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村卫生工作总结 村卫生室制度(汇总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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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卫生工作总结 村卫生室制度篇一
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卫生室(所、站)。
本办法所指村卫生室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员。
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
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指导各地制订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全国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
稳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机构设置规划与建设、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业务、药械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
第二章 功能任务
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承担、参与或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参与或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三)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二)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
(三)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人的转诊;
(四)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
村卫生室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卫生计生政策和知识宣传,信息收集上报,协助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和筹资等工作。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审批
(一)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
(三)综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四)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等有关事项。
村卫生室的'命名原则是:乡镇名+行政村名+卫生室(所、站)。如一个行政村设立多个村卫生室,可在村卫生室前增加识别名。村卫生室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
村卫生室设备配置要按照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原则,根据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予以配备。
村卫生室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的相关规定定期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
第四章 人员配备与管理
根据辖区服务人口、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低于1名的比例配备村卫生室人员。具体标准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订。
在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建立村卫生室人员培训制度。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制订村卫生室人员培训规划。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远程教育、对口帮扶等多种方式,保证村卫生室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两次免费岗位技能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两周,培训内容应当与村卫生室日常工作相适应。
探索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培养模式。地方卫生计生、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从本地选拔综合素质好、具有培养潜质的青年后备人员到医学院校定向培养,也可选拔、招聘符合条件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直接接受毕业后培训,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后到村卫生室执业。
村卫生室人员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严格遵守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村卫生室要有明显禁烟标识,室内禁止吸烟。服务标识规范、醒目,就医环境美化、绿化、整洁、温馨。村卫生室人员着装规范,主动、热情、周到、文明服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定期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相应的财政补助资金发放、人员奖惩和村卫生室人员执业再注册的依据。
结合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村卫生室人员考核工作的开展,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逐步建立村卫生室人员的到龄退出和考核不合格退出机制。
