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门头使用权 个人土地使用合同通用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合同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门头使用权 个人土地使用合同篇一
乙方(转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租赁土地范围、面积
位于________市________路________号(附图),面积按土管部门勘定的为准。
第二条 租赁土地用途
丙方开设汽车销售中心。
第三条 租赁期限
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的租金为________万元/年,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的租金为________ 万元/年。
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丙方自租赁期限开始之日起一周内,支付当年租赁费的一半给乙方,________个月后的第一周内支付当年另一半租金。这二个付款日为以后每年租金的付款日。
第五条 续租
合同期满后,该土地继续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丙方享有承租优先权。
第六条 合同终止
国家征用该土地时,合同终止。各自损失自行承担。
第七条 合同解除
1.乙、丙双方协商一致,合同解除;
3.丙方不按时支付租金且超过半年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丙方不承租该土地,赔偿乙方损失________万元;
3.乙方因其他原因造成违约的,除赔偿丙方在租赁土地上的全部基建投入(该基建投入以丙方基建完工后提供给甲、乙方的基建清单为准)外,另再赔偿丙方损失________万元。
第九条 其他
1.该租赁土地的审批手续由甲、乙方负责,丙方给予配合;
2.租赁期内未经乙方同意,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土地用途;
3.租赁期内丙方不得将租赁土地抵押给他人。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未尽事宜,甲、乙、丙三方另行协商。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二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
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门头使用权 个人土地使用合同篇二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如下商铺使用权转让合同。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1、根据《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协商由甲方将位于____县栖云北路52-29号商铺所拥有的合法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使用。
2、使用权转让期限为________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201________年____月3____日止)、使用权转让金额为197000万(壹拾玖万柒仟元整)。
3、乙方享有使用权期间拥有该商铺的一切合法使用权和转让权,有权力将商铺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干预、也不得干预第三方的合法经营,干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4、乙方享有使用权期间不得改变室内结构,妥善保管和使用室内现有设备,不得损坏。
5、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解除合同,任何一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转让总额的30%。
6、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门头使用权 个人土地使用合同篇三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总 则:
甲方愿意将其所有的部分土地使用权承包给乙方经营,乙方自愿承包经营上述土地经营开发。
甲乙双方均承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行为能力,承诺业已将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告知各自家人或共有权人。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均应及时履行协议的各自义务,不得以己方内部管理规定等原因为由对抗本协议的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原则,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二条 土地面积为 亩,其中不含荒坡、沟、路、渠、地埂、内外平台、坝塘等附属设施。土地具体坐落以双方认可的四至草图定界,并于实地以界桩、界标标明。
第三条 甲方承诺拥有该土地排他的使用权,拥有 证书,编号为 ,使用期限为 (见附件 )。如他方主张该土地的使用权或对甲方排他土地使用权提出异议影响本协议履行的,甲方应及时排除障碍。
第四条 甲方承诺本协议签署前未将本协议所指的土地发包给他方经营,未于发包土地上设立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物权及其他物权障碍。甲方承诺本协议签署后不再将发包土地承包给他方经营,不对发包土地设臵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物权及其他物权障碍。如甲方因上述行为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
第六条 乙方有权在承包土地上进行蔬菜、水果等普通农业生产经营,但不得用于种植速生桉树、飞机草、养殖牛蛙等有碍生态环境等非常规农业生产经营;不得在承包地范围内种植法律禁止种植的植物。否则视为违约,法律责任自负,且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乙方改变土地用途时应征得甲方同意,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第七条 乙方有权在承包地范围内修建水池、沟渠、道路,但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且承包期结束后不得毁坏、拆除,所有权无偿归甲方。
第八条 乙方可以在上述承包土地范围内建造临时建筑物,但必须书面如实告知甲方建筑的规模、地点等基本情况,并征得甲方同意方可建设。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
第九条 乙方不得将承包的土地转包、转租给他方使用。否则视为违约,一经查实,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
第十条 甲方自收到协议全部承包金之日起,一周内向乙方交付上述土地。甲方未按协议规定时间交付土地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交付具体土地时,双方应签署标明具体土地方位、座落、四至、面积的书面文件,并应于具体土地上实地竖立界桩界标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承包起算期以双方签署本协议日期为准。承包期以此计算为 年(大写: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亩承包 年。 第十三条 甲乙任何一方对具体土地的座落、四至、面积等提出异议的,双方应积极配合,以实地丈量勘测为准。
第十四条 乙方在承包期届满之后欲继续承包上述土地的,必须在承包期届满之前6个月向甲方提出,并重新签署承包协议,支付承包金。否则,超过承包期1天至1个月的,乙方向甲方给付原来约定的平均半年的承包金;超过承包期1个月至6个月的,乙方向甲方给付原来约定的平均1年的承包金。不给超期承包金,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承包土地的使用权,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
