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停车场收费工作总结(优秀6篇)
总结是指对某一阶段的工作、学习或思想中的经验或情况加以总结和概括的书面材料,它可以明确下一步的工作方向,少走弯路,少犯错误,提高工作效益,因此,让我们写一份总结吧。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工作总结书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停车场收费工作总结篇一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为便于有效开展业务,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特签定以下协议书:
一、双方商定,乙方委托甲方的业务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双方确定,费用为_________元,以本协议为准。
三、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如果乙方是为公司或商标起名,甲方将协助乙方通过工商局名称查询或商标局名称检索这一关,如有重名现象,甲方将为乙方在三天后提供新的名称方案。
2.甲方每次向乙方提供_________个名称方案,标识每次______个方案。取名设计师定出方案后,乙方如有其他考虑、要求及希望,可双方商议,另取新的名称方案。
3.如乙方自行提出新的名称方案,则不限个数与次数,由取名设计师负责判断或推荐理想的名称。
4.个别客户如有其它特殊目的,经五次反复后仍举棋不定,建议客户另请高明,费用不退。
5.如乙方收到名称方案后一周内无反馈,甲方即视为已经满意且已通过名称查询或名称标识检索,甲方对乙方业务承诺履行完毕。
6.如果乙方业务为个人起名或改名,则甲方每次向乙方提供_________个名称方案,如果乙方不满意,c类还可以给付一套方案,b类和a类直至乙方满意为止。
7.甲方采取一次性预先收费方式。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经过对甲方公司业务整体了解后,填写相应登记表格,办理交费手续。取名设计师开始正式工作后,中途不退费。
2.为达到最佳效果,建议具有决定权人能够亲自前来,并清楚表达希望和要求,以便双方有效沟通。
3.如时间允许,建议乙方留出足够时间,以便甲方能够更好地构思与创作。领取方案时,请带来全额交费收据证明。
4.乙方收到方案后如有问题,应于一周内及时反馈信息,过期甲方则按新业务对待。
5.凡老客户,如再与本公司有业务接触时,本公司将优先予以安排。
五、本协议一式_____份,待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可生效。
停车场收费工作总结篇二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行为,维护静态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市区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营业性停车场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配建、自建、补建的室内或室外(含地下)停车场和占用道路停车泊位的临时停车场所。
第五条城市停车场是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城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城市道路交通规划编制城市停车场规划,并根据城市发展,逐步组织实施,以适应城市交通与管理的需要。
第六条凡已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大中型临街建筑停车场面积未达到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标准的,必须补建或出资另建停车场。
小型临街建筑必须按规划配建和补建非机动车停车场。
第七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协同城市规划部门制订停车场的规划,并对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监督。停车场的专项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发展相协调,有计划、有步骤发展大型专用停车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按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规定标准实行。
第八条建立规划、土地、建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的临街停车场建筑图纸会审制度。新建公共建筑必须按规定配建停车场;没有配建停车场的,市规划、土地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许可证》。
第九条居民住宅小区的建设,应当根据小区的规模、居住人口数和规划规范要求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地。
第十条停车场的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开工建筑手续。
第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点,必须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建设、城-管部门批准,并办理占道许可证,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道设置临时停车场点。
第十二条建设停车场,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控制占道,并鼓励投资者采取多种方式投资建设,谁投资、谁受益。
第十三条新建公共建筑应按规定配建停车场,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
第十四条单位内部自备停车场所,由单位投资建设,并全部对外开放,实行统一收费服务,并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纳入社会化停车场管理。
第十五条停车场建设的勘察、设计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承担停车场建设的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停车场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六条停车场应配建照明、通讯、排水、消防等设施,并按国家标准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标线,保障车辆安全进出。有条件的必须安装停车场监视设备。
第十七条停车场建设工程竣工后,须经有关部门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未经市规划、国土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改变其用途,不得缩小停车场的使用面积。
第十九条凡开办经营性收费停车场的,应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提出申请时应注明名称、位置、面积、泊位、负责人、管理人数、产权证明和平面图,并分别到工商、地税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及办理税务登记后,购置停车场标志牌,领取停车场登记本、月报表和地税部门专用发票,方可开业。
第二十条停车场实行等级管理制度。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根据停车场所处地理位置、内部设施、管理水平、服务条件和供求关系等因素,将停车场分为一、二、三级,并每年进行审查验收,颁发相应的等级合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物价部门根据停车场的等级,核定其收费标准,实行分类收费。
第二十二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履行下列职责:
(四)负责车辆查验、登记;
(五)维护场内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
(八)保持停车场环境整洁。
第二十三条所有车辆必须在停车场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停放点依次停放,并服从交通民-警和停车场管-理-员的指挥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停放时,须严格遵守停车规定,按指定的泊位或停车线停放车辆,车主应关闭电路、拉紧手制动器、锁好车门,并按标准交纳停车费。
