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稽核工作总结 社保稽核日常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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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稽核工作总结 社保稽核日常工作计划篇一
益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一) 坚持原则 ,作风正派 ,公正廉洁;
(二) 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和财会、审计专业知识;
(三) 熟悉社会保险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 ,具备开展稽核工作的相应资格。
相关帐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
(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
(二)保守被稽核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三)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条 社会保险稽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自行回避:
(一)与被稽核单位负责人或者被稽核个人之间有亲属关系的;
(三)与被稽核单位或者稽核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 ,可能影响稽核公正实施的。
被稽核对象有权以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申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回避。
第八条 社会保险稽核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等方式进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制定日常稽核工作计划 ,根据工作计划定期实施日常稽核。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特定的对象和内容应当进行重点稽核。
及时受理举报并进行稽核。
(二)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
(四)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象 ,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间内予以改正。
拒不改正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门应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处理事项的结果及时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处理 ,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保稽核工作总结 社保稽核日常工作计划篇二
xx市人社局、市*、市农委、市卫计委和市财政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适应本市城乡发展一体化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城乡统一。
《实施意见》提出,用人单位招用xx农村户籍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均按照与城镇户籍人员一致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村户籍人员失业后,可进行失业登记,享受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同时,推进xx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全市统筹,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协调发展。在筹资标准、报销比例和就医管理等方面缩小差异,逐步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统筹发展,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实施意见》共分三个方面十项内容。
其次,适应农村生产经营方式改革,完善就业、社保、人事相关政策。主要政策:打通农民合作社等集体参加职保的渠道;实施离土农民促进就业专项扶持政策;强化对本市农民的职业培训和完善技能鉴定机制;进一步完善本市农业领域的职称政策。
第三,实行倾斜政策,加大引进和稳定郊区公共服务人才的力度。主要政策:进一步完善农村地区的专业技术人才收入激励机制;完善基层卫生和农技单位专技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完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收入增长机制等。下一步,将根据这一《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操作办法,把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各项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医保稽核工作总结 社保稽核日常工作计划篇三
1.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广州将本市户籍的未成年人、非从业人员、老年居民以及在校学生(不受户籍限制)纳入医保范围,共计约万人。筹资标准是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的缴费标准为160元/人·年,其中,由个人缴纳80元/人·年,各级*资助80元/人·年。非从业居民的缴费标准为580元/人·年,其中,由个人缴纳480元/人·年,各级*资助100元/人·年。老年居民的缴费标准为1000元/人·年,其中,由个人缴纳500元/人·年,各级*资助500元/人·年。
2.将农转居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
本政策覆盖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已取得本市城镇户籍的“农转居”人员万人。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本市现行医保政策规定,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分担;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主要由个人缴交,集体经济组织给予适当补助。
3.建立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拟于20xx年下半年出台的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适用于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非广州户籍从业人员。根据外来从业人员的特点,按照“低缴费、广覆盖、保当期”以及“雇主缴费为主、个人缴费为辅”的原则,制订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对拟参保的外来从业人员给予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及普通门诊基本医疗待遇。
4. 修订《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修订后的《办法》已于20xx年7月30日出台。覆盖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人员,目前约有333万人。
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扩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将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扩大到本市全体户籍居民和外来从业人员;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提高患病参保人医疗保险待遇;增强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共济能力;解决原办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如部分“4050”失业再就业人员退休时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金问题;解决统筹区内职工就业转移接续参保年限,以及早期外地调入本市职工和军队转业到地方单位的工作年限问题等。
