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鉴定技术方案 全省农村在建房屋安全清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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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鉴定技术方案 全省农村在建房屋安全清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篇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州相关工作部署,尽快查清全县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底数,确保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顺利推进和全面完成,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乡镇主体的工作思路,坚持实事求是,主动担当作为,采取有效措施和办法,分类审慎处置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防止“一刀切”、简单化。从20xx年7月3日起,对乱占耕地建房行为零容忍,实行“八不准”:一是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二是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三是不准在流转买卖的耕地上违法建房;四是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五是不准巧立各种名目占用耕地违法建房;六是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七是不准非法出售(出租)耕地给他人建房或者将乱占耕地建的房屋出售(出租)他人;八是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以“零容忍”态度管住乱占耕地建房增量,依法依规处置存量,严肃查处顶风乱占耕地建房、严重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严肃查处包庇纵容、失职渎职导致耕地流失及搞利益输送等严重问题,不折不扣抓好清查整治工作,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乱象。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主要聚焦“乱占耕地”和“建房”两个重点,主要清查整治全县8个乡镇范围内乱占耕地建房的行为。
(一)摸排范围。20xx年1月1日以来占用耕地新建、续建、扩建的房屋。
1.房屋。一般是指上有屋顶、四周有墙,具有固定性基础的建筑物。
2.耕地(基本农田)。以“二调”最终成果数据库上的地类为基准,结合年度新增耕地项目进行判定。
已获得农用地转用批复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或已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的房屋,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xx〕4号)规定的设施农业类房屋,不纳入本次摸排范围。
(二)摸排类型
1.住宅类房屋。重点摸清耕地上住宅类房屋的具体类型(1户独栋住宅、多户成套住宅等),建设主体(本村村民、非本村村民、企业或其他主体),对本村村民的住宅,要重点判定房屋是否符合当地“一户一宅”政策,或是否属于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需要,或是否符合“分户条件”。
2.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类房屋。重点摸清耕地上房屋用途,建设依据和建设所依据相关政策的主管部门等。
3.工矿、仓储、商服、旅游等产业类房屋。重点摸清耕地上房屋用途、建设依据、要求建设该类项目的主管部门和处罚情况等。
(一)调查摸底阶段(20xx年8月20日至12月20日)。此次摸排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成果质量要求高。摸排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总责,要及时研究部署,认真进行“地毯式”摸排,不留死角,摸清底数,杜绝清理排查不全面、不彻底的现象。要逐宗登记摸排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项目的有关情况,认真填写《南涧县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信息采集表》,按照一个问题一个台账管理,建立问题台账。务必认真梳理问题清单,逐宗核实,确保时限内按质按量全面完成摸排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1月20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要聚焦清查整治重点区域、重点问题,制定整治时间表和路线图,挂图作战,倒排工期,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开展集中整治,整治一项销号一项。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采取通报、督办、约谈、问责等形式推动整治工作,在20xx年11月20日前,完成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并将落实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
(三)构建长效机制阶段(20xx年1月1日起)。对未完全处置到位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要制定整治方案,明确处置责任主体、处置时限、处置措施等,挂账监管,限期落实整治。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林草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供电局、县供排水公司等部门发挥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消除管理盲区、明晰执法边界、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坚决防止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乱象反弹。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我县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有效开展,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治整改工作,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的南涧县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县级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组成。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成员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精心组织,建立对应的专门工作机构,加强对摸排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二)精心组织排查。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是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做好摸排整治工作是顺利完成整治工作的重要基础。摸排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总责,充分调动各级基层力量,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确保在工作时限内按质按量全面完成排查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起责任,逐级压实属地责任,并于每月15日前、30日前,将经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南涧县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信息采集表》及工作开展情况汇报材料,报县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密切配合协作。本次整治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为主体责任,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林草局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要成立南涧县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业务指导组,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县有关部门派出指导组,加强对各乡镇的业务指导,做好法律法规、政策解读工作,研究解决专项行动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着力解决“不会干”的问题,推动此次整治工作顺利开展。要建立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联合处置工作机制,合力推进清查整治工作,发现一起、曝光一起、处置一起,绝不姑息,坚决做到“零容忍”。
