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书供货方案
为确保事情或工作顺利开展,常常要根据具体情况预先制定方案,方案是综合考量事情或问题相关的因素后所制定的书面计划。方案的制定需要考虑各种因素,包括资源的利用、时间的安排以及风险的评估等,以确保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方案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标书供货方案篇一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_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_发展改革部门会同_有关部门制订,报_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_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_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十条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_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
_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_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_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十八条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十九条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第三十条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一条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具体标准和办法由_发展改革部门会同_有关部门制定。
省级人民政府和_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四十六条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四十七条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所称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
第四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五十条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二条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第五十三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五十六条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五十八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第五十九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十一条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第六十二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第七十九条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第八十二条招标投标协会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
第八十三条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四条本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标书供货方案篇二
在交货前,由我厂对产品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重量进行精确和全面的检测,并出具证明产品有相符的证明书和质量检验证书。
2.货物检验若开箱检验中发现有诸如数量、型号和外观尺寸与合同不符,或密封包卷物本身的短少和损坏,我方将向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请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审批。
3.检验方法我方将组织业主、监理工程师在货物到达南京现场时共同进行到货检验。
合同项目的设备、材料和技术文件运抵规定的交货地点后,我方组织业主、监理工程师共同对其进行检查,并认真做好交接记录,各方签字。
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满足合同对包装的要求:
外观良好,运输途中未受损:
编号、数量和名称与合同要求的货物清单核实无误。
所进行的检查已满足合同中业主的要求时即办理入库交接手续。
4.随箱文件每个包装箱内附有产品的合格证书。
2.工程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它相关标准。
3.提供的所有产品都是全新的,且符合采购单位的设计要求。
4.所购产品来自正规渠道,杜绝“三无”产品入库,绝不以次好,为采购单位提供充足货源及高品质的材料。
5为保证工程质量,由我公司专职质检员对产品实行跟踪检查,严格按《质量管理制度》、《质量检验、监督制度》、《产品质量奖罚制度》执行,保证工程质量合格。
