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遵义市部分法院(优质5篇)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遵义市部分法院篇一
遵义市的殡葬管理办法是怎样的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遵义市殡葬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规范殡葬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殡葬管理和殡葬服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推进本行政区内的殡葬改革,建立健全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将殡葬改革纳入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和工作绩效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按“坚定不移、积极稳妥”的原则,科学合理、分步推行。
第五条 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殡葬行政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各级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级国土、林业、工商、城管、交通、物价、公安、司法、规划、卫计、环保、住建、民族宗教、财政、文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殡葬改革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社区、村居自治组织,应当积极做好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殡葬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列入同级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把遗体接运、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四项”基本服务设施,作为政府殡葬公共服务基本保障,建立财政保障和享受民生优惠政策机制。
殡仪馆:提供遗体处置、火化、悼念、守灵以及骨灰存放等殡仪服务活动的综合性场所。
殡仪服务站:提供悼念、治丧活动的服务场所。
火化场:开展遗体火化的服务场所。
公墓(骨灰堂):提供安葬、安放骨灰或者安葬遗体的公共设施,分为经营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为城镇居民或其他公民提供服务;农村公益性公墓为农村村民提供服务。
第九条 殡葬服务设施建设,按下列规定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二)建设殡仪服务站,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四)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因建设需要搬迁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公墓、火化场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设置公墓:
(一)林地、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二)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饮用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其他的应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二)恢复或建立宗族墓;
(三)农村公益性公墓为农村居民以外的人员提供墓穴用地和骨灰存放;
(四)转让、买卖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
(五)为尚未死亡的人员出售、租用墓穴(格位)。但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人、危重病人确保自用的除外。
第十二条 埋葬骨灰的单人墓和双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
第十三条 公墓租用人对墓地穴位、骨灰安放格位享有限期租用权,但没有处分权。每期租用最长不得超过20年,到期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续用手续。
第十四条 丧事活动应当遵守环境卫生、交通管理和城市市容的规定,不得污染环境,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办理丧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丧事活动大操大办;
(二)设有集中治丧场所的地方,在其它场所搭设灵堂开展治丧活动;
(三)在集中治丧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
(四)送葬时在城镇区域燃放烟花炮竹和抛撒纸钱;
(五)在医疗机构太平间设置灵堂、开展吊唁活动。
第十六条 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在丧葬活动中举行正常的宗教仪式,应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
第十七条 提倡灵堂布置简易化、人性化、电子化,积极推广可重复使用的花圈、挽幛、绢花等低碳环保产品。
第十八条 死亡证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正常死亡人员,由医疗卫生机构或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
(二)非正常死亡人员,由公安机关或法院出具死亡证明。
第十九条 遗体接运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遗体接运应当由专用运输车辆进行,严禁其它车辆从事遗体接运;
(四)需将遗体在省内跨地区运输的,由死者死亡地市级民政部门依法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 遗体存放及捐献按下列规定办理。
(二)医疗教学、科研等单位需要利用遗体进行教学、科研以及自愿捐献遗体供教学、科研的,使用遗体的单位和死者亲属应先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然后到民政部门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 遗体火化按下列规定办理。
(三)非正常死亡人员遗体、无名尸体,由公安、法院出具火化通知,以及殡葬管理部门出具《遗体火化通知单》,火化场所查验后进行火化。
第二十二条 凡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严禁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
第二十四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有土葬习俗的10个少数民族实行遗体土葬深埋的,应在当地政府指定的地点埋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十五条 骨灰领取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骨灰的领取实行实名登记制度;
第二十六条 骨灰处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三)骨灰由殡仪馆免费保存30日,逾期需按规定交纳保管费;满6个月无人认领的骨灰,经公告30日后仍无人认领的,视为无主骨灰。无主骨灰,由当地殡葬管理部门进行无污染处理。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公墓以外建墓立碑;
