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工作计划模板
计划是人们为了实现特定目标而制定的一系列行动步骤和时间安排。通过制定计划,我们可以更好地实现我们的目标,提高工作效率,使我们的生活更加有序和有意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计划书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最新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工作计划模板篇一
一是打好场馆建设收官战。确保55个竞赛场馆中45个于3月底前完工,其余10个于10月底前完工,亚运村、亚残运村和4个分村于12月底前验收交付。
杭州奥体中心体育馆、游泳馆
二是打好场馆化运行阵地战。2021年赛事筹办将全面转入场馆化运行阶段,场馆将成为筹备工作的基本单位和主要阵地。要加快建立以场馆团队为基础的赛事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各竞赛场馆运行详细设计方案。
三是打好重大项目突击战。聚焦重点、精准发力,推动重要里程碑和重大节点性任务高质量完成,选定开闭幕式导演和主创团队,确定^v^采集和火炬传递方案,严格按时间节点有序推进里程碑事件。
四是打好品牌运行立体战。持续提升亚运品牌价值,进一步扩大在全国和亚洲的影响力。
五是打好赛时保障基础战。健全疫情防控等风险管理机制,密切关注东京奥运会等国际赛事动态,开展风险识别和评估,编制应急计划。加快赛会后勤保障体系建设。
2020东京奥运会的前景至今仍扑朔迷离
六是打好城市亚运整体战。继续聚焦“办好一个会,提升一座城”,深入实施《亚运城市行动计划纲要》,坚持问题导向,细化项目清单,发挥“比学赶超”作用,协调推荐“八大行动”,推进社会治理提升、基础设施建设、市容市貌改善、生态环境治理、无障碍环境建设、深化文明创建、弘扬志愿精神工作,切实做到赛时保障有力,城市运转高效。
最新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工作计划模板篇二
全国人大常委会12月25日表决通过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将于20xx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20xx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第三条 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应当按照“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支持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
第五条 国务院根据公民基本文化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并调整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结合当地实际需求、财政能力和文化特色,制定并调整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
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综合协调机制,指导、协调、推动全国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承担综合协调具体职责。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的统筹协调,推动实现共建共享。
第七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根据其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第八条 国家扶助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协调发展。
第九条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流动人口等群体的特点与需求,提供相应的公共文化服务。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共文化服务与学校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教育功能,提高青少年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科技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作用,推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传播技术,提高公众的科学素养和公共文化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公共文化服务。
对在公共文化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本法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主要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职工)书屋、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等。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设施目录及有关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城乡规划,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省级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状况、环境条件、文化特色,合理确定公共文化设施的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形成场馆服务、流动服务和数字服务相结合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
公共文化设施的选址,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符合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和特点,有利于发挥其作用。
第十六条 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重新确定建设用地。调整后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准,规划和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
第十七条 公共文化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环保、节约的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配置无障碍设施设备。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政府可以采取新建、改建、扩建、合建、租赁、利用现有公共设施等多种方式,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推动基层有关公共设施的统一管理、综合利用,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不得将公共文化设施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改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重建、改建的公共文化设施的设施配置标准、建筑面积等不得降低。
第二十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置和更新必需的服务内容和设备,加强公共文化设施经常性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公共文化设施的正常使用和运转。
