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煤矿机电运输事故案例 矿井机车运输实用(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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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机电运输事故案例 矿井机车运输篇一
1、从自己做表率,杜绝“三违”;
2、做好班前会安全生产提醒工作、质量标准化工作、落实当天工作任务;
3、清楚自己的岗位职责,当班安全生产情况,带班工作中做好现场安全提醒工作;
4、认真完成隐患整改工作,机电质量标准化工作,加强深化职工“五要素”安全管理工作。
5、如违反以上承诺,我愿意按照局公司、矿有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承诺人:
年 月 日
煤矿机电运输事故案例 矿井机车运输篇二
xx公司矿井机电运输安全处罚实施细则
矿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红旗公司机电设备管理,提高机电设备管理水平,保障设备的安全运转,结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红旗公司矿井机电运输安全处罚实施细则》。
附件:xx公司矿井机电运输安全处罚实施细则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
xx公司矿井机电运输安全处罚实施细则
运 输
第1条 在运行时,不能用手或其他工具接触皮带机械和连接部件(如:托辊、滚筒等)。否则罚款100元。
第2条 使用连接装臵损坏的矿车,罚责任人100元。第3条 检修工不按照规定检查钢丝绳或者漏检,不按规定填写钢丝绳检查记录,罚款100元。
第4条 绞车司机接班后,不及时进行安全保护试验,或者带隐患运行。罚款100元。
第5条 轨道运输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联接装臵的,给予100元罚款。
(1)井底车场、矿车之间的连接按原设计的三环链使用,不得使用其它形式的连接装臵。
平巷人车之间的连接按人车自身的连接装臵使用,不得使用其它形式的连接装臵。
1吨矿车或材料车(包括花车、平板车)之间的连接按原设计的三环链使用。如果运送长材车辆,车辆之间的连接装臵不够长时,可以使用φ15.5mm及以上插接合格的钢丝绳套代替三环链使用,但必须保证矿车运行时插销、绳套连接牢固可靠、不脱销,每次运输车辆不得超过2 辆。
(2)斜巷提升1吨矿车时,矿车与矿车之间的连接,必须使用原设计的三环链连接,其它任何形式不得使用,并按绞车规定提升数量提升。
(3)斜巷运输时,钩头和矿车之间要使用销子或与提升能力相匹配的u形环连接。
(4)斜巷提升钢管、轨道等超长材料车辆时,必须单车提放,并使用绞车钩头连接。提放单体、钢梁、园木等支护材料时,若第一辆车与第二辆车之间原三环链连接长度不够,可采用10吨及以上卸扣(u型环)连接三环链或五环链,以增加连接长度,但每钩提升材料车数量不得超过2辆,超重材料不得超过绞车核定提升重量,并按规定连好保险绳,卸扣螺栓旋入深度达到满扣。
第6条 没有按照规定装车、运输,出现超高、超宽、超长、超重、偏重车辆,又没有制订专项措施的,罚责任单位500元,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
第7条 井口把钩人员工作不负责或检身人员未执行检身制度的,给予100元罚款。
第8条 职工进入人车以后,把钩工必须亲自关好安全门,然后才能发出信号,否则,罚款100元。
第9条 信号工只有确认接到把钩工发出的信号后,才能进行打信号作业,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10条 副井提升,无措施升降超长、超宽物料的,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
第11条 井上下把钩工对提升的大件或特种车要重点检查超长、超高、超宽的大件车,严重变形的车辆不得投入使用。否则,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12条 把钩工必须检查长材车是否绑扎牢固、可靠,发现不安全之处,严禁入井,并及时汇报值班队长或调度室,说明情况,派人处理,否则,罚100元。
第13条 升降长材时,把钩工严格按《长材下放安全技术措施》执行,并事先通知绞车司机,说明情况,控制车速在1m/s以内,减速慢行。否则,罚款100元。
第14条 升降长材必须捆绑牢固,分提分运,严禁人与车混提,凡不符合要求的,信号工不得发出开车信号。否则,罚款100元。
第15条 长材装车时,要求选用完好的材料车辆,同时车两头要装匀称,不能出现一头沉现象。根据所运长材长度确定下垫方木厚度(方木需与花车连接牢固),增加与材料车间的磨擦阻力,防止滑动窜落。(方木厚度大于200毫米,以方便摘挂钩头)。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16条 当装运铁道时,要求用破股钢丝绳拧紧,通过铁道一端的孔把铁道牢固串绑起来,或者使用旧皮带封堵;当装运管子、单体等材料时,要求下端用旧皮带或铁丝网等材料做堵头封堵,防止运行时滑脱,同时要用铁丝或链条绑紧。否则,罚款100元。
第17条 井口把钩工拉车前发现有坏车的一律不准入井,否则,罚把钩工50元。
第18条 斜巷向下运材料、设备,不使用专用矿车,顺地拖动,罚责任人200元。
第19条 斜巷向上运材料、不用矿车,用绞车钢丝绳捆绑顺地应拖硬拉,罚责任人200元。
第20条 井上、下信号工收到信号,应进行安全确认,对任何不明信号,均不得发送开车信号。必须用备用信号或专用通讯设备联系,以确保发送信号准确无误,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21条 井底车场的信号应经过井上信号工转发,严禁越过井口信号工由井底直接向绞车司机发信号,否则罚责任人50元。(发送紧急停车信号除外)
第22条 井底信号工发出开车信号后,不准废除本信号,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时,应先发停车信号后,再发其它种类信号,否则,罚款50元。
第23条平巷车场使用小绞车拉车,矿车数量不得超过10辆/次。否则,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24条 两机车将近会车时没有减速发出警号的,给予50元罚款。
第25条 机车停车压道岔、超过警冲标的,给予50元罚款。
第26条 机车同向行车时,不按规定留足安全距离的,给予50元罚款。
第27条 机车超过规定多拉车的,给予50元罚款。第28条 机车顶车未全部连接的,给予50元罚款。
第29条 在连车过程中,司机只能听从把钩工的指挥,车速尽可能放慢,等待车辆停稳后才能连车。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30条 机车司机发现有扒、蹬、跳车人员不制止的,给予100元罚款。
第31条 机车接近巷道口、弯道、道岔、行人或前方有障碍时,必须按规定减速并发出警笛,否则,罚机车司机50元。
第32条 机车换向器闭锁或者控制系统失灵,带病运行的,罚司机及维修人员各200元。
