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企业税务筹划方案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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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企业税务筹划方案公示篇一
经济主体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是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和立足之本。从税收的角度来看,不管税制设计得如何的合理,也不管最终的税负是如何的公正,税收对于纳税人来说都是一个实实在在的负担,都会影响纳税人经济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实现税收支出最少化内在动机,促使纳税人逐渐认识和接受税务筹划。税务筹划是经济主体为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税务事务进行的系统安排。但由于目前税务筹划对我国纳税人、征税机关和税收理论界都属于新事物,因而在税务筹划的认识上存在许多误区,实践中也有许多需注意的问题。
误区一:税务筹划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少纳税。税务筹划的目的应该有五个:直接减少税收负担、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实现涉税零风险、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不仅仅是少纳税。
误区二:税务筹划就是钻税法的漏洞进行避税或偷逃税。税务筹划最重要的是筹划意识,最好的方法是用好用足税收优惠。在为企业代理中,我们经常发现:有些纳税人一方面非常热衷于偷逃税,有些方法甚至非常拙劣,如“做两套账”;另一方面却连基本的税收优惠也没有用足。也就是说,一方面冒着被稽查处罚的风险;另一方面送上门的钱却不要。
误区三:税务筹划不受国家鼓励,其方法中的避税是不合法的。税务筹划的主要内容包括:避税筹划、节税筹划、实现涉税零风险等。节税是国家政策鼓励的',如利用西部开发的税收优惠、纳税审计(实现涉税零风险)是国家支持的。避税是利用税法中的漏洞、空白获取税收利益,是非违法的,而不是不合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是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税务机关不应予以否定,更不应该认定为偷逃税并给予处罚,税务机关应该做的是不断完善税收法律法规,填补空白。
税务筹划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技术,因而筹划必须符合企业生产经营的客观要求。公司理财人员应当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完成税务筹划过程,不能因为筹划而破坏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流程。
除此之外,税务筹划必须考虑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的不同。对一些经济业务的核算,会计准则允许企业从多种核算方法中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佳使用的方法,比如对固定资产提取折旧可以采取直线法和加速折旧两种方法;对存货可以采取个别计价、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等等。而税法对会计核算方法选择的规定严于会计准则,比如我国税法基本上不允许企业实行加速折旧法。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为直线法;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须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方可实行。可见,在我国,企业如果要实行加速折旧,最终要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这就决定了利用加速折旧的手段进行税务筹划在我国一般不具有可行性。
目前,企业在税务筹划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不懂得避税与偷税的区别,把一些实为偷税的手段误以为是避税;二是明知故犯,打着税务筹划的幌子行偷税之实。客观来讲,避税和偷税虽然在概念上很容易区别,但在实践中二者的区别有时确实难以掌握,有时纳税人避税的力度过大,就成了不正当避税,不正当避税在法律上就可以定为是偷税。如为了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假合资”的筹划,表面上与外商签订合营合同,由外方从境外投入资金,取得验资证明,待领取合资企业执照后,中方合营者便依据其与外商事先达成的私下协议,逐步将外方所出的股资以各种名义汇出境外,抽走股资,而企业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种行为实质是以税务筹划为名行偷税之实。
税务筹划经常是从单个税种的筹划开始,如增值税筹划、所得税筹划等,但各个税种的征税对象存在交叉企业和重迭,当某个筹划方案使得一个税种的税负减少时,有可能会同时使另一个税种的税负减少或增加,这取决于在该经济事项中,这两个税种的相关系数是正相关还是负相关。比如,城建税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三个流传税是正相关关系;营业税、消费税、印花税、城建税等税种与所得税是负相关的关系。因此,税务筹划必须从整体税负考虑,注重组合节税技术的优化。
