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变电所检修方案 煤矿上班安全工作计划
为保证事情或工作高起点、高质量、高水平开展,常常需要提前准备一份具体、详细、针对性强的方案,方案是书面计划,是具体行动实施办法细则,步骤等。我们应该重视方案的制定和执行,不断提升方案制定的能力和水平,以更好地应对未来的挑战和机遇。以下就是小编给大家讲解介绍的相关方案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煤矿井下变电所检修方案 煤矿上班安全工作计划篇一
1、每月入井检查12次,?翱?次,每季度36次,年144次。
2、每月一次各矿隐患大排查工作。全年12次。
3、制定月、季度、年安全工作规划、并及时总结。
4、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
5、每季度对各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总结。
6、每年对各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形成总结报告。
7、春节后、开工前对各矿工入进行一次不少于24学时的培训。新工人必须进行岗前72小时培训,培训合格方可上岗。各矿新招的工人名单必须报到公司、统一组织培训。
8、每月召开一次安全质量标准化例会。、
9、每月召开一次“一通三防”工作例会。
10、每周召开一次瓦斯治理专题会。
11、每月召开一次隐患排查整改落实会,并召开专题会议制定整改措施,做到项目、措施、资金、时间、责任人五落实。。
12、每年7月份做好雨季三防专项检查。
13、每年5月份瓦斯防治专项检查。
14、每年六月份配合西安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做好全国安全生产活动月开展举行一次大型安全活动。
15、每年10月份做好冬季三防”专项检查。
煤矿井下变电所检修方案 煤矿上班安全工作计划篇二
20xx年度,我矿将继续以xxx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加强煤矿安全日常监管,以预防煤矿安全事故为工作重点,促进煤炭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将20xx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如下。
贯彻落实富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精神,围绕安全工作中心,有针对性地提出一系列工作措施,特别突出煤矿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基层和基础工作。结合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制定具体措施方案,抓好贯彻落实,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完善安全监管组织、机制和保障体系
1、我矿将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领导,研究制定安全监管计划、方案和措施,组织安全监管和检查,并实施安全考核。
2、进一步完善煤矿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考核奖惩保障措施,煤矿技术人员挂钩负责煤矿日常安全监管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并进一步建立完善周查月检、安全隐患分级管理制度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进行登记建档,严格按照定人、定措施、定时间的“三定”原则逐条督促限期整改,实行隐患整改追踪、反馈和销号制度,确保每个查及的问题和隐患落实整改到位。
二、积极推进安全机制、管理创新和科技进步
我矿将根据矿井技术改造情况以及安全生产条件、管理水平的变化情况,开展煤矿测评分类并采取相应监管办法和措施。实行重点头面重点监控,对我矿所有的井下各系统进行重新模底、排查,明确灾害区域,追踪督促落实整改。全面安装使用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立完善矿级网络监控平台,并引进应用“煤矿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系统(msrms)”,努力提高煤矿风险管理和安全监控科技水平。
三、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按要求配足专业技术人员,完善井下现场安全生产8小时跟班管理制度,并坚持做好周检工作,每周由矿长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检查覆盖率达100%,对查出的隐患进行分类定级管理,及时抓好整改,发现重大隐患立即停产停工整改。
2、加强技术基础工作,每个矿井每年及时由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和《煤矿应急救援预案》,每季度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改和补充,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绘制完善12种与现场实际相符的图纸,用以指导矿井安全生产。
3、强化法人代表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煤矿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不少于5天,煤矿主要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少于9天,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月下井不少于25天。落实夜班带班和现场指挥制度,各煤矿每班至少有一名矿级管理人员带班下井,深入重点区域和关键环节,并与工人同上班同下班,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到区队和班组。
四、继续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
认真总结近年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经验与做法,查找差距和不足,按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三年规划和建设方案,进一步完善激励和奖惩约束机制,形成一切利好政策向达标矿井倾斜的良好氛围。继续实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监管责任制考核制度,安排煤矿所有工程技术人员分别挂钩列入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矿井,实行分类指导,加强技术管理和服务,严格兑现奖罚,确保2012年实现我矿80%的工作面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有效提升煤矿安全基础水平。