第五章 业务管理
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加强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的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安全、人员岗位责任、定期在岗培训、门诊登记、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食源性疾病或疑似病例信息报告、医疗废物管理、医源性感染管理、免疫规划工作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妇幼保健工作管理以及财务、药品、档案、信息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
村卫生室在许可的执业范围内,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按规定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得超范围执业。鼓励村卫生室人员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术和方法防治疾病。
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内的村卫生室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实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零差率销售。村卫生室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验收记录。
(三)自觉接受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的督导、人员培训和对冷链设备使用管理的指导。
(三)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人员开展业务和卫生政策等方面的培训;
(四)乡镇卫生院传达有关卫生政策,并部署当月工作。
村卫生室医疗废物、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支持村卫生室以信息化技术管理农村居民健康档案、接受远程医学教育、开展远程医疗咨询、进行医院感染暴发信息报告、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用即时结报、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等工作。
村卫生室与村计生专干、乡镇卫生院、乡镇计生办之间要及时通报人口出生、妊娠、避孕等个案信息。
第六章 财务管理
在乡镇卫生院指导下,村卫生室应当做好医疗业务收支记录以及资产登记等工作。
在不增加农村居民个人负担的基础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合理制订村卫生室的一般诊疗费标准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标准和管理办法。
村卫生室要主动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并将药品品种和购销价格在村卫生室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第七章 保障措施
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村卫生室补偿经费和建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名义向村卫生室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
(四)鼓励各地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村卫生室人员的补助水平。
上述经费应当在每年年初预拨一定比例,绩效考核合格后结算。
各地应当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配套设施等方面对村卫生室建设给予支持。由政府或集体建设的村卫生室,建设用地应当由当地政府无偿划拨,村卫生室建成后由村委会或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管理。
支持村卫生室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领取养老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多种方式适当提高村卫生室人员养老待遇。
各地要将完善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村卫生室人员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八章 附则
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县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本办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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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卫生工作总结 村卫生室制度篇二
达到100%。
到纸质与平台保持一致,规范率达到80%以上。
到、有内容、有图片、有小结。
(4) 重性精神病管理服务应达到100%。
第二报度完成50%,第三季度完成85%,年终完成100%。
(6) 每月20号上报送公共卫生月报表。
2、 要求每月保证做到村卫生室取得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承租、承包;不超出核准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不在登记地点外开展诊疗活动。
3、 从事诊疗活动的人员必须有相关的资格证件,不使用非卫技人员执业。
4、 医疗废物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置,保证不在非收集地点堆放医疗废物;保证不与生活垃圾混放;做到及时焚烧销毁,并做好焚烧记录。
5、 一经发现有村室人员在村卫生室以外地点执业的一律视为非法行为,第一次劝其村卫生室停业整顿,给予当事人及负责人警告处分;第二次没收相关药品器械、暂停该人员在卫生室执业,对负责人停职;发现第三次的开除出卫生室资格,调离负责人岗位;如情节严重者将移送卫生执法机构处理。
