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事检察工作简报(模板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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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工作简报篇一
民事检察建议书范文如何写,民事检察建议书要注意书写格式,以下的民事检察建议书范文,欢迎阅读借鉴。
天津市津北区人民检-察-院:
1、加强了管理……
2、追究了相关人员责任……
3、做了深刻认识…………(此1、2、3只是举例,具体内容具体写)
现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复函贵单位,请接收研究。
某某单位
日期
——兼谈规范两种法律文书的制发程序及质量要求
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阚乃忠
检察建议书与检察意见书,是检察机关履职中经常使用的两种非诉讼法律文书。
规范两种文书的制发程序,提高两种文书的制作质量,最大限度地发挥两种文书的作用,是检察机关保证执法规范化和体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重要方面。
目前,在检察工作实践中,对检察建议和检察意见的性质和作用的认识还不够清晰,在适用对象及范围的把握上也不够准确,存在两种文书混用误用问题。
检察建议书与检察意见书的混用误用,既不严肃又不规范,同时也影响和制约检察文书法律效能的发挥,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为此,笔者就对两种文书的现性质作用、制发依据、适用范围、内容格式作以比较,并就规范两种法律文书的制发程序及质量要求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检察建议与检察意见两种法律文书的区别
1、两种法律文书的性质作用不同。
检察建议书是针对社会治安和综合管理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所制作和使用的检察工作文书。
就其性质来说,它是检察机关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手段和形式之一,是检察机关在行使各项检察职能的过程中,与人民群众密切配合,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形式;而检察意见书则是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认为应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而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检察意见所制作和使用的检察法律文书,它是检察机关使被不起诉人受到行政制裁,吸取教训的重要方式。
2、两种法律文书的制作依据不同。
建议书和检察意见书的制作和使用,有着各自的法律依据和内部规定。
建议书制作和使用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条等原则性规定和精神,以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实务手册》各业务条线关于制作和使用的.内部规定。
意见书制作和使用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3、两种法律文书的适用范围不同。
4、两种法律文书的格式和内容不同。
建议书的格式和内容是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第107样式的规定来制作的;意见书的格式和内容则是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第84样式的规定来制作的。
二、规范检察建议与检察意见制发程序及质量要求的思考
1、两种法律文书提出形式及制作内容。
检察建议的提出一般有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检察意见的提出一般是书面形式。
鉴于检察建议、检察意见提出的目的和功效,我认为对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的提出,必须明确规定统一规范的使用书面形式,以期引起接受方的足够重视。
高检院虽然对检察建议书和检察意见书的制作格式有了统一的规定,但对两种文书具体的内容没有细化。
因此,应将检察建议书和检察意见书具备的内容要素作为格式要求明确下来。
比如制作检察建议书,应将通过办理什么案件查证了被建议单位存在管理上的什么问题,经研究对此作出哪几项既有针对性又有操作性的具体检察建议,提请受建议单位及时反馈落实检察建议信息等内容作为文书内容的要素,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
2、完善两种法律文书的审批和备案制度。
检察建议书或检察意见书,必须先由办案人员结合案件情况和实际需要,依照格式要求和内容要素规范制作,由部门负责人或主诉、主办检察官审核后,报分管检察长审批签发。
必要时可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主诉、主办检察官不应拥有检察建议书或检察意见书的审批签发权。
检察建议书或检察意见书除送达受建议或受意见的有关单位外,应同时将副本抄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
必要时还可以抄送受建议或受意见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以便上级督促落实整改。
同时要建立和执行登记制度,以保证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的质量及严肃性。
3、加强两种法律文书的督促落实。
检察建议书或检察意见书发出后,承办人应当及时了解和掌握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的采纳落实情况。
对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置之不理且超过一定时间不落实或拒不接受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机关反映。
如果接受单位对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中的事实、建议、意见提出异议时,发出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的检察机关,应对有关问题重新核实。
如果检察长发现本院或上级检察机关发现下级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不当时,应责令撤消,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本文书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对有关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为建章立制,加强管理,以及认为应当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的,向有关单位正式提出检察建议时使用。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符合《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中提出检察建议条件的案件,也可以用此文书针对人民法院的具体民事、行政裁判,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的检察建议,其具体内容参照民事抗诉书、行政抗诉书的写法,并在要求事项中明确写明:建议人民法院再审。
二、本文书号“检建[]号”由提出建议的具体部门分别编号,如监所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应填为“检监建[]号”;民行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填为“检民行建[]号”。
三、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附卷,一份送达受文单位,一份送达受文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一份送本院预防部门。
民事检察工作简报篇二
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同级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及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二、对本院受理提请抗诉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进行审查,认为原裁判确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依法报请市院民行处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决定不予抗诉的案件,通知申诉人。
三、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调解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内容虚假的民事调解,以及支付令违法的,有权以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法院纠正。