五、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监管
强化对我矿资源整合、基建、联合改造和改建矿井的监管,严格进度和责任考核,促进安全有序施工建设,确保矿井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并通过竣工验收。加强并规范资源整合项目监管指导,明确期限,全面推进施工建设进度,保证按规定期限提交竣工验收。
六、加强和改进安全技术管理
严格各矿井专职技术负责人配备制度,建立健全以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加强技术基础工作,完善技术基础资料、《矿井水文地质基础资料档案》和12种反映生产实际的图纸,采掘工程平面图做到每半个月实测填图一次,并实行季度交换制度。加强矿井“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完善优化通风系统,积极推进煤矿瓦斯治理示范区和示范矿工程建设,提高煤矿抗灾减灾能力。严抓巷道封闭管理,强化密闭拆封审批制度,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高度重视抓好矿井水害防治工作,扎实开展每月一次由技术负责人组织的水害调查核实和论证工作,摸清矿区水文地质和周边老窑采空区、地表水的水情水患,实行水患调查核实报告和水文地质基础资料档案月交换制度。对改建和新建的矿井,一律推广使用螺杆式空压机,提高安全保障水平。推动采煤方法和支护改革,淘汰落后采煤方法、 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积极推广先进适用安全生产技术和装备,提高采掘机械化程度,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水平和保障能力。
七、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我矿将紧密结合“百日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充分利用各种载体和宣传方式,深入宣传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强化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增强广大职工安全生产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扎实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努力提高职工整体素质。加大煤矿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力度,提升煤矿技术管理水平。
煤矿井下变电所检修方案 煤矿上班安全工作计划篇三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县煤矿整合工作,解决煤矿企业和矿井“多、小、散、弱、差”的问题,根据《^v^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82号)、《^v^办公厅转发^v^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108号)、《^v^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安委办〔**〕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48号)精神,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的意见的通知》(**办发〔**〕11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办发〔**〕112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和推进煤矿整合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结合煤炭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通过整顿关闭和收购、兼并、控股、参股等方式,对煤矿企业依法开采的煤炭资源及其他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重组,逐步形成煤炭企业协调发展的新格局,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煤矿开发合理布局,增强煤炭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基本思路
在县政府统一组织和指导下,以实施矿井煤炭资源整合促进煤矿企业资产整合,落实整顿关闭任务为主线,减少煤矿企业和矿井数量;以煤炭资源采矿权、煤矿企业资产所有权为纽带,实现企业的重组与并购;以资源科学配置、生产系统优化,提高办矿水平、产业集中度和技术水平为手段,达到增强煤炭供应保障能力、企业综合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的目的。整合工作按照“资源资产化、企业股份化、区域集团化”的要求,以市场为导向,对煤炭资源、资产、资金、技术、管理、人力等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重组以及合法矿井对已关闭矿井尚有开采价值的资源进行整合,将小型煤矿企业和矿井整合为“产量上规模、质量达标准、安全创水平、管理上台阶”的新型煤炭企业和矿井。
三、基本原则
(一)全面统筹,安全发展。煤矿整合应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与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和提高煤矿本质安全水平相结合;与工业、民用煤供应保障基地建设和全县小型煤矿开采极薄煤层的现实相结合;与解决农业、农村、农民生产生活问题相结合。
(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煤矿整合应结合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要求,合理制订整合规划和具体方案,并有计划地分步实施。
(三)以大并小,优化组合。煤矿整合应坚持以大并小、以强并弱、以优并差和规模开发的原则,以具有资金、管理、技术相对优势的骨干煤炭企业为主体,整合小型煤矿,促进煤炭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实现规模化开发,提高产业集中度。
(四)明确标准,扎实推进。整合矿井必须经现场核实和方案论证,达到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安全有保障的要求;整合后的一个矿区(开采单元)原则上只设置一个采矿权。
