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浙江省检察院机构设置(通用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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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检察院机构设置篇一
浙江省看守所是浙江省的公共安全管理机构,是军事管理区域,浙江省看守所官网主要是介绍看守所的具体情况,包括在押人员管理、会见须知、减刑条件、财务管理、详细地址等内容。
一、看守所的性质、任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在押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在押人员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在押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一)看守所依法保障在押人员以下权利
1、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2、辩护、申诉、控告和检举;
3、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选举权;
4、按规定通信和会见;
5、按规定获得衣食保障,有病得到及时诊治;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看守所各项制度;
2、服从看守所人民警察管理和教育,自觉维护监管秩序;
3、主动坦白、自首,积极举报他人违法犯罪活动;
4、自觉接受政治、文化、技术教育培训;
5、爱护国家财产,保护公共设施;
6、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在押人员生活、卫生(一)在押人员生活管理
2、对有特殊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在押人员和外籍在押人员,可适当照顾。对患病的在押人员,根据病情需要,适当提高伙食标准。
3、看守所为在押人员代购的日常生活用品确保质量和安全,价格不高于当地市场零售价。
4、监室做到采光、清洁、通风。
1、看守所设立医疗机构,为在押人员提供诊疗服务。
2、看守所对羁押入所人员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发现不符合羁押条件的,依法不予收押;发现在押人员患严重疾病,不适宜继续羁押的,提请案件主管机关批准改变强制措施。
1、看守所准许在押人员携带生活必需的衣服、被褥、日用品。接收亲属送给在押人员的以上物品及日常生活必需的少量现金(限3000元以下)。
2、看守所对于接收的财物进行严格检查。刀具、玻璃制品、非法宣传物、移动电话等违禁品禁止送入监内,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收押时在押人员随身携带的金银铢宝首饰、电脑等贵重物品,由办案人员退回在押人员家属,无法退回的,由看守所代为保管。
3、看守所对在押人员入所时随身携带的、亲属送给的现金和物品分别建立账目,逐一登记,统一管理,并向在押人员及亲属出具凭据。
4、在押人员现金由看守所代存入银行专户,实行记账式管理。看守所发给在押人员帐卡,在押人员凭卡支取使用,每次支取须经本人签字。在押人员家属可以向看守所查询在押人员存款使用情况。
5、在押人员释放、投送监狱或者劳教场所、暂予监外执行、变更强制措施时,看守所应当如数发还代管的物品及剩余的现金。财物丢失或造成损坏的,看守所予以赔偿(自然损耗除外)。
6、对死亡或者执行死刑在押人员的财物,按照规定通知家属领取,路远无法领取的代为邮寄。如无家属或者在一年内无法通知和邮寄以及通知后逾期一年未领取的,上缴财政部门处理。
四、在押人员会见、通信规定(一)会见
1、罪犯可以与其亲属或者监护人每月会见一至二次,每次不超过一小时。每次会见人员不超过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会见时间,增加会见人数,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以外的人要求会见的,应当经看守所领导批准。
2、看守所不直接安排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亲属。因故确需会见的,经案件主管机关许可并在办案人员的监督下安排。
3、看守所按规定查验受委托律师的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安排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受委托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须经案件主管机关批准。
4、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探视其本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属、监护人要求会见的,应当向案件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看守所根据案件机关的书面通知予以安排。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官员或者其亲属、监护人探视的,看守所不予安排。
5、会见应当遵守看守所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看守所可以中止会见。
6、在押人员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确需探视的,经办案机关同意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局长或市公安局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临时离所探视。案情重大和当日无法返所的不准探视。
1、在押人员可以与其亲友或者监护人通信。看守所按规定对在押人员的来往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审判或罪犯改造的,应当扣留,并转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
2、经看守所领导批准,罪犯可以用指定的通讯工具与其亲友、监护人通话;外国籍罪犯还可以与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通话。
五、对在押人员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1、罪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申诉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申诉材料转递给人民检察院和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罪犯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律师提出申诉。
2、看守所设置控告、检举信箱,接受在押人员的控告、检举材料。在押人员也可以直接向民警控告、检举。
3、对在押人员的上诉、申诉、举报、控告材料,看守所应当及时转送。罪犯向看守所提交的控告、检举材料,看守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理;罪犯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交的控告、检举材料,看守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日予以转送。看守所对控告、检举作出处理或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或者处理结果通知具名控告、检举的在押人员。
4、看守所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六、在押人员考核(一)看守所建立日常考核制度,对在押人员羁押期间的表现进行考核。考核计分结果作为奖罚和呈报减刑、假释的依据。(二)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月考核分从逮捕之日起计算。其考核积分与服刑后的考核积分具同等效力,作为今后减刑、假释的重要依据。(三)看守所按规定对在押人员考核,并公示和公布结果。(四)在押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议申请,看守所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七、在押罪犯减刑、假释的条件、程序(一)减刑的条件 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1、“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2、“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检举、揭发监所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2)制止他人犯罪活动的;(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经省级以上的单位评奖或确认,成绩突出的;(4)在抢险救灾、消除事故隐患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5)维护监管秩序事迹突出的,如发现在押人员自杀能有效制止或及时报告抢救成功等;(6)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1、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1、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由管教民警提出建议,报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决定。
