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山东省工作报告(优秀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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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作报告篇一
第三十九条 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
(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
(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农民以及城市无用工单位的人员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四十条 妇女妊娠、生育和哺乳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劳动保护。
山东省工作报告篇二
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首先,对大家来泰山旅游、观光表示热烈欢迎!
希望大家在泰山逗留期间能够玩得开心,吃、住放心,同时希望大家在泰山游览当中能够得到一个较大的收获,留下一个美好的记忆。
泰山,古称岱宗,它位于山东省东部,华北大平原的东侧,面积426平方公里,海拔1545米,方位为东经117度6分,北纬36度16分。
泰山雄伟壮丽,历史悠久,文物众多,以“五岳独尊”的盛名称誉古今。
巍巍泰山就像一座民族的丰碑屹立于中华大地,举世瞩目。
1982年,泰山被国务院列为第一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1987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1992年荣登全国旅游胜地40佳金榜。
泰山至今保护较好的古建筑群有22处,总建筑面积达14万多平方米。
在古建筑群之间,还有12处石坊、6座石桥、7座石亭、1座铜亭和1座铁塔。
泰山刻石有2200多处,被誉为“中国摩崖刻石博物馆”,这里有中国碑制最早的刻石--泰山秦刻石;有珍贵的汉代张迁碑、衡方碑和晋孙夫人碑;有被誉为“大字鼻祖”、“榜书之宗”的北齐经石峪刻石;有天下洋洋大观的唐玄宗纪泰山铭和唐代双束碑等。
泰山古树名木繁多,被誉为“活着的世界自然遗产”。
泰山百年以上的古树名木3万余株,其中有2100年前的汉柏6株,1300年前生的唐槐,500年前生的望人松、五大夫松,还有一棵被誉为国宝的600年前生的盆景松树“小六朝松”。
泰山素以壮美著称,呈现出雄、奇、险、秀、幽、奥、旷等诸多美的形象,泰山景区内有著名山峰12座,崖岭78座,岩洞18处,奇石58块,溪谷12条,潭池瀑布56处,山泉64处,有著名的黑龙潭、扇子崖、天烛峰、桃花峪等10大自然景观;有旭日东升、晚霞夕照、黄河金带、云海玉盘等10大自然奇观。
泰山的日出,是一个想象的世界,神奇的世界,日出景象的美妙是笔墨难以形容的。
自古以来,无数诗人对泰山日出的壮丽景观都有过生动的描述。
宋代词人梅圣俞的“晨登日观峰,海水黄配熔。
浴出车轮光,随天行无踪。
”的绝句尤为人爱,凌晨破晓前,站在日观峰,举目东方,晨星渐没,微晕稍露,天地间的一片云海滚动,稍顷,一线晨曦透过云层照亮东方,这时天空由灰变黄,继而呈现橙、紫、红瑰丽的朝霞,波浪似的云层,在阳光的照耀下,组成一幅幅五彩缤纷、绮丽多姿的图案,旭日在阳光中婷婷娜娜从云层升起,阳光因受海波起伏的影响忽隐忽现,闪烁不定,日轮缓升时又受波峰、波谷推进的影响上下跳动,渐渐成圆形,磅礴而出,金光四射,群峰尽染,大地一片光明。
夕阳西下时,朵朵残云飘浮在天际,落日的余辉如一道道金光穿过云朵洒满山间。
太阳象一个巨大的玉盘,由白变黄,越来越大,天空如缎似锦,待到夕阳沉入云底,霞光变成一片火红,天际云朵,山峰好象在燃烧,天是红的,山是红的,云是红的,大地也是红的。
举目远眺,黄河象一条飘带,弯弯曲曲从天际飘来,在落日的映照下,白色缎带般的黄河泛起红润,波光翻滚,给人以动的幻觉。
“一条黄水似衣带,穿破世间通银河”。
太阳慢慢靠向黄河,彩带般的黄河象是系在太阳上,在绛紫色的天边飞舞。
泰山的云雾是变幻莫测的。
雨后初晴,大量水气蒸发蒸腾,加之夏季季风自海上吹来的暖温空气,成云致雾。
有时大片云在山腰形成一条长长的带子,如同官服玉带,而山上山下皆晴;有时则乌云滚滚,大有倒海翻江之势;也有时白云平铺,如大地铺絮,山谷堆雪,团团白云如同千万个玉盘,轻拢漫涌,铺排相接,好象平静如无垠的汪洋大海,这就是著名的“云海玉盘”。
碧霞宝光是泰山的又一大奇景。
“宝光”俗称“佛光”,多出现在碧霞祠东、西、南神门外,碧霞祠地处玉皇顶的前怀,地势相对低凹,云雾较为浓密且较稳定,在弥漫背后照来,人影呈现在雾幕上,周围形成内紫外红彩色光环,烨烨生辉,彩环呈现红、橙、黄、绿、青、蓝、紫七色,有时还会出现双环,更加绚丽动人。
站在雾幕前的游客举手投足,光环中的影子也手舞足蹈,油然而生飘飘欲飞成仙人之感。
泰山的冬季,气温常在-20摄氏度左右,雪后天晴,气温回暖,大陆气团稍有减少,南方暖温气团乘虚而入,雾气笼罩山间,微风吹动,飘浮的雾滴触及树枝、岩石、房顶,凝结成冰粒,层层叠叠,便形成了“千枝琼玉”、“万树花”的雾淞奇景。
泰山上下成了一个洁白如银的世界,犹如龙宫洞府,别有一番情调。
泰山的冬季,也常有冷却的雨滴,降落到地面上、物体上,急速结成坚硬、滑而透明的冰层,这就是“雨淞”。
每当雨淞出现,山峦树木象冰晶倒挂,地面岩石似铺明镜,泰山变成了冰雕玉琢的“琉璃世界”。
雨后天晴,红日映冰峰,蓝天衬霞山,光彩夺目,金光迸射,满山松柏映雪,到处银装素裹,好一派冰清玉洁的北国风光。
泰山地区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和悠久的历史文化孕育造就了千姿百态的丽山秀水和人文名胜,生动地记录了我们中华民族发展历史的文明篇章。
现代d 考古科学的研究已揭示出在5万年前的旧石器时期,泰山周围已经有了人类活动的踪迹。
大量史料也都记载了泰山地区早在母系氏族社会阶段已经显露出文明的曙光。
在5千年前的新石器时代,泰山南麓的大汶口文化、北麓的龙山文化,不仅影响到山东,而且影响到黄河中下游的广大地区。
春秋战国时期形成的“齐鲁之邦”是中国历史上政治、经济、文化高度发达的地区之一,产生了孔子、孟子等历史文化名人。
历史告诉我们,泰山地区早在远古时代就已经成为东方文化的重要发祥地,而泰山在先秦时代就已成为中国最早的名山,成为五岳之首。
泰山实际海拔高度并不太高,在五岳中次于恒山、华山,仅占第三位。
与全国的许多大山相比都不能望其项背。
但它为什么成为赫赫于古今的“五岳之长”、“五岳独宗”而独享盛名呢?这要从泰山的地理环境和原始宗教谈起。
泰山崛起于华北平原之东,凌驾于齐鲁平原之上,东临烟波浩淼的大海,西靠源远流长的黄河,南有汶、泗、淮之水,与平原、丘陵相对高差1300米,形成强烈的对比,因而在视觉上显得格外高大;奏感和“一览众山小”的高旷气势;山脉绵亘100余公里,盘卧426平方公里,其基础宽大产生安稳感,形体庞大而集中则产生厚重感,大有“镇坤维而不摇”之威仪。
所谓“稳如泰山”、“重如泰山”,正是其自然特征在人们生理、心理上的反映。
从古到今,人们总把泰山作为一个高大、美好、高尚、坚毅的形象,热情加以歌颂。
公元前二世纪,司马迁在他的报任少卿书中就写道:“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
毛主席曾引用了司马迁的这名话教导人们,“为人民利益而死,就比泰山还重”。
这种把泰山精神与人生的意义、人生观密切联系起来的做法,在教育人民中发挥了很大作用。
六朝任方述异记载,秦汉时,民间传说盘古氏(远古时开天辟地,代生万物的神人)死后头为东岳,左臂为南岳,右臂为北岳,足为西岳。
盘古尸体的头向东方,而且化为东岳,泰山就成了当然的五岳之首了。
这显然是根据五行、五德学说创作的神话故事,反映了泰山独尊五岳的历史背景。
东方是太阳出升的地方,古人即认为是万物交替、初春发生之地。
因此,东方就成了生命之源,希望和吉祥的象征。
而古代先民又往往把雄伟奇特的东岳视为神灵,把山神作为祈求风调雨顺的对象来崇拜,于是,地处东方的泰山--这个通天拔地的庞然大物便成了“万物孕育之所”的“吉祥之山”、“神灵之宅”了。
受天命而帝王的“天子”更把泰山看成是国家统一,权力的象征。
为答谢天帝的“授命”之恩,也必到泰山封神祭祀。
商周时期,商王相土在泰山脚下建东都,周天子以泰山为界建齐鲁;传说中秦汉以前,就有72代君王到泰山封神,此后秦始皇、秦二世、汉武帝、汉光武帝、汉章帝、汉安帝、隋文帝、唐高宗、武则天、唐玄宗、宋真宗、清帝康熙、乾隆等古帝王接踵到泰山封禅致祭,刻石纪功。
历代帝王借助泰山的神威巩固自己的统治,使泰山的神圣地位被抬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
伴随着历代帝王的封禅祭祀,泰山成了各种宗教流派活动的重要场所。
早在战国时期就有了黄伯阳修道于山后,以后历代著名道家名人都曾在泰山传经布道,建观筑庙。
佛教自东晋高僧郎公创建郎公寺开始,在泰山也不断发展。
泰山吸引了众多的文化名人,历代诗人墨客纷至沓来,他们朝山览胜,赋诗撰文,留下了丰富的文化精品。
孔子、管仲、司马迁、张衡、诸葛亮、曹植、李白、杜甫、刘禹锡、苏东坡、欧阳修、范仲淹、王世贞、姚奈、郭沫若等都挥笔疾书,留下了浩如烟海的颂岱诗文,把游人从山神崇拜中引向游览观赏、求知审美的新方向。
由山脚拾级而上,到泰山之巅,仅摩崖石刻就有千余处,从秦至清,历代皆有巨制。
书体众彩纷呈,书意各代不同,其规模之大,作品之多,时代之连续性以及风格、流派、艺术之精湛,构景之巧妙都是世界名山无与伦比的。
刻古中所包含的高韵深情与巍巍壮丽的泰山融合在一起,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的崇高精神。
在泰山数千年的文明中,历代劳动人民所创造的一系列辉煌的人文景观与高大雄伟的自然景观相结合,形成了泰山的崇高形象,构成了独特的.泰山风景景观。
人文景观的布局与创作,是根据自然景观,尤其是地形特点和封禅、游览、观赏活动的需要而设计的。
最具代表性的是帝王封禅、百姓朝山进香的路线。
其主体是拔地通天的自然景观,主题是封天禅地的思想内容,布局形式重点是祭地的蒿里山,经帝王驻驿的岱庙到封天的玉皇顶构成了长达10余公里的地府--人间--天堂的三重空间一条轴线。
即以城西南过奈河桥至蒿里山(在泰安火车站东南侧)为“阴曹地府”;泰安城区为人间;自城北岱宗坊开始,沿长达6666级的“天梯”至岱顶为“天府”。
泰安城是因古帝王封禅祭祀、百姓朝山进香和游览观光发展而成的。
岱庙是泰城中轴线上的主体,这条中轴线从泰城南门起,延伸到岱宗坊,然后与登山盘道相接而通向“天庭”,使山与城不仅在功能上,而且在建筑空间序列上形成一体。
其序列按登山祭祀活动的程序次第展开,贯穿着一种由“人境”至“仙境”的历程。
从地形上看,是由缓坡、斜坡直到陡坡,人们由低到高,步步升高,最后宛若登上天府;从建筑规模上看,是由人间帝王宫殿上达苍穹,渐入仙境;从色调上看,红墙黄瓦始终与苍松翠柏形成对比。
再通过三里一旗杆,五里一牌坊,一天门、二天门(中天门)、三天门(南天门),三重节奏,构成了一道步步登天,雄伟壮观的朝天序列。
泰山古建筑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对地理环境的利用,它巧妙地因自然之势,又以人工之力加强和美化自然环境。
其一,在封禅祭祀活动的序列空间位置的选择上,充分利用泰山南坡由缓渐陡之势,造成登“天梯”的意境。
此路沿溪而上,人在谷中行,属“封闭型”自然景观,下段是紧紧收缩,直至岱顶才开放。
前奏长,对比十分强烈,对于“祭天”活动来说,造成环境感应的心理状态,若步步登天,扣人心弦。
登临南天门骤然开阔,恰似升仙。
因此,这样的地理环境是封禅祭祀空间序列的杰作。
其二,在建单体或群体位置的选择与建筑结构的创作上,有跨道而建的门户建筑,有登山转折处的导向性建筑,有临溪而设的赏景建筑,有半山悬挂的宗教建筑,也有耸立山巅的祭祀建筑等。
其三,从建筑的结构、材料、装饰及以庭院空间为基本单元的群体组合上,均能适应地形环境多变的要求,该建亭的建亭,该设阁的则设阁;需开敞通透处即造型轻巧,需收缩空间处便实厚重,充分体现因景而设,因境而生的建筑思想。
泰山古建筑主要保存的是明清时期的风格,它的价值不仅在于建筑与会画、雕刻、山石、林木融为一体,成为中国古老文化的例证,保存了一个巨大的封禅祭祀序列和一幅记载历史的立体画卷,而且还为我们留下了顺应自然的建筑典范,以其特有的艺术形象去协调和加强自然美,去表现和深化自然环境。
由于它们的存在,才使泰山的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相映生辉,使峻极于天的泰山深入到几亿炎黄子孙的心坎中,并名扬全世界,成为全为类的珍贵遗产。
登泰山,自古3条路。
原来的东路已毁,原来的中路自然而然地成了现在的东路,游人在泰安火车站下火车后,可先游岱庙,然后从岱庙后门至岱宗坊,步行经中天门到南天门,或步行至中天门后转乘索道到南天门,再沿天街经碧霞祠登上泰山极顶。
若走中路(原来的西路),从泰安火车站下车后,可乘游览汽车沿环山公路经黑龙潭、竹林寺直达中天门,然后从中天门乘索道或步行到南天门,再沿天街直至岱顶。
若从西路上山,需从泰安火车站乘游览汽车至界首(泰安与济南的交界处)向北折,沿新辟的环山公路,在鸟语花香,泉水叮咚的茂林深谷中穿行至桃花源索道站,从这里乘索道可直至天街的北端,真可谓一步登天了!
各位朋友,我的介绍就到这里。
俗话说:百闻不如一见,大家要想对泰山有一个深刻的了解,还需要根据自己的兴趣,亲身投入到泰山的怀抱里,沿着历史文化的足迹慢慢地去游览,仔细地去观赏。
尊敬的游客,你们好。
欢迎来到天下第一泉——趵突泉公园。
趵突泉公园位于济南市中心,趵突泉南路和泺源大街中段,南靠千佛山,东临泉城广场,北望大明湖,面积158亩。
建于1958年,因内有趵突泉而得名。
从东门进入,沿着小道走,小道的旁边有许多泉,有著名的金线泉。
漱玉泉。
马跑泉。
卧牛泉。
柳絮泉等等。
趵突泉在公园的西侧,是全园的中心,由亭。
堂。
廊。
榭构成。
在泉池中央有三个小雪堆一样的水柱,那就是趵突泉。
泉池西侧有个亭子,叫观澜亭,建于1461年。
两旁有两块石碑,一块上写着“趵突泉”三个大字,另一块上写着“第一泉”三个大字。
趵突泉三窟并发,声如隐雷,到了冬天水面上水气袅袅上升,像一层薄烟,这就是济南八景之一“云雾润蒸”。
这天下第一泉据说还有一个传说:乾隆每次南巡都要带上玉泉水,但喝了趵突泉的水后,感觉无比甘甜。
逐将携带的玉泉水换成了趵突泉水,并封“趵突泉”为“天下第一泉”。
趵突泉池北岸的大殿叫“泺源堂”,旁边就是“吕祖庙”万竹园是趵突泉的园中园,位于公园西邻,占地18亩,由13个院落组成。
著名国画大师李苦禅纪念馆设有园内。
好了,游览到此结束了,谢谢。
欢迎再次光临。
泉城明珠大明湖位于济南市中心偏东北处,公园面积八十六公顷(1290亩),其中湖面四十六公顷,约占总面积的百分之五十三。
湖水来源于城内的珍珠泉、濯缨泉、王府池等诸泉,水源充足,有“众泉汇流”之说,平均水深两米,最深处约四米,是繁华都市中一处难得的天然湖泊。
大明湖历史悠久,见诸文字已有一千四百多年。
早在北魏年间,著名地理学家郦道元水经注.济水注记载:“泺水北流为大明湖,西即大明寺。
寺东北两面则湖。
”其位置在今五龙潭一带。
另有史料记载,那时的大明湖称历下波或历水波,南至濯缨湖,北至鹊山和华不注山,也就是说现在的大明湖、五龙潭和北园是相连的一个大湖,湖阔数十里,平吞济泺。
六朝时,因湖内多生莲荷,曾名“莲子湖”;唐时又名“历水波”,宋代称“西湖”。
宋时著名文学家曾巩曾有诗道:“问吾何处避炎蒸,十顷西湖照眼明”。
可知当时此处已是消暑游憩之地。
北宋熙宁五年(公元1072年),曾巩任齐州(今济南)知州时,为防御水患,修建了北水门,引湖水入小清河,使得湖水经年水位恒定,并在沿湖修建了亭、台、堤、桥,使之渐成游览景观。
至金代,诗人元好问在济南行记中始称大明湖。
明代重修城墙,大明湖遂初成今日形貌。
蛇不见,蛙不鸣;淫雨不涨,久旱不涸是大明湖两大独特之处。
大明湖自然景色秀美,名胜古迹争辉。
沿湖垂柳环绕,曲径虹桥,花木拂疏,成片的草坪碧绿如茵,莲花怒放,时有鱼儿跳波,偶见鸢鸟掠水。
画舫穿行,小舟荡波,快艇疾驰,游客云集,欢声笑语,俨若北国江南。
绿荫之间,曲廊秀亭、桥台楼阁时隐时现,似仙境一般。
海右古亭--历下亭位于明湖水面诸岛中最大的岛子上,年代久远,几多变迁。
它挺拔端庄,古朴典雅,红柱青瓦,八角垂檐,亭内嵌有杜甫绝句:海右此亭古,济南名士多。
园中之园--铁翁祠建于清乾隆五十七年(1792),园内杨柳垂荫,藤萝攀缘,院外南临一湖碧水,北枕幽密松林,环境清幽旷远,建筑古朴典雅,其中小沧浪亭更是独具秀色。
著名对联:“四面荷花三面柳,一城山色半城湖”就镶嵌在这里。
道教庙宇--北极阁高耸于七米台基之上,建于元至元十七年(公元1280年),庙中供奉道教中的真武大帝等二十三尊神像,并绘有真武大帝传奇故事和乐伎献寿图等壁画。
济南第一标准庭院--遐园建于清宣统元年(公元1909年),其布局设计均仿照浙江宁波著名藏书楼“天一阁”的格式,四周曲廊相连。
园内假山突兀,山石奇异。
西北角长廊壁上嵌有岳飞手书的诸葛亮前后出师表石刻。