第二十一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建立公共文化设施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和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的年报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公共文化设施及公众活动的安全评价,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备和人员,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和公众活动安全。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有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制度,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评价结果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四条 国家推动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根据其功能定位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吸收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和公众参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建、捐建或者与政府部门合作建设公共文化设施,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众在使用公共文化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损坏公共设施设备和物品。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支持开展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完善服务项目、丰富服务内容,创造条件向公众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文艺演出、陈列展览、电影放映、广播电视节目收听收看、阅读服务、艺术培训等,并为公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国家鼓励经营性文化单位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文化活动。
第三十条 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加强资源整合,建立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充分发挥统筹服务功能,为公众提供书报阅读、影视观赏、戏曲表演、普法教育、艺术普及、科学普及、广播播送、互联网上网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等公共文化服务,并根据其功能特点,因地制宜提供其他公共服务。
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者提供培训服务等收取费用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公示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临时停止开放的,应当及时公告。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
第三十三条 国家统筹规划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络,建设公共文化信息资源库,实现基层网络服务共建共享。
国家支持开发数字文化产品,推动利用宽带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卫星网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数字化和网络建设,提高数字化和网络服务能力。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因地制宜提供流动文化服务。
第三十五条 国家重点增加农村地区图书、报刊、戏曲、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网络信息内容、节庆活动、体育健身活动等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促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面向农村提供的图书、报刊、电影等公共文化产品应当符合农村特点和需求,提高针对性和时效性。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人员流动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区域以及留守妇女儿童较为集中的农村地区,配备必要的设施,采取多种形式,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公民主动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自主开展健康文明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地方各级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支持和帮助。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居民的需求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并协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和需要,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职工文化生活。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面向在校学生的公共文化服务,支持学校开展适合在校学生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促进德智体美教育。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支持军队基层文化建设,丰富军营文化体育活动,加强军民文化融合。
第四十条 国家加强民族语言文字文化产品的供给,加强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民族语言文字译制及其在民族地区的传播,鼓励和扶助民族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支持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性意见和目录。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指导性意见和目录,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购买的具体项目和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捐赠产品等方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第四十三条 国家倡导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文化志愿服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文化志愿服务机制,组织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文化志愿活动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并建立管理评价、教育培训和激励保障机制。