5.建立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制度
该统筹制度将覆盖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包括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居民、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和所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目前共计约有万人。主要内容是有效地使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普通门诊费用,减轻参保人就医的个人负担。
医保稽核工作总结 社保稽核日常工作计划篇四
1、3月15日-3月19日,根据国家药品采购平台中选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按采购医疗机构总数的30%随机抽取调查,主要查处药品的销售价与采购平台上医保支付标准的一致性。
2、3月22日-3月31日,对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制度和财务经办流程进行抽查,主要查处点外发票审核是否执行“三审制”,是否严格按照“三个目录”标准审核,财务经办流程是否有复核制,是否合规合法。
3、4月6日-4月30日,根据国家、省、市文件要求,组织医保工作人员前往各个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经办窗口和人口密集地进行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活动,发放打击欺诈骗保宣传单和张贴海报。
4、5月10日-5月31日,从医保系统中调取辖区内各村卫生室2020年结算数据,从中抽取金额大,连续刷卡等可疑村卫生室进行调查,主要查处连续刷卡、药品零差价销售、药品进销存数量与系统销售数量是否相符。
5、6月1日-6月11日,为规范定岗医师执业行为,创造健康、和谐的就医环境,我局预计对辖区内定岗医师就打击欺诈骗保和基金监管条例进行全面培训。
6、7月12日-8月12日,为持续加大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活动,我局将邀请第三方监管力量对我县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专项检查。
医保稽核工作总结 社保稽核日常工作计划篇五
(一)监督检查方式。2020年将集中专门力量,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即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对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进行全覆盖式检查。并综合运用飞行检查、专家审查、举报调查等方式,将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全部纳入事后审查范围,并加快向事中拦截和事前提醒延伸。实现定点医药机构现场检查全覆盖。
(二)突出打击重点。针对不同监管对象多发、高发的违规行为特点,聚焦重点,分类打击,对应施策。针对定点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按照其服务特点确定监管重点,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重点查处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套用项目收费、不合理诊疗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基层医疗机构,重点查处挂床住院、串换药品、耗材和诊疗项目等行为;社会办医疗机构,重点查处诱导参保人员住院,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票据、挂床住院、盗刷社保卡等行为。针对定点零售药店,重点查处聚敛盗刷社保卡、诱导参保人员购买化妆品、生活用品等行为。针对参保人员,重点查处伪造虚假票据报销、冒名就医、使用社保卡套现或套取药品、耗材倒买倒卖等行为。针对医保经办机构(包括承办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的商保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查处内审制度不健全、基金稽核不全面、履约检查不到位、违规办理医保待遇、违规支付医保费用以及内部人员“监守自盗”、“内外勾结”等行为。
(三)加强协议管理。采取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人工检查与智能监控、事先告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检查方式,全方位开展对定点医药机构履行协议情况的检查稽核。严格费用审核,规范初审、复审两级审核机制,通过智能监控等手段,实现医疗费用100%初审。采取随机、重点抽查等方式复审,住院费用抽查复审比例不低于5%。
二、检查内容
(一)医疗机构。
1.以医保政策要求、医保付费方式等为借口,拒绝、推诿病人。
2.医疗服务项目设定不规范,医保支付价执行不到位,收费情况不公示,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分解收费,串换项目收费,收费清单不提供,人卡核对把关不严。
3.治疗和检查记录不全,药品、耗材进销存台账不真实、不完整。
4.以虚假宣传、违规减免、免费体检、免费住院、赠送礼品、返还现金等方式诱导参保人员住院。
5.降低入院标准、冒名住院、挂床住院、分解住院、叠床住院等。
6.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过度用药、过度治疗。
7.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
8.将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9.虚增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超医保支付范围(限定)结算,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结算服务。
10.套取、骗取医保基金的其他行为。
(二)定点零售药店。
1.不按处方管理规定配售药品,超量出售药品,药师在岗制度落实不到位,药品(医用材料、器械)与其他商品未划区摆放。
2.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套取现金提供帮助。
3.使用医保卡购买化妆品、生活用品等,盗刷医保卡个人账户资金为药店会员卡充值。
4.超医保支付范围(限定)结算,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结算服务。
5.串换药品(医用材料、器械),相关“进销存”台账未建立或数据不真实。
6.套取、骗取医保基金的其他行为。
三、工作职责
(一)医保局监督稽查职责:执行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完善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实施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二)医保中心职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医疗保险及医疗救助等各项基金的安全;负责建立基金财务分析制度;负责各项基金的会计核算及支付管理;负责各项基金的分类管理;负责各项基金财务预决算、支付、管理;配合基金审计、内控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和县级统筹基金预决算;负责医保基金运行数据的测算分析。执行内控制度和风险控制管理工作;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监督和稽查工作;负责职工医保复核和异地就医人员的手工医疗费用核拨;负责对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情况进行稽核;负责对基本医疗保险举报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等。
(三)医共体职责:医疗集团负责建立对下属医疗机构及区域内民营医疗机构巡查及病历评审机制,接受医服中心巡查。牵头医院建立医保基金预算、拨付、考核、分配,配合做好不同医疗集团之间和县域外转诊病人费用结算,推进按病种付费、drgs等支付方式,防控欺诈骗保行为。规范管理医保基金,控制医保基金不合理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