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法院执行工作打算 法院预算执行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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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法院执行工作打算 法院预算执行工作计划篇一
一、检查目的
通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法律法规制度执行情况专题检查,促进行政事业单位严格遵守《会计法》,认真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夯实单位会计基础工作,完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规范财务会计行为,提高会计工作的质量。通过管好用资金,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各项业务正常运转。
二、检查依据
《^v^会计法》、《云南省会计条例》、《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三、检查内容和重点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会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4.包括财务制度在内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得到严格遵守;
5.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合法、信息披露和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真实和完整;
6.会计电算化工作是否规范、会计电子文档是否健全;
7.是否存在会计造假及其他违反国家财经方针政策的行为。
四、自检自查情况
(一)财务收支执行情况
在财务工作中,我院严格按照《会计法》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根据我局实际发生的会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法规,所发生的各项会计事项均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依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在安排经费支出时,分轻重缓急,既保证常规工作需要,又保障重点支出所需;既体现实际工作需要,又考虑财力可能,合理安排支出。
(二)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1.明确了记账人员与审批人员、经办人员的职责权限,使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以明确责任,防止舞弊,各项会计事项得以有序进行。
2、明确了财务收支审批程序和审批人的职责和权限,规范了各项资金的使用,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
3、明确了经费支出的开支范围和标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控制经费开支,杜绝了浪费现象的发生。
(三)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
的结存数同实存数相一致;另一方面通过账簿记录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的核对,保证了账账相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无固定资产不入账,公物私用及其他违规违纪问题。
五、存在问题
通过自查,我院存在部分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不完善、执行不到位的问题。今后将进一步完善制度,强化内控管理,切实提高会计工作效率。
度法院执行工作打算 法院预算执行工作计划篇二
(1)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罚的,罚没款足额缴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取得缴款凭证。
(2)给予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处罚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拆除,恢复场地平整或者耕地种植条件。
(3)给予没收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矿产品或者其他实物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填写《非法财物移交书》,连同《行政处罚决定书》移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处理。涉及没收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移交不动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对没收后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置,不动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拆除或保留。
(4)责令退还、交还土地的,将土地退还、交还至土地权利人或者管理人。
(5)责令限期履行义务,治理、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的,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改正违法行为或者达到治理要求、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6)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予以吊销,并公告。
(7)给予行政处理的,撤销或者废止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或者违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相关文件,依法收回土地,向有关单位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度法院执行工作打算 法院预算执行工作计划篇三
为加强人民法院的纪律作风建设,完善人民法院的制度执行保障机制,促进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根据《_法官法》和《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审务监督是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改进作风等情况开展实地检查,并对正在发生的违法违规和其他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进行现场查纠的内部监督方式。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_门设臵审务督察机构,同时选配审务督察员三至七名。暂不具备机构设臵条件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_门选配审务督察员三至五名。
需要开展审务督察工作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在本院_门选配审务督察员二至三名。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
(二)严守纪律,不徇私情;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参加工作五年以上;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六)经过审务督察专业培训。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务督察的监督对象是本院各部门及 其工作人员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务督察的监督对象是本院各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和下级人民法院、派出人民法庭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_门应当对下级人民法院_ 门组织开展审务督察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上级人民法院_门可以从下级人民法院抽调审务督察员参与本级人民法院的审务督察工作。
上级人民法院_门认为下级人民法对督察发现的问题处 理不当的,可以提出重新处理的建议;必要时,也可以直接进行处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_门及审务督察机构可以在报经本院分管监督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从本院各部门抽调人员与审务督 察员共同组成若干督察小组开展审务督察工作,督察小组的组长应当由审务督察员担任。