第33条 处理掉到车时不按措施作业,生拉硬顶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34条 跟车工必须持证上岗,并佩带口哨保证与机车司机联系的准确性。否则,罚跟车工50元。
第35条 机车机头严禁搭乘人员或杂物工具,否则罚司机50元。第36条 把钩工不维护斜巷行人秩序,不制止斜巷行车时行人的,给予罚款50元。
第37条 机车不允许顶车运行(煤车顶车装煤卸煤时除外,车场内调车除外,但必须有人在前方警戒),否则,罚司机50元。
第38条 机车牵引矿车数量不能超过规定,1吨矿车不超过15辆,长材车不超过两辆,否则,罚机车司机和跟车工各50元。
第39条 大巷牵引重车行驶速度不能超过3米/秒;人行车速度不能超过2.5米/秒;车场调车速度不能超过1.5米/秒。
第40条 机车安全装臵的保险丝必须按规定使用,严禁使用其他材料替代,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41条 机车不能同时牵引人车和其它车辆(工具车除外),否则,罚跟车工和司机各100元。
第42条 大巷行驶的机车会车时必须做到减速鸣笛,否则,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43条 机车司机在处理故障时,司控器需打零位。否则,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44条 无特殊情况人车随意停车或延误开车时间,否则,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45条 机车无灯、无铃、无撒沙装臵或抱闸失灵仍继续使用的给予200元罚款。
第46条 跟车工不用口笛发信号,给予50元罚款。
第47条 放煤工在装车前没有检查空车情况和发信号的给予50元罚款。
第48条 装车时重心偏移,可能引起掉道或翻车而不采取措施的,罚责任人200元。
第49条 推车过程中发现前方有人、有障碍物或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口时,未发出警号的给予100元罚款。
第50条 人力推车时,要目视前方,严防撞到行人和车辆,否则,罚款100元。
第51条 井下人力推车应遵守下列规定,有违反下列之一者,罚责任人100元。
(1)每个推车人员必须熟悉推车路线,坡度大小,弯道半径大小情况,熟悉信号规定,推车前一定要检查轨道是否合格,车有无问题,车辆装载是否符合规定,沿线有无障碍物,如有问题必须及时处理。
(2)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时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必须及时发出警告。
(3)同方向推车时,两车间距不得小于10米,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4)在车场推车时,推车工必须听从挂钩工指挥;在大巷推车时,严禁与机车同时运行。
(5)正常推车时,脚站在道外,离轨道0.15米,平握矿车扶手,推花车时手握直框架,同时要集中精力,耳听后方,随时防止后面突然来车。
(6)多人多辆推车时,必须有一名现场指挥人员,在推车时,要手持打掩棍,以便紧急时停车。
(7)在推车时,随时注意棚梁,以防碰伤或挤伤。
(8)在推车到地点后,将车辆按规定支挡好,以防车辆自溜。第52条 各类绞车司机违反操作规程操作的,给予100元罚款。第53条 斜巷轨道超过规定多挂车辆的,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第54条 绞车不带电放飞车的,给予200元罚款。
第55条 在运输巷道修理轨道时,没有在来车方向设臵标志牌和信号灯等安全设施的责任者,给予100元罚款。
第56条 小绞车运输未安装使用声光信号的,给予100元罚款。第57条 使用小绞车运输,违章挂车、摘钩或不正确使用防跑车装臵的,给予100元罚款。
第58条 斜巷绞车提升速度超过规定的,罚责任人200元。第59条 把钩工接班首先要对钩头、连接装臵以及15米内的钢丝绳等进行认真检查,必须完好、安全、可靠,否则,罚款50元。
第60条 把钩工要正常使用防跑车装臵,否则,罚款50元。第61条 由于道岔状态不好,造成矿车掉道,罚责任人100元。第62条 采用绞车回柱或者在轨道巷内拖料时,绳道两侧不得有人,必须使用可靠的信号。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63条 拉绞车钢丝绳钩头时,必须有人提钩头随行。否则,罚责任人100元。拉坏轨道或设备的,加倍处罚。
第64条 斜巷内运输车辆脱轨后复轨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不得摘钩处理,不得用提升绳硬拉硬拽,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65条 擅自使用非本单位管理的运输设备,罚责任人200元。第66条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把斜坡作为停车场,严禁用调度绞车代替回柱绞车回柱,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67条 上山掘进采用倒拉形式提升或对拉提升时,必须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68条 无论斜坡还是平巷运输,只有在矿车或机车停止后才能摘钩,不许摘跑钩。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69条 在大巷内施工时,不设警戒人瞭望两侧车辆,罚责任人200元。
第70条 轨道运输不安装使用声光信号的,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
第71条 升井或下井车辆上的设备、材料,超高、超宽、超长超重,捆绑不牢的,给予500元罚款。
第72条 轨道运输地辊或巷道转弯处立辊不按规定配齐的,给予100元罚款。
第73条 运输斜巷未按照规定安设防跑车装臵的责任者,给予500元罚款。
第74条 轨道铺设质量差,影响正常行车安全的责任者,给予100元罚款。
第75条 机械设备的旋转危险部件,没有遮拦或安全保护设施的责任者,给予200元罚款。
第76条 列车两侧站有人时,仍然继续顶车,给予100元罚款。第77条 小绞车滚筒上钢丝绳盘绳不符合要求的,给予100元罚款。
策78条 小绞车钢丝绳用插接以外的方法连接的责任者,给予300元罚款。
第79条 小绞车钢丝绳断股、断丝超限,不及时更换的,给予300元罚款。
第80条 使用花车装长料时,不准压住矿车销轴,否则,罚100元。
第81条 人车安全门要保持完好,不变形,推拉灵活,人为损坏罚责任人100元。
第82条 主要上下山巷道内和变坡点处,都要安装照明,并且保持完好常明。否则,罚单位队长和机电队长各100元。
第83条 斜巷使用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小绞车必须安装在专设的基础上;使用时间少于三个月的,要打好四根压柱、两根戗柱;否则,罚使用单位负责人300元。
第84条 斜巷上、下车场处必须按规定悬挂各种牌板,否则,罚机电队长100元。
第85条 绞车必须安装护绳板,否则,罚机电队长100元。第86条 各种设备要定期检查完好情况,检查记录填写准确及时。否则罚100元。
