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件销毁工作情况报告(模板6篇)
报告是指向上级机关汇报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工作情况、做法、经验以及问题的报告,报告帮助人们了解特定问题或情况,并提供解决方案或建议。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文件销毁工作情况报告篇一
10年11月初,开始接手字幕组的管理工作。工作之初,负责的方面是联络组员,分配任务,培训技术,压制上传视频,整理每月完成的视频时间,结算组员工资及其他。11年9月开始,得到更多权力,开始负责字幕组的其他方面,如联系外国听译组员及结算其报酬。
一年下来,我觉得自己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工作之初,分配任务时,未明确注意事项
最初分配任务的'时候,会出现忘记说明需要注意的事项的情况,比如视频字符限制,交稿日期,导致字幕晚交或者字符数不符标准,造成管理上的不便。由于经验不足,考虑不周,在初期这种情况出现次数较多,之后很少发生。
(2). 工资结算出错。如视频时间对不上导致多给或者少算。
在工资结算方面,出过比较大的纰漏。其中,给谷巍组多算了600余元,给刘辰一多算了1250元;给王清组少算400余元。另外,多次出现由于视频时间不对,而算错钱的情况。出现这些情况,最主要是因为自己在态度上没有认真对待,没有仔细检查核对。再次,是由于没有提前准备,时间上没有分配好,导致到月底匆忙结算。这一方面在之后的工作中有所改善。虽然错误减少,但在之后的工作却未能避免该类错误发生,问题还是出在态度上。
(3). 沟通不足
工作之初,或许是因为个人性格问题,总是避免以电话的方式交流,以至于相关信息不能够快速有效地传递至组员处。该问题随着工作时间增加,已经解决。其次,由于没有调动起主动性,导致与上级的主动沟通不够,情况没有及时反映。
(4). 重大事故反思
周媛拖欠字幕长达三个多月,我负有很大责任。一再顺延交稿日期,情况没有及时汇报,出现特殊情况未能及时想出解决方案。由于当时未考虑到后果的严重性,并且没有主动汇报情况,直接影响到了字幕组的生存问题,实属失责。
以上均为较为具体的问题。之前一直认为,我的态度是很认真的。因为我花在字幕组上面的工作时间占了我所有时间的一大部分,我付出了很多。
在写总结的之前,我又想了想这个问题。到底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错误?究其根本,或许还是一个态度问题,没有把字幕组当成真正的工作来干。更具体一点,则是不注重细节,考虑不够周全。小错误,小纰漏都是检查不仔细造成的。另外,还有一个很致命的缺点--容易想当然。总以为事情应该是这样的,没有过多考虑就信以为真。等到情况发生之后才明白,原来事情不是这样的,这时候想补救已经晚了。无论以后还能不能做这份工作,都希望以后能够多注意这两个问题并解决。
文件销毁工作情况报告篇二
废旧、过期失效民爆物品销毁管理制度
1、在使用、储存过程中,发现失效和不符合技术要求及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要及时报告公司负责人及上报公安机关备案销毁,不得使用。
2、销毁前,要将销毁物品登记造册,写好书面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说明销毁的爆炸物品名称、数量等情况,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案进行销毁。
3、销毁场地,要尽量选择在有天然屏障的隐蔽地区,要避开铁路、高压线路、地下光缆等重要建筑设施和居民区。
4、销毁工作要在白天和天气较好时进行。禁止在雷雨、暴风、大雪及风向不定的气候条件和夜晚进行销毁。
5、销毁时要设置安全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
6、销毁完毕后要仔细检查爆区周边50米范围内有无未销毁干净或剩余民爆物品,将剩余物品集中再次进行销毁。
7、销毁完毕后,所有参加销毁人员需在登记本签字确认。
文件销毁工作情况报告篇三
为进一步做好对档案的价值和保管期限的鉴定工作,加强档案销毁和移交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鉴定工作是指档案价值鉴定,即鉴别档案的保存价值并
确定其保管期限。档案的鉴定工作包括归档鉴定和复审鉴定。
二、档案鉴定应贯彻“审查从细、留存从宽”的原则,既要考虑历史发展的需要,又要服务于现实工作。
三、档案归档鉴定由档案管理部门指导归档部门进行。
四、定期组织档案复审鉴定。各单位应加强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鉴定小组,鉴定小组由本单位领导、档案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组成。
五、档案的鉴定应采用直接鉴定法,对照本单位档案保管期限表,以案卷或件为单位,根据文件内容逐卷、逐件、逐页地进行审查鉴定。
六、鉴定后应填写“档案鉴定工作表”,对保存期满经过鉴定仍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延长保管期限。对已到保管期限确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按规定进行销毁。
七、经过鉴定需延长保管期限的档案,应注意变更期限,调整档案的排架顺序。案卷内文件有变动的应重新组卷。
八、经过鉴定需要销毁的档案,应写出鉴定报告,登记销毁清册,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销毁。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销毁档案,严禁将待销毁的档案和不归档的文件资料作其他用途,更不能当废品出售。
九、销毁档案时,档案管理部门应会同业务部门派二名以上人员进行监销,有关人员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并注明销毁方式和日期。
十、档案部门应在案卷目录中注明已销毁的档案,并将鉴定工作表按编号顺序排列装订成册,连同鉴定工作报告、销毁清册等材料组成鉴定工作卷,放在全宗卷内永久保存。
十一、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在办完档案移交手续后方能离开岗位。
文件销毁工作情况报告篇四
截止。。。月份以来我所共接待社区矫正对象。。名,其中。。人属保外就医人员。。。人属假释人员,。。人属于缓刑人员。根据上级要求,我所为每一个社区矫正对象建立个人档案,并且每周最少一次电话与矫正对象沟通,充分了解其即时思想动态;每月组织不少于8小时的公益性劳动,并每月组织到司法所学习有关法律法规8小时;每个社区矫正对象每个月一次书面汇报思想动态;司法所还和每个矫正对象的家属签订矫正工作监护协议书;矫正对象有事外出还需提前向司法所做好书面请示报告;司法所每月不定期派人员会同帮教志愿者深入矫正对象所在村庄了解矫正对象的情况,发现问题加以解决。