(五)公开公正,接受监督。煤矿整合应兼顾各方利益,依法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推进,维护社会稳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整合过程,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四、目标任务
(一)2008年末,煤矿企业总数控制在18户以内。
(二)2008年末,煤矿矿井数量控制在26个以内(含2个预留矿井)。
五、整合方式
(一)企业资产整合。按照《重庆市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的意见》要求进行,需要调整的,按有关规定调整。
(二)矿井资源整合。对相邻矿井实行以煤炭资源为基础、开局调整为重点、生产系统优化为核心的重组,达到“一证一矿、一套生产系统”的要求。
六、整合标准
(一)企业整合标准。整合企业最低生产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10万吨/年,并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二)矿井整合标准。整合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4万吨/年,鼓励整合矿井做大做强,对整合后生产能力达到9万吨/年以上的矿井,享受招商引资企业待遇。
七、整合范围
(一)核定生产能力3万吨/年及以下煤炭资源相邻的矿井。
(三)一个矿区范围内存在多个矿井(生产系统),即“一矿多井、大矿小开”的矿井。
(四)小矿密集区内的矿井。
(五)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的矿井。
(六)实际生产能力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隐患的矿井。
(七)采矿范围相邻,具备整合条件的矿井。
(八)其他具备整合条件,可以实施整合的矿井。
以下类型的矿井不纳入整合范围:
(一)凡存在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论证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3万吨/年以下矿井。
(二)资源已经枯竭且周边无资源可增划的矿井。
(三)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重要风景名胜区、部级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湖泊周边、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内的矿井。
(四)已经纳入永久性关闭煤矿名单、且无资源可供重新规划利用的矿井。
八、工作安排
2.**年7月底前,完成全县煤矿整合规划的编制和上报审批工作;
3.2008年10月底基本完成整合工作,接受市政府检查验收。
九、政策措施
(一)继续推进小型煤矿企业整合。小型煤矿企业整合工作仍按照《重庆市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的意见》要求进行,并将两阶段的工作合并。整合煤矿工作继续享受《重庆市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的意见》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限期整合,规范操作。各产煤镇乡要加快推进煤矿整合工作,经批准列入整合规划的矿井必须在**年10月以前进入开采设计、取得(变更)采矿许可证程序。县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煤矿整合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整合矿井之间的兼并、重组应建立在平等协商、符合市场经济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经协商不能达到一致的,由县人民政府督促、指导、协调整合各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
(三)整合期间证照办理暂行规定。整合期间,按有关规定,核定生产能力3万吨/年及以下矿井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予以暂延,整合完成后,按新的要求处理。
(四)小型煤矿分类处置规定。根据我县具体情况,以**年煤矿生产能力复核认定结果或经批准的设计生产规模为准,按以下原则分类处置小型煤矿。
1.具备与相邻矿井实施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实施资源整合。整合后只保留一套生产系统。设计生产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4万吨/年。
2.不具备资源整合条件、但资源储量较大或具备增扩资源条件的矿井,可实施改扩建。设计生产规模不得低于4万吨/年。
3.存在水害等重大安全生产威胁,能够通过资源整合或改扩建使生产规模达到6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经县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论证,采取有效安全保障措施可以开采的,报经市煤矿整合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审定后,可予以保留。
4.关闭矿井
(1)具备资源整合或改扩建条件而拒不参加资源整合或改扩建的3万吨/年及以下矿井。
(2)凡存在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3万吨/年以下的矿井。
(3)其他应纳入关闭范围的矿井。
5.实事求是实施整合,防止弄虚作假。4万吨/年至6万吨/年的整合煤矿实际产量在投产的第二年必须达到核定能力,否则,将核减生产能力,并按实际产量予以处理。
6.加强煤矿整合期间的安全管理和监管。煤矿整合方案实施中,只允许整合前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矿井,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与新建或改造工程互不影响的区域组织生产,并制定组织、安全技术保障措施报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批。
煤矿整合期间,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落实严格的责任制度,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方案和组织、安全技术保障措施实施整合。
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加强煤矿整合期间的监管、监察,组织定期、重点和专项监管、监察,严厉查处整合期间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整合期间煤矿安全。
