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仑区人民政府网(精选10篇)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北仑区人民政府网篇一
2009—2010学第一学期
过去的一年里,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县教育主管部们的关心指导下,全校教职员工团结一心,瞄准目标,顽强拼搏,克难奋进,较好的完成了工作任务。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学生管理,教学管理,安全管理,后勤服务等方面都取得了新的成绩,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一、加强班子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学校领导班子认真学习教育方针政策,认清教育发展形势,积极顺应发展要求,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文化科学素养和依法办学的水平,不断认识和解决学校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激发教职工活力的能力、协调各方面关系的能力、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善于应对和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从而保证了学校的健康持续发展。学校班子成员有强烈的事业心,有办好省溧中的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深入一线调查研究、破解管理和教育教学难题,扑下身子抓落实的严谨的工作作风。目前,大家在继承发扬团结协作、无私奉献的优良传统基础上,相互信任,相互支持,做到了既分工又合作,很好的发挥了领导班子的整体合力和战斗力,为学校的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
二、明确工作目标,凝聚全员动力
七十多年的办学历史,赋予了省溧中弥足珍贵的传统和文化积淀。优良的教育改革实验传统,积极主动的探索创新精神,精细化管理的办学经验,形成了省溧中自己的办学特色和学校特质。但是近年来,受多方面因素影响,省溧中进入一个发展“瓶颈”期,我们在优生指导、特长生培养等方面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家长在观望,社会在关注,教师有迷惑,学校有压力。面对新形势、新挑战,学校开拓创新,迎难而上,积极与全国知名高校和省市专门学会开展联系,争取支持和帮助。近两年来,我校在自主招生、名校录取等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下一步,学校将进一步拓展渠道,加强教师培训,充分利用有效资源,力争有新的提高。
在学校发展过程中,溧中逐步形成了一支爱岗敬业、学识渊博、教艺精湛的教师队伍。在全校教职工的共同努力下,学校的办学质量不断提升,社会知名度、美誉度不断提高。在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下,我们要在继续提高教学质量的同时,更多的关注学生的学习过程,关注学生的心智发展,让每个孩子人格得以完善,智慧得以丰盈,潜能得以挖掘,个性得以彰显,身心得以康健。
三、创新管理机制,建设一流团队
随着学校办学规模的扩大,青年教师急剧增加,生源结构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怎样适应教育形势发展的变化和要求,是摆在学校面前的一个重大而紧迫的问题。在青年教师培养方面,我校以“五个一工程”实施为抓手,狠抓师德师风建设,狠抓备课、解题能力考核,真正落实师徒结对、听课、汇报课等各项常规要求,并通过“省溧中课堂教学情况调查二十条”全面了解教师的教学情况,帮助他们分析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扬长避短,不断进步。目前,一大批青年教师专心从教,好学上进,已经成为学校的教育教学骨干,以自己优良的工作业绩赢得了学生、家长、同行的认可。在提升质量方面,我们坚持“以抓学生管理为突破口,形成优良班风和学风”的指导思想,狠抓学生常规管理,引导学生树立远大理想,注重养成良好的习惯。各班结合自身实际制订了班级文明公约和奋斗目标,形成了浓厚的班级文化,人人上进,个个争先。近几年来,我校学生在精神面貌、文明素养、学习成绩等各方面都有了明显的进步和提高,在校内外的各项活动中得到了充分的展示,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赞誉。
在管理过程中,学校将工作重心下移,加强备课组建设,抓常规保稳定,带队伍促质量,实施精细管理,建设一流团队。全校教职员工工作目标更加清晰,责任更加明确,措施更加得力,过程更加细化,重心更加下移,效能更加明显。学校管理规范有序,干部率先垂范,教师敬业爱岗,积极主动,充满活力,校园呈现出和谐奋进的良好氛围。
四、立足课堂,加强研究,着力提高教育质量
学校一直将课堂教学作为教学管理的着眼点,聚焦课堂,挖潜增效。教学处、教科室和各教研组、备课组不断探索优化课堂教学的新路子,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教研活动,呈现出“精彩纷呈”的局面。通过学习和实践,引导教学和教研管理创新,更新教学观念,转变教学行为,提高课堂效益。在过去的一年里,学校组织了“高三教学工作研讨会”,“五严要求背景下的教学策略研讨会”等活动,邀请市、县学科教学专家对学校的课堂教学进行专门视导,在各年级进行有针对性的课堂教学调研。这些举措,较好的促进了广大教师对课堂的思考和研究,转变了观念,提高了认识。
五、以人为本,关注教师发展
成了师生员工辛勤工作、心情愉快的良好工作局面,促进了学校工作的和谐发展。
六、创设和谐环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要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创设和谐环境,以教师的和谐发展促进学生的和谐发展,以师生的和谐发展进一步促进学校的和谐发展。
2009年,学校以行为规范的养成教育为重点,进一步实施常规教育精细管理,建设专业化班主任团队,提高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加强班主任专业培训,制订了年级组、团委、学生会、班主任工作的管理制度,完善了升旗仪式、集会、课外活动等各项工作的量化评比,规范了教室文化建设。环环相扣的常规管理,促使每一位学生自觉成为集体的主人,真正动手、动脑、动情,关心自己、关爱他人、关注集体,从而使班级管理工作不断迈上新的台阶。
2009年,学校完善学生社团组织,健全自律机构,把学生社团建设摆在育人工作的突出位置,社团活动开展的有声有色,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势头,得到广大师生的普遍认同和欢迎,成为学生校园生活中的靓丽的风景。
学生处还着力打造精品班会课,各年级切实提高班会课的质量。德育活动精品化、小型化、多样化,体现各年级特色。坚持“一切为了学生的终身发展”的理念,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学生教育的新思路、新方法,新载体。如“亲情教育”、“感恩教育”系列活动、“秋天,送你一首诗”诗歌朗诵活动、秋季运动会、“一二九“全校长跑活动、辞旧迎新文艺汇演活动等,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展示了学生的个性和风采,充实了学生生活,使得校园充满生机与活力。
七、积极筹措资金,改善办学条件
一年来,学校后勤工作服务意识增强,围绕校园工作目标,优化育人环境,服务师生。依照上级规定认真做好财务及校产管理工作,合理运转资金,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学校资产管理规范、物尽其用。收费、采购、验收、保管、使用、报销等一应经济活动,都遵循教代会通过的《省溧中物品采购管理办法》的程序规范操作,确保了民主监督,校务透明公开。学校积极与县、市财政、税务等部门联系,筹措资金,争取帮助,努力改善教职工办公、生活条件。
不能满足家长及社会的高期望。
2.教师的教育观念和行为还需要进一步转变,以适应不断发展的教育形势的新要求。学校现代化教学设施与教师专业发展和新课程改革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
3.教师队伍整体素质还不能适应现代教育和学校发展的需要,教研组和备课组建设还需要深化和细化,真正打造成团结协作、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优秀团队,使学校的课堂教学整体水平不断提升。
4、学校内部管理体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教学管理的精细化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当今适逢全省创建教育现代化和课程改革、高考改革深入推进的大好时机,学校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挑战,我们将巩固业已取得的成果,抓住学校发展的机遇,通过创新管理机制,狠抓管理细节,进一步提升我校办学质量,使学校的各项事业不断迈上心的台阶。
江苏省溧水高级中学
2010年1月20日
北仑区人民政府网篇二
三府〔2008〕12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
三亚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建设节水型城市,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海南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节约用水工作以及相关活动。本市城市供水、排水管网覆盖的农村供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供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供、用水应当坚持开发水资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其他各项用水和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管理,鼓励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健全节约用水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城市供水、节约用水事业的发展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节约用水专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享有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城市供水的权利,同时承担保护饮用水水源、供水、节水设施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七条 对在城市供水、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
第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供水规划对城市供水水源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调配和统一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供水规划及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城市供水水源状况,制定城市供水水源调配计划。城市供水水源调配计划不能满足城市供水需求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调整。