四、对决定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依法派员出庭支持抗诉,并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五、对抗诉案件的再审判决、裁定、调解,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六、对同级法院确有错误的民事及行政判决、裁定、调解,符合抗诉条件的,经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七、对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不予受理、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未审结案件等各种程序违法情形,有权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监督法院纠正。
八、对审判、执行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存在枉
1 法裁判行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等渎职、违法行为,有权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核实的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提出监督意见。发现涉嫌贪污、受贿、民事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的,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办理,并可以配合侦查。
九、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执行活动中的各种违法情形,有权以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法院纠正。
十、对国有资产监管机关(部门)没有履行监管职责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督促有关机关履行职责。
十
一、结合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对决定不立案、不抗诉案件的当事人做好息诉工作。
十
二、完成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民事检察工作简报篇三
向检察院申诉的受理条件是什么?检察院民事申诉状又是如何写?下面是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检察院民事申诉状及受理条件,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xx省xx县广电大楼。
法定代表人:宋,总经理。
申诉人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县人民法院于 x年6月22日作出的()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和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11月8日作出的()泸民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申诉。
申诉事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两级法院作出的一、二审判决提出抗诉。
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首先,一、二审判决以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和未对同杆架设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为由要xx公司担责,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1、就法律适用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是否构成违章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案田坝村是x年自建的低压电力线路的产权人,其于x年自行将闭路电视线及承载线同杆架设在自己的低压电力线路上,属该电力设施所有者的自主行为,不违反《xx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未经电力企业或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杆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或悬挂广告牌”的规定,依法不属违章,不构成重大安全隐患。而一、二审判决依据哪部法律的哪条哪款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是违章而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并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事实上,一、二审判决对此既没有也无法引用相应的法律依据。显然,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2、就事実认定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一、二审判决仅凭部分当事人的口说,并无上级有关部门勒令xx公司限期或及时整改的文件或通知作为判决的依据,就牵强附会地认定同杆枷访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显然其认定的“对同杆架设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这一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而从二审中xx公司主动举出的新证据的来源看,该证据是一审庭审期间,xx县安监局应县政府要求,对电力公司请求撤除同杆架设问题的答复。从该证据的内容可知,即使排除了电力设施所有者同意的同杆架设的情形,原有的同杆架设即电力设施所有者等所不同意的同杆架设也系历史遗留问题,需逐步改造,但在未经相关部门联合普查并认定为严重威胁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下,此类同杆架设也同样不属“限期整改”的对象。何况,本案的同杆架设还不属于此类需要逐步改造的同杆架设。
其次,一、二审判决以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及时维护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隐患为由要xx公司担责,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显然,xx公司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而一、二审判决以“你的权利被侵犯了,未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你就有责任”的不合理逻辑,让被侵权的xx公司担责,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权利被侵犯这一事实决不能反过来成为被侵权者担责的理由。
退一步说,闭路电视线本身并不带电,不属高危作业,除非用户投诉闭路电视信号中断,否则xx公司就不应负有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对本案的主要责任人之一玉宇电力公司,一、二审判决均回避了其存在的另两项违章行为及其一连串违章行为在本案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xx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一、二审判决要xx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根据xx县安办签发的《批复》所查明的事故原因:“电力公司要求村、社组织危改,且施工中,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违反技术操作规范,将电杆固定线与闭路承重线(注:实际为铁丝线)重合并接,且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大路中间,又无绝缘设施,致王世清路过时触电身亡。这是电击死亡的第一间接原因。”从上可知,玉宇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违章行为至少有三:其一是电杆固定线与铁丝线重合并接,并未错开;其二是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道路中间,而非路侧。由于现场路窄,造成过往行人与该电杆固定线必然进行接触;其三是未设置绝缘设施,即未按照规定加装隔电子。上述三项违章行为共同作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使人性命攸关。也就是说,上述三项违章行为若能避免一项,则本案悲剧即可避免。而一、二审判决仅认定了其第一项违章行为,回避了第二项和第三项违章行为,更回避了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xx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鉴于本案被害人王世清是被电击致死的,又鉴于玉宇电力公司存在多项违章行为(侵害行为)以及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一、二审判决却仅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而一、二审判决认定xx公司有两项“不作为”(注:尚不成立),就要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二者对比,一、二审判决显失公正。显然,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综上所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对xx公司作出了错误的裁决。为此,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条和第185条之规定提起申诉,请求贵院依法提出抗诉,实施法律监督。
