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工作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通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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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工作报告篇一
坚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的18项改革任务已经完成,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意见提出的65项改革举措全面推开,做成了想了很多年、讲了很多年但没有做成的改革,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
深化法院组织体系改革。按照党中央部署,最高人民法院设立6个巡回法庭。2017年,巡回法庭共审结案件1.2万件,占最高人民法院办案总数的47%,实现最高审判机关重心下移,被群众称为“家门口的最高人民法院”。发挥巡回法庭贴近基层一线、就近化解纠纷的优势,共接待群众来访4.6万人次,最高人民法院本部接待来访总量下降33.2%,助力维护首都社会稳定。推进跨行政区划法院建设,着力解决诉讼“主客场”问题。设立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和天津、南京、武汉等15个知识产权法庭,有效提升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水平。
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从2015年5月1日起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变审查立案为登记立案,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当场登记立案率超过95%。加强监督,杜绝有案不立、拖延立案问题。依法制裁虚假诉讼,维护正常诉讼秩序。在福建、宁夏等法院开展跨域立案试点,构建当场立案、网上立案、自助立案、跨域立案相结合的立案新格局,让长期以来老百姓反映强烈的“告状难”问题真正成为历史。
全面推进司法责任制等基础性改革。全国法院从211990名法官中遴选产生120138名员额法官,其中最高人民法院遴选产生367名员额法官。积极开展法官助理、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充实审判辅助力量,实现85%以上人员向办案一线集中。完善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法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充分激发广大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坚持放权与监督相结合,构建全员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机制。完善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障机制。推进人财物省级统管改革,着力构建新型司法管理体制。
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出台改革意见,在全国法院试行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法庭调查三项规程,完善刑事诉讼制度。推广浙江温州、四川成都等地经验,推进庭审实质化,完善侦查人员、鉴定人、证人出庭作证机制,依法保障律师阅卷、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上海、贵州高院制定常见犯罪证据标准指引,促进提高刑事案件办案质量。
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案件繁简分流。推广四川“眉山经验”、山东“潍坊经验”、安徽“马鞍山经验”,强化诉调对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仲裁等方式化解矛盾。联合司法部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完善律师调解制度。坚持合法自愿原则,各级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处理案件1396.1万件。建立全国法院在线调解平台,及时便捷化解纠纷。出台繁简分流指导意见,全国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审结案件3241.6万件。积极推进要素式庭审、令状式文书、示范性诉讼等机制创新,切实提高司法效率。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沉阳、长沙、西安等18个地区开展刑事速裁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缩短办案周期,让正义的实现进一步提速。
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黑龙江、广西、重庆等地50个法院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提高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让人民参与司法、监督司法。完善陪审员参审机制,全国陪审员共参审案件1295.7万件。
最高法工作报告篇二
质权人
为确保_____年_____字第_____号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
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用作质押的财产为:
质物名称:
规格:
数量:
帐面价格: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共作价人民币_____元整,质押率为_____%,实际质押额为_____元整。
第四条在质押有效期内,乙方应负责妥善保管质物,并不得挪用,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取保管费_____元整。
第五条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质押财产中的_____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约定期限。如主合同经双方同意延长期限的,甲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意外损失,所得赔偿金应由甲方到_____银行办理专项存款,并将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
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质物,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交_____银行专项存储,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或者以该款项提前清偿债务。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保险、签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物。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财产:
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经延期后仍未履行债务;
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处理质物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还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主合同债务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的,质权即自动终止,乙方应返还质物及有关单据。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依照本合同第4条的约定,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毁损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质物原状;或者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乙方擅自挪用质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挪用行为,或返还原物,亦可请求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甲方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其它类似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第九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债务总额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出质人同意,变更主合同条款或转让主合同项下的义务,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质物及有关单据。