第87条 斜巷上平台距变坡点1-2米处,安设能够防止未连接车辆滑入斜巷的灵活可靠、能自动复位的阻车器。否则,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88条 斜巷上平台距变坡点下20米处,应设自动常闭式防跑车装臵,否则,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89条 主要运输斜巷轨道下口,必须设一道手动绳式或常闭式防护装臵;斜巷中部要严格按要求加装超速捕车器;对较长的巷道应设多道防跑车装臵。否则,每项罚机电队长300元。
第90条 挡车杠(栏)固定钢丝绳直径必须在18.5毫米以上,联动挡车器两侧必须加装限位绳,落下时距轨面高度应不大于200毫米;抬高时不低于1.6米。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91条 斜巷掘进时,在工作面上方20米处,应设挡车装臵;斜巷长度超过50米时,上平台下部10米处还要加装挡车器。否则,罚责任单位300元,机电队长50元。
第92条 斜巷各车场必须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否则,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93条 上下变坡点处,轨道一律不准采用对接头,应根据变坡点情况,必须将轨道弯成弯道敷设。否则,罚施工负责人200元。
第94条 斜巷上端必须设有足够的过卷距离,并有1.5倍的备用系数。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95条 运料兼行人的巷道必须每隔40米设臵一个躲避硐,躲避硐一侧必须有畅通的人行道,宽度不小于0.7米,矿车一侧距巷道距离不少于300mm,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96条 各种车辆的两端必须装臵碰头,每端突出的长度不得小于100mm。检修不符合此规定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97条 绞车在滚筒上的钢丝绳排列必须整齐,不能爬绳、挤绳、咬绳;20米以内不得有2个及以上的接头。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98条 绞车生根绳直径不得小于18.5毫米,接头处不得小于3付绳卡,用不少于两根锚杆固定,严禁固定在棚腿上。否则,罚100元。
第99条 钢丝绳在滚筒上的固定不少于两付卡子,并且有松动圈。否则,罚包机人100元。
第100条 斜巷绞车每个钩头必须配有符合要求的保险绳,绳径与主绳同,用不少于三付卡子固定;保险绳的长度要和挂车数相适应,不得过长。否则,罚单位100元;
第101条 斜巷矿车掉道后,把钩工不就地处理,拉车距离超过10米,罚款100元。
第102条 斜坡道必须具备“四保险”即保险闸、保险峒,保险杠,保险绳;“三固定”即开车司机固定,固定信号工,固定把钩工,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103条 所有保险杠、保险闸、保险门、阻车器应经常处于关闭状态,采掘区队使用的保险杠必须加滑轮,用钢丝绳牵引,只有在
矿车通过时才能由把钩工拉起,松手自动落下,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104条 各种保险装臵均应落实到人,悬挂责任牌,每班开车前由信号工进行一次试验,不合格不准使用,矿每周进行一次检查,并做记录保存,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105条 斜巷提升运输必须设立提升信号,信号统一规定为一下停,二下提,三下放,四下慢提,五下慢放,乱铃为紧急信号,一条斜巷有数个偏口时,信号要有明显区别,并写在信号盘上,否则,罚200元。
第106条 斜巷要用声光兼备与按钮为一体的综合电铃,否则,罚机电队长50元。
第107条 水平大巷各交叉点口和弯道两端必须设臵能同时发出声和光的行车预报警信号,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108条 斜巷上下车场及中间通道口,风门处必须使用声光行车报警装臵或语言信号装臵,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109条 每条斜巷,变坡点及偏口必须设警戒红灯,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110条 小绞车安装使用前必须经过严格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否则,罚款500元。
第111条 小绞车安装必须采用混凝土基础,使用期在3个月以内的临时性绞车可采用压柱、戗柱(四压两戗)、地锚固定,但压柱、戗柱必须牢固可靠,符合规定,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112条 绞车必须完好,零部件齐全、完整,制动闸及联杆系统操作灵活可靠,无弯曲和变形,闸带无断裂。所用穿销、开口销必须使用标准件,护板齐全完整紧固,无渗漏现象,否则,每项罚责任人100元。
第113条 钢丝绳滚筒上的固定必须可靠,钢丝绳长度不得超过绞车最大容绳量,绞车钢丝绳下放到最低点时,滚筒上的余绳不少于3圈,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114条 钢丝绳叉接使用时,叉接长度不得小于绳径的1000倍,严禁倾斜巷道钢丝绳叉接使用,否则,罚款500元。
第115条 使用直径18.5mm以上的钢丝绳钩头必须按国家标准装设绳卡,固定且要紧固,不符合规定的,每少一个绳卡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116条 采用无极绳绞车运输时,地滚损坏不及时更换维修,罚责任人100元/个。
第117条 轨道要按标准铺设,轨道接口间距不大于5mm,高低和左右错差不大于2mm,轨枕间距不得大于1米,巷道内无杂物,无浮煤,无积水,否则,每处罚款100元。
第118条 小绞车最突出部分与矿车最突出部分最少距离不得小于400mm,绞车最突出部位与巷道帮最小距离不得少于250mm,绞车司机操作应有至少2立方米空间,绞车硐室高度不得小于2.0米。否则,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119条 多部绞车接力运输时,各绞车信号系统不得串联,严禁同一轨道线路两部车同时进行作业,严禁一部绞车双向提升,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120条 各种钢丝绳在断丝面积与钢丝绳总面积之比,达到下列规定时必须更换,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1)升降人员或兼作升降物料的钢丝绳为5%;
(2)专为升降物料的钢丝绳为10%。
第121条 带式输送机运行期间,严禁用铁锹或其它工具刮出粘在滚筒上的煤泥。否则,罚责任人200元,第122条 钢丝绳受到拉力时(如掉落、突然停车),应立即停车检查,发现有死弯、挤伤、变形的,必须更换,罚责任人200元。