严防整合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特别要防止核定生产能力3万吨/年及以下矿井突击生产、掠夺式生产,避免发生重特大煤矿安全事故。
7.加强整合煤矿的环境保护工作。煤矿整合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8.创造条件,加快进度。县煤矿安全监管、国土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公安、电力、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办法的原则要求,制定和落实具体工作措施,为整合煤矿提供积极的政策支持。对产煤镇乡上报的煤矿整合初步方案要认真审查并及时上报。
9.建立小型煤矿退出机制。不具备资源整合、改扩建和保留条件的小型煤矿,由县人民政府纳入关闭范围,组织实施关闭,并按照市政府制定的关闭原则,处理好资产、资源和人员转移问题。
十、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确保实施。成立大足县煤矿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陈廷剑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李光德、县安监局局长龙飞、县国土房管局局长童强为副组长,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劳动保障局、县国土房管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工商局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县整合办),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尹建华兼任。办公室下设具体工作联络组,成员由县政府有关部门科室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研究整合的有关政策措施,检查、指导和督促各产煤镇乡煤矿整合工作,组织协调解决整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产煤镇乡应成立相应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辖区内的煤矿整合工作。
煤矿井下变电所检修方案 煤矿上班安全工作计划篇四
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安全工作指示精神及文件要求标准,强化安全管理。我们始终把安全工作摆在“重于一切、高于一切、压倒一切”的重要位置,把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及上级的指示要求,不折不扣、及时全面地贯彻落实到全公司每名员工和每项工作中。
为全面贯彻“从零开始,向零奋斗”的安全理念,我们始终坚定不移地把安全工作摆在高于一切、重于一切、先于一切、影响一切的位置,要求各级干部切实摆正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各项工作的关系,坚持在责任落实上下功夫。为让安全零理念在我公司扎根成长,我们立足自身实际,转变安全管理思路,拓展了零理念,树立了“安全不决定一切,但能否定一切”的理念,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及“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全员参与”的原则,公司安全监察部组织协调生产技术部、机电运输部、通防部、地测防治水部、教育培训部、综合调度室等各个专业部门,每周组织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和定期开展一次专项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我部室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第一”的管理理念,按照能源公司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和精神,履行业务保安职责,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不间断开展全方位拉网式安全大检查,搞好安全监督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我部室严格按照“五定”原则进行跟踪落实闭环管理,对整改不力的,严格按照《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并实行安全责任追究制,对责任人从严从重处理,及时消除了矿井存在的安全隐患。
为进一步深化煤矿“双基”建设,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进程,加快煤矿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提高煤矿整体安全水平,我部室组织协调各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验收小组按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考核要求,对各煤业每季度开展了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安全管理、职业卫生、应急救援、调度、地面设施等专业进行达标验收。验收小组在质量标准化考核过程中,严格对照标准,严格验收程序,从严从细进行考核。各煤业也做到了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小组,对照标准,实事求是,认真做好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
通过学习上级文件精神,我部室组织公司各部室对各煤业进行了安全生产综合评价工作。在检查过程中,做到了全面细致,每井必下、每面必查、不留死角,并出具了评价及检查结果。公司各部室按照“谁检查、谁评价、谁签字、谁负责”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进行检查工作。对于查出的一般性问题和隐患,要求煤矿按“五定”原则及时落实到位,对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要落实挂牌督办制度。检查结束后,公司各部室将检查结果和总结报于安全监察部备案。
