年。学校遵循“xx”的校训精神,秉承严谨求实、艰苦奋斗、协同创新的办学传统,坚持面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面向重型机械行业、面向国防科技工业,切实推进特色鲜明、国内外知名的研究教学型大学建设,坚定不移地向建设以工为主、以重型机械和亚稳材料等为优势、多学科协调发展的高水平大学的宏伟目标迈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和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根据《xxx教育法》、《xxx高等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xx大学。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地为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西段438号,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学校是xxx中央人民政府与河北省人民政府共同举办,由河北省人民政府、教育部、工业与信息化部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共建的,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人才的非营利性组织。学校的主管部门为河北省教育厅。xxx中央人民政府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负责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为学校供给办学经费,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主要职能,面向社会自主办学,依法理解河北省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领导、管理、监督与考核,履行办学职责。
第六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职责。
第七条:学校实行中国xxxxx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理解监督。
第八条:学校的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适当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学校进取开展国际教育,经过多种渠道拓展国际化合作。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
第九条: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德育为先,完善和强化学研产互动的办学特色;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科研创新为重点,以队伍建设为关键,努力培养具有综合素质、创新精神、学科专业本事和社会职责感的高级专门人才,服务地方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建设。
第二章:学校的权利及义务
第十条:学校按照法律和学校章程自主管理,享有下列权利:
(二)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海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七)对国家供给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一条: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实行校务公开制度,依法理解监督;
(七)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职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生和学员
第十二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提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学员是指依照协议在学校理解非学历教育、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校与学员签订教育服务协议,学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和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章:教职工
第十六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七条: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以下聘任制度:
(一)全员岗位聘任制度;
(二)教师的资格认证制度;
(三)管理人员的教育职员制度;
(四)教学辅助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五)工勤人员的劳动合同制度。
学校与受聘人员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一)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本事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提议;
(五)学校规定或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学校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二)育人为本,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爱校荣校,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四)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组织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中国xxxxx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进取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xxx、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职责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xxx思想、xxx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学校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xxx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进取作用。
(九)推进党内民主,进取探索党内民主制度建设。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和健全团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团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经由委员会团体讨论,做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团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我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学校党委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务委员会履行。常务委员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到会常委人数到达应到会常委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务委员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经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的表决采取票决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经过;对突发性重大事件的处理决定,赞成票超过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经过。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根据实际情景设副校长和校长助理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学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学校设立校长办公会议。校长办公会是由校长召集和主持的研究、审议、决定学校管理和发展方面问题的会议。校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会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召集和主持。
校长办公会实到会人数到达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会议按照团体讨论、校长决定的方式,决策行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如对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必要时提交党委会决定。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景,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xxx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异常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三,保证必须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景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提议;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景报告;
(六)按照学校民主评议的有关要求评议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或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到会代表数到达应到会代表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超过代表大会代表总数二分之一经过方为有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提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景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中国教育工会xx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工作,依法行使工会权力,履行工会职责。
第二十七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依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相关规定,制定《xx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并开展工作,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十八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xxx学位条例》、《xxx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并按照xxx学位委员会授权,制定《xx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并开展工作,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工作。
第二十九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xx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团委有关规定开展活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高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学院章程制定方案篇四
第一条学校名称:xxx培训学校;学校地址:xxxxxx
第二条办学宗旨:依据《xxx教育法》、《xxx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学,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利用优质资源,实现教育的平等化,让每一个孩子都享受最好的教育。
第三条办学规模:xxxxxxxxx
第四条办学层次:实施以不同年龄、层次的在校生(幼儿、小学、初高中学生,成人)为培训对象的培训学校。
第五条办学形式:业余非学历教育。
第六条学校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x市呈贡区教育局和登记管理机关xxx市呈贡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性质:由个人自愿联合出资举办的,从事营利性学习辅导的社会组织。
第八条本学校的举办者是xxx。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四)召开董事会,调整学校的办学方向;
(五)召开董事会,调整学校的经营运作模式;
(六)召开董事会,商议决定与学校经营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本学校开办资金:30万元;出资者:xxx,xxx。
第十条业务范围:文化、艺术培训
第十一条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其成员由三人组成。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二)聘任、解聘校长;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以上第(三)、(六)、(七)及其他可能影响到举办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等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第十三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章程应载明:决策有效人员的表决中,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四条董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三)根据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出及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但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学校暂不设副校长,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指定的管理人员代其行使工作。
第十七条安全是学校开展必须的保障。安全工作是学校的首要工作,是校长直接负责及直接管理的工作。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学校制定了可行的安全管理及应急预案制度,有《xxx培训学校-踩踏事故应急预案》,《xxx培训学校-地震应急预案》,《xxx培训学校-火灾应急预案》。详细方案附后。
第十八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xxx,其人选由董事会确定。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学校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本单位资金来源: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利息;
(四)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学校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为学校法人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出资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
第二十二条学校依照《xxx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会计制度中要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举办者暂不要求合理回报要,待法律法规更为明确后的合适时机,可通过董事会并依照《xxx教育法》、《xxx民办教育促进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来确定是否要求合理回报及其比例。
第二十四条举办者以捐赠方式举办学校并要求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或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校舍、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按《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报有关审批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学校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前,必须向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法为专职的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二十七条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八条学校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布,并自向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学校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条本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举办者自愿终止举办的;
(五)突发事件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一条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的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学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学校自完成清算并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自收缴办学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并予以
公告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xxxx年9月15日股东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校股东会。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高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学院章程制定方案篇五
你好通过学习学校章程、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伤害事故报告制度,提高了自己的思想认识,使我认识到加强对规章制度的学习是至关重要的、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的迫切性和重要性,增强了遵守规章制度的自觉性。
认真学习和理解规章制度的内在本质和深刻内涵,对我们以后的工作、学习、生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俗话说:“不以规矩,难成方圆”。
也明白了学校章程、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伤害事故报告制度的建立,真正目的在于为维护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在不断深入学习规章制度后,对我的内心触动很大,各项工作的制定是为了提高个人的执行力,让每个人有一个积极心态,树立起强烈的责任意识和进取精神,集体意识。
个人力量再强大也是有限的,如果不能熟悉掌握规章制度,不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就可能犯错误。针对本人存在的一些问题,结合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我将采取以下改进措施:一是加强规章制度的学习,熟悉和掌握规章制度的要求,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分析能力。
二是认真履行教师职责,严格恪守各项管理制度,将各项制度落实到工作中去。三是强化责任意识,要求自己爱集体,勤奋学习,深思慎行,体现于行动,伴随于身边,有一分热,发一分光,做一个合格的、光荣的人民教师。
辅导员学习规章制度心得体会“品质源于细节,卓越来自真诚”,提高自己的文明素养、增强自己的政治修养对我们当代大学生来说是必须要践行的,同时辅导员在日常的工作中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也是极为重要的。刚刚推出的 《学生行为规范制度》、《学生仪容仪表规范制度》、《辅导员工作规范》是对我们学院当代大学生的文明素养、修养、道德行为规范、仪容仪表以及精神风貌的最新要求,要想做一名具有高品行、高素养的合格大学生,我们就应该从现在开始,认真践行学习每一条准则规范,点滴做起,从身边的每一件小事做起,严格要求自己,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
人与人生活在社会这个大家庭里,注重礼节,讲究礼仪,追求文明,满意请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