第十五条 甲方应协助办理当地政府向承包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甲方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乙方支付给甲方承包金标准为每年每亩 元(大写: /亩),共 亩 年,承包金总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承包期内,如物价指数、通货膨胀率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土地承包金标准不变。
第十七条 承包地周围的荒坡、蓄水坝塘等承包费另行议定。
第十八条 承包金的支付形式为银行现金支付,支付方式为签订本协议时一次性付清前 年的承包金。剩余的承包金,乙方须在自承包期开始 年之内全部付清。承包年度以土地承包之日起往后12个月计算。
第十九条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者拒绝给付承包金。乙方逾期支付承包金即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拖欠或者拒绝给付承包金的,甲方有权收回乙方承包土地使用权,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
第二十条 甲方尊重乙方以种植、养殖、畜牧、加工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农业目的而使用本协议所指土地的权利,甲方不得干预乙方依本协议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所指承包权范围不仅包括所涉土地,还包括所涉土地上一定的空间。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所涉的承包权,双方应到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确认乙方的承包权。如办理登记手续有困难的,双方应将本协议办理公证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 乙方不得将承包土地设臵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物权及其他物权障碍。如乙方因上述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且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乙方不可以将所承包的土地作为出资,与他方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开发。否则视为违约,一经查实,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
第二十五条 承包期届满之前,甲方不得将本协议所指土地另行发包给他人。承包期届满之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二十六条 乙方在承包土地经营中所产生的成果由乙方所有,包括但不限于林木、农作物、渔产品、畜牧产品、禽类产品、牧草、药材以及其他农产品和加工产品,无论是成熟未成熟、无论是成品未成品,乙方拥有排他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同时,乙方生产经营所产生的税费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拖欠、偷逃或者拒付应交税费,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若乙方用承包地种植经济林木,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林木、林地的登记造册手续,积极配合乙方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登记,获取有关权属证书,确认乙方的林木所有权。
第二十八条 承包期满,承包土地上附着的建筑物、生产设备等财产,除了道路、水池、水窖、沟渠抽水站及抽水设施以外,乙方有权拆除。
第二十九条 承包期满,承包土地上附着的农作物为未成熟或未到收获期的,乙方有权要求承包期延长至农作物成熟收获之时。超过承包期限时间的承包金,按已经承包年度每天平均承包金计付。
第三十条 乙方在承包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商标、专利、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及无形资产,其所有权由乙方所有。乙方拥有排他的申请、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收取承包费的权利;
(二)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依照本承包协议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甲方有权制止乙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甲方应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七)甲方有义务为乙方争取国家给予当地的各项优惠政策;
(九)甲方应当积极提供水利、电力等设施便利给以方使用,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乙方应当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四)乙方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五)乙方的承包经营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法律法规;
(六)乙方有根据本协议及时支付土地承包的义务;
(七)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优先录用当地农民参加乙方的工作;
(十)乙方对其林木、农作物或其他经营活动进行封闭式管理的,甲方或其他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第三十三条 本承包协议签署后,双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也不得因双方的分立、合并或组织结构发生变更而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第三十四条 甲乙两方任何一方发生分立、合并或组织结构发生变更,或发生重大诉讼,或发生重大财务危机,可能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三十五条 甲乙两方任何一方不得指使、误导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涉土地承包经营或者变更、解除本承包协议。
第三十六条 由于地震、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完全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不可抗力的详细情形,提供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及有关证明材料,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的履行问题。
第三十七条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国家因环境保护、国 防 建 设、公用事业等目的征用本协议承包土地,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国家给予的补偿费用应优先弥补乙方的损失。
第三十九条因国家政策调整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应就有关损失充分协商解决,达不成协议的,应由双方平均分担损失。上述损失仅包括直接投入产生的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及预期收益。
第四十条 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为全部土地承包金的 %。
第四十一条 本协议签署后,甲乙两方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违约一方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间接损失以及守约方依本协议应当取得的预期收益。