承诺单位(公章):
承诺人(负责人及村室人员):
年 月 日
村卫生工作总结 村卫生室制度篇三
医疗机构执业规则
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二、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三、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四、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五、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六、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八、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九、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十、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十一、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十三、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十四、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十五、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十六、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医务人员医德规范
一、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
二、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
三、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
四、廉洁奉公。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
五、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
六、互学互尊,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
七、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乡村医生执业规则
一、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乡村医生管理条例》赋予的权利,履行《乡村医生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
二、乡村医生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三、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置。
四、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五、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六、乡村医生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
七、乡村医生应当按照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八、乡村医生每2年接受一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门诊登记管理制度
一、门诊登记一般项目如病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家庭地址等内容应清晰、完整,并与处方记载相一致。
二、门诊登记范围应包括每日工作量,新病例登记、初复诊登记、疾病分类、转诊转院、初步诊断、治疗原则和处理方案,并与处方记载相一致。
三、门诊登记对需上报的传染病病例要做出明显标记,并按规定及时上报,疫情上报后,在门诊登记相应处加盖“疫情已报”章。
四、门诊登记对14岁以下儿童要登记家长姓名、工作单位、家庭详细住址及病人其所在学校、班级等内容。
五、门诊登记要求用钢笔书写,力求通顺、完整、简练、准确,字迹清楚、整洁,不得删改、剪贴、颠倒,医师要签全名。
六、要认真做好门诊登记的整理工作,保存原始门诊登记,按规定要求存档备查。
传染病管理制度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法律要求实行传染病和因突发事件致病人员首诊医生负责制,发现疑似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时,立即用电话通知本辖区内疫情管理人员,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二、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三、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严格执行各项消毒隔离、医院感染控制等各项制度和措施,做好人员防护,防止交叉感染和院内感染的发生,做好污物、污水的无害化处理。
四、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
五、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各类传染病及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进行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
六、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六、对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拒绝接诊病人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及时上报县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根据医疗废物处理条例及相关法规,拟订本制度。