还有稼轩词、南丰祠、汇波楼、秋柳园等二十多处名胜景点周匝公园各处,令人应接不暇,可谓步移景换,游乐无穷。
济南八景中的鹊华烟雨、汇波晚照、佛山倒影、明湖秋月,均可在湖上观赏。
明湖胜景,古往今来,赢得了无数文人墨客的咏赞篇章。
“冬冷冰天,夏挹荷浪,秋容芦雪,春色扬烟;鼓枻其中,如游香国”,“鸥鹭点乎清波,箫鼓助其远韵,固江北之独胜也。
”晚清大文学家刘鹗对“佛山倒影”的描写,更是引人入胜:“到了铁公祠前,朝南一望,只见对面千佛山上,梵宇僧楼,与那苍松翠柏,高下相间,红的火红,白的雪白,青的靛青,绿的碧绿,更有那一株半株的丹枫夹在里面,仿佛宋人赵千里的一幅大画,做了一架数里长的屏风。
正在叹赏不绝,忽听一声渔唱。
低头看去,谁知那明湖业已澄净的同镜子一般。
那千佛山的倒影映在湖里,显得明明白白。
那楼台树木格外光彩,觉得比上头的一个行佛山还要好看,还要清楚。
”大明湖便随着这佳句文章广为流传,闻名遐迩。
加之解放后的多次修缮扩建,疏浚清淤,姿容更加秀丽,成为济南著名风景游览区之一,吸引了大量海内外游客,每年客流量约在二百万人次左右,位居济南众公园之首。
据有关资料统计,解放以来,党和国家d 领导人毛泽东、周恩来、朱德、万里、徐特立、郭沫若、李鹏等先后泛舟湖上,对大明湖的建设和发展提出了很好的建议。
为了满足不同层次的游人的要求,自八十年代开始,公园在湖西岸建成了总面积约9200平方米的游乐场。
场内设有海盗船、disco健身车、电子游戏、五爪章鱼、摩天轮、碰碰车、直升飞机、电瓶车、天使转椅、蹦蹦床等各种游乐设施,惊险刺激,新颖有趣,既满足成年人的需求,又令孩子们开心。
大明湖不仅是游览观光的极好场所,湖北岸还有数处茶社和明湖楼、荷香村两处饭店,供游客休息就餐。
明湖楼建于1983年,是一座“外古内今”的中国传统式仿古建筑,楼高二层,总面积约2735平方米。
明湖楼的饭菜讲究色、香、味、型和营养,以鲁菜系中济南菜的“历下风味”为主,尤擅长鱼的烹制,制做的全鱼宴令人叫绝。
荷香村饭店位于铁公祠院内,为一古典式二层楼建筑。
该店除烹制鲁菜系中的“历下风味”菜肴外,还擅长锅贴制作。
其配料和加工技术均引进济南锅贴老店便宜坊,所制锅贴令游客一饱口福。
近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和旅游业竞争的日趋激烈,大明湖公园的领导者们团结务实,开拓进取,利用自身优势,举办多种活动,提高知名度,增强竞争力和吸引力,并逐步形成传统。
荷花展是公园一年一度的大型活动。
自86年开始,已举办九届了,其中有两届是全国规模的。
荷花是我国传统的十大名花之一,也是我市的市花,举办荷花展览,旨在宣传市花,突出荷花的君子品质。
荷展一般在7、8月份举办,此时荷花长势最旺,花繁叶茂,最宜观赏,是赏荷纳凉的好去处。
龙舟赛也是公园大型的活动。
大明湖水域辽阔,条件得天独厚,自93年开始,已成功举办了三届。
参赛单位均来自我市各大企业,规模逐步增大,是一项群众性的文化娱乐活动,对于促进全民健身和增强企业向心力、凝聚力具有积极的作用。
民族风情艺术节是最火爆、最热烈的活动。
大明湖是历史的湖、人民的湖,在此举办民族风情艺术节,可谓珠联壁合。
今年4、5月份,我们与北京海淀区文化局联合邀请了全国9个省市自治区40个少数民族200余名演员来公园表演了各具特色的民族风情,轰动了整个泉城,这样的活动要形成传统,一年一度地搞下去。
迎春花展、兰花展及盆景展,在我园也是传统的活动。
公园有全省最大规模的兰花基地天香园,有一支技术比较过硬的花卉队,他们日日辛苦劳作,将美和温馨奉献给游客。
为了增加文化气氛,提高档次,公园内还辟建了书画展览馆、碑刻展等文化层次较高的观赏点。
自今年6月份开始,公园又邀请了湖北隋州曾都古编钟展演团来公园作为期半年的表演,向游人展现中国古典音乐之精华。
古编钟是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举办古编钟展演,既丰富了观赏内容,又使游人进一步了解中华民族上下五千年灿烂的文化。
社会在发展,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在提高,大明湖公园将适应潮流,大胆创新,逐步形成集游览观赏、购物娱乐、文化欣赏、饮食服务于一体的多功能、现代与古典相结合的旅游区。
山东省工作报告篇三
节能就是应用 技术上现实可靠、经济上可行合理、环境和社会都可以接受的方法,有效地利用能源,提高用能设备或工艺的能量利用效率。下文是山东省节能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水平,保护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能源(以下简称用能)以及从事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能源,主要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热力、焦炭、煤气、成品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气以及其他经国务院和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能源。
第三条 能源的利用应当坚持节约与开发并重,把节约放在优先地位。
节能工作应当遵循结构优化、技术进步、管理科学、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能的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节能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统计、技术监督、工商行政、财政、税务、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业的节能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履行节能义务,并有权对浪费能源的行为予以制止和检举。
第八条 在节能的管理、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宣传教育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及制止、检举浪费能源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产业政策,根据当地的能源资源条件,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
工业集中的地区,应当对电镀、铸造、锻造、热处理等实行专业化生产,提高能源利用率。
禁止建设耗能高的小冶炼、小火电、小电镀、小水泥、小造纸、土法炼焦等工业项目。其目录由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予以公布。
已建成的前款所规定的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期关停。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用能项目,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审批程序报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其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节能设计规范,执行合理用能标准。
用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包括合理用能篇章,没有合理用能篇章或者合理用能篇章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
年综合用能二千吨标准煤或者年用电二百万千瓦时以上的项目,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咨询机构对合理用能篇章进行评诂。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节能要求,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与推广资金中安排专项节能资金,用于扶持节能项目和开发节能产品。
第十二条 财政、税务和金融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节能项目和节能产品给予优惠。
第十三条 省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节能工作需要,制定节能技术和管理的地方标准。
第十四条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生产过程中用能较多的产品制定最高能耗限额。
各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能耗定额,并按照用能单位隶属关系下达和考核。能耗定额每年修订一次。
第十五条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目录之外,确定本省限期淘汰的用能产品和用能设备目录,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对节能产品实行认定制度。
企业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向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专家审查认定合格后,发给山东省节能产品证书和节能产品标志。未经审查认定或者经审查认定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节能产品标志。
第十七条 生产用能产品的企业应当执行用能产品效率或者能耗的强制性标准,并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标明效率或者能耗指标。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用能产品的产品说明书、产品标识及产品广告上标明的产品节能指标,对产品进行检查和测试。
第十八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统计部门做好能源消费和利用状况的统计工作,并定期发布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第十九条 年综合用能五千吨标准煤或者年用电五百万千瓦时以上的为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
重点用能单位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用能单位的能源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市(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和经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能源利用监测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和用能产品效率或者能耗指标进行监测。
能源利用监测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合理使用能源
第二十二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有利于节约能源、降低消耗、增加效益的机制,推行节能的科学管理方法和先进技术,健全能源使用责任制和节能奖罚制度,并定期考核。
用能单位应当从节能的价值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本单位的节能奖励。
第二十三条 用能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节能标准,加强能源计量、统计管理,做好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建立统计台帐,健全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和能源消费统计制度,并按规定向统计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
第二十四条 用能单位应当遵守最高能耗限额和能耗定额。
用能单位超过最高能耗限额和能耗定额用能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对超用部分收取消费能源加价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浪费能源加价费用于节能措施,其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禁止生产、销售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
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淘汰。
不符合国家和省耗能标准的用能设备,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更新改造。
第二十六条 用能单位新增和更新锅炉等大型用能设备,或改造锅炉等大型用能设备扩大容量的,必须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用能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节能知识,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 建筑物的设计、建造和装饰装修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设备,提高保温绝热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用能。
建筑节能、市政公用事业节能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 大力发展城市燃气、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新建住宅区和公共建筑,应当实行集中供热,采用热水取暖。对原有分散的蒸汽取暖,应当根据经济合理的原则逐步改为热水取暖。
第二十九条 机关、学校、宾馆、商店等单位用能和城乡居民生活用能应当积极采用节能产品和节能技术,降低能源消耗。
鼓励开发利用沼气、太阳能、水能、风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使用型煤和节能灶。
第三十条 居民使用电、煤气、天然气等能源,应当装表计量收费,不得实行包费制和无偿使用。
第三十一条 对用电负荷的低谷期和高峰期实行分时电价。用电单位应当合理安排设备的用电时间,充分利用低谷期电力负荷。
鼓励用能单位充分利用余热、余压等余能和低热值燃料。
第三十二条 城乡的照明,应当积极推广使用节能灯具;公共场所的照明,应当安装节能控制装置。
第三十三条 能源供应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供应能源,保证质量。不得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能源供应单位供应能源时,必须向用能单位出具能源质量报告。所供能源质量必须与质量报告相符。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供能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培育和规范节能技术市场。
第三十五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的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资格审查。
第三十六条 鼓励用能单位、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开展提高能源利用率、选用替代材料等节能科学技术研究。
第三十七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组织实施节能示范项目,开发和推广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