(二)在公墓内建立大墓、豪华墓;
(三)实行火葬的区域,骨灰装棺土葬。
第二十八条 生产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二十九条 生产、销售殡葬用品,须经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
第三十条 禁止生产、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和违规墓材。禁止在火葬区生产、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
第三十一条 殡葬服务单位是指依法为殡葬活动提供服务的相关组织。
未经民政部门批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办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火化及骨灰存放等殡葬服务。
第三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设备的管理,保持殡葬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的整洁和完好,加强环境绿化、美化,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十三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遵守职业道德,以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提供优质高效、快捷便民的服务。
第三十四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档案管理,建立健全信息数据库,提高信息登记管理水平。
第三十五条 殡葬服务单位收费应经物价部门依法批准,并应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殡葬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投入增长机制,不断提高政府殡葬公共服务能力。
第三十七条 遗体接运、遗体停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为“四项”基本殡葬服务,所产生费用纳入当地财政保障,鼓励增项服务纳入保障范围。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免除“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
(一)具有遵义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在遵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本市户籍的学生,驻遵部队现役军人;
(四)自然灾害中死亡的人员;
(五)无名尸体。
凡享受国家、企业、有关机构丧葬补助费用的人员不属免除范围。
第三十九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积极主动推出低价、减免惠民服务项目,为低收入人群殡葬活动提供服务。
第四十条 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会同建设、国土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由民政部门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民政部门或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 阻碍、干扰殡葬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党员干部,除按本办法规定处理外,另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六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外国人死亡,要求在本市安葬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9年12月25日发布的《遵义市殡葬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号)同时废止。
遵义市部分法院篇二
体育可以强身键体,也是中考里面不可忽视的一项,下面小编为你带来的遵义市中考体育项目,希望你喜欢。
2016贵州遵义中考体育考试项目及分值
参加2016年中考的考生注意啦!遵义市2016年中考体育考试方案已经出台,2016年首次采用仪器测试现场公布成绩,同时2016年市教育部门制定相关办法严格考场纪律,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短长跑必考,篮球、跳绳、跳远选一体育考试由过程性评价(平时成绩10分)和目标效果测试(终结性评价成绩40分)组成。
其中:过程性评价为初中学段《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测试成绩;目标效果测试含身体素质50米;身体机能(男)1000米、(女)800米;运动技能篮球、跳绳、跳远(选一项)三类评价指标。
考试仪器测试,成绩当场公布从2016年起,遵义市体育考试采用仪器设备进行测试,仪器设备将自动记录测试成绩,对测试成绩当场打印并公布,广泛接受考生及社会的监督。
同时,遵义市各地区将对考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强化纪律要求。县(市、区)还将成立体育考试纪律监督检查小组,对体育考试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有条件的县或考点要对体育考试的`关键环节进行全程录像。市教育局也会派出监督巡视组,加强对各地体育考试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坚决杜绝涉考工作人员参与违纪舞弊行为的发生。
除了针对考生,对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行为也有相应的严格认定及处理。除了相关人员不打招呼、不写条子、不干涉考务工作外,还严禁组织、参与同体育考试有关的宴请,以及借机收受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考试工作人员和考生一样不能携带携带手机进入考试场地并使用。
中考体育考试方案出台
考场仪器测试成绩成绩当场打印公布
从2016年起,我市体育考试采用仪器设备进行测试,仪器设备将自动记录测试成绩,对测试成绩当场打印并公布,公示测试成绩,广泛接受考生及社会的监督。市教育局将匹配资金,购买体育考试设备,各县(市、区)在3月底前完成体育考试器材的采购、调试和培训工作,确保体育考试期间能正常使用。
同时,我市各地区将对考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明确考试各项流程和考生技术动作规范标准,强化纪律要求,不培训不上岗和培训不合格不上岗。县(市、区)还将成立体育考试纪律监督检查小组,强化考试监督机制,对体育考试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有条件的县或考点要对体育考试的关键环节进行全程录像。市教育局也会派出监督巡视组,加强对各地体育考试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坚决杜绝涉考工作人员参与违纪舞弊行为的发生。
携带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进入考试场地的;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的;故意扰乱考试场所秩序的;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故意破坏考试场所设施设备的;由他人冒名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免试(缓考)资格的等行为,只要有其中一项行为,就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其体育考试资格,所有考试项目成绩按零分计算。