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商定如下:
第十三条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质物移交完毕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质物清单及有关证书、单据一式_____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
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___年___月___日
签订合同地点:_____
最高法工作报告篇三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该司法解释将自20xx年4月14日起施行。
批复明确,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尚未就该查封财产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批复规定,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的,应当出具载明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及首先查封债权的相关情况等内容的商请移送执行函,并附确认优先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案件情况说明,首先查封法院应当在收到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商请移送执行函之日起15日内出具移送执行函,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并告知当事人。
批复明确,财产移送执行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在处分或继续查封该财产时,可以持首先查封法院移送执行函办理相关手续。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对移送的财产变价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分配,并将相关情况告知首先查封法院。首先查封债权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应当按照首先查封债权的清偿顺位,预留相应份额。
批复规定,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就移送查封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共同的上级法院根据首先查封债权所处的诉讼阶段、查封财产的种类及所在地、各债权数额与查封财产价值之间的关系等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由首先查封法院执行更为妥当的,也可以决定由首先查封法院继续执行,但应当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内处分查封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1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修改的有关情况。媒体普遍关注刑事被告人出庭受审“去囚服”,这一外显的司法文明的确值得点赞。
尽管在此之前,最高法院数度放出风声,将“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让被告体面受审,就是对被告人人权实实在在的司法保障,而有些地方法院,如河南高级法院等,在为刑事被告人“去囚服”等体面受审的保障措施上,已经走在了前面。此次最高法院借助修订法庭规则之机,统一推进司法文明与司法礼仪,当是水到渠成之事。
除了让司法文明在法庭规则中彰显,程序公正更是法庭规则的重中之重。此次修订的法庭规则也更加注重了庭审规则的公平。如诉讼权利行使受到平等保护。规则要求审判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平等对待诉讼各方,不歧视或偏袒任何一方。这在刑事诉讼中,亦即强调法官对控辩双方平等对待,不歧视或偏袒任何一方——在中国的司法语境中,歧视主要指向辩方,偏袒主要指向检方。
此次修订也强调了规则面前人人平等。规定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都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司法礼仪。任何人违反法庭规则,都应受到追究。这里的“任何人”,自然包括了被告人、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也包括了出庭支持公诉的检控人员,以及法院的工作人员。
长期以来,中国刑事司法程序深受国家本位主义的影响,优先强调惩罚犯罪,而轻视人权保障。在国家本位的身份自认之下,法官天然倾向检控方,法律界甚至以“刘关张”来形容公检法之间的“亲密关系”。而在制度设计上,公检法本该是相互制约的“魏蜀吴”关系。也正因为控审两方同属司法官序列,有“国家”身份,在一些手持裁判权柄的法官心中,“控辩平衡”的诉讼理念总难以生长。
我们常把法官比喻为天平,这架天平的两端托盘,就放置着控辩双方。从控辩各自占有的司法资源来看,它们天然不平衡。因为代表国家追诉犯罪的控方在诉讼资源的配置上,有国家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为后盾,而被告人及其律师则只能依靠微弱的个人力量来行使其权利。这种力量的失衡直接影响控辩双方调查取证的能力,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诉讼的走向。如果在庭审中,还不能得到公平对待,控辩的失衡将更趋严重,一架倾斜的天平,也将无以彰显结果的公正。这就是各国司法的制度设计,都格外强调法官中立的根源所在。
新的法庭规则注重对控辩双方的平等保护,强调规则面前人人平等,这些具体的措施无疑有助于校正过去失衡的控辩关系,法庭中立更有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最高法工作报告篇四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是新时代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本案是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典型案例。民法典扩大了监护人的范围,进一步严格了监护责任,对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案中,未成年人生母构成遗弃罪,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梅河口市儿童福利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并申请指定其作为监护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其申请,彰显了司法的态度和温度。
(二)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4日3时许,张某柔在吉林省梅河口市某烧烤店内生育一女婴(非婚生,暂无法确认生父),随后将女婴遗弃在梅河口市某村露天垃圾箱内。当日9时30分许,女婴被群众发现并报案,梅河口市公安局民警将女婴送至医院抢救治疗。2021年3月21日,女婴出院并被梅河口市儿童福利院抚养至今,取名“党心”(化名)。张某柔因犯遗弃罪,被判刑。目前,张某柔仍不履行抚养义务,其近亲属亦无抚养意愿。梅河口市儿童福利院申请撤销张某柔监护人资格,并申请由该福利院作为党心的监护人。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梅河口市儿童福利院的申请。
(三)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等义务。张某柔的遗弃行为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依照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其监护人资格应当予以撤销。梅河口市儿童福利院作为为全市孤儿和残疾儿童提供社会服务的机构,能够解决党心的教育、医疗、心理疏导等一系列问题。从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出发,由梅河口市儿童福利院作为党心的监护人,更有利于保护其生活、受教育、医疗保障等权利,故指定梅河口市儿童福利院为党心的监护人。
(四)民法典条文指引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最高法工作报告篇五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上级法院监督和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关于最高法的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三)依法受理国家赔偿案件和决定国家赔偿;