2、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同意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看守所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看守所应当重新召开所务会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3、公示完毕,由看守所制作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经主管公安机关审核,市公安机关审批,提请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4、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假释。减刑、假释的结果应当在罪犯中公开。
八、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和程序(一)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1、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于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2、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或者罪犯家属提出保证人。保证人由看守所审查确定。保证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享有政治权利;(3)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有条件履行保证人义务;(4)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县级公安机关辖区。
1、罪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本人或者其家属可以向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管教民警或者看守所医生也可以提出书面意见。
2、看守所接到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或者意见后,应当召开所务会研究,初审同意后根据不同情形组织鉴定。
3、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病情鉴定,应当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妊娠检查,应当到医院进行;生活不能自理鉴定,由看守所分管所领导、管教民警、看守所医生、驻所检察人员等组成鉴定小组进行;对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看守所应当通知罪犯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
4、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填写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并附病情鉴定或者妊娠检查证明,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鉴定,或者哺乳自己婴儿证明;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同时附保外就医保证书。县级看守所将有关材料报经主管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报地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地市级以上看守所将有关材料报主管公安机关审批。
5、看守所收到批准机关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办理罪犯出所手续,发给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并告知罪犯应当遵守的规定。
6、人民法院做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看守所办理监外执行手续。
7、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看守所送交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四)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十、看守所人民警察的工作纪律和有关法律规定 看守所民警应当做到:(一)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二)清正廉洁,纪律严明;(三)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看守所民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放在押人员;(二)玩忽职守;(三)索要、收受、侵占、借用在押人员及其亲友的财物或者接受吃请;(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侮辱在押人员;(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在押人员;(六)为谋取私利,利用在押人员提供劳务;(七)私自为在押人员传递口信、信件、物品,私自安排在押人员与亲友会见、送物、打电话;(八)将监管在押人员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九)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浙江省检察院机构设置篇二
房屋契税是我国财政收入增长的重要税种之一。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该如何执行?下文是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第四条契税适用税率为3%。
第五条契税的计税依据按如下计算: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前款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中所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或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计税依据不明确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等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3、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部、住院部和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5、用于军事设施的,是指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的机场、港口、码头;军用的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的通信、导航、观测台站;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并在规定住房标准面积以内的,免征契税;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应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三\\\)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四\\\)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免征契税;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五\\\)承受荒山、荒地、荒滩、荒涂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六\\\)土地、房屋权属交换,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相等的,向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征收契税。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第七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凭证的当天。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契税。
第九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第十条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不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契税。
前款应当补缴的契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
第十一条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因所签订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无法履行申请退税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契税征收机关审核批准,准予退税。
第十二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土地、房屋权属以及成交价格、土地出让费用等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第十五条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负责征收。
契税征收机关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契税,具体代征单位由省财政部门确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代征手续费按财政部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价格。由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不同,定价方法不同,因而具体计税依据视不同情况而决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也就是说,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为了避免偷、逃税款,税法规定,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的依据。