第123条 钢丝绳必须由维护工每天检查一次,把钩工负责检查绳头15m、保险绳及联结装臵,并认真做好记录,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124条 矿车必须严格执行完好标准及检修标准,禁止带病运转,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125条 斜巷上、下车场及各甩车道使用驴尾巴道岔,即手搬轨道,无正式轨道器。否则,罚款200元。
第126条运输设备的各种连接装臵(勾、环、销、绳)磨损超限,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127条 刮板输送机机槽接口不平稳,罚责任人100元。第128条 刮板机刮板连续缺少达两块以上或累计缺少总数量达3块以上者,罚责任人50元/块。
第129条 刮板输送机运转中要注意链条松紧程度,发现断链、走斜、飘链、刮板变形、机头掉链、溜槽拉坏、出现异常声音和温度过高等现象都应立即停车处理。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130条 刮板输送机、皮带运输机必须安装信号且正常使用,否则,罚100元。
第131条 刮板运输机机头、机尾必须安装合格压柱且牢固可靠,不允许压在减速机外壳上或电机上,且压柱必须采用直径不小于160mm圆木,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132条 刮板输送机必须平直,零部件齐全完整,联结装臵紧固可靠,挡煤板防护装臵齐全。否则罚责任人50元/处。
第133条 刮板输送机、液力合器必须使用防爆片及易容塞,且符合安全要求,不得使用其它物品代替。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134条 各机械转动部位必须安装合格的防护装臵,并齐全可靠,否则,罚款100元。
第135条 刮板机要保证铺设的平直度,工作面溜子弯曲度不得超过3度,推溜时要按顺序操作,从一头向另一头推或从中部向两头推,禁止从两头向中间推。否则,罚100元。
第136条刮板机检修常用零部件储备到位,人员安排到位,及时更换。磨损的紧链器、压链器、刮板、链条、中间槽等部件,防止飘链,保证设备完好。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机 电 部 分
第137条 在机电设备检修时,停电后不挂牌、不加锁;已停用的电器开关不切断电源,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
第138条 提升设备未按规定每日检查试验安全保护装臵的,给予50元罚款。
第139条 提升钢丝未按规定每天进行检查的,检查记录未执行每周机电队长审查一次并签字的,给予责任人50元罚款。
第140条 提升设备每天检修不足2小时的责任者,给予50元罚款。
第141条 40kw及以上的电动机,应采用真空电磁启动器控制。不符合此规定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142条 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否则,每次罚当事人100元。
第143条 井下检修机械设备时未停电,开关手把未打到零位,每发现一次罚单位1000元,责任人200元。
第144条 刮板输送机、皮带输送机无措施严禁输送物料,否则,罚责任人500元。
第145条 杜绝溜子、皮带在压死或刮卡的情况下频繁强行起动。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146条 摘挂矿车之间的连接链时,只许两臂倾斜侧身操作,严禁头或身体进入。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147条 每台设备必须指定专职司机,其它任何人无权操作,坚决杜绝利用职务之便的违章指挥和操作。否则罚责任人500元。
第148条 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留出0.5米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相互之间,应留出0.8米以上的通道,达不到此要求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149条 液力联轴器使用不合理液质的,甩掉易熔塞和防爆片的责任者给予100元罚款。
第150条 运转设备解体检修和事故处理要有专人监护,多人作业要由当班队长指定专人负责指挥,指挥人员要坚守现场。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151条 在运转的设备上方不搭平台作业,罚款100元。第152条 严禁在任何情况下放飞车,不带电下放车。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153条 “约时”停送电或“借光”作业,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154条 不准用矿灯、喊话、敲打管子等方式代替开、停车信号。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155条 行人穿过皮带时必须走行人过桥,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156条 人员在巷道内行走时,禁止骑跨在钢丝绳上行走,当行走在变道或甩车场时,要在背离钢丝绳受力后能够弹出的一侧行走,并严禁在巷道内闲坐。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157条 用铜丝、铁丝或其它不易熔金属代替保险丝,罚责任人300元。
第158条 井下进行电、气焊和喷灯焊接工作时,安全措施不落实的责任者,给予200元罚款。
第159条 配电工甩掉各种保护装臵强行送电的,给予100元罚款。
第160条 井上、下要害岗位各种记录簿、日志要按规定填写。否则,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
第161条 不按规定要求及时维修调校安全仪器仪表,影响正常使用的责任者,给予100元罚款。
第162条 发放不符合要求的安全仪器仪表、不合格的矿灯和自救器的责任者,给予100元罚款。
第163条 不按规定检查、维修矿灯和自救器的责任者,给予100元罚款。
第164条 乱扔剩油、废油及棉纱、布头等易燃品,罚责任人50元/处。
第165条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不按规定戴绝缘手套、穿绝缘胶靴或站在绝缘台上的,给予100元罚款。
第166条 要害岗位的大型设备填写假的运行记录,罚款200元。第167条 电气设备过流整定值不符合要求的责任者,给予100元罚款。
第168条 设备开关不上架的责任者,给予50元罚款。第169条 检修线路或电气设备不执行验电、放电和短路接地连线规定的,给予200元罚款。
第170条 机电硐室入口未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等警示牌,罚责任人100元。
第171条 电气设备不按规定安设接地极的责任者,给予100元罚款。
第172条 不按规定周期检查机电设备的责任者,给予100元罚款。
第173条 巷道内电缆落地或用铁丝吊挂的责任者,给予100元罚款。