(六)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十)负责辖区内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一)承办其他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这次会议是在党的xx届五中全会提出“十三五”规划建议新形势下召开的一次重要的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对于人民法院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常态,更加充分发挥审判工作职能,为推进“十三五”规划战略布局,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第一个百年目标”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历史意义。通过讨论,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更好开展民事审判工作形成如下纪要。
一、民事审判工作总体要求
我国正处于奋力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人民法院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前所未有,民事审判工作的责任更加重大。作为人民法院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的民事审判工作,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和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五位一体”总体部署,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服务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坚持依法保护产权、尊重契约自由、依法平等保护、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倡导诚实守信以及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六个原则”,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为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
审理好婚姻家庭案件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传递正能量,促进家风建设,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要注重探索家事审判工作规律,积极稳妥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做好反家暴法实施工作,及时总结人民法院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制止家庭暴力的成功经验,促进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一)关于未成年人保护问题
1.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特别是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2.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提出探望未成年子女诉讼请求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探望权的适当行使对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人格塑造的重要意义,并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智力和认知水平,在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和尊重其意愿的前提下,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探望权。
3.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
(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关于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
(一)关于侵权责任法实施中的相关问题
6.鉴于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被侵权人死亡,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并没有赋予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提起请求的权利,当侵权行为造成身份不明人死亡时,如果没有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无权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死亡赔偿金,但其为死者垫付的医疗费、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除外。
7.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侵权人请求义务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责任,义务人以自己无过错为由提出抗辩的,不予支持。
8.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如果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一并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二)关于社会保险与侵权责任的关系问题
9.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
10.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
(三)关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问题
11.患者一方请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应证明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及受损害的事实。对于是否存在医疗关系,应综合挂号单、交费单、病历、出院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存在医疗行为的证据加以认定。
12.对当事人所举证据材料,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综合审查。因当事人采取伪造、篡改、涂改等方式改变病历资料内容,或者遗失、销毁、抢夺病历,致使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无法认定的,改变或者遗失、销毁、抢夺病历资料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制作方对病历资料内容存在的明显矛盾或错误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病历仅存在错别字、未按病历规范格式书写等形式瑕疵的,不影响对病历资料真实性的认定。
四、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审理
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审判历来是民事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审理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对于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以及国家房地产政策的调整,房地产纠纷案件还会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做好此类纠纷的研究和预判,不断提高化解矛盾的能力和水平。
(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1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未达到该项规定条件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14.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并非针对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抵押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受让人在抵押登记未涂销时要求办理过户登记的,不予支持。
(二)关于一房数卖的合同履行问题
15.审理一房数卖纠纷案件时,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但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对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应综合主管机关备案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确定。
(三)关于以房抵债问题
