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及监管对策研究论文 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现状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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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及监管对策研究论文 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现状篇一
【摘 要】作为一种新的金融创新模式,p2p互联网金融引起了整个社会的高度关注。p2p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满足了个人和中小企业的借贷要求,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但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相关的风险监管法规,出现了很多问题.本文首先介绍了p2p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历程和我国p2p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在此基础上,对p2p互联网金融的风险进行了阐述。最后,通过对英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探讨,提出了对我国p2p互联网金融监管建议。
【关键词】p2p互联网金融;借贷;发展历程;发展现状;金融监管
p2p金融起源于2006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尤努斯博士1983年创建的格莱珉银行,2005年3月在英国伦敦开始运营一家名为zopa的网站开展金融服务,p2p金融开始进入互联网时代,2005年11月,美国创办了prosper,让资金富余者通过prosper向需要借款的人提供贷款,并收取一定利息。2007年5月,lending club在facebook上线。除了英、美的p2p互联网金融公司外,目前世界上最具有代表性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还有德国的auxmoney和日本的aqush等。
国内的p2p借贷服务平台,则于2006年由宜信引入,2007年,拍拍贷和宜信网络平台先后上线,中国进入p2p互联网金融时代。据《2013年中国p2p网贷行业数据报告》显示,2013年末我国p2p网贷平台数量为523家,全年累计交易额近1000亿元。2014年据不完全统计,中国p2p互联网金融公司达1000多家,全年累计交易额近2000亿元。在p2p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问题。从2013年以来,因限制提现、倒闭、卷款跑路、网站瘫痪等问题平台200多家。尽今年2月爆发问题平台58家。因此,防范p2p互联网金融风险,加强p2p互联网金融监管刻不容缓。
目前我国p2p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主要风险是:
1、平台风险,p2p网络贷款的载体是互联网,网络本身是一个虚拟的世界,这就为不法分子诈骗提供了机会,由于投资者没有直接接触到借款人获得还款的渠道,同时也欠缺调查借款人信用的能力,部分网贷平台利用了这种信息上的不对称进行欺诈,“淘金贷”和“天使计划”诈骗案就是这样发生的。2.信用风险,我国还未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较低的违约成本就容易出现逾期不偿还贷款和恶意拖欠贷款的现象,直接导致了金融机构面临更高的信用风险。3.政策风险,p2p网贷在我国作为一个新兴行业,整体处于“三无”(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机构监管)状态,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加以规范,使行业整体面临风险。
英国是p2p互联网金融的发源地,也是最早制定法律监管p2p的国家。了解它们是如何监管这个行业的,对我们有一定的借鉴作用。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于2014年3月式对外发布《关于通过互联网众筹及通过其他媒介发行非易于变现证券的监管方法:对于cp13/13的反馈说明及最终规则》,该政策正式确立了英国对包括p2p网络借贷在内的众筹监管的基本规则。新规则已于2014年4月1日起实施,今后p2p平台需要得到fca授权后才能经营。围绕金融消费者保护这一监管目标,fca建立了平台最低审慎资本标准、客户资金保护规则、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报告制度、合同解除权(后悔权)、平台倒闭后借贷管理安排与争端解决机制等七项基本监管规则,其中信息披露制度是p2p金融监管的核心规则。除了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和明确监管部门之外,英国p2p行业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行业自律。2011年3月,三家行业领头p2p(zopa、ratesetter、fundingcircle)公司成立行业自律协会p2pfa.要求成员需要履行“八个必须”和十项《p2p金融运营原则》,在最低运营资本金、高级管理人员和平台it系统等方面对成员提出了基本要求。行业监管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章互相补充,行业监管法律更注重宏观层面,关注整个行业,从英国p2p行业整体发展和消费者保护的角度提出要求,对融资类众筹平台进行监管,而p2pfa的自律规章更加倾向于关注微观层面,强调具体化、细节化,且侧重于关注平台的经营体系,是对宏观层面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的有效补充。而美国对p2p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是由联邦和州层面的证券监管部门及其它监管部门共同监管,在《多德―弗兰克法案》颁布和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设立后,金融领域的立法和执法权向cfpb集中形成了统一监管和多头监管共存的监管局面。多头监管主要分为证券监管、电子商务监管和消费者保护三个方面。其中证券监管强调市场准入和信息披露,电子商务监管保护信息和交易安全,消费者权益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p2p公司在遵守上述联邦法律外,还要遵守各州的相关法律法规。即采用联邦与州共同监管的形式。
综上所述,英国采取fca与p2pfa相结合的监管体系,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对p2p网贷公司进行监管,p2p行业受到的制约相对较少。而美国的监管过于庞大和复杂,交叉监管,缺乏灵活性,对p2p金融创新不利。通过对英美p2p金融监管的了解,对我国p2p行业监管有如下启示:
(一)设立准入门槛
p2p网贷是一个新兴行业,运作模式多样,参与人员众多,为了使行业健康发展,规范行业整体经营,有效防止金融诈骗的出现,保护贷款人的利益,设立准入门槛是必须的。但不应抑制行业的创新和发展,对于“中介性”的p2p公司,可以适当放宽准入门槛,而对于 “参与型”的p2p公司就必须严格监管,控制风险。
(二)重视资金监管
针对p2p网贷公司的资金监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保证贷款资金正常地从贷款人账户流入借款人账户,防止p2p公司截留资金。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个方法就是通过独立第三方进行资金托管,对包括资金发放、客户使用、还款情况等进行跟踪管理,提高了资金的安全性。二是监控资金流向,打击金融犯罪的同时也保护p2p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建立多层次的合作监管体系
1.强化地方政府监管责任
p2p互联网金融主要服务于个人和小微企业,区域性地方化色彩比较强,各地方应根据实际发展情况,因地制宜制定行业发展规范。将地方的监管地位合法化,同时建立中央与地方的信息沟通。
2.建立p2p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行业协会专业性强,与政府监管相比,其监管方式更加灵活,同时可以搭建监管部门与平台企业之间的桥梁,更好地协调、监督行业的良性竞争。
(四)加强信息披露
为了更好地保障贷款人的利益,p2p互联网金融公司应将相关信息进行披露,这些信息包括涉及自身经营、资产、财务等状况以及任何影响贷款人是否选择该公司的信息。至于信息披露的方式,由于p2p互联网金融公司网络性的特点,公司只要将相关的信息在其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到相关监管机构进行备案即可。准确充分的信息披露框架,有助于提升p2p互联网金融行业整体和单家企业的运营管理透明度,从而让市场参与者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及其内在风险进行有效评估,发挥好市场的外部监督作用,同时有助于增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信任度,奠定互联网金融行业持续发展的基础。