第174条 电缆泡在水中,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175条 电缆接线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等严重失爆现象,罚单位1000元,罚责任人100元。
第176条 提升安全防护装臵不齐全,未制定安全措施的责任者,给予200元罚款。
第177条 提升运输安全防护装臵失灵继续进行提升运输的责任者,给予200元罚款。
第178条 电器设备及矿用电缆被水淋,不设雨搭、防水棚等防淋设施,罚责任人100元。
第179条 主提升绞车未执行1人操作1人监护制度的,给予100元罚款。
第180条 127伏手持式电钻绝缘护套损坏,仍然继续使用,罚责任人100元。
第181条 每月组织两次机电运输专业安全大检查,否则,罚机电分管部长100元。
第182条 胶带输送机托辊具有明显坏损的,给予100元罚款。第183条 胶带输送机跑偏磨机架的,给予100元罚款。第184条 胶带输送机托辊被浮煤、积水埋没的责任者,给予100元罚款。
第185条 胶带输送机底胶带拖地运行的,给予100元罚款。第186条 胶带输送机托辊不转或缺托辊数量超过规定的,给予100元罚款。
第187条 输送机的头尾有积货影响运行,皮带拖底煤、矸、杂物运行,罚责任人100元。
第188条 暴露的胶带输送机尾没有防护罩的,给予100元罚款。第189条 胶带输送机缺少防跑偏、超温、速度、堆煤、烟雾报警和自动洒水装臵的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190条 溜煤眼、煤仓、卸载坑或胶带滚筒等未安设安全防护设施的给予200元罚款。
第191条 皮带机头、机道消防器材、消防管路没按规定配臵的,给予100元罚款。
第192条 电器设备保护接地线缺失,接地线、接地螺栓等处锈蚀严重,不及时处理。罚包机人200元。
第193条 屏蔽电缆露出屏蔽层,通讯、监测电缆露出导线,罚责任人100元/处。
第194条 对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出现类比“失爆”现象,按不完好处理,每处罚款100元。
第195条 检漏继电器或煤电综保、照明信号综保甩掉不用或现场检查不合格者,每处罚责任单位300元,罚机电队长50元。
第196条 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否则,每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197条 低压漏电保护每天试验一次,煤电钻综合保护每班试验一次,并认真填写好记录。不试验罚单位100元,无记录罚50元。
第198条 局扇风电闭锁不合格或瓦斯异常地区局扇未实现“三专两闭锁”,每处给予单位300元罚款,机电队长50元。
第199条 瓦斯断电仪不能正常使用,每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机电队长50元。
第200条 过流、短路、接地保护装臵失灵、损坏或不符合整定要求;每检查发现一处罚单位500元。
(1)短路保护整定值过大,不能满足可靠系数要求;(2)磁力起动器jdb、综保3、4号短接起不到保护作用的;(3)用铜(铁、铝)丝当保险的;
第201条 地面供电设备防雷装臵失效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处理,罚责任人200元。
第202条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以及各种保护不灵敏可靠、整定值超过规定、不按期校验的,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300元,负责人100元。
第203条 井下移动变电站电气保护装臵甩掉不用或现场试验不合格,每处罚单位500元,机电队长50元。
第204条 用湿手或金属物品扳动带电的电器开关,罚款100元。第205条 检修掘进机时,其他人员在截割臂和转载桥下方停留或作业的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206条 起吊重物时,起重机绳扣、钢丝绳、起重吊挂设施等不经检查就使用或者超负荷运行,罚款100元。
第207条 主要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应悬挂在运转设备附近。否则,每项罚机电队长50元,队长30元。
第208条 设备的完好责任牌应齐全,内容填写正确,否则,每台罚50元。
第209条 防爆电器设备入井前必须检查防爆性能,合格后方可入井。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责任人100元。
第210条 防爆电气设备接线装臵缺挡板、密封圈,给予包机人100元罚款。
第211条 电缆上悬挂其他物品,电缆与风水管路挤碰,相互间没有防护隔离设施,罚责任人50元。
第212条 局部通风机风叶运行时刮帮,吸风入口防护罩损坏。罚包机人100元。
第213条 液压管路外皮破损严重、不耐压,继续使用,连接处连接采用单卡子等不合格方式。罚责任人100元。
第214条 不按照规定操作、使用无极绳绞车,罚责任人100元。第215条 5m以外辅助接地极没有打设或扔在地上的,罚责任人300元。
第216条 高压开关综合保护烧坏或开关跳闸机构拒动的,罚责任人300元。
第217条 电缆损伤带电(包括信号电缆),人身体触摸能感觉到漏电的,罚责任人300元。
第218条 真空断路器有粘连现象,断电后有一相或两相仍有电的,罚责任人300元。
第219条井下供电系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罚单位100元: ⑴ 接地装臵不合格,接地系统没形成接地网(5m以外辅助接地极距离不够,接地松动,接地电缆截面不够或中间有接头或露出铜芯的,接地保护截面小或材质不符合要求,连接装臵无防松垫圈的,127v无系统接地或系统接地不齐全的);
⑵采、掘供电未分开;
⑶ 开关内保护装臵(jdb、jr)整定不合格;
⑷过流、短路保护装臵整定值偏大,不能实现分段保护的; ⑸保护整定值实际与标志牌不一致或保护刻度模糊不能正确判断刻度的;
⑹电缆超过其额定电流运行,致使电缆发热的;
⑺架线对大巷绝缘差(对拉线有漏电现象)或架线回流轨道线不符合要求。
第220条 综采面采煤机与工作面溜子不闭锁,罚责任人300元。第220条 采掘工作面正常通风,但是无人施工,不及时停动力电,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222条 采煤机截齿缺少3个,综掘机截齿缺少2个以上。或者掉尖达10个以上继续割煤,罚100元。
第223条 综合机械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罚单位100元:(1)采煤机截割部离合器失灵;(2)采煤机无内外喷雾装臵;(3)支架结构件大销子窜出;
(4)液力偶合器易熔塞和防爆塞用其他代替;(5)采煤机电控保护及液压系统保护甩掉不用;(6)水冷电机无水开机、风冷电机风叶损坏开机;(7)乳化液配比达不到规定要求(3-5%);
(8)乳化泵压力低于规定要求(综采低于30mpa,炮采低于18mpa);
(9)液压支架自动降架或不接顶超5架以上;(10)支架胶管u型卡用铁丝代替或u型卡插单腿;(11)运输机、转载机搭接短造成严重拉回头煤;
