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工程竣工承诺书 工程竣工承诺书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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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承诺书 工程竣工承诺书篇一
xx县审计局、财政局:
我们对送审的 工程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如下郑重承诺:
一、在本工程的结算审计过程中,我们将积极主动配合相关审计部门及机构勘察现场,核对资料等相关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我们对报送的与审计相关的“工程竣工结算书”及“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有效性负责(祥见资料移交清单)。若存在弄虚作假及违法违纪等行为,我们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和法律责任。
三、保证竣工结算资料一次性送至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在竣工结算审计过程中不再接受任何经济性资料。并承诺:
1、如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所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存在遗漏,我们将放弃遗漏资料部分的结算金额;
2、如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所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书”存在漏项和少计工程量,我们将放弃漏项和少计工程量部分的结算金额。
四、审计部门送达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我们将及时组织核对,并于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你们,逾期不反馈视为无异议。
五、对于结算审计最终净审减额超过 以上部分和净审增额 1的,施工单位自愿承担效益审计费。特此承诺!
建设单位:(盖章) 施工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工程竣工结算办理承诺书致 (单位名称)
由公司承建的 工程于 年 月 日竣工验收合格,现向贵单位移交竣工结算资料,并郑重承诺:
1、该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严格按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进行编制,凡不符合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相关条款约定的,均视为无效;
2、本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均真实且依据齐全,凡经贵单位或第三方审核并提出有效证据证明不真实或依据不齐全资料,均视为无效;
3、本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完整、齐全,自提交之日起不再增补任何资料; 4、我单位委派以下名单内造价人员负责本工程结算办理,并严格遵守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结算条款相关约定,积极配合贵单位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中途不再调换人员。
造价人员名单
承诺单位 (盖章) 负责人 结算办理负责人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说明:本承诺书总承包单位一式四份,其他承包单位一式三份,均为原件;2、本承诺书作为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移交证书附件与移交证书一同递交,承诺时间不得滞后于移交证书交接时间;3、本承诺书一经提交,不得撤回、修改和更换。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承诺书(修订版)工程名称: 批文号: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工程地址: 总投资: 结构类型: 建筑面积: 甲方名称:宁波市城建档案馆 地址: 宁皮市长春路4号
联系电话:87302712 邮编:315010 乙方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邮编:
第一条 承诺书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90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14号《浙江省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就工程竣工档案移交签订本承诺书。
第二条 移交范围和要求:
移交本项目主体工程,附属工程及墙外工程(含道路、管线等)所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列入移交范围的竣工档案应是原件,并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要求组卷,确保档案完整、齐全和准确。
第三条 移交时间:工程竣工档案应在工程项目正式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移交,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移交的,经甲方同意,可适当推迟移交日期,最迟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四条 甲方承诺:
1、向乙方提供城建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负责对乙方档案管理人员和工程竣工档案形成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2、收到乙方工程档案验收通知后,及时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档案验收整改意见,预验收符合要求的`发给《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工程竣工档案审核合格后发给《建设工程档案验
收合格证》。
3、移交工程竣工档案时,应出具《城建档案移交书》。
4、甲方可受乙方的委托对其档案进行组卷装订和其他综合服务,收费可按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乙方承诺:
1、乙方应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城建档案工作,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按移交的要求做好移交工作。
2、工程项目正式竣工验收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对工程竣工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不符合要求,不组织正工竣工验收。
3、因故改变或停建缓建项目,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做好档案资料的保管工作。
第六条 违诺责任:
1、甲、乙双方对各自承诺负有法律责任,必须严格履行。
2、甲方违诺:不进行业务指导,不参加竣工验收,在工程资料符合归档要求情况下,不办理《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不出具《城建档案移交书》,按照《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部令第90号第十三条、省政府第114号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处理。
3、乙方违诺:不通知甲方对工程竣工资料进行预验收,不按规定时期移交工程竣工资料,或竣工资料不合格,按《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建设部令第90号第十四条、省政府令第114号第十一条执行。
第七条 本承诺书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承诺书作为 的建设单位,对本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承诺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四、在工程中应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阻燃产品应是经国家检测合格且取得阻燃制品标识的产品。装修材料及消防产品进入施工现场后,按照国家《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15)规定需要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和抽样检验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六、在施工中,如有设计变更或二次装修,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七、督促各施工单位成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组织机构,落实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配备必须的灭火器材,定期组织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防止施工期间发生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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