第三十八条 从境外引进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的耗能指标,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节能标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建设耗能高的小冶炼等工业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关闭。建设的项目属于经有关部门违法审批的,对违法审批部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未经审查认定或者经审查认定不合格的产品上使用山东省节能产品标志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公开更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在用能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标明效率或者能耗指标,或者在用能产品说明书、产品标识及产品广告上标明的产品节能指标与实际不相符的,由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超过最高能耗限额用能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未达到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停。
第四十三条 企业生产的用能产品不符合耗能的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能用产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按照不超过该设备原值的百分之五十处以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逾期未更新改造、继续使用不符合国家和省耗能标准的用能设备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新增和更新锅炉等大型用能设备,或者改造锅炉等大型用能设备扩大容量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居民使用电、煤气、天然气等能源实行包费制和无偿使用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能源供应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供应能源,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除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外,由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 依据本条例实施的罚款,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罚款收入按国家规定缴国库。
第五十二条 拒绝、阻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从事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1、采用 保温材料。全世界36%的能源消耗在房屋的取暖和降温上。 瑞士和德国建造的“零能源消耗住宅”样板房显示,采用新材料和新方法进行取暖和降温,节能潜力难以估量。
2、更换灯泡。全世界20%的电力消耗在照明上,其中40%的电力是老式白炽灯泡消耗掉的。在发光量相同的情况下,节能 荧光灯不仅比白炽灯省电75%至80%,而且使用寿命也达到后者的10倍。
3、改进家用热交换器。热水器、 取暖器和空调等能效其实很差,这些热交换器消耗的能源中只有一部分真正用来调节温度。 热泵将改变这一状况。热泵可利用室外空气中的热量或地热来为建筑物供暖或降温,几乎不消耗 传统能源。
4、改造工厂能耗设备。全世界的能源有约1/3被 工业部门所消耗,工业部门的节能潜力很大。例如,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日本三菱重工业公司利用炼钢炉 余热发电,节约能源超过70%。
5、驾驶 环保节能汽车。全世界1/4的能源用于交通运输,包括每年生产的2/3石油在内。交通运输领域的一些节能措施根本就不用花钱,比如说,保持轮胎适当充气就能提高能效6%。此外, 油电混合动力车等环保汽车在汽油消耗量相同的情况下,行驶里程可比传统汽车多出20%。
6、提高冰箱节能效果。居民用电一半以上用于家用电器,全世界1/5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是居民用电造成的。20世纪80年代以来,制造厂商已经把冰箱等白色家电的能效提高约70%,但在这方面仍有改进余地。
7、设法解决节能投资费用。 能源服务公司可以支付节能所需的设备改造费用,然后从客户节约的费用中扣抵。比如说,美国 加利福尼亚州一些能源公司通过为节能的消费者提供额外折扣,成功降低了高峰用电需求,有望省下大笔扩建电厂成本。
8、电视机不要开得很亮,音量也不宜过大,因为每增加1瓦音频功率,就要增加3~4瓦电功耗。
(1)调整 电冰箱调温器旋钮。夏季昼夜室内温度变化较大,睡前可转到“1”字,白天再拨回“4”字位置,同时电冰箱应放置在阴凉通风处,以保证散热片很好地散热。
(2)把空调温度再调高1℃。一般温度设定以28℃为宜,如空调温度调高1℃,运行10小时大约能节省0.5千瓦时电,使用空调的睡眠功能则可以起到节能20%的效果。
(3)充分利用 电饭锅的余热。煮米饭时,当锅内沸腾后,将键抬起即切断电源,利用电热盘的余热,待几分钟后再按下按键,饭熟后电饭锅自动断开电源。
(4)使用电热水器应尽量避开用电高峰时间。夏天可将 温控器调低,改用淋浴代替盆浴,可降低三分之二的费用。
(5)多用节能灯。如果把白炽灯改成节能灯,在同样的亮度下,用电量可以减少到原来的五分之一。
(6)家用电器不要处在待机状态。如家用电器处在待机状态,既耗电又伤机器;电视机的亮度可以适当调低,这样既可省电,眼睛也不易疲劳。
(7)学校教室可以使用 人体感应开关控制教室照明,这样可以控制学生离开教室后不关灯造成的浪费。
山东省工作报告篇四
计量与其它测量一样,是人们理论联系实际,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方法和手段,它是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的技术基础。下文是山东省计量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准确,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和实施计量监督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计量活动,是指使用计量单位,制造、修理、销售、使用、安装、改装计量器具,建立计量标准器具,计量检定与计量校准,商品、服务计量,计量认证与计量中介服务。
第三条
从事计量活动,应当遵守职业道德,遵循科学规范、诚实信用、守法经营的原则,保障计量器具准确可靠,保证计量数据真实。
第四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全省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有关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支持计量科学研究,推广先进的计量技术和管理方法,引导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计量检测体系,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计量保障。
第二章 计量单位使用
第六条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它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一)制发公文、公报、统计报表,发表学术论文和报告;
(四)印制票据、票证、帐册、证书;
(五)制定标准、检定规程、技术规范以及其他技术文件;
(六)出具检定、校准、检验、测试等计量、检测数据;
(七)制造、修理、使用计量器具;
(八)国家规定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从事进出口贸易、出版古籍和文学书籍以及其他需要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计量器具管理
第九条
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应当符合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没有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的,其计量性能应当符合产品标准要求。
第十条
以销售为目的制造计量器具,或者对社会开展经营性修理计量器具业务的,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方可从业。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程序规定对申请人的生产条件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许可证;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说明理由。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只对许可的项目有效。
第十一条
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定型或者样机试验,并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者计量器具样机试验合格证书。
申请定型或者样机试验的,应当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并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初步审核,确定定型鉴定或者样机试验的技术机构,并告知申请人所需的技术鉴定时间。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技术鉴定报告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当在当日颁发型式批准证书或者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骗取、转让、出租、出借或者受让、租用、借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第十三条
制造的计量器具其标识应当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二)有计量检定合格印、证;
(三)有产品型号、规格、量限和准确度等级;
(四)有中文标明的计量器具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五)有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和出厂编号;
(六)对因使用不当容易造成计量器具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四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制造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
(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使用残次零配件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
(三)为计量器具增加作弊装置或者作弊功能;
(四)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
第十五条
下列计量器具不得销售:
(一)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产品合格证明的;
(二)伪造、冒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或者厂名、厂址的;
(三)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使用残次零配件制造的;
(四)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
第十六条
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加装作弊装置或者利用计量器具作弊;
(二)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三)私自开启检定封印、破坏检定封缄或者防作弊装置;
(四)伪造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合格证明;
(五)使用未经检定、校准以及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
第十七条
从事计量器具安装业务和改装业务的,应当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可靠,不得为计量器具增加作弊装置或者功能。
从事大型、技术复杂的计量器具安装业务或者国家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改装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大型、技术复杂的计量器具名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章 计量检定与校准
第十八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全省量值传递体系。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应当有专人保管和维护,不得擅自停止使用。
第十九条
下列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一)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二)部门和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
(三)行政监测、司法鉴定用计量器具;
(四)公正计量、工程质量监理用计量器具;
(五)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用于行政监测、司法鉴定、公正计量、工程质量监理方面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布。
第二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器具检定、检测的结果,供其他有关部门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共同使用。对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检定合格证有效期内任何单位不得重复检定、检测。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安装住宅用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能表等计量器具的,应当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首次强制检定。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安装。
前款规定的计量器具使用期限届满的,应当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的经营者负责换装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第二十二条