第二十五条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和不清洁的车辆,不准进入停车场停放。
第二十六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停车场管理的监督和管理人员的.培训,督促停车场车辆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
第二十七条未经批准停用停车场或者改变停车场用途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并可从停用或改变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二十八条在停车场年度审查验收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责令整改,降低停车场等级,取消停车场等级合格证的处理。
(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二)不按核定的等级和标准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停车场年度审验中发现有严重治安、消防隐患的;
(五)发生车内物品失窃、机动车失窃、因管理原因引起火情等重大刑事、治安事件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由规划、建设、城-管、工商、地税、物价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所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停车场收费工作总结篇三
一条为加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山东省定价目录》和《潍坊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潍政发〔2015〕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车辆停放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潍坊城区(指奎文、潍城、坊子、寒亭行政区辖的城区。下同)范围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标准;潍坊城区范围内停车场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日常监管工作;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标准。
第五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根据停车场经营性质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车辆停放服务(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占用道路、医院以及专用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内部停车场提供社会服务部分等车辆停放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停车位)收费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另行制定;城市规划区域以外的游览参观点专用停车场根据相关规定另行核定收费标准。
第六条停车场开业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确定价格管理形式和停车场等级。潍坊城区的申报受理机关为停车场所在地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其他县市申报受理机关为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申报应提供下列资料: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形式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经停车场主管部门备案的登记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价格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报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潍坊城区的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或由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职权制定。
第八条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差别化费率,收费标准按照“中心高于外围、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室外高于室内、白天高于夜间”的原则,综合考虑停车场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和政府举办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
(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的原则核定。
(三)经营成本按照停车场维护、管理所需支出,在合理定岗、定员的基础上确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自主确定,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调整服务收费标准的,应当重新备案。潍坊城区的备案受理机关为停车场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其他县(市)受理机关为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条停车场经营成本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建设成本(根据投资回收期确定);
(二)管理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应缴行政事业收费等;
(三)税金(按法律法规规定);
(四)利润。
第十一条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十二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可以分别实行按小时、天、月、年或次为单位计费。
第十三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公示制度。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停车场入口和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由价格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监制的公示牌,标明停车场性质、停车场等级、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免费对象和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应当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税费。
经营者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停车者可拒付停车服务费。
第十五条除专用停车场外,其他各类停车场应对军、警用车辆、救灾和残疾人专用车辆免收服务费;医疗机构设立或租用的停车场凭当日诊疗凭证免收服务费。
第十六条为鼓励缩短车辆停放时间,提高车位周转率,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车辆停放时间不超过20分钟(含)的,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第十七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暂扣停放的车辆,连续停放超过20日(不含20日)的,按停放20日收费。
第十八条车辆停放服务内容包括停放车辆内财物免受损失;停放车辆免受损害或丢失。车主停放车辆后,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向车主出具车辆停放凭证。车辆停放凭证应当载明停车场经营者、车型、车号、停放日期、停放时间等内容。