(五)完善p2p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p2p互联网金融还处于发展探索时期,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规范:
1.明确p2p平台的定位
p2p最初的定位是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平台,但是经过这几年的发展,p2p平台的定位也发生了改变,增加了借款人审核,投资担保等职能,更多元化发展的同时也使得p2p走到了法律的边缘,被市场质疑,这就需要政府早一点明确p2p平台的定位,出台监管措施,从立法上予以规范。
2.保护客户个人信息
p2p互联网金融公司在个人信息管理方面经验不足,容易造成客户个人信息泄露,应该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管理予以规范,包括p2p互联网金融公司未经同意不得泄露个人信息、防止内部人员出卖个人信息的恶性事件以及信息泄露时的赔偿责任。同时客户自身也要强化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
3.出借的后悔权
参考电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出借人在一定的时间段内有权无条件毁约。
4.平台倒闭后借贷管理安排
由于平台仅仅扮演中介角色,不承担借款人还款义务,因此在平台倒闭时并不必然导致出借人损失。为此,平台经营的借贷能够得到继续管理,偿还的款项能够得到归总。平台为此应制定关于管理未到期借贷、向出借人分配偿还资金、追踪延迟支付或违约支付的适当计划。
5.争端解决规则
平台应建立正式的投诉处理程序,受理投诉程序的有关细节应当在其网页上公布。在发生借贷引发的纠纷时,按程序处理。
总之,p2p网贷作为新兴的金融发展模式,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但由于相关法律和制度的缺失,增加了行业发展的泡沫和风险,应尽快建立监管体系,完善法律法规,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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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及监管对策研究论文 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现状篇二
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及监管对策研究
摘 要: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有力推进了我国传统金融业的改革,但也对风险防控、金融稳定、监管创新提出了新的挑战。在新常态下,如何应对挑战,做到既能充分包容创新又能确保风险防控到位,亟需加强研究。本文分析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的风险以及当前的管理政策,提出强化互联网风险防控、创新监管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风险防控 对策 研究
一、国内互联网发展基本情况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呈蓬勃发展态势。2014年中国互联网金融规模已突破10万亿元,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9.22万亿元,p2p 市场规模约1000亿元,众筹市场规模约100亿元,网络小贷市场规模约5000亿元,基金销售约6000亿元,金融机构创新约1000亿元,财富管理约100亿元。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与其独特的优势密不可分,与传统金融相比,网络技术使金融信息和业务处理方式更加先进,能为客户提供更自主灵活和方便快捷的金融体验。
二、互联网金融的主要风险
(一)对互联网金融本质认识不清导致投资者风险意识薄弱。
互联网金融没有改变传统金融的功能和本质,创新之处在于创造了新的业务技术、交易渠道和方式,主要功能仍是资金融通、价格发现、支付清算等方面,没有超越现有金融体系范畴。这也说明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同样会具有较大风险,甚至面临的局部风险远大于传统金融。比如,“余额宝”等产品直接将收益冠以活期储蓄的若干倍,忽视了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特征。再如,人人贷(p2p)型网上借贷机构向企业发放贷款的行为缺乏足够贷后管理和风险防控措施,导致一部分网贷企业因为不良贷款不断积累或突发贷款损失而无法正常运营。然而,由于没有认清互联网金融本质,很多投资者把互联网金融当作“救命稻草”,一旦互联网金融局部风险扩大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
(二)混业经营加大分业监管风险。
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业务普遍具有跨行业、跨部门、业务交叉性强等特征,形成了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以互联网为基础进行深度融合和交叉的模式。在目前分业监管格局下,对于涉及银行、券商、基金、保险等多方面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具体谁来监管、如何监管以及工信部、公安部等其他相关部门如何协调配合,已成为现有监管体系面临的巨大挑战。跨部门监管协调机制尚不成熟、部门间职能不清等方面问题,导致互联网金融业存在很多不规范的领域与灰色地带。如处理不当,既有可能影响金融创新,也有可能
带来监管套利,影响金融秩序稳定。
(三)技术漏洞和信用缺失风险。
互联网金融以互联网为平台,相应的互联网技术和信用风险应引起足够重视。首先,互联网技术风险依然存在。一是由于互联网传输故障、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等因素,互联网金融交易面临网络瘫痪的技术风险。二是互联网相关技术障碍问题。既有互联网技术解决方案风险,也有互联网技术支持风险。其次,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还需进一步完善。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尚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客户身份认定问题。客户在身份认定上采取非实名制,且缺少对于客户信息安全的保护机制。二是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虚拟化程度高,真实性不易考察验证。三是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增加反洗钱的难度。
(四)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具有一般市场风险的同时还具有特殊市场风险。一是期限错配风险。“余额宝”、“理财通”等产品账户是短期的、甚至即时的,而其投资的货币市场基金却是较长时期的,资产与负债之间存在严重错配。二是流动性风险。互联网金融产品可能投资到房地产、私募基金等具有相对固定期限的理财产品,一旦遇到投资者大量同时撤资,管理方很难提供即时流动性。三是信用风险。由于p2p 等网上借贷机构缺乏信用担保、违约处置和资本金约束等信用担保要素,风
险防控机制和措施缺失,一旦发生违约等情况,风险也较大。
(五)互联网金融风险一定程度上冲击传统金融市场。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已对传统银行业产生一定程度冲击,加剧银行间竞相抬升利率,并改变负债结构。在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竞争中,银行业面临存款被分流、利差空间被压缩的风险。一些银行开始竞相通过上浮存款利率以及调高理财产品收益率争夺客户资金。同时,银行活期和定期存款被金融产品分流后,个人存款减少,企业和同业存款增加,导致银行负债结构改变。此外,互联网金融创新对货币市场也有负面影响。
三、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
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有力地推动了我国传统金融业的改革,但是互联网金融蕴含的风险较传统金融更为复杂,对于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互联网金融监管涉及面广、监管主体多,既包括工信部、公安部等,也包括一行三会等。