第四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公共文化服务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安排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增加投入,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重点扶助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开展公共文化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经济发达地区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提供援助。
第四十七条 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补助。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资本依法投入公共文化服务,拓宽公共文化服务资金来源渠道。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第五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捐赠财产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公共文化服务基金,专门用于公共文化服务。
第五十一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任务和服务人口规模,合理设置公共文化服务岗位,配备相应专业人员。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文化专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志愿者到基层从事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第五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社会组织,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发展。
第五十四条 国家支持公共文化服务理论研究,加强多层次专业人才教育和培训。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加强绩效考评,确保资金用于公共文化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五十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反映公众文化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和有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确定补贴或者奖励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公共文化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宣传报道,并加强舆论监督。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未履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重建公共文化设施的;
(四)滥用自己职权、玩忽职守、徇私和舞弊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占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众开放的;
(二)未公示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三)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符的服务活动的;
(二)对应当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三)收取费用未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挪作他用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损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境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从事公共文化服务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本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最新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工作计划模板篇三
依照健康教育工作规范要求,做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各项工作任务。围绕甲型流感、艾滋病、结核病、肿瘤、肝炎等重大传染病和慢性病,结合各种卫生日主题开展宣传活动。特别是积极开展“世界结核病日”、“世界卫生日”、“全国预防接种日”、“防治碘缺乏病日”、“世界无烟日”、“世界艾滋病日”等各种卫生主题日宣传活动。继续做好针对农民工、外出打工和进城务工人员的艾滋病防治项目传播材料的播放工作.根据《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开展群众性的健康安全和防范教育,提高群众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加强健康教育网络信息建设,促进健康教育网络信息规范化。加强健康教育档案规范化管理。
(一)、 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健教工作网络
完善的健康教育网络是开展健康教育工作的组织保证和有效措施,x年我们将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调整充实健康教育志愿者队伍,加强健康教育志愿者培训;组织人员积极参加市、区、疾控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提高健康教育工作者自身健康教育能力和理论水平;将健康教育工作列入中心工作计划,把健康教育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加大经费投入
计划x年购置新的照相机、电脑、打印机等设备,印制健康教育宣传材料,保障健康教育工作顺利开展。
(三)、 计划开展的健康教育活动
1、举办健康教育讲座
每月定期开展健康教育讲座,全年不少于12次。依据居民需求、季节多发病安排讲座内容,按照季节变化增加手足口、流感等流行传染病的内容选择临床经验相对丰富、表达能力较强的医生作为主讲人。每次讲座前认真组织、安排、通知,在讲座后接受咨询、发放相关健康教育材料,尽可能将健康知识传递给更多的居民。(后附健康教育讲座安排表)
2、开展公众健康咨询活动
利用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世界卫生日、全国碘缺乏病日、世界无烟日、全国高血压日、世界精神卫生日、世界糖尿病日、世界艾滋病日等各种健康主题日和辖区重点健康问题,开展健康咨询活动,并根据主题发放宣传资料。
最新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工作计划模板篇四
高铁是新事物,配置了众多客运新设备,对客运工作也有新的要求,为了应对高铁车站的新要求,切实认真的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加强高铁理论知识的学习,尽快熟悉掌握客服系统作业流程以及应急*台使用方法;熟悉人工售票窗口售票、改签、取票等操作。做到以熟练的理论知识联系工作实际为指导思想,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