一、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二、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防止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的第一责任人,每年对本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三、在本机构内确定一名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
四、及时收集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并按规定进行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五、不转让、不买卖、不丢弃、不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不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不流失、不泄露、不扩散、不露天存放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医疗废物的时间不超过2天。
六、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时,按以下要求处理医疗废物,并做好各项登记。
(二)能够焚烧的,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七、对不按规定要求处理医疗废物的,按《医疗废弃物处理条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消毒管理制度
根据《消毒管理办法》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成立消毒管理组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二、按照批准的诊疗范围购置必须的消毒、灭菌设施,并保证正常使用。
三、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四、医务人员上班时要衣帽整洁,诊疗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五、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索取加盖原件持有者的印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者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治疗换药处置工作前后均应洗手,各种治疗护理及换药操作应按清洁伤口、感染伤口、隔离伤口依次进行,感染性敷料应放在黄色防渗漏的污物袋内及时焚烧处理。
七、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八、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及时报告县卫生局,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村卫生室门诊(急、出诊)制度
1、对病人热情接待,态度和蔼,随到随诊,缩短候诊时间。
3、对急诊病员要尽快作出诊断或印象诊断,及时治疗。须转诊者应及时转诊,转诊途中必须有医务人员护送。
4、对需要出诊的病员做到出诊及时,认真负责。出诊箱必配备实用的药械,定期检查,及时补充。
5、严格执行门诊卫生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处方制度
一、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二、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三、经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乡村医生)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四、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五、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六、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七、医疗机构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处方,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八、处方书写必须《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的规则。
九、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须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对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十一、处方由调剂、出售处方药品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 药品零售企业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本机构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处方规则
一、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四、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
六、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七、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八、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九、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十、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一、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1、加强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及时为乡镇医院(所)提供怀孕妇女的消息,以便及时早做好孕健卡工作。
2、做好产后访视工作,发现母婴有异常情况及时转乡镇医院处理。
3、配合乡镇医院(所)做好妇女病查治工作,对患病妇女给予治疗并定期随访。
