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虫病监测工作计划 全国吸虫病防治工作计划
计划是一种为了实现特定目标而制定的有条理的行动方案。怎样写计划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计划应该怎么制定呢?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计划书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吸虫病监测工作计划 全国吸虫病防治工作计划篇一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本规划确定的政策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一)卫生计生部门。
疫情监测、预警。加强血吸虫病疫情报告与管理,设立监测点,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和流行因素变化情况。定期开展传播风险评估、疫情研判和预警。
人群血吸虫病查治。开展人群血吸虫病筛查、治疗,强化病例个案调查和管理。会同交通运输和农业部门重点加强野外作业、渔民、船民等高危人群的查治。对晚期血吸虫病患者进行救治。
疫点处置。发生血吸虫病疫情后,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落实患者治疗、预防性化疗、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易感环境处理、健康教育等措施。卫生计生、农业等部门要同步开展疫点处置工作。
钉螺调查与控制。对适宜钉螺孳生环境进行调查,掌握钉螺分布规律,确定有螺地带和易感地带,对易感地带及时采用药物喷洒、泥敷、地膜覆盖等灭螺措施。
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实施农村环境卫生工程,结合爱国卫生运动和新农村建设,在流行村普及卫生厕所,在渔民、船民集散地和船舶码头修建无害化公共厕所。
健康教育。开展多种形式健康教育,普及血吸虫病防治知识。重点加强流行区儿童、青少年和水上作业人员等人群宣传教育。
(二)农业部门。
家畜查治。每年进行家畜查治及化疗,控制家畜感染,减少粪便污染。
家畜传染源管理。大力推进农业耕作机械化,逐步淘汰耕牛。在暂未淘汰耕牛的流行区逐步推行家畜集中圈养。结合生态家园及农村能源开发工作,由各省支持建设户用沼气和小型沼气工程。发展替代养殖业,减少易感动物饲养量。
实施农业灭螺工程。结合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对符合条件的水田实施水改旱或者水旱轮作。在有钉螺分布的低洼沼泽地带(非基本农田)开挖池塘,发展优质水产养殖业,实行蓄水灭螺。
(三)水利部门。
实施河流(湖泊)综合治理工程。对流行区有螺河段(湖泊),因地制宜采取硬化护坡、抬洲降滩、改造涵闸(增设拦螺阻螺设施)等措施,改变钉螺孳生环境,控制钉螺沿水系扩散。
实施灌区改造工程。对流行区灌区的有螺灌排渠道(沟),采取硬化护坡、改造涵闸(增设拦螺阻螺设施)等措施,改变钉螺孳生环境,控制钉螺沿渠系扩散。
实施农村饮水工程。结合农村供水等相关工程规划实施,优先安排流行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项目,进一步强化流行区农村饮水保障。
实施水利行业血吸虫病防治项目。根据流行区水利单位所在地血吸虫病流行情况,采取改水、改厕和环境改造等措施,建立血吸虫病防治安全区(带),同时加强监测、健康教育以及水利血吸虫病防治科研能力建设,改善水利行业人员生产生活环境,提高水利行业防治能力。
(四)林业部门。
抑螺防病林营造。建立以抑螺防病林为核心的林业血吸虫病防治生态安全体系。在重点流行区适宜造林的地带,继续营造抑螺防病林,采用抑螺植物材料、构建林农复合系统、设立隔离设施等措施,改变钉螺孳生环境,压缩钉螺孳生面积。
抑螺成效提升改造。对在流行区营造的防护林、社会造林等非抑螺防病林分,采取挖沟抬垄、沟渠清理、补植抑螺植物等措施,进行抑螺成效提升改造。
生态环境监测。在适宜钉螺孳生的区域加强生态环境监测与预警。开展林业防治血吸虫病生态防控试点,探索改善生态环境、抑制钉螺孳生的防控模式。结合实施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建设防钉螺扩散设施,加强螺情监测。
(五)^v^门。
实施土地整治工程。在流行区开展土地整治时,结合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等工程,建设沉螺池等抑螺灭螺设施,改变钉螺孳生环境。
实施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工程。对一些疫情严重、村庄附近螺情复杂、钉螺难以消灭的地方,优先安排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工程,选择安全地带建村。
(六)其他相关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推行船舶按有关规定安装和使用粪便收集容器、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
教育部门科学安排血吸虫病防治教学内容,做好中小学生预防血吸虫病的健康教育,防止其感染血吸虫病。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在流行区开展公益性血吸虫病健康教育活动,广泛宣传血吸虫病防治知识和政策,提高居民自我防护意识和参与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积极性。
吸虫病监测工作计划 全国吸虫病防治工作计划篇二
流行区及监测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防治、监测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签订目标责任书。对没有实现防治工作目标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国家卫生计生委定期组织开展血吸虫病流行病学调查,持续开展监测预警,会同有关部门于2020年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终期评估。
注:1. 本规划的实施范围是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13个省(区、市)。2. 本规划中传播控制标准是指人畜感染率低于1%,不出现当地感染的急性血吸虫病病人,连续2年以上查不到感染性钉螺。传播阻断标准是指连续5年未发现当地感染的血吸虫病病人和病畜、查不到感染性钉螺,以县为单位,建立和健全敏感、有效的血吸虫病监测体系。消除标准是指达到传播阻断后,连续5年未发现当地感染的血吸虫病病人、病畜和感染性钉螺。
附件:1. 全国血吸虫病消除规划目标进度表
2. 全国消除血吸虫病流行县(市、区)目标计划一览表
附件1
附件2
吸虫病监测工作计划 全国吸虫病防治工作计划篇三