第九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卫生、规划、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提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公布。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应纳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予以控制。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其他等级保护区。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其他等级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当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第十条 在生活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应对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进行监测。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工程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及用户供水设施。城市公共供水工程是指水厂及其取水设施、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用户供水设施是指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供水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计划(以下简称建设计划)。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公共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由政府或供水企业组织投资建设,并实行业主负责制。用户供水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最低服务水压不能满足正常用水时,经市供水企业同意,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相应的水压加压设施。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应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接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业务。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应征求供水企业的意见。
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使用的供水管道、材料、设备和器具,必须具备国家质量、卫生认证,并报市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市技术监督部门应定期公布供水管道、材料、设备和器具的质量抽查结果。市技术监督部门应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九条 市规划建设部门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城市供水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应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建设部门和供水企业等参加。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水表及水表之前的用户自建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应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管理,产权自移交之日起一并转移,但高层建筑的水压加压设施除外。
第二十二条 用户供水设施连接城市公共供水工程,不得污染城市供水水质。生产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不得将其用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直接与城市公共供水工程连接。
第二十三条 除供水企业因更新改造必须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供水工程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供水工程。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供水工程的,应经供水企业同意,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市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按经批准的改装、拆除或迁移的方案及相应的补救方案进行工程建设。
第二十四条 涉及城市供水工程的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于开工前向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该保护措施应经供水企业同意。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开挖渠道或者挖坑、取土;
(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五)占压、拆卸、填堵等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排水、节水工程设施或者危害其他安全的活动。
第四章 供水企业及用户
第二十六条 供水企业是指依法从事城市供水生产经营,承担城市供水的法人。非供水企业,不得从事城市供水业务。
第二十七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城市供水水源调配计划,组织生产城市供水。
第二十八条 供水企业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公众公布本供水服务目标和服务措施及上一服务目标的实施结果。
供水服务目标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水服务水压;
(二)供水水质;
(三)抢修及时率;
(四)抄表、收费服务;
(五)其他服务指标。
第二十九条 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保证其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卫生防疫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监测。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条 供水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水压测压点,保证供水管网压力不低于最低服务水压。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供水输配线管网上设立供水水压测压点,做好供水水压的测压工作,确保供水水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并保持不间断供水。
第三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定期抄录用户水表读数。供水企业可以委托水压加压设施的管理机构或其他物业管理机构抄录用户水表读数。受委托抄录水表读数的机构不得因此向用户收取任何费用,不得自行确定或改变用户的用水性质。
第三十二条 供水企业或受委托抄录水表读数的机构应按抄录的水表读数计算用户的实际用水量。
第三十三条 供水企业应按规定定期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供水、水费收取的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直接影响供水的重要设施、设备发生事故的,供水企业应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报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一)工程施工;
(二)设备维修;
(三)其他确需停水的情形。
供水企业一次暂停供水时间超过十二小时的应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供水企业暂停供水的,应将停水的原因、停水的时间及恢复供水的时间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其他方式在停水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抢修的同时报告主管部门,并通知用户。
因发生自然灾害或紧急事故造成停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水企业应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第三十七条 城市用水,按用水性质分为:
(一)居民生活用水;
(二)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非盈利性组织的用水;
(三)工业用水;
(四)商业用水;
(五)建筑施工用水;
(六)饮食服务业用水;
(七)港口、船舶用水;
(八)消防、环卫、绿化用水;
(九)其他用水。
(一)申请人名称、地址;
(二)用水性质;
(三)生产规模;
(四)月用水量;
(五)耗水状况;
(六)节水措施;
(七)供水企业认为与用水有关的相应资料。
居民生活用水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住宅区管理机构内统一向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
第三十九条 供水企业应自接到用水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确定用水性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确定的用水性质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物价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
市物价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如认为确定用水性质违背有关规定的,应责令供水企业改正,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如认为确定用水性质无误的,也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条 用水性质一经核定,供水企业应根据核定的用水性质与用户签订《城市供用水合同》。供水企业与用户不得擅自变更用水性质。
第四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自《城市供用水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开始提供城市供水。
第四十二条 用户水表由供水企业负责维修和更换,有关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人为损坏或遗失由用户负责。供水企业应负责对用户水表之前的城市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修、管理和更新改造。用户水表之后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其用户负责维修、管理。
第四十三条 非高层建筑公共蓄水池的业主应委托资质的单位每半年对其公共蓄水池进行清洗和消毒,防止水质二次污染。高层建筑的公共蓄水池由其物业管理机构委托资质专业机构单位负责清洗和消毒。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应对公共蓄水池的清洗和消毒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第四十五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公共供水安全的行为:
(二)擅自启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阀门;
(三)采用非法手段造成用户注册水表损坏或计量不准、擅自接管取水、装泵抽水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转供、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盗用或转供城市供水。
第四十六条 市物价主管部门应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净资产核算办法。供水净资产利润率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核算一次。