(12)联轴节护罩观察孔固定板的固定螺栓有半数以上不合格;(13)电机连接螺栓松动达3条或以上者;(14)不按规定牌号油脂注油或不按规定油量注油;(15)设备严重漏油;(16)综掘机没有内外喷雾;(17)综掘机液压系统保护不起作用。
第224条 地面供电系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罚单位100元:
(1)电气设备有放电、超温,油浸设备有渗漏油、油位不符合要求;
(2)主扇、主提等重要负荷供电线路有“t”接用户;(3)导线有严重断股、烧伤、垂度严重超限;(4)导线交叉跨越、离障碍物距离不符合规定;
(5)杆塔横担开裂、扭斜、变形、缺少螺丝、连铁、瓷件闪络放电、烧伤、裂纹、损坏、积尘、油污较多;
(6)线盒严重渗油,电缆挤压变形、渗油;
(7)高低压电气设备及其带电的裸露部分没有按规定设臵隔离护栏、警示牌;
(8)防雷、接地系统不合格或不按规定进行检查、校验。第225条 机电设备安装后,验收不合格或者不经验收就投入使用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226条 电工高压作业时无人监护或者监护不力,罚款200元。第227条 副井绞车保护装臵失灵;主通风机反风设施不完好,动作失灵;压风机冷却器超温,高低压超温,风包超温、超压,保护装臵不运作,罚责任人300元。
第228条 局部通风机入口无防护罩,或者损坏后不及时整修,罚责任人100元。
第229条 不按照规定做“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试验,罚责任人200元。
第230条 电刨子、电钻用完后不断电源,或者擅自交给非工作人员作业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231条锅炉、压力容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罚单位500元: ⑴锅炉、压力容器(包括空压机)等要害场所防灭火装臵不齐全可靠的;
⑵安全部件未按期校验;
⑶锅炉正压烧火、满水或缺水、水质化验不合格的; ⑷气缸使用不合格的压缩机油。
煤矿机电运输事故案例 矿井机车运输篇三
重庆市园博园巴渝园工程
安 全 监 理 实 施 细 则
重庆联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园博园项目监理部
一、安全监理的依据:
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3.施工组织设计。
二、安全监理的具体工作:
1.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
2.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督促施工单位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4.审核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5.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落实分部、分项工程或各工序的安全防护措施;
6.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冬季防寒、夏季防暑、文明施工、卫生防疫等各项工作;
7.进行质量安全综合检查。发现违章冒险作业的要责令其停止作业,发现安全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责令停工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8.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人员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程序
1.审查施工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 ⑴《营业执照》; ⑵《施工许可证》; ⑶《安全资质证书》; ⑷《建筑施工安全监督书》;
⑸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安全专业人员的配备等; ⑹ 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管理体系; ⑺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⑻ 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及管理情况; ⑼ 各工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⑽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技术性能及安全条件。
2.审核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和证明文件(总包单位要统一管理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3.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⑴ 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写、审批: ① 安全技术措施应由施工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写;
② 安全技术措施应由施工企业技术、质量、安全、工会、设备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
③ 安全技术措施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④ 安全技术措施应由施工企业报建设单位审批认可;
⑤ 安全技术措施变更或修改时,应按原程序由原编制审批人员批准。⑵ 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① 土方工程:
a 地上障碍物的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b 地下隐蔽物的保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c 相临建筑物的保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d 场区的排水防洪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e 土方开挖时的施工组织及施工机械的安全生产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f 基坑的边坡的稳定支护措施和计算书是否齐全完整; g 基坑四周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② 脚手架:
a 脚手架设计方案(图)是否齐全完整可行; b 脚手架设计验算书是否正确齐全完整; c 脚手架施工方案及验收方案是否齐全完整; d 脚手架使用安全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e 脚手架拆除方案是否齐全完整。③ 模板施工;