客运业务水*、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和应急处理能力得到大幅提高。
在客运职工的日常基础管理中,深入开展各项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加强现场安全控制和检查,强化职工两纪一化执行,严肃作业纪律、劳动纪律,将各项规章制度细化并落实到岗,责任到人,将安全责任落实与收入、奖罚紧密挂钩,以考核促规范,以考核促管理。杜绝的事故发生,确保了旅客运输的安全。
春运前积极组织职工对“春图”以及春运各项有关规定的学习。进行了路风专题教育,组织职工学习路风有关规定,记名传达了直属站“十条禁令”、强化售票人员“七不准”的落实,并实行路风领导承包责任制,杜绝了春运期间路风事件的发生。
针对进入春运以来,下车农民工旅客的逐渐增多的情况,合理布置人员在出口处设立咨询台,安排专人向下车的农民工旅客宣传农民工团体票的购票办法,现场接受农民工旅客的购票咨询。并亲自或组织专人指导旅客使用自动售票机买票、取票,候车室内为旅客提供流动茶水、帮助困难旅客等实行人性化服务,及时向有需要的旅客提供服务,对重点旅客和遇到困难的旅客及时提供帮助。春运期间无路风事件发生,充分展现了xx站客运职工在“服务旅客,争先创优”活动中为旅客服务的风采。
由于我*日里对业务的钻研和工作一贯积极负责的表现。20xx年被评为先进个人、20xx年获得先进党员的荣誉,并多次被评xx站“春运排头兵”、“路风先进个人”等称号。
随着铁路的改革和发展,各种新设备和新技术的不断应用,对高铁客运值班员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我一定会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客运工作的业务技能,争做一名优秀的客运值班员。这次技师考试如果能通过,我会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如既往的努力表现,充分发挥好技师在行车岗位的作用。如果没有通过,说明我距离客运值班员技师还有一定差距,我也丝毫不会气馁,今后要处处高标准、严要求,积极工作,更加刻苦学习,努力提高个人业务素质,争取早日通过技师的各项考试。
最新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工作计划模板篇五
各位领导、同志们:
上午好!
首先,让我代表就业科、再就业办,我演讲的题目是―《用责任和智慧为劳动者就业服务》。
就业如同民生,“安居乐业”从来就是人们的美好愿望。
今年4月,《中国就业论坛》在北京举办,国际劳工组织官员索马维亚说:最重要的是,让劳动者获得体面的生产性的工作。给人“体面劳动”,要实现这一目标,作为正处在改革攻坚阶段的中国谈何容易。从全国情况看:底,16岁以上劳动力亿人,从业人员仅亿人。城镇登记失业人数800万人,农村富余劳动力亿人;至20的六年间,国有企业累计出现下岗职工2818万人,仍有近三分之一的人未实现再就业。我市的就业再就业形势也不容乐观,新成长劳动力的初次就业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矛盾相互交织,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压力加大,需要安置就业的劳动力达到50余万人,“4050”人员就业、妇女就业、残疾人就业成为难点,这些问题表明,我市的就业再就业任务十分艰巨。
近三年来,通过各方面的努力,“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劳动就业新机制逐步形成,通过实施再就业援助工程,积极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加大劳务输出与劳务合作,努力发展壮大全市经济,使4万多城镇失业人员实现了就业,每年新增转移就业农民都在7万人以上。在政府和社会的援助下,有3174名“4050”人员在“公益性”就业岗位实现了再就业,有1135人持《再就业优惠证》申办了个体经营执照,有1427人享受到减免费税的优惠,有74人获得小额贷款扶持。我市的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通过组织培训和政策宣传,一大批下岗失业职工转变了就业观念,掌握了新的就业技能,重新实现了再就业。在就业政策和社会舆论的引导下,很多下岗职工失业不失志,靠自强自立、靠顽强拼搏、靠社会支持,实现了人生理想和社会价值,全市涌现了唐殿红、韩凤鸣、赵成瑞、张晓丽等一批再就业明星,他们的再就业事迹生动感人,催人奋进。宽城县下岗女工唐殿红,在孟子岭乡的大山沟里承包亩荒山,靠向亲友借钱,先后投入了16万多元,栽种、嫁接大枣、大扁杏、桃树、板栗万棵,栽种其他树木1万余株;靠一锨一镐修山路1公里;在山上闸沟修建两个小型蓄水库,养鱼5000多条;自行铺设自来水管道3000多米;靠人拉肩扛架设低压线路1200多米。她和爱人常年吃住在山上,艰苦创业三年多,饱受了风霜雨露、冬寒夏暑,她以顽强的毅力挺住了,如今,山梁变绿,桃树、大枣已经结出果实,欢快的鱼儿在水中跳跃、嬉戏,一个近千亩的经济林场展现在人们面前。唐殿红不但自己安置了30多人就业,还带动了邻村一些农民承包起了荒山。当省新闻媒体两名记者去了解她的事迹时,她们被感动了,她们在山上吃住了两天,每谈到生动之处,她们就和唐殿红一起流下了眼泪。我局两次派人去实地考察,并给予了大力扶持,面对着局里去看望她的领导,她感慨地说:“荒山不利用也是浪费。”试想,有这样思想境界的人怎能干不出一翻事业?!在我们了解的下岗职工中,有这样思想境界的又何止唐殿红一人。
最新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工作计划模板篇六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建立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的执法监察机制,维护国土资源管理良好秩序。根据《^v^土地管理法》、《^v^矿产资源法》、《省实施〈^v^土地管理法〉办法》、《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省土地监察条例》、^v^《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v^《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个人遵守或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动态巡回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查处的执法活动。
第三条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必须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依法行政。
第五条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区内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对基层国土资源所(分局)动态巡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考核。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和基层国土资源所(分局)具体承担本辖区的动态巡查工作。
第六条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巡查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基层国土资源所(分局)动态巡查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二)检查基层国土资源所(分局)动态巡查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检查基层国土资源所(分局)动态巡查的效果;
(四)检查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批后使用情况;
(五)检查土地出让合同和矿业权出让合同执行情况;
(八)其他需要巡查的内容。
第七条基层国土资源所(分局)巡查的主要内容:
(二)检查本辖区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批后使用情况;