(一)网上银行。
2005年11月,在总结国内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发展与监管历程、借鉴国际电子银行监管经验的基础上,银监会制定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电子银行业务的申请与变更、风险管理、数据交换与转移管理、业务外包管理、跨境业务活动管理、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细则。此外,为了推动电子银行系统的安全建设工作,银监会还发
布了《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银监会引发《关于做好网上银行风险管理和服务的通知》,促进网上银行健康持续发展,积极防范针对网上银行的不法活动,维护商业银行和客户权益。
(二)网上证券。
2012年5月18日证监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中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双向回拨机制,根据申购情况调整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的比例。在证
券委托方面,2000年3月,证监会制定了《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对证券网上委托的业务规范、技术规范、信息披露、资格申请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为网上委托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同年4月,证监会依据此办法制定《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
(三)网上保险。
2011年4月,为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健康有序发展,防范网络保险欺诈风险,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监会起草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针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开展的资质条件、经营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同年9月,保监会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对互联网销售保险的准入门槛、经营规则以
及信息披露做出了规定,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四)网络支付。
2005年10月,为规范电子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证资金安全,维护银行及其客户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支付业务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明确将电子支付业务纳入监管范畴。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依据办法和细则向符合条件的非金融机构发放《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对其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2011~2012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及《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出台对应管理办法,逐步构建起网络支付监管体系。
(五)网络借贷。
目前,在国内成立一家经营性网络借贷平台一般需要三个步骤:第一,获得由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第二,向通信管理有关部门申请并获得《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第三,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并办理相应的经营性网站备案,这一过程并不需
要金融监管部门的介入。而且,我国尚未出台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网络借贷处于监管的真空地带。2011年8月,银监会印发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警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与p2p 网络借贷平台之间建立防火墙,防止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蔓延。2013年11月,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中国第一部民间借贷的地方性法规,旨在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活动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民间融资风险,促进民间融资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六)金融搜索
金融搜索作为金融产品的搜索比价平台,满足了企业和个人消费者对于金融产品“货比三家”的需求。由于金融搜索平台只是充当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中介,自身并不参与金融产品供求双方的交易环节,目前并没有相关政策对其进行监管。
(七)网络金融超市
网络金融超市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客户提供一揽子金融产品与一站式金融服务。目前,在市场准入方面,监管部门已出台相关政策,如2012年12月,证监会公布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但是在具体管理措
施方面,现行监管政策仍留有空白。
四、强化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监管的建议
(一)全面认识互联网金融风险,大力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
为了更好地激发市场活力,支持新业态发展,应鼓励创新发展互联网金融创新工具和方式。一些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产生了一定风险,部分原因是监管措施滞后于金融产品创新步伐,同时也说明互联网金融产品需要规范,并通过设计相应制度和出台相关政策防止出现互联网金融过度发展冲击传统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监管体系。
1.要防范法律制度风险。应构建多层次互联网相关法律监管体系,既要修补现有法律法规漏洞,又要根据新变化制定专门规范规则,坚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坚持依法行政,减少政策变动随意性,并强化对监管者和监管措施的硬约束。
2.建立健全综合监管框架,打破部门、行业界限,共同提高监管效率。一是继续加强沟通协调机制建设,确保提高银行、证券、保险、工信等相关监管机构之间协调性,既要避免业务过多交叉,又要避免出现真空领域或灰色地带。二是采取机构监管和业务监管并重的模式,既重视机构监管,也重视业务监管。三是处理好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的关系,监管部门履行他律性监管,行业协会要形成自律。四是督促互联网金融机构建立良好的内控机制,并进行稳健合规经营。
3.采取适度审慎原则,处理好创新、发展与风险之间的关系。一是放宽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明确业务范围,通过设定特定交易条件强化监管来保证交易安全。探索国内互联网金融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真正实现“非禁即入”。同时,从资本充足金、内部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合理确定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二是对业务规模较小、处于成长阶段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可按相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等相关政策支持。三是在考虑互联网金融业务合规性和潜在风险的基础上,对互联网金融创新加以引导。