除了针对考生,对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行为也有相应的认定及处理。除了相关人员不打招呼、不写条子、不干涉考务工作外,还严禁组织、参与同体育考试有关的宴请,以及借机收受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
而考试工作人员在体育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也会被认定为考试违纪,其中考试工作人员和考生一样不能携带手机进入考试场地并使用。同时,《办法》明确了应回避该考试工作,隐瞒不报的;擅自更改考试时间、地点或工作流程的;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导致考试成绩、视频监控录像等资料损毁的;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岗位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利用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偷换、偷改考生考试结果、考试成绩或者原始记录资料的;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在考试期间擅自离开考试场地的;擅自更改评分标准的等违纪行为,停止其考务工作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由县(市、区)教育局或其所在学校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遵义市部分法院篇三
一、总则
1、甲方承诺经公司许x,授权乙方在__________地区销售__________品牌系列产品,且为该区域内唯一授权经销商。
2、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3、在授权期内,甲方不得在本合同所约定区域内授权其他任何第三方为经销商。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质量合格(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产品。
(2)甲方应于收到乙方货款当天向乙方指定地点组织发货,若甲方代办托运,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不得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本合同载明的授权区域内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供货。
(4)因制造商或甲方的责任造成的产品质量及包装问题,甲方无条件更换产品,且自乙方退回货物后____日内调换,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乙方超出授权区域销售产品三次以上且经查实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乙方的代理权。
(6)甲方承诺根据乙方经营需要为乙方随时换货,且允许跨季节换货,所产生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7)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于乙方所在卖场向甲方转账货款后____日内向乙方所在销售卖场开具正规发票。
(8)甲方应于收到乙方所在卖场转账货款后____日内按乙方指定账户转入乙方应得销售款。
(9)甲方应随时向乙方提供授权代____区域内的市场销售信息和其他授权区域内的整体销售状况。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在本合同所约定区域内销售授权代理的系列产品,不得跨区域销售。
(2)乙方收到货物后,应认真组织验货,如有质量和包装问题,应于____日内向甲方采取电话或书面方式予以说明,经甲方确认后进行更换。
(3)由于乙方保管不慎而导致的产品质量问题或在销售过程中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坏均有乙方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4)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所经营店面进行统一装修和装饰,以确保甲方所经营品牌的整体商业形象。店面装修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装修材料的选择及装修人员的选择可由乙方自行决定。若甲方向乙方提供店面装饰品,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但不得明显高于市场参考价。
(5)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对产品销售情况及时向甲方予以反馈。
(6)乙方在授权代____区域内,若发现有____区域代理商提供的产品,应在查明货物型号后及时向甲方反映情况,经甲方查实后,甲方应予以相应的赔偿,赔偿额以该批货物销售利润为限。
(7)乙方在授权代____区域内,若发现有假冒仿制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乙方应在查明货物来源后及时向甲方反映情况。
三、货款结算
1、货款结算采取先款后货的方式予以结算。
2、甲方承诺乙方货款进入甲方指定账户后____日内货到乙方指定收货地点,每逾期____日到货的,甲方支付货款总额__________%的违约金。
3、甲方可为乙方代开普通发票。
四、提货价及销售价
1、乙方可按照本合同所授权产品生产商制定的全国统一零售价的__________折从甲方处提货。
2、乙方应当按照生产商制定的全国统一零售价进行市场销售,不得随意提价或打折。
3、乙方可在不随意提价和打折的基础上自行制定促销活动方案,活动内容需经甲方同意。
4、产品的型号由订单、收货单确定,最终以收货单为准。
五、授权区域内二级代理商的拓展
1、二级代理商的授权
(1)甲方许x乙方在本合同授权区域内自行拓展二级代理商。
(2)乙方拓展二级代理商,所签订的合同文本需经甲方确认后生效,且该要求应明确告知二级代理商。
2、二级代理商的供货及价格控制
(1)二级代理商的货物应通过乙方提供,甲方应提供便利。
(2)乙方若发现甲方直接向二级代理商提供货物,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该二级代理商的销售代理权,且乙方有权根据乙方提货价对甲方所供货物产生的利润额进行核算,并有权要求甲方按照该利润额向乙方赔偿。
(3)二级代理商的提货价格由乙方同二级代理商自行协商,甲方不得干预,且甲方应对乙方在甲方处提货价格予以保密。
六、产品宣传展示
1、甲方应不定期向乙方提供产品的宣传材料。
2、乙方应随时根据甲方要求在销售店面内进行产品的展示和摆放宣传材料。
3、乙方有权根据销售需要在授权区域内进行产品的广告宣传,甲方应在乙方广告投入的基础上对乙方进行广告费用补贴,以有效地推广甲方产品,补贴标准双方另行协商。
七、合同生效
1、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建议违约责任具体明确,比如: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应怎样之类的条款,尽量要避免笼统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可以根据际情况来规定违约赔偿金的数额。此外,违约金的数额不应过高或过低,过高可能面临着违约诉求不被支持的风险,过低则不利于守约方,因此,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商榷。
八、合同变更及终止
1、本合同到期后自动终止。