第四十二条 在承包期内,甲乙双方无论哪一方更换联系电话号码或住址,都应当即时告知对方,以便及时取得联系。
甲乙两方任何一方在三个月内无法取得联系、不知所踪,即视为违约。甲方违约,乙方有权索要违约金;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索取违约金。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本协议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设计,不得解释为限制协议内容。
第四十四条 本协议取代此前双方达成的任何书面口头协议,上述书面口头协议不再发生法律约束力。
第四十五条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交接记录等,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上述补充协议等文件不得与本协议的基本原则发生冲突或抵触,其对本协议有关内容进行明确化,具体化的,以其为准。补充协议等文件之间发生冲突的,以后出具的文件优先于前出具的文件。
第四十六条 双方对本协议的理解发生冲突的,应根据本协议的目的和基本原则,诚实善意进行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协议部分无效或不被法律认可,不影响其它部分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八条 因本协议的签署、履行、续展、变更、解释、终止、解除等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争议发生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仍无法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有权提请仲裁解决。仲裁机构为元谋县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为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四十九条 发生争议后,任何一方暂不提请仲裁,不意味着放弃仲裁权,也不意味着将来不提请仲裁。
第五十条 本协议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协议签字后即刻生效,双方完全履行完各自义务后自动失效。
第五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约定后作为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本协议共伍页,壹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附件:甲乙双方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甲方代表人签字: 乙方代表人签字:
联 系 电 话: 联 系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门头使用权 个人土地使用合同篇四
劳务承包人(简称乙方):
(1)本工程属二层基础,一层商品住宅楼,前后和东山墙为37cm砖,西山墙为24cm砖,开挖深,宽,要求40cm素土,30cm三七灰土,楼顶为楼板棚顶,上面用架木做造型,上楼板属于甲方。
(2)上下水、暖、电、刮瓷、油顶、不属于本合同范围,白灰属于乙方,室内房心土由甲方供应。
(3)建筑面积按前墙的长乘以面积的宽为平方米,其中前墙长为 米乘宽 米,另加前后出檐 公分,一层面积共计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
(4)本合同承包为包工不包料形式,所有建筑用料由甲方提供,且甲方需保证三通,水通、电通、路通、包括用料的保障。
(1)开工时预付40%的工程款及其生活费:
(2)一层顶封后预付40%的工程费。
(3)其余20%的工程款项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次性付清。
(1)本工程质量归双方研究要求达成合格,内墙为砂灰墙面。
(2)本工程按图纸施工,中途需改动的地方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方可操作。
(3)由于甲方材料不合格,造成的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乙方造成的质量不合格问题由乙方承担。
(1)乙方有责任教育工人严格控制执行操作规程,安全施工,防炎,防盗。
(2)在施工过程中,因甲方材料不足,水不通,电不通,造成的务工损失由甲方负责。
(3)安全问题由甲方造成的安全问题由甲方负责,由乙方造成的安全问题由乙方负责。
(2)工程未验收,甲方提前使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它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待工程结束后由甲方付款剩余款项而自行终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门头使用权 个人土地使用合同篇五
总 则
甲方愿意将其所有的部分土地使用权承包给乙方经营,乙方自愿承包经营上述土地经营开发。甲乙双方均承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行为能力,承诺业已将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告知各自家人或共有权人。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均应及时履行协议的各自义务,不得以己方内部管理规定等原因为由对抗本协议的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原则,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 土地
第一条 甲方发包的土地位于 荒山开荒地。
第二条 土地面积为亩,其中不含荒坡、沟、路、渠、地埂、内外平台、坝塘等附属设施。土地具体坐落以双方认可的四至草图定界,并于实地以界桩、界标标明。
第三条 甲方承诺拥有该土地排他的使用权,拥有 证书,编号为 ,使用期限为 (见附件)。如他方主张该土地的使用权或对甲方排他土地使用权提出异议影响本协议履行的,甲方应及时排除障碍。
第四条甲方承诺本协议签署前未将本协议所指的土地发包给他方经营,未于发包土地上设立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物权及其他物权障碍。甲方承诺本协议签署后不再将发包土地承包给他方经营,不对发包土地设臵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物权及其他物权障碍。如甲方因上述行为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
第二章 土地用途
第六条乙方有权在承包土地上进行蔬菜、水果等普通农业生产经营,但不得用于种植速生桉树、飞机草、养殖牛蛙等有碍生态环境等非常规农业生产经营;不得在承包地范围内种植法律禁止种植的植物。否则视为违约,法律责任自负,且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乙方改变土地用途时应征得甲方同意,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第七条 乙方有权在承包地范围内修建水池、沟渠、道路,但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且承包期结束后不得毁坏、拆除,所有权无偿归甲方。
第八条乙方可以在上述承包土地范围内建造临时建筑物,但必须书面如实告知甲方建筑的规模、地点等基本情况,并征得甲方同意方可建设。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
第九条 乙方不得将承包的土地转包、转租给他方使用。否则视为违约,一经查实,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
第十条 甲方自收到协议全部承包金之日起,一周内向乙方交付上述土地。甲方未按协议规定时间交付土地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交付具体土地时,双方应签署标明具体土地方位、座落、四至、面积的书面文件,并应于具体土地上实地竖立界桩界标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承包起算期以双方签署本协议日期为准。承包期以此计算为 年(大写: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亩承包 年。 第十三条甲乙任何一方对具体土地的座落、四至、面积等提出异议的,双方应积极配合,以实地丈量勘测为准。