税务筹划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一部分,必须服从于企业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即企业价值最大化或企业净利润最大化,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不能仅把目光盯在某一时期纳税最少的方案上,而应考虑企业的总体发展目标去选择有助于企业发展,能增加企业整体收益的方案,而不仅仅从减轻税负一个角度考虑。比如,在创立时期注册地点的选择上,如果为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将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选在西部,对于某些行业的企业如服务行业、产品出口型企业就得不偿失,较低的市场需求和高昂的运输费用使企业收益的丧失大于减税的收益增加,该筹划方案不可取。
税务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中财务筹划的组成部分,税务筹划的目标应与财务管理的目标保持一致,即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或股东权益最大化。
淮安企业税务筹划方案公示篇二
摘要:本文利用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营利性民营医院所做的几个税务筹划方案。各方案均以现有的状况为基础,彼此之间互为独立。
关键词:税务筹划;节税;系统工程
笔者以本人曾经供职的上海某家民营医院为例,为其设计了几种税务筹划方案,各方案均以现有的状况为基础,彼此之间互为独立。
一、医院概况
1. 经营范围及性质
该医院于2001年10月由民间资本投资成立。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人民币,属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皮肤科,肿瘤科,麻醉科,中医科,医疗美容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服务等。医院性质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2. 关联单位
与上海一家专科医院和一家文化传播公司为关联单位。其中专科医院与该院为同一母公司投资成立。文化传播公司为该院与专科医院共同投资成立。
1. 企业性质的纳税筹划――由营利性医疗机构变更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1.1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xxx《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税务机关据此判断适用征免税政策。
该医院为营利性医疗机构.所以根据政策享有的税收优惠有: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免征1年企业所得税和3年的营业税;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只要是在国家定价范围内取得的各项医疗服务收入,则所有的税费均予以免征。
依据上述税务政策,在该医院目前税收优惠期已过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将现有的“营利性”变更为“非营利性”,从而免去占年收入的营业税及附加的城建税和河道管理费。
另外,该医院为宣传业务每年都要投入约占年收入20%的广告费,在营利性的情况下,年应纳税所得额需根据规定调增:年收入*20%*(1-2%)=年收入*,这样,每年还要多交相当于年收入**25%=年收入*的所得税。另外,该医院有6辆汽车,按平均每辆500元/年来算,车船税每年要交3000左右。
如果变更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则上述所有的税费都可以免征了。
方案的可行性
变更的现实性
近几年,政府一方面鼓励医疗机构的设立,一方面又加大监管力度,致使现如今民营医院越来越多。竞争也越演越激烈.现有的“营利性”身份,虽然可以使医疗收费定价不受政府指导价的控制,但是如果医院的服务定价高于政府指导价,就吸引不了客源,而降低某些医疗费用,则背上了“扰乱医疗市场”的骂名。因此,目前民营医院的生存举步维艰.此时,按照政府价格来制定收费标准,从而向卫生机构申请变更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做法就极具现实意义。变为非营利性之后,进入医保的可能性就加大了许多。这样,就诊人次就有了保证,经营也会进入良性的状态。所以,该方案是在节税的基础上又保证了医院的创收,因此可行性极大。
变更的可操作性
经咨询卫生机构,目前上海营利性医疗机构变更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难度还较大。但是难度虽大,仍有已变更成功的先例。另外,从全国范围看,北京的几家和福建的许多家营利性民营医院也已变更为非营利的性质。所以,根据该医院在民间的知名度和在政府部门树立的良好口碑,相信也可以变更成功。不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定价来收费。
变更后的其他问题
营利性下,投资所取得的利润可以用来分红,也可以用来扩大再生产。但是非营利性下,投资只能用于扩大再生产,不能用于分红。因目前该院还处于扩大再生产阶段,所以还不会对股东的利益造成影响。
2. 医药分家――将药房变为独立于医院的零售机构
政策依据
财税(2000)042号文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房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费。有别于分离前的税项,是征收增值税,而不是营业税。
年药品收入 (零售价) 600万元
药品进价成本 522万元
增值税及其附加 14万元
营业税及其附加 32万元
由以上对比可以看出,如果将药房独立出来,则每年可以节税18万元。
方案的具体操作
虽然医药分家是目前国家对医疗机构改革的政策指向,但是,真正行动起来的医院并不多。完全将药房从医院剥离出去,虽然方便了患者,但不一定能得到他们的理解。鉴于此,操作时仍保留原药房,只存放那些基础用药。而大部分的药品都放在投资组建的新药店中,以平价出售。因该院就诊病人大多都不是医保病人,所以平价药房可能更吸引他们。这样就将更多的药品收入转移到了新开的药店。起到了节税的效果。
3.配镜业务的筹划――自营,还是出租场地由他人承包经营
2006年该院与某眼镜公司进行了合作,由该院提供场地,眼镜公司在眼科门诊为病人配售眼镜,当时,该院未对此合作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只是按照眼镜公司与其他医院合作的做法,由其每月向医院上交其营业收入的二分之一。