此 致
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xx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x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和()泸民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各一份。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民事检察工作简报篇四
材料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
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向省检察院提请抗诉50件,省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8件,省法院再审审结6件,其中改判4件、调解结案2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5件,法院采纳8件,采纳后再审改判6件。
(一)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全市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坚持把裁判结果监督作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重心,加强对诉讼活动的监督,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强化对执行活动的监督,把司法公正落实到执行工作中,推动执行活动依法依规进行。坚持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主线,积极探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新思路,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结合起来,认真进行审查,对于经过审查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118件案件当事人,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努力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检察监督质效显著提高。注重加强案源机制建设,加大以案释法和检察监督职能宣传的力度,不断拓展监督案源。建立分片指导制度,推动基层监督模式转变,不断强化一体化监督职能。实行办案工作定期通报制度,按季度对全市办案工作予以通报,强化案件的考核评价,提升办案质量。健全一体化工作机制,加强对内部各部门之间线索移送、案件办理等机制建设,充分发挥整体合力,监督质效显著提高。
(三)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公益保护实效持续增强。全市检察机关通过案件线索排查和落实诉前程序,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职责,针对行政不作为或适格主体缺失,严格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有力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xx县检察院办理的过家和烈士墓保护案,是我省首例保护英雄烈士公益诉讼案件,被高检院、省检院分别评为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经典案例。xx县检察院提起了我省非试点地区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被省高院评为十大典型案例。
(四)着力加强队伍建设,检察监督能力逐步提高。全市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将队伍建设作为推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根本和保证,围绕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法律监督能力,不断加强对民事行政检察干警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注重业务培训,通过邀请上级院业务专家授课、组织交流学习、采取专项培训、业务竞赛等形式,不断提高民事行政检察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严格办案纪律,规范执法行为,维护了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等把握上还不够全面,“重刑事轻民行”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部分被监督者接受法律监督的意识有待增强,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不够主动。个别县区存在检察机关调取、查阅、复印案卷资料等方面配合不够顺畅,对监督意见的落实反馈不够及时等问题。
(二)监督职能尚未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作用发挥不够充分,存在监督方式有待改进、监督效果仍需进一步加强等问题。对诉讼调解书、行政违法行为、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尚未深层次开展,工作开展还不够平衡。执行监督存在重数量轻质量的问题,对实质性违法事项审查、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及调查核实违法行为等方面有待加强。检察建议监督的违法情形,主要集中在公告送达不规范、笔录签字不一致、终止执行未书面通知当事人等非实质性问题,监督层次有待提升。
(三)外部配合协作机制仍需完善。由于缺乏完善的外部沟通和配合机制,信息共享平台尚未建立,检察机关难以及时全面掌握案件相关信息,不能及时实施有效的监督。与审判机关在执行监督、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等方面的沟通协作机制尚需健全。“两法衔接”机制运行不够顺畅,纳入平台的个别部门存在执法办案信息录入不够及时全面的情况。检察监督的合力尚未真正形成,配合协作机制仍需完善。
(四)宣传力度仍需进一步加大。全市检察机关在宣传
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上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从调研情况看,仍存在认可度低、知晓率不高等问题。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尚未被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甚至个别法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制度、程序了解也不全面,导致民行检察工作案源匮乏。对工作取得的成效特别是对重大典型案件的宣传力度不够,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仍需进一步提升。
(五)公益诉讼工作开展不均衡。调研中发现,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相对集中单一,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在公益诉讼线索、诉前程序及提起公益诉讼中占据了绝对高的比率,其他领域所涉及的案件相对较少。全市公益诉讼共立案254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201件,占79.1%。在对公益诉讼的宣传上,存在偏重于对公益案件典型个案的宣传,而忽视了诉前检察建议在维护公益中的重要作用。
一步提升。
三、意见和建议