(四)依法依规处置。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要根据部门职责,充分发挥综合执法力量作用,根据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违法问题性质、违法发生时间、违法责任主体等内容,综合考虑历史因素和现实情况,依法依规分类审慎处置,防止“一刀切”、简单化,积极稳妥处置问题。对存量项目分类处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采取拆除、部分拆除、没收、保留建筑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措施,分类稳妥处置到位;对无视法律法规、严重破坏生态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置到位;对违法违规审批的,要明确责任,依法查处,注意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对存在“互有瑕疵”行为的,要厘清责任,严格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处置,保障合法权益,确保经得起社会监督和历史检验。
(五)严肃追究责任。强化政治监督,将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整治工作落实情况列为专项监督检查内容,县纪委监委将作重点督查。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避重就轻、摸排不实的,予以公开通报;对问题严重的,约谈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坚决查处工作中领导干部失责、失职、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对禁而不止、弄虚作假、瞒报漏报的领导干部,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六)强化氛围营造。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广泛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保护耕地、保障粮食安全的极端重要性,支持和拥护党中央、国务院开展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整治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正面引导,加强舆情监测和研判,有针对性地回应社会关切和群众诉求,为此次整治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房屋安全鉴定技术方案 全省农村在建房屋安全清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篇二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为巩固提升全区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成效,切实保障全区房屋使用安全,根据国家、省、市、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要求和《省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治理三年行动方案》、《全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三年工作方案》、《市城乡房屋结构安全隐患三年行动方案》部署,结合市委、市政府突破“难、硬、重、新”工作安排和我区城乡房屋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完善和落实“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任务和工作机制,通过三年努力,基本建立常态化房屋安全管理体系,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和业主主体责任落实,基本消除各类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建立房屋安全“一楼一档”“健康绿码”,为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创造良好安全环境。
2020年,完成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剩余重大隐患房屋整改整治;对城乡经营出租房屋开展巡查“回头看”;夯实“一楼一档”,完善全省房屋安全管理平台信息数据。
2021年,基本完成城乡各类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整治;健全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建立房屋安全“健康绿码”;加快推动安全隐患房屋改造,有序推动城市更新。
2022年,形成房屋使用安全的技术支撑体系;建立常态化房屋安全管理制度,转入常态化监管,实现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
二、整治重点
(一)未经正规设计施工的房屋;
(三)钢结构房屋,特别是未经正规设计施工的钢结构生产经营用房;
(四)用于生产经营出租的自建房;
(五)未经有相关资质施工单位进行加固的隐患房屋;
(六)暂时清人封房的重大安全隐患房屋;
(七)历史文化保护建筑以及50年代以来建成的老旧公共建筑(供销社、农机站、电影院、会堂、百货大楼等)。
三、行动任务
(一)聚焦重点,持续消除隐患
各乡镇(街道)和区直有关单位分级分区分领域,在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全区城乡既有建筑开展违法建设和违规审批专项清查。通过全流程审批情况核查,逐一清查建筑立项、用地、规划、施工、经营等九个方面建设及运营相关的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一是未依法办理立项手续的房屋建筑;二是违法占地建设的房屋建筑;三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房屋建筑;四是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房屋建筑;五是无资质设计、施工的房屋建筑;六是未办理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七是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违法改扩建的房屋建筑(含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隔群租等情形);八是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坍塌的房屋建筑;九是存在第一项至第八项问题情形并违规取得消防、工商登记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许可,或者未依法取得消防、工商登记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许可,用作生产经营或公共事业的房屋建筑,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房屋建筑。
第一阶段核查(2021年6月底前完成)。由乡镇(街道)组织全面排查,将房屋相关手续办理情况录入全省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区发改、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公安、消防、市场监管、卫健、教育、体育等相关审批部门逐一核查,建立清查工作信息台账,实施动态监管。
第二阶段整改(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属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对清查中发现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建立健全相关审批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联动移送机制,依法依规整改落实。
第三阶段巩固(2022年)。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违法建筑巡查机制以及规范审批制度,实施长效管理。
依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区直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属地政府负责,条块结合,针对容易引发群死群伤的钢结构房屋、违规群租房以及各类酒店、宾馆、办学办医、培训机构、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行业领域房屋,特别是改变使用功能和改变主体结构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全面排查到位,摸清底数,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督促跟踪整改落实。其中:区教育局负责指导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培训机构等教育服务机构房屋安全专项治理;区民宗局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房屋安全专项治理;区公安分局负责指导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和查处工作;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托养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场所房屋安全专项治理;区卫健局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场所房屋安全专项治理;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工矿商贸行业房屋安全专项治理;区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能分工负责指导大型商贸场所、超市、农贸市场、快捷酒店宾馆、饭店、电影院等营业场所房屋安全专项治理;区文体和旅游局负责指导各类体育健身场馆、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a级景区等旅游、文化场所以及公共娱乐场所房屋安全专项治理;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交通客运场站房屋安全专项治理;其他区直行业主管部门依职责负责指导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和公共建筑房屋安全专项治理。