第四十七条 市物价主管部门应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供水净资产利润率确定水价基价。水价基价经市政府核准后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四十八条 调整水价应协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形成一致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调价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应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四十九条 供水企业经营城市供水应按市政府公布的水价标准收取水费,并按用户的实际用水量计收水费。用户应按实际用水性质和实际用水量交纳水费。
供水企业不得向用户收取除水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抄录水表日期及水表读数;
(二)本期实际用水量;
(三)本期应交水费总额;
(四)交纳水费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第五十一条 用户应按《水费交纳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交纳水费。逾期六十日仍未交纳的,供水企业可停止供水;采取停止供水的,供水企业应提前十日通知用户。被停止供水的用户按规定交纳了足额水费的,供水企业应在八小时恢复供水。
第五十二条 用户对交纳水费有异议的,应自接到《水费交纳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供水企业提出异议,供水企业应自接到异议之日起七日内进行核实并书面答复用户,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异议成立。用户对供水企业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自接到答复之日起七日内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确认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予以确认并书面告知供水企业及用户。异议期间,供水企业不得因用户提出异议而停止对该用户供水。
第五十三条 供水企业或受委托机构不按规定收取水费的,用户可以拒绝交纳,并向其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供水企业或被委托机构不得因此停止供水。
第五章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
第五十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用水计划以及国家和地方行业用水定额,计划用水指标实行分级审定和考核。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向月用水量超过3000立方米单位用户下达用水计划指标,并按月考核用水计划指标的执行情况,月用水量不满3000立方米的单位用户,由城市供水企业进行核定和考核。
单位用户应当于每年12月1日以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的用水计划指标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定下达,并公布用水指标。逾期未核定下达的,视为同意申请。
单位用户因生产规模、产品结构变化,确需调整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按有关程序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调整。
单位用户认为核定或调整的用水计划指标不合理的,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出书面答复。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调整用水计划指标时,可根据需要举行听证会。
第五十五条 在城市用水总需求超过供水能力的情况下,为确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单位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必要时也可向居民生活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
第五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应按规定建设配套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节约用水设施应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
第五十七条 用水单位应逐步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或其他节水措施,进行用水单耗考核,降低用水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用水单位开展水量平衡测试,合理评价用水水平。经测试发现不符合有关节水规定的,用水单位必须及时采取措施,整治改进。单位用户用水重复利用率、冷却水和冷凝水循环利用率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增加用水计划指标。
第五十八条 从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业务的单位用户,应当采用低耗水技术、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和其他节约用水设施。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临时用水,必须向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水指标,经批准后,由供水部门计量收费。临时用水应当采用先进节约用水技术,按照节约用水规划使用中水。
第五十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单位用户节约用水的监督和管理,并可根据需要对单位用户进行水量平衡测试。
第六十条 单位用户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超定额累进加价的标准按省价格主管部门及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可根据条件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第六十一条 单位用户应当建立健全用水统计制度,定期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单位用户用水情况进行监督,帮助和指导单位用户开展节约用水工作,发现单位用户有用水浪费现象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可核减次年的用水计划指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二)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提供生活、生产用水。
(三)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单位以其自建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提供用水。
(四)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五)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包括用于公共供水的自来水处理厂和公共供水专用的取水口、水库、水池、深井、引水管渠、输配管网、泵站、公用给水站、房屋等。
(六)自建供水设施,是指单位自行建设的供水输配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七)居民生活用户,是指居民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场所发生用水行为的用户。
(八)单位用户,是指在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用水行为的非居民用户。
(九)中水,是指污水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6日起施行。三亚市人民政府1995年8月8日公布施行的《三亚市自来水供水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8月31日公布施行的《三亚市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暂行办法》自本办法公布施行之日起废止。
北仑区人民政府网篇三
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2年9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
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和《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赣发[2009]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12]30号)精神,为推进县级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县级医院)综合改革,更好地解决县域群众看病就医问题,特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功能定位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遵循上下联动、内增活力、外加推力的原则,围绕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的改革要求,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以改革补偿机制和落实医院自主经营管理权为切入点,统筹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价格机制、医保支付制度、采购机制、监管机制等综合改革。坚持改革促发展,加强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县级医院运行机制。
(二)功能定位。
县级医院是县域内医疗卫生的中心和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龙头,主要承担县域居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危急重症患者救治,疑难疾病初诊、转诊;适宜医疗技术推广应用,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人员培训、技术指导;部分公共卫生服务,以及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等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重点办好1所人民医院和1所中医院。根据人口数量、分布情况和地理交通等因素,科学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落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政策,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办医。
(三)工作目标。
通过综合改革,建立体制合理、机制灵活、功能完善、效率较高的服务体系,实现“人民群众得实惠、医务人员受鼓舞、医院发展增后劲、医疗保障可持续”的目标。
----建立医院补偿新机制。改革以药补医机制,通过采取“一减一调一补一改”(即减少药品费用、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增加财政对公立医院改革的补助、改革支付方式)等综合措施,使患者医药费用负担明显减轻。县级医院均次医药费用保持较低水平,个人自负费用比例不超过30%。
----建立医院运行新机制。落实医院自主经营管理权,将日常管理权限下放给医院;提高县级医院服务能力和运行效率,增强解决临床实际问题的能力。县级医院达到二级甲等水平,使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患者满意度在90%以上。