a 模板结构设计计算书的荷载取值是否符合工程实际,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b 模板设计应包过支撑系统自身及支撑模板的楼、地面承受能力的强度等; c 模板设计图包过结构构件大样及支撑系统体系,连接件等的设计是否安全合理,图纸是否齐全; d 模板设计中安全措施是否周全。④高处作业:
a 临边作业的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b 洞口作业的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c 悬空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⑤ 交叉作业:
a 交叉作业时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b 安全防护棚的设置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c 安全防护棚的搭设方案是否完整齐全。⑥ 临时用电:
a 电源的进线、总配电箱的装设位置和线路走向是否合理; b 负荷计算是否正确完整;
c 选择的导线截面和电气设备的类型规格是否正确; d 电气平面图、接线系统图是否正确完整; e 施工用电是否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f 是否实行“一机一闸”制,是否满足分级分段漏电保护; g 照明用电措施是否满足安全要求。⑦安全文明管理:
检查现场挂牌制度、封闭管理制度、现场围挡措施、总平面布置、现场宿舍、生活设施、保健急救、垃圾污水、放火、宣传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是否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
4.审核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专业管理人员资格;
5.审核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的使用安全技术方案及安全措施; 6.审核安全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控制措施; 施工单位应提供安全设施的产地、厂址以及出厂合格证书 7.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8.现场监督与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时及时下达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
① 日常现场跟踪监理,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监理人员对各工序安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现场检查、验证施工人员是否按照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和操作规程操作施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下达监理通知,责令施工企业整改; ② 对主要结构、关键部位的安全状况,除日常跟踪检查外,视施工情况,必要时可做抽检和检测工作;
③ 每日将安全检查情况记录在《监理日记》;
④ 及时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沟通,汇报施工现场安全情况,必要时,以书面形式汇报,并作好汇报记录。
9.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如遇到下列情况,监理人员要直接下达暂停施工令,并及时向项目总监和建设单位汇报:
1.施工中出现安全异常,经提出后,施工单位未采取改进措施或改进措施不符合要求时;
2.对已发生的工程事故未进行有效处理而继续作业时; 3.安全措施未经自检而擅自使用时; 4.擅自变更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时; 5.使用没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或擅自替换、变更工程材料时; 6.未经安全资质审查的分包单位的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施工时; 7.出现安全事故时。
2010年12月1日
煤矿机电运输事故案例 矿井机车运输篇四
矿井运输安全与管理
矿井运输工作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只要一入井口就涉及运输工作,乘坐罐笼、猴车、人车,就开始了运输工作,沿途行走,工作地点的往返都离不开运输,生产过程中的下料、排矸、运人、拉煤等工作,均为运输工作,因此它是煤矿生产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学习矿井运输的安全和管理:
一、矿井运输概况
概括起来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把工作面采出的煤炭经由井下巷道或井筒运输至地面指点地点。
2、把掘进工作面掘出的矸石由井下巷道或井筒运输提升至地面矸石山。
3、运送往返人员和矿井生产用的设备、材料。矿井运输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井下运输在巷道工作,由于受井下巷道空间的限制,因而运输设备结构应紧凑,尺寸相对不大。
2、井下运输环节多,运输路线长短不一,且经常变化,水平和倾斜路线交叉相连,同时,还有装载、卸载等辅助设备,因此,要求设备种类多。
3、井下运输的流动性强,随着工作面的推进,运输线路需要伸长和缩短,运输设备的工作地点也要随之改变,因此,运输设备要便于移动。
通常将煤矿运输分为主运输和辅运输。主运输是指煤炭的开采后升井的运输过程,主要采用皮带运输方式,部分老矿井仍使用电机车牵引矿车的运输方式;煤矿辅助运输指煤矿井下的运输除煤炭运输以外,人员、材料、设备和矸石等各种运输。煤矿井下辅助运输可分为轨道辅助运输、无轨辅助运输和有轨无轨并存三种。轨道辅助运输以铺设双轨或悬吊单轨为主要特征,采用架线电力、防爆柴油机、蓄电池和钢丝绳为牵引力;无轨辅助运输则以胶轮或履带为行走机构,采用防爆柴油机、蓄电池等为牵引力的运输。
二、大巷运输
1、“两区管理”大巷部分
“两区管理”是集团公司为适应煤矿井下新型管理方式提出的防控各类易发事故的有针对性的管理方式。
2、矿井运输技术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矿井主要轨道运输大巷实施封闭管理规定》的通知(阳煤发【2003】28号)。
对矿井主要轨道运输大巷实施封闭管理。封闭区段内未经许可严禁人员行走、滞留、工作。进入封闭区的人员必须穿着规定反光服饰。以此,杜绝或减少主要运输大巷各类事故的发生。
《煤矿安全规程》是我国煤矿企业遵守的最高规范。
3、事故案例及原因分析
2002年12月17日下午,某煤矿掘进一队二组,在8102