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牵头,属地乡镇(街道)负责,在之前排查的基础上,以用作经营出租的农村自建房为重点,全面复核、查缺补漏、纠偏纠错,逐一查清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情况,对新排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房屋,第一时间要求清人、停用封房,第一时间消除安全隐患。各乡镇(街道)农村房屋复核排查工作在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对存在安全隐患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于2021年6月前整治到位;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其他农村房屋,于2022年12月底前基本整治到位。规范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行为,对农村村民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新建、改建住宅为经营性用房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属地乡镇(街道)负责,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房屋安全信息档案库,夯实全省房屋安全管理平台数据。乡镇(街道)一级要全面掌握辖区房屋安全状况,对房屋安全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做好信息复核和动态更新。对用于生产经营出租的未经正规设计施工的房屋和已加固处置的重大安全隐患房屋,要组织技术人员到场100%复核,区政府将组织人员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一旦发现有问题的,要督促整村、整镇返工并做好复查。要应用全省房屋安全管理平台,加强房屋大数据分析,开展房屋安全基础性研究,编制辖区房屋安全分析报告。
区工信科技局牵头,属地乡镇(街道)负责,开展工业厂房安全专项治理,特别是对钢结构厂房存量集中的区域,要组织钢结构专家技术力量开展全面复查,对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置情况进行复核,对一般安全隐患的加快处置,对未经正规设计施工的两层及以上钢结构厂房要全部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依法分类采取处置措施。
区直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属地乡镇(街道),针对参与违法建设,违规改变建筑功能或承重结构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严肃整顿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狠抓房屋安全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强化各类市场主体底线意识,规范中介机构行为,开展鉴定机构专项整治提升,严厉打击“假鉴定”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强化自查自纠、监管执法,狠刹行业不正之风,严防漏管失管引发事故,推动行业转型提升。
(二)建章立制,强化常态管理
属地乡镇(街道)负责,整合数字城管、平安综治、生态环保督察等网格,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划细划小网格单元,充分调动基层力量,在乡镇(街道)、村(居)设立专职综合网格员,保障人员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将房屋安全纳入巡查重点,建立网格员巡查发现和职能部门快速处置的常态化管理机制,开展房屋定期巡检,包括违规装修改造监管。
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同配合工作机制,住建部门要开放房屋数据库端口给各相关审批部门使用,建立房屋安全信息共享、核查抄报联动机制。由相关审批部门对酒店、宾馆、学校、培训机构、医疗机构场所、厂房、市场等房屋安全进行核查,对无法提供房屋质量合格证明、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或结构安全性鉴定为c、d级的房屋,应当依法立即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使用。完善审批监管机制,对出租、改变使用功能房屋,逐一明确前置条件和审批要求,并经公安、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登记备案或审批。
探索建立房屋强制鉴定制度,实施房屋安全定期体检,实现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区直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属地乡镇(街道)负责,坚持产权人(使用人)房屋安全使用主体责任,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对于“四无”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出租的,需鉴定提供安全性证明后,方可继续使用或补办手续;发现生产经营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责成业主立即委托安全性鉴定;房屋设计使用年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委托安全性鉴定;教育用房、医疗卫生用房、文化场站、体育场馆、养老服务用房、交通客运场站、商场等公共建筑实际使用年限达到设计年限三分之二的,应当委托安全性鉴定;当年鉴定为安全的,定期每5年重新鉴定一次;二次装修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原有结构,对主体结构和重要使用功能有改变的,需经原设计单位或者专业鉴定机构出具评价结论,否则不得投入使用。
属地乡镇(街道)负责,制定应急预案,建立监测预警、专家判定、人员撤离、应急处置机制,特别针对纳入监测使用的一般隐患房屋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老宅,安排专人负责,定期巡查,落实相关保障保护措施,发现隐患升级时,要立即组织人员撤离,督促整改。结合城市体检,开展重点区域房屋动态监测和安全预警。
区应急管理局、住建局牵头,属地乡镇(街道)负责,将房屋安全治理情况分级纳入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严格问效问责。
属地乡镇(街道)负责,公安部门配合,根据房屋安全情况,依托标准地址二维码门牌,对全区所有房屋建立房屋安全“健康绿码”制度,实现房屋安全身份智能识别和动态管理。未取得安全“健康绿码”的房屋,不可用于生产经营出租。
(三)疏堵结合,有效消化难点
区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牵头,属地乡镇(街道)负责,结合棚户区改造,按照房屋危险程度,对城市危房分年度、有计划实施改造。对规模不大、鉴定为c、d级的老旧宿舍、公寓楼、零星危房,可通过提前收储、提供过渡,或面积公证、货币补偿,或由社会中介机构配合置换,或组织业主集资重建等方式分类处置,加快推动城市更新。
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牵头,区住建局配合,属地乡镇(街道)负责,加快编制村庄规划,坚持节约集约原则,合理安排农村居民点的用地规模和空间布局,农村宅基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单列安排,专项保障,实报实销,保障村民合理建房用地需求。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落实“省级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一窗收件、一站服务、一次审批”的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批制度。加强批后监管,落实现场巡查指导和竣工验收制度。完善村民住宅建设图册,加强对农村建筑工匠队伍管理,落实农村自建房质量安全提醒制度,加强技术指导,保障农房建设质量安全。
区工信科技局牵头,属地乡镇(街道)负责,制定专项改造计划,加快推进工业企业“退城入园”转型升级。对未经正规设计、低品质厂房的集中区域,可采取政府统建、企业限价回购,或政府统一规划,企业自建、合建等方武,推动成片整理,促进转型升级。
区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局、农业农村局等单位依职责牵头,属地乡镇(街道)负责,坚决遏制新增“两违”(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加快历史“两违”分类处置。按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鉴定为安全的房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依法妥善处置。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区城乡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治理三年行动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区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和区直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区住建局,由区住建局主要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组建工作专班队伍,统筹抓好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专班和工作职责详见附件)。
(二)强化责任落实。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行业主管、县(市、区)主责、乡镇(街道)落实”的原则,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细化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统筹协调,强化部门协调落实、联合执法,确保按时完成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治理三年行动各项任务。区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含公房管理部门)落实“三个必须”的要求,将房屋安全纳入行业生产安全监管范畴,强化监管和指导,抓好本行业领域涉及的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治理三年行动有关工作。属地乡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履行房屋安全隐患整改整治主体责任。