第七条 督察小组具有下列主要职责:
(二)通过开展审务评议工作,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反映;
(三)完成本院领导及上级人民法院_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督察小组在本院_门及审务督察机构的领导下开展日常督察工作。督察小组开展专项督察和审务评议工作,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报经本院分管监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调取与督察事项相关的资料;
(二)通过录音、摄影、摄像等方式收集与督察事项相关的信息资料;
(三)要求被督察对象就督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和解释;
(四)向相关人员了解督察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
第十条 审务督察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督察小组应当根据督察发现的问题及现场查纠的情况,及时填写《审务督察纪录单》。
第十一条 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下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正在从事违法违规和其他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时,应当在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当场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不便当场制止和纠正的,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事后提出纠正及查处意见。
领导批准后.由本院督察部门向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发出《审务督察建议书》提出限期纠正的意见和建议。被督察的部门 和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下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尚未构成违纪的违规行为时,应当在报经本院分管督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本院督察部门向行为人所在的部门或者单位发送《审务督察告知书》。
第十四条 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本院工作人员存在涉嫌违 纪违法行为时,应当移交本院_门处理;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涉嫌违纪违法行为时.应当在报经本院分管督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本院_门移送下级人民法院_门处理。接受移送的下级人民法院_门应当在三个月内报告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不属于自身督察范围的人是法院工作人员具有违法连规或者其他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时,可以予以提晒、劝阻;对不听从提醒、劝阻或者妨碍督察小组执行任务的,可以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并在报经本院分管监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本院_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_门处理。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督寨小组对督察中发现的具有典型或者普遍性的 问题,可以在报经本院分管监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_门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国内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督察小组执行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三人。
审务督察人员在开展现场查纠工作时,应当向被督察对象出 示督察证件。
督察证件的式样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 督察小组在开展现场查纠工作时,认为需要本院相关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法院派员现场协助处理有关事项时,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 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可能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利 益或者严重影响人民法院形象等重大情况对,应当立即向本院监 察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条 督察小组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 责、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予以维护。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督察小组提供相关资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协助处理有关督察事项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整改有关问题的:
(四)隐瞒事实真相,伪造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五)打击、报复督察人员或者检举人、控告人的;
(六)具有其他妨碍督察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形的。
在的人民法院_门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_门举报。
第二十三条 审务督察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从严惩处:
(一)在督察中隐瞒、歪曲或者捏造事实的;
(四)擅自在被督察的人民法院报销费用的;
(五)泄露督察工作秘密或者其他审判工作秘密的;
(六)具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是指人民法院行致编制、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和聘任制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依照 本规定制定本院及辖区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度法院执行工作打算 法院预算执行工作计划篇四
国检察机关都为此作了不少的努力和探索,但目前还没有相对统一的制度和督察模式。近来,本人就检务督察工作,在本市范围内作了一些调研,并谈点初浅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开展检务督察工作的必要性
督察工作并非新的名词,也不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和制度,各地各部门也早就开始探索过,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果,但对检察机关而言,检务督察工作还是一项新的机制。从调查表明,在检察机关开展这项工作,确有必要,而且条件和时机均已成熟。
一是,从外部看,尚有值得借鉴的经验和做法。如公安机关,对这项工作开展得比较早已有多年,并制订了警务督察条例,各级均成立了警务监察室或督察员,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地方政府部门,也建立督查室(督察室),加强对政府官员的督察和各项工作任务的督查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二是开展检务督察工作是上级院的要求。今年初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最高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报告中强调要加强对检察队伍的管理和案件质量督察工作,同时督察工作是今年全国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会议提出的一项重要措施。