(三)完善配套措施,营造合理、有序的竞争环境。随着中国经济规模继续扩大、互联网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以及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壮大,应通过制度创新为互联网金融发展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真正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一
是加强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平台,并加强投资者与管理方相互监督、良性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二是完善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税收征管,互联网金融交易符合现行税收制度规定,应按规定纳税,研究完善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征管方式。三是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借鉴相关国家和国际机
构在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上的经验,提高认识水平、学习先进技术,完善监管框架、提高监管能力。
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及监管对策研究论文 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现状篇三
互联网金融风险与监管
[摘要]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行业风险不断加大,亟待加强监管。2006~2014年间宏观面板数据的实证分析显示,国家监管将对行业健康发展产生较大的影响力,信用风险是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最主要风险。应加快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建设,建立适合跨界监管的监管机制,完善互联网金融的配套服务机制等。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体系
[中图分类号] f8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6623(2016)03-0101-04
[作者简介] 刘斐(1976 ―),河南南阳人,南开大学国际金融学博士,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研究人员,研究方向:区域经济金融。
一、问题的提出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可以说是金融业的一次历史性革命,“长尾理论”和“大数据效应”在互联网金融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互联网金融通过网上交易,交易信息和过程都被记录在金融大数据之中,提高了交易成功率和交易过程的透明度,极大地丰富了投融资渠道和方式,对现有金融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互联网金融逐步成为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增长中最具创新和活力的战略型产业,进而成为推动经济飞速发展的重要力量。
与国外发达经济体相比,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2008年以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不但出现了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化、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大数据金融、众筹和第三方金融服务平台等六种发展模式,而且交易规模、用户规模急速扩大。其中,网络银行用户规模从2010年的13948万人增长到2015年6月的30696万人,用户规模增长率从30.50%发展到46%;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从2010年的10105亿元增长到2014年53730亿元,2014年实现的交易规模是2010年的五倍多; p2p借贷行业的市场规模更是从2010年的19.5亿元,快速增长到2014年的2528亿元①。但是,作为互联网技术和金融业相结合的新兴产业,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相较于传统的金融风险更加隐蔽和复杂,其可能对客户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也更大。以p2p借贷行业为例,2014年1~12月每个月都有问题平台,在最多的12月,问题平台达到了惊人的79家②。从中国遭遇坏账网民的p2p资金损失情况看,p2p用户中有资金实际损失的达到了近80%高的比例,即使在有担保的损失中,仍然有13%左右的p2p用户遭受损失。因此,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监管势在必行。
二、国外互联网金融风险与监管实践
从世界范围看,由于互联网金融正处在起步发展中,系统完整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和理论研究还需要不断完善。国外互联网金融的理论研究基本上都是通过对其风险产生的根源进行分析,从而提出监管重点。如,chiou and shen(2012)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从整体上讲包括金融风险和互联网技术的风险,需要从这两个方面进行监管;eil and david(2014)则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分析应该更多地立足于对金融风险的分析,因为互联网金融的理财产品都来源于传统的金融业;martins and tiago(2014)在分析互联网金融的起源之后,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应该基于原有的金融服务、流程和运作方法,其次是外部金融环境的净化和规范。这些理论研究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提供了实践基础。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通过不断补充新的监管法律法规,使得原有的金融监管规则逐步适应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的需求及风险防范要求,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监管体系和风险监测系统。
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的突出特点是:注重法律的规范、联合监管和对消费者的保护。首先,在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之上,美国根据互联网金融自身发展所体现出的特点,对原有的监管准则不断完善和修补,使之更加适用。如已经将网络信贷纳入《证券法》监管的范畴,《证券法》监管侧重于市场准入的监管和信息的披露;2012年美国还通过了《促进初创企业融资法案》,这一法案放开众筹股权的融资,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其次,美国法律对于什么时候适用行业监管和什么时候适用企业监管有着明确的和详细的规定,通行的企业级监管是次重要程度的监管,只要开展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企业都要受其监管,监管的重点在于风险的防控,消费者信息的保护以及网络安全的维护等方面。相对于企业级监管,重要程度最高的就是行业监管,监管的重点在于排查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业务安全,对国家金融安全所带来的风险评估,及完善国家金融调控政策。同时,美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也涉及多家监管机构,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跨行业运行,美国逐步建立了联合监管模式。美国为了强化其自身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能力,借助于原有的监管机构,例如美国财政部通货监理署、美联储(即美国中央银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建立起联合监管的模式。