(三)强化要素保障。分级配齐配强房屋管理机构人员力量或委托专业机构,保障房屋安全调查登记、排查、鉴定、解危救助、应急处置及宣传教育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专项经费,并将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对专业干部、基层干部的业务培训,引导高校、科研机构、建筑企业加快房屋鉴定、加固、监测专业人才培养。
(四)强化督导推动。全区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治理三年行动采取包片负责制,由区直单位挂钩乡镇(街道),负责推动属地工作落实。其中,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凤城街道、城郊镇,区住建局负责抚市镇、龙潭镇,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仙师镇、峰市镇、洪山乡、西溪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湖雷镇、堂堡镇,区自然资源局负责高陂镇、坎市镇、培丰镇、虎岗镇,区民政局负责合溪乡、金砂乡、陈东乡,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下洋镇、大溪乡、古竹乡、湖山乡,区工信科技局负责湖坑镇、高头乡、岐岭镇。将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治理三年行动工作列入区对部门、乡镇(街道)绩效考评,各级各部门要运用效能监督、绩效管理、部门评价、公众评议、明察暗访等多种途径,对工作不力的地方和部门,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曝光等有效措施,严格问效问责。
(五)强化技术支撑。区住建局负责统筹协调专家技术力量,公布专家、技术人员名库,供各级各部门对接参与排查整治工作,要强化对在永开展业务的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建立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机构“黑名单”,确保鉴定结果真实、可靠、准确,保证房屋安全鉴定质量。鼓励属地政府、各行业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排查工作。
(六)强化宣传引导。系统开展房屋安全科普宣传和曝光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安全教育,加强舆论引导,提高公众对房屋安全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强化社会共识,积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房屋安全鉴定技术方案 全省农村在建房屋安全清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负责本辖区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国土房管局领导。
第四条 市国土房管局、区县房管局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房屋安全鉴定的具体工作。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实行分级管理,根据不同条件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五条 市国土房管局设立的天津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中心负责对区县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六条 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六)取得iso9001标准质量体系认证。
第七条 二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五)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必需的技术设备、仪器;
(六)取得iso9001标准质量体系认证。
二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可以承接本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下列房屋安全鉴定:砌体、框轻结构(底框结构除外)的住宅整体或局部;其它结构形式(钢结构除外)的房屋局部;整体四层及四层以下的砌体结构的公共建筑。
第八条 三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五)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必需的技术设备、仪器。
三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可以承接本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下列房屋安全鉴定:砌体结构(底框结构除外)的住宅整体或局部;其它结构形式(钢结构除外)的房屋局部。
二级、三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不得承接历史风貌建筑安全鉴定和地下工程施工对相邻房屋影响的安全鉴定。
第九条 二、三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超出规定鉴定范围的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委托符合相应等级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遇重大自然灾害或鉴定任务大量集中等特殊情况时,市国土房管局可以调配市、区县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技术力量,联合承接超出等级范围的房屋安全鉴定业务。
第三章 证书管理
(一)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房屋安全鉴定主要设备、仪器名录。
第十一条 市国土房管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材料的核实工作,并颁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
第十二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并于调整变更后10日内,到市国土房管局办理调整变更手续。遗失《等级证书》的,应当及时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补发。
(一)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房屋安全鉴定主要设备、仪器名录。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人员应当符合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相应的任职条件,并参加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必修课程上岗培训、考试合格,由市国土房管局颁发《岗位证书》。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
(二)建(构)筑物检测、鉴定、加固设计等专业知识;
(三)房屋安全鉴定操作实务。
第十七条 市国土房管局每年对房屋安全鉴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能够按照规定参加培训并考试合格,且上一年度内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其他违纪违规的,视为合格;房屋安全鉴定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在上一年度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其他违纪违规的,视为不合格。
经检查不合格的,市国土房管局收回其《岗位证书》。对于未参加培训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再次参加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后重新取得《岗位证书》。
第十八条 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调离房屋安全鉴定岗位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调离手续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报告市国土房管局,市国土房管局收回其《岗位证书》。
第十九条 遗失《岗位证书》的,应当及时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补发。
第五章 鉴定管理
第二十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受理房屋安全鉴定业务时,应当与申请人签订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制定的《天津市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建立委托关系。
第二十一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受理鉴定申请后,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二)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数据和状况;
(三)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四)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
(五)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
