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美面诊表格 医美店长每周工作计划
时间流逝得如此之快,前方等待着我们的是新的机遇和挑战,是时候开始写计划了。计划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计划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计划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医美面诊表格 医美店长每周工作计划篇一
(1) 达成业绩的职责:不管店长是经营者还是营业者,必须担负起店中业绩的主要责任。
(2) 管理的职责:对于店中的“人”、“物”、“钱”、“情报”等,店长都得充分管理、具体落实执行公司的各项规定。
(3) 指挥统帅的职责:店长应该发挥指导、统帅部属的最大能力。正确与适当的指导,下属才能100%的发挥能力。
(4) 解决问题的职责:有关于业绩或工作中所发生的问题,店长都必须思考与解决。
1、 对外的工作:〈追求消费者各方面的满足〉
(1) 吸引消费者的货品方案
不管是什么时代,专卖店的胜负是决定于货物品质的好坏、齐全与否。和以往所不同,不仅要适应消费者的需求,还要提出能准确领导消费走向的新型商品。这是店长的第一要务。
(2) 营造“气氛好”“便利”的卖场
消费者所期待的店铺货色要齐全外,还要“气氛好”和“便利”。达成这二项要求是店长的第二要务。 生意成交不成交另当别论,顾客只要一上门就给予亲切的接待,每一工作人员都是亲切和蔼,笑脸迎人,把顾客当成朋友一样,这就是要领。
另外一点是“便利”:商品的摆设是否一目了然、价格标示是否清楚、是否提供pop的广告情报等等。看似十分简单,却往往为商家所疏忽的问题。
(3) 让顾客有行家的感觉
在售货现场接待顾客时,必须有让人信服的贩卖专业知识和水准,这种专业知识和讲解技巧的训练是店长的第三要务。店长对于新产品所引发的新生活形态应该有建言的能力。
但是,如果是一知半解、半生不熟的说明反而会产生反效果、使信用扫地,印象大打折扣。 接待顾客的态度也不宜过度,最好的程度是坦诚,真心地希望顾客找到想要的商品。
(4) 咨询多、趣味多,又具新颖性
无论是对商品,还是在店内交谈中,都应该让人充满趣味、新颖和识博见广的感觉,这是店长的第四要务。
2、 店长对内的工作
(1) 无论如何以达成高销售额为目标
这是店长的第五要务,创造销售额就是店长的首要工作。商品的陈列、卖场环境、待客、促销等都是其手段。
(2) 在库品一定要保持鲜度
(3) 提高人员和售货场地的平效
为了要达成目的必须
a、将店员的结构压至最低。
b、工作分配及指示应确实。
c、提高售货技术水准与工作效率。
(4) 每年必须开发30%的新客户,业绩需递增。
1、必备的9项资质
(1) 热情:店长在面对工作时必须要有高度的热情与激情。
(2) 积极:积极地面对所有事物,这是企业发展时最需要的店长
(6) 责任感:店长被委托了若干名部属及几百万元的商品,没有强烈的责任感绝对不行。
(9) 行动力:失败通常是因为不行动。立即行动是店长应具备的资质
2、应备的8项基础能力
(1) 考力:更广、更深一步地思考。思考不足的行动会造成徒劳。
(2) 判断力:正确迅速下判断。愈是上司不在,判断就尤其重要
(5) 设定目标:设定工作目标,确实分派,这是带领团体的重点
(8) 情报收集力:广范的情报资料持有不同时,选择必要、有益的情报是必要。
3、 作为“工作管理者”的失败原因
(1) 没有独创理念
(2) 无法掌握情势的变化
(3) 无法思考又欠缺果断力
(4) 无法得到相关部属的协助
(5) 无法完成日常业务
(6) 无法如期完成计划
(7) 无法圆满地授权
(8) 和部属接触不足
(9) 无法掌握部属的心态
1、必备的6项知识和技能
(1) 工作的知识和技能
(2) 必须具备有效运用组织的知识和技能、并另有创新
(3) 指导的知识和技能,正确、迅速、有效地教育和训练部属
(5) 对待部属的知识和技能,店长需要下属的`协助才能达成任务,因此,必须具备提高下属士气、保持组织工作效力,解决人事问题等知识和技能。
(7) 测定能力的基准
项目 自我评价 上司评价
1 锁定目标的达成
2 业务计划的完成
3 组织完善人际关系良好的团体
4 努力向前,善尽责任的指导
5 充分得到内部人员的协助
6 合理地处理事务
7 公平地分派工作
8 有关市场和业界间的知识
9 建立交易商等关连企业的协助体系
卓越领导者的特性
1 真正领导者的特征
2 对于自己的工作得心应手,不虚张声势
3 己所不欲,不施于人
4 乐于助人
5 言教、身教并重
6 肯担当,不规避责任
7 处事公平公正
8 对人、对事、一视同仁,真心关心部属、真正解决问题
9 疑人莫用,用人莫疑,体谅别人,爱人胜己
10 因材施教
真正领导者必备的能力
2 具备计划、组织自己职务的能力
3 具备授权的技巧
4 具备决定和实践发展路线的能力
5 果断力
6 具备不屈不挠的通融性
7 乐于和人共商的协调力
医美面诊表格 医美店长每周工作计划篇二
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
(二)妇幼保健院;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
(七)村卫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
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第十五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七)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八)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九)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十一)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十二)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十三)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十四)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第十六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选址的依据;
(二)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四)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五)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六)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