2、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可以变更合同。
3、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需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甲方,本合同自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____日内自行终止。
4、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若出现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另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相关损失。
5、本合同有效期内,若甲方无故终止合同,造成依本合同第五条所产生的二级代理商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九、其他约定
1、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努力维护好甲方授权代理品牌的商业形象和信誉。
2、甲方应在乙方诚实履约的前提下,努力为乙方提供便利,以促进本合同授权品牌的市场推广和乙方的经营销售。
3、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在本合同所约定的授权区域内有优先签约权。
十、争议解决
1、甲乙双方因本合同相关事宜发生争执,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遵义市部分法院篇四
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建设文明优美的现代化城市。下文是遵义市城市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建设文明优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各县(市)及其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城市市容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城市市政公用工程设施管理和城市交通管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城市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归口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实行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遵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城市管理计划的制订,指导、检查、监督、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城市管理方面的工作,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的各项考核和评比活动。
第六条与城市管理相关的各职能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履行各自职责,搞好城市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上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和职能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做好本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搞好市政公用工程设施、交通的管理和监护工作。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城市管理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妨碍、阻挠其执行公务。
第八条城市管理工作人员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应做到文明管理,严格执法。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保持建(构)筑物的完好、整洁、美观。对影响市容景观的残墙断壁、危险房屋、构筑物等,其产权人、管理人或经营使用人,应当及时进行修整或拆除。
第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乱搭乱建。
临街建(构)筑物和设施的装饰,应符合城区规划总体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临街的各种建(构)筑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墙开店、搭设棚房、改建阳台、楼顶升建。
在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街道两旁安装的空调机附机离地面不得低于2米。
第十一条严禁占用城市道路及广场 、 绿化带、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二条临街门店应当保持整洁,物品摆放整齐;店堂标牌用字规范、无缺字漏字。
严禁在店外设摊外摊、骑门摊、店外店;严禁搭设雨棚、阳棚等,严禁用高音喇叭、音响等办法招揽生意。
第十三条禁止营业性餐饮业、店堂、加工作坊使用燃煤炉具。
禁止在露天场所或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物品。
在规定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不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的废水、废气、废渣未经批准,禁止排放。
进入城市的机动车尾气排放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城市园林管理部门修剪行道树时遗留的枝叶和渣土等废弃物,应当及时清除,保持街道整洁。
第十六条户外广告、霓虹灯等的设置,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及交通标志的正常使用。在交叉路口不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得设置霓虹灯、灯箱等彩灯或广告。
第十七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按照谁设置、谁维护的原则,搞好设置期间的维护工作,确保行人安全。设置期届满后,由设置者自行拆除。
未经批准不得搭设彩门及充气广告,不得设置过街广告。
禁止沿街散发印刷品广告。
第十八条禁止在建(构)筑物、树木、电杆等公用设施上乱刻、乱画、乱张贴广告等。禁止沿街乱拉、乱接各种线路。
第十九条所有施工现场要做到文明施工。施工现场必须悬挂施工公告,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并建有符合标准的围墙(不低于2.1米)圈围施工。
圈围外禁止堆放建筑材料,施工出入口路面要求硬化,并保持场地清洁。严禁施工车辆带泥行驶和沿途抛撒、泄漏。
严禁在道路上搅拌砂浆、混凝土。施工中冲洗的泥浆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不准外泄污染路面;渣土应当及时清运。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将建筑垃圾清理干净,恢复场地整洁。
第二十条在城市道路上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清洁。
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漏、遗撒。