(三)检查本辖区内土地出让合同和矿业权出让合同执行情况;
(四)检查本辖区内无证、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五)其他需要巡查的内容。
第八条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和基层国土资源所(分局)应当配备动态巡查必需的交通工具和办案设备,保证动态巡查工作正常开展。
第九条开展动态巡查工作应当合理划定巡查责任区域,落实巡查责任人,明确巡查周期,及时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和基层国土资源所(分局)每周对辖区内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不少于2次。节假日期间应当加强巡查。
城乡结合部、公路干线两侧、村庄周围、基本农田保护区、各工业园区、重点矿区、矿产资源禁采区等,应当作为巡点区域,加大巡查密度。
第十条开展互查、抽查、联查等方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由国土资源监察大队统一组织,定期抽调各基层国土所(分局)人员进行集中巡查。每月组织一次各国土所(分局)互查,并把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巡查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
第十二条对动态巡查中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及时进行制止,做好现场调查、勘测笔录、拍照、取证等工作,及时下达《责令停止土地(矿产)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做好相关处置和报告、联系工作。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制止率必须达到95%以上,并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对群众举报、动态巡查等发现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安监、*、电力等有关部门。
对继续抢建的,应当查封其建筑材料、施工工具、设备。仍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对抢建部分的建筑物、构筑物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违法建筑物拆除必须报请所在地乡镇*组织实施,也可经乡镇*同意后,由基层国土所(分局)负责组织实施。县、乡(镇)两级*指定较大规模的专项拆违行动由县、乡(镇)两级*组织实施,执法人员由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统一调配。
第十三条对重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和因受到阻力,干扰、制止后继续抢建等原因难以制止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以及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在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级平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对本地区动态巡查的情况、国土资源违法态势、国土资源违法数据,应当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向本级*、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和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对在巡查责任区内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发现及时,三个工作日内发现率必须达到95%以上。
对群众举报、动态巡查等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须立案查处的,应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及时上报,依法立案,案件查处率必须达到95%以上。
第十五条建立动态巡查台帐和统计制度。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应建立完备的巡查台帐,在巡查记录表中详实记录每次巡查的时间、范围、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及处理情况,对巡查活动的有关数据进行登记。
巡查记录表一经登记核实后,不得擅自更改,并应归档备查。
各基层国土所(分局)巡查情况按月进行统计汇总,并在下月开始第一个工作日内上报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
第十六条建立巡查报告制度。各基层国土资源所(分局)应按《县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若干意见》(仙土资[___]21号)有关规定,对本辖区内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及时进行立案查处。对巡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在立案查处的同时应向上一级^v^门报告,并专报于当地*,不得瞒报、虚报、拒报。
第十七条建立联合巡查制度。各基层国土资源所(分局)加强同乡镇(街道)、相关部门的配合。建立健全村级国土资源协管员制度,发挥村级协管员作用,使其积极协同和参与巡查工作,综合预防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十八条县局每年不定期组织对国土资源所(分局)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的检查考核,并随机抽查。
基层国土所(分局)每月内必须对所辖行政村范围执法监察动态巡查情况全面检查一次。
第十九条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建立动态巡查责任制落实与年终考核相挂钩的奖惩机制。对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年度评先资格。
发现违法用地行为后,不认真登记台帐,应巡查到位而未巡查到位,未依法查处的,发现一次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批评,并扣发1个月工作奖金;发现二次的,对相关责任人员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扣发1季度工作奖金;发现三次以上的(含三次),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戒免谈话,并扣发半年工作奖金。
在巡查过程中,对责任心不强,巡查不认真,与违法当事人相互勾结、串通,知情不报,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组织处理,并扣发工作奖金。
组织处理按情节轻重分为:停职检查(待岗)、调整工作岗位、免职、辞退等方式。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最新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工作计划模板篇七
一、上年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健康档案的建立,存在电子档案的录入与纸质档案不同步现象,建档率低,致使各项重点人群的筛查率低于理论数字。
2、健康教育及健康咨询活动次数未达到项目要求。
3、由于慢病患者外出,致使慢病管理频次及管理率不达标。
4、由于村卫生室人员业务能力有限,慢病随访和其电子录入工作未能及时完成,个别随访无意义,甚至不真实。
5、与门诊大夫未配合好,档案未很好的利用,大多数成了“死档”,失去了建档的意义。
6、由于仪器及试剂等原因,65岁老年人体检中的辅助检查工作未完成。
二、20__年的工作目标:
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国家切实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的重要方法和惠民政策,通过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对居民健康问题实施干预,减少主要健康危险因素,有效预防和控制主要传染病及慢性病,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使全体居民逐步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三、长期工作安排:
1、健康档案。继续建立健全信息化档案,及时更新档案,并做好保密。在上一年度工作的基础上将继续完善返乡及流入等人群健康档案的建立工作。
2、慢性病管理。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至少四次面对面的随访,定期进行咨询服务和用药指导,并及时对其电子录入,尤其是高血压人群,应分级及时按月做好随访工作。利用随访宣传防病知识,使农民对重点慢性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并做好资料汇总和信息上报。对慢病的管理率达80%以上,慢病的控制率达25%。对35岁以上人群实行门诊首诊测血压,测血压率达100%。同时加大筛查重点人群,对确诊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并做好门诊日志记录。
3、健康教育工作。要真实,有意义。
在原有的基础上,结合季节防病重点,每月更换一次室外及室内健康教育宣传栏的内容,印刷发放健康教育资料,覆盖率达60%以上;要求相关人员在上门访视时进行相关健康知识的宣传,使居民基本卫生常识知晓率达80%以上;组织动员孕妇及3岁以下儿童家长参加我院举办的孕妇和儿童健康教育讲座;孕妇在孕早期或中期接受一次健康教育的覆盖率达到85%以上,3岁以下儿童家长覆盖率达到85%以上。每个月进行一次健康知识讲座;每个月利用集市开展一次健康咨询活动;每天循环播放音像资料不少于六种;提供不少于十二种的印刷资料,居民覆盖率达30%以上;居民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健康知识的知晓率达60%以上,其相关资料(通知、照片、记录、教案、试卷等)必须规范存档。
4、老年人保健。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四次面对面的随访和一次健康管理服务,提供疾病预防、自我保护和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尤其是管理的老年人辅助检查工作,今年至少完成95%以上。65岁以上的老年人管理人数达到90%。加强体检宣传工作,确保65岁以上老年人、特困残疾人、低保户、五保户等困难群体,体检率要求。全年对上述人群进行四次面对面的随访和一次健康管理服务,同时做好宣传发动,积极参与强化免疫,进行有针对性的以健康教育为重点的健康干预。
5、档案(纸质和电子)的利用工作既是重点,也是难点。今年不漏来院的任何一个就诊、咨询者,未建档的建档;建档的充分利用档案,如信息的更改,内容的填充,随访等,除特殊情况下,必须当面立即完成。
6、预防接种。建立规范化的免疫门诊,建立健全计免制度,规范计免接种操作,每月接种不少于8天,同时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做到安全注射,为我镇儿童提供安全、有效、免费、均等化的免疫规划疫苗的预防接种服务,熟练掌握接种前、后的全面情况,做好接种反应事故的处理登记,加强冷链管理,做好疫苗的进出管理、冷链远转管理、失效报损登记。根据上级疾控中心的要求,进行相关疫苗的强化和为重点地区的重大人群提供疫苗接种服务,有效预防和控制疫苗针对性的传染病。新生儿建卡率、建证率、卡证符合率都达到100%。入托学生验证率达100%。
7、传染病防治。
(1)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组织和传染病管理制度,全面规范使用门诊日志,建立健全发热、腹泻门诊登记,认真做好疫情报告、疫区管理及疫情登记。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传染病防治法》,让医务人员全了解法定传染病的病种分类、法定报告人、报告时限、方式、程序等业务知识。同时让更多人群认知疾病防治的重要性。要及时、准确上报疫情,及时完成疫情登记,保障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正常运行,每月至少报一例传染病,报告率100%,报告卡及时、准确、完整率100%,疫情登记率100%。
(2)积极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病人转诊率达100%,同时开展病人的追踪治疗及随访管理,督促其定期复查,并将信息及时上报贺州市疾控中心。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加强普及艾滋病知识宣传教育,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建立规范的狂犬病预防处置门诊。
8、儿童保健。加强儿检工作,三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达75%以上,新生儿访视率达90%。加强散居儿童保健管理,使7岁以下儿童保健覆盖率达80%以上,婴幼儿系管率和使用生长发育图监测率分别达75%以上。及时发现与治疗影响儿童健康的疾病,提高儿童健康水平。开展儿童保健技术培训。
依法加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管理。对新入托园的幼儿一律进行体检,合格者方能入托。5-6月份完成所有幼托儿童的健康体检。保证7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要求达到80%以上。
免费向我镇0-6岁儿童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同时对儿童的生长发育、辅食的添加等营养及护理的咨询指导,对常见病的预防、心理发育、意外伤害的预防指导。对贫血、佝偻病、肺炎、腹泻等疾病进行预防,规范儿童保健服务,逐步提高儿童健康水平,降低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9、孕产妇保健。免费向辖区孕产妇提供基本保健服务,规范孕产妇保健,做好早孕建册、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工作,并做好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追踪、随访和转诊等工作。继续加大实施母婴安全工程的宣传力度,以提高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为目标,广泛深入开展健康教育,掌握育龄妇女和孕妇情况,动员和通知怀孕妇女进行孕产期保健管理。孕产妇保健覆盖率达99%以上,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97%以上,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100%以上。孕产妇产后访视率85%以上,高危孕妇住院分娩率达到100%。开展至少5次孕期保健服务和2次产后访视。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减少孕产妇死亡。叶酸及孕产妇分娩补助及时发放。
10、重性精神患者管理。完成四次的随访等工作,如患者等情况许可,进行一次健康检查,逐步建立综合预防和控制重性精神病患者危险行为的有效机制。通过项目实施,提高对重性精神病患者的防治能力和管理水平。年底,在对明确诊断的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率达到95%以上。
11、每月针对65岁以上老年人、慢性病人、重性精神疾病、孕产妇、儿童进行免费体检(辅助检查:彩超、尿常规、血糖、全血细胞分析、乙肝表面抗原、肝功、肾功、心电图等)
12、每月的22日各专项小组上报纸质的工作情况及相关数字到卫生院项目办公室,项目办公室审核完成,25日前上报旗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