4、对村办幼儿园、托儿所进行卫生保健业务指导,宣传保健知识。
5、做好出生和0—7岁儿童的死亡登记上报工作。
1、建立健全财务账册、药物账册、物资账册,建好管好现金往来账,各种账册要填写及时,定期审核。
2、做到钱、账分管,管账与管物分开的原则。
3、账目清楚,定期核对。物账相符,每月必须查对一次。
4、服务收费有标准,药物明码标价公示,收取费用有凭证。
5、认真执行合作医疗报销规定,收支账目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村卫生室门诊(急、出诊)制度
1、对病人热情接待,态度和蔼,随到随诊,缩短候诊时间。
3、对急诊病员要尽快作出诊断或印象诊断,及时治疗。须转诊者应及时转诊,转诊途中必须有医务人员护送。
4、对需要出诊的病员做到出诊及时,认真负责。出诊箱必配备实用的药械,定期检查,及时补充。
5、严格执行门诊卫生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1、坚持预防为主的卫生方针,积极开展以除害灭病为中心的爱国卫生运动,大力宣传卫生知识,积极参与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
2、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对传染病人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及时进行疫情处理,严格控制传染病的流行。
3、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建立传染病登记簿,做到不漏登,不漏报,及时收集可靠准确的疫情资料。
4、对可能被传染性病原体污染的物品要随时做好消毒工作,废弃物须消毒后丢入污物桶,传染病患者要及时转院诊治,转诊后对诊治场所和病家进行终未消毒。
1、建立健全财务账册、药物账册、物资账册,建好管好现金往来账,各种账册要填写及时,定期审核。
2、做到钱、账分管,管账与管物分开的原则。
3、账目清楚,定期核对。物账相符,每月必须查对一次。
4、服务收费有标准,药物明码标价公示,收取费用有凭证。
5、认真执行合作医疗报销规定,收支账目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1、严格遵守基本技术操作规程,加强无菌观念,为病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坚持一人一针一筒制度,杜绝医源性传播,防止交叉感染。
2、消毒液配制方法要符合要求,定期更换消毒液,并有更换记录,5—10月份每周更换两次,其余月份每周更换一次。
3、敷料、注射器、压舌板均需高压灭菌,做到一人一换一用。
4、卫生室每天要打扫清洁,做到桌面无积尘,墙壁无污渍,地面用来苏儿喷洒消毒。室内用紫外线消毒并记录。
1、认真执行《药品管理法》及配套法规。加强药品管理,为医疗保健提供有效、安全、数量不少于120种的基本药物。
2、明确药物保管分工,妥善保管特殊药物,药品放置定点定位,存放有序。
3、药品必须从乡镇医院(所)采购,并建有药品入库验收登记簿,及时进行药品质量检查,消除变质、过期、失效药品。
4、凭处方发药。发药时要实行复核、查对,防止差错事故的发生。
5、坚持合理用药,因病施治,处方书写规范,不开大处方、人情方,注意配伍禁忌,开处方要签全名。
6、按处方定期进行药销,做到药账相符。
7、一次性使用无菌器械,使用后毁形剪断,浸泡消毒,统一销毁并有记录。
1、加强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及时为乡镇医院(所)提供怀孕妇女的消息,以便及时早做好孕健卡工作。
2、做好产后访视工作,发现母婴有异常情况及时转乡镇医院处理。
3、配合乡镇医院(所)做好妇女病查治工作,对患病妇女给予治疗并定期随访。
4、对村办幼儿园、托儿所进行卫生保健业务指导,宣传保健知识。
5、做好出生和0—7岁儿童的死亡登记上报工作。
村卫生工作总结 村卫生室制度篇四
(1)牢固树立“医疗安全第一”的观念,坚持医疗管理中安全有效的原则,杜绝事故、减少差错。
(2)认真、规范书写医疗文书,诊疗有登记、开药有处方、输液有记录、疫情有报告,医疗废物处置规范、有记录。
(3)发现危重疑难病人,应及时告知患者或家属,并要求转至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就诊。
(4)严格规范临床用药,严禁使用自制药品和过期药品;严禁使用配伍禁忌、皮试阳性或需做皮试而未经皮试的药物;严格按照适应症选药,不得超剂量用药,滥用抗生素和激素。
(5)本辖区内出现一起责任明确医疗事故,村卫生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写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证书》。
(一)严格遵守××××年新农合补偿方案。一般诊疗费每门诊人次收费5元,个人支付0。5元,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支付4。5元,新农合门诊统筹支付的一般诊疗费应在家庭封顶线内支付。
(二)规范表—11填写,患者签全名、留电话,合疗处方签字完整、及时粘贴发票;分类装订保存合疗各种表册以备随时检查。
(三)规定每月十六日九时至十五时为合疗报表时间,逾期不予办理。(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四)及时更新合疗公示栏内容。
(五)积极配合卫生院合管科布置的新农合其他工作。
(一)疾病控制规范门诊日志书写,门诊日志中应有35岁以上患者首诊血压、针对性健康教育项目。合疗定点的村卫生室门诊日志应与合疗表—11相符。
(二)规范传染病报告不得漏报、瞒报、迟报传染病病例,特别是流感、其他感染性腹泻等传染病。
(三)慢病随访根据辖区内人口完成总人口3。1%的高血压病人随访、总人口1%的糖尿病病人随访。
(四)健康教育村卫生室健康教育宣传栏不少于一个,全年刊出不少于六期,举办健康知识讲座全年不少于六次,乡村医生在提供门诊医疗、上门访视等医疗卫生服务时,应当开展有针对性的`个体化健康知识和健康技能教育。大力开展“五个一工程”。辖区内“五个一工程”即每个村一个宣传栏,一条墙体标语,每月一次健康知识广播,向村民家庭发放1本健康知识手册和一张健康主题年画。
(五)完成上级布置的其他健康教育工作。
(一)建立健全计免基础台账,人口基础资料健全,卡证填写规范。
(二)建立疫苗使用管理制度及冷链管理制度。有疫苗计划报表、生物制品领发登记本。
(三)疫苗储存管理疫苗应正确储存。冰箱内不能存放杂物,储存温度正确;冰箱内储存疫苗和账目疫苗相符;建立疫苗出入库登记册,每天早晚各进行一次测温,并且有记录。
(四)8月龄至1。5岁一周内麻疹及时预约接种,并登记。
(五)每月中下旬开展查漏补种工作,应于每月30日以前上报。
(六)每月18日前必须上报填写规范的常规报表,逾期视为未上报。
(七)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临时性疫苗接种任务。