3回风巷掘进收工后,梁某、耿某一行4人没有赶上17点30分的车,违章扒乘5吨底侧卸煤车,当煤车行至北翼弯道时,遇三名安监人员查运输违章,煤车便开始减速,4人也相继跳下。蹲在两煤车碰头之间的梁、耿二人向巷帮跳下,因巷帮距车不足0.5米,二人被挤在巷帮与车体之间,当煤车再次加速行驶时,将耿某当场挤拖致死,梁某被挤成综合腹内伤内出血,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
1、事故责任人明知故犯,拿生命当儿戏,违章乘车时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现场人员群体违章扒车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3、各管理环节不到位,对违章查处不力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4、生产组织过程中,集体收工制度名存实亡,收工后如何升井随意,以至于出现严重扒车现象,也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防范措施
1、严格运输大巷封闭管理制度
2、严禁违章乘坐规定车辆外,严禁扒、蹬、跳运行中的列车。
3、加强劳动纪律,实行统一收工。
4、适当增加运送人员列车趟数,为杜绝违章乘车创造条件。
三、小巷运输
1、“两区管理”小巷部分
易发生事故类型:①上部车场不合格、阻车器未关闭、未连接推车造成跑车伤人;②超规定挂车、钢丝绳磨损超限,造成绳断跑车伤人;③使用不合格的连接装置,造成连接断裂或跳销跑车伤人事故;④斜巷车辆运行区域有人,造成车辆撞扎伤人。
2、技术管理规定及文件:①工作人员推车时一次只能推一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同向推车的间距不得小于10米,若前车停时,必须立即向后车发出警号。②、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者有障碍物,从坡度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时,推车人必须发出警号。③严禁放飞车。④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⑤弯道推车时,车距巷帮安全距离不得小于700mm。
《煤矿生产技术管理规定》中的“矿井运输技术管理规定”部分,是日常管理的基本准则。其中包括轨道运输部分、无轨胶轮车部分及各类设备设施安好标注等内容。
3、事故案例及原因分析
2000年7月9日零点班,班长马某安排继续旧巷道的回收。张某、郭某用钢丝绳将7个空车挂起,未上保险绳也未上车尾巴,上下信号打后车就启动了,此时张某、郭某未进躲避硐,当车开到坡顶变坡时,6 个空车突然从坡上滑下,把下车场的两人撞伤,因伤势太重,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①倾斜巷道行车搁警戒制度不落实,人员未撤到安全地点,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②倾斜巷道小绞车未上保险绳、车尾巴,挡车装置没有发挥作用,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③现场管理不到位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
防范措施:①必须使用正规的连接装置。②开车前要对矿车的连接装置进行检查。③斜巷运输安全设施必须齐全可靠。④发出开车信号后,工作人员和警戒人员必须躲避在安全地点。
四、矿井运输质量标准化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防治水等生产环节和相关岗位的安全质量工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等规定,达到和保持一定的标准,使煤矿始终处于安全生产的良好状态,以适应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煤炭工业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为加强对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的管理,推进实施《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晋煤安发【2013】500号),制定了《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法》(晋煤安发【2013】501号)。
煤矿机电运输事故案例 矿井机车运输篇五
茶山岭煤矿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
——机电、运输类
汇
报
材
料
二0一一年十月
茶山岭煤矿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
机电运输类汇报材料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黑金时代股份有限公司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行动方案》(湘煤股安[2011]158号)及《资兴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文件》(资局安[2011]252号)的要求,我矿分两次(10月18日与10月25日)对矿井机电运输进行了全面检查,现作如下汇报。
一、所做工作:
1、以《湖南省煤矿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湘煤行[2010]10号中“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为准绳,全面推进我矿机电运输工作。
2、对井下国家明文禁止使用的淘汰设备进行了更新。
3、矿井在用设备都具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安标志。所选设备通过选型设计计算,符合矿井环境和使用条件,机电运输生产系统完好可靠,能满足矿井安全生产之需要。
4、消灭了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机电运输无重伤以上事故。5、33轨道下山、茶改主斜井、-150水平暗副井绞车,地面螺杆式空压机及地面七吨架线式机车都采用了变频及plc控制技术,茶改-300水平巷道掘进投入了ebz160型综掘机作业。
6、按照国家要求正在逐步完善煤矿“六大避险系统”。
7、健全了机电运输管理制度,对各项机电运输图纸、资料进行了归档管理。
二、存在问题:
1、-70水平配电房设备及-70水平主提升绞车电控属淘汰设备。
2、井下部分运输巷由于受采动影响,巷道压力大,巷道断面变小,致使电机车不能上棚运行,如:-70水平反石门、-70水平138运输巷、-150水平24运输巷、33-250水平运输巷。3、33-250水平运输轨道质量差,同一运输线轨道型号不一致。
4、矿井采掘机械化率达不到国家要求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