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怎么签才正规精选(三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优秀的合同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合同模板,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劳动合同签才正规篇一
陈某、吕某等三人合伙承包a企业法人下属的经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门市部,门市部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姚某,主要负责人即为职工陈某,承包期五年,承包三年后,a为了置换职工身份的需要,经协商与陈某、吕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个人承包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后,门市部负责人陈某以财务会计吕某已不是公司职工要求吕某走人。笔者以为,陈某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吕某在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后有权继续以承包人身份坚守原岗位工作。
一、企业职工内部承包关系以劳动关系存在为基础,职工同时是承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一)包容在服务期内的承包期限届满,劳动合同依法不终止。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是企业与内部职工之间签订的为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而约定的权利、义务协议,是企业内部常见的生产经营方式之一。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企业内部承包关系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基础,二者之间存在牵连,但二者又有很大区别。司法实践中统一的观点认为,内部承包合同不同于劳动合同,内部承包合同的终止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的解除。内部承包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仍可依据劳动合同享受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除非劳动合同通过合同程序被一并解除。
(二)内部承包合同是职工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具体途径和方式。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主体是作为用人单位的企业和与之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二者之间具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属于不平等主体。作为劳动者,劳动是谋生的手段,劳动者履行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过程即是劳动者完成生产任务的过程;劳动者履行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义务所获得的报酬,是等量劳动领取的等量报酬,体现了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奖勤罚懒、奖优罚劣,是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具体表现。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与经济合同有着本质的区别,理应受劳动法调整,这是由承包人同时具有职工身份,承包工作是同时是劳动合同约定义务所决定的。
承包合同的期限常常长于或短于事先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届满时间。比如:甲、乙两职工于1998年5月分别与企业达成长达8年的劳动合同,甲于20__年5月与企业签订5年期的承包经营销售部的内部合同,乙于20__年5月承包企业所属的职工卫生院,承包期3年,合同范本《个人承包 劳动合同》。甲情形下,承包合同期包容在劳动合同期内,因为内部承包合同是职工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具体途径和方式,所以,双方当事人不存在借助承包合同缩短原劳动合同期限,即提前一年于20__年4月终止劳动关系的真实意思,承包期间届满原劳动合同仍然在发生效力。乙情形下,承包合同成立并生效于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却延伸至期外1年;如果依承包期视为双方认可劳动合同有效期自动延长到20__年4月,那么,在原劳动合同截止日即20__年4月前的20__年12月31日乙与单位所解除的劳动合同,就不是原劳动合同,而是内部承包合同。如此推论:在同步存在包容此前期间的劳动合同时,解除承包合同即解除了此前存在的劳动关系;而这是被甲情形否定了的结论。即:乙所解除的是有效期届至20__年4月的劳动合同,而不是视为有效期延长至20__年4月的劳动合同。
三、承包期限超出劳动合同的终期或此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承包合同终止也不导致劳动关系终止。
a企业(包括经营门市部)如果未与吕某签订过劳动合同,由于承包事项可以被看作企业在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安排吕某完成的一件工作任务,在承包合同五年期满前或期满时承包合同终止时,除非承包合同上有特别约定,事实劳动关系并不终止,是没有法律争议的。与该情形类同的一个情形,就是在吕某曾签的一个劳动合同终止后的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期间,a企业与吕某在上述劳动合同终止前签订的承包合同终止,遵循上理,显然,比劳动合同期寿命长的承包合同的终止一样不导致吕某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终止。
总之,对于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无论承包期终期迟或早于已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终期或者在未曾签过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承包合同的终止日均不成立其与所在企业达成的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日。除非特别约定,解除承包合同不产生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解除的效果。
四、承包期内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绝不意味着职工默认自己的内部承包资格丧失。
一是以职工为主同时吸纳本企业外的人员联合承包的情况也很常见。在此情况下,如张某等4人原是职工,徐某为非职工身份,如果承包期未满时,企业与4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既被视为该承包合同自动终止,张某等4人必须离开原工作岗位,则企业外部人员徐某与张某等联合承包的合同目的将无法实现,显然,承包合同因其他承包人的内部职工身份解除而导致无法继续实施或终止,无法律依据,也与徐某最初与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而能加入到承包关系中背道而驰。
二是在工程建筑施工中,施工单位招用企业外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零星工程的内部承包人司空见惯。他们以企业聘用人员的身份以企业的名义对外经营,对外由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内由承包组织或承包人承担。所以,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不存在承包人必须是企业内部职工的说法,可以是企业外部人员,外部人员合法地进入企业的经营组织或承包体的工作岗位工作,对外就是该企业的员工。相对于决定承包前的与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通常较为固定的内部职工而言,承包人来自企业外部人员,不是本企业职工。
综上所述,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为职工身份的识别,是从企业外部而非企业内部;职工可以成为内部职工的承包人,与承包人解除劳动关系不影响未届终期的承包合同的继续履行,也不必然导致承包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劳动合同签才正规篇二
甲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单位住所
乙方:员工姓名
户籍所在地地址
现居住地地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 从事 岗位(工种)的工作。在合同期间内,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确需调整乙方工种的,须经双方协商。
二、本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 )种形式:
1、固定期限。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包括试用期 个月(试用期不是必须条款)。
2、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开始计算,其中包括试用期 个月(试用期不是必须条款)。本合同在法定终止情形出现时终止。
3、以完成 (生产工作)为期限。该生产工作完成后,双方终止劳动合同。
本合同在用工前签订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开始建立。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下第 种工时制度。(实行第2、3种工时制须依法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1、标准工时工作制度;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3、不定时工作制度。
(二)乙方依法享有婚假、产假、丧假、带薪年休假等,甲方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期间应安排劳动者休息休假。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依法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补休。
(三)乙方因工伤或患职业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限和待遇。
四、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年度政府规定的乙方工作地点所属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乙方的奖金及各项津贴、补贴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规定执行。
(一)甲方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计发乙方工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乙方本人。
(二)工资标准采取下列第( )种形式:
1、实行计时工资制。试用期月工资为人民币 元;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人民币 元。(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当年度政府规定的乙方工作地点所属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2、实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定额为 ;计件单价为人民币 元或按甲方确定并事先向乙方公布的计件定额和计件单价执行。据此计算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年度政府规定的乙方工作地点所属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3、双方另行约定工资按 形式支付。
4、双方约定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为 (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
上述劳动报酬确定后,甲方可根据乙方的技术水平、熟练程度的提高、贡献大小以及生产经营的变化适时调整乙方的工资水平。乙方的劳动报酬可随工作地点、工种岗位的变化而改变。
(三)甲方于每月 日支付乙方(上个月/当月) 日至(上个月/当月) 日的工资。并应当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甲方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给乙方。
五、甲、乙双方在合同期内应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甲方应按国家规定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按规定做好女职工、未成年工、危险性较大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或甲方制定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七、合同期内,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制定的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
八、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九、在合同期内,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十、在合同期内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劳动合同签才正规篇三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制作的劳动合同往往很简单,不是缺这个条款就是缺那个条款,这种缺少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呢?笔者认为,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就发生法律效力,劳动合同部分必备条款的缺失,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的整体效力,对缺失的部分,没有合同约定的,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但因为劳动合同不具备必备条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制作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劳动合同文本。为了避免因劳动合同制作瑕疵而带来法律风险,可直接选用劳动行政部门制定的劳动合同范本,或在劳动行政部门制定的劳动合同范本基础上进行修订和完善。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人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兜底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上述必备条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