为有序推进实现《“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 “2030年底全国所有血吸虫病流行县达到消除标准”的目标,实施先行先试,发挥典型示范推广作用,我局在血防重点省份通过中央转移支付地方重大传染病防控项目,支持开展血吸虫病消除推进试点县建设,以点带面,全面推进血吸虫病消除工作。为此,我们组织制定了《血吸虫病消除推进试点县工作方案(2023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2023年1月2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吸虫病监测工作计划 全国吸虫病防治工作计划篇四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提出:2030年底全国所有血吸虫病流行县达到消除标准的目标。目前,我国451个血吸虫病流行县(市、区)中,339个县达到了消除标准,112个县尚处于传播控制或传播阻断阶段。在未达到消除标准的流行县中,部分地区历史疫情重、防治难度大,部分地区血吸虫病疫情尚不稳定,全面实现消除目标面临诸多挑战。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联防联控”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方针,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以传染源控制为主的综合防治策略,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精准防治,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推进实现血吸虫病消除目标,为保障人民健康、建设健康中国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一)至2025年,所有消除推进试点县全部达到传播阻断标准,有条件的试点县达到消除标准。
(二)总结不同流行类型地区的消除对策和防治经验,为后续消除推进工作提供借鉴。
(三)至2030年,所有处于传播控制和传播阻断阶段的县均达到消除标准。
三、试点范围
安徽:池州市东至县、芜湖市湾沚区、铜陵市义安区
江西:九江市都昌县、上饶市余干县、南昌市新建区
湖北:省直辖县仙桃市、荆州市公安县
湖南:益阳市沅江市、常德市安乡县
四川:凉山州普格县
云南:大理州弥渡县
四、工作内容
各地应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防治、精准防治”的工作原则,继续坚持以传染源控制为主的综合防控策略,认真落实中央转移支付地方重大传染病防控项目资金支持开展的常规卫生防治措施。消除推进试点县在完成常规防治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重点,攻难点,实施精准防控,着力推进消除进程。
(一)常规卫生措施。
1.人群血吸虫病查治。开展人群血吸虫病筛查和治疗,完善病例报告、随访等精准化管理措施;开展对晚期血吸虫病患者的规范化管理和现症晚期血吸虫病患者的救助治疗。
2.媒介控制。开展钉螺孳生环境调查,掌握钉螺分布现状和动态;确定重点有螺地带和高危环境,及时实施药物灭螺。
3.血吸虫病监测。加强血吸虫病疫情监测与管理,按照不同地区的疫情分级和流行水平,设立固定或流动监测点,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和流行因素的变化情况,及时处置疫点及潜在风险。
(二)消除推进措施。
吸虫病监测工作计划 全国吸虫病防治工作计划篇五
(一)组织保障。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是^v^防治重大疾病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的重要内容。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督导、检查和调研。
流行区及监测地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对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防治政策,组织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加强地区间联防联控,毗邻地区要按照血吸虫病流行特点,制订区域联防工作计划,根据各区域间的实际情况,分类分片确定联防联控工作重点和具体措施。结合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群防群控的优势,组织群众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公益活动,改造生产生活环境。大力普及防病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规划制定本地区血吸虫病防治规划,依法推进各项防治工作,落实有螺地带禁牧工作,支持驻地部队开展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共享防治信息,认真组织实施综合治理。坚持“春查秋会”制度,建立健全部门述职制度、定期通报制度,加强工作指导和督查。
(二)经费保障。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分级负担,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予以安排。省、市两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地区血吸虫病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经费,对县、乡两级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给予专项经费补助。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合理安排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日常运转所需经费。
持续推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对经济困难地区的血吸虫病防治经费、血吸虫病重大疫情应急处置经费给予适当补助。有关地方政府在编制或审批国土、水利、农业、林业等工程项目时,应当统筹考虑血吸虫病防治的工程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和审计,保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同时,要广泛动员和争取企业、个人及社会力量的支持。
(三)技术保障。加强消除血吸虫病科学研究,组织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创新,加快传染源控制、监测预警、快速诊断技术、预防和治疗药品、灭螺药品和技术等方面的研究,开发一批适宜的防治技术和相关产品。及时制定、修订消除血吸虫病技术规范,指导消除血吸虫病工作。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借鉴国外先进技术,交流推广我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经验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