16.当事人达成以房抵债协议,并要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协议是否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对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应当予以释明;对利用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或者规避公共管理政策的,不能制作调解书;对当事人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的,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刑事侦查机关处理。
17.当事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以房抵债协议并已经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一方要求确认以房抵债协议无效或者变更、撤销,经审查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四)关于违约责任问题
18.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从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五、关于物权纠纷案件的审理
物权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支柱性法律,对于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增强权利义务意识和责任意识,保障市场主体的权利和平等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妥善审理物权纠纷案件,对于依法保护物权,维护交易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
(一)关于农村房屋买卖问题
19.在国家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指导意见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因抵押担保、转让而产生的纠纷。
在非试点地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买受人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其利息,以及请求赔偿翻建或者改建成本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等因素予以确定。
20.在涉及农村宅基地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利润分配等合同权利的,应提供政府部门关于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计划及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等要求的审批文件或者证明。未提供上述手续或者虽提供了上述手续,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土地性质仍未变更为国有土地的,所涉及的相关合同应按无效处理。
(二)关于违法建筑相关纠纷的处理问题
21.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应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2.因违法建筑倒塌或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应按照侵权责任法有关物件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关于因土地承包、征收、征用引发争议的处理问题
23.审理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时,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以及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认定相关权利主体。要以当事人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重要考量因素,慎重认定其权利主体资格的丧失,注重依法保护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四)关于诉讼时效问题
24.已经合法占有转让标的物的受让人请求转让人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登记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不动产或者动产,利害关系人请求确认物权的归属或内容,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对方当事人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抗辩的,均应不予支持。
25.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各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遗产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当事人诉请享有继承权、主张分割遗产的纠纷案件,应参照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六、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优化劳动力、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配置,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新技术新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坚持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用人单位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严格依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防止认定劳动关系泛化。
(一)关于案件受理问题
26.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但再次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经审查认为前后两次申请仲裁事项属于不同事项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经审查认为属于同一事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关于仲裁时效问题
27.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实体裁决后,当事人在诉讼阶段又以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又以仲裁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竞业限制问题
28.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实际损失,当事人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关于劳动合同解除问题
2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七、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经济新常态形势下,因建设方资金缺口增大,导致工程欠款、质量缺陷等纠纷案件数量持续上升。人民法院要准确把握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调整建筑活动中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冲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经济秩序。
(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30.要依法维护通过招投标所签订的中标合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应认定无效。对于约定无效后的工程价款结算,应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关于工程价款问题
31.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改变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等影响中标结果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实质性内容享有的权利义务发生较大变化的,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
(三)关于承包人停(窝)工损失的赔偿问题
32.因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承包人已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未及时检查等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缓建,发包人应当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包括停(窝)工人员人工费、机械设备窝工费和因窝工造成设备租赁费用等停(窝)工损失。