(1)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2)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法定继承人除外),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在缴纳契税时,纳税人须提交经税务机关审核并签字盖章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税务机关(或其他征收机关)应在纳税人的契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签字并将该表格留存。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浙江省检察院机构设置篇三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所有制性质: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乙方为甲方城镇(农民)合同制职工,并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按下列第_________款确定:
(一)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其中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试用期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其中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试用期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三)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之日起至之日止(起讫时间必须明确具体)。其中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试用期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完成该岗位(工种)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动保护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四、劳动报酬
乙方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试用期)间的月工资为_________元;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试用期)满的定级工资为_________元。
乙方月工资为_________元。
工资发放日为每月_________日,甲方不得无故拖欠。
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五、劳动纪律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甲方应依法制定各项具体的内部管理制度。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
六、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1、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2、乙方不能从事或者不能胜任原岗位(工种)工作的。
(二)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乙方不能从事或者不能胜任原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又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4、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达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三)、(四)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4、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
(七)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八)本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应当即行终止。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七、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期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二)乙方的公休假、午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以及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乙方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的发放等,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因工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四)乙方患病或负伤的医疗期及其待遇、乙方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待遇等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由于甲乙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三)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九、乙方在职期间(含转岗),由甲方出资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当乙方在甲方未满约定服务年限解除本合同时,甲方可以按照实际支付的培训费(包括培训期间的工资)计收赔偿金,其标准为每服务一年递减实际支付的培训费总额的_________%。
十、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相抵触的,以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十二、本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十三、本合同履行中发生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鉴证机关存档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鉴证机关(盖章):_________
鉴证编码: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鉴证人员(盖章):_________
合同订立日期: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鉴证日期: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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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检察院机构设置篇四
销货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购货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日签约地点:_________
第一条经购销双方协商交易活动,必须履行本合同条款。具体品类(种),需签订要货成交单,并作为本购销合同的附件;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补充的条款可另附协议书,亦视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签订成交单,除上级规定按计划分配成交外,其余商品一律采取自由选购,看样成交的方式。
第二条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如甲方遇不可抗拒的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合同;乙方因市场发生骤变或不能防止的原因,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予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提出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将“合同变更通知单”寄给对方,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续。
按乙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严格执行合同。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乙方负担;如甲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甲方负担。
第三条成交单中的商品价格,由双方当事人商议决定,或以国家定价决定。
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价格有困难,可以暂定价格成交,上下幅度双方商定。
国家定价的商品,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按交货(指运出)时的价格执行。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运输方式及运输费用等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