----建立医院收入分配激励新机制。建立以岗位管理、绩效考核为主要内容并体现激励导向的收入分配制度,医务人员工资收入较改革前有明显提高。逐步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在完成目标任务的前提下,通过提供优质医疗服务获得的合理收入,其收支结余部分50%用于医院事业发展,50%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增量考核发放。
----建立医院监管新机制。完善阳光医药监督管理体系,健全社会多方参与的医药卫生监督管理机制。强化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医疗技术、医疗行为的监管。建立控费机制和医保对医疗机构的激励与惩戒并重的约束机制。
二、工作安排
(一)试点范围。确定13个县(市)为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具体名单见附件)。综合改革医院为县(市)人民医院和中医院。
(二)制定方案。试点县(市)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地方实际,在2012年10月底前制定出台具体实施方案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定,并报省医改办备案。
(三)步骤安排。2012年10月1日正式启动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1-2年后进行评估,修订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后,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实施。
三、主要任务
(一)改革以药补医机制。
1、取消药品加成,改革补偿机制。取消县级医院药品加成,所有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实行零差率销售。降低药品金额占业务总收入的比重,原则上人民医院不超过40%、中医院不超过50%。其中,基本药物使用金额占药品使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2015年确保达到50%。医保目录外医疗费用使用金额不高于医疗费用使用总额的10%。将县级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渠道。按照中西药综合加成率20%的取消药品加成收入按规定给予补偿,其中:通过调整挂号、诊查、治疗、手术、护理等服务收费价格,纳入医保基金报销范围,消化药品加成收入的80%,剩余的20%由财政补助,省、县(市)按8︰2分担。
2、优化收费结构,完善价格政策。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合理提高诊疗、护理、手术和中医诊疗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降低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收费价格与医保、财政、卫生相关政策同步衔接,调整后的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政策范围。
3、改革支付方式,推动合理补偿。充分发挥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对医院的引导、制约和激励作用。各统筹地区积极推行总额预付、按病种、按人头、按服务单元等付费方式,加强总额控制。建立医保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控制机制。提高基本药物报销比例,缩小医保基金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与实际报销比例的差距。拉开基层医疗机构、县级医院、城市三级医院与外地医院之间的就诊报销差别比例,引导群众合理就医。不同统筹地区的县级医院之间的转诊报销比例维持不变。加快推进新农合设区市级统筹,2013年确保三分之一的设区市统筹试点,2014年全面实施。
4、建立竞争机制,形成合理定价。改革医疗定价方式,积极探索医保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竞争谈判协商与风险分担机制。
5、规范招标采购,切实降低成本。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建立药品量价挂钩、招采合一的集中招标采购机制。积极探索有效保障短缺且临床必需药品的供应办法。大力发展现代医药物流,减少和规范流通环节,降低配送成本。开展高值医用耗材全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完善鼓励使用基本药物的政策措施,县级医院基本药物配备比例不低于基本药物目录(含省增补目录)品种数量的95%。
6、落实政府责任,体现公益性质。全面落实政府对县级医院基本建设及大型设备购置、重点专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政策。对县级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支边、支农等公共服务给予专项补助。加大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支持县级医院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引进培养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推进县级医院医务人员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等保障社会化,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离退休人员实现社会化管理,其养老和医疗保障等与其他事业单位相衔接。探索化解县级医院债务的有效方法。
7、引入竞争机制,提高保障水平。引导民营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其因取消药品加成而减少的收入,按照公立医院补偿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取得。
(二)改革运行机制。
8、健全管理体制,推行政事分开。县级医院举办主体履行发展规划、出资和监管等职责。落实县级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和自主经营管理权,在医院岗位设置、内部人员聘用、专业技术人员聘用、收入分配、经营管理等方面给予医院自主权。院长由政府或政府委托的管理部门聘用。副院长人选由院长提名,副院长以下人员聘用由医院自行决定。
9、建立院长负责制,落实自主管理。探索公开招聘院长,推进院长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实行院长负责和问责制度。强化责任管理,探索建立理事会等多种形式的县级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明确院长、医院管理层及职工代表大会等的职责,医院重大决策、重要人员聘用、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由医院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院长承担管理责任,构建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建立院长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完善院长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结合考核合理确定收入水平,并与单位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与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的关系。院长的考核工作由卫生主管部门会同人事、发改、财政等部门组织实施。
10、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岗位管理。根据县级医院功能、工作量和现有编制使用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人员编制。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县级医院床位数规模确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占比不低于85%,医护比不低于1︰2,逐步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坚持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未聘和非专业技术分流人员。
11、完善绩效考核,实施目标管理。实施绩效考核,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考核机制。将控制医疗费用、提供优质医疗服务、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标准、刷卡即时结算以及患者满意度等作为主要量化考核指标,考核结果与院长任免、奖惩和财政补助、医院总体工资水平等挂钩。由政府办医主体与院长签署绩效管理合同,并组织部门代表、患者等社会多方参与的考核小组进行考核。
12、改革内部激励分配制度,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县级医院可根据医疗行业特点,制定体现医务人员技术服务价值的收入分配办法。收入分配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作出突出贡献等人员倾斜,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同工同酬,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严禁把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的药品和检查收入挂钩。
13、加强运行管理,提高利用效率。精简医院内部行政机构,推进后勤社会化管理。健全公立医院财务会计管理和审计制度,强化对县级医院预算、收支、成本等财务管理的监管。加强医院运行成本控制,推动精细化管理,提高资产的共享度和利用效率。
(三)提升服务能力。
14、明确标准,填平补齐。县级医院达到二级甲等水平,按照填平补齐原则完成县级医院标准化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县域群众医疗服务需求,提高县级医院建设标准。县级医院新建院区可探索股份制改革模式。
15、确保基本,加强重点。加强县级医院基本科室建设,做到人员、技术和管理三配套,满足县域群众基本医疗需求。推广应用适宜医疗技术,适当放宽二、三类相对成熟技术的准入条件。提高县级医院医疗技术水平,使常见病、多发病、急危重症和部分复杂疑难疾病的诊治能够在县域内基本解决。编制县级医院重点专科发展规划,支持县级医院专科建设,近期重点加强中医特色专科、重症监护、血液透析、新生儿、病理、传染、急诊、预防保健、职业病防治和精神卫生等薄弱科室建设,优先选择近三年县外转诊率排名前4位的临床专科进行建设。
16、强化队伍,提高素质。新进入县级医院的医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引导医师到县级医院就业,并为其长期在县级医院工作创造条件。健全继续教育制度,每个试点县(市)每年遴选不少于4名县级医院骨干医师或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大力培养和引进业务骨干和县域学科带头人,招聘优秀卫生技术人才到县级医院工作,对各学科主要业务骨干在待遇方面给予倾斜。经批准可在县级医院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并按规定给予合理补助。
17、分工协作,对口支援。加大对口支援力度,建立城市三级医院向县级医院轮换派驻医师制度,城市三级医院选派一批有管理经验的业务骨干到对口支援的县级医院担任院长、副院长或科主任,支持对口支援的县级医院建设远程医疗系统,与对口支持的县级医院实施科室(学科)共建工程。推进县、乡纵向合作机制建设,建立县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促进人员、技术、管理等医疗资源向基层流动,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整体效率,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格局。
(四)强化监管措施