6.负责货物的运输工作,保证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包装、运输和控制,使得按时保质地完成货物到现场。
7.货物到达台方指定地点后,组织双方相关人员进行到货验收,保证符合合同要求。
8.做好工程设备材料和辅材的储存和堆放管理。
9.负责全过程的质量问题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确保产品和工程的质量。
10.提供全生命的产品售后技术服务。
11.提供所有产品的“三包”服务。
供货质量保障措施:
为了完成我司的供货质量承诺,保证项目全过程中的货物质量。本项目建设,特别对所有项目设备、材料、工器具,在运输、存放保管、施工过等过程中,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我司负责所有的保障措施工作。甲方配合,提供相关的协助工作。
1.质量监督管理措施1)成立专门的质量管理监督部门,指定项目质量监督的负责人。确定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和清晰的职责分工。
2)严格执行企业质量管理制度、项目质量监督制度。
3)对产品和原材料供应商进行认证、评估和监督。
4)监督和管理对外购产品和材料的检验评估工作。
5)监督和管理出厂产品的质量评估、产品资料的审核。
6)监督和管理产品材料的运输、到货验收、货物更换等全过程的产品质量。
7)监督整个供货计划的执行,确保顺利完成施工。
8)定期参加工作会议,向项目负责人汇报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成果。
2.产品出厂生产的质量保障措施1)把好原材料采购的质量关,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产品设计要求。
2)严格按照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生产质量的管理,组建质量管理体系领导小组。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
3)加强全体员工的生产质量意识。
4)对生产中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把关,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如发现不合格产品,必须重新生产,达到合格为止。
5)对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记录和统计,保证生产质量过程的可追溯性。
3.外购产品和材料的质量保障措施1)成立专门的采购部门,对采购的整个计划负责。
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规范、标准;
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
采购进度计划;
运输和交货条件;
质量鉴定和检查方法。
3)所有进场材料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和必要的检验单据以备审核。
4)选择优良的生产厂家和供货渠道,保障货物的质量。
4.现有主要设备和检测设施的保障措施1)明确项目所需的主要设备和检测设施类型和数量清单。
2)指定专业的设备和检测设施管理人员,保障整个工程中的设备和检测设备的安全。
3)检查现有设备和检测设施的存货量及检测记录。确保有足够的数量和合格的质量。
4)对设备和检测设施进行定期的检测和保养维护。
5)明确设备和检测设施的运输要求、使用技术要求和仓储保管要求。
6)对技术较强的大型设施,派遣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安装、检查和维护。
7)可提供的工程工器具主要有:电锤,电钻、手推车、梯子、升降机、综合布线工具、视频监控工具、电工工具等工程安装工器具。
8)可提供的专业监测工器具主要有:频谱分析仪、音频测试仪、噪音探测仪、电力测量仪器、测量工具、测试软件工具、笔记本计算机、网络测试仪等检测工器具。
否则要更换或附加新的包装。包装上要标有适当的运输和搬运记号。
运送至外地的成品,必须用封闭型车辆运输。
3)在包装以外,还要使用泡沫塑料、海绵、雨布等材料进行适当的防护和遮盖,防止或减轻运送过程中震动、磕碰、划伤、污损。对运送至外地的成品,项目部要派专人押运。
6.到货验收时的质量保障措施1)货物按照计划运送到甲方指定地点之后,台方负责人和我司工程师共同接收货物并验收。
2)按照供货清单,核对货物名称、规格、数量。
3)进行开箱验收。包括设备外观、配件、说明书、合格证等装箱内容。
4)如果货物不符合合同标准要求或者损坏缺少,不予签收。我司负责更换或者补货,保证不影响施工进度。
7.现场存放中的货物质量保障措施1)工程用设备材料需要在现场存放的,项目部必须设立满足存贮条件的封闭库房,由项目部经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接受管理部库管员的指导与监管。
不允许露天堆放。
2)项目部要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合理安排领用设备材料数量,现场不允许存放过多的设备材料。
8.施工过程中的货物质量保障措施1)指定完善的货物领用制度,并严格执行。
2)项目部要根据合同要求和工程施工计划,合理安排施工顺序,防止已完分项工程在后续工程中遭受损坏。
3)分项工程完成后,项目部要根据合同书要求,对已经安装在施工现场的成品采取包裹、遮盖、隔离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9.验收、交付之前的货物质量保障措施1)工程最终检验合格后,项目部要尽快组织工程交付与验收。
2)在交付验收之前,如果合同书规定由我方负责成品保护,项目部要派专人值班看护,并建立成品保护交接班制度。
10.工程工具及检测工器具的保护和管理措施1)工程工器具多技术含量高,安装、调试要求严格。在输送到施工现场的过程中,需要做好必要的包装。防止造成设备表面刮花,严重的损毁。
2)工器具由公司供应部统一集中、清点,项目部逐一检查型号和核对数量打包装车送货,如数量多或路途远则请信誉好的搬家公司负责运送。