由以上对比可以看出,随着配镜量的递增,方案二的税额越来越低于方案一,但是,净利润却越来越小于方案一。而税务筹划的目的不单单是税额的减少,还要是利益的最大化。所以在参照以往配镜量及预计今后一年内配镜量不超过100副的情况下,决定与眼镜公司的合作继续进行。
4. 加大咨询费支出,减少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新所得税法规定:2008年起,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为15%。其中非制造业微利企业是指职工在80人以下,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以下的企业。
文化传播公司是该院的关联单位。目前以收取该院和专科医院的咨询服务费为主营业务。因传播公司的人员及资产总额在80人和1000万元以下,所以筹划思路可以这样:在保证传播公司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前提下,签订收取咨询费的协议,根据协议,较之以往多收该院的咨询服务费。这样,咨询费在该院以25%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在传播公司以15%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可以节省咨询费×10%的所得税。
5.个人所得税的筹划――由工资薪金转为劳务报酬所得
政策依据
国税发(1994)89号文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任职或受雇并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或人事关系而取得的所得。
同时,该文还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未和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按照税法规定列举的二十八项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报酬,如取得所得的依据是所从事的技艺或应完成的劳务项目,则无论所得的支付方式如何(按月支付、按年支付、一次性支付),均应界定为劳务报酬所得。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不存在这种关系。
该院近期开展新业务,准备引进几位高级专家,薪金定在每月人均万元。如果将万元都按工资薪金发放,则要按25%税率再减去1375元的速算扣除数来计算应交税额。怎样为他们筹划纳税,减轻税负,从而起到留住人才的作用呢?按照上述政策,笔者认为可以将他们的劳动合同签在专科医院,通过测算,月薪定在7000元较为合适。剩余部分以为该院提供医疗技术劳务的形式发放,这样,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可以少10440元。
6.印花税的筹划―利用货币的时间价值节税
政策依据
税法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该院营业用房的租赁合同于08年到期,之后还需要续签租赁合同。如果还按上一次一样一签几年,那么就要一次性按租赁期限贴够印花税。这样按租赁面积3000平方,租金1元/天/平方,10年租期来算,就要贴10950元的税。货币的时间价值就没有充分的利用。所以,续签时,合同中不要明确租赁期限。这样就可以分年按年租金计算税额来贴。如果考虑今后租金上涨或是下跌,确实需要签订长期合同,可以单独就此事再签署协议。
以上几种税务筹划方案,只是笔者的初步设想,真正实施起来,必然会涉及到许多方面。实施后,究竟能不能起到以上预计的节税的作用效果,还有待实践证明。另外,如果只是单方面达到了节税的目的,却对医院的稳定和发展构成不利影响,那节税效果也就会抵消。总之,民营医院的税务筹划不是单一的为节税而筹划,而是医院管理的系统工程。要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下,在保证医院稳定和发展的大前提下,充分理解和利用现行的税务政策,并结合医院实际把政策用活用足,使医院通过税务筹划而达到当期节税和延期纳税的效果,促进医院又好又快的发展才是税务筹划的真正目的。
参考文献:
[1]张中秀•汪昊编著的《税务律师》
[2]贺志东编著的《最新节税方法手册》
[3]许太谊主编的《最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应用指南》
淮安企业税务筹划方案公示篇三
企业税务筹划,是企业作为纳税人的一项基本经济权利,是指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内部各纳税项目进行合理地、有效地事前规划,以达到减少税务的目的。伴随着企业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其税务也在相应地增加,做好税务筹划的工作,有利于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降低企业的税负额度。而在现实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事与愿违的结果,这就需要企业认真分析在税务筹划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并进行有效的改进,以达到税务筹划的目的。
企业税务筹划是对企业的各纳税项目进行事前的规划,以期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但在现实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往往达不到减少税负的目的,反而有事会使企业承担莫大的损失,究其原因,是税务筹划风险的存在,而这些风险有些事来自企业内部,有些是来自企业外部。