欧盟在较长时间互联网金融实践基础之上,总结了一套独特的监管体系,将欧洲多容并包、开放透明的理念贯穿其中,极为重视保护客户的财产和信息安全,也促使欧盟采取极为谨慎和严格的监管策略。如,在交易和信息公开透明问题方面,欧盟要求交易必须在百分之百的监控之下进行,完全杜绝损害客户利益的私下交易和暗箱操作发生;在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方面,欧盟更加注重网络银行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和产品真实性,一旦发现网络诈骗,必将严格处理。同时,欧盟有着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来确保行业的安全。如在网络信贷方面,欧盟与网络信贷相关的法律主要包括《消费者信贷法》,同时欧盟还建立起了一套完善的信息透明公开机制,将真实准确信息向客户免费且定时公开并不断更新。在具体监管行为方面,欧盟有着一套严格完善的规定。例如,欧盟在准入门槛的设置上有着极为苛刻的条件,只要有任意一条不满足就不能进入该行业,在这样严格的准入条件之下,杜绝了缺少资质的不良企业进入,从而净化了网络信贷环境。与此同时,欧盟还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和准则,相比于传统信贷形式,欧盟更加注重网络信贷的信息披露和交易安全,严格控制网络金融风险。在实践中,欧洲网络信贷市场上的欺诈和网络信贷违法案件均低于其他经济体。
三、国内互联网金融风险与监管
与国外相比,我国正处在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和发展阶段,缺乏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风险较多。主要有:信用风险、系统风险、信息风险、法律风险、货币政策风险、期限错配风险和最后贷款人风险七种。从类型上看,法律风险、货币政策风险属于政策层面的风险。信用风险、最后贷款人风险、期限错配属于业务层面的风险,信息风险和系统风险属于技术层面的风险。
针对这些风险,国内理论动态研究也提出了不同的见解:如,叶冰(2012)、王石河(2012)、沈丽(2014)等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动态的融资行为,即应该将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重点放在金融活动传统的三大业务上,即融资、支付和交易环节上面;孟祥轲(2013)和熊建宇(2010)在研究后更加强调人作为参与主体的角色定位上面,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是人的行为,而不是一种技术的驱动,因此,应该将对人的参与行为作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重点。总之,国内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研究思路,基本上也都是从风险发生的原因入手来研究行业监管问题。但笔者认为,由于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和现实数据,完全可以尝试从实证入手,来研究各种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易发性程度,根据易发程度,从另一研究角度有的放矢地提出风险监管建议。
本文利用中国宏观面板数据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各风险分别进行了实证分析①。
根据回归结果显示,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一是监管力度和法律法规两个二值变量均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用户规模这一控制变量也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说明政府的政策导向对于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影响力不可低估。对比去掉时间虚拟变量的第(1)列和加上时间虚拟变量的第(2)列,我们发现时间虚拟变量并不显著,y08、y10、y12的系数均很低,且不显著,说明国家目前并无重大政策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干预。
二是信用风险系数为2.02,t统计量是19.40,根据回归结果,信用风险在1%的显著性水平之下最显著,说明目前我国的信用风险最高,在现实中,这与我国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缺失有密切的关系。影响显著的风险还有最后贷款人风险、法律风险、货币政策风险和系统风险,其中最后贷款人风险、法律风险和货币政策风险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影响着互联网金融市场,系统风险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未来,我国需要首先加强风险监管。
三是期限错配风险和信息不对称风险对互联网金融的影响并不显著。可能的原因是市场中的消费者更多的关心所购买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及其回报率,而对于用以购买金融理财产品的资金成本并不关心,用储蓄金购买理财产品是绝大多数消费者目前的状况,其次,数据的误差以及变异性也可能会造成回归结果并不显著。
四、我国互联网
金融监管体系构建的思考
根据以上计量结果和发展实际,本文认为:国家应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目标,尽快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风险状况,借鉴国外监管实践,提出以下监管框架:
1.建立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和行业准则是构建监管体系的基础。从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立法现状来看,互联网金融立法迟滞,现有法律法规存在着大量的漏洞和不完善之处,监管机构缺乏依法监管的法律保障。我国可以从两个层次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一是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加大对投资者的保护;二是在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下,细分具体业态,制定具体业态监管办法。同时,及时修订现有法律法规中不适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部分,对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的行为,明确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加大量刑力度。
2.建立适合跨界监管的监管机制是监管体系的主要手段。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已经超越了一般行业的发展理念和界限,这就需要我们利用金融大数据理论,云计算平台等新技术去进行准确的分析并及时跟进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并在此基础上运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在危机或风险发生之前对其进行预警和处理,将互联网金融产生的风险降到最低。同时,针对互联网金融的跨界特性,应建立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的监管主体,设立高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金融监管机构和包括一行三会、工商、工信、司法等相关部门在内的联席会议制度,作为高层次监管主体,主要负责宏观审慎监管。建立地方金融监管主体,负责微观审慎监管,在此基础之上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3.完善互联网金融的配套服务机制,降低信用风险。主要是要加强行业信息披露和信息安全保护,并完善互联网征信系统建设。完善互联网金融行业内部的信息披露机制,将有利于行业内部企业,加强行业自身的约束和自律,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能够在阳光下发展;信息安全是保障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基础,互联网金融虚拟化的服务方式、跨领域的业务开展、开放与透明的市场经营环境,使其具备了互联网所包含的信息安全的动态性、综合性等特点,应建立以国家安全战略为指导,包括国家金融行业主管部门、互联网服务机构和安全服务企业的信息安全服务保障联盟,在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标准规范下,指导互联网金融业务服务平台的安全建设和运营;在完善互联网征信系统建设方面,要以建立征信信息标准和共享机制为突破,加快构建个人和企业网络信息采集标准、征信服务标准等,通过利益激励机制,推进互联网征信条件下的信息共享。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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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 fei