3)在工地仓库中,预留充足的面积,用于工器具的仓储、保管。避免工器具移动引起的破损、划花。
4)工地仓库按照工器具存储条件准备和部署。
5)制定完善的工器具仓管和领用制度。
6)大型工器具,需要施工工地现场组装,安排专业人员或原厂工程师就位安装。
7)施工场地内,应充分考虑到大型工器具的拆卸、搬迁、安装等工序要求。
标书供货方案篇三
1.1交货地点:用户指定地点。
1.2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前15天内交货。
1.3交货方式:设备到达指定场所后,用户检查合格后方可交货。
1.4运输条件:专用汽车运输,运费由我方承担。
2、投标货物质量标准和检验方式说明:
2.1产品到达用户指定地点后,由用户组织检查设备。
2.2.检查标准:
2.2.1质量检验方式:按照国家标准、行业规程或其他相关标准进行产品检验的企业产品说明书进行产品检验。
2.2.2数量检验方式:根据合同要求和包装清单、产品配置清单与产品组件三者一致,附有产品说明书、产品出货合格证、手册等技术资料。
3.备件的备件状况:
4、质量保证期内发生问题的处理期限:
4.1产品使用中遇到问题时,我们保证在2小时内回答。如果技术人员需要在现场解决问题,我们将立即安排技术人员和本公司的自备车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
5、投标技术方案:
5.1本公司根据招标文件产品技术参数和用户实际情况,本公司选择中级以上优质产品,保证设备和材料性能稳定、质量可靠、价格低廉、质量好的优质产品。
6、其他:
6.1本公司与生产商签订技术支持合同,生产商承担全部技术支持,公司代理的产品技术指标均能满足标书的要求,为保证供应商、购买者、厂商三方责任落实,本公司计划在商业运营中采用三方技术服务协议,最终用户可随时找到相关公司和人员,处理遇到的问题。
标书供货方案篇四
为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关于做好秋冬季新冠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根据省市重要医疗物资保供工作方案,结合 xx 区实际,现就做好我区疫情防控常态化下重要医疗物资保供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 xxx 思想为指导,聚焦建设“重要窗口”模范生的新目标新定位,按照各级政府的决策部署,在新冠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体防控策略,坚持底线思维、平战结合,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构建规模结构科学、产业支撑有力、仓储物流高效、指挥调度智能的重要医疗物资保障体系。
按照预防为主、平时服务、战时应急的要求,充分吸取前一阶段新冠疫情重要医疗物资保供的经验教训,着眼依然严峻的复杂形势,聚焦关键卡口部门、适当兼顾社会群体,确保应对突发紧急状况时,重要医疗物资拿得出、调得快、用得上,最大程度减少重大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最大程度保障经济社会运行秩序和人民群众安全健康。
二、主要任务
办公室设在区经信部门,负责综合统筹协调,并根据常态化下保供工作需要,实行专班运行、分工负责,确保防疫物资急需供应。
如遇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工作专班实行集中办公、实体化运作。区重要医疗物资保障工作机制负责建立完善疫情防控常态化下例会召集、生产组织、物资调拨、会商决策、运输协调、交办督导、信息通报等工作机制,完善重要医疗物资统一调拨、调配和配送制度,调拨和采购物资联合鉴定,财政资金预拨付等工作制度。
(二)完善物资保供体系。按照省里提出的统筹布部门、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综合调度、统一指挥的要求,加快构建区级重要医疗物资保供体系,提升区医疗物资统筹调配、精准管理、协同联动、常态保障能力。
一是保供物资品种。参考工信部发布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以及《省级重要医疗物资保供工作方案》《市级重要医疗物资保供工作方案》确定的保供品种,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确定医用防护品、检测试剂、消杀用品、医疗设备及专用车辆、药品等五大类,覆盖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手套、手持式红外测温仪、医学影像设备、核酸检测试剂等 20 类细分医疗物资品种(见附件 1)纳入保供目录。
医用护目镜、医用手套、免洗手消毒液、手持式红外测温仪;二级保供物资为疫情出现反弹,启用隔离点或开展大规模核酸检测时,用于隔离点、检测点等防控人员防护需要的、除一级保供物资外的物资品种,具体包括医用隔离衣、医用帽、医用鞋套、医用防护面罩、含氯泡腾消毒片;三级保供物资为提供给具备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使用或不适宜长期储备的保供物资,具体包括医用酒精、核酸检测试剂、高端医学影像设备、负压救护车、口罩设备、熔喷布及相关药品。
三是建立区内保供企业名单。根据全区医疗和民用防护物资企业生产资质、产品质量和实际生产情况,充分考虑疫情防控期间积极响应政府号召的优秀企业,梳理形成区级重点医疗物资和民用防护物资企业名单,形成“医用保供+民用补充”“实物储备+产能储备”的防疫物资保障机制。后期将根据疫情形势变化、防控和诊疗方案更新、药品和检测试剂与设备研发等情况,对保供品种和保供企业实行动态调整。
(三)确定物资储备计划。在保供物资品种范围内,结合前一阶段疫情期间物资需求与实际调拨情况,制定物资储备计划,明确储备方式与规模。
三级及以上时,在基本保供量基础上,按照实际需要加大一级保供物资和二级保供物资的储备量。三级保供物资由区物资保障一组根据重点卡口部门提出的实际需要,报经区防控领导小组同意后进行采购。