(四)关于不履行协作义务的责任问题
33.发包人不履行告知变更后的施工方案、施工技术交底、完善施工条件等协作义务,致使承包人停(窝)工,以至难以完成工程项目建设的,承包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发包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视违约情节,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裁判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窝)工损失。
34.承包人不履行配合工程档案备案、开具发票等协作义务的,人民法院视违约情节,可以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令承包人限期履行、赔偿损失等。
八、关于民事审判程序
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于司法公正的认知和感受,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其所参与的诉讼活动。要继续严格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进一步强化民事审判程序意识,确保程序公正。
(一)关于鉴定问题
35.当事人对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的一部分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的,应当着重审查异议是否成立;如异议成立,原则上仅针对异议部分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并尽量缩减鉴定的范围和次数。
(二)关于诉讼代理人资格问题
(1)缴纳社保记录凭证;
(2)领取工资凭证;
(3)其他能够证明其为当事人工作人员身份的证据。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在法律与司法解释尚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就民事审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对于及时满足民事审判实践需求,切实统一裁判思路、标准和尺度,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对于纪要规定的有关问题,在充分积累经验并被证明切实可行时,最高人民法院将及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
各级人民法院要紧密团结在以为核心的党**周围,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全面推进“十三五”规划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为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最高法工作报告篇六
出质人(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质权人(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
为保障实现编号为_________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定期存单(以下简称存单)项下权利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本合同为上述借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
第一条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1.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_________(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币种)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利率为_________,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 质物
1.保证
(1)本存单项下权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3)本存单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存单的现值;
(4)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2.存单情况
(1)存单种类_________,帐号_________,金额_________(质物清单及存单原件附后)。
(2)存单户名_________。
(3)存单期限_________。
3.存单现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存单现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4.质押率为百分之_________,存单现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在本质押书有效期内此定期存款发生转期,则转期后的定期存单即自动替代已作质押的定期存单。
第三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含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四条 存单的开立与确认
2.乙方凭上述文件负责开具或申请开具存单和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
3.存单签发行出具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时,应确认存单真实有效,并保证在质押期间除乙方外不接受其他各方存单挂失或提前支取的申请,同时,应保证乙方质权的实现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存单的移交与保管
1.甲方应将存单和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等权利凭证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交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
2.乙方应妥善保管存单及预留印鉴和密码。因保管不善致使其灭失、毁损或泄密的,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质押的费用
质物的评估、保管、提存和质押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及实现质权的费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由乙方代缴的,甲方授权乙方从其账户直接扣收。
第七条 质押的效力
1.本质押书为不可撤销的,只要上述贷款本金,利息及所有费用尚未还清,本定期存款质押书将继续有效。
2.押期间,甲乙双方及有关第三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存单,除乙方外的其他各方不得申请挂失、提前支取或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3.质押期间,质权人对质押存单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4.质押期间,甲方必须处分存单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5.质押期间,存单所产生的法定利息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6.存单有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依法处分存单,并将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7.存单期限先于贷款期限届满的,乙方可以在贷款期限届满前提前兑现,并与甲方协议将兑现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者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8.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新的担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9.因存单所征收的存款利息税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质权的实现
1.质押期间,甲方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或代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或将存单兑现或提前支取从而提前实现质权。
2.贷款期间,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贷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质权。