1、在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确保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正确方向下,把将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2、以主管领导亲自抓,所长负总责,明确责任到人、分工负责。根据矫正对象所居住村的情况,调动矫正对象所在的村治调会参与,增强矫正工作的社会效果,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开展。
3、根据实际出发,分类指导,因人施教,力争社区矫正工作切合实际。同时充分发挥曙光基地的作用,安排矫正人员就业,更好的解决他们生活及精神的压力。
司法所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与上级领导部门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存在问题:工作人员少,工作量大,希望上级今后进一步加大力度,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
增加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组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优秀兄弟单位进行考察学习。
司法所 年10月1日
文件销毁工作情况报告篇五
每天都过得很充实。
在门店的工作中,我认真学习,不断摸索,用实践去丰富自己的理论知识,用'打破沙锅问到底'的精神去探究用药的疗效,积极地去熟悉门店里每个药品的用途、用量及用法等。认真地对待进店的每个顾客,耐心地给他们讲解用药的基本常识。平时能虚心地向资深的店长、同事们取经,巩固自己的理论知识。身为一名药店的营业员,除了坚守在自己的岗位上,服从门店主任的工作安排,还能不计较个人得失,能急顾客之所急,想顾客之所想。并不断致力学习与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实际的工作能力,将所学的知识发挥到实际的工作中去。
这一年里,随着公司的人事调动,从小的门店到大的门店轮岗学习中,让我除了有接触更多锻炼的机会外,也学习了许多新药,拓展了自己的知识面。此外,随机应变的能力也有所加强。期间,同事们的细心教导,让我在处理一些工作问题上,更加地得心应手。身处于医药的零售行业,作为员工,秉承公司'保证用药安全,诚信奉献社群'的宗旨。要做好保证安全地用药这一宗旨,药品质量管理和销售服务的各个环节都必须严格抓好,首先,公司在把好药品质量关上已经做了不少的工作,集团公司专门设有药品的检测机构,经过半个世纪的努力,如今我们公司的药品在本地享有'白玉无瑕,有口皆碑'的美誉。其次就是要抓好我们员工的专业素质和道德品质的质量关了。在未来的工作中,我要不断加强自己的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服务质量。
第一,由于工作经验不足,对于一些复杂的疾病,没有很好地把握最主要的矛盾,导致自己在辨证施治后的治疗效果不佳。
第二,医学方面知识的不足,对自己在用药及用量上的影响甚大。
总之,作为一名药学工作者,必须得严格要求自己,以务实的精神去工作,对待患者要耐心、细心,保持足够的工作热情,孜孜不倦地专研于医药知识,提高用药的疗效。同时要提高自己的认知感,身处于医药的零售行业,还要注重加强营销策略的学习,提高工作效益。在销售药品的同时,注重提高服务质量,让公司的品牌形象更加地深入人心,切实地去服务大众。
文件销毁工作情况报告篇六
你有听说过秘密载体销毁相关的管理规定吗?那么有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你知道多少?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秘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负责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和销毁秘密载体的所有机关、单位(以下统称涉密机关、单位)。
第四条 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涉密机关、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本机关、单位秘密载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涉密机关、单位执行本规定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
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单位执行本规定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
涉密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对本机关、单位执行本规定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章 秘密载体的制作
第七条 制作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
第八条 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部文印室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
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第九条 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第十条 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第三章 秘密载体的收发与传递
第十一条 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第十二条 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 传递秘密载体,应当包装密封;秘密载体的信封或者袋牌上应当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使用信封封装绝密级秘密载体时,应当使用由防透视材料制作的、周边缝有韧线的信封,信封的封口及中缝处应当加盖密封章或加贴密封条;使用袋子封装时,袋子的接缝处应当使用双线缝纫,袋口应当用铅志进行双道密封。
第十四条 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设有机要文件交换站的城市,在市内传递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可以通过机要文件交换站进行。
第十五条 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送往外地的绝密级秘密载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递送。
中央部级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厅级以上和解放军驻直辖市、省会(首府)、计划单列市的军级以上单位及经批准地区的要害部门相互来往的绝密级秘密载体,由机要交通传递。
不属于以上范围的绝密级秘密载体由机要通信传递。