第五条各类商品质量标准,甲方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保证商品质量。
第六条商品包装,必须牢固,甲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乙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七条商品调拨,应做到均衡、及时。对合同期内的商品可考虑按_________的比例分批发货;季节性商品按承运部门所规定的最迟、最早日期一次发货;当令商品,零配件和数量较少的品种,可一次发货。
第八条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在_________以上的,甲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在_________以下的,甲方应征得乙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甲方应按乙方确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以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由此而影响合同期限,不以违约处理。
第十条商品从到达承运部门时起,所有权即属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缺少、残损等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向承运部门交涉赔偿,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乙方在接收商品时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并立即详细检查,及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乙方可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时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_________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运商品,乙方应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_________日内通知甲方,不能自行动用,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商品的外包装完整,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在货到_________年内(贵重商品在_________天内),责任确属甲方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查询。
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_________天内通知甲方,经双方共同研究,明确责任,损失由责任方负担。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乙方收货后的_________天,逾期甲方不再受理。
乙方向甲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调拨单号等资料,并保留实物;甲方接到“查询单”后,_________日内作出答复,要在_________天内处理完毕。
为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调拨单所列一个品种损溢在_________元以下、残损在_________元以下均不做查询处理(零件除外)。对笨重商品的查询(如缝纫机头、部件等的残品)乙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甲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第十二条商品货款、运杂费等款项的结算,购销双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商定适宜的结算方式,及时妥善办理。
货款结算中,要遵守结算纪律,坚持“钱货两清”原则,分期付款应在成交单上注明。有固定购销关系的国营、供销合作社商业企业,异地货款结算可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对情况不明的交易单位,可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或先收款后付货。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的,应负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违约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如违约金不足以抵补损失时,还应支付赔偿金以补偿其差额。如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_____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
1.甲、乙两方所签订的具体合同要求,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合同货款总值_________%的违约金。但遇双方协商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手续的,不按违约处理。
2.自提商品,甲方未能按期发货,应负逾期交货责任,并承担乙方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未按期提货,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实际支付的保管费用。
3.甲方提前交货和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乙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甲方负担,乙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逾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4.对应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用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在明确责任后,_________天内主动汇给对方,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充抵。
第十四条甲、乙两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机构申请_____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两者选一)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两方各执_________份,并送交当地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本合同(协议)双方签章,依法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期满双方如无异议,合同自动延长。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浙江省检察院机构设置篇五
继2月6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党组召开中心组扩大会议,专题学习贯彻夏宝龙省长重要讲话精神后,2月10日上午,全省11个地市交通运输局(委)、沿海港航(务)局以及义乌交通运输局长集聚杭州,学习讨论夏宝龙省长调研交通运输工作讲话精神。当天下午,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召开大会,传达学习贯彻夏宝龙省长重要讲话精神。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在杭厅领导、机关全部干部职工、厅管厅属各单位负责人及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系统数千名干部职工参加了视频会。厅党组书记、厅长郭剑彪就下一步大学习大讨论进行了动员,并提出了具体要求。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徐纪平主持大会。
郭剑彪指出,夏省长的讲话精练有力,思想体系严密,将现代交通的地位提到了新高度,内涵扩展到新的深度,建设推进增强到新的力度。全系统要深入学习领会讲话精神,从“进一步提高对现代交通的认识;进一步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进一步加快机制体制创新研究;进一步深化‘大交通’方案的研究;进一步加强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环境”五个方面把握精神实质。
郭剑彪强调,全系统要把传达学习夏省长重要讲话精神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既要向当地党委政府领导做好全面汇报工作,也要抓好系统内的学习,要传达至全系统每一个基层单位,每一个干部职工。各级各单位要以党委(支部)为单位开展深入的学习讨论,领会精神实质,研究贯彻举措,把思想和行动切实统一到夏省长的重要讲话精神上来。要通过深入学习、广泛宣传,树立和强化“大投入促进大发展”、“大交通服务大战略”、“大责任作出大贡献”三种意识。
郭剑彪指出,今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一年,做好今年的工作至关重要,意义重大。要将夏省长的指示学习好、领会好、结合好、落实好,要抓好与把握稳中求进的总基调、与服务实施三大国家战略、与完善和落实年度工作计划三个方面的结合。
2.浙江大学与华润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省委副书记、省长吕祖善出席签约仪式并讲话。