第二十二条《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一)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后十五日内给予《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第三章登记与校验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_统一印制。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一)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注册资金(资本);
(四)服务方式;
(五)诊疗科目;
(六)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
(七)服务对象;
(八)职工人数;
(九)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登记前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第三十三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校验。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限期改正期间;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_,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改变诊疗科目以及停业、歇业和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第四章名称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
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院、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所、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_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
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以前条第二款所列的名称为限;
(二)前条第三款所列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
(三)名称必须名符其实;
(四)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
(六)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
(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
(三)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
(四)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
(六)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
(一)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的;
(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
第四十四条以_中心_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在识别名称中含有_中心_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的核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含有_中心_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第四十五条除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外,医疗机构不得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确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名称经核准登记,于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在核准机关管辖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
第四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
第四十九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第五十条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
未经核准机关许可,医疗机构名称不得转让。
第五章执业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版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
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五十四条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名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
医疗机构不得冒用标有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_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_的训练与考核,把_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_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
第六十条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
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第六十三条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由登记机关核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四条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医美面诊表格 医美店长每周工作计划篇三
2、 搭班子。不管花多少代价,不管何种方法,千方百计要招到美容院发展所需要的人才。要成功,离不开团队的支撑。
3、要么组建一个团队,要么加入一个团队。美容人才难招是事实,但也有一些机构却不缺人才,究其原因,就是他们有着很好的留人机制,所以美容院老板要多学习一些优秀美容机构的做法,借鉴为自己所用。
4、抓服务品质。服务是美容院生存的基础,统一化、规范化、标准化是优质服务的标准,美容院老板要全力抓好,培训、考核、奖励、竞赛相结合,奖优罚劣,使美容院的服务成为最好的宣传口碑。
5、抓品牌建设。只有品牌才能赢得顾客的心,美容院林立的今天,同质化相当严重,如何脱颖而出,实现经营的差异化,是摆在美容院老板面前的一大难题。那就要实施品牌战略,把美容院经营成品牌。这就要求在品牌传播、宣传推广等方面做大量的工作。
5、抓系统营销。营销工作才是美容院老板工作的重点,做好年度、季度、月度的目标分解和营销策略,分品牌、分顾客进行差异化营销,做到“守正出奇”。
注意事项:
美容院的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如果不注重细节,可能就是乱了套。从顾客档案管理、预约制度、消耗制度、劳动纪律、服务规范、费用控制、人力考核、薪资制度、奖罚制度等方面进行系统梳理。
形成可执行的标准,由各层给员工严格执行和遵守,让美容院走上正规化,象正常企业一样运转,这样才有做强做大的可能性。
美容院最主要的还是干净卫生,给每一个顾客一个良好的环境,也有一个舒心的消费过程。所以每一项工作,每一个部门和员工具体做哪些方面的工作,在和其他部门有工作交叉、合作的时候,要如何处理,也都是要写明,在管理制度上要有所表现。
而且必须有问责制,例如顾客流失要做好分析,美容师和跟踪回访的工作人员必须要写好总结,责任明确,最终领导层给出一个态度,然后进行后期的整体处理等。
医美面诊表格 医美店长每周工作计划篇四
(1),优势:企业规模大资金雄厚,价格低,产品质量有保证。
(2),劣势:产品正在导入期,各方面还不成熟,客户不稳定,条件有限(没有自己的物流配送)。
总之老品牌占山为王,市场,客户稳定。要想在这片成熟,竞争非常激烈的无烟战场上打出一片天地。我们必须比别人付出10倍的艰辛。
1,童车制造业:主要是:儿童车儿童床类。
2,休闲用品公司:主要是:帐篷吊床吊椅休闲桌等。
3,家具产业:主要是:五金类家具。
4,体育健身业:主要是:单双杠脚踏车等。
5,金属制造业:主要是:栅栏、护栏,学生床等。
6,造船业等等。
1,以开发客户为主,调研客户信息为辅,两者结合,共同开拓钢管市场。
2,对老客户和固定客户,要经常保持联系,勤拜访,多和客户沟通,稳定与客户的关系。对于重点客户作重点对待。
3,在拥有老客户的同时,对开发新客户,找出潜在的客户。
4,加强业务和专业知识的学习,在和客户交流时,多听少说,准确掌握客户对产品的需求和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方案。
5,多了解客户信息,对于重点客户建立档案,对于潜在客户要多跟近。
6,掌握客户类型,采用不同的.销售模式,完善自己和创新意志相结合,分层总结。
1,做到一周一小结,每月一大结,看看有哪些工作上的失误,及时改正下次不要再犯。
2,见客户之前要多了解客户的状态和需求,再做好准备工作。
3,对所有的客户工作态度要端正,给客户一个好的印象,为公司树立形象。
4,客户遇到问题,不能直之不理,一定要尽全力帮助他们解决。把我们的客服带给客户让他们感到我们公司温暖。买者省心,用者放心。
5,要有健康的体魄,乐观的心情,积极的态度。对同事友好,对公司忠诚。
6,要和同事多沟通,业务多交流,多探讨。才能不断增强业务的技能和水准。
7,到十一月份,要有两至三个稳定的客户。保证钢管的业务量。
“重点式”和“深度式”销售相结合。采用“顾问式”销售和“电话式”销售相结合。
(一),整理所有可能用钢管的客户资料,分为主客户,潜在客户和有意向客户。
(二),从中找出使用我们的产品客户,重点跟踪。这分两种:1,用量大的客户2,用量小的客户。
医美面诊表格 医美店长每周工作计划篇五
部门内部管理比较薄弱,主要表现在员工责任心不强,工作主动性不够、工作效率低、办事拖拉等方面。针对上述问题,进一步完善了部门责任制,明确了部门员工的责任及工作标准;加强与员工的沟通,有针对性的组织多项培训,定期对员工的工作进行点评,有力的激励了员工的工作责任性。
目前,部门员工工作积极性较高,由原来的被动、有条件的工作转变成现在的主动、自愿的工作态度,从而促进了部门各项工作的开展。
(一)严抓客服人员服务素质和水平,塑造了良好的服务形象。
客服部是服务中心的桥梁和信息中枢,起着联系内外的作用,客服员的服务水平和服务素质直接影响着客服部整体工作。今年下半年以来,我部着重加强员工服务管理工作,使客服人员保持良好的服务形象,加强了客服员语言、礼节、沟通及处理问题的技巧培训,提高了客服员的服务素质。部门树立周到、耐心、热情、细致的服务思想,并将该思想贯穿到了对业主的服务之中,在服务中切实的将业主的事情当成自己的事情去对待。
(二)圆满完成客户开户激活工作,为客服部总体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截止20xx年1月13日,总共开设模拟操作账户251个,签署开户协议书221份,激活账户55个。
(三)密切配合各部门,做好内、外联系、协调工作。
尽管部门总体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明年工作,现将本部门存在的问题总结如下。
(一)员工业务水平和服务素质偏低。
通过部门近一年的工作和实践来看,客服员业务水平偏低。主要表现在处理问题的技巧和方法不够成熟,应对突发事件的经验不足等。
(二)部门管理制度、流程不够健全。
目前,员工管理方面、服务规范方面、操作流程方面的制度不是很健全,因此,使部门的工作效率、员工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受到一定影响。
(三)协调、处理问题不够及时、妥善。
在投诉处理、客户意见、建议、客户求助方面的信息反馈不够及时全面,接到问题后未及时进行跟进和报告,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欠妥。
(一)继续加强客户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加强部门培训工作,确保客服员业务水平有显著提高。
(三)完善客服制度和流程,部门基本实现制度化管理。
(四)密切配合各部门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客户纠纷和意见、建议。
(五)加强相关管理工作,做到有检查、有考核,不断提高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