(china development institute,shenzhen,guangdong 518029)
abstract: the internet finance has been growing rapidly in it is still at the early stage,the regulation and surveillance on its risks is in on the empirical analysis on the data from 2006 to 2014,the thesis suggests that government regulation plays a positive role in the sound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is indicated that credit exposure is the biggest risk for the thesis proposes a series of suggestions including promoting law and regulation system,cross-sector regulation mechanism,and supporting service system of the internet ds: internet finance,risks of internet finance,regulation systems
(收稿日期:2016-05-23 责任编辑:靳叶)
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及监管对策研究论文 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现状篇四
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及监管对策研究
摘 要: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有力推进了我国传统金融业的改革,但也对风险防控、金融稳定、监管创新提出了新的挑战。在新常态下,如何应对挑战,做到既能充分包容创新又能确保风险防控到位,亟需加强研究。本文分析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的风险以及当前的管理政策,提出强化互联网风险防控、创新监管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风险防控
对策
研究
一、国内互联网发展基本情况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呈蓬勃发展态势。2014年中国互联网金融规模已突破10万亿元,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9.22万亿元,p2p市场规模约1000亿元,众筹市场规模约100亿元,网络小贷市场规模约5000亿元,基金销售约6000亿元,金融机构创新约1000亿元,财富管理约100亿元。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与其独特的优势密不可分,与传统金融相比,网络技术使金融信息和业务处理方式更加先进,能为客户提供更自主灵活和方便快捷的金融体验。
二、互联网金融的主要风险
(一)对互联网金融本质认识不清导致投资者风险意识薄弱。互联网金融没有改变传统金融的功能和本质,创新之处在于创造了新的业务技术、交易渠道和方式,主要功能仍是资金融通、价格发现、支付清算等方面,没有超越现有金融体系范畴。这也说明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同样会具有较大风险,甚至面临的局部风险远大于传统金融。比如,“余额宝”等产品直接将收益冠以活期储蓄的若干倍,忽视了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特征。再如,人人贷(p2p)型网上借贷机构向企业发放贷款的行为缺乏足够贷后管理和风险防控措施,导致一部分网贷企业因为不良贷款不断积累或突发贷款损失而无法正常运营。然而,由于没有认清互联网金融本质,很多投资者把互联网金融当作“救命稻草”,一旦互联网金融局部风险扩大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
(二)混业经营加大分业监管风险。
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业务普遍具有跨行业、跨部门、业务交叉性强等特征,形成了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以互联网为基础进行深度融合和交叉的模式。在目前分业监管格局下,对于涉及银行、券商、基金、保险等多方面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具体谁来监管、如何监管以及工信部、公安部等其他相关部门如何协调配合,已成为现有监管体系面临的巨大挑战。跨部门监管协调机制尚不成熟、部门间职能不清等方面问题,导致互联网金融业存在很多不规范的领域与灰色地带。如处理不当,既有可能影响金融创新,也有可能带来监管套利,影响金融秩序稳定。
(三)技术漏洞和信用缺失风险。
互联网金融以互联网为平台,相应的互联网技术和信用风险应引起足够重视。首先,互联网技术风险依然存在。一是由于互联网传输故障、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等因素,互联网金融交易面临网络瘫痪的技术风险。二是互联网相关技术障碍问题。既有互联网技术解决方案风险,也有互联网技术支持风险。其次,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还需进一步完善。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尚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客户身份认定问题。客户在身份认定上采取非实名制,且缺少对于客户信息安全的保护机制。二是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虚拟化程度高,真实性不易考察验证。三是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增加反洗钱的难度。
(四)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具有一般市场风险的同时还具有特殊市场风险。一是期限错配风险。“余额宝”、“理财通”等产品账户是短期的、甚至即时的,而其投资的货币市场基金却是较长时期的,资产与负债之间存在严重错配。二是流动性风险。互联网金融产品可能投资到房地产、私募基金等具有相对固定期限的理财产品,一旦遇到投资者大量同时撤资,管理方很难提供即时流动性。三是信用风险。由于p2p等网上借贷机构缺乏信用担保、违约处置和资本金约束等信用担保要素,风险防控机制和措施缺失,一旦发生违约等情况,风险也较大。
(五)互联网金融风险一定程度上冲击传统金融市场。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已对传统银行业产生一定程度冲击,加剧银行间竞相抬升利率,并改变负债结构。在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竞争中,银行业面临存款被分流、利差空间被压缩的风险。一些银行开始竞相通过上浮存款利率以及调高理财产品收益率争夺客户资金。同时,银行活期和定期存款被金融产品分流后,个人存款减少,企业和同业存款增加,导致银行负债结构改变。此外,互联网金融创新对货币市场也有负面影响。
三、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
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有力地推动了我国传统金融业的改革,但是互联网金融蕴含的风险较传统金融更为复杂,对于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互联网金融监管涉及面广、监管主体多,既包括工信部、公安部等,也包括一行三会等。
(一)网上银行。
2005年11月,在总结国内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发展与监管历程、借鉴国际电子银行监管经验的基础上,银监会制定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电子银行业务的申请与变更、风险管理、数据交换与转移管理、业务外包管理、跨境业务活动管理、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细则。此外,为了推动电子银行系统的安全建设工作,银监会还发布了《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银监会引发《关于做好网上银行风险管理和服务的通知》,促进网上银行健康持续发展,积极防范针对网上银行的不法活动,维护商业银行和客户权益。