第二十二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且具备鉴定检测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查勘。查勘完毕后,一般项目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因特殊原因造成的突发事故,按其要求办理);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的以及需要延期观察的项目,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并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需要长期观察的项目除外。
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
第二十三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进行房屋查勘、检测、鉴定,出具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制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并加盖“天津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出具的鉴定报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中注明处理意见,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同时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副本报送房屋所在地房管局。
第二十五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
第二十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实行统计报告制度。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于每月的最后一天将本月的《房屋安全鉴定统计表》报送市国土房管局。
(一)房屋安全鉴定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执行情况;
(二)房屋安全鉴定人员持证上岗和培训考核情况;
(三)房屋安全鉴定格式文书使用情况;
(四)对外服务质量、形象;
(五)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一)为房屋安全鉴定提供技术咨询、顾问服务;
(二)对有争议的房屋安全鉴定结论进行核查,提出处理参考意见;
(三)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第二十九条 对房屋安全鉴定结论有异议时,申请人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根据仲裁协议的约定申请仲裁。
(一)超出规定业务范围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二)违反鉴定程序、管理规定、标准和规范;
(三)为其它机构提供房屋安全鉴定专用印章;
(四)未取得《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房屋安全鉴定;
(五)转让、伪造、涂改《等级证书》或《岗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市国土房管局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整改的`,收回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等级证书》或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岗位证书》,同时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天津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含县、建制镇)范围内的各类房屋。
本规定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已投入使用的既有房屋的结构、使用状况、危旧程度是否危及安全进行鉴别、评定。
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确保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条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以下简称鉴定办)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市鉴定办对县鉴定办进行业务指导;鉴定难度大或结构复杂的房屋,由县鉴定办转报市鉴定办进行安全鉴定。
鉴定办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鉴定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宣传房屋安全使用知识,加强对房屋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等重点单位和大型商场、饭店、体育场馆、影剧院等公共建筑的房屋安全进行普查或抽查。
第五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定期对房屋结构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发现安全隐患或险情应当及时委托鉴定和治理。
第二章房屋安全鉴定
第六条房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鉴定办进行安全鉴定:
(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
(二)遭受火灾、爆炸等事故出现异常,仍需继续使用的;
(四)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投入使用后每满五年的;
(五)由于相邻桩基础、深基础开挖等施工,可能影响周边房屋安全的;
(六)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
前款第(一)、(四)项的鉴定由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委托,第(二)、(三)项的鉴定由房屋所有权人委托,第(五)项的鉴定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委托。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第一款所列房屋,应当通知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建设单位及时提出委托。
第七条房屋遭受暴雨、洪水、地震、滑坡、地面沉降等自然灾害侵袭出现异常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指定鉴定办进行安全鉴定。
涉及公共房屋安全鉴定及灾害、重大事故、信访等事项的房屋鉴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鉴定办进行。
第八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房屋出现可能危及使用安全的迹象,或对房屋安全使用状况有怀疑时,均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在审理涉及房屋安全纠纷案件过程中,直接委托或要求当事人委托鉴定办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鉴定办应当及时鉴定。
第九条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支付鉴定费。鉴定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履行职能的需要由财政部门审核列入部门预算。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责任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条委托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时,应当向鉴定办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二)委托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明或与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有效证明;
(四)房屋设计资料、施工技术资料;
(五)地形图、地质勘察资料;
(六)鉴定办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委托人无法提供前款规定第(四)、(五)项资料,根据鉴定需要由委托人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检测、试验。
第十一条鉴定办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结构复杂的房屋,鉴定办可以聘请专家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鉴定人员与委托人或被鉴定房屋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碍鉴定办及其工作人员开展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鉴定办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委托;
(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意见;
(六)签发鉴定文书。
第十三条鉴定危险房屋,应当执行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等,还应当参照相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第十四条鉴定房屋应当逐幢进行,必要情况下可以对整幢房屋的局部进行鉴定。