(一)转变司法理念,持续深化检察监督认识。全市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全面强化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切实转变“重刑事轻民行“的理念,牢固树立服务大局和多元化监督理念,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坚持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作为推动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重要措施,加大对诉讼活动和执法行为中审判、执行人员违法行为发现和纠正力度。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增强主动接受检察监督的意识,全力配合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形成监督合力。不断强化法律监督机关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把检察工作置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实现监督工作的常态化和科学化。
围向监督行政诉讼活动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方向延伸,依法运用督促履职与支持起诉等方式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逐步健全完善多元化监督格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维护司法公信力。
(三)完善工作机制,着力增强检察监督实效。全市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为民行检察工作注入改革动力。持续深化司法规范化建设,着力完善案件管理、业务流程规范等机制,规范监督行为,确保办案质量。健全和完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受理、审查、提请抗诉和再审案件的跟踪监督等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常态化、长效监督机制,完善对基层检察院业务部门的监督指导。完善“两法衔接”平台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发现行政不作为、行政违法行为等案件线索。探索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督机制,发挥不同监督职能优势,建立健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体系,推进综合监督工作方式,有效提升民事行zd律监督的实际效果。
了解民事行政检察的监督职能和民行抗诉规则;加强对民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意识,使民行检察理念深入人心;选择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扩大民行检察工作的影响,营造全社会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民行检察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突出工作重点,推动公益诉讼深入开展。要聚焦公益核心,准确把握法定案件范围,全面履职和突出重点相结合,在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的同时,强化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国有财产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全面均衡发展。坚持办案数量与质量并重理念,加强外部工作衔接,强化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协作配合,提高发现和筛选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能力。严格执行诉前程序,遵循立法精神和制度设计本意,把诉前程序和提起诉讼置于同等重要位置,通过诉前程序、庭前会议、推动相关主体主动保护公益,促进行政机关履职纠错,形成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良性互动。规范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程序和标准,对经过诉前程序,有关行政机关逾期没有整改,有关社会组织未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增强公益诉讼实效。
教育培训,着力提高理论素养和业务能力,特别是提起公益诉讼的业务能力。加强对检察干警的廉政教育,自觉做到廉洁办案、文明办案、依法办案。大力培养专家型、复合型的民事行政检察人才,不断提高民事行政检察干警的办案能力和监督水平,以适应新形势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要求。要充分发挥基层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的基础性作用,鼓励基层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执行监督、公益诉讼、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 促进全市检察机关民行检察工作均衡发展,全面提升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水平。
民事检察工作简报篇五
近日,xx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人民检察院xx县司法局组成工作组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第四季度社区矫正工作专项检查,强化严肃执法意识,规范社区矫正执法行为。
1月16日上午,莲山司法所管辖的全体社区矫正人员按规定接受了检查。检查组通过档案抽查、工作汇报、集中教育等方式,了解了现阶段社区矫正开展情况。通过检查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和gps手机定位抽查社区矫正人员档案,详细了解了社区矫正人员在定期报到、学习劳动、思想汇报、请(销)假、变更居住地和奖惩等方面的情况。
同时,检查组还随机抽查了部分社区矫正人员,详细了解他们的生产生活情况、思想状态和活动情况,侧面了解司法所在日常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适应性帮扶工作中是否存在制度落实不到位、违规违纪等现象。
检查组要求,司法所要进一步提高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严肃刑罚执行,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查漏补缺、限期整改,确保社区矫正制度落实到位,杜绝出现脱管、漏管和失控事情发生。
经核实,莲山司法所20xx年共接受社区矫正人员30人,目前在矫人员19名,没有发生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现象。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检查组通过到xx县、xx县、xx县、漾濞县的司法局、乡镇司法所、社区一线召开座谈会、听取情况汇报、查看痕迹资料、实地走访矫正对象等方式,深入调查了解全州社区矫正工作。
民事检察工作简报篇六
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同级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及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二、对本院受理提请抗诉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进行审查,认为原裁判确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依法报请市院民行处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决定不予抗诉的案件,通知申诉人。
三、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调解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内容虚假的民事调解,以及支付令违法的,有权以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法院纠正。
四、对决定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依法派员出庭支持抗诉,并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五、对抗诉案件的再审判决、裁定、调解,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六、对同级法院确有错误的民事及行政判决、裁定、调解,符合抗诉条件的,经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七、对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不予受理、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未审结案件等各种程序违法情形,有权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监督法院纠正。
八、对审判、执行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存在枉