一是为塑造良好安全氛围,我公司在6月份举行了“安全生产月”活动。本次活动的主题是“强化安全基础、推动安全发展”。我部室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唱响“安全”发展主旋律,把安全文化、安全法律、安全科技、安全知识送进矿区,使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推动企业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讲话精神,落实在“安全生产年”中开展的各项活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实现安全生产,为全公司健康稳定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二是十一月份公司以风险预控为抓手,大力宣贯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学习贯彻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规范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xx〕xx3号)精神,要求各煤业以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为基础,以风险预控为核心,以不安全行为管控为重点,明确煤矿安全管理的对象和重点,制定本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手册。在各煤业制定成册后,公司组织各部室成员到矿联合煤矿管理人员对安全风险预控管理手册详细内容进行讨论,对于不符实际的章节进行修订,对于不完整的部分进行补充,加强各煤业安全风险预控管理手册的可操作性。通过xx月份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宣贯培训活动的开展,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的推行,在全体职工中得到了认可,提高了职工的行为规范和辨别安全风险的能力,达到“人、机、环、管”的最佳匹配,从而实现了煤矿安全生产,严格落实了我公司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通过危险源监测监控和风险预警,使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有效消灭和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为确保完成20xx年各项安全目标,我部室一是7月份组织对各煤业开展“雨季三防”专项大检查工作,通过检查各煤业建立健全了防治水各项制度,完善了防治水工作机制,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加强了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水了害隐患,杜绝了水害事故的发生。二是8月份我部室组织开展了“一通三防”专项检查工作,为进一步强化煤矿通风管理工作,防止发生瓦斯、火灾、粉尘灾害等事故,加强各煤业“一通三防”隐患的排查和治理,确保各煤业安全生产。三是组织开展了机电提升运输和机电对标专项检查工作,为促进和规范煤矿机电设备安全管理,排查治理煤矿机电设备安全生产隐患,20xx年9月份在各煤业开展机电设备安全专项检查,通过检查,督促各煤业及时发现解决机电设备安全隐患问题,进一步规范机电设备采购、验收、使用及维护保养、检测检验等环节管理,淘汰落后设备工艺,推广先进技术,促进了各煤业机电设备安全管理整体水平。四是为切实做好今年煤矿冬季“四防”(防寒、防冻、防火、防煤气中毒)工作,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xx月—元月份我部室组织相关人员对各煤业开展了冬季“四防”专项检查,确保今冬明春公司所属煤矿安全生产。五是为全面贯彻落实嵩基能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牢固树立“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的观念,10月—12月根据能源公司要求,结合各煤业实际情况,我部室组织开展了“安全效益百日大会战”活动。通过活动进一步规范了我煤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确保了各项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同时做到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了经济发展。
煤矿井下变电所检修方案 煤矿上班安全工作计划篇五
(一)煤矿企业必须制定具体的停产复工方案。各煤矿企业要全面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认真抓好复产复工前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特别是送电、供电和专业队伍排放瓦斯等安全技术措施。只有在各类安全隐患整改到位、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全面落实的条件下,再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申请复产复工验收。
(二)地方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抓好对停产停工煤矿的复产验收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制定验收方案、程序和标准,抓好节后煤矿复产验收工作是确保四季度和全年煤矿安全工作的关键。复产验收要坚持“谁验收、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验收不合格的煤矿、坚决不予复产,做到验收合格一处、恢复生产一处。对证照到期矿井、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消除的矿井、有安全生产条件缺陷的矿井以及已经公告关闭的矿井,一律不得恢复生产。
(三)各煤监分局要督促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好复产片区的安全生产会议,要把停工后复产的矿井作为监察重点。切实加强对井下作业现场的检查,尤其是通风系统和瓦斯管理的督查,对未经验收或验收把关不严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要立即责令停工停产,经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重新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
(四)组织开展对节后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督查。各产煤市(州)要组织对所辖区域产煤县(市、区)复产工作进行督查,省安监局(-煤监局)组织督查组对重点产煤市(州)煤矿节后复产情况进行督查(附督查安排)。