第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管,违反规定的,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查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财政部门依法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社会反应强烈,明显不合理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纠正;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未及时纠正的,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7月31日。《关于规范停车场的设置管理及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潍价费发〔2004〕8号)和《关于加强停车场服务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行为的紧急通知》(潍价费发〔2015〕5号)同时废止。
附件:1.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形式、停车场等级认定申请表(样表)
停车场收费工作总结篇四
9月1日,省政府纠风办下发《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停车收费行为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对停车收费政策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凡由行政执法派生的停车费用由执法单位承担;在公路和城市的道路、便道停放机动车,不许收费;在医院、学校、机关及各类公共服务窗口单位停放车辆,不许收费。而对于与中央和省规定不一致或相违背的,必须立即撤销或修改并向社会公布。违反规定收费的`,停车人有权拒绝。
《通知》指出,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2015年12月22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公布取消取缔停收和规范管理收费项目的通知》,其中对停车收费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仍然存在,有的地方和部门还比较严重,群众对此反应十分强烈。
《通知》明确,各级公安、建设部门要在中央和省允许的收费停车场所树立停车收费公示牌,并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收费人员要持证上岗,佩戴收费标志,收费要出具合法的票据,严禁收费不开票据。
《通知》还要求各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公布取消取缔停收和规范管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自查活动,及时纠正存在的违规问题。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通过本地主要资讯媒体公布停车收费的有关政策规定,使群众知晓停车收费政策。
因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而被行政执法机关扣留车辆派生出停车费用,主要涉及交通部门和交管部门。昨天,记者分别采访了两个部门。
市运管处法制科有关负责人介绍,运管部门一直在执行省政府纠风办的相关规定,即因为行政执法扣留的车辆,停放在社会停车场产生的停车费用,都是。
在石家庄市区,很多道路和便道上都画着停车位,部分市民看到“在公路和城市的道路、便道停放机动车不许收费”的消息后,非常高兴。记者就此采访了市城-管委停车场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
据介绍,目前市区道路停车场是根据《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石家庄市道路停车场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过城-管部门、交管部门统一规划设置的临时性停车场所,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制定。省政府纠风办通知中“在道路停车”是指车主在公路和城市的道路、便道停放机动车,而不是在道路停车场停车。目前,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在路边临时停车是不收费的。
停车场收费工作总结篇五
1、停车场出入口道闸及附属设备以及收费标准等。
2、地下停车场(含________泊位)(附平面图)
3、停车场内的通风、电力、排水以及消防等设施。
二、受托方管理内容:
1、确保停车场的24小时安全,正常使用。
2、乙方受托期间应保证停车场24小时正常运营。
2、确保停车服务热情周到,客户满意,不得出现客户投诉现象,如出现停车纠纷等现象,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确保停车场内各安全通道、安全出口和道闸系统等的正常使用。
4、确保停车场内地面整洁无灰尘,无附着物。
5、确保从主干道进出停车场内车辆安全,并独自承担责任。
三、委托管理期限:自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到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四、其它约定
1、乙方自行办理停车场经营的相关手续,做到依法经营并独自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乙方应交付和承担停车场日常运营所发生的水费、电费及其它运营费用。(水、电费用分割见附件。)
3、乙方应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对停车场进行管理。
4、委托期内甲方不收取乙方停车场的租赁费用。
5、乙方对甲方及产权方核定的_______个车位,应予以保障。对街区大型活动及领导来访车辆的停泊予以保障并做好相关应急预案,确保街区大型活动及突发事件的车辆停泊。该条款下所有停车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6、乙方对社会车辆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费;乙方对商户户主及前往商户消费的车辆应予一定优惠,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盖章)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签字)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停车场收费工作总结篇六
: 随着科技的进步,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不断地向各种收费领域渗透,当今的停车场收费系统已经向智能型的方向转变。先进可靠的停车场收费系统在停车场管理系统中的作用越来越大。
关键字:智能停车场 收费 管理系统
随着科技的进步,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不断地向各种收费领域渗透,当今的停车场收费系统已经向智能型的方向转变。先进可靠的停车场收费系统在停车场管理系统中的作用越来越大。
非接触式ic卡停车场管理系统是一种高效快捷、公正准确、科学经济的停车场管理手段,是停车场对于车辆实行动态和静态管理的综合。从用户的角度看,其服务高效、收费透明度高、准确无误;从管理者的角度看,其易于操作维护、动化程度高、大大减轻管理者的劳动强度;从投资者角度看,彻底杜绝失误及任何形式的作弊,防止停车费用流失,使投资者的回报有了可靠的保证。
(1) 市场占有率高:将近90%;
(5) 型号齐全、配套完善:从控制主机、快速道闸、数字车辆检测器、车位引导、视频捕获图像对比、交通车流控制等等,产品种类繁多,可根据需求,进行灵活组合。
第二章 系统设计方案总则
2.1 系统功能概述
一个现代化的停车场应具有以下的详细特点:
※ 使用方便快捷。
※ 系统灵敏可靠。
※ 设备安全耐用。
使用全新概念停车场智能管理系统的该停车场项目将充分体现这几个特点。
2.2 系统的基本功能及特点
※ 智能卡具有防水、防磁、防静电、无磨损、信息贮存量大、高保密度、一卡多用等特点。rf射频感应卡操作无需刷卡,操作更为方便。
※ 全中文菜单式操作界面,操作简单、方便。
※ 完善的财务管理功能,自动形成各种报表。
※ 临时车全自动出卡,减少人员操作,自动化程度高。
※ 滚动式led中文电子显示屏提示,使用户和管理者一目了然。
※ 独特的车牌号录入、显示系统,大大提高停车场防盗措施。
※ 出卡系统存卡量不足自动提示。
※ 车辆入、出全智能逻辑自锁控制系统,严密控制持卡者进、出场的行为符合“一卡一车”的要求。
※ 具有防抬杆、全卸荷、光电控制、带准确平衡系统的高品质挡车道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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