1 法裁判行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等渎职、违法行为,有权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核实的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提出监督意见。发现涉嫌贪污、受贿、民事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的,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办理,并可以配合侦查。
九、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执行活动中的各种违法情形,有权以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法院纠正。
十、对国有资产监管机关(部门)没有履行监管职责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督促有关机关履行职责。
十一、结合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对决定不立案、不抗诉案件的当事人做好息诉工作。
十二、完成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6篇:民事行政检察处工作职责1.负责对全市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的指导。2.对下级人民法院巳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3.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提请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4.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工作中的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民事、行政监督业务工作细则、规定。第7篇:民事行政检察厅工作职责1.负责对全国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的指导。2.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3.对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出庭履行职务。4.研究分析全国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工作对策。5.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民事、行政监督业务工作细则、规定。民事检察工作简报篇七
第一节 受案范围和条件
县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案件范围
(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的申诉;(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检举。
(四)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生的案件;
(五)其他需要审理的申诉案件;
(七)需要支持起诉的民事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民事行政裁决裁定已经法身的法律效力
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有下例情形之一的民事行政案件申诉不受审理。
4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收养关系的条件
5申诉人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 6申诉人对人民法院所做的终止审查和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案件; 7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申诉初查,受理审查,办案时限
一 申诉初查
对控告申诉部门受理后移送的申诉案三件,或当事人直接向民行部门提出申诉的案件,应当进行初查。
当事人来访申诉的,应做好接待记录。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诉。
当事人申诉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民法院
(三)申诉证据材料或相关证据的线索;
对申诉材料不齐全的,应告知当事人备齐材料后申诉。
来信申诉的,由专人统一登记进行初查。如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填写《民事行政案件转办函》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填写《民事行政案件转办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如属本院管辖,应通知申诉人,安规定处理。
申诉材料经初查后,应填写《申诉案件初查表》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批。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诉案件,应及时告知申诉人。对需谈话答复的应做好谈话记录。
二 受理审查
2申诉人申诉理由和依据 3 原审法院判决依据 4审查意见
对当事人申诉初查,一般应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此案的决定。审查受理案件,应在三十日内审结,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建议提请抗诉,提请抗诉的案件,应在收案之日起三个月审结。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建议提请抗诉提请抗诉的案件,应在收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查期的,由检察长批准。
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口头请示的一般问题能及时答复的应立即给予答复,对案情复杂政策性强许留居案审查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在二十日内给予答复;须经部门集体讨论决定的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大幅。。
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书面轻视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在一个月内答复。对提出检察建议的案件应在作出十五日内向同级人民法院送达检察建议书。
第三节
立案审查
一、立案的条件和立案
受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
(三)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可能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主诉(办)检察官或者办案人员应填写《民事行政案件立案审批表》,写明已受理查明的基本案情、立案的理由和依据,由主诉(办)检察官或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向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送达《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
二、阅卷和调查取证
立案审查案件,应填写《调(借)阅案卷函》,调阅人民法院原
一、二审或再审的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
阅卷笔录应主要摘记或复印以下材料:
(一)纠纷的起因、诉讼过程、庭审等材料;
(二)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是各种证据,并注明审级及所在卷宗页码;
(三)对存在矛盾的证人证言、证据材料应着重摘记矛盾点,并予以注明;
(四)存有争议需进一步查清的事实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以审查原审案卷为主,辅以必要调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申诉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申诉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收到的时间、份数和页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可以调查取证:
(五)人民法院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是伪证的。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人民检察院亦无需进行调查: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律;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能推定出另一事实的;