(一)各煤矿企业要深刻吸取河南平顶山市新华四矿“9.8”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和我省今年发生的多起较大瓦斯事故教训,认真按照《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规定,开展一次“一通三防”隐患大排查,重点检查采掘部署是否合理,通风系统是否完善,通风瓦斯管理是否到位。对查出的隐患要制定详细的整改计划,落实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同时制定应急预案。整改隐患时,要制定切实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二)切实加强煤矿现场管理。矿井通风系统不可靠,局部通风管理不到位,瓦斯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开采突出煤层的矿井未建立固定瓦斯抽采系统和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一律不得组织生产。对高瓦斯矿井无专用回风井的,各地还应立即逐一清理并责令煤矿企业限期整改达到要求,所有高瓦斯矿井在201x年底前,必须具备专用回风井系统。
(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今年9月份在江西南昌召开的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抓好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工作。凡开采突出煤层的矿井,必须按规定在20-年底之前开展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或申请戴帽,逾期未完成的,要责令煤矿停产整顿。高瓦斯矿井应上未上瓦斯抽采系统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
(四)各煤监分局要结合全年的“三项监察”计划和6月份我省开展的异地集中交叉监察、7月份开展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9月份开展的“迎国庆、保安全”煤矿安全大检查活动查出的“一通三防”带倾向性的问题,会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开展一次“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然生产的矿井要予以重处。
(五)切实抓好煤矿瓦斯治理示范体系“双百工程”示范建设。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安委办[20-]2号)精神,按照《-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瓦斯治理示范工作体系示范建设的意见》(川安办[20-]32号)的具体安排,落实专职机构和人员抓好示范建设工程。特别是古蔺县、筠连县、江安县、荥经县、宣汉县5个瓦斯治理示范县和鲁班山北矿等示范矿井必须加快进度,确保20-年完成建设任务。各有关产煤市县要在12月初组织对今年达标的示范县和示范矿井的初步验收,并将情况报省安办,省安监局(-煤监局)将于12月下旬组织验收,明年1月迎接国家安监总局和国家煤监局的验收。
三、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力度,加快资源整合的进度
对今年我省下达的已经公告关闭的矿井,地方政府及煤矿安全责任部门要高度重视,必须在年底前按照关闭标准关实、关死、不留后患,坚决防止矿井拖延关闭和逃避关闭行为,坚决打击关闭前的违法突击生产。要按照“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规范进入整合程序,严禁借整合之名行生产之实,严禁边技改边生产。对纳入资源整合和改扩建矿井,地方政府要派驻矿安监员务必要盯死、盯牢,防止违规组织生产。要进一步健全联合执法和共同执法机制,落实责任和措施,组织开展打击煤矿非法开采、违法生产的联合执法行动,重点打击假整合真生产、私挖乱采、超层越界、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等违法行为。
四、各地应切实抓好高全高效矿井的建设工作
按去年8月内江现场会确定的首批36个示范矿井及今年省安办《关于进一步抓好煤矿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工作的通知》(川安办[200-]43号)确定的201处建设矿井名单,逐矿落实建设方案,强力推进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工作。省安办将于12月对此项工作组织专项检查,并将建设情况进行通报。
五、加大监管监察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事故,从严查处煤矿违法行为
要严格执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严格煤矿事故查处。对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员要从严查处,要严格煤矿事故责任追究。对四季度内发生一般死亡事故的矿井,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并责令停产整顿1个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矿井,除按经济顶格处罚外,还要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经过专项评价,并责令煤矿停产整顿3个月以上,情况严重的,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对煤矿存在超通风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生产和瓦斯超限作业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不稳定、不可靠的;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控系统或者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抽采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超层越界开采的;新建、改建、扩改以及资源整合矿井安全设施未经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擅自生产的,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的;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到期未按规定延续的;高瓦斯及煤层有自燃发火倾向性的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开采的;未配齐特种作业人员或未经培训合格上岗等重大违法行为,要按照《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规定,从严下达行政指令、从严实施行政处罚、从严责令停产整顿、从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