第十四条乙方在承包期届满之后欲继续承包上述土地的,必须在承包期届满之前6个月向甲方提出,并重新签署承包协议,支付承包金。否则,超过承包期1天至1个月的,乙方向甲方给付原来约定的平均半年的承包金;超过承包期1个月至6个月的,乙方向甲方给付原来约定的平均1年的承包金。不给超期承包金,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承包土地的使用权,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
第十五条甲方应协助办理当地政府向承包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甲方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四章 承包金及支付方式
第十六条 乙方支付给甲方承包金标准为每年每亩 元(大写: /亩),共 亩 年,承包金总计人民币 元(大写:元)。承包期内,如物价指数、通货膨胀率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土地承包金标准不变。
第十七条 承包地周围的荒坡、蓄水坝塘等承包费另行议定。
第十八条 承包金的支付形式为银行现金支付,支付方式为签订本协议时一次性付清前 年的承包金。剩余的承包金,乙方须在自承包期开始年之内全部付清。承包年度以土地承包之日起往后12个月计算。
第十九条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者拒绝给付承包金。乙方逾期支付承包金即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拖欠或者拒绝给付承包金的,甲方有权收回乙方承包土地使用权,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
第五章 承包权
第二十条甲方尊重乙方以种植、养殖、畜牧、加工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农业目的而使用本协议所指土地的权利,甲方不得干预乙方依本协议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所指承包权范围不仅包括所涉土地,还包括所涉土地上一定的空间。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所涉的承包权,双方应到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确认乙方的承包权。如办理登记手续有困难的,双方应将本协议办理公证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乙方不得将承包土地设臵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物权及其他物权障碍。如乙方因上述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且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四条乙方不可以将所承包的土地作为出资,与他方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开发。否则视为违约,一经查实,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
第二十五条 承包期届满之前,甲方不得将本协议所指土地另行发包给他人。承包期届满之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六章 成果权
第二十六条乙方在承包土地经营中所产生的成果由乙方所有,包括但不限于林木、农作物、渔产品、畜牧产品、禽类产品、牧草、药材以及其他农产品和加工产品,无论是成熟未成熟、无论是成品未成品,乙方拥有排他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同时,乙方生产经营所产生的税费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拖欠、偷逃或者拒付应交税费,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若乙方用承包地种植经济林木,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林木、林地的登记造册手续,积极配合乙方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登记,获取有关权属证书,确认乙方的林木所有权。
第二十八条 承包期满,承包土地上附着的建筑物、生产设备等财产,除了道路、水池、水窖、沟渠抽水站及抽水设施以外,乙方有权拆除。
第二十九条承包期满,承包土地上附着的农作物为未成熟或未到收获期的,乙方有权要求承包期延长至农作物成熟收获之时。超过承包期限时间的承包金,按已经承包年度每天平均承包金计付。
第三十条乙方在承包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商标、专利、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及无形资产,其所有权由乙方所有。乙方拥有排他的申请、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七章 权利义务
第三十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收取承包费的权利;
(三)甲方有权制止乙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七)甲方有义务为乙方争取国家给予当地的各项优惠政策;
(九)甲方应当积极提供水利、电力等设施便利给以方使用,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乙方应当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五)乙方的承包经营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法律法规;
(六)乙方有根据本协议及时支付土地承包的义务;
(七)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优先录用当地农民参加乙方的工作;
(十)乙方对其林木、农作物或其他经营活动进行封闭式管理的,甲方或其他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第三十三条本承包协议签署后,双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也不得因双方的分立、合并或组织结构发生变更而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第三十四条 甲乙两方任何一方发生分立、合并或组织结构发生变更,或发生重大诉讼,或发生重大财务危机,可能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三十五条 甲乙两方任何一方不得指使、误导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涉土地承包经营或者变更、解除本承包协议。
第八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六条由于地震、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完全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不可抗力的详细情形,提供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及有关证明材料,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的履行问题。
第三十七条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国家因环境保护、国防建设、公用事业等目的征用本协议承包土地,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国家给予的补偿费用应优先弥补乙方的损失。
第三十九条因国家政策调整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应就有关损失充分协商解决,达不成协议的,应由双方平均分担损失。上述损失仅包括直接投入产生的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及预期收益。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为全部土地承包金的 %。