使用本条例第十九条条规定的计量器具的,应当将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按规定申请周期检定。
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修理后需要再次投入使用的,应当申请重新检定。
第二十三条
使用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可以通过计量检定或者校准保证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
第五章 贸易计量
第二十四条
以商品或者服务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经营者应当标明法定计量单位,并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
经营者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计量的准确,结算量值与实际量值的偏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明示计量操作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购买者对量值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经营者重新计量;具备重新计量条件的,经营者应当重新计量。
第二十六条
供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的经营者,应当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按照计量器具显示的实际量值结算,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管线损耗或者其他设施造成的损耗转嫁给用户。
第二十七条
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在包装物的显著位置用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清晰地标注商品的净含量。净含量偏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营者不得销售未标注净含量或者净含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定量包装商品。
第二十八条
从事农副产品收购和农业生产资料销售活动的,不得利用计量器具压低等级或者伪造数据。
第二十九条
进行大宗物料交易的双方对计量结算方式有约定的,应当以约定的方式结算;双方无约定或者一方对量值有异议的,可以向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申请公正计量。
第三十条
商品交易市场主办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便于公众校验的计量器具,并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
对前款规定的计量器具,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指定计量技术机构实施定期检定。
第六章 计量监督
第三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计量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计量违法行为,并组织对计量器具质量、定量包装商品和消费者反映的其他突出问题实施重点检查。
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检查之日起半年内,除消费者投诉的外,不得再对经检验合格的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进行重复检查。
第三十二条
计量监督执法人员进行计量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
被检查者不得拒绝或者阻挠依法从事的检查活动。
第三十三条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十四条
因实施计量监督检查或者查处计量违法行为需要抽取检验样品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确定抽样数量,并填写抽样单。所需检验样品由被检查者无偿提供。
除已合理损耗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决定没收的产品外,检查者应当在检验结束并在被检查者无异议后十个工作日内返还检验样品。因检查者或者检验者的过错,对检验样品造成不应有的损坏或者丢失而不能返还的,责任单位应当进行相应赔偿。
第三十五条
计量检验结果应当及时告知被检查者。被检查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实施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检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具备复检条件的,应当另行指定计量技术机构对原样品或者备用样品进行复检,并做出复检结论;不具备复检条件的,应当在复检报告中载明。复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六条
向社会出具检测数据的各类检测机构和向社会出具计量公正数据的计量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合格。未经计量认证或者经计量认证不合格的,不得向社会出具检测数据或者计量公正数据。
计量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计量违法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向举报人书面说明情况。
第三十八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情况和在计量监督检查、查处计量违法行为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其计量性能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转让、出租、出借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
(三)销售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合格证明或者伪造、冒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的计量器具的。
第四十条
伪造、冒用、骗取或者受让、租用、借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对伪造、冒用、骗取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予以收缴、销毁。
第四十一条
制造、修理、安装、改装计量器具过程中为计量器具增加作弊装置或者功能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修理、安装、改装的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使用计量器具过程中为计量器具增加作弊装置或者功能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属于本条例规定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使用者未按规定申请强制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私自开启计量器具检定封印、破坏检定封缄或者防作弊装置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安装未经首次强制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住宅用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能表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商品交易市场主办者未按规定设置便于公众校验的计量器具,或者经营者配备和使用的计量器具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二)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其净含量偏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伪造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明的。
第四十七条
计量检测机构、计量中介服务机构未经计量认证或者经计量认证不合格向社会出具检测数据或者计量公正数据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办理考核、批准事项的;
(二)对举报的计量违法行为不按规定及时处理的;
(三)在监督检查中超过规定数量抽取样品或者不按规定退还样品的;
(四)对经检验合格的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进行重复检查的;
(五)不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1990年7月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第7号令发布的《山东省加强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1991年4月2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第17号令发布的《山东省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95年8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第62号令发布(1998年4月30日修订山东省人民政府第90号令发布,20xx年4月12日修订山东省人民政府第139号令发布)的《山东省计量器具制造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计量单位及其基准、标准的建立、复制、保存和使用;
(3)计量人员进行计量的能力;
(4)计量法制和管理;
(5)有关计量的一切理论和实际问题
山东省工作报告篇五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加强学校管理和教育工作者的组织纪律性,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重新拟定以下教师请假暂行条例,望各位教师遵照执行。以往所发的文件与此有抵触的,以此文为准。
一、事假:
1、教师事假原则上每学期四天,全年八天,如遇特殊情况,确实要超假者,由单位核实后,教师应办理好请假手续,并自聘好代课教师(规定的假期代课金由学校支付,超过规定假期的代课金由个人自负),所有假期均应报批批后方可执行。
2、教师凡未按请假报批程序办理好请假手续而离开工作岗位,或请假到期未办理续假而超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按日扣发工资50元,并扣发当月奖金,如旷工累计超过一个星期,扣发全年奖金,学校领导发现擅离职守,应立即查清情况,书面通知本人及家属,并要其限期返校(通知书应留有存根),若其不听劝告,超过十五天未返校,按自动离职处理。按有关政策规定处分。教师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工资,如在离岗后十五天内。
二、签到:
教师连续旷工7—14天,全年累计旷工15天,当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不合格);连续旷工15天,全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学校辞退,连续旷工超过30天,全年累计超过90天的,学校必须上报自动离职手续。
四、病假:
1、教师因病不能出勤的,可以请病假,病假3天以上7天以内的应由公立医院出具病假证明,课程与代课金个人自己负责(特殊重病住院除外)。变相请病假,如经查实按旷工处理,并责令作书面检查。7天以上不足一个月的,由医院证明,一个月以上的由县级医院证明。学校负责安排代课与支付代课金。
4、其他有关病假的规定按融政人[1999]41号执行。
5、经查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按事假第2条执行。
6、长期病假康复后要求工作的,应由医院出具健康证明。
7、休息治疗病假,代课金由本人负责。
8、不论事假、病假、法定假者必须按报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各类请假由本人填写好请假审批表,单位领导签署具体意见后,报有关部门审批,审批表一式三份)。
五、其他法定假期规定:1、教职工的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探亲,其他时间不予安排,若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探亲的,由教育局领导审批。
教职工除寒暑假之外,请探亲假的,只发给本人的基本工资。
2、产假:
(1)、怀孕4个月以内流产者假期15—30天;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者,假期42天。
(2)、没有晚婚晚育正常分娩者,假期90天;有办理结婚证和生育服务证,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已上环),产假135—180天,夫妻为双职工的,男方可享受一周的照顾假。
(3)、晚育剖宫产,假期105天;
以上三种类型基本工资、各类补贴全额发给,计划外怀孕流产者,不享受工资及福利待遇。
(4)、怀孕期间的女教职工,确有困难的,经市级医院证明确有疾病可按有关规定批假15—30天;生育假满后确有困难的`,可请哺乳假,按请假审批权限报批。工资发60—80%,并计算工龄,工资中不包含出勤和岗位津贴。
(5)、产假期满,因病不能工作的,经市级医院证明后报批请假,其继续休息期间的待遇,按病假规定执行。
(6)、女教职工在领取生育告知书后,怀孕期间经市级医院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最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并按病假处理。
教师双方均属晚婚的,可享受15天婚假,未达晚婚不给假。属于特批的享受3天婚假,代课自找,学校支付代课金。
4、丧假:
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经批准可视情况给予1—3天的丧假。
为了更好地服务学生,管理学生,使学院能详细掌握每一个学生的情况,数学学院党委特制定研究生请销假制度。
一、研究生因访学、参加学术会议、实习或私事需要离开学校,一定要填写《山东大学数学学院研究生请销假审批表》(见附件),导师签字后交给分管书记。如导师不在济南,导师可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将意见反馈给分管书记。离校时间超过一周的研究生,在征得导师同意后,必须找分管院长审批、签字,然后将《审批表》交给分管书记。