吕祖善代表浙江省委、省政府对协议的`签署表示祝贺,对华润集团长期以来对浙江发展的支持表示感谢。他说,华润集团是我国成长最快、发展最好、最具市场活力的特大型国有企业之一,在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和近两年国际金融危机中应对得当,取得了长足发展。长期以来,华润集团与浙江建立了非常密切的合作关系,在浙江投资项目涉及医药、零售、饮料、地产等多个领域,为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浙江大学作为浙江高等教育的领头羊,综合实力雄厚,不仅为浙江培养了大批高素质创新人才,而且在科技成果研发推广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引领作用。这次双方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联手构建产学研合作平台,是对长期以来华润与浙江区域经济合作的深化。希望以本次签约为契机,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开展全方位的战略合作,为促进浙江省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相信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此次合作一定会结出丰硕的成果。
签约仪式前,吕祖善与华润集团董事长宋林进行了座谈。吕祖善说,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浙江已进入调整经济结构、加快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在华润和浙江良好合作基础上,此次华润与浙大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充分显示了当代一流企业与一流大学的历史使命和战略眼光,浙江省对此表示全力支持。希望双方将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与促进浙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相结合,在金融、商贸、物流等方面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在新能源、物联网、生物医药等方面加快培育新兴战略性产业,在发展海洋经济、建设中心镇小城市等方面进一步拓展发展空间,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拓宽合作领域,深化合作内容,在合作中实现互利共赢。
浙江大学党委书记张曦、校长杨卫出席签约仪式。
根据协议,浙大与华润集团将在新能源、新材料、医药等研发领域,以及新兴产业培育、拔尖人才培养、金融服务、节能减排、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开展深入而广泛的合作。
浙江省检察院机构设置篇六
古人说“言为心声”、“文如其人”,性情褊急则为文局促,品性澄淡则下笔悠远。这意味着作品的格调趣味与作者人品应该是一致的。
金代元好问《论诗绝句》则认为“心画心声总失真,文章宁复见为人”。艺术家笔下的高雅不能证明其为人的脱俗。这意味着作品的格调趣味与作者人格有可能是背离的。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写一篇文章阐明你的观点。
“明月几时有,把酒问青天,不知天上宫阙,今夕是何年........”,东坡的一首中秋词之后,“余词尽废”。悠悠岁月长河中,被传诵的并不仅仅是他的诗词的文学高度,一句“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这种超越自我得失、心怀天下的对人世间所有的祝福,足以让东坡人性的光辉照耀古今,他的文章因为他的人品而一时千载,他的人品也因为他的文章而千载一时。
人生的道路,没有谁不经历高低坎坷, 如果,当内心有对风雨的怯弱时,那么,何妨看看我们豁达的苏轼,看看他一生跌宕,还不忘调侃自己“问汝平生功业,黄州惠州儋州”。
细想想,又何尝不是呢?人生的成功,并不是获得了怎样的辉煌,而是自己的内心在困苦的磨砺中得到了突破。如果不是那一重接一重的'磨难,一身棱角的苏轼,永远不会在人生最深的痛苦里去完成最彻底的自我剖析,也就永远不会有“人皆养子望聪明,我被聪明误一生”的觉醒,更不会有“回头,也无风雨也无晴”最旷达的人生领悟。
苏东坡用自己的一生经历告诉我们,人生就是一场历练,那些让自己如此在意的得失、成败、恩仇、荣辱,其实都不过是云烟,因为握不住,因为世事无常,更因为对心地而言,它们是迷雾,是尘埃。于是,他有了“蜗角虚名,蝇头微利,算来着甚干忙”的释然。
这么一个一生沉浮的人,这样一个才华横溢的人,却从来没有用自己的才华去抱怨自己不平的遭遇,恰恰相反,在饱受沧桑之后,他明白并坦然地接受了“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此事古难全”的人生现实,就算自己承受着多么大的悲痛,他也发出了内心最温暖的声音“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
这世间,哪里最好?东坡早就告诉过我们了:何似在人间。人间最好,哪怕它充满了迷茫、徘徊、苦闷、孤独、愁苦、困惑、失落甚至是绝望等种种的痛苦,依然还是人间最好,还是活着最好。风雨又能如何,一个“一蓑烟雨任平生”的豁达,足以担当起人生所有的苦难,用一种“此心安处是吾乡”的信念,做自己人生的支撑,在疾风劲雨中,竹杖芒鞋荡荡而行,从那些人生的悲欢中去思索人生,借那些烦恼去突围自己的生命,活出人生的温暖与宽阔。
人生从来就不是单纯的苦涩与灿烂,它是积淀与成长,更是一种内心的升华,与对生命的信念,每个人都是内心有宽度有温度的活生生的人,活出了生命向前的光明,和对人生最美好的希望,从而才铸就了一个朴素人生的人格。
浙江省检察院机构设置篇七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
劳 动 合 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经营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并履行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选择下列其中一项)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其中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于 工作完成时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从事 工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2.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特点,对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岗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等休假。
四、劳动报酬
1.甲方每月以货币或转账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或 按 执行。
2.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月工资为 元。
3.甲方因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待工期间甲方按照有关规定支付乙方基本生活费。
4.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加班工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5.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五、社会保险及福利
1.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负责代扣代缴。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4.甲方可根据其实际情况为乙方提供其他保险和福利待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双方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2.甲方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制定并落实职业病防范措施。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等,甲方应向乙方如实告知,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3.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臵和完善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4.乙方在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进行劳动生产的,甲方可根据生产(工作)特点,适当调整夏季高温条件下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确保乙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并按政府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夏季清凉饮料费。
七、规章制度
1.甲方依法制定单位规章制度,并通过有效方式及时告知乙方。
2.乙方服从甲方工作管理,并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八、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乙双方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甲乙双方就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另有约定的,可在本合同书第九项中约定。
2.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甲方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
九、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1.甲乙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相关规定执行。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