(一)建立健全妇幼各项内涵资料。
(二)及时入户访视产妇,记录准确真实。0—6岁儿童按系统管理实行免费体检,在规定时间内督促产妇产后42天复查、儿童血常规检查。
(三)及时转诊高危孕产妇,及时上报孕产妇和儿童死亡。
(四)月报表填写规范,及时上报,于每月18日前上报。
(五)完成上级布置的其他妇幼卫生工作。
(一)每季度开展卫生法制及卫生知识的宣传工作,并留有工作记录。
(二)及时上报非法行医、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
(三)完成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指定或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一)规范填写“三统一”药品进购台账、“三统一”药品购销明细账及蓝田县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计划单。
(二)村卫生室临床用药不得超出陕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三统一”药物目录,临床用药必须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药品价格,实行零差价销售。
(三)及时完整规范上报三统一报表。
卫生院:(签章)
卫生院领导签字:
卫生室名称:(签章)
卫生室负责人签名:
年月
村卫生工作总结 村卫生室制度篇五
达到100%。
(2) 高血压规范化管理:每年做到四次面对面随访,每年一次健康体检。做到纸质与平台保持一致,规范率达到80%以上。
(3) 健康教育宣传:每月做一期健康教育宣传,要求有计划、有通知、有签到、有内容、有图片、有小结。
(4) 重性精神病管理服务应达到100%。
(5) 中医药服务管理:对象为65岁以上老年人,按标准第一季度完成30%,第二报度完成50%,第三季度完成85%,年终完成100%。
(6) 每月20号上报送公共卫生月报表。
2、 要求每月保证做到村卫生室取得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承租、承包;不超出核准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不在登记地点外开展诊疗活动。
3、 从事诊疗活动的人员必须有相关的资格证件,不使用非卫技人员执业。
4、 医疗废物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置,保证不在非收集地点堆放医疗废物;保证不与生活垃圾混放;做到及时焚烧销毁,并做好焚烧记录。
次劝其村卫生室停业整顿,给予当事人及负责人警告处分;第二次没收相关药品器械、暂停该人员在卫生室执业,对负责人停职;发现第三次的开除出卫生室资格,调离负责人岗位;如情节严重者将移送卫生执法机构处理。
承诺单位(公章):
承诺人(负责人及村室人员):xxx
20xx年xx月xx日
村卫生工作总结 村卫生室制度篇六
一、各县、特区、区对新农合工作高度重视,为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率,各地均调整了补偿方案,进一步提高门诊统筹资金,积极制定新农合门诊一般诊疗费预付方案,扩大慢病补偿范围,对二十种大病提高了报销比例。各卫生局还召开会议,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提出要求,凡具备条件的村医,必须开展门诊医疗服务。信息化建设方面,盘县新农合信息卡发放率、照片采集率处于全市领先,已全面实行网络审核报账。
二、各县、特区、区积极准备示范性乡镇卫生院建设申报工作,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意见,盘县对申报成功的乡镇卫生院准备奖励20万元,六枝特区已为郎岱镇卫生院拨付了15万元的创建资金。水城县对创建示范乡镇卫生院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倾斜。各地表示争取在明年上半年县区初评成功上报市卫生局评审。
三、各县、特区、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按要求及时发放了村医每人每月717元定额财政补助。1200元补助待年底考核后发放。
四、存在问题
(一)20xx年新农合县级财政配套资金未完全到位,六枝特区、盘县、水城县已按每人9.5元配套,20xx年新增的1.5元还未配套,钟山区财政配套11元均未到位。个别县村医补助经费县级配套资金未到位,暂由卫生局或乡镇卫生院垫付。部分乡镇卫生院对村医补助公示制度落实不好。
(二)各乡镇卫生院均存在严重的人员不足问题,由于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多,任务繁重,医务人员超负荷工作,没有节假日休息,一些培训项目无法派人参加,也派不出进修人员,使乡镇卫生院业务开展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受到严重制约。
(三)新农合信息化建设工作仍不尽如人意,部分村卫生室信息机使用不畅,各级医疗机构网络运行速度慢,系统软件时有错误,导致参合患者报账时间长,医院及患者均不满意。除盘县外,其他县区新农合信息卡发放不理想,错误率较高。
(四)部分村医医疗业务能力不强,不能为当地参合农民提供医疗服务,影响老百姓就近看病和新农合门诊受益人次的提高。个别县区上报的村医清理表出现性别、年龄的错误,执业医师数量不清,六枝特区和水城县上报的村医人数少。由于上级拨付给盘县的村医基本药物补助不足,导致不能按全年每人每月417元发放给现在职村医。
五、针对存在的问题,督导组进行了现场反馈,提出了督导要求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尽快将新农合基金县级应配套资金未到位情况向当地政府汇报,配套资金应在9月底前到位。否则中央配套资金将被扣减。20xx年筹资工作即将开始,各地应加大宣传力度,摸清应参合人口数,确保参合率达98%以上。
(二)对提高新农合资金使用率,开展门诊一般诊疗费总额预付及提高大病补偿工作,各地应在10月份开展试点,20xx年全面铺开。做好大病补偿与民政部门的对接工作,对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一站式服务”付费拨款。
(三)要求钟山区在10月份完成商业保险购买大病补充保险的方案制定,并将执行方案上报市卫生局。
(四)新农合信息化建设工作,要在11月上旬完成发卡任务,进一步“查、缺、补、漏”,确保卡的质量,使农民能用上正常卡。移动公司要定期不定期加强对网络系统速度慢和信息机信号不稳定的维护,使参合农民看病、住院能实施现场减免。
(五)盘县采取灵活方式确保村级基本药物补助经费全部用于村医补助,将所缺资金逐级反应上报。村医补助县级财政要在10月份配套到位。对村医补助公示制度落实不好的地方,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指导督促力度,保证公示常态化。各地在10月份将村医信息作进一步的清理补齐上报。加大对村医的业务培训力度,加大考核力度,对不能胜任工作的村医,要逐步清理退出村医队伍。