3.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将存单兑现或提前支取,从而实现质权。所得价款不足清偿的,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
4.存单的兑现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
5.贷款按次分期归还的,如果某期应还款项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将存单兑现或提前支取,所得价款直接用于清偿该期应还款项,剩余部分可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6.乙方对存单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7.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九条 质物的返还
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者甲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的,乙方应当返还存单。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方隐瞒存单争议、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提前支取,或伪造、变造权利凭证,或涉及诉讼、仲裁等其他严重情况危害质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质权,或由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等其他补救措施。
2.发生存单毁损或灭失,乙方应及时申请补办或申请挂失,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3.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妨碍清除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第十二条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甲方保证,发生存单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等有关各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经过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免除债务转让后的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在乙方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追偿。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不因甲方财务状况发生变化、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第十九条 质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更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第二十条 本合同自存单移交乙方占有,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之白终止。
第二十一条 声明和保证
1.双方保证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双方保证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双方保证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二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三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1.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在不违背专属管辖或国际惯例的情况下,应向_________(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甲乙双方在协商、诉讼或仲裁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仍须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合同文本
1.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第二十六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最高法工作报告篇七
效
2010年11月01日13:20东方网我要评论(1)
字号:t|t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支持旅游者主张霸王条款无效,并第一次提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保护。该规定今天起实施。
据介绍,全国近年来旅游人数快速增长,去年国内旅游人数达到19.2亿人次,今年有望超过21亿人次。旅游纠纷案件在增加,涉及环节多,加大了旅行社与旅游者的纠纷解决难度,因此出台此司法解释。
旅游经营者霸王条款无效
根据规定,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利的责任,如果旅游者遇到类似霸王条款,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未尽保障义务旅游者受损要赔
因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旅游者要求赔偿,人民法院不支持,但是如果由于交通工具延误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改变了旅游行程,产生了需要退费的情况,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实际发生的费用,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违反合同减少旅游项目要赔偿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变更旅游行程,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分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或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因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双倍赔偿其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法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表示,如果旅游经营者向旅游者推荐购物场所,导致旅游者买到假货,且旅游者有证据证明旅游经营者与销售者有串通行为,旅游经营者需担责,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这类串通行为的,只有销售者担责。
代管行李等四种情况不赔偿
规定明确,如果旅游者因拒绝旅游经营者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的项目,旅游经营者增收费用,旅游者可以要求旅游经营者返还;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的费用,旅游者也可以要求返还,这两类返还费用的请求,人民法院均予以支持。
规定还明确,旅游经营者事先设计,并以确定的总价提供交通、住宿、游览等一项或者多项服务,不提供导游和领队服务,由旅游者自行安排游览行程的旅游过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未经导游或者领队许可,故意脱离团队,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法院明确旅游者个人诉讼权利
最高法工作报告篇八
最高法院再审申请书,最高法院再审申请书如何写,下面最高法院再审申请书范文,给大家做为参考。
行政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会泽县火红乡刘寿亮等109名村民(共同诉讼参与人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刘寿亮,男,汉族,1 9 6 2年5月2 6日出生,住会泽县火红乡桥边村委会箐脚村。
诉讼代表人刘寿仓,男,汉族,1 9 6 6年11月2 3日出生,住会泽县火红乡桥边村委会箐脚村。
诉讼代表人夏永发,男,汉族,1 9 4 2年4月1 7日出生,住会泽县火红乡桥边村委会山脚村。
诉讼代表人赵德美,男,汉族,1 9 4 9年1 0月2 4日出生,住会泽县火红乡阿拉米村委会铜厂村。
诉讼代表人余顺聪,男,汉族,1 9 5 8年1月1 9日出生,住会泽县火红乡阿拉米村委会余家村。
共同诉讼代理人刘寿炳,男,汉族,5 5岁,高中文化。
住会泽县火红乡桥边村委会箐脚村。
特别授权。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云南省会泽县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国宝,职务:县长
被申请人:云南省会泽县火红乡政府。