18、控制费用,减轻负担。通过实施临床路径管理、规范检查和治疗行为、实行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有效减少重复检查等综合措施,切实降低患者医药费用负担。结合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相关费用控制指标考核体系和公示制度。完善阳光医药监管体系,将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药品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药占比、次均费用、住院率、平均住院日等指标,作为对县级医院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加强实时监控。鼓励县域内建设医疗检验中心、影像中心、病理中心等方式实现资源集约化。
19、强化技术,提升水平。县级医院分科目管理常见病、疑难重症的诊断、治疗及急诊抢救技术。积极筛选包括中医中药技术在内的适宜医疗技术在县级医院推广应用。
20、规范行为,忠实履职。强化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质量、安全、行为等的监管,完善县级医院安全质量控制评价体系。通过实施单病种质量控制、临床路径和处方点评等管理措施,引导医务人员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推进县级医院信息公开,建立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督管理体系。
(五)改善医疗服务
21、推行惠民便民措施,优化服务流程。通过采取提供预约诊疗服务、畅通急诊绿色通道、按病情分类诊疗、刷卡即时结算等措施,进一步改善病人就医感受。
22、推进信息化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建立满足门急诊挂号、住院管理、药房管理、成本核算、医疗保障结算等工作的医院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医疗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衔接,实现县域内医疗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支持县域内建设远程医学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远程会诊、远程(诊断、病理、心电等)重症监护和远程教育。
23、强化医德医风教育,提高医疗水平。鼓励医务人员钻研医学科学,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树立良好医德医风,自觉遵守行为规范,尊重患者,理解患者,主动为患者着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由省医改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协调推进。试点县(市)要在本级医改领导小组的统筹下,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各设区市政府要切实做好所辖县级医院综合改革的指导和推动工作。各地在推进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医改领导小组报告。
(二)加强部门协调。各级发展改革(医改办)、卫生、财政、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制定出台县级医院综合改革配套文件,细化相关政策措施,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改革试点的工作合力。
(三)强化财力保障。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县级医院综合改革经费测算,加大卫生投入力度,并将所需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完善政府投入方式,建立以公益性质和运行效率为核心的县级医院绩效考核体系,财政经费补助与医疗机构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患者满意度挂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县两级财政补助时间,统一从2012年11月1日开始计算。
(四)营造良好环境。各级政府要帮助医院排忧解难,协调医患纠纷,建立互信关系,维护社会秩序。要做好宣传培训和政策解读工作,加强对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重要意义、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的宣传,调动广大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深入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完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加强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推行医疗责任保险。
2010年开展取消药品加成试点的江西胸科医院、南昌市第九医院、萍乡市第二人民医院,从2013年起按此实施意见执行。
附件: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市)名单
附件:
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市)名单
(共13个)
南昌市: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
九江市:德安县
景德镇市:乐平市
萍乡市:芦溪县
新余市:分宜县
鹰潭市:贵溪市
赣州市:兴国县
宜春市:高安市
上饶市:婺源县
吉安市:新干县
抚州市:南城县
北仑区人民政府网篇四
根据省委、衡阳市委关于做好乡镇党委换届选举工作的安排部署,我市市委高度重视,周密部署,以提高素质、改善结构、增强活力为重点,坚持把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方针贯穿于乡镇党委换届选举工作的始终,全市31个乡镇党委已于2006年4月23日全部完成换届选举工作,为全市各乡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了更加坚强的组织保证。
一、主要工作及效果
(一)领导重视,周密部署,夯实乡镇党委换届选举工作基础
一是把好“组织关”。2005年12月25日,衡阳市委乡镇党委换届选举工作动员大会后,我市迅速成立了由市委书记任组长,市委副书记及市政协主席任副组长,组织部长、常务副市长、市委办主任为成员的乡镇党委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制定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乡镇党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3月23日召开了全市乡镇党委换届选举工作会议。3月29日组织乡镇党委书记进行了党委换届选举的业务培训。4月20日,针对前段工作中出现的一些带倾向性的工作,又组织19个尚未进行换届选举工作的乡镇党委书记召开座谈会,进行了紧急调度。二是把好“宣传关”。为了使乡镇基层党员都来关心、支持和了解乡镇党委换届选举工作,我市结合第三批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在农村党员学习中加强了对《党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内容的学习,并充分利用电视、板报、标语等多种宣传形式,加大乡镇党委换届的宣传力度。同时,大 多数乡镇党委还组织了宣传小分队,深入党员代表中,宣传党委换届的有关精神和要求,营造了较为浓厚的政治氛围。三是把好“代表关”。各乡镇党委按照市委统一分配的名额及代表比例的要求,成立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候选人的代表资格进行了严格审查,共审查出不符合代表资格的代表候选人57人。在市级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资格审查过程中,共审查出不符合代表资格人员4人,使当选代表基本都具备了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为成功举办党代表大会,奠定了较扎实的基础。
(二)坚持原则,优化结构,做好乡镇党委换届选举人事安排
我市始终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按照“四化”方针选配干部。一方面,坚持原则定方案。一是严格组织程序。首先由各乡镇党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以及《党章》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照20%的差额比例提出人选,进行考察后,报市委审批。市委通过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征求纪委等部门意见等形式,对拟进乡镇党委班子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征求乡镇党委主要领导的意见后,综合分析考察情况,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形成一致意见后,及时上报衡阳市委组织部审批。整个方案从酝酿到成熟,再到讨论通过,均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了方案的高质量。二是把握规定职数。根据上级规定的乡镇党委班子职数配备的要求,我市在配备乡镇党委干部中,除太平圩、磨形、上架、沙明等四个三类乡镇党委班子分别配备5人外,对其他27个一、二类乡镇党委班子均按要求分别配备了7人,严格控制了职数。全市31个乡镇党委班子职数总额为209个,比上届减少了114个。同时,按照党委委员候选人差额比例不少于20%的要求,在提名乡镇党委候选人时多配备了58名差额。三是坚持德才兼备。在班子成员的配备上,努力把多年来工作突出、德才兼备的乡镇干部选进领导班子,保留了一些政治上强、有丰富农村工作经验、群众基础好、45岁以上的干部,这次拟进入党委班子的267名干部都是经乡镇全额定向推荐,群众公认度较高的干部。另一方面,优化结构强班子。根据这次乡镇党委换届的具体要求,我市首先对乡镇党委书记进行了调配,力求在班子基本稳定、平稳过渡的情况下,努力改善党委书记的整体结构,提高整体素质,使班子配备更加科学合理,符合换届要求。3月27日,市委召开常委会议专题研究了乡镇党委换届选举工作,对大和圩乡、太平圩乡等五个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了调配。同时,市委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充分考虑交流、回避、专业结构、年龄结构、工作经历的合理搭配,优化班子结构。通过选举,形成了合理的年龄结构,31个乡镇党委班子换届后平均年龄35.8岁,其中35岁以下干部112名,30岁以下干部26名;改善了性别比例,换届后,乡镇党委班子中女干部11名,占5.3%;优化了知识结构,换届后,乡镇党委班子成员中,大学学历19人,占9.1%,大专学历102人,占49%,高中(中专)学历87人,占41.8%;加大了干部交流力度,各乡镇之间交流干部12名,占班子成员数的5.8%;新进班子成员35名,占16.8%,党政正职100%实现了任职回避。
(三)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组织意图和党员意愿得到了较好的体 现
在换届选举过程中,我市各乡镇党委必须严格遵守选举工作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法定程序,做到了程序不减,标准不降。选举前,各乡镇党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了乡镇党代会的相关请示等工作,认真履行呈报审批程序,保证了选举工作的严密性。选举时,为了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各乡镇党委在党员代表大会上,对候选人预备人选的基本情况都做了详细说明,安排了充足的时间,让代表酝酿,并对代表提出的各种质询作了负责的答复。选举后,各乡镇及时将文件材料整理归档,上报结果,及时总结。此次乡镇党委换届工作,我市从2005年12月开始,至2006年4月23日结束,整个过程严格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程序进行。208名党委委员和93名纪委委员顺利当选,并选出了180名出席市第十次党代会的代表。此次乡镇党委换届,除沙明乡党委书记候选人落选外,其他党政正职均顺利当选,市委的人事安排意图和多数党员的意愿,通过选举基本上得到了较好体现。