三是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工作的深化和发展。**检察机关早在三年前,就开展了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并制定了《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实施办法》,其监督的内容、程序、方法就类同现在检务督察工作,不过其监督的范围、内容、方式略有不同。检务督察与内部监督相比,更具有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四是检察工作适应新形势,完成新任务的必然要求。开展检务督察是新形势发展的需要。**社会经济发展日新月异,城市人口快速增长,流动人口多,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各类刑事案件逐年上升,检察机关任务越来越重,同时,我国加入关贸总协定后,司法工作要与国际接轨,这些都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内部督察制约工作,必须同步发展,否则,在行使检察职能中会出现偏坡。开展检察督察是检察工作现实的要求,当前,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和问题,执法不规范,办案随意性大,案件久拖不决,质量不高等问题仍然存在,有的甚至滥用检察权,违法办案。尤其是2002年以前,**检察系统干警违法违纪发案率在全省是最高的地市之一,因此,就如何加强对检察权行使的内部监督,建立科学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促进公正执法,开展检务监督势在必行。
二、如何开展检务督察工作
检务督察是检察机关设立的一种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目的是要确保检察权的依法正确行驶,树立法律监督权威,维护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因此,检务督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纪律上人人平等,实行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1、正确界定督察范围。确定一个科学合理的督察范围是做好检务督察工作的基础,因此,督察的内容应相对统一。从目前全国检察系统搞的几个试点情况看,对督察的内容的定位不尽一致。如河南省郑州市对检务督察工作开展也比较早,最高检有关文章刊登过他们的做法。就郑州市来说,主要是对检纪、检风作为督察的主要内容,但郑州有的县、市院还另外设立案件管理中心,对案件的质量监督管理为主题的督察工作。又如福州市检察院的督察工作,主要由研究室承担,其主要内容是以案件质量评查为主要内容的督察工作。本人认为,根据**检察机关的实际情况,督察工作主要以监督各部门和检察干警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院决议、决定情况,对检察干警检容、检纪情况和依法、规范、文明办案情况,以及执行扣押冻结款规定情况,检察长交办的事项完成情况开展督察。同时,也可根据情况开展专项督察活动和个案督察。
2、督察的方式要灵活多样、讲求实效。一是参加或到席有关会议。如参加院务、检委会、重大基建工程招投标会议和大宗物资采购等会议,必要时可列席检察长办公会议等开展督察。二是听取汇报、调阅文件、案卷材料,并开展调查。检务督察部门根据情况,要求被督察部门和人员汇报有关情况,必要时调阅案卷等材料,并有权决定对督察事项进行调查。三是组织检务专项检查,跟踪监督、回访、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的意见等。如对“三不一撤案件”、扣押冻结款物、警车、枪支弹药使用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业务部门办理的案件实行跟踪监督(案件质量和办案人员廉洁自律、规范文明办案情况);同时还可以不定期地到党委、人大、政协、政府等有关部门听取对检察人员的依法文明规范办案、检容、检纪情况的意见。总之,采取不同的方式对督察的内容开展调查、暗访,根据问题的大小,采取督察措施,提出督察意见予以纠正。
3、赋予督察部门一定的权力和督察措施:一是有权要求被督察部门和人员提供有关材料,必要时扣留、封存。二是对违反法律、法规、纪律、规章制度,不依法、规范、文明、安全办案和违反检容、检纪的可当场责令立即纠正。三是扣留权。对违反枪支、警械、警车使用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扣留。四是对正在实施严重违法纪律行为、严重影响检察机关形象或拒绝和阻碍督察人员执行任务的,有权制止或带离现场,按干部管理权限交相应检察院处理。五是可采取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并作出相应的督察处理权。如责令纠正、限期改进;通报批语、责令检讨;对有关人员停职、追究纪律、刑事责任的建议权。
4、建立检务督察保障机制:各级检察院应设立检务督察室,并配备专职督察人员2名。督察室可与纪检监察室合署办公,督察室主任由纪检监察室主任兼任。督察部门必要的车辆经费使用应予保障。执行督察任务时,必须出示督察证件。督察证件可由市院或省院统一制发。
三、推行检务督察制度中值得思考的问题
检务督察制度,作为一项新的监督方式,检察机关没有现成模式和做法,各地在开展工作中可能会遇到不少困难和问题。一是认识不很一致。本人在调研中发现有的部门和干警,认为开展检务督察没有什么必要,平时纪检_门开展一系列内部监督制约工作,与督察工作基本相同,检务督察多此一举;有的认为对案件质量开展督察是否超越职权,从而引起对检务督察定位的争议;有的对督察的内容范围认识不一致。二是机构人员难以落实。**检察机关本身编制人数少,加上业务部门办案力量紧缺,不可能另外配备督察人员。如果人员无法落实,其督察工作也难以开展。三是督察工作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制度,更无实践经验,不便操作,工作难度大。四是对案件的督察,如何适用程序,监督纠正怎样提出等都没有明确的依据。
以上是本人对检务督察工作一点初浅意见,仅供大家参考,请各位提出批评指正意见。
度法院执行工作打算 法院预算执行工作计划篇五
坚持以^v^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总体部署,巩固和扩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紧紧围绕法院的审判工作如何为“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保中央方针政策落实,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机关党建工作,增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本领。
(一)机关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进一步加强。以党员为骨干的干部队伍思想素质进一步提高,党组织服务推动机关各项业务工作协调、健康发展的举措进一步优化,机关管理和机关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以党组织为核心的机关党群组织体系不断健全,工作特色更加鲜明。
(三)机关党建工作规范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探索建立一整套从严治党,从严治院的党建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机制,努力实现党建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用制度管人管事。
(一)要深入学习和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自治区党委九届十次全会和市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增强党性观念,发扬优良传统。
(二)要在党建工作中立足于“创”,突出于“新”,针对党建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抓谋划、抓载体、抓典型、抓亮点,强化对党建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克服只注重完成任务而没有特色的情况,做到有基础、有创新、有提高。
(三)要把党建工作和法院中心工作结合起来,党建工作要融入法院改革发展的大局,改变就党建抓党建,只抓党建不顾现实工作的做法,使党建工作与法院其它工作融为一体,做到思想、目标任务、行动三同步,提升创造力、凝聚力。
(一)坚持理论武装党员头脑。过好每月一次的党支部组织生活,围绕深入学习贯彻党的^v^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一个决定、四个配套文件”的学习,深刻理解和把握提出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和重大工作部署,组织生活做到有主题、有记录、有,形成党支部抓措施落实、机关党委抓监督检查的良好格局。紧密联系法院工作实际,学以致用、用以促学,不断把党员干部的思想统一到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的各项任务上来。定期邀请党建专家或知名学者、教授到我院举办党建专题讲座、讲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等前沿理论。联合院纪检部门每季度开展一次“党风廉政月”活动,提高干警党性修养。以党支部为单位,组织开展一次全市法院系统党的理论知识竞赛,用竞赛的方式加深和巩固理论学习成果。进一步深化创建“学习型机关”活动,抓好2—3个创建活动先进典型经验的和宣传工作,巩固创建成果,发挥先进典型在机关党建工作中的示范、引导和辐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