二是物资储备规模。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确定医用防护口罩 x 万只、医用外科口罩 xx 万只、普通医用口罩 xx 万只、医用防护服 xxx件、医用护目镜 xxx 副、医用手套 x 万副、免洗手消毒液 xxx 瓶、手持式红外测温仪 xx 只、医用隔离衣 x 万件、医用防护面罩 2000 只、医用帽 1 万件、医用鞋套 1 万副、含氯泡腾消毒片 xxx 瓶的实物储备规模。
三是签订承储协议。制订《区级重要医疗防疫物资储备承储协议》,与承担实物储备任务的医药流通企业签订承储协议,约定储备要求、储备职责、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
(四)进一步强化产业支撑。督促医疗物资和民用防护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切实保障医疗物资和民用防护物资生产秩序。大力推广驻企服务、转产扩能、自研产线、科研攻关、材料替代、装备突破、数字应用等“抗疫生产”经验做法;积极谋划和布部门抗病毒药品、新冠疫苗、血液制品、诊断产品、医疗仪器设备和防护用品及相关配套产业链,加大医疗装备、医用信息集成系统以及医用芯片等关键零部件进口替代和产业培育力度。
和电子商务平台采购、社会采购捐赠紧急调配机制,支持重点进口企业和重点电子商务平台积极开展疫情防控医药应急物资进口采购。
三、响应机制和工作流程
(一)建立保供响应机制。根据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等级,医疗物资需求的紧急和紧缺程度,建立分级应急响应机制。
当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级别为三级以下时,区物资保障一组在区防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确保区级层面部门防疫物资保供,根据重要医疗物资按照属地保障的原则,各街道负责辖区内的物资保障,区政府不再统一供应。如遇突发情况或发生重特大疫情变化,街道物资供应难以满足需求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程序及时向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物资保障一组提出物资调配申请,请求区里支持。
当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级别为三级及以上,物资供应紧张、通过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调节时,区重要医疗物资保障工作机制围绕保重点单位、保重点区域、保重点环节目标,启动重要医疗物资统一调拨配送机制,对紧缺重要医疗物资实施调配管理制度。视情对有关紧缺重要医疗物资,依法依规启动紧急生产和应急征用。
一旦发生重特大疫情变化,我区重要物资储备难以满足需求时,按照有关程序及时向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物资保障组提出物资调配申请,请求市里支持。
(二)明确保供工作流程。当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重要医疗物资保障工作机制结合区级储备情况,负责统筹协调物资保供工作。
一是提出需求清单。区级重要医疗物资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区级关键卡口单位(卫健、公安、城管、交通、边检等)以及各街道需要动用区级重要医疗物资时,向区重要医疗物资保障工作机制提出需求清单,填制疫情防控物资申领会签单,明确具体品种和数量。
二是启动应急储备。区重要医疗物资保障工作机制根据有关单位需求清单,及时做好审核汇总,并及时拨付物资,同时做好物资的储备工作。
三是组织生产与采购。根据需求清单逐项制定供需衔接方案,因时制宜做好防疫物资生产调控。启动重点医疗物资企业和民用防护物资企业生产、扩产、转产的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抓好区外物资采购、捐赠,确保供应和需求最大程度匹配。
四是做好运输存储。委托区级医药流通公司负责紧急状况下区级医疗防疫物资的收储、储存、调配和运输。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同做好运输保障,完善紧急突发状况下运输保障机制,确保运输需求及时响应、应急物资及时送达。
四、保障措施
经费。区卫健委负责提出合理分类使用医疗物资的指导意见,并根据疫情趋势变化提供物资保供需求和调整建议。区经信部门、区市场监管部门组织重要医疗物资生产,加强医疗物资产能产量库存监测。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生产企业资质证照的审查办理和应急审批,加强保供物资质量监管和规范指导。区商务部门负责应急状态下,建立绿色审批通道、组织协调重要医疗物资进口和电子商务平台采购。区_门、区公安分部门负责运输保障工作。区重要医疗物资保障工作机制其他成员单位结合职责任务分工抓好落实。
(二)加强资金保障。一是落实实物储备补贴。根据区级医疗物资储备工作方案,落实年实物储备补贴资金(具体金额根据物资实际采购价格确定),主要用于实物购买储备资金、企业储备库存补贴(按照储备物资价值的 7%给予补贴,用于弥补企业因承担区级医疗物资储备而发生的仓储、运输、保管及周转、报废等成本)。二是明确资金拨付。区物资保障一组与企业签订承储协议作为财政资金拨付依据,企业库存储备补贴实行提前预拨。三是紧急突发状况下,应急物资采购、存储、运输、调配等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参照市场同期价格,由区财政额外保障。
紧急响应期间各有关单位和承储企业组织应急物资、配合落实物资调配情况进行督查,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企业严肃问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鼓励家庭开展必要的防护物资储备,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普及,引导人民群众增强常态化防控意识。强化舆论引导,健全新闻发布和信息公开机制,主动向公众解疑释惑,妥善回应社会关切,避免恐慌情绪和哄抢现象,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标书供货方案篇五