二、研究生自费出国留学,根据《山东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七章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规定,应办理退学手续。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其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签署意见,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经学校批准退学的研究生,从办理退学手续之日起一年内,出国签证未获准者可申请复学,不复学者按自动放弃学籍处理。自费出国留学的研究生,离校前本人应将学校出具的退学决定书的复印件交给分管书记,并到学校宿舍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未办理退学手续,擅自离校出国,将根据山东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三、研究生被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或山东大学批准派到国外学习,本人应将导师、分管院长、学校研究生培养办公室签字的《山东大学在校研究生申请出国(出境)审批表》的复印件交给分管书记。
四、研究生离校期间,不能将床位租给他人,若离校时间超过半年(含半年),本人应到学校宿舍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否则,责任自负。
五、所有请假的研究生回校后一定要及时向分管书记销假。
附:数学学院请销假审批表
数学学院党委
2015年9月8日
一、员工因事而不能上班者,必须请假并填写《员工请假单》(所有请假必须附情况说明,病假必须有医院的证明),并且由直接领导签字后,申报办公室核准同意后方可准假,交考勤人员附贴在《考勤表》内,否则按旷工处理,不计工资。
二、请假应事前一个工作日内办妥请假手续;若遇到临时突发事件,不能事前请假的,必须电话请假,再获批准后,方可休假,并应在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三、员工上班期间外出办事必须跟直接领导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公司的时间,并办理相应手续,填写《员工请假单》,否则按旷工处理。
四、请假以小时和天为单位计算,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不足4小时(含)按半天计算,5小时(含)以上8小时以下的按1天计算。
五、员工每年累计请假不得超过21天,超过者,除不计工龄,并视具体情况做如下条款之一处理:a、按旷工处理b、调整其工作关系,将其调整到试用期待遇发放 。
六、员工请假期满应按时返回单位并及时销假,并汇报主管领导,同时到考勤员处办理销假手续。不销假的按旷工处理。一般情况不允许续假,却因故不能返回,必须事先申请续假,如果单位通知限期返回,应按时返回,否则,本人申请无效。
七、请假期间的审批:须报公司办公室批准。
山东联创机械有限公司
2011年8月12号
山东省工作报告篇六
山东,因居太行山以东而得名,简称“鲁”,省会济南。先秦时期隶属齐国、鲁国,故而别名齐鲁。本站小编为你整理了山东省工作报告,希望可以帮到您。
20xx年至20xx年,全省人民辛勤劳动、开拓创新,奋力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现“”胜利收官。全省生产总值达到6.3万亿元,年均增长9.4%。按当年平均汇率计算,人均生产总值从6千美元增加到1万美元。市场物价基本稳定,对外收支总体良好。城镇累计新增就业594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665万人。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1倍以上,达到5529亿元。“”规划27项主要指标中,12项约束性指标全部完成,12项预期性指标超额完成,3项预期性指标接近目标值。经济文化强省建设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
(一)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实际增长8%,达到31545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10.1%,达到12930元,城乡收入比由2.70缩小到2.44。农村贫困人口每年减少100万人以上。人均预期寿命提高1.5岁,达到78岁左右。婴儿死亡率由千分之7.69下降到千分之4.77。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7.4%,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48.1%。人均受教育年限8.87年,提高0.20xx年。城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增加约5平方米,分别达到36.4平方米和40.9平方米。城镇每百户拥有汽车由19.9辆提高到49.4辆,农村由5.4辆提高到23.6辆。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5%,基本实现农村人口饮水安全。互联网普及率提高13.9个百分点,达到48.6%。
(二)经济综合实力迈上新台阶。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步伐加快,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农业现代化水平稳步提升,粮食产量由867.1亿斤增加到942.5亿斤。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0.8%,高新技术产业和装备制造业比重持续提高。服务业增加值占比提高8.7个百分点,成为吸引投资、吸纳就业、创造税收的主体。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和保护水平显著提升,全社会研发投入占生产总值比重由1.72%提高到2.23%左右。“两区一圈一带”区域发展战略深入推进,东中西部差距不断缩小。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取得实质性进展,城镇化水平大幅提高。综合交通体系建设全面展开,17市实现铁路网全覆盖,96%的县(市、区)通了高速公路。全省发电装机达到9716万千瓦,比20xx年增长48%。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胶东调水主体工程投入使用。
(三)市场经济新体制进一步完善。全省95.7%的村(社区)完成了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多种土地流转方式和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健康成长。供销社改革取得新成绩。国有企业改革深入推进,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规范。设立省社保基金理事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政府定价项目削减67%。商事制度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和营商环境建设成效显著。各类商品和要素市场体系进一步健全,市场主体发展到618.2万户,比20xx年翻了将近一番。规范透明的预算制度基本建立,转移支付调整和债务管理得到加强,省以下财政体制进一步理顺。小贷公司等民间金融机构蓬勃发展,农信社银行化改革基本完成,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扎实推进,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稳健起步,在全国率先建立起地方金融监管体系。济南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步伐加快,青岛财富管理综合改革试验区取得实质性进展。中小学去行政化试点顺利实施,基础教育综合改革和职业教育改革走在全国前列。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先后实现整合,居民大病保险全面实施,保障水平持续提高。公务人员工资、养老、住房、交通和休假制度日益规范。
(四)对外开放取得重要进展。主动对接“一带一路”战略,加强了与欧洲、美国、日本、韩国、东南亚和澳大利亚经济界的合作,与世界500强及行业领军企业的经贸联系进一步密切。新增友城38对、友好合作关系城市40对,来鲁工作的外国专家达13万人次。正式启动中韩自贸区地方经济合作示范区建设。鲁港、鲁台交流合作成果丰硕。20xx年,全省外贸进出口2417.5亿美元,比20xx年增长27.8%;实际利用外资163亿美元,增长77.8%;对外实际投资57.8亿美元,增长205.6%。五年累计实际利用外资691亿美元。成功举办国际历史科学大会、国际教育信息化大会等一批重大国际活动。国际海事司法研究基地和国家法官学院青岛海事分院落户青岛。中小企业到境外对标交流,乡村旅游带头人赴海外学习培训,都取得了持续明显的成效。全国工商联知名民企洽谈会签约项目落地率超过80%,到位资金7842.5亿元。
(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全面加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各方面制度和程序不断完善。政府系统严格执行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定、决议,自觉接受人大及其会的监督。在重大问题决策前、决策中主动加强与政协的民主协商。省政府及部门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对口联系逐步常态化、机制化。提请省人大会审议通过地方性法规和决定46件,制定政府规章64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1815件、政协提案3362件。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削减,非行政许可审批全部取消。公布实施行政权力清单、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政府部门责任清单,省级政务服务平台上线运行。政府机构改革逐步深入,公益性事业单位改革有序展开。持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着力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省市县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普遍建立,一批历史遗留问题得到依法解决。基层民主进一步扩大,法治观念普遍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深入推进,严肃政纪、纠治“四风”、严惩腐败取得显著成效。纪检监察机关立查案件累计70080件,党纪政纪处分69688人。
(六)文化软实力和影响力显著提升。坚持把文化建设放在与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中国梦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齐鲁优秀传统文化得到大力弘扬,四德工程、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推进。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覆盖率由61%提高到99.2%。文化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各个领域的文艺创作硕果累累。在全国影视剧业内和广大观众中,赢得了“山影出品,必属精品”的美誉。文化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7%,达到2370亿元。成功举办尼山世界文明论坛、青岛世界园艺博览会、世界儒学大会、中国艺术节、孔子文化节和世界休闲体育大会等重大活动。全民健身活动深入开展,竞技体育取得新成绩。
(七)社会治理体系逐步健全。积极促进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我调节和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建立健全城乡社区协商、社区居(村)委会联席会议、居(村)民代表会议、社区事务议事制度。广泛构筑起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联动机制。社会组织达到4.56万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居民养老保险参保4534.2万人,居民医疗保险参保7331.4万人,基本实现应保尽保。社会救助体系不断健全。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任务基本完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初步形成。信访工作持续加强。省政府及各部门新闻发布机制进一步完善。普法、依法治理深入开展,平安山东建设取得新进展,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得到加强。顺利完成23.14万名兵员征集任务。
(八)生态文明建设扎实推进。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行动计划,建立空气质量第三方监测和财政补偿制度。可吸入颗粒物平均浓度改善13.8%,二氧化硫下降47.7%,二氧化氮减少12.8%。新能源发电装机增加837万千瓦,占比提高7.1个百分点。节能减排指标超额完成,淮河、海河流域治污国家考核连续多年保持第一。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由87.9%提高到95.5%。治理水土流失面积8085平方公里,湿地保护面积新增300多万亩,植树造林1561万亩。加强生态文明乡村建设,开展乡村文明行动,城乡环卫一体化实现镇村全覆盖。
五年的实践使我们深刻认识到,做好政府工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紧密结合山东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必须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发挥基层首创精神,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必须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勇于改革,敢于担当,针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短板和薄弱环节,有的放矢、精准施策。必须在法治框架内,有效统筹协调多方利益,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和司法民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难题。必须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决服从省委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加强多党合作和政协民主协商,积极争取方方面面的支持。
各位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对山东一直给予高度重视、亲切关怀。特别是20xx年视察山东发表重要讲话,明确要求我们努力在推动科学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历史进程中走在前列,为我省发展指明了方向。五年来我省取得的每项成绩,都是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共山东省委正确领导的结果,是省人大、省政协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是全省上下努力拼搏的结果。在此,谨代表省人民政府,向全省各族人民、各界人士、驻鲁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官兵和公安干警致以崇高敬意!向关心支持山东发展的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国际友人表示诚挚感谢!