鉴定报告应当分幢填写,统一编号;难以分幢的成片房屋可以适当分块,其鉴定报告应当以块为单位填写或详文下达。鉴定报告应当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鉴定报告自发出之日起生效。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应当评定其安全等级,并在鉴定报告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鉴定办应当在接受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预约现场勘查时间,并在现场勘查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有明显险情的房屋,应当立即组织鉴定;房屋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的,应当在现场勘查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对处于观察期的房屋鉴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出具阶段性鉴定文件。
第三章危险房屋治理
第十六条对被鉴定为危险的房屋,按下列规定处理: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须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七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除出具鉴定报告外,鉴定办应当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并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应当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责任人对被鉴定为危险的房屋必须及时解危,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当按鉴定办意见采取安全措施。
第十九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责任人对危险房屋进行抢险解危需办理有关手续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并予以及时办理。需拆除重建的,按危房面积计算翻建面积,并按照政府相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二十条被鉴定为危险的房屋进行交易活动(出租、买卖、抵押、转让、投保)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向交易对方明示房屋安全状况。
第二十一条危险房屋修缮后经鉴定办查验合格予以解危的,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当在30日内持鉴定办的解危证明,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的规定进行治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对依法应当委托安全鉴定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建设单位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委托鉴定,逾期仍不委托鉴定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鉴定办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建设单位承担,并可以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因拒不委托鉴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责任人对危险房屋拒绝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期限届满仍不治理的,对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因拒不治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鉴定为停止使用或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应当限期迁出、拆除;拒不履行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责任人拒绝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拒绝采取治理措施,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应当科学、公正开展鉴定工作,在鉴定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屋安全鉴定技术方案 全省农村在建房屋安全清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篇四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为巩固提升全区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成效,切实保障全区房屋使用安全,根据国家、省、市、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要求和《省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治理三年行动方案》、《全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三年工作方案》、《市城乡房屋结构安全隐患三年行动方案》部署,结合市委、市政府突破“难、硬、重、新”工作安排和我区城乡房屋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完善和落实“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任务和工作机制,通过三年努力,基本建立常态化房屋安全管理体系,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和业主主体责任落实,基本消除各类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建立房屋安全“一楼一档”“健康绿码”,为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创造良好安全环境。
2020年,完成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剩余重大隐患房屋整改整治;对城乡经营出租房屋开展巡查“回头看”;夯实“一楼一档”,完善全省房屋安全管理平台信息数据。
2021年,基本完成城乡各类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整治;健全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建立房屋安全“健康绿码”;加快推动安全隐患房屋改造,有序推动城市更新。
2022年,形成房屋使用安全的技术支撑体系;建立常态化房屋安全管理制度,转入常态化监管,实现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
二、整治重点
(一)未经正规设计施工的房屋;
(三)钢结构房屋,特别是未经正规设计施工的钢结构生产经营用房;
(四)用于生产经营出租的自建房;
(五)未经有相关资质施工单位进行加固的隐患房屋;
(六)暂时清人封房的重大安全隐患房屋;
(七)历史文化保护建筑以及50年代以来建成的老旧公共建筑(供销社、农机站、电影院、会堂、百货大楼等)。
三、行动任务
(一)聚焦重点,持续消除隐患
各乡镇(街道)和区直有关单位分级分区分领域,在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全区城乡既有建筑开展违法建设和违规审批专项清查。通过全流程审批情况核查,逐一清查建筑立项、用地、规划、施工、经营等九个方面建设及运营相关的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一是未依法办理立项手续的房屋建筑;二是违法占地建设的房屋建筑;三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房屋建筑;四是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房屋建筑;五是无资质设计、施工的房屋建筑;六是未办理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七是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违法改扩建的房屋建筑(含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隔群租等情形);八是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坍塌的房屋建筑;九是存在第一项至第八项问题情形并违规取得消防、工商登记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许可,或者未依法取得消防、工商登记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许可,用作生产经营或公共事业的房屋建筑,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房屋建筑。
第一阶段核查(2021年6月底前完成)。由乡镇(街道)组织全面排查,将房屋相关手续办理情况录入全省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区发改、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公安、消防、市场监管、卫健、教育、体育等相关审批部门逐一核查,建立清查工作信息台账,实施动态监管。
第二阶段整改(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属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对清查中发现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建立健全相关审批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联动移送机制,依法依规整改落实。
第三阶段巩固(2022年)。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违法建筑巡查机制以及规范审批制度,实施长效管理。