二、主要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首先,把好组织领导关,是抓好乡镇党委换届选举工作的前提。乡镇党委换届选举工作涉及面广、要求高、政策性强,在实际工作中难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因此,加强领导力度,是不可避免的措施。我市市、乡(镇)两级党委高度重视乡镇党委换届选举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和部署。市委在乡镇党委换届选举工作中,采取市级党员领导挂钩联系制,每个市级党员领导均联系了一个乡镇的党 委换届选举工作。在召开专门的工作会议的基础上,衡阳市委常委、市委书记廖炎秋定期听取乡镇党委换届选举工作情况汇报,市委副书记胡小宁、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周红玲深入31个乡镇开展了调查研究,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同时,从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抽调30名业务骨干,组成6个指导组分片对全市31个乡镇的党委换届选举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解惑答疑,有效地避免和减少了乡镇党委换届选举工作中出现的纰漏。
其次,把好思想教育关,是抓好乡镇党委换届选举工作的基础。我市市委和乡镇党委把思想政治工作的关键放在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的思想统一上,主要领导深入基层,与代表和基层干部接触,了解思想情况,掌握思想动态,把握工作中的重点对象,抓住苗头性的问题,提前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特别是对那些有不同意见的领导干部,市委领导成员分别同他们谈心,通报有关情况,解释市委的人事安排意图;对将要退下来的、转换工作岗位的同志,市委主要负责同志逐个谈话,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加强思想沟通,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同时,注意在党代会前及时了解代表的思想情况,做好工作,化解矛盾,较好地把好了党员代表和干部的思想政治稳定关。
再次,把好工作程序关,是抓好乡镇党委换届选举工作的关键。随着农村民主政治进程的推进,农民群众的民主意识越来越浓,对党内选举也越来越关注。这就要求党内选举必须按照规定程序严格进行,不能有任何更改和疏漏。在换届选举过程中,我们要求乡镇党委严格按程序办事,对每个程序都必须严格把关,不能图省事、走捷径、简单化,要 充分体现党代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市委派驻乡镇的工作指导组负责把好所在乡镇党委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每个环节,并如实向市委反馈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加以解决。
在充分肯定乡镇党委换届选举工作成绩的同时,也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和不足。一是个别乡镇党委工作标准不够高。个别乡镇求稳怕乱,没有把这次换届当作提高乡镇党委班子整体功能的有利契机,致使换届后,班子结构没有得到明显优化,班子战斗力,没有得到最大化的提高。个别乡镇由于具体工作人员素质不高,工作能力不强,对换届工作的程序把握不准,有人为简化的现象,导致党员对乡镇党委换届选举满意率不能达到100%;二是基层党员代表素质参差不齐。个别乡镇由于党员队伍老化、素质低下、思想僵化,参政议政的意识不够强,在分团讨论“两委”工作报告时不能积极发表自己的意见建议,在对干部的评价上也存有偏差,不能认同那些工作上有闯劲、敢想、敢干,个性鲜明的干部。一些党员在选举投票中,盲目从众,没有自己的主见,或是凭个人感情的薄厚,不能从党委工作大局的角度来选举,造成了少数年轻有为的交流干部不能当选。甚至少数党员将个人恩怨掺杂到选举中,致使个别能力强,敢于坚持原则的干部落选。三是出现了党委主要负责人未当选的现象。由于沙明乡党委在过去工作中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再加上我们在工作上还存在一些纰漏,致使出现了沙明乡党委书记候选人在换届选举中落选的事件。
三、几点建议
乡镇党委换届选举工作是一项阶段性的工作,现在虽已告一个段 落,但并不是工作的结束,而是新的工作的开始,对换届选举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加以解决,使之更加完善。
1、进一步做好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换届工作涉及面广、影响深远,特别是牵涉到一些领导干部的进退留转,如不妥善处理好,难免会造成负面影响。因而,我们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切实做好换届选举后干部的思想政治稳定工作,对当选的同志,要鼓励他们放开手脚,大胆工作;对落选的同志,要及时谈话,引导他们放下思想包袱,继续努力工作。
2、进一步抓好农村党员队伍建设。要提高乡镇党代表的素质,先要提高农村党员素质,壮大农村党员队伍。我们将继续以“三培养三提高”和“双学双带”活动为载体,充分利用远程教育网络,全面提高农村党员的致富本领,使他们成为致富能手;建立党员干部联系致富能手制度,实行“一对一”跟踪帮带,对政治素质较高、大局观念强的致富能手,将通过严格考察吸收到党组织中来;在村干部规范化管理的基础上,培养一批政治过硬、懂技术、会管理,年龄在40岁以下的优秀党员进村级班子,提高村级干部的“双带”能力和思想政治素质,增强他们参与党的工作的主动性和贯彻党组织意图的自觉性。
3、进一步提高党委班子的战斗力。我们将站在创建好班子的高度,切实加强对新一届乡镇党委班子的教育、引导、培训,切实提高党委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增强乡镇党委班子的宗旨意识,把他们的培养成新农村建设的领导者、产业发展的组织者、解决群众困难的知心人;加强乡镇党委班子的政策法律教育、科学技术培训,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法制水平、管理水平,提高他们发展产业、化解矛盾、服务群众的能力,促进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进一步完善对乡镇党委班子的考核工作,坚持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更好地完善、制定好包括新农村建设、计划生育、保持稳定等工作在内的考核办法,使新一届乡镇党委班子在新农村建设中有新的、更大的作为,在党员群众中有更强的凝聚力。
4、进一步完善干部的教育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真正让新当选的党员干部按照市委的要求,把心思放在发展经济、维护稳定、解决群众生产生活困难上。特别注重干部事业心、责任心的培养,增强党员干部的紧迫感和危机意识,形成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的良好氛围;注重党员干部工作能力的提高,切实增强提高乡镇干部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统筹发展的能力、破解难题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尤其要进一步提高党员干部的贯彻执行的能力;注重干部的规范化管理,建立一套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干部管理机制和科学的考评机制,对干部的工作学习情况进行量化,规范干部的行为,杜绝干部“走读”现象,提高干部的工作效率和工作业绩。
北仑区人民政府网篇五
关于印发《耒阳市消防安全大检查
大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市公安消防大队制定的《全市消防安全大检查大整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九月六日
耒阳市消防安全大检查大整改工作方案
为深刻吸取我市“4.28”平安液化气站爆炸和“9.3”现代女子医院门面的火灾教训,根据耒阳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方案》和《全市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方案》(耒政办发[2010]71号)的部署要求,为切实提高社会火灾防控能力,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普遍开展一次以整改消防安全隐患为目标的大检查大整改活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大检查重点和内容
(一)大检查重点: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城乡结合部、棚户区、“城中村”及出租屋、务工人员聚集地、文物古建筑、农村大村寨、高层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城区街道经营门面。
(二)检查整改内容:
有效;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是否缺少、损坏、标识错误、遮挡、覆盖;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受其委托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是否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产权、使用单位的,是否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并对建筑消防设施实行统一管理。是否存在“三合一”、“二合一”问题;建筑物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是否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是否采取防火措施;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是否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是否在建筑物周围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
2、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是否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城镇燃气的气源厂、储配站、调压站和管道、设备等燃气输配管网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安全布局、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3、“三合一”场所、城乡结合部、棚户区、“城中村”及出租屋:是否存在“三合一”场所;城乡结合部、棚户区、“城中村”、出租屋是否符合消防安全。
4、城区街道两边经营门店,是否采用可燃材料进行分隔,是否搭建阁楼存放物品或居住人员,是否按要求配置常规灭火器材。
及配备手抬机动泵、水枪、水带等基本消防设施;新市、夏塘、遥田、永济、三都、竹市、龙塘、哲桥、小水镇,是否组建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是否配备至少1辆小型水罐消防车及随车灭火救援器材,是否开展消防演练。
6、在建工程是否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备案检查;施工现场是否设置了消防车通道,是否按有关规定设置了消防水源,是否配备了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对其他社会单位重点检查自动消防设施是否完好,维护保养合同是否签订,灭火器材是否齐全好用,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健全落实,员工是否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单位防火巡查、火灾整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和演练制度是否落实等。
二、组织领导