(四)已为法院裁判或者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进行调查取证、法律法规咨询,应当二人以上。在调查时应当出示证明,并制作调查笔录或询问笔录。法律法规咨询,应做好联系工作记录。
案件审查期间,当事人要求对案件主要证据材料或有关专业问题,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的,由主办(诉)检察官决定,或由办案人员报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填写《鉴定委托书》报分管检察长批准。
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协助收集证据。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自行收集的证据,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
审查案件时发现审判人员是违法犯罪嫌疑人,应进行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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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工作简报篇八
20xx年,我院在市委和上级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政协的有效监督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坚持以^v^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不断深化“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把强化侦查审判监督、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为经济建设发展服务作为检察工作重点,深入开展了保持^v^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把“锐意改革,科学管理,科技强检,素质兴院”作为整体工作思路,不断深化检察改革,创新工作管理机制,切实加强了班子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全院干警上下一心,开拓进取,奋力拼搏,各项检察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呈现了良好发展态势。
一、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反贪污贿赂工作,坚持以创新为动力,优化工作模式,提升侦查理念,努力寻求亮点、突出特色,深入开展查办大要案工作。全年受理初查案件13件,立案13件,其中贪污案件9件,挪用公款案件3件,贿赂案件1件;大要案6件,占立案数的46%;侦查终结并移送起诉12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04万余元。
加大了对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犯罪案件的侦破力度,依法查处渎职侵权案件。共受理各类案件6件,其中:涉嫌滥用职权案件2件,涉嫌玩忽职守案件3件,涉嫌徇私舞弊案件1件;立案查处玩忽职守案件3件,滥用职权案件1件;侦查终结并移送起诉4件,转出1件,初查终结不予立案1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4万余元。
——刑事检察工作,认真贯彻上级院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强化对诉讼活动的监督。侦查监督部门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本院决定逮捕的各类案件116件165人,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116件159人,不捕6人,立案监督4件,提前介入11件,追漏捕1件1人,防错6人,改性6件6人,发纠正违法通知书4份,发检察建议4份,向公安机关发提供法庭证据通知书12份,办案时限均在法定时限内办结。公诉部门共受理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案件157件223人,其中提起公诉108件145人,不起诉11件11人,报送绥化市院13件27人,退回侦查机关补查26件40人,防错追漏10件,提前介入6件,发检察建议8份。
——监所检察工作,重点是提高刑罚执行监督能力,强化对缓刑监外执行的法律监督。对在押人犯进行法制宣传教育4次,与在押人犯谈话96人次。自实行《关于防止发生超期羁押案件的管理办法》以来,无超期羁押案件发生。
——民行检察工作,真正发挥在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中的监督作用,继续把查处“五类重点案件”作为工作重点,积极寻找案源,加大办理民行抗诉案件力度。共受理各类民行案件13件,立案13件,其中民事、行政申诉案件11件,国有资产流失案件2件;向绥化市院提请抗诉案件7件,绥化市院支持抗诉3件,未支持2件,未审结2件,终止审查1件,撤回申诉1件。向法院建议改判2件,采用检察建议审结国有资产流失案件2件。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从调查研究和整章建制入手,深入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个案预防上,认真落实上级对大要案实施“五个一”要求,做到了一案一分析、一案一建议,一案一整顿、一案一教育、一案一回访。积极深入金融部门、**、**等企事业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帮助整章建制、堵塞漏洞,开展法制宣传教育12次,受教育面达1500余人次。同时,到国税、地税、卫生以及国有企业等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座谈,并抓住全市的民心热点工程展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重点在**供水改造工程质量监督上展开了一系列的预防工作。
——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在认真做好“三个百分之百”工作的同时,把处理涉法访作为工作重点,采取深度汇谈的方式,变上访为下访,主动深入基层,公开、公正、讲理、依法地答复上访者,有效解决了无理缠诉缠访问题,进而达到息访息诉目的。全年共受理来信、来访60件(次),其中来信34件,接待来访26人(次)。初查控告举报类线索10件,采取公开答复方式妥善处理上访案件2件,办理上级院交办的案件1件。
——政工和纪检监察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绥化市委和安达市委关于开展保持^v^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指示精神,按照院党组的要求,把教育活动作为全院党的建设的中心任务,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强化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在创新上下功夫,在结合上做文章,在突破中求发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教育活动取得实效,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同时,按照院里的安排,组织全院干警进行了“**”知识培训,使检察干警在公务活动中注意培养树立自身的形象,展示出个人的品行修养,不断提高整体素质。
——办公后勤保障工作,注意把握重点,挖掘工作“亮点”,不断强化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努力拓展服务职能,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建设。年初以来,按照院党组的安排部署,积极做好院内大、小会议室和干警办公室的门窗、墙面、地面以及楼内走廊、卫生间全面修缮各阶段的基础工作,做到井然有序,保证了我院办公环境的全面改观,使干警享受到了现代办公环境的温馨。同时,加大了对值班值宿的检查力度,加强了卫生、行政、财务、车辆和枪支的管理,服务和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为检察工作的全面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后勤保障。
——检察调研宣传工作,紧紧围绕全院总体工作思路,广泛拓展调研、宣传渠道,检察调研宣传工作取得了新进展。截止到11月末,我院共撰写调研宣传文章70余篇,其中:有44篇宣传稿件被各级新闻媒体采用,其中:国家级2篇,省级21篇,*市级18篇、安达市级3篇;调研文章有19篇被各级媒体采用,其中被省级以上采用3篇,*市院采用8篇,*市政法委采用4篇,《法学与实践》杂志采用4篇,“基层院检察长应处理好十种关系”在2013年《龙之剑》第一期刊登,浅析《刑法》第15条之规定、《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认定浅析被新时期共和国政法战线(第九卷)发表;编发**检察简报34期。
——科技强检工作,为了把我院的信息化建设规划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