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城市公共场所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街道、车站、广场、公厕、园林风景区、文化体育场所、河道及主要道路,应当保持整洁、美观。
第二十二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烟蒂、纸团(屑)、果皮(壳)、瓜壳、动物尸体等;
(三)乱倒、乱堆垃圾、渣土、粪便或其他废弃物;
(四)向绿化带、河流、排污道投掷废弃物或倾倒垃圾、建筑废渣。
第二十三条清扫保洁责任划分:
(一)城市主、次街道由环境卫生专业队伍负责;
(二)小街小巷、楼群院落,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负责;
(四)城区河道的水面保洁,由市政公用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五)邮亭、商亭(店)、摊点、护栏广告的卫生责任,由经营者负责;
(六)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者负责;
(七)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第二十四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与城市主、次街道上负有门前清扫责任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居委会应与辖区内的小街小巷、楼群院落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负有清扫责任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小街小巷、楼群院落不能自行清扫的,可委托环境卫生专业队伍或他人代为清扫,并应与受委托人签订《代清扫责任书》。
第二十五条生活垃圾必须日产日清,逐步实行垃圾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
生活垃圾必须按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要求,倒入指定地点和收集容器内,逐步推行垃圾袋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生产经营性垃圾、建筑垃圾、有毒有害垃圾、易燃易爆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倾倒。
严禁扒捡果皮箱、垃圾箱中的垃圾。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生产经营性垃圾、建筑垃圾必须按要求运往指定地点倾倒。
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性垃圾,应由产生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经环保、公安、卫生、防疫及环卫部门查验后,方可运往指定地点倾倒。
第二十七条向排污道排放的粪便必须经无害化处理后才能排放。公共厕所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管理,定期冲洗清运,确保厕内厕外卫生。其他单位的厕所或居民家庭厕所由所有者、经营者或使用者自行管理和清运。不能自行清运的,也可委托环境卫生专业队伍代为清运。
第二十八条新城开发、旧城改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环卫设施专业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做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
配套建设城市环卫设施的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有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参与,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损坏、关闭、停用、移动环卫设施。确需关闭、停用、移动环卫设施的,应事先征得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同时还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因关闭、停用、移动环卫设施后影响环境卫生。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环卫设施。因工程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应报经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先建后拆的原则,由建设单位就地就近建设相同规模和要求的设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各单位都应重视除“四害”工作,明确专人管理消杀用药,“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
第四章城市市政公用工程设施管理
第三十二条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城市供水排水设施、城市桥涵、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园林设施及其他市政公用工程设施。
第三十三条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应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使用、保护市政公用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对破坏市政公用工程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三十五条市政公用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道路的管理,并由其委托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保障城市道路设施完好。
住宅区、开发小区内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其他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维修。
第三十六条负责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确保行人和车辆安全。
第三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擅自在人行道上停放、行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四)擅自在道路设施上张贴或悬挂标语、广告;
(六)其他有损道路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缴纳占道费或挖掘修复费后,方可按照规定占用、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 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 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九条因紧急维修供排水、燃气、供电、通讯等公用设施挖掘道路,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先报告市政公用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开挖24小时内补办手续,负责修复路面或补缴道路挖掘修复费用。
第四十条市政公用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桥梁、隧道设施的管理,确保城市桥梁、隧道设施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四十一条在城市桥梁、隧道设施及其安全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损坏桥梁、隧道设施;