(二)网上证券。
2012年5月18日证监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中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双向回拨机制,根据申购情况调整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的比例。在证券委托方面,2000年3月,证监会制定了《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对证券网上委托的业务规范、技术规范、信息披露、资格申请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为网上委托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同年4月,证监会依据此办法制定《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
(三)网上保险。
2011年4月,为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健康有序发展,防范网络保险欺诈风险,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监会起草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针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开展的资质条件、经营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同年9月,保监会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对互联网销售保险的准入门槛、经营规则以及信息披露做出了规定,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四)网络支付。
2005年10月,为规范电子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证资金安全,维护银行及其客户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支付业务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明确将电子支付业务纳入监管范畴。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依据办法和细则向符合条件的非金融机构发放《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对其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2011~2012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及《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出台对应管理办法,逐步构建起网络支付监管体系。
(五)网络借贷。
目前,在国内成立一家经营性网络借贷平台一般需要三个步骤:第一,获得由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第二,向通信管理有关部门申请并获得《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第三,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并办理相应的经营性网站备案,这一过程并不需要金融监管部门的介入。而且,我国尚未出台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网络借贷处于监管的真空地带。2011年8月,银监会印发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警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与p2p网络借贷平台之间建立防火墙,防止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蔓延。2013年11月,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中国第一部民间借贷的地方性法规,旨在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活动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民间融资风险,促进民间融资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六)金融搜索
金融搜索作为金融产品的搜索比价平台,满足了企业和个人消费者对于金融产品“货比三家”的需求。由于金融搜索平台只是充当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中介,自身并不参与金融产品供求双方的交易环节,目前并没有相关政策对其进行监管。
(七)网络金融超市
网络金融超市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客户提供一揽子金融产品与一站式金融服务。目前,在市场准入方面,监管部门已出台相关政策,如2012年12月,证监会公布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但是在具体管理措施方面,现行监管政策仍留有空白。
四、强化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监管的建议
(一)全面认识互联网金融风险,大力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
为了更好地激发市场活力,支持新业态发展,应鼓励创新发展互联网金融创新工具和方式。一些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产生了一定风险,部分原因是监管措施滞后于金融产品创新步伐,同时也说明互联网金融产品需要规范,并通过设计相应制度和出台相关政策防止出现互联网金融过度发展冲击传统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监管体系。1.要防范法律制度风险。应构建多层次互联网相关法律监管体系,既要修补现有法律法规漏洞,又要根据新变化制定专门规范规则,坚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坚持依法行政,减少政策变动随意性,并强化对监管者和监管措施的硬约束。
2.建立健全综合监管框架,打破部门、行业界限,共同提高监管效率。一是继续加强沟通协调机制建设,确保提高银行、证券、保险、工信等相关监管机构之间协调性,既要避免业务过多交叉,又要避免出现真空领域或灰色地带。二是采取机构监管和业务监管并重的模式,既重视机构监管,也重视业务监管。三是处理好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的关系,监管部门履行他律性监管,行业协会要形成自律。四是督促互联网金融机构建立良好的内控机制,并进行稳健合规经营。
3.采取适度审慎原则,处理好创新、发展与风险之间的关系。一是放宽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明确业务范围,通过设定特定交易条件强化监管来保证交易安全。探索国内互联网金融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真正实现“非禁即入”。同时,从资本充足金、内部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合理确定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二是对业务规模较小、处于成长阶段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可按相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等相关政策支持。三是在考虑互联网金融业务合规性和潜在风险的基础上,对互联网金融创新加以引导。
(三)完善配套措施,营造合理、有序的竞争环境。随着中国经济规模继续扩大、互联网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以及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壮大,应通过制度创新为互联网金融发展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真正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一是加强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平台,并加强投资者与管理方相互监督、良性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二是完善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税收征管,互联网金融交易符合现行税收制度规定,应按规定纳税,研究完善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征管方式。三是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借鉴相关国家和国际机构在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上的经验,提高认识水平、学习先进技术,完善监管框架、提高监管能力。