各位代表,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我省传统优势正在改变,实现新旧动力转换、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仍然需要付出艰苦努力。经济结构不合理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比较突出,企业整体创新能力不强,大多处于产业价值链中低端。居民收入的城乡差别、地区差别、城镇中的“二元结构”比较明显。部分群众生活非常困难,脱贫攻坚任务十分艰巨。农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还有较大差距。人口老龄化加快,居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有待提高。生态环境特别是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和超采地下水问题仍然十分严重。劣五类水体基本消除,但一、二类水体没有明显增加。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道路车辆伤亡人数居高不下。政府机关及工作人员作风不严不实问题仍然存在,法治素养有待提高。对这些问题,我们一定高度重视,在制定“十三五”规划和安排年度工作中,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从今年起到20xx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是实现我省由大到强战略性转变的关键时期。党的xx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十三次全体会议,擘画了“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我们要全面贯彻落实。今后五年,要努力实现以下目标要求。
——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全省生产总值年均增长7.5%左右,提前实现经济总量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xx年翻一番。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服务业占比达到55%左右,发展的质量效益明显提高。创新型省份建设达到更高水平,全社会研发经费占比提高到2.6%。
——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普遍提高。居民收入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别持续缩小,健康水平得到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稳步提高。新农村建设成效显著。常住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分别提高到65%和55%以上。
——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全面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加深入人心,文明山东、诚信山东、美德山东建设加快推进。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成,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
——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绿色、低碳水平上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主体功能区布局和生态安全屏障基本形成。
——各方面体制机制更加健全。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取得决定性成果,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更加完善。平安山东建设不断深化,人民群众安全感进一步增强。法治山东建设成效显著,人权得到切实保障,产权得到有效保护。人民民主更加健全,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党的建设制度化水平显著提高。
实现“十三五”规划目标,必须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积极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贯穿于发展全过程,按照“一个定位、三个提升”的要求,努力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我省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走在前列。为此,要紧紧抓住以下任务。
(一)强化创新第一动力作用。始终坚持把创新摆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全面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让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知识产权创造、使用和保护,完善各类人才创新激励机制,持续扩大人才政策开放度。鼓励企业主导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促进科研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加快创建山东半岛自主创新示范区,支持青岛海洋国家实验室建设。积极推进农业现代化,巩固提升农业发展优势,努力实现藏粮于地、藏粮于技。坚持工业强基,加快食品、轻工、纺织、原材料等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轨道交通设备、海洋工程装备、先进机械设备、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新兴产业,推动其他各类知识密集型产业快速成长。落实中国制造20xx山东省行动纲要,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推动服务业扩大规模、拓展空间,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导的现代产业新体系。鼓励基于互联网的各类创新,大力发展网络经济。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鼓励军民产品、技术、人才、信息广泛交流,推动军民深度融合发展。
(二)实现改革与开放相互促进。以改革助推开放,以开放倒逼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造全国领先的营商环境。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大力发展中小微企业,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健全市场导向的投融资体制,完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促进经济资源全球优化配置。合理划分省和市、县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完善财税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现代财税制度。发展壮大地方金融机构和新兴金融业态,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强化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提升金融普惠程度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动学校、医院和科研院所去行政化。实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积极参与“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和自贸区战略,全面融入环渤海地区合作发展,形成开放型经济新优势。
(三)提升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基本实现市市通高铁、县县通高速,争取通车里程分别达到2100公里和7600公里。新建改建穿城公路、瓶颈路段2840公里,整治完成国省道6100公里和县乡路2.95万公里。建成运营青岛胶东国际机场、菏泽机场,争取建成济宁机场、聊城机场,开工建设枣庄机场。推进港航一体化,发展现代化港口群。建设海阳、荣成核电基地和海陆多处风电基地。加快外电入鲁,接纳省外来电能力达到2400万千瓦。完善新一代互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加快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系统建设。抓好雨洪资源利用,提高引黄能力,完成黄河下游防洪工程和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改造提升。推动海绵城市建设,建成地下综合管廊800公里以上。抓住国家政策机遇,加快城镇和工矿区老旧小区改造步伐,完成180万户棚户区改造任务。完善城市微循环立体交通网络,积极推进青岛、济南等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加快气象现代化步伐。落实农村抗震设防标准,平房要普及钢筋圈梁和构造柱,新建改建房屋最低按7度抗震设防。按照节能环保要求新建改建农村供暖设施。20xx年底完成647万农户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
(四)优化区域发展格局。坚持东部提升、中部崛起、西部跨越,纵深推进“两区一圈一带”战略。加快建设山东半岛城市群,提高综合竞争力。发挥好青岛龙头带动作用,推动青岛西海岸新区创新发展,把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端产业、海洋经济集聚区。海洋经济占生产总值比重达到20%以上。坚持资源高效利用和生态环境改善,发展现代生态产业体系,建设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强化省会辐射引领,支持济南建设区域性经济、金融、物流和科技创新中心。推动济莱协作区建设,支持德州打造京津冀协同发展示范区。加快沂蒙等革命老区发展,加强与中原经济区交流合作,把西部经济隆起带建设成邻边经济新高地。
(五)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加快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步伐,有序推进外来务工人员市民化、城中村和城边村原有居民市民化、其他农村地区就地转移就业人口市民化。全面实现教育、医疗、社保、就业服务和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实施新一轮县域经济提升行动,支持县城和重点镇发展为新生中小城市。积极稳妥推进撤县设区(市)、乡镇合并、镇改街、村改居。鼓励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社区和工矿区纳入城镇体系管理。推动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加强乡村教师、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加快农村金融、邮政物流等公用事业发展。
(六)繁荣发展先进文化。努力建设文化强省,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实施齐鲁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创新工程,推进社科理论研究创新、历史文化展示和乡村记忆工程,建设曲阜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示范区和齐文化传承创新示范区。努力营造激励齐鲁文化精品创作的社会环境,支持富有山东特色的文学、戏曲、美术、影视、出版、传媒事业加速发展。建设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方式,实现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全覆盖。加强各级档案馆建设,完成第二轮修志任务。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培育发展新型文化业态,鼓励文化企业走出去,建设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文化产业集聚区、文化企业和文化品牌。推动文化旅游融合发展,不断扩大好客山东品牌影响。
(七)持续加强民生保障。坚持科学扶贫、注重实效,做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提前实现省定标准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各类群体就业创业。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城镇每年新增就业110万人。推动基础教育均衡提升,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探索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努力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加强健康山东建设,基本建成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统筹推进大健康产业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卫生、体育等事业。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国有资本划转充实社保基金政策措施。不断发展基层群众自治和社区民主协商。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安全发展理念,确保各领域安全形势总体稳定。抓好人民防空建设,完善防灾减灾体系。提升人口质量,继续降低出生人口性别比,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加大对失独家庭关爱扶助力度。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健全扶残助残服务体系,大力发展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业。进一步做好民族工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八)建设美丽文明新山东。维护好我省的壮美山河、富饶湖海和广袤平原,多姿多彩地展现齐鲁风光的独特魅力。加大对自然人文遗迹、历史文化名城、特色老街区老村落老建筑,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在尊重农村形态和农民生活习惯基础上,有序开展村容村貌整治,加快美丽乡村建设。把大气污染治理放在突出位置,有效遏制重污染天气频发态势。加强重点流域、近岸海域和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地下水超采。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发展生态循环农业,促进土壤质量明显提升。实施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林木绿化率达到27%。开展地质环境恢复和塌陷地综合治理,推进资源型城市转型和独立工矿区改造。增加对重点功能区生态转移支付,健全地区间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落实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
刚刚过去的20xx年,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形势,我们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统筹做好各项工作,较好完成了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全省生产总值比上年增长8%,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10%。城镇新增就业116.8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27.5万人。城镇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增长8%和8.8%。居民消费价格上涨1.2%。这为实现“十三五”良好开局打下坚实基础。
20xx年主要预期目标是:地区生产总值增长7.5%-8%,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8.5%。城镇新增就业11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进出口保持稳定。城镇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增长8%和8.5%。居民消费价格上涨3%。常住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分别达到59%和49%。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年度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
实现今年目标任务,我们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的部署要求,全面落实宏观政策要稳、产业政策要准、微观政策要活、改革政策要实、社会政策要托底的总体思路,实施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以体制机制创新促进转型升级,努力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
(一)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用改革的办法推进结构调整,减少无效和低端供给,扩大有效和中高端供给,增强供给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深入实施质量强省和品牌战略,推进好品山东建设,支持企业主导或参与制定国家和国际标准。引导企业在满足一般消费需求的同时,积极开展品牌营销和个性定制,多生产绿色、健康、智能的高附加值产品。健全农产品、食品、药品等重要产品追溯体系,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大力发展教育、医疗、养老、健康、旅游、文化、休闲、娱乐、体育等产业,引导各类服务业改善供给结构。支持企业创新经营模式、服务模式和管理模式,鼓励建设创业大学、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和创客空间。下决心推动钢铁、煤炭、水泥、有色、船舶、玻璃、轮胎、地炼等行业去产能,实施化工产业搬迁改造和结构调整攻坚战。对丧失自我修复能力的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债务重组、破产清算等方式,实现市场出清。妥善安置产能过剩行业失业人员。引导企业多措并举消化库存,总结推广近些年各行业压缩支出的有效办法,支持企业全面降低成本,特别是减少材料消耗,降低能源损失,压缩管理、销售和财务费用。鼓励企业多渠道筹资,增加资本金,减少银行贷款比重,降低债务率。积极化解企业间担保链、担保圈风险。
(二)贯彻好积极稳健的宏观经济政策。推动具备条件的高速铁路、高速公路、水利、电力等重大项目尽早开工,形成较大规模的实物工作量。实施一批重大技术升级改造工程。开工保障性住房49.3万套,基本建成22.5万套。改造农村危房5万户,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200万户,启动农村供暖改造工程。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今年要完成一半任务,改扩建1500所学校。进一步优化消费环境,扩大传统消费,促进信息、网络消费。总结交流临沂、潍坊等地的经验,推动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电子商务与实体流通相结合的物流体系。推广菏泽、滨州、日照等地的好做法,重点培育一批特色电商镇、电商村,鼓励发展农村淘宝项目。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提高新市民购买和租赁住房的能力。落实好公积金使用、信贷、税收等优惠政策,积极消化房地产库存。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培育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企业。提高公租房租赁补贴比重,打通保障房和商品房的通道。支持各地各部门收购或长期租用符合条件的商业房、写字楼,改造为中小学、幼儿园、养老院用房。鼓励房地产企业将库存商品房改造为电商用房、教师公寓、养老地产、旅游场所等专业设施。
(三)进一步健全企业微观运行机制。支持各类企业规范改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财务制度,实现更多企业挂牌上市。深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建立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积极推行经理层契约化管理。将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纳入统一监管。开展首批58户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任职回避、公务回避、亲友回避,公开透明履行职责。加强关联交易监管,切断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鼓励民营企业规范成本核算,引导民营企业家参照市场正常水平领取薪酬,依法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完成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发挥企业家在推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尊重、关心、保护企业家,搞好企业家培训培养,造就一大批优秀企业家和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完善人才流动机制、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以企业为主体,以重点人才工程为引领,集聚更多对产业转型升级具有带动作用的首席科学家、产业领军人才、科技创业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借鉴淄博、济宁、德州、聊城等地做法,健全引进人才制度,吸引包括外国专家在内的各类专业型、技能型人才来鲁工作。