依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区直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属地政府负责,条块结合,针对容易引发群死群伤的钢结构房屋、违规群租房以及各类酒店、宾馆、办学办医、培训机构、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行业领域房屋,特别是改变使用功能和改变主体结构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全面排查到位,摸清底数,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督促跟踪整改落实。其中:区教育局负责指导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培训机构等教育服务机构房屋安全专项治理;区民宗局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房屋安全专项治理;区公安分局负责指导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和查处工作;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托养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场所房屋安全专项治理;区卫健局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场所房屋安全专项治理;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工矿商贸行业房屋安全专项治理;区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能分工负责指导大型商贸场所、超市、农贸市场、快捷酒店宾馆、饭店、电影院等营业场所房屋安全专项治理;区文体和旅游局负责指导各类体育健身场馆、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a级景区等旅游、文化场所以及公共娱乐场所房屋安全专项治理;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交通客运场站房屋安全专项治理;其他区直行业主管部门依职责负责指导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和公共建筑房屋安全专项治理。
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牵头,属地乡镇(街道)负责,在之前排查的基础上,以用作经营出租的农村自建房为重点,全面复核、查缺补漏、纠偏纠错,逐一查清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情况,对新排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房屋,第一时间要求清人、停用封房,第一时间消除安全隐患。各乡镇(街道)农村房屋复核排查工作在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对存在安全隐患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于2021年6月前整治到位;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其他农村房屋,于2022年12月底前基本整治到位。规范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行为,对农村村民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新建、改建住宅为经营性用房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属地乡镇(街道)负责,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房屋安全信息档案库,夯实全省房屋安全管理平台数据。乡镇(街道)一级要全面掌握辖区房屋安全状况,对房屋安全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做好信息复核和动态更新。对用于生产经营出租的未经正规设计施工的房屋和已加固处置的重大安全隐患房屋,要组织技术人员到场100%复核,区政府将组织人员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一旦发现有问题的,要督促整村、整镇返工并做好复查。要应用全省房屋安全管理平台,加强房屋大数据分析,开展房屋安全基础性研究,编制辖区房屋安全分析报告。
区工信科技局牵头,属地乡镇(街道)负责,开展工业厂房安全专项治理,特别是对钢结构厂房存量集中的区域,要组织钢结构专家技术力量开展全面复查,对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置情况进行复核,对一般安全隐患的加快处置,对未经正规设计施工的两层及以上钢结构厂房要全部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依法分类采取处置措施。
区直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属地乡镇(街道),针对参与违法建设,违规改变建筑功能或承重结构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严肃整顿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狠抓房屋安全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强化各类市场主体底线意识,规范中介机构行为,开展鉴定机构专项整治提升,严厉打击“假鉴定”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强化自查自纠、监管执法,狠刹行业不正之风,严防漏管失管引发事故,推动行业转型提升。
(二)建章立制,强化常态管理
属地乡镇(街道)负责,整合数字城管、平安综治、生态环保督察等网格,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划细划小网格单元,充分调动基层力量,在乡镇(街道)、村(居)设立专职综合网格员,保障人员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将房屋安全纳入巡查重点,建立网格员巡查发现和职能部门快速处置的常态化管理机制,开展房屋定期巡检,包括违规装修改造监管。
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同配合工作机制,住建部门要开放房屋数据库端口给各相关审批部门使用,建立房屋安全信息共享、核查抄报联动机制。由相关审批部门对酒店、宾馆、学校、培训机构、医疗机构场所、厂房、市场等房屋安全进行核查,对无法提供房屋质量合格证明、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或结构安全性鉴定为c、d级的房屋,应当依法立即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使用。完善审批监管机制,对出租、改变使用功能房屋,逐一明确前置条件和审批要求,并经公安、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登记备案或审批。
探索建立房屋强制鉴定制度,实施房屋安全定期体检,实现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区直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属地乡镇(街道)负责,坚持产权人(使用人)房屋安全使用主体责任,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对于“四无”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出租的,需鉴定提供安全性证明后,方可继续使用或补办手续;发现生产经营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责成业主立即委托安全性鉴定;房屋设计使用年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委托安全性鉴定;教育用房、医疗卫生用房、文化场站、体育场馆、养老服务用房、交通客运场站、商场等公共建筑实际使用年限达到设计年限三分之二的,应当委托安全性鉴定;当年鉴定为安全的,定期每5年重新鉴定一次;二次装修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原有结构,对主体结构和重要使用功能有改变的,需经原设计单位或者专业鉴定机构出具评价结论,否则不得投入使用。
属地乡镇(街道)负责,制定应急预案,建立监测预警、专家判定、人员撤离、应急处置机制,特别针对纳入监测使用的一般隐患房屋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老宅,安排专人负责,定期巡查,落实相关保障保护措施,发现隐患升级时,要立即组织人员撤离,督促整改。结合城市体检,开展重点区域房屋动态监测和安全预警。
区应急管理局、住建局牵头,属地乡镇(街道)负责,将房屋安全治理情况分级纳入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严格问效问责。
属地乡镇(街道)负责,公安部门配合,根据房屋安全情况,依托标准地址二维码门牌,对全区所有房屋建立房屋安全“健康绿码”制度,实现房屋安全身份智能识别和动态管理。未取得安全“健康绿码”的房屋,不可用于生产经营出租。
(三)疏堵结合,有效消化难点
区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牵头,属地乡镇(街道)负责,结合棚户区改造,按照房屋危险程度,对城市危房分年度、有计划实施改造。对规模不大、鉴定为c、d级的老旧宿舍、公寓楼、零星危房,可通过提前收储、提供过渡,或面积公证、货币补偿,或由社会中介机构配合置换,或组织业主集资重建等方式分类处置,加快推动城市更新。
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牵头,区住建局配合,属地乡镇(街道)负责,加快编制村庄规划,坚持节约集约原则,合理安排农村居民点的用地规模和空间布局,农村宅基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单列安排,专项保障,实报实销,保障村民合理建房用地需求。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落实“省级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一窗收件、一站服务、一次审批”的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批制度。加强批后监管,落实现场巡查指导和竣工验收制度。完善村民住宅建设图册,加强对农村建筑工匠队伍管理,落实农村自建房质量安全提醒制度,加强技术指导,保障农房建设质量安全。