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及监管对策研究论文 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现状篇五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殊性及其监管策略研究
摘要:当前互联网向金融领域不断渗透,冲击了传统的金融服务业。由于互联网存在虚拟化,对信息技术的依赖高以及法律法规上的政策欠缺等问题,互联网的运用也带来了很多风险。本文主要从分析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殊性,以及针对互联网的特点和不足,提出风险防范与监管措施。
关键词:互联网
金融风险
特殊性
监管策略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其在许多领域都展现出来便捷的使用优势。“b2b”以及“c2c”模式的出现,使互联网在金融行业迅速发展,这在一方面推动金融行业飞速发展,便利了金融以新的方式进行宣传和资金流动,然而同时,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也表现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风险的特殊性。不同于传统的金融行业,新的经营方式与经营模式,增强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特殊性风险。为尽量避免在互联网领域出现较大的金融风险,应从各个层面提出解决该问题的方案。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殊性
(一)简述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是基于互联网而形成的资金活动的一种新的金融形式。与传统的市场直接融资,商业融资模式不同。互联网金融是直接在互联网上进行财产类的交易。相比较以往的融资方式,互联网的融资方式具有成本低,交易迅速,参与广泛,支付便捷,透明度高等特点。随着当前经济的发展,类似于支付宝,网贷,余额宝等新的交易方式出现并被大众所接受,互联网金融越来越成为传统金融的有益补充。
(二)对互联网金融特殊性的分析(1)稳定性低
虽然互联网金融为小型微型企业解决贷款问题有一定的帮助,且具有广泛的市场。但就从其稳定的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面临着很大的风险,因为互联网在金融运行中使用的是虚拟的货币,具有金融虚拟化的特点。并且运行过程中,多网的交织,增强了其风险的特殊性。与传统的金融行业相比,不稳定,不安全的因素众多。
(2)系统性的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离不开网络的支持,所以对相应的技术设备,技术安全要求比较高。互联网相应的风险控制必须由电脑的程序和软件的系统来完成。因此,要保证互联网金融体系的安全,必须保证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安全。在传输中,如果互联网出现故障,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等因素,则会使互联网甚至金融行业的瘫痪。所以,在互联网金融模式的运行机制中,要加强对密钥的管理并且努力完善加密技术。互联网交易的运行依靠计算机来执行,依靠互联网传输,加强对互联网的安全建设,相关机制体系的完善,防范黑客和病毒的入侵,提高技术和设备,以保证互联网金融业的顺利运行。
三,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应对的政策及措施
(一)建立并完善安全的运行机制,营造出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环境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的安全系数也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由于现代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发展还很不完善,缺少必要的制度和监管支撑。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会遇到很多的风险,要规避风险,需要政府建立完善的金融管理体系。对金融市场和互联网在金融行业的运用进行科学,全面,合理的分析预测,以及有效的预警。利用先进的管理方式和监测手段,在金融数据得以大范围共享的同时,逐步完善经济的平台建设,从而减少不可控风险的发生。同时,建立安全的运行机制需要政府完善审核机制,规范发展。努力将其置于合理有效的监督范围之内。一套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进行多方位,全方面的控制及运营,可以从根本上控制风险发生的源头。避免市场盲目性导致的一系列问题。对于金融行业的软硬件加以规范,可以参考国内外的标准,将我国当下的发展趋势同国际上优秀的经验相挂钩,从而促进本企业的发展,在此同时,也可以提高本企业走向国际的机遇。准备好预备方案是在发展过程中规避风险,随时应对各种危险发生的另外一个重要手段,利用可知的技术手段作为后备预案,从而为虚拟的金融体系增加一份保障。
(二)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建立合理完善的监督体系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得金融行业的经济发展越来越迅速。但是,相关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成为制约金融经济发展的一大因素。近几年,互联网的犯罪事件越来越多,犯罪的比例在也相对较高。如果没有相应的完善的法律制度的制裁,没有合理的监督惩罚机制将很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就不能从根本上对广大互联网投资用户的财产进行保护,用户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同时,虽然互联网的发展迅速,联系也不断加强,但互联网相应的体系还没有建设起来。当前,对互联网的监督体系方面的缺失也是互联网金融体系发展中的一大弊端,政府需要将监督的主体和广度落到实处。在监督体系的建设过程中,适当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培养一批相关方面的专业人才。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完善监督体系,这样可以起到更好地监督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发挥出更高效的作用。
(三)培养道德意识,提高行业自律,实现良性竞争
互联网在生活中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然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远远高于传统金融经营模式。网络金融的发展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将资金投入到虚拟的货币基金中,利用高风险、高回报的方式进行金融资金流转。在这一投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未知的因素,发生我们未知的情况。并不是没有任何的风险。而一些商家为了赢得经济利益,打出“高利润,无风险”的宣传。欺骗投资者。在当前法律体系尚未完善,监督机制尚不合理的情况,提高行业的自律意识和行业的道德素质。促进行业内部的监管制定行业内部的规定。并且尽全力保证其正常运营。这样起到的效果要比行业外部的监管,更直接有效。
总之,随着当前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互联信息技的发展,全球经济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对经济效率的不断追求使互联网金融业也得到了较快的发展,逐渐成为经济发展中很重要的一部分。但在体会互联网金融带来的优势时,也不能忽略它存在的风险,不稳定性,安全性,相关政策的不到位,监管体系的不完善,这些都是不可忽略的因素。分析和研究互联网金融行业风险的特殊性,并且提出监管策略,对未来金融行业的良好发展,经济水平的提高都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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