(四)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脱贫攻坚。继续抓好高产创建、渤海粮仓、精准农业、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全面实施耕地质量提升计划。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大力发展节水农业和水肥一体化。顺应市场规律,尊重农民意愿,合理安排轮作,积极探索符合各地实际的休耕方式。适度调减玉米种植面积,因地制宜发展青贮玉米、优质牧草,以及大豆、花生、杂粮等经济作物。树立大食物理念,大力发展肉蛋奶、果蔬茶等高效生态农业,加快发展现代渔业,建设海上粮仓。加强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建设,建立农业信息监测分析预警体系。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开展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积极培育农村经济新业态,推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培育农村“第六产业”,促进农民增收。坚决打好脱贫攻坚第一仗,确保今年脱贫人口不少于120万。抓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验收和应用,推进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建设,加快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步伐。深化供销社综合改革。抓好防汛抗旱和森林防火工作。
(五)落实300万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待遇。今年为200万进城农民工和140万城中村、城边村原有居民办理城镇户口,落实同等公共服务。对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保持不变。普遍降低大中城市外来人员落户门槛,使其真正享受到市民待遇。制定城中村改造规划,拓展棚改范围,改造完成棚户区48万户。同时,将棚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提高货币化安置比重。完善连接镇村间的道路、公园等基础设施,把非农经济和就业超过70%的村庄和人口纳入城镇管理。推动住房建设、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政府监督和服务向乡镇下沉。试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与财政转移支付、投资基金安排、建设用地指标挂钩政策。改进城乡规划,提升建筑质量,治理违法建设,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建成城市地下综合管廊100公里。提高城乡供水水质,大力发展集雨型绿地。加大低效闲置土地处理力度。实施示范镇提升行动。
(六)改善投融资环境的同时防范金融风险。完成营改增任务。完善国地税联合办税机制,加强税务队伍建设,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县及县级以上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全部依法依规公开预算决算。扩大涉农专项资金整合试点范围。继续清理财政专项资金,省级再压减10%,用于增加扶贫投入和产业引导基金。继续压减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腾出更多资金用于基本公共服务。根据国家部署,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比例提高到15%。在保持政府债务率处于合理区间前提下,适当扩大地方债券发行规模。加强债务分类管理,重视债务结构调整和存量置换。大力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模式和政府购买服务。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大力发展私募市场和股权投资基金,审慎探索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等互联网金融,发挥好齐鲁和蓝海两个股交中心平台作用。进一步优化城商行股权结构,深入开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稳妥推进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试点。积极发展现代保险业。着力去杠杆,规范信托、理财等表外融资业务,降低金融资产风险。加强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建设,加大对非法集资、网络诈骗等违法行为清理打击力度,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底线。
(七)推动对外经贸投资双向优化。实施优进优出战略,培育壮大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对外经济新优势。加大先进技术、能源资源、关键设备和重要零部件进口。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加快推进跨境电商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坚持引资与引智、引技有机结合,深度推进产业、企业、项目、人才国际化。加强与世界500强及行业领军企业战略合作和产业对接。推动企业开展境外工程承包、能源资源开发、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加强境外项目风险管控。抓住中韩、中澳自贸协定正式实施机遇,在贸易、投资、金融、旅游、交通和产业合作等领域争取先行先试。加快推动威海中韩自贸区地方经济合作示范区和烟台中韩产业园建设。探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积极申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加快各类开发区转型升级。因地制宜建设国际学校、国际医院、国际社区。
(八)强力推行清洁燃烧等治霾措施。加强区域协作、联防联控,推进污染防治一体化。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二时段限值,对不达标企业依法实施限产停产治理。推动工业绿动力计划,抓好燃煤电厂、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推广煤炭高效利用技术,探索多种清洁燃煤实用办法,减少散烧煤总量。强化成品油全过程监管。抓好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开展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和扬尘综合整治。加强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创建绿色交通省份,城市新建建筑全部执行绿色标准,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降低2%以上。积极推进地热能调查评价和开发利用。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
(九)力争社会民生事业有新的较大进展。加快基础教育综合改革,全面推开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和去行政化。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新建、改扩建20xx所幼儿园。落实中小学教师编制“县管校聘”。抓好职业教育,健全校企合作长效机制。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扩大办学自主权,提升立德树人水平。加快文化体制改革,省直转制文化单位改制到位。持续建设十大旅游目的地品牌,按期完成旅游厕所、游客服务中心和集散中心年度建设计划,加快乡村旅游转型升级,强化旅游市场监管。启动所有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面推动分级诊疗,有序放开医疗服务价格。抓好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提高基层、中医药、妇幼、传染病、精神卫生等薄弱领域的服务能力。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开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建立职工大病保险制度,开展职工长期护理保险。提高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城乡低保等保障水平。推动医疗卫生事业和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建设一批医养结合服务综合体,新增养老床位6万张。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年内为1000名听障儿童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倡导社会慈善捐助。
各位代表,指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体现了人民是推动发展根本力量的唯物史观。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要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发展人民民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充分调动人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必须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全面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民族、宗教、侨务等政策。认真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建议。发挥好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高度重视和做好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工作。加强与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的交流合作。扎实开展双拥共建,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全面落实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方针,鼓励社会各界群众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以昂扬的精神状态在各自岗位上建功立业。
政府工作人员要增强大局意识、看齐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领导干部必须具备专业思维、专业素养和专业方法。大力倡导敢于担当、勇于负责,不断创新工作方式。着力克服庸懒散现象,认真解决不愿为、不会为、不敢为问题。积极适应新常态、学习新知识,在实践中开阔视野、增长才干。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进一步加大境内外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干部、人才的能力和素质。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对主动作为、做有成效的予以表彰,对不作为的部门和干部严肃问责。建立合理的容错机制、及时的纠错机制和正常的免责制度,营造宽容失败、鼓励创新的环境和氛围。
全面提升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能力,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强化决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制度。全面梳理公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注重发挥律师、法律顾问和司法机关作用,通过协商调解和必要的法律程序解决问题。扎实细致地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依靠广大群众推动任务落实。
深化平安山东建设,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完善社会矛盾排查预警和调处化解机制。深刻汲取安全事故沉痛教训,强化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深入开展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消除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加快食安山东建设,加强消费品安全风险防控和检验检测。继续搞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深化“平安行·你我他”行动。
自觉接受人大及其会监督,定期报告政府工作。主动加强同人民政协的民主协商,大力推进多层次协商民主。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开展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试点,有序推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加强行政监察和行政执法监督。建立行政复议纠错、行政诉讼败诉报告制度。进一步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
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拓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实际成效。牢固树立群众观念,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向群众学习请教,为群众办实事。坚决把纪律挺在前面,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持之以恒纠正“四风”。完善防止利益冲突和权力寻租的体制机制,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各位代表,美好明天属于勤劳智慧的山东人民,幸福生活需要我们用双手来创造。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同志为的党中央周围,在中共山东省委领导下,改革创新,攻坚克难,扎实工作,为加快建设经济文化强省,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山东省工作报告篇七
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婚姻法》《计划生育条例》法定婚假根据有关规定: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一)假期: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
(二)路程假: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工资待遇:工资照发,车船费自理。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东:婚假3天+晚婚假14天=17天“第三十条 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工作报告篇八
《山东省旅游条例》已于20xx年11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旅游条例》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山东省旅游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综合协调、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公共服务、旅游者的旅游活动、旅游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突出地方人文历史、风俗民情、自然资源等特色,有效保护旅游资源,建设游客友好型社会环境,发展全域旅游,满足大众旅游需求,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发展目标责任制,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考核体系,对为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发挥综合协调职能,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统筹协调、产业促进、规划编制实施、整体形象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文明旅游宣传教育,引导旅游者安全、文明、环保旅游,鼓励旅游经营者开发和经营低碳、绿色、环保旅游产品,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旅游公益活动。
第八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旅游者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九条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可以依法成立或者参加行业组织。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在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制定行业规范,推进行业自律,开展培训交流,加强诚信建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
第二章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一节? 旅游规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普查旅游资源,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旅游资源开展承载力评估,制定开发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实现开发建设与生态保护和谐统一。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跨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相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变更或者撤销旅游发展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同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相衔接,突出地方特色,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有关部门在编制和调整与旅游业发展相关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开发旅游资源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事先制定专项保护利用方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和传统文化、历史文物、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
有关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旅游资源开发项目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旅游发展规划,依法引导建设旅游度假区和旅游产业园区,引导旅游业集聚发展。旅游度假区、旅游产业园区的设立、建设和运营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节? 旅游促进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旅游业的财政投入,统筹利用各类旅游发展资金和相关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整体形象推广。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形式,设立旅游发展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用于建设特色旅游项目,完善旅游配套设施等。
第十六条鼓励各类资本参与本省旅游资源开发、建设和经营。
经批准依法出让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方式进行;旅游经营者在经营期内违反旅游发展规划,造成旅游资源严重破坏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旅游资源经营权。
第十七条好客山东是本省整体形象和旅游目的地品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好客山东品牌,整合旅游资源,培育文化旅游目的地品牌,建设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旅游目的地。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重大外事、经贸、文化、科技、体育等活动中使用和推广好客山东品牌。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引入和推行国际旅游发展理念和服务标准,加强旅游交流合作,突出地方特色,发挥旅游企业主体作用,拓展国际国内旅游市场,以国际旅游带动国内旅游发展。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支持单位安排错峰休假;鼓励单位调整作息,为职工周五下午和周末休闲度假提供便利。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设立地方性节假日。
第二十条省、具备条件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符合条件的口岸实施落地签和过境免签等入境便利政策,促进入境旅游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按照国家规定增设口岸入境免税店和出境免税店,促进旅游购物;鼓励有关单位为旅游者购物提供金融、物流和咨询等便利服务。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旅游业发展用地,重点支持重大旅游项目用地。
鼓励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荒山、荒坡、荒滩、海岛、采矿塌陷区等建设旅游项目;鼓励采取入股、联营、合作等方式依法进行旅游开发。
第二十二条省、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加强旅游学科建设和旅游发展理论研究,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培养旅游专业人才;引导和鼓励相关学校与旅游企业合作,推动旅游产学研一体化发展。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服务质量、服务程序、设施设备、生态环保等方面制定标准,推动旅游经营者按照标准提高服务质量。