消防安全大检查大整改活动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政府成立由副市长殷苌茗任组长,公安、安监、建设、规划、教育、文化、旅游、卫生、民政、工商、经贸、广电、消防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安全大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公安消防大队,市消防大队大队长吴建成任办公室主任,有关部门派员参加,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大检查的部署、指导和协调工作。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分别成立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行业的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
三、检查分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其中重点行业和单位由相关部门牵头负责,公安消防部门派员参加。
具体分工是: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辖区的公共消防基础消防设施的检查、负责对辖区城乡结合部、棚户区、“城中村”及出租屋、务工人员聚集地的消防安全检查;市建设局负责建设项目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市经贸局负责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检查;市工商局负责对商场、市场、超市的检查;市安监局负责对易燃易爆生产储存企业的检查;市文化局负责对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网吧、电子游戏厅等公共娱乐场所检查;市旅游局负责对宾馆、饭店的检查;市卫生局负责对医院的检查;市民政局负责对养老院、福利院等公共服务场所的检查;市教育科技局负责对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检查;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对列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检查;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沿街各经营门店进行检查。
四、工作步骤和措施
大检查按动员部署、自查整改、检查验收、联合执法四个步骤进行。
(一)动员部署(9月10日—9月20日)。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大检查工作的总体要求,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进行部署,将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单位。
(二)自查整改(9月21日—10月2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职能部门要对照各自职责对供水管网、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水源以及消防组织情况进行自查;社会各单位要按照消防安全大检查的内容进行全面自查。
各地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立即组织整改,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资金,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单位在自查整改结束后,将自查情况书面报本行业或本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报市消防部门。
在此阶段,市政府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抽查;10月中下旬,对各地上半年完成社会消防工作目标情况及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的情况进行督查。
(三)检查验收(10月21日—10月31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本乡镇的公共消防基础消防设施建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同时对辖区城乡结合部、棚户区、“城中村”及出租屋、务工人员聚集地的消防安全进行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拨出专项经费进行解决。
再进行检查,确保落实;对上报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要逐一检查,依法责令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当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四)联合执法(11月1日—11月31日)。
设计备案抽查合格的在建工程,要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对施工现场存在火灾隐患的,要责令立即改正,对不能立即改正且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要对危险部位予以临时查封。对在专项治理中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依法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实施。
在此阶段,市政府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各部门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同时要发挥舆论宣传的作用,对整改隐患不力的单位或发生火灾的单位进行公开曝光。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是坚决遏制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需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和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把消防安全大检查摆在当前工作十分突出的位置,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各职能部门要深入基层抓落实,要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全力以赴投入到检查工作中去,迅速掀起消防安全大检查的高潮。
效。凡是在市政府工作督查中,发现未开展工作的或是开展工作效果不明显的,市政府将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三)广泛宣传,大造声势。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消防安全大检查,广泛宣传消防安全重要性、紧迫性,大力宣传、普及消防法律法规、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凡责令停产停业的单位,要分批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开曝光。各有关单位也要积极采取多种形式,营造强大舆论声势。
(四)挂牌督办,推进整改。对在消防安全大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尤其是重大火灾隐患,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明确整改责任人,明确整改要求,明确整改期限,以推进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的落实。同时,统一设立举报电话(4326119),对举报反映的火灾隐患或存在消防安全问题,经查实后给予举报人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保护举报人。
北仑区人民政府网篇六
备受关注的《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2月16日正式公布。经调整,省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0个。其中,省政府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4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5个。此外,设置部门管理机构8个。
(一)组成部门
保留省政府办公厅(挂省政府参事室骉文史馆骍牌子)、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省物价局牌子)、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文化厅(挂省文物局牌子)、省卫生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审计厅、省外事侨务办公室。
组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不再保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信息产业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综合行业管理办公室、省有色金属行业管理办公室。
组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省人事厅合署办公的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单独设置,仍列党委机构序列,为省委工作部门,作为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不变。不再保留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组建省商务厅,不再保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国内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办公室。
组建省交通运输厅,不再保留省交通厅。
组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再保留省建设厅。
组建省环境保护厅,不再保留省环境保护局。
(二)直属特设机构
保留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直属机构
保留省地方税务局、省民族宗教事务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新闻出版局(挂省版权局牌子)、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旅游局、省粮食局、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挂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牌子)。
组建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不再保留省广播电视局。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由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调整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组建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挂省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不再保留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移民办公室。
(四)部门管理机构
组建省公务员局、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保留省外国专家局,均为副厅级,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
组建省能源局,保留省重点工程办公室,均为副厅级,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保留省中小企业局,副厅级,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管理。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省政府的工作机构,由正厅级调整为副厅级,由省卫生厅管理。