法定代表人:朱兴宏,职务:乡长
三、依法确认会泽县火红乡政府“经营”申请人承包地行为违法;四、依法责令县、乡两级政府:(一)、返还申请人承包地682亩,机动耕地527亩;(二)、清除在原告承包地上的建筑物,将承包地恢复到可耕状态;(三)、连带赔偿原告23年经济损失22,456,000元(1986年5月起至20**年5月止,按每年每亩损失800元计算:1209亩×800元×24年=23,212,800元)。
一、 申请再审的基本事实
1986年5月,火红乡政府未经村民及村民小组三分之二村民或村民代表的同意,非法将申请人968.18亩承包地,390亩集体机动耕地中尚未成熟的洋芋铲除,由其“统一经营”:植飞松、杜仲、养殖山羊、建盖房屋、开办公司。
1998年,申请人续签了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火红乡政府核发了土地承包证,承包地位置、面积未变,但申请人的第二轮承包地仍被火红乡政府占有、经营。
二十四年来申请人分文未收,相反还要负担承包地的税、费、提留。
二、 申请人依法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事实
20**年10月16日,申请人向会泽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其按《宪法》、《农业法》、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查处及纠正火红乡政府的土地行政侵权行为,县政府不作为。
20**年8月2日,曲靖市政府法制办(20**)5《回复》,告知:“市政府法制办20**年1月31日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
20**年6月28日曲靖市政府办公室召开了乡、县、市政府土地、农业、林业、信访、市人大主管领导参加,处理上诉人反映的土地承包行政侵权问题专题会议,与会的行政管理机关、人大负责人共同认定了火红乡政府圈占申请人承包地行政行为是违法的行政侵权事实,市政府发了会议纪要,责成其归还申请人的承包地、赔偿申请人的损失。
20**年8月22日,乡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违背了市政府会议纪要的原则,侵犯了申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获得国家赔偿权,申请人从其处理意见得知其侵占申请人的承包地,是由会泽县政府“规划”的行政侵权行为。
20**年8月28日申请人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申请市政府撤销县政府的违法“规划”行政行为,期限届满市政府不作为,申请人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依法对被会泽县、火红乡两级政府提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行政诉讼。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曲中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认定:被申请人的行政侵权行为,发生在《行政诉讼法》实施前,“原告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
申请人不服该裁定依法上诉高院,该院(20**)云高行终字第79号裁定维持一审裁定。
三、 县、乡两级政府圈占申请人承包土地的行政侵权行
1980年火红乡实行第一轮土地承包,“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人民公社管理体制退出历史舞台,人民公社变为乡(镇)基层政府,不再具有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经营权、管理权,只有保障、保护、服务、指导的义务。
1998年12月31日火红乡实行第二轮土地称包(延包)。
火红乡政府行政府违反《宪法》、《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政府组织法》、《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关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系列一号文件规定,1986年强行在申请人土地上种植飞松,1994年飞松发生病虫害被其砍伐;1998年在申请人第二轮土地上种植杜仲失败;1999年至2000年申请人的承包地被荒芜;20**年乡政府用铁丝网将申请人的承包地圈住养殖黑山羊、办公司、建房;20**年曲靖市政府纪要下发后,乡政府才拆除铁丝网,但20**年3月又在申请人的承包地上植树。
申请人依据《宪法》、《农业法》、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20**年申请人申请会泽县政府、会泽县火红乡政府归还非法侵占申请人承包地无果,申请人申请市、政府查处县、乡两级政府的行政侵权行为。
20**年8月22日火红乡政府作出《关于阿拉米和桥边村刘寿亮等村民信访问题的处理意见》,对申请人要求返还原承包地的主张不予理会,对申请人主张的损失要按“三级联营"比例予以分成兑现。
申请人不服该处理意见,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责令火红乡政府和会泽县政府:1、返还起诉人承包土地968.1 8亩、集体耕地390亩;2、清除在起诉人承包地上的建筑物,将承包地恢复到可耕状态;3.连带赔偿起诉人20年的经济损失21,730,880元。
申请人依法上诉高院,该院(20**)云高行终字第03号《行政裁定书》认定:“本案一审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有三个,1、返还起诉人承包土地968.1 8亩、集体耕地390亩;2、清除在起诉人承包地上的建筑物,将承包地恢复到可耕状态;3、连带赔偿起诉人20年的经济损失21,730,880元。
这三个诉讼请求都属于赔偿请求的性质,因而起诉人的起诉属于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五)项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
通过审查起诉人提供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其所诉的会泽县政府和火红乡政府侵犯土地经营权的行为、行政许可行为不明确、不具体,且以上行为未被确认为违法,因而一审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条件,一审法院不予受理正确。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申请人依据《土地承包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及生效的高院裁定,再次向一审法院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第一被告规划许可第二被告经营原告承包地的行为违法,并依法撤销。
2、确认第二被告经营原告承包地的行为违法,3、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6 8 2亩承包地、5 2 7亩机动地,清除承包地上建筑物,恢复到可耕状态,连带赔偿原告2 3年的损失2 2 2 4 5 6 0 0元。
(2 0 0 8)曲中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本法自1 9 9 0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规定,案发在行政诉讼法施行前,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受理此类案件,人民法院不能受理。
本案中,原告请求法院确认被告的规划、许可行为以及被告经营原告承包地的行为均发生在《行政诉讼法》施行前,原告的请求事项依法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本院不能受理”,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
五、申请再审的理由
农村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是保障农民基本生存基本条件,申请人依据《宪法》、《农业法》、《土地法》、《土地承包法》享有对有争议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申请人主张的承包地是1983年承包到户的,被申请人圈占申请人承包地,;1998年申请人签订第二轮土农村土地承包协议承包期是30年。
申请人是诉争得土地承包人,没有同意、认可、参与县、乡两级政府的“三级联营”。
“三级联营”无组织机构,无经营场地、无注册资金、无从业人员、无经营执照,也没有经过行政审批,工商注册、登记。
“三级联营”不是行政管理机关,不是社会经济组织,也不是社团法人,而是违背《宪法》、违背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违背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反人民的违法组织。
火红乡政府独家经营“三级联营”二十四年,“三级联营”成其攫取申请人承包地收益,骗取国家农业财政补贴、腐化、堕落的工具。
县、乡两级政府的行政侵权行为发生在1986年,但持续至今,申请人主张权利的行为从未终止,申请人的起诉也不是基于1986年的行政侵权事实提出的,而是基于高院生效的(20**)云高行终字第03号《行政裁定书》,乡政府依据市政府法制办的执法监督程序、市政府的会议纪要,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行为提出的起诉,申请人的起诉符合《宪法》、《行政诉讼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法定的起诉要件,及法定的诉讼时效。