鼓励旅游经营者制定和实施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支持其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旅游项目所有权和经营权进入权益类交易市场有序流转,引导金融机构创新开发旅游信贷产品,加大对小型微型旅游企业和乡村旅游的扶持力度。
鼓励和支持旅游企业发展旅游项目资产证券化产品,进入资本市场融资;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与旅游企业开发新型旅游消费信贷产品,开发符合旅游业特点和市场需求的保险产品与服务。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旅游业与工业、农业、商业、信息、城乡建设、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领域的融合发展,支持乡村旅游、工业旅游、商务会展、体育旅游、邮轮游艇、自驾车房车、低空飞行等新业态和旅游装备制造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文化旅游项目建设,开发游学旅行、文化创意、演出演艺等旅游产品,支持博物馆体系建设和展示服务,推进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齐鲁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工作与旅游融合发展。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挥传统中医药优势,完善医疗、康体、休闲等基础设施,鼓励开发中医保健、特色医疗、老年养生、疗养康复等旅游产品,推动旅游业与养老养生相结合。
第二十八条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发挥滨海优势,加大海洋旅游基础设施投入,推进海洋旅游航线建设和产品开发,发展海洋旅游。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有条件的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饭店、旅游购物商店、旅游娱乐场所等旅游经营者开放夜间旅游或者延长营业时间。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市休闲度假设施和功能,保护和利用城市历史文化建筑遗产,培育旅游特色街区,鼓励兴办旅游休闲综合体,开发休闲度假旅游产品,建设具有不同主题和特点的旅游休闲度假城市。
第三节乡村旅游发展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突出乡村特点和农民主体,组织实施乡村旅游规划,完善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相关休闲配套设施建设,改善环境卫生条件,推动乡村旅游健康有序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标准,规范乡村旅游开发建设,保持传统乡村风貌,鼓励和支持开发形式多样、特色鲜明、个性突出的乡村旅游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扶持具备条件的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和移民库区等通过发展乡村旅游实现脱贫致富。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乡村旅游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乡村旅游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支持乡村居民利用自有房屋、院落和承包地发展乡村旅游,成立和加入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社。
乡村和城镇居民利用自有房屋、院落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享受国家、省扶持农业和服务业发展的有关优惠和奖励;符合有关条件的,公安消防、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许可。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社会力量依法通过租赁、承包、合作、入股、加盟等方式,对旅游资源丰富的乡村实施整体开发,投资建设精品民宿、乡村酒店、农业公园、休闲农庄、乡村文化生态博物馆等乡村旅游项目,研发乡村旅游经典线路,培育特色品牌。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传统村镇的自然生态、原居环境和历史文化遗存,规划建设旅游特色村、旅游小镇。
第三章旅游公共服务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实现旅游公共服务覆盖社区和乡村;完善老年人和残疾人旅游服务设施,建设老年人、残疾人旅游无障碍环境。
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和社会力量参与旅游公共服务。
第三十七条支持省内外企业开辟本省至境内外主要客源地的航线,发展旅游支线航空;鼓励企业开展旅游包机业务,增开国际、国内邮轮航线,开设旅游专列。
设区的市和具备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旅游集散中心或者旅游者中转站,完善设施和功能,推进机场、车站、码头等设施和市内交通的无缝衔接,实现多式联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城乡交通一体化,加快通往主要景区、乡村旅游点、旅游特色村道路交通建设,配合旅游主管部门完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以及通往主要景区和重点乡村旅游点旅游道路的旅游指示标识。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规划引导,统筹推进旅游厕所建设,满足旅游者需要。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厕所建设和运营的统筹协调,引入现代技术和第三方机构加强监督管理。
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点、交通集散地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旅游厕所及其设施进行改造提升,加强日常管理,保持整洁卫生。
本省公共场所的厕所向社会免费开放。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旅游服务热线并向社会公布,向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旅游投诉、旅游提示等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推进互联网技术在旅游领域的应用,建立健全旅游信息库和旅游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在机场、车站、码头、城市广场、景区、旅游购物场所等旅游者集中的公共场所设置旅游咨询服务设施,向社会提供公益性信息咨询服务。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场所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向社会免费开放。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定节假日和其他旅游高峰期,发布重点景区的客流量和承载量、住宿和交通状况、极端天气预警、传染病疫情信息等旅游服务信息。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四十二条旅游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标明真实名称、经营范围、服务项目、价格或者收费标准,向旅游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旅游产品和服务项目以及真实的旅游服务信息,公布旅游咨询、投诉和救助电话,对旅游者的有关咨询作出真实、明确的回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冒旅游经营者的注册商标、品牌、质量认证标志,或者冒用旅游经营者的名义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协会、学会、俱乐部、车友会、媒体、互联网群等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第四十三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依法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不得要求旅游者提供其他证明。
旅行社在旅行行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行程安排、旅游项目或者游览时间。
第四十四条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旅行社与旅游者在旅游合同中约定安排购物场所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以显著的方式明示;未事先约定,旅游者要求安排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补充协议。
第四十五条导游执业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文明旅游;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导游执业的监督,建立导游服务评价和奖惩制度。
第四十六条推行景区专职讲解员服务制度。提供讲解服务的景区管理机构或者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讲解人员的培训、管理。
随团导游在景区讲解时,应当遵守景区讲解管理制度;景区经营者或者管理机构不得阻碍其讲解服务。
鼓励具备条件的景区推行电子讲解服务。
第四十七条景区经营者或者管理机构应当统一管理景区范围内的旅游设施建设、服务质量和商品销售、餐饮、住宿、演艺等经营活动,维护景区内公共秩序。
鼓励重点景区、旅游度假区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医疗服务点,为旅游者提供及时、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四十八条对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等实行等级评定,等级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吸纳社会公众作为义务监督员,加强对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等旅游服务的监督。
鼓励旅游经营者利用互联网技术等提升经营管理,向旅游者提供景区、旅游线路、交通运输、气象、客流量预警、餐饮住宿、购物、医疗急救等信息查询和网上预订服务。
第四十九条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休闲、度假等旅游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有文字说明的,除中文外,还应当标注英文以及本地主要客源国文字。
第五十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景区应当在景区入口显著位置,公告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以及免收或者优惠门票的对象、条件和标准。
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提高同一门票价格的间隔不得低于三年,提高幅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额。
政府投资的景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残疾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未成年人和全日制在校学生等旅游者优惠或者免费开放。鼓励社会投资的景区向上述旅游者优惠或者免费开放。
第五十一条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入口公告牌、电子查询机等方式公布景区最大承载量和实时客流量,制定和实施客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发布旅游建议等对景区客流量进行控制。
景区客流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采取引导旅游者、调整路线、暂停开放等措施,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采取交通管制、车辆疏导等措施,及时疏导、分流旅游者。
景区主管部门核定景区最大承载量,应当确保旅游者安全,有效保护景区生态环境、文物安全等,保障旅游秩序。
第五十二条从事旅游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资格,按照旅游运输合同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变更运输路线、更换运输车辆和船舶,不得超载运行。
旅游客运车辆、船舶等应当投保法定强制保险,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驾驶人员和安全设施、设备,规范设置和使用导游专座,并在车辆和船舶显著位置明示旅游客运专用标识、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服务监督电话等事项。
经批准从事旅游客运的车辆、船舶应当在核定经营范围内运营;按照旅游合同和旅游包车合同、包船合同的行程安排,在车籍、船籍所在地和旅游目的地之间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障碍。
第五十三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制定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定期组织演练;旅游经营者组织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旅游活动,应当书面告知旅游者,并取得旅游者书面同意。
旅游经营者经营涉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特种旅游项目,其设施、设备应当依法经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对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定期维护保养并作出记录。
第五十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与其聘用的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工时和休息休假制度,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根据行业特点和经营需要,不能实行标准计时的,可以依法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等特殊工时制度。
第五十五条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社会公德的要求。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旅游经营者的营销计划、销售渠道、客户名单以及其他商业秘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联合执法、综合执法机制,加大旅游市场执法力度,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旅游行政执法职责;公安、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司法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调解组织,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旅游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投诉统一受理转办机制,旅游、公安、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等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旅游投诉。
对旅游投诉实行首接负责制。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旅游者的投诉,能够当场处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当场处理的,属于本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作出处理决定,并回复投诉者;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投诉者说明理由。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并告知投诉者,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和移交投诉的部门。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旅游监督管理平台,建设旅游经营者经营情况和导游从业情况信息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旅游失信行为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完善旅游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加强对旅游市场的服务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信息公告制度,通过网络、报刊等,定期公告旅行社和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开业、停业、名称、经营范围、服务质量等级变更以及取得、注销、吊销经营许可证和有关行政处罚等事项。
第六十条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部门完善旅游统计指标体系,建立旅游发展评价标准,开展旅游产业运行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旅游调查和统计分析,商务、公安、交通运输、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旅游信息统计相关工作。
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统计信息;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为旅游经营者提供的信息保密。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社会监督的旅游安全保障机制,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等制度,营造安全的旅游环境。
第六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建立省级旅游度假区评价考核机制。旅游度假区经评价考核不合格的,由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未经批准以省级旅游度假区称谓从事开发和经营活动的,由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一)未标明其真实名称、经营范围、服务项目、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
(二)向旅游者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旅游产品和服务项目的;
(三)未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统计信息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未被评定等级的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使用或者变相使用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评定等级的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经检查不符合相应等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标准的,降低或者取消其已经获得的质量等级。
(一)拒不执行旅游发展规划,造成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破坏的;
(二)未按照旅游投诉统一受理转办机制规定处理旅游投诉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建立旅游投诉统一受理转办机制,以及未建立健全旅游联合执法、综合执法机制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从事组织、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娱乐、休闲、度假、信息等服务的行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可以用于发展旅游业,具有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其他经济社会资源。
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乡村旅游点、旅游车船公司等从事旅游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十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近日,省人大会修订通过了《山东省旅游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明确规定,对旅游投诉实行首接负责制,并规定3个工作日内有关部门必须对投诉事项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旅游者的投诉,能够当场处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当场处理的,属于本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并告知投诉者。决定受理的,自接到投诉之日起4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作出处理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投诉者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