第四十一条本协议签署后,甲乙两方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违约一方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间接损失以及守约方依本协议应当取得的预期收益。
第四十二条 在承包期内,甲乙双方无论哪一方更换联系电话号码或住址,都应当即时告知对方,以便及时取得联系。
甲乙两方任何一方在三个月内无法取得联系、不知所踪,即视为违约。甲方违约,乙方有权索要违约金;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索取违约金。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协议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设计,不得解释为限制协议内容。
第四十四条 本协议取代此前双方达成的任何书面口头协议,上述书面口头协议不再发生法律约束力。
第四十五条本协议签署后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交接记录等,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上述补充协议等文件不得与本协议的基本原则发生冲突或抵触,其对本协议有关内容进行明确化,具体化的,以其为准。补充协议等文件之间发生冲突的,以后出具的文件优先于前出具的文件。
第四十六条 双方对本协议的理解发生冲突的,应根据本协议的目的和基本原则,诚实善意进行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协议部分无效或不被法律认可,不影响其它部分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八条因本协议的签署、履行、续展、变更、解释、终止、解除等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争议发生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仍无法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有权提请仲裁解决。仲裁机构为元谋县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为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四十九条 发生争议后,任何一方暂不提请仲裁,不意味着放弃仲裁权,也不意味着将来不提请仲裁。
第五十条 本协议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协议签字后即刻生效,双方完全履行完各自义务后自动失效。
第五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约定后作为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本协议共伍页,壹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附件:甲乙双方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甲方代表人签字: 乙方代表人签字:
联 系 电 话: 联 系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门头使用权 个人土地使用合同篇六
乙方:____
基地入驻企业都必须签订本协议,作为入驻合同的补充协议。
1、乙方所有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管理及操作人员必须取得国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对应特种设备种类的证书。无证人员不得操作特种设备。证书报送甲方统一管理。
2、对特种设备的管理必须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
3、乙方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组织学习,确保操作人员完全按照制度及规程操作。
1、甲方承担设备的定期检验费用。甲方交给乙方,乙方在使用期间设备的一切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造成设备的损坏,必须马上联系进行维修,并记录损坏情况及维修内容。维修记录报甲方存档。
1、入驻企业不得在基地场(厂)内自行安装特种设备,如生产需要必须安装的,需要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设备种类、型号、数量,安装位置及生产用途等信息。
2、甲方同意乙方按照申请内容自行安装的,乙方必须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执行特种设备审批程序报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安装并注册,并把注册档案报送甲方备案。
3、乙方自行安装的特种设备,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合同终止后,乙方须拆除自行安装的特种设备并还原现场。
1、甲方给乙方提供的特种设备都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并且办理了正常审批注册手续,经过正规特种设备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甲方交给乙方的以上特种设备完好,运行状况良好。
2、乙方未遵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给甲乙双方造成的行政及经济处罚,一切由乙方承担。
3、乙方在使用特种设备中发生的安全事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1、乙方使用的特种设备有
2、安全管理人员:
3、作业人员共人: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一份,报有关部门贰份。
甲方(盖章):______乙方(盖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____法定代表人/代理人: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门头使用权 个人土地使用合同篇七
住址: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农村土地使用经营权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甲方将其承包经营位于细柳街办南xx西户公路以东的 亩拥有使用经营权的土地转 让给乙方(具体面积以。坐落(四至)东: ,南: , 西: 。面积 (亩)
二、转让期限:转让的土地使用经营权年限为长期。在国家和其他企业征用该土地时该合同自动终止。但其地面附着物及由此衍生的收益归受让方所有。
三、转让费:该宗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及所有地面附着物赔偿总计人民币陆万元整。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由乙方一次性以现金形式付给甲方。
四、转让土地的交付时间和方式:甲方应于乙方交付转让金之日将转让土地交付乙方。
、乙方获得土地使用权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转让、建房经营收益,经营决策、地面附着物处置等权利。其一切收益归乙方所有,甲方不予干涉。
2、由于该宗土地无法与原始土地发包方办理使用权转移手续,若乙方在以后对该土地使用权及地面附着物权益处分时,如需甲方协助,甲方应给予乙方提供土地承包原始资料等方面的配合。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转让合同金额的三倍。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确定。
1、2条款的赔偿责任。
七、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乙方交付转让金后生效。
八、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鉴证方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