(二)移动、损坏桥梁、隧道测量标志;
(三)试车、超车和随意停车;
(四)从事经营活动;
(五)进行危及桥梁、隧道设施安全的作业;
(六)擅自张贴悬挂标语广告;
(七)其它损坏、侵占、盗窃桥梁、隧道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水、排水设施的巡查、养护维修和管理,保障城市供水、排水设施的完好畅通。城市供水、排水设施破裂、堵塞、渗漏时,市政公用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人员维修、疏浚、排危。
第四十三条城市供水、排水实行有偿使用。
供水管理按《遵义市供水管理办法》执行。
所有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城市居民,都应缴纳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办理《排水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禁止下列破坏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占压排水设施搭建房屋、棚亭及堆放物品;
(二)损坏、穿凿、挪动、堵塞排水设施;
(三)私自取用井盖、井篦等排水设施;
(五)在排水管网覆盖面上取土、植树、设电杆及其他无关标志;
(六)在检查井、雨水井、井篦上支砌沿街石、流水石;
(八)将未经处理的含油污水或对排水管网有腐蚀性的污水排入排水设施;
(九)其他破坏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市政公用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保证道路照明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保证亮灯率不低于95%。
第四十六条禁止下列破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迁移、拆除、改动城市照明设施;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内堆放物件、搭棚、建房、挖坑、取土、倾倒腐蚀性废液(渣)。
第四十七条其他市政公用工程设施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
第五章城市交通管理
第四十八条城市实行交通总量控制。
(一)客运营运车辆实行总量控制;
(二)机动车、人力车进入市区必须持有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通行证;
(四)禁止摩托车从事载客营运。
第四十九条进入城市道路的机动车,均应按交通标志、标线示意行驶。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灯等装置齐全有效。
行人横过城市道路时走人行横道线,并遵守红绿信号灯指挥。
第五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遇有行进方向的路口交通阻塞时,按规定依次停车,依次行进;
(三)禁止在禁鸣区域内鸣号;
(四)禁止在禁停路段停放车辆;
(五)禁止驾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上行驶。
第五十一条新建、改建大型建筑物和公共场所,须设置相应规模的停车场(库)。停车场(库)由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商得公安机关同意后,方准施工。
第六章罚则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各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三条对拒绝、阻碍城市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城市管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各相关职能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遵义市部分法院篇五
乙方:_________
一、代理产品,区域,期限:
1.甲方授权乙方为甲方_________系列_________产品_________地区代理,并保障乙方在销售区域内的长期利益。
2.代理期限为_________年,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合同期结束后,双方可续约。双方保留自签约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前终止本协议的权利,因此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二、双方责任,权利:
甲方:
1.甲方保证乙方所需产品货源的供应。
1.乙方保证按时支付货款,按期完成销售额。
2.乙方销售_________产品,不销售其它同类产品。
3.乙方保证不向代理区域外销售。若需销售需得到甲方书面同意。
4.乙方必须拥有一定的销售及技术人员,以做好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工作。
双方负责为对方保守商业和技术机密;使用于或包含于产品中的任何专利商标,版权或其他工业产权均为甲方独家拥有。一旦发现侵权,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采取措施保护甲方权益。
由于水灾,火灾,地震,干旱,战争或协议一方无法预见,控制,避免和克服的其他事件导致不能或暂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该方不负责任。但是,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须尽快将发生的事件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15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寄交对方。
三、经销条件:
1.乙方在本协议签字之日起_________日内,首批进货_________元以上。
2.协议签定3个月内为产品推广期,不计销售任务;之后每个月需完成_________元以上销售额。若是乙方未完成规定销售额,甲方有权变更合同条件或解除代理合同。
四、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
1.甲方保证产品及配件的质量,对直接用户产品及配件三个月保换,一年保修。
2.甲方的产品及配件的技术和售后服务标准以产品说明书和保修卡所列条款为准。
五、代理价格:
所有单价均为人民币不含税价格,若市场价格变化,由甲乙双方根据市场需要另行商定进行调整。
六、运输方式,交货地点,付款方式:
1.交货地点_________。货物数量规格由乙方提前两周书面向甲方下订单,该订单为乙方订货确认单,发货数量、金额已该确认单为准。
2.乙方将货款存入甲方帐户后甲方将货发送给乙方。如若出现乙方拖欠货款的情况,以乙方订货确认单时间为准,一个月内将该批货款打入甲方账户,逾期按天承担本货款总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3.如果批量订货总金额小于_________元,甲方不承担运输费用。
七、违约责任:
若甲乙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实际交易金额的10%进行赔偿。
八、其它:
1.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应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2.本协议从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___
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