企业的税务筹划,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联系极为紧密,这就需要税务筹划人员在进行方案的指定过程中牢牢把握相关的法律规定,切实做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但在现实的企业税务筹划过程中,由于筹划人员对当前的税收政策、条件等方面的认识不足,对相关的法律知识了解不够完善,缺乏一定的法律基础,这就使得企业税务筹划方案的制定和实施难免会与政策、法律的规定相违背,使得企业面临损失的风险。另外,企业的税务筹划是企业的一项基本经济权利,是一种合法的减少税负的途径,但由于相关筹划人员的素质不够,可能会将税务筹划变为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使得合理合法的筹划行为变为不符合法规的行为,不但不会为企业带来收益,反而会使企业承担相应的损失。再者,在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案产生法律纠纷时,或是与征税者在某些方面的认定存在差异时,由于相关筹划人员的素质达不到,很可能难以为企业争取到作为纳税人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这也势必会对企业造成损失。
总之,税务筹划的成功与否与税务筹划人员对税收政策及税务筹划条件的了解程度息息相关,而对这些政策的了解也睡筹划人员业务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现今,在我国企业税务筹划人员的业务素质普遍不高,对法律、税收、财务等方面的知识掌握的也不够全面,从而导致税务筹划的预期结果无法达到。
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是不仅要考虑到企业内部筹划人员的业务素质问题,还应该时刻关注外部局势的发展变化,所谓的外部局势就是指市场经济体制与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由于社会经济告诉发展,企业的运营规模也在不断的拓展,这就使得企业的纳税项目也在不断的增加,税负也在不断增长。相应地,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税收制度也在不断的发展与完善。
企业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势必会进行税务筹划,来达到减少税务的目的。但是,企业制定的税务筹划方案在某些情况下回与我国的现行税法、税收政策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产生一定的冲突,这就会给企业带来法律纠纷,甚至会带来损失。由于与企业税务筹划相关的政策法律制度也是处在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中,这就造成了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合法合规与否的不确定性,正是由于这些不确定性的存在,使得企业进行税务筹划伴随着风险的存在。一般来讲,这些风险主要包含以下几点:相关筹划人没有全面透彻的了解和把握现行的税法和税收政策,使得在利用合法途径进行税务筹划时产生的偏差;税务部门对现行的税法和税收政策进行的调整,而企业没有针对其调整对筹划方案做出相应的改变或调整;由于法律政策具备多层次的特点,相关条款的模糊性使得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难以把握其真正含义,造成理解出现错误,进而做出不合乎法规的税务筹划方案。
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是为了减少税负,其必然会站在企业的角度,从自身涉税和纳税方面来考虑相关税收条款的规定;然而税务机关作为征税方,必然会以维护国家的利益为目的,站在国家税收的立场。由于征纳双方的立场不同,必然会对相关的纳税条款的认识和解释存在区别,这也就形成了征纳双方的认定差异。在某种程度上讲,税务筹划方案的合法与否取决于征税机关是否认同,倘若税务筹划方案被征税机关认定为偷逃税款的行为,那么企业不仅会面临着金钱上的损失,甚至会面临着刑事处罚。
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的过程中,某些经营活动也在发生变化,如企业经营地点、投资对象、组织形式、合作伙伴等,由于这些活动的变化,企业可能会对之前所进行的税务筹划方案进行相应的调整;而税务筹划方案是在一定的政策法律环境下,以一定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依托而制定的,当对其进行调整是一定要征得征税机关的认同,否则,就会使得企业丧失享有优惠税收政策的条件,导致税务筹划的失败。
税务筹划的直接效果是企业税负的减少,支出的减少,而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最终目的是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相一致的,都是为了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实现。
首先,提高相关筹划人员的业务素质。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对相关税务筹划人员进行培训,加强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二是严格筹划人员的准入条件,即在进行企业税务筹划人员的任职时选用那些业务素质较高的、具有相当工作经验的人员。其次,企业税务筹划人员应当具备在不断变化的税收政策和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中准确找到能够增加税收收益的节点,并通过对相关政策法规的综合运用,对筹划方案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全方位的论证,以确保企业实现最大化的综合效益。再者,企业要不断提高税务筹划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可根据企业自身经营状况和战略发展目标形成自身的专业化的税务筹划团队,从而达到税务筹划的目的,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
在现实的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些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是交给专业的税务筹划代理机构来进行的。这就要求相应的税务代理机构强化内部管理水平,提高自身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完善各种制度,形成有效地激励和约束机制。此外,税务代理机构要树立风险意识,对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进行分析与预测,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避免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产生。