(六)对乡镇卫生院人员不足问题,市府办发〔20xx〕134号文件已明确乡镇卫生院招考人员门槛降低,卫生行政部门要利用政策,积极向县领导及人力社保部门反应汇报,抓紧补充所需人员,以保证乡镇卫生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年月日
村卫生工作总结 村卫生室制度篇七
一、恪尽职守,敬业奉献。认真履行《医务人员医德规范》与医院有关规定,爱岗敬业,廉洁自律,文明行医。
二、根据病情,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不搭车检查、开药。
三、在医疗活动中,不以任何理由、方式接受或暗示、索要病员及家属的红包、礼品和宴请。
四、不以权谋私。不私自购销药品或以开单费、统方费、处方费等形式损害病员利益,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规范用药,合理用药,不开大处方,不做没必要的检查、努力减轻病人的医药费负担。
六、礼貌接诊、文明待人,热情服务,态度和蔼,不推诿、训斥病人、刁难病人。
七、执行业务公开制度,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尊重病人的选择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八、认真执行物价部门公布的医疗收费项目、标准,不分解收费、不自立项目收费、不超标准收费。
九、免费医疗保健咨询,测量血压,根据需要随时上门出诊,做到有问必答,帮助病人排忧解难。
十、严守承诺,优质服务。
承诺人:xxx
日期:xx年xx月xx日
村卫生工作总结 村卫生室制度篇八
我们县的婚前保健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及民政局等部门的积极配合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有关规定,我县于1996年5月在全市率先全面开展了婚前查体工作,走在全市的前列。六年来,随着我们工作力度的加大和人民生活水平以及文化水平的提高,婚前保健工作逐步发展,逐渐被群众认识、理解和接受。自94年县直单位试点到97年5月全面展开婚前查体工作至今应查49216对,实查27520对,婚前医学检查率达到55.92%,查出各种各类疾病共2516人,患病率为4.57%,其中传染病1690例,占所检出疾病的67.17%;严重遗传病12例,占所检出疾病的4.76‰;精神病5例,占所检出疾病的1.9‰;生殖系统疾病654例,占所检出疾病的25.99%;内科系统疾病64例,占所检出疾病的2.54%。对影响婚育的疾病提出医学指导意见率达100%,其中暂缓结婚15例;可以结婚不宜生育的21例。接受婚前卫生指导率达98%,接受婚前卫生咨询率高达98.80%。通过婚前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了我县出生人口的素质,促进了家庭生活和谐,同时也有效地实现了调节生育的计划。
1994年卫生局分别下发了《郯城县孕产妇系统管理办法》和《郯城县儿童系统管理办法》,根据局文件精神,自实施初级卫生保健以来,连续推行妇幼保健的程序化、正规化管理,有力的推动了《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我县的妇幼保健工作正逐步向系统化、规范化迈进,使妇女、儿童的身体健康得到了有效的的保障。
加强孕产妇系统管理工作。我们加强机构建设,巩固和完善了县、乡、村三级妇幼保健网,认真细致的做好了孕产妇的系统管理工作。孕产妇系统管理包括孕产期的建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实行科学接生、进行产后访视和产后42天查体等多项工作。自开展孕产妇系统管理工作以来,对孕产妇管理建卡51418人次,系统管理率达95.86%,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0.66/10万以下。为维持孕产妇妊娠的生理性,防治妊娠并发症以及产时的安全分娩和产褥期的顺利康复打下良好基础。
加强儿童系统化管理工作。为确保全县实现初级卫生保健目标要求,提高儿童的健康水平,对危害儿童健康的疾病做到早发现、早治疗。对0-7岁的儿童进行了系统化管理。其具体做法是:根据年龄特点,进行定期体格检查,1周岁内每三个月查体一次,1-3岁每半年查体一次,3-7岁每年查体一次,对于查出的各种疾病及时进行治疗,对发现的体弱进行专案管理,并使用小儿生长发育监测图监测小儿生长发育趋势。通过连续几年的不懈努力,儿童系统管理325044人,系统管理率达82.73%,其中3岁以下儿童152377人,系统管理率达92.14%。
1998年我们积极响应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发起的“创建爱婴医院”的活动。为此,我们通过制定计划、熟悉评估标准,大力宣传母乳喂养的优点,全力推动母乳喂养,全面强化了医院的各项建设,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通过我院的努力推动,经评估,我县有4个县级卫生单位和6处乡镇卫生院被批准为“爱婴医院”。努力为我县广大儿童的健康成长做出巨大贡献。
新生儿的疾病筛查工作是有效降低残疾儿童发生率,提高人口素质。我院自1999年开展这项工作以来,共对19816例新生儿进行了疾病筛查,截止目前,我县的新生儿疾病筛查率达到了98%以上。共查出苯丙酮尿症6例,现全部在接受免费治疗,并取得了良好效果,减轻了他们的家庭负担,同时也减轻了社会负担。
2、婚检率有待于提高。目前我们县的婚检率仅为55.92%据《母婴保健法》第七条的规定的农村婚检率应达到70%以上,城镇达90%以上的要求还差的很远,可望下一步政府部门能够给予政策性支持和积极协调,使我们县的婚检率达到并超过《母婴保健法》所规定的标准。
3、提高婚检服务质量。首先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增设婚检服务项目,扩大服务范围,尽快开展对丙型肝炎、艾滋病等传染病的检查,预防和控制此类疾病的传播。
妇女儿童的系统化管理工作由于涉及的人群较多,且分布较广,妇幼保健的医务人员相对不足,因此造成部分妇女、儿童的漏管。下一步我们将通过对县、乡、村三级网络建设的进一步加强,使我们县的两个系统化管理率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要求的目标。
1、加大婚检工作在农村的宣传力度,增强对婚检工作的认识,提高农村未婚青年对婚检工作的认识,提高农村的婚检率。
2、完善妇幼保健网络建设,本着以农村为重点、乡镇为桥梁、县城为龙头的方针,加大对农村工作的工作力度,加强对卫生院及乡村医生的业务培训,提高其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