两级法院的裁定自相矛盾、断章取义,违背基本法律事实、法律关系,违反《宪法》、《行政诉讼法》、《土地管理办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据此,申请再审,请求依法维护党的原则、法律的尊严、人民的利益、社会的安宁和谐。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xxx
xx年 xx月xx日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公司,住所地××省××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邮编: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公司,住所地××省××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邮编:
再审申请人因不服××省人民法院院于××××年×月××日作出的(××××)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提出申诉。
再审事由:
××省人民法院(××××)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基本证据缺乏证据支持,且适用法律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款之规定,请求再审。
(必须列明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几款的规定。)
再审请求:
1.撤销××省人民法法院(×××)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第××项;(可以要求撤销全部判决,也可要求撤销判决中的某一项或几项。)
2.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提出的下列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即要求再审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立即支付××款××元及××款利息××××元;(必须写清再审的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许多申请人疏忽这一点。)
3.本案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请简要描述案情及裁决结果)
……
此致
再审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申请人:(基本情况,分为法人与自然人)
申请人 对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字第 号 ,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写明申请人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的具体问题)
事实和理由:
(主要阐述申请人对原裁判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当之处,以及所作出的判决结果不公之处。)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附:原审 书抄件(或复印件)一份
申请人:
年 月 日
最高法工作报告篇九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机关安全保卫工作,切实规范来访人员接待和办公审判秩序,确保审判活动正常开展及干警人身安全,制定本规定。
1、 严格门禁管理。来访人员(履行公务人员除外)一律经安检通道进出;干警及工作人员均在指定的接待场所或审判法庭(以下简称指定接待地点)接待,不得在办公区域接待。接待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尽快到指定接待地点接待,以防来访人员在指定接待地点等候过久,发生闹-事或强行进入办公区域事件。对擅自带人到办公区域接待或拖延接待的,值班人员要严格登记,由院督查组定期书面通报。
2、 规范政务接待。上级机关来院检查指导工作和外单位来院办理公务的人员,经大门值班人员联系核实后由相关部门人员陪同进入办公区域,公务结束后由相关人员送出办公楼。
3、 妥处亲友来访。来院办事的干警亲友,由大门值班人员联系被访人,经被访人同意,登记后由被访人本人到一楼大厅开启门禁接待,接待结束后,被访人要将其送出办公楼。
4、 确保安全稳定。全体干警必须保持高度警惕,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相互积极配合做好来访人员管控工作,共创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遇有外来人员趁干警开启门禁随之入内的,开门的干警有义务及时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应及时通知值班人员处理。
5、 完善监督管理。成立由院领导为组长的督查组,不定期对院内安全情况进行督查通报。违规接待和未及时制止来访人随行进入的,视情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政处分。
6、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为加强安全防护措施,保护公共财产安全,维护本院正常工作秩序,预防和杜绝不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机关安全
第一条 法警大队为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办公室为协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用,安排好值班,并做好督查工作,发生不安全事故或与安全有关的情况,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或值班领导汇报,情况严重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采取适当处理措施。
第二条 值班人员必须认真负责,提高警惕,不得随意脱岗,或从事其他活动。值班结束时,如实记录当班时情况,办理好交接-班手续。
第三条 实行法警和门卫24小时值班。法警、门卫的值班由法警队统一管理,主要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工作;节假日期间办公室安排专门人员值班。值班时间为平时的上班时间。值班点设在门卫室,负责机关安全、接待来访当事人及处理应急事务。
第四条 门卫主要负责关锁大门、车辆出入登记、来人来访接待、机关安全巡查。上班期间,未经领导批准,不得让任何外单位车辆进院;下班期间,除本院干警外,不得允许任何人和车辆入内。
第五条 上班期间由两名法警专门值班,值班时间为上午8:00至12:30,下午2:00至6:30,值班点设在一楼大厅。对来院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咨询的.群众进行造册登记,详细记载来院时间、来访事由、被访对象、离院时间。同时负责引领到被访庭室或被访人员办公室,不得到其他办公室乱窜。未经被访者允许或被访者不在单位,不得进入二楼以上办公区。精神病人、社会闲散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二楼以上办公区。对借口立案、信访事由在办公楼内横闹的,采取强制措施予以遣离。下班期间要对机关进行巡查,将滞留机关的群众强制带出机关办公区域。
第六条 夜间由一名法警和门卫共同值班,值班时间为当日下午6:30至次日上午8:00,法警值班点设在一楼值班室。门卫值班点设在一楼门卫室,法警和门卫要共同负责,不定时对院落及办公楼进行巡逻,除本院干警加班外,任何人不得进入办公楼。
第七条 本院召开的重要会议,应安排法警站岗值班。
第八条 人民法庭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值班人员和值班办法由人民法庭自行安排。
第九条 院领导对值班情况实行不定期抽查。平时上班期间的值班由值班领导负责抽查,一周不得少于两次。节假日值班由带班院领导负责抽查,一天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条 值班期间发生不到岗、脱岗、睡觉、打扑克等现象,将在全院通报批评,扣除绩效考核积分10分;违反本制度其他规定的,将视情节分别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二)值庭安全
第十一条 案件主审人应在开庭审理的前一天填写警务申请单,交法警队及时予以安排。每庭安排3名法警值庭,1名负责安检及旁听秩序,2名负责被告人或诉讼参与人的安全。
第十二条 值庭法警应提前半小时进入法庭,对旁听群众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安检。组织旁听人员在指定区域就坐。
第十三条 诉讼法规定不准进入法庭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法庭旁听。
旁听群众必须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喧哗、随意走动、接听手机、抽烟、吃零食等。对不遵守法庭秩序的,值庭法警要及时制止,制止无果的,强行带离法庭。情节严重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四条 本制度从二o一o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原值班制度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