(二)在本地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由发件或收件单位派专人直接传递。
(三)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实行二人护送制。
第十六条 向我驻外机构传递秘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通过外交信使传递。
第十七条 采用现代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四章 秘密载体的使用
第十八条 涉密机关、单位收到秘密载体后,由主管领导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机关、单位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涉密机关、单位收到绝密级秘密载体后,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组织阅读和使用,并对接触和知悉绝密级秘密载体内容的人员做出文字记载。
第十九条 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阅读和使用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在指定的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
第二十条 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
第二十一条 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第二十二条 复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三)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五)涉密机关、单位不具备复制条件的,应当到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复制秘密载体。
第二十三条 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汇编。
经批准汇编秘密文件、资料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同意。
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志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因工作确需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取保护措施,使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三)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
第二十六条 禁止将绝密级秘密载体携带出境;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携带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出境,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五章 秘密载体的保存
第二十七条 保存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
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在安全可靠的保密设备中保存,并由专人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秘密载体存放在保密设备里。
第二十九条 涉密机关、单位每年应定期对当年所存秘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秘密载体,应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
第三十条 涉密人员、秘密载体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 需要归档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法律规定归档。
第三十二条 被撤销或合并的涉密机关、单位,应当将秘密载体移交给承担其原职能的机关、单位或上级机关,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第六章 秘密载体的销毁
第三十三条 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
销毁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焚毁,化浆等方法处理;使用碎纸机销毁的,应当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碎纸机;送造纸厂销毁的,应当送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厂家销毁,并由送件单位二人以上押运和监销。
销毁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彻底销毁。
第三十五条 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涉密人员或秘密载体的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泄密隐患的,保密工作部门应当给予通报批评,所在单位应当将其调离涉密岗位。
涉密机关、单位违反本规定造成泄密隐患的,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部门或所在系统的上级保密工作机构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该机关、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书后30日内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消除泄密隐患,并向保密工作部门和保密工作机构写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或党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用于记录秘密载体收发、使用、清退、销毁的登记簿,应当由有关部门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第三十九条 国家秘密设备和产品按照《国家秘密设备、产品的保密规定》管理。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20xx年1月l日起施行,已有的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