首先,要时刻关注社会环境的发展变化,尤其是税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对这些变化情况进行信息采集,使税务筹划人员可以根据政策的变动对已制定的税务筹划方案进行审查,并根据其对企业税务筹划方案进行适当的调整。其次,建立税务筹划风险预警机制,全程监控在税务筹划方案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外部环境的变化,并判断这些变化是否会对现有的税务筹划方案产生影响,如果会,则进行相应的调整,使方案始终会在合理合法的环境中实施。再者,更好地实现企业税务筹划的目的,企业税务筹划者应该重视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税务部门税收政策的变化情况,并根据此作为企业税务筹划的依据;当然,企业也应该主动将本企业的经营状况向税务部门如实进行反映,确保企业税务筹划的方案得到相关征税部门的认可,减少征纳双方在征税相关事宜上的认定差异,这样可有效降低企业税务筹划的风险,更好地实现企业的经济利益。
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案并非是一成不变的,会随着市场经济环境和相关是税收法规政策环境而进行相应的适当的调整。不管是税务筹划方案的指定还是调整都需要建立一个有效的税务筹划方案的评估机制,对方案的可行性、合法性进行分析,并企业税务筹划的成本效益进行分析。所谓的税务筹划的成本效益是指对若干个税务筹划方案中的预期成本和预期税务筹划收益进行比较,从而选出最佳的筹划方案。在进行企业的税务筹划过程中,作为纳税人的企业要付出一定的成本来达到获取更大收益的目的。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案不能只考虑某个纳税项目的税负高低,而要关注整体税负的高低情况,结合企业长期发展规划的需要来制定一系列的措施,使其在税务筹划的评判机制下,实现税务筹划的目的,切实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税务筹划是企业在进行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企业取得合法节税收益的有效途径。在进行企业税务筹划的过程中,要注意把握对于减少税负的度的衡量,做到与偷逃税的行为相分离,不要将企业取得合法收益的措施变为违法行为,使企业承担不必要的损失。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相应的税收政策的不断完善,企业也在不断探索进行税务筹划的有益之路。
淮安企业税务筹划方案公示篇四
常见的底商处置方式为将底商对外出售,但按国家税收政策,不仅需要缴纳流转环节的税收,还涉及到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整体税收负担较大,其中:比较税负较大的税种为营业税、契税和土地增值税。因此,处置底商有必要进行税收筹划。
[基本案例]a公司是1996年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的外商独资经营房地产开发企业,现主要开发“象牙塔”项目,“象牙塔”可销售总面积平方米,其中底商面积平方米,截至2008年12月31日,a公司账面“象牙塔”价值为亿元,专家估计项目竣工后底商收入(市值)亿元。
[解析]1,a公司以底商出资,成立新公司,然后转让持有的新公司股权。
依据财税[2002]191号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所以,a公司采取以底商投资成立一个新公司,不缴纳营业税,将来再转让新公司股权,也不缴纳营业税。
依据财税字[1995]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财税[2006]21号《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因a公司为房地产公司,a公司采取以底商投资成立一个新公司,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依据《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财税[2008]175号《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注:本规定从2003年以来一直执行)。所以,a公司采取以底商投资成立一个新公司,应缴纳契税,在股权转让时就不用再缴纳契税了。
可见,本方案避免了营业税。
2,a公司“象牙塔”项目其他房产销售完毕后,由新成立公司或第三方公司对a公司吸收合并,a公司存续。
依据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吸收合并时,a公司可享有特别税务处理规定,企业所得税负将减少。
财税[1995]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吸收合并一个公司和一个公司被吸收合并实质为产权整体转让行为。按国税函[2002]165号《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的批复》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a公司吸收合并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
国税函[2002]420号《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按上述分析,a公司吸收合并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财税[2008]175号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a公司吸收合并可以免征契税。
财税[2003]183号规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可见,相对于第1种筹划方法,吸收合并可以享受更多税务优惠。