省监狱管理局由正厅级调整为副厅级,仍由省司法厅管理。
(五)其他机构
保留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省轻工行业管理办公室、省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仍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副厅级事业单位,业务归口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省农垦事业管理办公室由正厅级事业单位调整为副厅级事业单位,由省农业厅管理,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据悉,省政府现有行政机构52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副厅级以上机构37个,合计89个。本次省政府机构改革,变动的部门和单位共13个,变动面占14.6%。改革后,减少了正厅级单位3个,副厅级单位1个,调整了3个单位的级别。
北仑区人民政府网篇七
一、凡从外省、市(区)进入河北省境内的(过路车除外)所有人员都要接受健康申报登记,并测量体温。所有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均要进行防疫检查并设立留验站,对发现有发热、咳嗽等非典型肺炎为疑似病状人员,必须就地留验观察,并迅速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处置。省界的各市、县交通道口要设立防疫检查站,对进入我省的长途客货车及其他车辆的人员,要求出示有效健康表或填写健康申报表并测量体温,发现发热人员应及时报告当地“非典”防治部门处置。
二、各类饭店、旅馆、招待所在接收旅客入住登记时,要请旅客填写健康申报表,对来自重点疫区的旅客要每日测量体温并严密观察,如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要马上采取隔离措施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处置。
三、街道居委会、派出所、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要建立责任明确、专人巡视、每日一报的防治“非典”网络体系和发热病人零病例报告制度。对从有“非典”病例地区返乡和探亲访友人员,要逐一进行健康登记,并落实流行病医学观察。
四、各用工单位要对当地务工人员负起责任,一旦发现“非典”疫情,必须及时报告并就地救治,不得推回原籍和推向社会,更不得大范围疏散民工。对已返乡的民工,当地市县、乡镇政府要负责跟踪了解他们的健康状况。
五、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要严格执行防疫工作的各项规定。积极主动并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开展预防工作,一旦发生疫情,要采取果断措施,扑疫救治。
六、近期特别是“五一”期间,各地不再举行群众性集中活动,不组织大型的客流集中的商务活动,不召开大型会议。
北仑区人民政府网篇八
赣府发[2003]12号
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驻赣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三年六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驻赣部队后勤保障
社会化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驻赣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0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营房保障
(一)军队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售房区及自有住房的维修、管理逐步与营房保障体制脱钩,从军队后勤保障体系中剥离,要按照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要求实行新的管理体制,实行物业化管理;公寓区和军事行政区,除保密单位或部位外,要基本实行物业化管理。
(二)城区内或靠近城区的驻赣部队团(含)以上单位的水电气供应要并入市政管网。各级政府要把城市(镇)规划区内军队单位的水电气供应纳入城市(镇)总体建设规划,按照国家和地方市政建设有关规定,对需要与市政供水、供电、供气干(管)线连接的,要铺至营区边界;对需要水电增容、增加用水(电、气)挃标、开通双路供电的,要给予优先解决;确需开通双路供水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给予保证。军人和军队职工住房的水电气应分户计量,执行当地居民的统一收费标准,由经营单位向用户收取。
[2001]585号)的有关规定,不得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挃自来水厂、煤气厂、供热厂和污水处理厂建设费)、建材发展基金和水电气的入网费、开口费、增容费、贴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和道路等专项建设费或配套费。
(四)为适应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和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要求,军人和军队职工购买住房的,逐步由社会供应。各级政府要把符合条件的军人和军队职工住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开发计划,满足部队需求。军人和军队职工到地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符合当地购房条件的,当地政府要给予优先安排,享受国家有关税费减免政策。军人在地方工作的配偶购买所在单位具有经济适用住房性质的住房,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
二、交通运输保障
(一)各级交通、公安、城建等部门和交通运输企业要按照《国防交通条例》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军事运输,为军事交通运输提供便利的保障条件,迅速、准确、安全地完成仸务,同时要做好保密工作;按照铁道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铁路军事运输计费付费办法的通知》([1994]后交字第403号)的有关规定,在运输价栺上继续给予优惠。对交通不便、远离部队油库(站)的部队,石油公司要与受供部队配合,确定油料供应点,确保所需,保质保量,为部队提供及时有效的保障。在部队遂行紧急仸务时,要优先保障。各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市)交通管理部门要为驻军开设公交站点,把公交线路延伸至营区边界。
(二)现由军队管理的连接军事设施的公(道)路,以民用为主、当地政府有能力维修的,无偿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管理和养护,确保畅通。军用公路的维修养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
三、医疗保障
军人医疗按照军队现行划区医疗体系予以保障。对远离军队医疗机构100公里以上县(市、区)人武部,军代处(室)、武警(消防)中队、边远执勤分队等军队和武警部队的现役军人、武警官兵及享受优惠医疗条件的随军家属,纳入地方医疗服务体系。政府主办的医院要免收挂号费,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就医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予以优惠,对急诊、危重伤病员应先救治后收费;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军人病房,为部队官兵提供优质服务。远离军队(武警)医院的军(警)官和享受优惠医疗条件的随军家属,有条件的要尽量参加当地医疗保险,各级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要积极提供方便,参加保险的费用由军(警)官所在单位解决。
四、军队职工分流安置
(一)原由军队承担的服务保障仸务移交地方单位后,原有军队职工随同移交,其劳动、人事、工资和社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凡接收安置军队职工达到规定比例的新办企业,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国家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大对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的力度,积极协调,妥善做好工作。
[2002]32号)的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政府要在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等方面给予支持和照顾,对各种收费给予优惠。银行在资金信贷方面要给予支持。
(三)对军队单位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执行属地政策,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挃导军队职工参加社会保险。
分流安置到地方的职工,其连续工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享受当地投保职工同等待遇,军队原单位和职工本人不再补缴社会保险费。
五、组织领导
(一)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是解决军队办社会问题、加强军队质量建设的有效途径。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是军地双方共同的责仸。各级政府要站在战略全局的高度,把推进驻赣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作为促进军队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和我省“双拥共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为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在政策、资金上给予必要的支持。要按照“政府部门主导、军队组织实施、社会力量参与、市场机制运作”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有效机制,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顺利进行。
(二)各级工商、物价、建设、质检等部门要把承担军队后勤社会化保障仸务的地方单位纳入监管范围,对其资质资信、技术能力严栺把关,对其经营管理、服务质量加强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为驻赣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搞好服务。承担军队后勤社会化保障的地方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军队的有关政策法规,严栺执行国家、军队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认真履行合同,自觉接受军队和地方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军队单位与承担军队后勤社会化保障的单位发生纠纷时,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会同军队有关部门积极做好调解工作。
各级政府和各军分区、人武部要按照以上实施办法,认真研究制定支持驻军搞好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具体落实措施,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推进驻赣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工作不断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