此所述及的保密信息是指我方在投标过程中直接或间接获得的所有商业或技术信息(包括口头、书面信息及资料)。
我方获得的保密信息只用 本次招标工作,绝不用 其它用途。
我方将对从贵公司处得到的信息进行保密管理,采取措施防止信息的全部或任一部分泄露给第三方。
我方采取严格措施防止与本次投标工作无关的我方人员接触保密信息,防止其泄露信息,如果发生泄密,我方承担一切相关责任。
我方对内部因工作原因接触到保密信息人员,进行保密教育,防止泄露信息。如我方有幸中标,此承诺书将持续生效。
承诺人: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投标书保密承诺书范文篇二
致:四环医药控股集团梅河口项目部
一、相关信息和资料的定义
本承诺书所称的“相关信息和资料”是指基 吉林振澳科技有限公司一期改造工程净化工程安装项目系统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向我公司提供的招标文件内容以及有关实施本项目过程中涉及的全部未向社会公开的信息,无论是书面的、口头的、图形的、电子的或其它任何形式的信息。
二、保密义务
1、我公司同意严格保密本次项目招投标所提供的工程相关信息和资料。
2、我公司保证采取所有必要的方法对本次项目招投标所提供的工程相关信息和资料进行保密,严禁非授权透露、使用、复制本次项目招投标所提供的工程相关信息和资料。
3、未经四环医药控股集团梅河口项目部书面同意,我公司不得因任何理由以任何方式透露本次项目招投标所提供的工程相关信息和资料。由 法律、法规、判决、裁定的要求,或者审核审批的需要,我公司必须透露的,我公司应当事先尽快通知四环医药控股集团梅河口项目部拟进行透露及拟透露的内容,其透露内容必须经四环医药控股集团梅河口项目部事先认可。同时,我公司应当尽最大的努力帮助四环医药控股集团梅河口项目部有效地防止或限制该等透露带来的不利影响。
三、使用方式和不使用的义务
1、本次项目招投标所提供的工程相关信息和资料只能被我公司用 进行本次参与招投标及中标后的项目实施,我公司不能将本次项目招投标所提供的工程相关信息和资料用 其它任何目的。
2、除我公司参与招投标的人员和直接参与本次项目实施的员工外,我公司不能将本次项目招投标所提供的工程相关信息和资料透露给其它任何人;未经四环医药控股集团梅河口项目部的事先书面同意,我公司不得将本次项目招投标所提供的工程相关信息和资料向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披露或者发表声明。
3、我公司应当告知参与本次招投标的员工或我公司聘请的相关人员遵守本保密协议书的约定,并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参与本次招投标和项目实施的员工和外聘人员履行保密义务。若参与本项工作之员工或外聘人员违反本保密协议的约定,泄露了四环医药控股集团梅河口项目部所提供的工程相关信息和资料,依据本承诺书约定,我公司应与泄密员工或外聘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四、相关信息和资料的交回
1、当四环医药控股集团梅河口项目部以书面形式要求我公司交回本次项目招投标所提供的工程相关信息和资料时,我公司应立即交回所有书面的或其他有形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以及所有描述和概括该相关信息和资料的文件。我公司在交回以上有关资料前未经四环医药控股集团梅河口项目部的允许不得采取抄写、复印、拷贝等任何方式留存相关信息和资料。
2、没有四环医药控股集团梅河口项目部的书面许可,我公司不得丢弃和处理任何书面的或其他有形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五、违约责任
1、我公司如违约泄露本次项目招投标所提供的工程相关信息和资料,应当按照四环医药控股集团梅河口项目部的指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对违约行为予以补救,包括采取有效方法对该专有信息进行保密,所需费用由我公司承担。
2、我公司应当赔偿四环医药控股集团梅河口项目部因我公司违约而造成的所有损失。
六、保密期限
1、自本承诺书生效之日起,双方的合作交流都要符合本承诺书的约定。
七、其他
1、本承诺书受_法律管辖,并在所有方面依其进行解释。
2、由本承诺书产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承诺书自我公司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承诺人: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投标书保密承诺书范文篇三
文件编号:
1、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和规定。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任何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2、保守投标人的秘密,不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
3、不私下接触潜在投标人,不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4、认真学习、等相关文件,按照评标方法对签字投标商或投标商的标书进行综合评估。
5、对所有投标人标书的评定,采取相同的待遇和标准,坚持公*、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6、评选工作结束后,与评选工作有关的资料包括招标文件,评定资料,评定办法等必须全部交回,并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
承诺人: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