[操作细节]1,《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规定:计算契税的价格为承受上述资产权属的成交价格,对“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和交换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因此,a公司需要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对酒店进行评估。
2,国税函[2000]687号《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规定:一次性共同转让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须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因此,a公司应增加分立拥有酒店公司货币投资并控制其适当的股权比例,避免酒店占分立公司100%的股份。
淮安企业税务筹划方案公示篇五
摘要:营改增彻底打通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避免了重复征税,有利于减轻企业的总体税费负担,为中国制造业注入强大动力,这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头戏。为此,本文介绍了营改增税制改革的背景,分析了营改增落地对企业财务的影响,并重点从生产制造业的角度阐述了企业财务的税收筹划方案,以指导企业正确面对新税制、新环境、新挑战。
关键词:营改增 企业 制造业 税收筹划
根据著名经济学家许小年的调研,中国制造业现已形成配套比较完整、门类比较齐全的体系,具有一定的国际竞争力,这是我国制造业的整体优势。不过,从最近李嘉诚、孙正义把投资重心转向海外可以看出,中国急需减税。在全面实施营改增的背景下,企业必须顺应时代发展形势,快速适应新的税制环境,实施纳税筹划方案,以消减营改增的不利影响。
一、营改增税制改革的背景
二、营改增落地对企业财务的影响
营改增改变了重复征税、无法抵扣、无法退税的弊端,大大减轻了企业的税务负担。实施营改增意味着企业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进项xxx,才能得到抵扣,这有利于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推动行业的优胜劣汰。当然,实施营改增对企业也有着不利影响。营业税适用税率一般为3%、5%,而增值税是3%、6%、11%、13%、17%几档税率,其中制造业适用17%税率,无疑增加了纳税成本,因此企业必须从供应商处取得足够的增值税发票,这为采购和财务管理增加了难度。另一方面,实施营改增对企业会计核算要求更高,难度更大,且纳税申报更为复杂,短时间内企业往往难以适应统一的税收政策。
(一)重视税务风险评估,全面提高会计核算水平
营改增的总体减税规模高达1万亿左右,这是我国政府实现减税降负的大手笔。企业应重视对税务风险的内部评估和控制,积极做好营改增的应对工作,让财务人员能够迅速适应新税改环境及相关业务流程。企业应设立专职税务工作岗位,由专人负责税务信息数据收集、税款计算、税务申报缴纳、发票领购等涉税工作。财务部门必须改革计价模式,完善会计核算内容,设置相应的会计核算科目,使各税收款项能够清晰明确。在账务处理方面,要完善整个处理流程,及时对进项税进行认证和抵扣,严格按照会计核算程序开展纳税筹划,以保证纳税活动的合法性,尽可能降低会计核算系统不健全、进项税无法抵扣所带来的不必要损失。
(二)加强财务内部控制,注重供应商及发票管理
企业必须认识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要性,只有取得真实、合法的进项税发票,才具备抵扣的条件。财务部门需要及时掌握增值税最新税收政策和动b,“吃透、用好”政策,为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出力献策。企业应加强财务内部控制,对原材料供应商进行认真、全面、系统的筛查,与实力强、信誉好的企业加强合作,确保能够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增加进项税的抵扣额,最终减少税负压力。对于合同管理以及发票的购买、开具、传递、管理等环节,企业应当制定严格的规章和流程,保障整个过程和形式的规范性。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企业要确保所购进物资的合同流、发票流、现金流相符,实现“三流合一”。
(三)主动做好纳税筹划,积极落实企业涉税工作
营改增已是大势所趋,企业要想提高经营效益,就必须主动做好纳税筹划工作。财务部门要充分利用现行税收政策,统一规划纳税筹划事宜,采用节税、避税、分散、转移、增加费用等手段,以最优的纳税筹划方案降低生产成本。在采购管理工作中,企业可采取集中采购或批量采购的方法,以扩大对供应商的话语权,确保高质低价,还能保证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资金具有较强的时间价值特性,企业应尽快取得进项税发票,尽量延迟开出销售发票,延缓当期应缴纳的税款,从而增加现金流量,最大限度地减少核算期间内税负不均衡的现象。随着我国“营改增”的推进,传统的制造业生产企业应改变“大而全”的经营模式,将优势资源集中投入到主营业务当中,把非主营的物流配套服务等交给专业的服务公司,以优化成本费用结构,享受税收抵扣政策。
四、结束语
按照著名税收专家李炜光的调研,我国企业的实际税费负担率接近40%的水平,远远超过了很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而营改增可总体降低企业赋税,从供给侧促进产业升级,这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经济新常态下,企业应抓住税制改革带来的机遇,有效运用纳税筹划政策优化成本结构,降低税收负担,实现效益性增长的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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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朱清.浅谈“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及对策[j].经营管理者,201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