区工信科技局牵头,属地乡镇(街道)负责,制定专项改造计划,加快推进工业企业“退城入园”转型升级。对未经正规设计、低品质厂房的集中区域,可采取政府统建、企业限价回购,或政府统一规划,企业自建、合建等方武,推动成片整理,促进转型升级。
区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局、农业农村局等单位依职责牵头,属地乡镇(街道)负责,坚决遏制新增“两违”(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加快历史“两违”分类处置。按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鉴定为安全的房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依法妥善处置。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区城乡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治理三年行动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区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和区直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区住建局,由区住建局主要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组建工作专班队伍,统筹抓好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专班和工作职责详见附件)。
(二)强化责任落实。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行业主管、县(市、区)主责、乡镇(街道)落实”的原则,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细化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统筹协调,强化部门协调落实、联合执法,确保按时完成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治理三年行动各项任务。区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含公房管理部门)落实“三个必须”的要求,将房屋安全纳入行业生产安全监管范畴,强化监管和指导,抓好本行业领域涉及的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治理三年行动有关工作。属地乡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履行房屋安全隐患整改整治主体责任。
(三)强化要素保障。分级配齐配强房屋管理机构人员力量或委托专业机构,保障房屋安全调查登记、排查、鉴定、解危救助、应急处置及宣传教育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专项经费,并将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对专业干部、基层干部的业务培训,引导高校、科研机构、建筑企业加快房屋鉴定、加固、监测专业人才培养。
(四)强化督导推动。全区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治理三年行动采取包片负责制,由区直单位挂钩乡镇(街道),负责推动属地工作落实。其中,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凤城街道、城郊镇,区住建局负责抚市镇、龙潭镇,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仙师镇、峰市镇、洪山乡、西溪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湖雷镇、堂堡镇,区自然资源局负责高陂镇、坎市镇、培丰镇、虎岗镇,区民政局负责合溪乡、金砂乡、陈东乡,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下洋镇、大溪乡、古竹乡、湖山乡,区工信科技局负责湖坑镇、高头乡、岐岭镇。将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治理三年行动工作列入区对部门、乡镇(街道)绩效考评,各级各部门要运用效能监督、绩效管理、部门评价、公众评议、明察暗访等多种途径,对工作不力的地方和部门,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曝光等有效措施,严格问效问责。
(五)强化技术支撑。区住建局负责统筹协调专家技术力量,公布专家、技术人员名库,供各级各部门对接参与排查整治工作,要强化对在永开展业务的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建立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机构“黑名单”,确保鉴定结果真实、可靠、准确,保证房屋安全鉴定质量。鼓励属地政府、各行业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排查工作。
(六)强化宣传引导。系统开展房屋安全科普宣传和曝光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安全教育,加强舆论引导,提高公众对房屋安全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强化社会共识,积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房屋安全鉴定技术方案 全省农村在建房屋安全清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篇五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工作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以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为重点,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学校校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强化安全教育,完善长效机制,立足防范引导,加强专项整治。
(一)通过此次学校校舍安全隐患大排查,有效避免一般安全事故,预防较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和重大安全隐患报告的相关制度。
(二)全面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校园安全的各项制度要进一步健全,校园安全设施要进一步完善,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要进一步加强,事故预防预警应对机制要进一步细化。
四、排查和治理重点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所有校舍等基础设施(包括教学和生活后勤用房)。
(一)校舍房屋安全。学校是否有使用危房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情况,对b级危房要观察使用;对c级危房要维修后使用;对d级危房要停止使用并拆除,不得保留任何d级危房;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修建的砖混结构的学校校舍必须逐栋逐项排查到位,确保不遗漏一栋校舍,不放过一个隐患;在排查和整改过程中,要统筹协调,科学安排,确保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二)新建、改扩建学校建设工程质量。学校建设项目必须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所有新建、改扩建学校教学楼要符合《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xx)》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xx)》,对已有教学楼要按照此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对达不到标准的要进行加固或重建。
(三)校舍房屋等基础设施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是否完善,防范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是否齐全,应急措施和救援力量是否满足快速响应和紧急处置的需要。防震防灾安全知识教育情况。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方案要求,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组,开展隐患排查专项治理工作。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排查治理范围内容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和重点时段特点,突出工作重点,建立重大隐患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
(三)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协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气象、地质等部门密切配合,及时将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发布给学校,一旦发生灾害,要积极指导和帮助学校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四)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和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府要按照校舍安全管理工作“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安排专人负责校舍检查。对因管理不善,检查不细,排除隐患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